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ed: Fri May 15, 2020 10:44 am
報案荃灣警署內被強姦 文匯報指已赴台灣 消息人士:X 小姐憂人身安全離港,從不知被通緝
2020/5/14 — 13:00
18 歲的「少女X」早前報案,指自己在去年 9 月 27 日在荃灣警署內遭人強姦,但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周二(12日)出席元朗區議會會議時表示,已獲律政司指示就事主落假口供拘捕她,鄧炳強指事主潛逃,現正通緝她歸案。《文匯報》及所屬的傳媒《香港仔》報道,指事主在報警後 19 天已往台灣。接近 X 小姐的消息人士向《立場新聞》表示,X 小姐認為警方並無意真誠地調查案件,對自身安全感懼怕才離開香港,強調自己並非潛逃,亦不知自己被通緝。X 小姐晚上透過法律代表表示,她早於一月鄧炳強指會從「誤導警員或作假口供」方向調查案件時,已經離港,間接否認自己會被通緝。
鄧炳強在今年一月中西區區議會會議上,稱警方正朝「誤導警員或作假口供」方向調查這宗懷疑強姦案。X小姐透過法律代表表示,她自己從無獲調查案件的警員通知,自己正被調查,一直要求警方澄清鄧炳強的言論,但一直沒有獲警方回覆。
消息人士向《立場新聞》表示,直至日前,事主並不知道自己被警方通緝和調查,因而根本不構成所謂的「因罪潛逃」。消息人士引述事主指,理解到警方並無意真誠地調查其申訴,並且正主動試圖抹黑她,或會用盡方法掩飾此案,令她對自身安全感到「懼怕」,家人亦十分擔心,因而在數月前選擇離開香港。此前事主與律師代表,均不知悉她被警方調查和通緝,他們是日前從報道才得知鄧炳強的言論。
消息人士指,月而過去數月,X 小姐的法律代表曾多番要求警方,澄清鄧炳強去年 11 月時作出與案件相關的說法,但一直不得要領。消息人士認為警方必定早知她已經離港數月,而鄧炳強提起案件並形容她為「逃犯」,消息人士指這是警方為一己目的,再次抹黑事主之舉。
消息人士認為,正如昨日事主在聲明中重申,她是堅持自己所作的指控,「她應該獲得警方對她如一名性暴力受害者,而非被這名中年男性的警務處處長如此可恥地對待。」
律政司回覆指,不會評論個別案件,而律政司向警方提供的法律意見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故不能透露。
文匯:荃灣警署當天無防暴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日前在元朗區議會會議上,表示就一宗女子聲稱在警署遭輪姦案,警方會控告該女子意圖誤導警務人員罪,而由於該女子已潛逃,正被警方通輯,「呢件事件已經攞完律政署(司)意見,應該要拘捕呢名女士畀假口供,由於她已經潛逃,所以現時通緝咗。」
事主昨天以「X 小姐」身份透過代表律師發聲明,指鄧炳強的言論是「有意貶損我的行為」,她在向警方舉報後警,期盼警方會在尊重其私隱及尊嚴下,作出公正、絕對保密的調查,「然而,這沒有發生。」
《文匯報》昨天報道稱,事主在委託律師報案後19天,經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前往台灣,至今一直未有返港。
報道又表示得到事主投訴詳情,指她去年 10 月 22 日透過律師向投訴警察課報案,指在 9 月 27 日黃昏時間,途經荃灣警署時被 4 名防暴警察截停,並帶入警署一樓一間有單面反光鏡的房間輪姦。
報道指負責調查案件的新界南總區重案組,翻查荃灣警署出入口於 9 月 27 日黃昏時間數小時的閉路電視,以及當天防暴警察的調配情況,還有荃灣警署一樓環境,結果指閉路電視從未有拍攝到報案人和任何防暴警,警方當日亦沒有派遣防暴警到荃灣警署,而且荃灣警署一樓沒有一間房間是有單面反光鏡,認為事主指控內容與調查結果不吻合。
評:如要證明警方不是在説謊,唯一方法是成專案獨立調查小組,因為在警方控制所有資源下,警方再說什麼都是蒼白無力。
鄧炳強指事主潛逃,現正通緝她歸案。這説明什麼?鄧炳強這説法證明香港警察完全不可信賴,連受害人都要被迫逃亡。香港警察比ISIS更恐怖?
