中國發出了最嚴重的警告,最後一次跟日本人講道理!
Posted: Sun Sep 12, 2010 2:54 pm
《日本人又在釣魚島上挑戰中國的領土主權了,其實日本人真正對中華民族的挑戰是來源於對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能力的挑戰;
《作者:高岩》《日本人又在釣魚島上挑戰中國的領土主權了,其實日本人真正對中華民族的挑戰是來源於對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能力的挑戰;如果中國政府再不在釣魚島方向為維護主權而行動,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存在的意義就將被中國人民懷疑,敵人現在正在摧毀的,首先是我們對自己國家的信心!
我們願意最後一次告訴日本人; 釣魚島是中國的領土,我們有證據和理由,我們願意和平解決釣魚島問題, 但前提是你們尊重中國人民,尊重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
日本人欺人太甚!這一切,都到了改變的時候了!》
第一階段:西方入侵亞洲之際和日本明治維新之前——釣魚島是中國的歷史疆域
1868年近代日本明治維新之前,在漫長的以百年甚至千年來計算的時間週期內,中國和日本間沒有任何領土糾紛問題;日本是島國,中國是大陸國家,兩國被海洋分隔。而今天被稱為沖繩的島嶼群,當時是中華華夏疆域秩序週邊的藩屬國琉球,其最高權力為歷代中國皇朝領有,其統治被認為是因為中國皇帝的首肯方得以行使。
琉球在當時有自己的領域範圍,即歷史上所謂琉球36島 ,而任何歷史書籍記載中均沒有琉球的疆域包含釣魚島的記錄,相反始終記載釣魚島歸屬中國疆域,因此歷史上中琉之間沒有領土和管轄區域之糾紛,今日之釣魚島和周邊海域,被認為屬於當時大陸中國王朝,這一點無任何爭議,中國學者已經用無數資料證明當時釣魚島和附近海域屬於中國而不是琉球。琉球當時也無任何條件和法律地位向中國爭奪島嶼。按中琉航海技術和航海條件,中國人早就完成了對釣魚島的發現和領有,而琉球人則沒有 。
第二階段:甲午戰爭前後——中國因《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在法律上喪失釣魚島
1868年日本完成明治維新後,日本開始從事對外擴張,當時日本擴張首要目標的三個方向:朝鮮、琉球和臺灣,都涉及到當時由中國確立的東北亞朝貢和藩屬體系。而亞洲當時的領土格局是在幾千年以中國為核心的東北亞文明歷史進程後,亞洲的土地已經被完全開發,不再有任何“無主地” 。
甲午戰爭前的清朝是中國歷史上又一個完成了大一統帝國的朝代,在對外關係上清朝同樣奉行傳統的中國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屬體系,亞洲的疆域都已經在當時的亞洲中華朝貢藩屬體系下梳理劃分完畢 。而日本明治維新後開始的擴張,其在亞洲所面臨的處境是亞洲尤其是東北亞,已經沒有所謂的無主地供其擴張,因此只能靠突破原有的領土格局來實現其擴張行動,亞洲領土秩序至此開始被破壞。
因此已經被納入中國文明範疇的當時中華亞洲體系的朝鮮、臺灣和琉球,都先後在日本的擴張活動中被日本吞併,而其中釣魚島等原屬中國的島嶼同樣在這個週期內被日本強行吞併,但釣魚島始終是以附屬臺灣的地位而被悄悄吞併,因此在進入20世紀70年代之前,並未引起公眾的極大關心。
1894年在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後,中國在戰爭中失利,雙方正在談判準備以割讓臺灣和中國遼東半島為目標的《馬關條約》時,1895年1月 14日日本內閣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納入沖繩縣管轄 ,而在這之前,沖繩的前身琉球王國也是在日本明治維新後持續擴張的過程中,從與中國有幾百年藩屬地位的小國地位而被日本兼併後設沖繩縣。日本在明治維新後在日本西南海域持續進行領土擴張,是按琉球、臺灣的順序進行擴張,釣魚島因此在劫難逃。日本在1895年1月,明治二十八年一月通過日本內閣決定,將釣魚島劃入日本版圖,這一日本國內法的行為無法產生有效的國際法效力,因為當時釣魚島已經是中國領土,日本單方面的行為無法改變這一事實。而此時日本已經準備通過1895年的《馬關條約》公然吞併中國領土臺灣,並強迫中國承認朝鮮脫離中國的藩屬國地位,為吞併朝鮮做準備。日本人所謂的對釣魚島的各種權益,僅僅這個時期才開始,而這之前數百年間,這一帶海域包括其島嶼,都被中國歷代確認為自己的領域。
因此當時日本內閣對釣魚島的私下處置,對釣魚島的領有國中國來說,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只有隨後的《馬關條約》才有效力在中日兩國之間涉及到一系列領土的割讓問題,釣魚島因此也在其中。由於中日之間並沒有另外的協議處理釣魚島問題,所以釣魚島是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由《馬關條約》而被割讓給日本。事實上日本在吞併琉球時,原準備通過條約與中國達成協議取得中國同意、並將琉球南部即與釣魚島相鄰的部分劃歸中國,後因中國反對而未能簽署已經準備好的條約,而準備將琉球南部劃歸中國的中日之間協議草案中,沒有任何將釣魚島視為琉球部分的蹤跡 。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條約規定中國向日本割讓臺灣省以及附屬島嶼 ,儘管《馬關條約》對臺灣疆域的範圍規定未直接寫入與釣魚島有關的文字,但由於臺灣是作為中國當時有效管轄下的疆域被割讓給日本的,因此臺灣疆域、包括周邊島嶼的構成,是由中國的規章和慣例決定,而不是由日本人決定。按國際條約法的慣例,對條約的解釋必須嚴格遵守條約本意和締約方的意圖,而當時日方的意圖必然是最大限度地全面掠奪臺灣領土,而日本又已經開始覬覦釣魚島,因此《馬關條約》的本意必然包含著強迫中國放棄釣魚島。
因此,根據當時臺灣歷史管轄範圍而確定的被割讓給日本的中國臺灣必然包含當時已經被認為是臺灣屬島的釣魚島。所以在《馬關條約》時期,釣魚島問題可以被精練為對《馬關條約》中規定的臺灣附屬島嶼的解釋問題,以及對釣魚島是否“無主地”的否定,而不是日本國內法是否將釣魚島編入日本領土的問題,因為日本無權在缺乏與當事國條約的前提下將它國領土編入自己的版圖。
所以在甲午戰爭時期,日本通過兩方面的行動竊取了中國的釣魚島:一、首先是通過《馬關條約》從中國取得了對臺灣、包括所有臺灣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島的權利。二、然後通過所謂的日本行政命令,將釣魚島列入日本領土,而如果沒有《馬關條約》,日本的任何行政命令都因為與中國的領土權相抵觸而沒有效力,正是因為《馬關條約》,1895年後中日之間的釣魚島問題才暫時停息,因為按《馬關條約》釣魚島已經被日本竊取。
因此日本在這階段對臺灣和釣魚島的吞併是同一法律行為,但日本在這個時期取得釣魚島的領土主權不是根據日本國內法,而是根據中日之間的《馬關條約》。因為中日之間並未在《馬關條約》之外另有協定,而釣魚島當時已經被中國認為是自己的領土,所以只是《馬關條約》的背景下,中國才可能被迫放棄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因此在這一時期釣魚島的確曾為日本所佔有,但是以臺灣附屬島嶼因《馬關條約》的割讓而被佔有,而不是日本所宣稱的因“先占”而為日本所佔有,這是能決定中日間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核心法律問題之一。
為避免因《馬關條約》被宣佈作廢、臺灣回歸中國而導致釣魚島必須歸還中國,目前日本已經製造出完整的論據,認為在當年甲午戰爭中日本在兼併釣魚島時,釣魚島為無人島嶼,日本根據發現和先占,從而得以建立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儘管日本人所謂的因“發現而取得”釣魚島的主權法律上完全荒謬,但卻至少證明了一個法律事實,遠至1895年,日本人對釣魚島尚無任何權利,日本僅在1895年後才正式要求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與日本僅從1895年起才開始對釣魚島要求主權相比,中國則在長期與琉球的交往和航行、包括在巡護自己的海域過程中,已經開始牢牢地確立了對釣魚島和附近海域的權益,中國的大航海時期既中國歷史上的宋、元、明三代時期,當時的統治者都已經按照當時中國朝代和統治的模式對釣魚島行使相關權利,其中明朝年間中國已經有官方檔檔案記載對釣魚島海域行使管轄權。因此在1895年日本開始對釣魚島要求權力時,釣魚島已經被中國人利用和管理了近500 年,並為當時的中國人熟知、認為是自己的疆域。而在這段期間,日本仍局限於其本島,連後來吞併琉球的步驟都未開始,因此與釣魚島無任何領土性的淵源。
