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Tue Sep 22, 2020 6:09 pm
女子被控企圖向警掟磚 辯方質疑證供甩漏 PTU 事主:上星期才想起細節
2020/9/22 — 17:23
去年 11 月,警方圍攻中文大學校園,有市民於沙田一帶聲援校園內的示威者。一名居於港島半山的女子被指圍觀警員清理路障時,不理會其兩次警告,企圖用磚頭掟向警員。她否認企圖襲警罪,今(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時任機動部隊的事主遭辯方質疑,庭上供詞與早前三份書面供詞不同,包括縮短雙方距離、增加警告內容及縮小磚頭尺寸。事主承認自己記錯,表示上庭前一晚想起,其後又改口稱一星期前回想起細節,但沒有補錄口供更正,稱:「係我過失」。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鄭卓敏(39 歲),被控一項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4530。
時任機動部隊 Z4 小隊的警員、事主 24530 徐德華(譯音)供稱,案發當日他收到電台通知,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出現路障,遂與約 30 名隊員分乘三架警車,到上址清理路障及驅散示威者。晚上 10 時,徐發現現場交通擠塞,有 30 多名示威者聚集,並用磚頭及圍欄等雜物設成路障,故上前警告及驅散,部分人離開,約 20 人仍在叫囂。
徐表示,現場愈來愈多人圍觀警員清理路障,期間女被告站在徐的前方,兩人相距 7 至 8 米,大叫「黑警收隊」,並用左手拿起磚頭。徐先後兩次警告她:「前面女士麻煩你放低轉頭,然後離開上址」、「麻煩你放低磚頭同離開上址,否則使用胡椒噴霧」。被告沒有回應,並用磚頭扔向他的方向。徐向後退一步避開磚頭,跨過欄杆拘捕被告。徐形容該磚為紅色,約 10 厘米乘 5 厘米,「比一般磚一半細少少」。
警認記錯案發經過 無補錄口供更正
徐接受辯方盤問時稱,擔心圍觀者亦會對警員造成傷害,故他一邊清除路障,一邊留意四周會否對警員造成危險。徐就本案曾有三份供詞,包括案發當日在記事冊紀錄、翌日凌晨撰寫的證供,以及今年 5 月 6 日撰寫第二份證供。辯方質疑徐今日在庭上稱兩人相距 7 至 8 米,惟早前三份證供分別為「10 米」或「約 10 米」。徐同意「7 至 8 米」及「10 米」距離很大,稱昨晚翻看口供及重溫當時影像,才發現自己記錯,庭上承認「我係記錯咗」,應是「7 至 8 米」,其後又改口稱是一星期前想起。
徐庭上表示曾兩次警告被告離開現場,辯方質疑早前證供無相關警告內容,包括「麻煩你放低磚頭同離開上址,否則使用胡椒噴霧」。徐同意沒有寫警告內容,上星期才記起,承認早前供詞有遺漏。辯方質疑徐沒有補錄口供更正,徐表示:「係我過失」。
至於被告手持的磚頭,辯方指徐三份證供均寫 20 厘米乘 10 厘米,庭上則指約 10 厘米乘 5 厘米。徐同意庭上所說的尺寸比證供所寫的尺寸小,同樣稱是一星期前回想起尺寸,是一次過回想起雙方距離、警告內容及磚頭尺寸。徐同意尺寸較小的磚頭,較容易拿起、掟得較遠。辯方質疑徐為了讓法庭相信被告曾掟磚,故更改供詞,縮小磚頭尺寸。徐不同意,並稱:「我對量度數字敏感度較差」。
辯方又質疑徐在庭上作供時,縮短雙方距離、縮小磚頭尺寸,以及作出溫和警告,是想營造寬容形象。徐不同意,亦承認自己沒有檢取磚頭,亦沒有為磚頭拍照。辯方向徐指出,一塊磚頭的深度為 6 厘米、重 2.6 公斤,徐表示不肯定及無法估計。辯方讓徐庭上量度一塊完整磚頭,為 19.5 厘米乘 10 厘米乘 5 厘米,辯方指其尺寸與徐當時在證供描述的尺寸相似,徐不同意。
