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疫情爆發而合法拒絕工作嗎?香港法律怎樣說
2020/2/6 — 9:27
【文:Jonathan Lau】
加拿大的法律賦予僱員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下可以拒絕工作1。最近一家加拿大的律師行也發出指引,提醒僱主因應WARS疫情,僱員如認為工作環境危害他們的生命安全,他們可以拒絕工作2。
香港的醫護,以致一般打工仔有這樣的權利嗎?
基本法第27條以及《僱傭條例》第21B保障僱員參與工會,並透過工會組織罷工的權利3。醫護參與工會、組織罷工,屬於任何僱員的基本權利。僱主不能即時解僱參與罷工等工業活動的員工,而基於僱員參加罷工而終止與僱員的合同都是屬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關於如何組織合法工業行動,作者沒有深究,也不在這裡誤人子弟。
但是,假若沒有工會或者工會根本沒有行動,一般打工仔可以因為疫情而拒絕工作嗎?舉個例子,假如無良僱主這個時候仍叫僱員去湖北談生意;合約清潔工被要求在缺乏保護裝備的情況下消毒確診者的住所;林鄭要求公務員上班「戴咗都要除返」口罩,這個時候作為僱員的你可以怎麼辦?
加拿大、英國4、以及美國的法律均明文訂明在面對緊急和嚴重的危險,如果僱員真誠和合理地認為自己的健康受到威脅,可以合法地拒絕工作。可是,香港法例並沒有明文賦予僱員這樣的權利。
根據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如果僱主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僱員的健康,僱主即屬違法。勞工處可以執法,一經定罪,僱主可被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但是,要靠勞工處控告僱主可以說是漫長的等待,到疫情退卻很可能仍沒有行動。而假若你的僱主剛好就是政府,那麼勞工處採取行動的機會更加渺茫。即便勞工處最終採取行動,僱主被判罰款,對於真的因為工作環境的保護不足而不幸患上WARS的僱員來說又有什麼作用?
但縱使法律沒有明文賦予醫護以致一般打工仔在危險時拒絕工作的權利,難道面對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我們仍然要對僱主唯命是從?筆者認為香港法庭有法律基礎,也應該賦予僱員拒絕危險工作。
第一、在國際法下,香港政府有責任保障僱員拒絕危險工作的權利。國際勞工組織的《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第十三條訂明僱員如果因為工作情況出現對生命健康有緊迫嚴重的威脅而拒絕工作,政府有責任保護他們免受不當的處理。縱使此公約目前並不適用於香港,但公約有超過59個締約國(當中包括中國),而全球42個國家賦予勞工在危險時拒絕工作的權利。僱員拒絕危險工作作為基本人權之一,香港政府有責任履行國際法之下的責任,保障醫護、以及所有僱員的安全,無需要在危險和健康受威脅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美國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作為僱員拒絕工作的法律基礎。在Whirlpool Corp. v. Marshal一案中,當時的美國法律仍沒有明文賦予僱員拒絕危險工作的權利,但美國政府的守則卻只僱員有這樣的權利,因此有僱主挑戰這個守則的合法性,認為僱員拒絕工作的條例超出條例的權限。美國最高法院審視當時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指出縱使法例沒有明文賦予勞工這個權利,立法的原意和框架顯示勞工不需要單靠法例所明文提供方法來保障自己,在法律沒有提供足夠保障時,勞工可以選擇拒絕工作。香港法庭可以應用同樣的邏輯:縱使《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沒有明文賦予僱員拒絕工作的權利,但僱員在面對嚴重和迫切的危險時,不需要單靠勞工處的執法,可以主動拒絕工作,直至有關的威脅被解除。
香港的法律目前對於僱員是否可以在危險時拒絕工作仍有一定不確定性,政府應該考慮效法加拿大、美國、英國明文立法賦予僱員這個權利。但是,面對迫在眉睫的疫情,筆者相信香港人仍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自救。
參考:Jeffrey Hilgert, Hazard or Hardship: Crafting Global Norms on the Right to Refuse Unsafe Work
1. s.128 Canada Labour Code
2. McMillan LLP, Stop the Spread: What Employers Need to Know About Coronavirus in the Workplace,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 ... 7f461d66ba (last accessed Jan 29 2020)
3. 見Blakeney-Williams 訴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2012) 15 HKCFAR
4. s.44 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