從當時的中國和琉球之間的海上交通,以及幾百年間建立起來的有關中國和琉球之間的關係、包括對中國疆域和琉球疆域範圍的記載來看,釣魚島根本不可能是什麼“無主之地”,而是早已經被中國歷朝發現並行使管轄權、釣魚島以及相應的海域已經被認為是中國的疆域,因此“無主地”的理論是徹底荒唐和經不起推敲的。在這一時期,日本不可能因為“發現”而取得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因為當時中國早已經擁有釣魚島,中國沿海的航路上不可能遠至1895年還有才被日本發現和佔有的“無主地”島嶼。日本單方面破壞中國領土的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包括所謂的“先占”和“有效管轄權”。第三階段:抗戰中後期和抗戰勝利時期——通過戰爭條約和戰後國際體系、中國在法律上重建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1840年鴉片戰爭後西方國家在亞洲的持續擴張,包括日本1868年明治維新後在亞洲的擴張,首先打破的是當時亞洲已經建立起來的亞洲領土秩序,當時亞洲領土和國際管理秩序的主導者是中國,在這個西方入侵和日本擴張的週期內,中國的領土秩序和以其為中心的東北亞國際秩序依次解體。這種以完全打破現有的領土秩序為核心特徵的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擴張模式,最終在歐洲和亞洲都引發了劇烈的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至今應該被我們牢記的一個教訓就是打破合法的領土秩序後果無比危險,其代價高出想像。
明治維新後全面擴張的日本在所有的方向都與其鄰國發生了領土糾紛;日本吞併了朝鮮、吞併了中國領土臺灣、吞併了中國領土釣魚島、吞併了當時在中華藩屬禮治朝貢體系內與朝鮮一樣地位的琉球。並與當時的沙皇俄國和後來的蘇聯發生了領土糾紛,日本同樣在中國的本土東北三省製造所謂的“滿州國”,並全面入侵中國,這一切都是歷史,而這一切都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而被扭轉。釣魚島僅僅是這段歷史中一個微小的部分。
日本是通過明治維新以來的擴張而取得了包括琉球、朝鮮和臺灣在內的原中國領土和藩屬國,這其中就包括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此類行為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而不再對中國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 。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中國開始要求恢復中國對琉球、臺灣其中自然包括釣魚島、以及中國在南海諸島的歷史性權益,這一切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爭中和戰後一系列檔中得到體現 ;其中臺灣被明確規定歸還給中國,而釣魚島按照相關的法律檔,同樣因臺灣問題的解決而在法理上已經歸還給中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中國與當時的美、英、蘇共同組成當時同盟國中的四大國,一方面與日本進行血腥戰鬥,另一方面已經開始重組與日本的各項法律關係,包括推翻以前與日本達成的所有與領土有關的條約,進而與美英蘇三國一道,重新規劃戰後中國和日本之間的領土劃分。而同盟國一致同意的對戰後日本領土的限制,其中最關鍵的法律核心就是日本必須放棄所有從中國和其它國家所掠奪的領土。日本的主權將被限制在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四大國所認定和同意的領土範圍之內,而這些只有被同盟國確認後才能保守下來的日本領土,不包括釣魚島、甚至不包括琉球 。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以中、美、英、蘇為首的同盟國高度重視日本在亞洲的非法領土擴張,並將扭轉這一趨勢、恢復亞洲原有的領土秩序。做為同盟國共同作戰的基本戰略目標之一。關於恢復亞洲戰前領土秩序,限制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的領土擴張,將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擴張取得的領土上驅逐出去,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同盟國的各種法律檔、無論是雙邊多邊同盟國之間的檔,還是與交戰國日本之間的法律檔上都十分明確,沒有任何模糊之處,這其中最重要的幾項檔包括:
一、1942年的“聯合國家宣言” ,中英美等同盟國共同發表宣言重申“大西洋憲章”各項精神,該宣言約束所有聯合國家,要求不單獨與敵國簽訂停戰協定與和約。
二、1943年“中美英開羅宣言 ”,該宣言宣佈同盟國作戰之目的之一、在於使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州、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由於武力或貪欲攫取之所有土地,值得一提的是,正是在開羅宣言中,由於中國的努力,加入了“我三大同盟國軫念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期內,使朝鮮自由獨立” 的條款。中國與朝鮮在恢復亞洲原有的領土秩序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和相同的法律依據。
三、中美英三國促使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在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涉及到中日關係、包括戰後中日之間領土糾紛的解決和戰後秩序安排的檔中,1945年7月27日,由中美英三國公佈的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因為該公告為當時與日本處於交戰狀態的同盟國中美英三國共同對日本提出的戰爭要求,具有正式的法律檔地位 。
在未被日本接受之前,《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方的戰爭目標宣言,明確地公佈了同盟國對日本帝國的要求,而一旦被接受,《波茨坦公告》則變為對日本有約束力的、以戰爭條約表現出來的國際法淵源,因此本公告對戰敗國日本有國際法條約必須信守和合法行使武力以確保目標實現的雙重約束力。《波茨坦公告》因日本天皇的《終戰詔書》和日本政府簽署的《日本投降書》均明確宣告無條件接受,而對日本具有法律效力。
《波茨坦公告》特別提到戰後對日本的領土安排問題;在重申開羅宣言提出的各項條件、包括全部歸還歷年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把日本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之外,《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九兩款則特別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從法律上來看,在戰後日本領土的安排問題上,除《波茨坦公告》明文規定的日本固有領土應該的到保留之外,中美英三國、其中當然包括中國,有權限定日本領土的外部界限。因此中國有法律上的權利直接收回被日本竊取、不在《波茨坦公告》明文規定保留給日本的領土之內、被《波茨坦公告》明文宣告必須歸還中國的臺灣島和其附屬島嶼釣魚島。
而日本至今用來證明其對釣魚島主權的琉球群島自身的主權歸屬,同樣不是日本政府能夠自行決定,而是必須經過同盟國的決定。因此《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所宣示的對日本非法侵佔領土進行剝奪的條款,是決定戰後日本領土外部界限的基礎國際法檔,至今依然有效,同樣是解決目前日本與所有國家、包括與中國釣魚島糾紛的核心法律檔。
四、1945年8月14日的日本天皇“終戰詔書” ;日本天皇詔書為日本國內法檔,但由於詔書的內容是宣佈接受中美英蘇四國聯合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因此,本檔同樣表達了日本所負擔的戰後退還被其吞併領土的國際法上的責任。日本通過天皇頒佈的“終戰詔書”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提出的投降條件,包括歸還所有從中國竊取的領土,以及戰後日本領土的外部範圍將由同盟國決定的條件,至此,日本本質上已經喪失了任何對包括琉球、更包括中國領土釣魚島的主權要求。
