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Tue Sep 07, 2021 5:02 pm
【47 人案】何桂藍高院申保釋 鄒幸彤代表陳詞 將申撤銷報道限制
47 人組織或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早前於裁判法院再提堂,押後至 9 月 23 日再提訊,以交付高等法院審理。其中一名被告、已還押逾半年的何桂藍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排期明天處理。她今天在 facebook 發文,指屆時將向法庭申請撤銷報道限制,強調開放傳媒報道,才合乎公開聆訊原則,真正保障被告的權益。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高等法院將於明早 ( 8 日) 處理何桂藍的保釋申請,她將由大律師鄒幸彤代表陳詞。自 3 月起遭還押的何桂藍,今日透過友人在 FB 發文,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令公眾無從得知《國安法》保釋聆訊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的理據、聆訊期間法庭對初選案被告的判斷等,因此決定明日將向法庭申請撤銷有關限制。
何桂藍:被告不反對開放報道 法庭仍撤銷限制
她在文中提到 9P 條的立法基礎,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 1989 年的報告,當中提到限制傳媒報道,是為了保障審訊公平,而法院亦可基於「社會公正」開放傳媒報道。但她指出,在過往的國安案保釋申請中,即使被告表明不反對開放報道,法庭仍然拒絕撤銷限制。
何桂藍:被捕至還押程序淪為黑箱
何桂藍認為,有關報道限制令國安案的保釋聆訊變得封閉,被告從被捕到還押的程序「淪為黑箱」,「明顯已令社會公眾對國安法之執法、檢控基礎及保釋規定極為憂慮」,擔心執法部門會任意拘捕、檢控方理據薄弱,甚至「演變成政權針對異見者隨心所欲的未審先囚」。
貼文又引用前首席按察司羅弼時在一宗案例的說法,指「公開審訊乃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基礎,沒有之一」,強調限制保釋申請報道,並非普通法地區的慣例,任何令法庭程序變得封閉、阻礙公眾知情權的限制,都必須有充分理由。
范國威保釋被拒 陳志全保釋申請下周四處理
案中另一名被告范國威,今早( 7 日)亦有向高院申請保釋,惟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他保釋。(另見報道)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陳志全亦已向高院申請保釋,排期 9 月16 日處理。
同案 47 名被告,目前僅 13 人獲准保釋,包括楊雪盈、林景楠、呂智恆、劉偉聰、黃碧雲、鄭達鴻、柯耀林、彭卓棋、何啟明、施德來、李予信、鄒家成及余明慧。
何桂藍 Gwyneth Ho
3 小時 ·
小編:何桂藍明早(三)將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由鄒幸彤代表陳詞。
自三月初選案提堂,受制於俗稱「9P」的傳媒報道限制,公眾無從得知國安法保釋聆訊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指控的理據,聆訊期間法庭對初選案被告的評斷。因此,阿藍認為應撤銷此限制,開放傳媒報道,才合乎公開聆訊原則和真正保障國安法案件被告的權益。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 Lord Hewart in Rex vs Sussex Justices, [1924] 1KB256
懇請各位繼續關注法庭聆訊的情況。
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https://bit.ly/3BXkw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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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就參與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申請就保釋申請程序開放傳媒報道。理據如下:
一、申請撤銷《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傳媒報道限制
① 9P立法基礎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的報告[1],當中明確限制傳媒報道的最主要理據為保障獲公平審訊之權益。然而在過往的國安案保釋申請中,即使被告表明不反對開放報道,法院仍拒絕撤銷限制。
② 第9P(1)條列明,法院可基於「社會公正」需要開放傳媒報道。國安案件保釋申請聆訊之封閉,明顯已令社會公眾對國安法之執法、檢控基礎及保釋規定極為憂慮,擔心執法部門的無理、任意拘捕、檢控方理據薄弱的起訴,在司法機關放棄自身職責、不作有效監督之下,已演變成政權針對異見者隨心所欲的未審先囚。
③ 保釋申請報道限制指令國安被告從被捕到還柙的程序淪為黑箱,在社會上造成廣泛恐慌。若掌有開放傳媒報道權力的法院,在9P限制已明顯有違社會公正之下仍拒絕作為,難免令社會質疑為法院認可有關不公正的現狀。
④ 作為9P條本擬保障的被告,申請方認為全面開放傳媒報道,才能真正保障被告在是次檢控中的權益;而維持報道限制實際上保障的,是因而避過公開交代起訴理據及各種政治指控的律政司。
⑤ 時任首席按察司羅弼時(Roberts, C.J.) 在R v Mohamed Hashim Shamsudin 案[2] 中指出,公開審訊乃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基礎,沒有之一:「法院以至法官不僅要受在席公眾監察,同時亦要受傳媒監督,因為整個社會的知情權可對法院及法官構成規範……受關注的案件及法律程序,更不應限制傳媒報道,否則只會令外界質疑當中是否已偏離一般法律程序」。限制保釋申請報道並非普通法地區慣例,任何令法庭程序(尤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變得封閉,阻礙公眾知悉的限制都必須有充分理由。
