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班子和建制派對五位議員兩項指摘不成立
曾班子和建制派議員進行「替補機制」立法理據有兩個。一是該五位議員「玩嘢」所以要堵塞漏洞。二是投票率偏低, 只有17。1%
筆者卻認為兩項指摘不成立。
(一) 五位議員[玩嘢]?
這個[玩嘢]指摘成立, 前提條件必須是:
a 該五位議員辭職後再被選民選回入立法局是必定的。
b.五位議員可以指揮或操控58萬選民配合他們[玩嘢]
c.建制派候選人去參選法律上是不可能的, 無這權利, 或如 參選必定會失敗。
d. 58萬選民投票亦係[玩嘢]選民。
五位議員要[玩嘢]的話,上述條件缺一不可, 否則玩不起來。
如果整個補選過程合法合情序, 不違法,對五位議員指摘[玩嘢]是不公平的,為什麼不同時指摘58萬選民[玩嘢]?
所以[玩嘢]指摘不成立, 而衹是曾班子和建制派議員誣蔑該五位泛民議員單方説法。
二 投票率低?
曾班子和建制派用簡單投票率17。1% 証明投票率偏低和表示不受歡迎亦是不夠公平, 沒有反映實際情況。
筆者用另一角度看五位議員選民投票人數與2008年立法會選比較。
2008年立法會選舉:
地方選區選30席議員。
投票人數: 1,524,249 = 平均每位議員得票50,808票
功能界別選30席議員
投票人數: 127,973 =平均每位議員議席得票4,625 票
五位議員五區選5席議員
投票人數: 579,000 =平均每位議員議席得票115,800票
從五位議員平均每位有115,800選民投票數量表示其被選民認受程度不低。投票人數比2008年選30席議員投票人數超過1/3
蔡鄂
18-7-2011
曾班子和建制派對五位議員兩項指摘不成立
吳志森﹕ 死不悔改 諉過於人
吳志森﹕死不悔改 諉過於人
22萬人「七一」上街,逼出兩個月諮詢期,讓香港市民討論所謂堵塞「辭職公投」漏洞百出的方案。林瑞麟局長只「頹」了兩日,在推出諮詢文件後,又故態復萌,再意氣風發,上挑泛民議員沒有看清內容,下批建制政客觀風善變,左砌反對者的法律觀點,右罵辭職等同示威堵路。上下左右齊齊開弓,把匆匆推出「遞補機制」,搞得民怨沸騰滿街聲討的責任,統統推給別人,撇清關係,為己開脫。這種諉過於人死不悔改的態度,是特區官員的恥辱,也是問責制徹底失敗最充分的證據。
諮詢文件只提出4個方案,沒有方案0,也沒有方案5,「維持現狀,出缺補選」,文件開宗明義說等同「浪費公帑」,林局長竟然睜眼說瞎話稱這是香港市民的其中一個選項,這種典型趙高式指鹿為馬,簡直嘆為觀止。
文件的4個方案,更是不堪一擊。自從懂事開始留意新聞以來,從沒見過政府推出的方案,會不打自招的承認可能有法律漏洞,會招惹法律挑戰。
例如取自一位法律背景建制議員的方案1:「禁止辭職議員任期內再選」,文件寫明可能會違反《基本法》第26條「依法享有被選權」的條文,出現司法挑戰。又例如方案3:「替補只適用於辭職,不適合死亡或重病的所謂自然出缺」,文件認為「內裏潛在不一致之處」。再例如方案4「同一名單替補用盡後議席懸空」,連建制議員都質問是否違反《基本法》,惹來司法覆核的官司。
特區政府自己的方案2也好不了多少,文件亦承認由另一名單遞補,「可能在某些情下引致不合理甚或『荒謬』的情,例如議席由另一張得票甚低的名單的候選人補上」。
4個供市民選擇的方案,都有各自的法律問題,可能違憲違法,可能受到司法覆核,敗訴的機會亦非常高,為什麼還堅持推出?令人無法理解。為了解套,林瑞麟借用港大法律教授陳弘毅的說法:「4個方案都沒有『明顯』違反《基本法》」,「沒有『明顯』違反」,究竟是「有違反」還是「沒有違反」呢?在技術上小修小補,就可以在「剝奪市民投票權和被選權」的大原則上輕易過關嗎?