五、1945年9月21日,日本與同盟國簽署的多邊國際條約《日本投降書》 ,《日本投降書》正式確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交戰雙方法律關係,是為戰後亞洲秩序打下基礎,包括正式確定日本的領土將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同盟國限制的法律檔。該條約是1945年9月21日,以日本帝國為一方,和包括中美英蘇在內的聯合國為另一方所簽訂的日本戰爭投降檔,《日本投降書》是以國際條約的方式出現的,因此在法律上對日本有約束力。在投降書條約中,日本再次確認接受由中美英蘇四國提出的,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自然包括要求戰後日本退出其自19世紀開始侵佔的各國領土,以及同盟國有權對日本領土主權外部範圍做出限制的相關條款。
因此在決定戰後亞洲領土秩序的時候,以上各項戰爭期間最基本和權威最高的法律檔,已經規定臺灣將歸還給中國,所以從法律意義上,做為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因此將隨臺灣重新歸屬中國。因此從第二次世界大戰至今,日本人最終未放棄琉球群島,並強調的釣魚島不屬於《馬關條約》時的臺灣管轄範圍,即意味著日本未按照戰敗時所接受的條件,放棄琉球和釣魚島的主權。因此釣魚島問題在法律本質上是一個條約的解釋的法律問題; 關鍵在於解釋《馬關條約》中臺灣全島及其附屬島嶼是否包括釣魚島。
由於《馬關條約》簽訂時臺灣被認為是中國的領土,因此才有日本與中國簽約強迫中國割讓臺灣的法律事實,因此確定臺灣的行政地理歸屬和疆域範圍是當時中國國內法的問題,在確定臺灣的疆域範圍時是以中國的確認,而不是以日本的確認為准。這是因為在割讓之前臺灣是中國領土,因此僅中國對臺灣的行政區域和疆域範圍有說明權。
儘管1895年《馬關條約》之前日本已經開始覬覦釣魚島,但釣魚島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並做為中國和琉球交往過程中兩國疆域劃分位於中方一側的地位,在《馬關條約》簽訂時中日雙方均未對此質疑, 因此釣魚島從法律上是包括在《馬關條約》簽訂時條約中“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這個範圍之內。如果中日雙方對條約中臺灣的地理範圍解釋發生法律衝突,則臺灣的地理範圍是由臺灣的原領土所有者負責解釋和提供,而不是由臺灣領土的接受者負責解釋,這是一個法律主權和行政區域構成的邏輯問題,同樣也是領土主權構成的問題。
釣魚島是因《馬關條約》被割讓給日本的證據之一,在於《馬關條約》簽訂後,中國民眾不再重新討論日本竊取釣魚島的問題,而在甲午戰爭之前,這個問題曾引起中國民眾的關注 ,這只能證明日本已經根據《馬關條約》而竊取了作為臺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島。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半個世紀前日本通過《馬關條約》從中國割讓的領土臺灣、包括其附屬島嶼釣魚島,被一系列戰爭時期的法律檔、包括《日本投降書》這個結束戰爭的多邊國際條約規定重新回歸中國。 而且所有與戰後對日本領土限制的有關的條款都已經明確指出:日本的領土範圍將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對日作戰四大同盟國既中、美、英、蘇所共同決定。
由於中日之間至今仍未有正式的關於戰後領土問題的條約 ,因此二戰時期的系列檔和條約並未被取代。也就是說,中國至今為止仍有決定日本本土以外與中國有關的領土是否中國領土的法律權利,並有依據戰爭結束條約和被日本接受的同盟國法律檔、而收復歷史上因日本對外擴張中國所失領土的權利。 所有構成中日之間與戰後領土問題有關的源自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戰爭法律文件和戰爭條約至今依然有效,完全可以作為確認和解決中日之間的領土糾紛的法律基礎。三、 從《三藩市對日和約》到《琉球歸還協議》——美國是二戰後釣魚島未能回歸中國的關鍵性因素.
本來中日之間所有的領土糾紛、包括日本對中國臺灣和東北三省、以及對中國本土的非法佔領和竊取的問題,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相關戰爭程式,在1945年日本投降後已經得到徹底解決。 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與對日作戰相關的基本法律檔,包括結束戰爭的《日本投降書》條約,在日本和中國的領土衝突問題上,都為日本確定了兩個核心法律義務:一、日本必須將所有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歸還中國。二、日本的戰後將被保留的領土範圍,將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同盟國所決定,而不是由日本自行確定。這些涉及戰後日本領土安排的所有的二戰法律檔和條約,至今依然有效,構成中日之間關於領土關係上的最基礎的法律檔。
已經通過對日戰爭的勝利,而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包括中國在內的戰後同盟國家對日關係、以及相應的各國之間領土關係的亞洲格局,卻因為二次世界大戰後亞洲形勢的變化,主要是中國國內形勢的變化而未能得到執行。這其中最關鍵的因素是美國違背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與中、蘇兩大國的盟約義務,獨自佔領日本、一手主導了與日本簽訂戰後和約,並與日本形成軍事同盟,構成了以所謂《三藩市對日和約》為核心、以美日安全保障同盟為基本框架,至今依然以美國為主導的亞洲區域戰後秩序。而這個美日雙方共同私下商定,美國因此違背了同盟國義務和同盟國進行戰爭合作精神的戰後亞洲秩序,從法律上來說對中國以及前蘇聯和今天的俄羅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而今天東北亞領土秩序上所有的問題,都與這個美國主導的亞洲戰後秩序有直接的關係。
早在1943年10月召開的莫斯科外長會議上,美蘇中在會上發表的《關於戰爭目標和普遍安全的聯合宣言》中即稱:“四大國在這場反對共同敵人的戰鬥中,在接受敵人投降和解除敵人武裝等所有問題上採取聯合行動” 。1945年12月27日,美蘇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宣佈成立盟國共同管制戰後日本問題的遠東委員會以及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而專門負責制訂美國戰後對德、對日政策的美國國務院戰後計畫委員會,也在一份PWC-110a號檔中首次提出戰後美國要對日實施軍事佔領的目標。由中蘇英法荷美等國共同組成的“遠東委員會”和“盟國對日理事會”,名為多國協商對日政策的組織,實則作用有限;而真正發揮作用的組織是直接對美國政府負責,由麥克亞瑟主持的“盟總(GHQ)” 。
獨立佔領日本的美國出於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亞洲秩序安排,尤其是對中國革命勝利後新出現的、獨立自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戰略圍堵的政治和軍事考慮,從而決定與日本建立針對性極強的日美軍事同盟。因此美國單方面停止了執行中美英蘇四大國對日作戰同盟,在戰爭期間通過《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無條件投降協議書》等要求對日本戰後領土範圍進行限制、包括明確規定所有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領土都必須歸還中國,具有最重要法律效力的法律檔。
按照以上各檔的要求,戰時同盟國不得單獨對日締結和約,中美英蘇四大國以及其它所有對日宣戰的國家,都對戰後日本領土秩序、包括從亞洲主要是中國被竊取的土地上驅逐日本,有相應的法律權利,中國因此而有恢復自己領土的權利,這項權利是戰勝國的權利。而且是做為日本無條件投降必須接受的前提、業已在戰爭結束時被日本天皇、日本政府以及日本戰爭大本營所接受,具體表現在《日本與同盟國關於無條件投降之投降書》這一法律檔之中。
而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則出於戰後對亞洲政治的考慮,利用單獨佔領日本的機會,中止執行與其它戰爭同盟國包括中國的合作,進而停止執行與日本投降和結束戰爭的一系列法律檔,並排棄中國參與對日佔領和參與對戰後日本領土範圍的限制決定,而這些原本都是中美蘇英二戰同盟國之間通過各種協定建立的同盟國之間合作的責任。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亞洲政治發生重大變動後,美國實際上拒絕覆行其在戰爭期間對其它同盟國的承諾,從而將原本應該是由中美英蘇四大國共同決定的各種對日戰後協議,包括決定日本領土的範圍的事項,變成了本質上是日美兩家的事務,從而創建了一系列從法律上不清晰的戰後日本與周邊鄰國的領土糾紛問題 。
