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Fri Dec 09, 2022 10:26 am
【10.1 沙田暴動 情侶牽手逃跑被捕 囚4年半】
2019年10月1日網民發起「賀佢老母」示威,一對分別21及20歲情侶被控於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附近參與暴動,牽手逃跑時被捕,早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案件今(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謝沈智慧法官判處兩人4年半監禁。2人還押近2個月,判刑原定於11月30日進行,惟其中一被告因疫情未能出席。
情侶兩人分別現年21及20歲,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秦淑君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再作判刑,但謝官拒絕,指本案案情嚴重,應以阻嚇為主,更生為次,年輕、家庭背景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加上兩人毫無悔意,教導所未能反映刑責。
官指本案暴動歷時長達4小時,警方曾就此發出公告,示威者穿着黑色衣服及攜帶鐳射筆、汽油彈等,縱火、堵路,顯示暴動是有預謀的,兩名被告肆無忌憚、目無法紀。暴動於沙田市中心發生,對市民及商戶「構成極大滋擾,造成無可計算的經濟損失」,並加深社會上不同政見人士的分歧,破壞警民關係。雖然沒有證據2人是領導角色、鼓吹或煽動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但手戴防火手套,並非只在場作旁觀吶喊,而是參與並壯大示威者聲勢。以4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輕及曾參與義工,扣減3個月,最終刑期為4年6個月。
早前裁決時,謝官指當日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一帶發生大型、持久及極暴力的暴動。警方作驅散時,暴動人士四散逃走,大部分走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當時警方目睹兩名被告人於暴動核心,與其他暴動人士逃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於是便作追截及成功制服兩名被告。暴動的犯罪要旨是以人多勢眾作威嚇。就算兩名被告人只是在暴動核心已構成鼓勵。當時現場猶如戰場,烽煙四起,不時傳出爆炸聲。兩名被告定必知悉是暴動。考慮到他們的裝束、裝備、位置、逃走的情況和被捕後的表現,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是暴動者的一員。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控罪,兩名被告人均罪名成立。
謝浩綸(21歲,學生)、熊詩婷(現年20歲,牙醫助護),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632/2021
評: 從社會大眾角度看,如按上述描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參加暴動或有暴動動作。「就算兩名被告人只是在暴動核心已構成鼓勵。」這句指控說明控方沒有證據,衹靠考慮到「他們的裝束、裝備、位置、逃走的情況和被捕後的表現,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是暴動者的一員。」
衹靠推論、大膽懷疑、裝束、裝備、位置來定罪是有點武斷。連暴動的動作都無,根攄普通法,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暴動控罪,兩名被告人才能罪名成立。靠推論、大膽懷疑不屬毫無合理疑點。
情侶兩人分別現年21及20歲,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秦淑君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再作判刑,但謝官拒絕,指本案案情嚴重,應以阻嚇為主,更生為次,年輕、家庭背景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加上兩人毫無悔意,教導所未能反映刑責。
官指本案暴動歷時長達4小時,警方曾就此發出公告,示威者穿着黑色衣服及攜帶鐳射筆、汽油彈等,縱火、堵路,顯示暴動是有預謀的,兩名被告肆無忌憚、目無法紀。暴動於沙田市中心發生,對市民及商戶「構成極大滋擾,造成無可計算的經濟損失」,並加深社會上不同政見人士的分歧,破壞警民關係。雖然沒有證據2人是領導角色、鼓吹或煽動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但手戴防火手套,並非只在場作旁觀吶喊,而是參與並壯大示威者聲勢。以4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輕及曾參與義工,扣減3個月,最終刑期為4年6個月。
早前裁決時,謝官指當日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一帶發生大型、持久及極暴力的暴動。警方作驅散時,暴動人士四散逃走,大部分走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當時警方目睹兩名被告人於暴動核心,與其他暴動人士逃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於是便作追截及成功制服兩名被告。暴動的犯罪要旨是以人多勢眾作威嚇。就算兩名被告人只是在暴動核心已構成鼓勵。當時現場猶如戰場,烽煙四起,不時傳出爆炸聲。兩名被告定必知悉是暴動。考慮到他們的裝束、裝備、位置、逃走的情況和被捕後的表現,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是暴動者的一員。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控罪,兩名被告人均罪名成立。
謝浩綸(21歲,學生)、熊詩婷(現年20歲,牙醫助護),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632/2021
評: 從社會大眾角度看,如按上述描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參加暴動或有暴動動作。「就算兩名被告人只是在暴動核心已構成鼓勵。」這句指控說明控方沒有證據,衹靠考慮到「他們的裝束、裝備、位置、逃走的情況和被捕後的表現,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是暴動者的一員。」
衹靠推論、大膽懷疑、裝束、裝備、位置來定罪是有點武斷。連暴動的動作都無,根攄普通法,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暴動控罪,兩名被告人才能罪名成立。靠推論、大膽懷疑不屬毫無合理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