案件編號:STCC1717/2020
2020/9/22 — 17:23
去年 11 月,警方圍攻中文大學校園,有市民於沙田一帶聲援校園內的示威者。一名居於港島半山的女子被指圍觀警員清理路障時,不理會其兩次警告,企圖用磚頭掟向警員。她否認企圖襲警罪,今(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時任機動部隊的事主遭辯方質疑,庭上供詞與早前三份書面供詞不同,包括縮短雙方距離、增加警告內容及縮小磚頭尺寸。事主承認自己記錯,表示上庭前一晚想起,其後又改口稱一星期前回想起細節,但沒有補錄口供更正,稱:「係我過失」。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鄭卓敏(39 歲),被控一項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4530。
時任機動部隊 Z4 小隊的警員、事主 24530 徐德華(譯音)供稱,案發當日他收到電台通知,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出現路障,遂與約 30 名隊員分乘三架警車,到上址清理路障及驅散示威者。晚上 10 時,徐發現現場交通擠塞,有 30 多名示威者聚集,並用磚頭及圍欄等雜物設成路障,故上前警告及驅散,部分人離開,約 20 人仍在叫囂。
徐表示,現場愈來愈多人圍觀警員清理路障,期間女被告站在徐的前方,兩人相距 7 至 8 米,大叫「黑警收隊」,並用左手拿起磚頭。徐先後兩次警告她:「前面女士麻煩你放低轉頭,然後離開上址」、「麻煩你放低磚頭同離開上址,否則使用胡椒噴霧」。被告沒有回應,並用磚頭扔向他的方向。徐向後退一步避開磚頭,跨過欄杆拘捕被告。徐形容該磚為紅色,約 10 厘米乘 5 厘米,「比一般磚一半細少少」。
警認記錯案發經過 無補錄口供更正
徐接受辯方盤問時稱,擔心圍觀者亦會對警員造成傷害,故他一邊清除路障,一邊留意四周會否對警員造成危險。徐就本案曾有三份供詞,包括案發當日在記事冊紀錄、翌日凌晨撰寫的證供,以及今年 5 月 6 日撰寫第二份證供。辯方質疑徐今日在庭上稱兩人相距 7 至 8 米,惟早前三份證供分別為「10 米」或「約 10 米」。徐同意「7 至 8 米」及「10 米」距離很大,稱昨晚翻看口供及重溫當時影像,才發現自己記錯,庭上承認「我係記錯咗」,應是「7 至 8 米」,其後又改口稱是一星期前想起。
徐庭上表示曾兩次警告被告離開現場,辯方質疑早前證供無相關警告內容,包括「麻煩你放低磚頭同離開上址,否則使用胡椒噴霧」。徐同意沒有寫警告內容,上星期才記起,承認早前供詞有遺漏。辯方質疑徐沒有補錄口供更正,徐表示:「係我過失」。
至於被告手持的磚頭,辯方指徐三份證供均寫 20 厘米乘 10 厘米,庭上則指約 10 厘米乘 5 厘米。徐同意庭上所說的尺寸比證供所寫的尺寸小,同樣稱是一星期前回想起尺寸,是一次過回想起雙方距離、警告內容及磚頭尺寸。徐同意尺寸較小的磚頭,較容易拿起、掟得較遠。辯方質疑徐為了讓法庭相信被告曾掟磚,故更改供詞,縮小磚頭尺寸。徐不同意,並稱:「我對量度數字敏感度較差」。
辯方又質疑徐在庭上作供時,縮短雙方距離、縮小磚頭尺寸,以及作出溫和警告,是想營造寬容形象。徐不同意,亦承認自己沒有檢取磚頭,亦沒有為磚頭拍照。辯方向徐指出,一塊磚頭的深度為 6 厘米、重 2.6 公斤,徐表示不肯定及無法估計。辯方讓徐庭上量度一塊完整磚頭,為 19.5 厘米乘 10 厘米乘 5 厘米,辯方指其尺寸與徐當時在證供描述的尺寸相似,徐不同意。
案件編號:STCC17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