所以美國對構成日本當前對釣魚島實際佔領局面有直接的責任;美國是通過排棄了中國和前蘇聯這兩個最重要的對日作戰同盟國而單獨佔領日本,又與其它跟隨美國政治的盟友一起單獨與日本簽訂了1952年的《三藩市和約》。通過和約美國取得了琉球的行政管理權,然後在對琉球進行行政管理時,又擅自將中國的釣魚島劃入所謂對琉球的行政管理區。同時又違背二戰期間有關琉球前途的同盟國決定,擅自承認日本對琉球的“主權”,於1972年將琉球“歸還”日本。而在“歸還”過程中將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1972年間一直被列入美國沖繩當局行政管轄的釣魚島作為琉球的管轄區一併移交日本,至此構成了日本至今仍在實施的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 。
做為一個戰敗國、而且其戰後領土安排在二戰進程中就已經有了相關安排的國家,日本通過在美國主導下與美國單方面簽訂的戰後日本系列和平協定,獲得了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在亞洲的新的國家定位。這個戰後日本國家定位就是一方面與美國保持軍事聯盟關係,另一方面同時拒絕對美國以外的其它國家徹底清算日本的戰爭責任,包括徹底解決與這些國家的領土糾紛。因此戰後日本的國家定位包含著對周邊國家尤其是對中國的巨大不公正。正因為如此,現階段日本才與周邊各國、包括中國、俄羅斯和韓國均有領土糾紛,日本與周邊國家這些密集的領土糾紛,充分證明現階段由美國一手主導的亞洲戰後日本秩序,與其它國家的法律概念和利益有巨大的衝突,現階段已經完全不適宜亞洲。
《三藩市和約》這個日本一再用來證明其對沖繩和釣魚島權利的美日之間的和約,由於沒有中國的參加,因此不構成中日之間關於釣魚島領土爭端上對中國有約束力,對日本形成其權利的法律基礎。由於中國不是《三藩市和約》的締約國,因此條約對第三國無效,這個國際條約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中日領土關係上完全有效 。
現階段日本所謂對釣魚島的主權,從法律上則完全建立在日美之間系列條約的基礎之上,而這些條約則對中國無效。所以中日之間的任何領土糾紛,都必須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和結束時中國與日本之間有效的法律檔,以及中日之間在戰後陸續達成的雙邊條約的基礎上,通過嚴格執行生效條約、並通過和平談判創設新協議的基礎上和平解決。中日在釣魚島領土主權問題上的糾紛只能通過談判和平解決,任何日本單方面企圖控制釣魚島的行為、以及與中國以外國家的協議,都對解決中日之間的領土問題缺乏法律效力
四、 二戰後美日背離中國制定的《三藩市對日和約》和《歸還琉球協議》成為日本主張對釣魚島主權的根據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日本與美國形成了緊密的先後針對前蘇聯和中國的軍事同盟,在美國支持和縱容下,日本首先從美國手裡索回了本來日本應該退出的琉球群島,同時未按照相關條約的約定,在退還中國領土臺灣時退出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並開始製造各種理由為侵佔中國的領土釣魚島尋找藉口。目前,日本官方聲明其對釣魚島的權利建立在以下三項法律基礎上:
一、1895年,因為釣魚島是無主地,日本通過發現和先占取得所有權。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因為不是《馬關條約》中臺灣領土的一部分,所以釣魚島不沒有跟隨臺灣交返中國,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軍委託管理,然後由美國返還日本。
三、中國未在日美根據三藩市和約移交釣魚島和處理琉球問題時提出抗議,證明中國未將該島視為臺灣的一部分 。
在以上日本政府所使用的對釣魚島主張權利的三種論據中,第二項直接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國際條約義務有關, 現階段日本政府所主張的對釣魚島的法律權利,其核心為是根據《三藩市和約》第二章“領土”部分之第三條:
“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硫磺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
由條約內容所規劃的範圍可知,釣魚島諸島事實上已被美國劃入其託管的領土及領水範圍內,以三藩市和約為開端,此後美國的各種官方檔均依此為依據,使釣魚島列嶼屬於日本的“錯誤決定”不斷得到強化,美國通過三藩市和約取得佔領和控制沖繩島群島(即琉球島)的權力,琉球成為美軍在遠東最大的軍事基地尤其是遏制中國的前哨。就在這個名義之下, 1953年美國駐琉球民事政府通過27號令,頒佈了關於琉球群島地理境界的公告 ,這一公告將釣魚島事實上劃入了琉球的範圍,從而埋下了日後中日爭端的伏筆。1971年6月17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批准美日琉球行政返還協定時聲稱:
“在三藩市對日和約第一條的附錄中,雙方明定地理上的座標,限定本協定所包括的土地,這些座標顯示釣魚臺列嶼(尖閣群島)為所管理的土地的一部分。此外,在尖閣群島上,列有兩上美國保留中的軍事設施。中華民國及日本,對這些島嶼提出了領土主張,國務院所持的立場是,關於此方面,對日和約是美國權利的唯一來源,在和約上,美國僅取得行政權,而非主權。因此,美國將行政權移交給日本的行動,並不構成基本的主權(美國並無此種主權)之移交,亦不可能影響到任一爭論者的基本的領土主張。委員會確認協定中的條款,不影響到任何國家關於尖閣或釣魚臺列嶼的任何主張。”
從1953年至1971年歷時近20年,美國通過美國琉球民事政府行使對琉球群島的行政管轄權和實際控制權。儘管美國政府及其官員多次聲明,美國所擁有的僅僅是行政管轄權,日本仍擁有所謂的“潛在主權”,但這並非表明美國在有關釣魚臺列嶼問題上的中立立場。事實上,美國對“主權”與“管轄權”有嚴格的區分。所謂保留日本的“潛在主權”是美國國內派激烈爭執的妥協產物 。
1962年3月19日,甘迺迪發表總統聲明,稱“我承認琉球是日本本土的一部分,期待著在自由世界安全利益允許的情況下,將琉球群島的全部權重新歸還日本。在當前,我們必須本著寬容和相互諒解的精神相處” 。這是戰後美國第一個公開承認琉球群島是日本領土的組成部分的總聲明,但是它在事實上造成了對中國的嚴重不公正和歧視,全然忽視中國對釣魚臺列嶼的領土主張。
本來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各項對日基本法律檔的原則,戰後琉球也將脫離日本,而當美國實現了對日本的單獨佔領後,面對著中國革命後的全新亞洲格局,美國開始背離二戰期間達成的同盟國對戰後日本領土進行限制的精神,並在琉球問題上開始偏向日本。因為美國認為一旦剝奪了日本對琉球的主權,則會使美國對琉球的管轄權的合法性質到質疑,從而受到來自聯合國或蘇聯的影響甚至干預。
這就是為何在琉球問題上,美國嚴格區分主權與行政權,並一再強調日本擁有對琉球“潛在主權”的真正原因。美國政府並不像其聲稱的那樣,在琉球群島(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的主權問題上持中立立場。既然美國已經承認日本對琉球擁有主權(即使是“潛在主權”),就在客觀上形成了對日本的偏袒態勢, 而毫無中立可言,這樣日本就可以以擁有對琉球的“潛在主權”為由提出對釣魚臺列嶼的領土主張了。
美國之所以違背美國在二戰時期的承諾,在琉球問題上違背國際義務、偏袒日本,是因為如果琉球不屬於日本,美國就沒有合法的權利在琉球存在,這是美國決定將琉球歸於日本,承認日本所謂“剩餘主權”的動機,但美國的行為已經破壞了二戰條約體系。而對中國尤為嚴重的,是美國和日本在共同非法安排琉球的前途時,將本應隨臺灣一道歸還中國的釣魚諸島,併入了琉球一道“歸還”給日本,進而造成了日本事實上控制中國領土釣魚島,成為釣魚島爭端的嚴重局勢。
《作者:高岩》《日本人又在釣魚島上挑戰中國的領土主權了,其實日本人真正對中華民族的挑戰是來源於對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能力的挑戰;如果中國政府再不在釣魚島方向為維護主權而行動,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存在的意義就將被中國人民懷疑,敵人現在正在摧毀的,首先是我們對自己國家的信心!