⑥ 此前法院曾選擇性開放傳媒報道被告一方提出的保釋條件。惟申請方認為,法院應全面,而非選擇性開放傳媒可報道的範圍,讓全社會大眾以至國際社會,均可檢視控方要求剝奪國安法被告人身自由的憑據,以及香港法院的處理手法是否符合普通法原則——對社會公眾知情權而言,比起被告願意放棄幾多基本權利與自由,以上因素顯然更為關鍵。
[1] Bail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1989] HKLRC 1
[2] [1987] HKCFI 361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高等法院將於明早 ( 8 日) 處理何桂藍的保釋申請,她將由大律師鄒幸彤代表陳詞。自 3 月起遭還押的何桂藍,今日透過友人在 FB 發文,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令公眾無從得知《國安法》保釋聆訊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的理據、聆訊期間法庭對初選案被告的判斷等,因此決定明日將向法庭申請撤銷有關限制。
何桂藍:被告不反對開放報道 法庭仍撤銷限制
她在文中提到 9P 條的立法基礎,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 1989 年的報告,當中提到限制傳媒報道,是為了保障審訊公平,而法院亦可基於「社會公正」開放傳媒報道。但她指出,在過往的國安案保釋申請中,即使被告表明不反對開放報道,法庭仍然拒絕撤銷限制。
何桂藍:被捕至還押程序淪為黑箱
何桂藍認為,有關報道限制令國安案的保釋聆訊變得封閉,被告從被捕到還押的程序「淪為黑箱」,「明顯已令社會公眾對國安法之執法、檢控基礎及保釋規定極為憂慮」,擔心執法部門會任意拘捕、檢控方理據薄弱,甚至「演變成政權針對異見者隨心所欲的未審先囚」。
貼文又引用前首席按察司羅弼時在一宗案例的說法,指「公開審訊乃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基礎,沒有之一」,強調限制保釋申請報道,並非普通法地區的慣例,任何令法庭程序變得封閉、阻礙公眾知情權的限制,都必須有充分理由。
范國威保釋被拒 陳志全保釋申請下周四處理
案中另一名被告范國威,今早( 7 日)亦有向高院申請保釋,惟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聽罷雙方陳詞後,拒絕他保釋。(另見報道)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陳志全亦已向高院申請保釋,排期 9 月16 日處理。
同案 47 名被告,目前僅 13 人獲准保釋,包括楊雪盈、林景楠、呂智恆、劉偉聰、黃碧雲、鄭達鴻、柯耀林、彭卓棋、何啟明、施德來、李予信、鄒家成及余明慧。
何桂藍 Gwyneth Ho
3 小時 ·
小編:何桂藍明早(三)將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由鄒幸彤代表陳詞。
自三月初選案提堂,受制於俗稱「9P」的傳媒報道限制,公眾無從得知國安法保釋聆訊的內容,特別是律政司指控的理據,聆訊期間法庭對初選案被告的評斷。因此,阿藍認為應撤銷此限制,開放傳媒報道,才合乎公開聆訊原則和真正保障國安法案件被告的權益。
“Not only must justice be done, i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 - Lord Hewart in Rex vs Sussex Justices, [1924] 1KB256
懇請各位繼續關注法庭聆訊的情況。
當司法淪為政治壓迫的儀式,反抗是否仍然可能?https://bit.ly/3BXkw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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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就參與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申請就保釋申請程序開放傳媒報道。理據如下:
一、申請撤銷《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傳媒報道限制
① 9P立法基礎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的報告[1],當中明確限制傳媒報道的最主要理據為保障獲公平審訊之權益。然而在過往的國安案保釋申請中,即使被告表明不反對開放報道,法院仍拒絕撤銷限制。
② 第9P(1)條列明,法院可基於「社會公正」需要開放傳媒報道。國安案件保釋申請聆訊之封閉,明顯已令社會公眾對國安法之執法、檢控基礎及保釋規定極為憂慮,擔心執法部門的無理、任意拘捕、檢控方理據薄弱的起訴,在司法機關放棄自身職責、不作有效監督之下,已演變成政權針對異見者隨心所欲的未審先囚。
③ 保釋申請報道限制指令國安被告從被捕到還柙的程序淪為黑箱,在社會上造成廣泛恐慌。若掌有開放傳媒報道權力的法院,在9P限制已明顯有違社會公正之下仍拒絕作為,難免令社會質疑為法院認可有關不公正的現狀。
④ 作為9P條本擬保障的被告,申請方認為全面開放傳媒報道,才能真正保障被告在是次檢控中的權益;而維持報道限制實際上保障的,是因而避過公開交代起訴理據及各種政治指控的律政司。
⑤ 時任首席按察司羅弼時(Roberts, C.J.) 在R v Mohamed Hashim Shamsudin 案[2] 中指出,公開審訊乃普通法制度最重要的基礎,沒有之一:「法院以至法官不僅要受在席公眾監察,同時亦要受傳媒監督,因為整個社會的知情權可對法院及法官構成規範……受關注的案件及法律程序,更不應限制傳媒報道,否則只會令外界質疑當中是否已偏離一般法律程序」。限制保釋申請報道並非普通法地區慣例,任何令法庭程序(尤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序)變得封閉,阻礙公眾知悉的限制都必須有充分理由。
⑥ 此前法院曾選擇性開放傳媒報道被告一方提出的保釋條件。惟申請方認為,法院應全面,而非選擇性開放傳媒可報道的範圍,讓全社會大眾以至國際社會,均可檢視控方要求剝奪國安法被告人身自由的憑據,以及香港法院的處理手法是否符合普通法原則——對社會公眾知情權而言,比起被告願意放棄幾多基本權利與自由,以上因素顯然更為關鍵。
[1] Bail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1989] HKLRC 1
[2] [1987] HKCFI 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