有沒有DNA樣本證據的調查結果?
2020/5/14 — 13:00
18 歲的「少女X」早前報案,指自己在去年 9 月 27 日在荃灣警署內遭人強姦,但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周二(12日)出席元朗區議會會議時表示,已獲律政司指示就事主落假口供拘捕她,鄧炳強指事主潛逃,現正通緝她歸案。《文匯報》及所屬的傳媒《香港仔》報道,指事主在報警後 19 天已往台灣。接近 X 小姐的消息人士向《立場新聞》表示,X 小姐認為警方並無意真誠地調查案件,對自身安全感懼怕才離開香港,強調自己並非潛逃,亦不知自己被通緝。X 小姐晚上透過法律代表表示,她早於一月鄧炳強指會從「誤導警員或作假口供」方向調查案件時,已經離港,間接否認自己會被通緝。
鄧炳強在今年一月中西區區議會會議上,稱警方正朝「誤導警員或作假口供」方向調查這宗懷疑強姦案。X小姐透過法律代表表示,她自己從無獲調查案件的警員通知,自己正被調查,一直要求警方澄清鄧炳強的言論,但一直沒有獲警方回覆。
消息人士向《立場新聞》表示,直至日前,事主並不知道自己被警方通緝和調查,因而根本不構成所謂的「因罪潛逃」。消息人士引述事主指,理解到警方並無意真誠地調查其申訴,並且正主動試圖抹黑她,或會用盡方法掩飾此案,令她對自身安全感到「懼怕」,家人亦十分擔心,因而在數月前選擇離開香港。此前事主與律師代表,均不知悉她被警方調查和通緝,他們是日前從報道才得知鄧炳強的言論。
消息人士指,月而過去數月,X 小姐的法律代表曾多番要求警方,澄清鄧炳強去年 11 月時作出與案件相關的說法,但一直不得要領。消息人士認為警方必定早知她已經離港數月,而鄧炳強提起案件並形容她為「逃犯」,消息人士指這是警方為一己目的,再次抹黑事主之舉。
消息人士認為,正如昨日事主在聲明中重申,她是堅持自己所作的指控,「她應該獲得警方對她如一名性暴力受害者,而非被這名中年男性的警務處處長如此可恥地對待。」
律政司回覆指,不會評論個別案件,而律政司向警方提供的法律意見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故不能透露。
文匯:荃灣警署當天無防暴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日前在元朗區議會會議上,表示就一宗女子聲稱在警署遭輪姦案,警方會控告該女子意圖誤導警務人員罪,而由於該女子已潛逃,正被警方通輯,「呢件事件已經攞完律政署(司)意見,應該要拘捕呢名女士畀假口供,由於她已經潛逃,所以現時通緝咗。」
事主昨天以「X 小姐」身份透過代表律師發聲明,指鄧炳強的言論是「有意貶損我的行為」,她在向警方舉報後警,期盼警方會在尊重其私隱及尊嚴下,作出公正、絕對保密的調查,「然而,這沒有發生。」
《文匯報》昨天報道稱,事主在委託律師報案後19天,經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前往台灣,至今一直未有返港。
報道又表示得到事主投訴詳情,指她去年 10 月 22 日透過律師向投訴警察課報案,指在 9 月 27 日黃昏時間,途經荃灣警署時被 4 名防暴警察截停,並帶入警署一樓一間有單面反光鏡的房間輪姦。
報道指負責調查案件的新界南總區重案組,翻查荃灣警署出入口於 9 月 27 日黃昏時間數小時的閉路電視,以及當天防暴警察的調配情況,還有荃灣警署一樓環境,結果指閉路電視從未有拍攝到報案人和任何防暴警,警方當日亦沒有派遣防暴警到荃灣警署,而且荃灣警署一樓沒有一間房間是有單面反光鏡,認為事主指控內容與調查結果不吻合。
評:如要證明警方不是在説謊,唯一方法是成專案獨立調查小組,因為在警方控制所有資源下,警方再說什麼都是蒼白無力。
鄧炳強指事主潛逃,現正通緝她歸案。這説明什麼?鄧炳強這説法證明香港警察完全不可信賴,連受害人都要被迫逃亡。香港警察比ISIS更恐怖?
有沒有DNA樣本證據的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