我們願意最後一次告訴日本人; 釣魚島是中國的領土,我們有證據和理由,我們願意和平解決釣魚島問題, 但前提是你們尊重中國人民,尊重中國政府和中國軍隊!
日本人欺人太甚!這一切,都到了改變的時候了!》
第一階段:西方入侵亞洲之際和日本明治維新之前——釣魚島是中國的歷史疆域
1868年近代日本明治維新之前,在漫長的以百年甚至千年來計算的時間週期內,中國和日本間沒有任何領土糾紛問題;日本是島國,中國是大陸國家,兩國被海洋分隔。而今天被稱為沖繩的島嶼群,當時是中華華夏疆域秩序週邊的藩屬國琉球,其最高權力為歷代中國皇朝領有,其統治被認為是因為中國皇帝的首肯方得以行使。
琉球在當時有自己的領域範圍,即歷史上所謂琉球36島 ,而任何歷史書籍記載中均沒有琉球的疆域包含釣魚島的記錄,相反始終記載釣魚島歸屬中國疆域,因此歷史上中琉之間沒有領土和管轄區域之糾紛,今日之釣魚島和周邊海域,被認為屬於當時大陸中國王朝,這一點無任何爭議,中國學者已經用無數資料證明當時釣魚島和附近海域屬於中國而不是琉球。琉球當時也無任何條件和法律地位向中國爭奪島嶼。按中琉航海技術和航海條件,中國人早就完成了對釣魚島的發現和領有,而琉球人則沒有 。
第二階段:甲午戰爭前後——中國因《馬關條約》割讓臺灣在法律上喪失釣魚島
1868年日本完成明治維新後,日本開始從事對外擴張,當時日本擴張首要目標的三個方向:朝鮮、琉球和臺灣,都涉及到當時由中國確立的東北亞朝貢和藩屬體系。而亞洲當時的領土格局是在幾千年以中國為核心的東北亞文明歷史進程後,亞洲的土地已經被完全開發,不再有任何“無主地” 。
甲午戰爭前的清朝是中國歷史上又一個完成了大一統帝國的朝代,在對外關係上清朝同樣奉行傳統的中國儒家王制制度的藩屬體系,亞洲的疆域都已經在當時的亞洲中華朝貢藩屬體系下梳理劃分完畢 。而日本明治維新後開始的擴張,其在亞洲所面臨的處境是亞洲尤其是東北亞,已經沒有所謂的無主地供其擴張,因此只能靠突破原有的領土格局來實現其擴張行動,亞洲領土秩序至此開始被破壞。
因此已經被納入中國文明範疇的當時中華亞洲體系的朝鮮、臺灣和琉球,都先後在日本的擴張活動中被日本吞併,而其中釣魚島等原屬中國的島嶼同樣在這個週期內被日本強行吞併,但釣魚島始終是以附屬臺灣的地位而被悄悄吞併,因此在進入20世紀70年代之前,並未引起公眾的極大關心。
1894年在中日甲午戰爭爆發後,中國在戰爭中失利,雙方正在談判準備以割讓臺灣和中國遼東半島為目標的《馬關條約》時,1895年1月 14日日本內閣通過決議,將釣魚島納入沖繩縣管轄 ,而在這之前,沖繩的前身琉球王國也是在日本明治維新後持續擴張的過程中,從與中國有幾百年藩屬地位的小國地位而被日本兼併後設沖繩縣。日本在明治維新後在日本西南海域持續進行領土擴張,是按琉球、臺灣的順序進行擴張,釣魚島因此在劫難逃。日本在1895年1月,明治二十八年一月通過日本內閣決定,將釣魚島劃入日本版圖,這一日本國內法的行為無法產生有效的國際法效力,因為當時釣魚島已經是中國領土,日本單方面的行為無法改變這一事實。而此時日本已經準備通過1895年的《馬關條約》公然吞併中國領土臺灣,並強迫中國承認朝鮮脫離中國的藩屬國地位,為吞併朝鮮做準備。日本人所謂的對釣魚島的各種權益,僅僅這個時期才開始,而這之前數百年間,這一帶海域包括其島嶼,都被中國歷代確認為自己的領域。
因此當時日本內閣對釣魚島的私下處置,對釣魚島的領有國中國來說,沒有任何法律意義,而只有隨後的《馬關條約》才有效力在中日兩國之間涉及到一系列領土的割讓問題,釣魚島因此也在其中。由於中日之間並沒有另外的協議處理釣魚島問題,所以釣魚島是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由《馬關條約》而被割讓給日本。事實上日本在吞併琉球時,原準備通過條約與中國達成協議取得中國同意、並將琉球南部即與釣魚島相鄰的部分劃歸中國,後因中國反對而未能簽署已經準備好的條約,而準備將琉球南部劃歸中國的中日之間協議草案中,沒有任何將釣魚島視為琉球部分的蹤跡 。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條約規定中國向日本割讓臺灣省以及附屬島嶼 ,儘管《馬關條約》對臺灣疆域的範圍規定未直接寫入與釣魚島有關的文字,但由於臺灣是作為中國當時有效管轄下的疆域被割讓給日本的,因此臺灣疆域、包括周邊島嶼的構成,是由中國的規章和慣例決定,而不是由日本人決定。按國際條約法的慣例,對條約的解釋必須嚴格遵守條約本意和締約方的意圖,而當時日方的意圖必然是最大限度地全面掠奪臺灣領土,而日本又已經開始覬覦釣魚島,因此《馬關條約》的本意必然包含著強迫中國放棄釣魚島。
因此,根據當時臺灣歷史管轄範圍而確定的被割讓給日本的中國臺灣必然包含當時已經被認為是臺灣屬島的釣魚島。所以在《馬關條約》時期,釣魚島問題可以被精練為對《馬關條約》中規定的臺灣附屬島嶼的解釋問題,以及對釣魚島是否“無主地”的否定,而不是日本國內法是否將釣魚島編入日本領土的問題,因為日本無權在缺乏與當事國條約的前提下將它國領土編入自己的版圖。
所以在甲午戰爭時期,日本通過兩方面的行動竊取了中國的釣魚島:一、首先是通過《馬關條約》從中國取得了對臺灣、包括所有臺灣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島的權利。二、然後通過所謂的日本行政命令,將釣魚島列入日本領土,而如果沒有《馬關條約》,日本的任何行政命令都因為與中國的領土權相抵觸而沒有效力,正是因為《馬關條約》,1895年後中日之間的釣魚島問題才暫時停息,因為按《馬關條約》釣魚島已經被日本竊取。
因此日本在這階段對臺灣和釣魚島的吞併是同一法律行為,但日本在這個時期取得釣魚島的領土主權不是根據日本國內法,而是根據中日之間的《馬關條約》。因為中日之間並未在《馬關條約》之外另有協定,而釣魚島當時已經被中國認為是自己的領土,所以只是《馬關條約》的背景下,中國才可能被迫放棄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因此在這一時期釣魚島的確曾為日本所佔有,但是以臺灣附屬島嶼因《馬關條約》的割讓而被佔有,而不是日本所宣稱的因“先占”而為日本所佔有,這是能決定中日間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核心法律問題之一。
為避免因《馬關條約》被宣佈作廢、臺灣回歸中國而導致釣魚島必須歸還中國,目前日本已經製造出完整的論據,認為在當年甲午戰爭中日本在兼併釣魚島時,釣魚島為無人島嶼,日本根據發現和先占,從而得以建立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儘管日本人所謂的因“發現而取得”釣魚島的主權法律上完全荒謬,但卻至少證明了一個法律事實,遠至1895年,日本人對釣魚島尚無任何權利,日本僅在1895年後才正式要求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與日本僅從1895年起才開始對釣魚島要求主權相比,中國則在長期與琉球的交往和航行、包括在巡護自己的海域過程中,已經開始牢牢地確立了對釣魚島和附近海域的權益,中國的大航海時期既中國歷史上的宋、元、明三代時期,當時的統治者都已經按照當時中國朝代和統治的模式對釣魚島行使相關權利,其中明朝年間中國已經有官方檔檔案記載對釣魚島海域行使管轄權。因此在1895年日本開始對釣魚島要求權力時,釣魚島已經被中國人利用和管理了近500 年,並為當時的中國人熟知、認為是自己的疆域。而在這段期間,日本仍局限於其本島,連後來吞併琉球的步驟都未開始,因此與釣魚島無任何領土性的淵源。
從當時的中國和琉球之間的海上交通,以及幾百年間建立起來的有關中國和琉球之間的關係、包括對中國疆域和琉球疆域範圍的記載來看,釣魚島根本不可能是什麼“無主之地”,而是早已經被中國歷朝發現並行使管轄權、釣魚島以及相應的海域已經被認為是中國的疆域,因此“無主地”的理論是徹底荒唐和經不起推敲的。在這一時期,日本不可能因為“發現”而取得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因為當時中國早已經擁有釣魚島,中國沿海的航路上不可能遠至1895年還有才被日本發現和佔有的“無主地”島嶼。日本單方面破壞中國領土的行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包括所謂的“先占”和“有效管轄權”。第三階段:抗戰中後期和抗戰勝利時期——通過戰爭條約和戰後國際體系、中國在法律上重建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1840年鴉片戰爭後西方國家在亞洲的持續擴張,包括日本1868年明治維新後在亞洲的擴張,首先打破的是當時亞洲已經建立起來的亞洲領土秩序,當時亞洲領土和國際管理秩序的主導者是中國,在這個西方入侵和日本擴張的週期內,中國的領土秩序和以其為中心的東北亞國際秩序依次解體。這種以完全打破現有的領土秩序為核心特徵的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擴張模式,最終在歐洲和亞洲都引發了劇烈的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至今應該被我們牢記的一個教訓就是打破合法的領土秩序後果無比危險,其代價高出想像。
明治維新後全面擴張的日本在所有的方向都與其鄰國發生了領土糾紛;日本吞併了朝鮮、吞併了中國領土臺灣、吞併了中國領土釣魚島、吞併了當時在中華藩屬禮治朝貢體系內與朝鮮一樣地位的琉球。並與當時的沙皇俄國和後來的蘇聯發生了領土糾紛,日本同樣在中國的本土東北三省製造所謂的“滿州國”,並全面入侵中國,這一切都是歷史,而這一切都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而被扭轉。釣魚島僅僅是這段歷史中一個微小的部分。
日本是通過明治維新以來的擴張而取得了包括琉球、朝鮮和臺灣在內的原中國領土和藩屬國,這其中就包括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此類行為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而不再對中國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 。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中國開始要求恢復中國對琉球、臺灣其中自然包括釣魚島、以及中國在南海諸島的歷史性權益,這一切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爭中和戰後一系列檔中得到體現 ;其中臺灣被明確規定歸還給中國,而釣魚島按照相關的法律檔,同樣因臺灣問題的解決而在法理上已經歸還給中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中國與當時的美、英、蘇共同組成當時同盟國中的四大國,一方面與日本進行血腥戰鬥,另一方面已經開始重組與日本的各項法律關係,包括推翻以前與日本達成的所有與領土有關的條約,進而與美英蘇三國一道,重新規劃戰後中國和日本之間的領土劃分。而同盟國一致同意的對戰後日本領土的限制,其中最關鍵的法律核心就是日本必須放棄所有從中國和其它國家所掠奪的領土。日本的主權將被限制在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四大國所認定和同意的領土範圍之內,而這些只有被同盟國確認後才能保守下來的日本領土,不包括釣魚島、甚至不包括琉球 。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以中、美、英、蘇為首的同盟國高度重視日本在亞洲的非法領土擴張,並將扭轉這一趨勢、恢復亞洲原有的領土秩序。做為同盟國共同作戰的基本戰略目標之一。關於恢復亞洲戰前領土秩序,限制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的領土擴張,將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擴張取得的領土上驅逐出去,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同盟國的各種法律檔、無論是雙邊多邊同盟國之間的檔,還是與交戰國日本之間的法律檔上都十分明確,沒有任何模糊之處,這其中最重要的幾項檔包括:
一、1942年的“聯合國家宣言” ,中英美等同盟國共同發表宣言重申“大西洋憲章”各項精神,該宣言約束所有聯合國家,要求不單獨與敵國簽訂停戰協定與和約。
二、1943年“中美英開羅宣言 ”,該宣言宣佈同盟國作戰之目的之一、在於使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州、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由於武力或貪欲攫取之所有土地,值得一提的是,正是在開羅宣言中,由於中國的努力,加入了“我三大同盟國軫念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期內,使朝鮮自由獨立” 的條款。中國與朝鮮在恢復亞洲原有的領土秩序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和相同的法律依據。
三、中美英三國促使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在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涉及到中日關係、包括戰後中日之間領土糾紛的解決和戰後秩序安排的檔中,1945年7月27日,由中美英三國公佈的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因為該公告為當時與日本處於交戰狀態的同盟國中美英三國共同對日本提出的戰爭要求,具有正式的法律檔地位 。
在未被日本接受之前,《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方的戰爭目標宣言,明確地公佈了同盟國對日本帝國的要求,而一旦被接受,《波茨坦公告》則變為對日本有約束力的、以戰爭條約表現出來的國際法淵源,因此本公告對戰敗國日本有國際法條約必須信守和合法行使武力以確保目標實現的雙重約束力。《波茨坦公告》因日本天皇的《終戰詔書》和日本政府簽署的《日本投降書》均明確宣告無條件接受,而對日本具有法律效力。
《波茨坦公告》特別提到戰後對日本的領土安排問題;在重申開羅宣言提出的各項條件、包括全部歸還歷年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把日本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所有土地之外,《波茨坦公告》第八條、九兩款則特別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從法律上來看,在戰後日本領土的安排問題上,除《波茨坦公告》明文規定的日本固有領土應該的到保留之外,中美英三國、其中當然包括中國,有權限定日本領土的外部界限。因此中國有法律上的權利直接收回被日本竊取、不在《波茨坦公告》明文規定保留給日本的領土之內、被《波茨坦公告》明文宣告必須歸還中國的臺灣島和其附屬島嶼釣魚島。
而日本至今用來證明其對釣魚島主權的琉球群島自身的主權歸屬,同樣不是日本政府能夠自行決定,而是必須經過同盟國的決定。因此《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所宣示的對日本非法侵佔領土進行剝奪的條款,是決定戰後日本領土外部界限的基礎國際法檔,至今依然有效,同樣是解決目前日本與所有國家、包括與中國釣魚島糾紛的核心法律檔。
四、1945年8月14日的日本天皇“終戰詔書” ;日本天皇詔書為日本國內法檔,但由於詔書的內容是宣佈接受中美英蘇四國聯合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因此,本檔同樣表達了日本所負擔的戰後退還被其吞併領土的國際法上的責任。日本通過天皇頒佈的“終戰詔書”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提出的投降條件,包括歸還所有從中國竊取的領土,以及戰後日本領土的外部範圍將由同盟國決定的條件,至此,日本本質上已經喪失了任何對包括琉球、更包括中國領土釣魚島的主權要求。
五、1945年9月21日,日本與同盟國簽署的多邊國際條約《日本投降書》 ,《日本投降書》正式確定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交戰雙方法律關係,是為戰後亞洲秩序打下基礎,包括正式確定日本的領土將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同盟國限制的法律檔。該條約是1945年9月21日,以日本帝國為一方,和包括中美英蘇在內的聯合國為另一方所簽訂的日本戰爭投降檔,《日本投降書》是以國際條約的方式出現的,因此在法律上對日本有約束力。在投降書條約中,日本再次確認接受由中美英蘇四國提出的,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自然包括要求戰後日本退出其自19世紀開始侵佔的各國領土,以及同盟國有權對日本領土主權外部範圍做出限制的相關條款。
因此在決定戰後亞洲領土秩序的時候,以上各項戰爭期間最基本和權威最高的法律檔,已經規定臺灣將歸還給中國,所以從法律意義上,做為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因此將隨臺灣重新歸屬中國。因此從第二次世界大戰至今,日本人最終未放棄琉球群島,並強調的釣魚島不屬於《馬關條約》時的臺灣管轄範圍,即意味著日本未按照戰敗時所接受的條件,放棄琉球和釣魚島的主權。因此釣魚島問題在法律本質上是一個條約的解釋的法律問題; 關鍵在於解釋《馬關條約》中臺灣全島及其附屬島嶼是否包括釣魚島。
由於《馬關條約》簽訂時臺灣被認為是中國的領土,因此才有日本與中國簽約強迫中國割讓臺灣的法律事實,因此確定臺灣的行政地理歸屬和疆域範圍是當時中國國內法的問題,在確定臺灣的疆域範圍時是以中國的確認,而不是以日本的確認為准。這是因為在割讓之前臺灣是中國領土,因此僅中國對臺灣的行政區域和疆域範圍有說明權。
儘管1895年《馬關條約》之前日本已經開始覬覦釣魚島,但釣魚島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並做為中國和琉球交往過程中兩國疆域劃分位於中方一側的地位,在《馬關條約》簽訂時中日雙方均未對此質疑, 因此釣魚島從法律上是包括在《馬關條約》簽訂時條約中“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島嶼”這個範圍之內。如果中日雙方對條約中臺灣的地理範圍解釋發生法律衝突,則臺灣的地理範圍是由臺灣的原領土所有者負責解釋和提供,而不是由臺灣領土的接受者負責解釋,這是一個法律主權和行政區域構成的邏輯問題,同樣也是領土主權構成的問題。
釣魚島是因《馬關條約》被割讓給日本的證據之一,在於《馬關條約》簽訂後,中國民眾不再重新討論日本竊取釣魚島的問題,而在甲午戰爭之前,這個問題曾引起中國民眾的關注 ,這只能證明日本已經根據《馬關條約》而竊取了作為臺灣附屬島嶼的釣魚島。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半個世紀前日本通過《馬關條約》從中國割讓的領土臺灣、包括其附屬島嶼釣魚島,被一系列戰爭時期的法律檔、包括《日本投降書》這個結束戰爭的多邊國際條約規定重新回歸中國。 而且所有與戰後對日本領土限制的有關的條款都已經明確指出:日本的領土範圍將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對日作戰四大同盟國既中、美、英、蘇所共同決定。
由於中日之間至今仍未有正式的關於戰後領土問題的條約 ,因此二戰時期的系列檔和條約並未被取代。也就是說,中國至今為止仍有決定日本本土以外與中國有關的領土是否中國領土的法律權利,並有依據戰爭結束條約和被日本接受的同盟國法律檔、而收復歷史上因日本對外擴張中國所失領土的權利。 所有構成中日之間與戰後領土問題有關的源自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戰爭法律文件和戰爭條約至今依然有效,完全可以作為確認和解決中日之間的領土糾紛的法律基礎。三、 從《三藩市對日和約》到《琉球歸還協議》——美國是二戰後釣魚島未能回歸中國的關鍵性因素.
本來中日之間所有的領土糾紛、包括日本對中國臺灣和東北三省、以及對中國本土的非法佔領和竊取的問題,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相關戰爭程式,在1945年日本投降後已經得到徹底解決。 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與對日作戰相關的基本法律檔,包括結束戰爭的《日本投降書》條約,在日本和中國的領土衝突問題上,都為日本確定了兩個核心法律義務:一、日本必須將所有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歸還中國。二、日本的戰後將被保留的領土範圍,將由包括中國在內的同盟國所決定,而不是由日本自行確定。這些涉及戰後日本領土安排的所有的二戰法律檔和條約,至今依然有效,構成中日之間關於領土關係上的最基礎的法律檔。
已經通過對日戰爭的勝利,而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包括中國在內的戰後同盟國家對日關係、以及相應的各國之間領土關係的亞洲格局,卻因為二次世界大戰後亞洲形勢的變化,主要是中國國內形勢的變化而未能得到執行。這其中最關鍵的因素是美國違背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與中、蘇兩大國的盟約義務,獨自佔領日本、一手主導了與日本簽訂戰後和約,並與日本形成軍事同盟,構成了以所謂《三藩市對日和約》為核心、以美日安全保障同盟為基本框架,至今依然以美國為主導的亞洲區域戰後秩序。而這個美日雙方共同私下商定,美國因此違背了同盟國義務和同盟國進行戰爭合作精神的戰後亞洲秩序,從法律上來說對中國以及前蘇聯和今天的俄羅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而今天東北亞領土秩序上所有的問題,都與這個美國主導的亞洲戰後秩序有直接的關係。
早在1943年10月召開的莫斯科外長會議上,美蘇中在會上發表的《關於戰爭目標和普遍安全的聯合宣言》中即稱:“四大國在這場反對共同敵人的戰鬥中,在接受敵人投降和解除敵人武裝等所有問題上採取聯合行動” 。1945年12月27日,美蘇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宣佈成立盟國共同管制戰後日本問題的遠東委員會以及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 ,而專門負責制訂美國戰後對德、對日政策的美國國務院戰後計畫委員會,也在一份PWC-110a號檔中首次提出戰後美國要對日實施軍事佔領的目標。由中蘇英法荷美等國共同組成的“遠東委員會”和“盟國對日理事會”,名為多國協商對日政策的組織,實則作用有限;而真正發揮作用的組織是直接對美國政府負責,由麥克亞瑟主持的“盟總(GHQ)” 。
獨立佔領日本的美國出於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亞洲秩序安排,尤其是對中國革命勝利後新出現的、獨立自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戰略圍堵的政治和軍事考慮,從而決定與日本建立針對性極強的日美軍事同盟。因此美國單方面停止了執行中美英蘇四大國對日作戰同盟,在戰爭期間通過《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無條件投降協議書》等要求對日本戰後領土範圍進行限制、包括明確規定所有日本從中國竊取的領土都必須歸還中國,具有最重要法律效力的法律檔。
按照以上各檔的要求,戰時同盟國不得單獨對日締結和約,中美英蘇四大國以及其它所有對日宣戰的國家,都對戰後日本領土秩序、包括從亞洲主要是中國被竊取的土地上驅逐日本,有相應的法律權利,中國因此而有恢復自己領土的權利,這項權利是戰勝國的權利。而且是做為日本無條件投降必須接受的前提、業已在戰爭結束時被日本天皇、日本政府以及日本戰爭大本營所接受,具體表現在《日本與同盟國關於無條件投降之投降書》這一法律檔之中。
而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則出於戰後對亞洲政治的考慮,利用單獨佔領日本的機會,中止執行與其它戰爭同盟國包括中國的合作,進而停止執行與日本投降和結束戰爭的一系列法律檔,並排棄中國參與對日佔領和參與對戰後日本領土範圍的限制決定,而這些原本都是中美蘇英二戰同盟國之間通過各種協定建立的同盟國之間合作的責任。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亞洲政治發生重大變動後,美國實際上拒絕覆行其在戰爭期間對其它同盟國的承諾,從而將原本應該是由中美英蘇四大國共同決定的各種對日戰後協議,包括決定日本領土的範圍的事項,變成了本質上是日美兩家的事務,從而創建了一系列從法律上不清晰的戰後日本與周邊鄰國的領土糾紛問題 。
所以美國對構成日本當前對釣魚島實際佔領局面有直接的責任;美國是通過排棄了中國和前蘇聯這兩個最重要的對日作戰同盟國而單獨佔領日本,又與其它跟隨美國政治的盟友一起單獨與日本簽訂了1952年的《三藩市和約》。通過和約美國取得了琉球的行政管理權,然後在對琉球進行行政管理時,又擅自將中國的釣魚島劃入所謂對琉球的行政管理區。同時又違背二戰期間有關琉球前途的同盟國決定,擅自承認日本對琉球的“主權”,於1972年將琉球“歸還”日本。而在“歸還”過程中將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到1972年間一直被列入美國沖繩當局行政管轄的釣魚島作為琉球的管轄區一併移交日本,至此構成了日本至今仍在實施的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 。
做為一個戰敗國、而且其戰後領土安排在二戰進程中就已經有了相關安排的國家,日本通過在美國主導下與美國單方面簽訂的戰後日本系列和平協定,獲得了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在亞洲的新的國家定位。這個戰後日本國家定位就是一方面與美國保持軍事聯盟關係,另一方面同時拒絕對美國以外的其它國家徹底清算日本的戰爭責任,包括徹底解決與這些國家的領土糾紛。因此戰後日本的國家定位包含著對周邊國家尤其是對中國的巨大不公正。正因為如此,現階段日本才與周邊各國、包括中國、俄羅斯和韓國均有領土糾紛,日本與周邊國家這些密集的領土糾紛,充分證明現階段由美國一手主導的亞洲戰後日本秩序,與其它國家的法律概念和利益有巨大的衝突,現階段已經完全不適宜亞洲。
《三藩市和約》這個日本一再用來證明其對沖繩和釣魚島權利的美日之間的和約,由於沒有中國的參加,因此不構成中日之間關於釣魚島領土爭端上對中國有約束力,對日本形成其權利的法律基礎。由於中國不是《三藩市和約》的締約國,因此條約對第三國無效,這個國際條約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中日領土關係上完全有效 。
現階段日本所謂對釣魚島的主權,從法律上則完全建立在日美之間系列條約的基礎之上,而這些條約則對中國無效。所以中日之間的任何領土糾紛,都必須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和結束時中國與日本之間有效的法律檔,以及中日之間在戰後陸續達成的雙邊條約的基礎上,通過嚴格執行生效條約、並通過和平談判創設新協議的基礎上和平解決。中日在釣魚島領土主權問題上的糾紛只能通過談判和平解決,任何日本單方面企圖控制釣魚島的行為、以及與中國以外國家的協議,都對解決中日之間的領土問題缺乏法律效力
四、 二戰後美日背離中國制定的《三藩市對日和約》和《歸還琉球協議》成為日本主張對釣魚島主權的根據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日本與美國形成了緊密的先後針對前蘇聯和中國的軍事同盟,在美國支持和縱容下,日本首先從美國手裡索回了本來日本應該退出的琉球群島,同時未按照相關條約的約定,在退還中國領土臺灣時退出臺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島,並開始製造各種理由為侵佔中國的領土釣魚島尋找藉口。目前,日本官方聲明其對釣魚島的權利建立在以下三項法律基礎上:
一、1895年,因為釣魚島是無主地,日本通過發現和先占取得所有權。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因為不是《馬關條約》中臺灣領土的一部分,所以釣魚島不沒有跟隨臺灣交返中國,而是跟琉球一起由美軍委託管理,然後由美國返還日本。
三、中國未在日美根據三藩市和約移交釣魚島和處理琉球問題時提出抗議,證明中國未將該島視為臺灣的一部分 。
在以上日本政府所使用的對釣魚島主張權利的三種論據中,第二項直接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國際條約義務有關, 現階段日本政府所主張的對釣魚島的法律權利,其核心為是根據《三藩市和約》第二章“領土”部分之第三條:
“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29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硫磺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
由條約內容所規劃的範圍可知,釣魚島諸島事實上已被美國劃入其託管的領土及領水範圍內,以三藩市和約為開端,此後美國的各種官方檔均依此為依據,使釣魚島列嶼屬於日本的“錯誤決定”不斷得到強化,美國通過三藩市和約取得佔領和控制沖繩島群島(即琉球島)的權力,琉球成為美軍在遠東最大的軍事基地尤其是遏制中國的前哨。就在這個名義之下, 1953年美國駐琉球民事政府通過27號令,頒佈了關於琉球群島地理境界的公告 ,這一公告將釣魚島事實上劃入了琉球的範圍,從而埋下了日後中日爭端的伏筆。1971年6月17日,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批准美日琉球行政返還協定時聲稱:
“在三藩市對日和約第一條的附錄中,雙方明定地理上的座標,限定本協定所包括的土地,這些座標顯示釣魚臺列嶼(尖閣群島)為所管理的土地的一部分。此外,在尖閣群島上,列有兩上美國保留中的軍事設施。中華民國及日本,對這些島嶼提出了領土主張,國務院所持的立場是,關於此方面,對日和約是美國權利的唯一來源,在和約上,美國僅取得行政權,而非主權。因此,美國將行政權移交給日本的行動,並不構成基本的主權(美國並無此種主權)之移交,亦不可能影響到任一爭論者的基本的領土主張。委員會確認協定中的條款,不影響到任何國家關於尖閣或釣魚臺列嶼的任何主張。”
從1953年至1971年歷時近20年,美國通過美國琉球民事政府行使對琉球群島的行政管轄權和實際控制權。儘管美國政府及其官員多次聲明,美國所擁有的僅僅是行政管轄權,日本仍擁有所謂的“潛在主權”,但這並非表明美國在有關釣魚臺列嶼問題上的中立立場。事實上,美國對“主權”與“管轄權”有嚴格的區分。所謂保留日本的“潛在主權”是美國國內派激烈爭執的妥協產物 。
1962年3月19日,甘迺迪發表總統聲明,稱“我承認琉球是日本本土的一部分,期待著在自由世界安全利益允許的情況下,將琉球群島的全部權重新歸還日本。在當前,我們必須本著寬容和相互諒解的精神相處” 。這是戰後美國第一個公開承認琉球群島是日本領土的組成部分的總聲明,但是它在事實上造成了對中國的嚴重不公正和歧視,全然忽視中國對釣魚臺列嶼的領土主張。
本來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各項對日基本法律檔的原則,戰後琉球也將脫離日本,而當美國實現了對日本的單獨佔領後,面對著中國革命後的全新亞洲格局,美國開始背離二戰期間達成的同盟國對戰後日本領土進行限制的精神,並在琉球問題上開始偏向日本。因為美國認為一旦剝奪了日本對琉球的主權,則會使美國對琉球的管轄權的合法性質到質疑,從而受到來自聯合國或蘇聯的影響甚至干預。
這就是為何在琉球問題上,美國嚴格區分主權與行政權,並一再強調日本擁有對琉球“潛在主權”的真正原因。美國政府並不像其聲稱的那樣,在琉球群島(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的主權問題上持中立立場。既然美國已經承認日本對琉球擁有主權(即使是“潛在主權”),就在客觀上形成了對日本的偏袒態勢, 而毫無中立可言,這樣日本就可以以擁有對琉球的“潛在主權”為由提出對釣魚臺列嶼的領土主張了。
美國之所以違背美國在二戰時期的承諾,在琉球問題上違背國際義務、偏袒日本,是因為如果琉球不屬於日本,美國就沒有合法的權利在琉球存在,這是美國決定將琉球歸於日本,承認日本所謂“剩餘主權”的動機,但美國的行為已經破壞了二戰條約體系。而對中國尤為嚴重的,是美國和日本在共同非法安排琉球的前途時,將本應隨臺灣一道歸還中國的釣魚諸島,併入了琉球一道“歸還”給日本,進而造成了日本事實上控制中國領土釣魚島,成為釣魚島爭端的嚴重局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