諮詢文件又突然提出「補選是實行單議席單票,與比例代表制精神不符合」的說法,因此改為「遞補」更為適合。這個突然殺出的新論點,令人詫異,又令人失笑。自回歸以來立法會已進行過三次補選,用的都是單議席單票制,而文件提出的方案,也有出現單議席單票制補選的機會,違反比例代表制精神云云,是臨時添加自摑嘴巴的論點。
推出這份諮詢文件,只是迫不得已,用來應付輿論和民意,內容粗糙,觀點犯駁,說得白一點,是一堆東拼西湊的垃圾,不看也罷。
22萬人「七一」上街,逼出兩個月諮詢期,讓香港市民討論所謂堵塞「辭職公投」漏洞百出的方案。林瑞麟局長只「頹」了兩日,在推出諮詢文件後,又故態復萌,再意氣風發,上挑泛民議員沒有看清內容,下批建制政客觀風善變,左砌反對者的法律觀點,右罵辭職等同示威堵路。上下左右齊齊開弓,把匆匆推出「遞補機制」,搞得民怨沸騰滿街聲討的責任,統統推給別人,撇清關係,為己開脫。這種諉過於人死不悔改的態度,是特區官員的恥辱,也是問責制徹底失敗最充分的證據。
諮詢文件只提出4個方案,沒有方案0,也沒有方案5,「維持現狀,出缺補選」,文件開宗明義說等同「浪費公帑」,林局長竟然睜眼說瞎話稱這是香港市民的其中一個選項,這種典型趙高式指鹿為馬,簡直嘆為觀止。
文件的4個方案,更是不堪一擊。自從懂事開始留意新聞以來,從沒見過政府推出的方案,會不打自招的承認可能有法律漏洞,會招惹法律挑戰。
例如取自一位法律背景建制議員的方案1:「禁止辭職議員任期內再選」,文件寫明可能會違反《基本法》第26條「依法享有被選權」的條文,出現司法挑戰。又例如方案3:「替補只適用於辭職,不適合死亡或重病的所謂自然出缺」,文件認為「內裏潛在不一致之處」。再例如方案4「同一名單替補用盡後議席懸空」,連建制議員都質問是否違反《基本法》,惹來司法覆核的官司。
特區政府自己的方案2也好不了多少,文件亦承認由另一名單遞補,「可能在某些情下引致不合理甚或『荒謬』的情,例如議席由另一張得票甚低的名單的候選人補上」。
4個供市民選擇的方案,都有各自的法律問題,可能違憲違法,可能受到司法覆核,敗訴的機會亦非常高,為什麼還堅持推出?令人無法理解。為了解套,林瑞麟借用港大法律教授陳弘毅的說法:「4個方案都沒有『明顯』違反《基本法》」,「沒有『明顯』違反」,究竟是「有違反」還是「沒有違反」呢?在技術上小修小補,就可以在「剝奪市民投票權和被選權」的大原則上輕易過關嗎?
諮詢文件又突然提出「補選是實行單議席單票,與比例代表制精神不符合」的說法,因此改為「遞補」更為適合。這個突然殺出的新論點,令人詫異,又令人失笑。自回歸以來立法會已進行過三次補選,用的都是單議席單票制,而文件提出的方案,也有出現單議席單票制補選的機會,違反比例代表制精神云云,是臨時添加自摑嘴巴的論點。
推出這份諮詢文件,只是迫不得已,用來應付輿論和民意,內容粗糙,觀點犯駁,說得白一點,是一堆東拼西湊的垃圾,不看也罷。
應否撤銷補選?
應否撤銷補選?
政府提出修改補選建議,指出香港應與德國、波蘭和芬蘭看齊,若發生議員出缺的情,應以同名單遞補填補出缺。彷彿同名單遞補制,即使不是全球填補出缺的唯一方法,起碼是主流做法。
到底全球主要是以補選抑同名單遞補以填補議員出缺?
據最新、具權威性的「各國議會聯盟」數據,全球有65個國家使用補選填補所有立法機關議員出缺,用同名單填補所有出缺的只有31個。儘管採用比例代表制國家,多以同名單遞補議員出缺,但其中亦不乏以補選填補出缺的國家,如愛爾蘭、土耳其。除了國際上較受歡迎外,以補選填補出缺相對於同名單遞補,有何優點?
變相公投式補選
在多國促進人權、推進民主
首先,補選容許選民充分考慮上次大選後從政者或政黨的最新表現,以及政經環境的變化後,才重新選擇候選人作填補。相反,用機械式的同名單遞補,選民可面臨荒謬情景:例如當某當選政黨在上次大選後爆發涉及眾多同名單參選黨員的道德醜聞,選民亦只能眼巴巴看一位醜聞纏身的黨員替換出缺黨員。
其次,日本、英國、加拿大先後有研究指出,補選能有力反映民意,顯示政府個別政策或整體的受歡迎程度(註一),有利改善施政。
補選亦排除了某政黨較受歡迎黨員在當選後辭職,以名單替補制讓位予較不受歡迎成員的情。研究歐洲政治的學者就曾指出名單遞補制這一弱點,也解釋了愛爾蘭雖然實行比例代表制,但仍堅持以補選填補出缺(註二)。
最重要者,必要時從政者可就影響重大公益的議題辭職,並就該議題以變相公投方式參與補選,讓大眾經歷更深入的辯論,正面影響施政,以及促進人權、推進民主(註三)。這種辭職補選的變相公投,曾發生在英國、印度、牙買加、加拿大、薩摩亞、北愛爾蘭等多國及地區。例如2008年英國政府欲引進新反恐法,毋須聆訊就可監禁疑犯從28天加至42天。國會議員戴維斯辭去議席,以抗議新法例削弱公民自由為競選主題,進行補選和變相公投,並在有競爭對手下重新當選,迫使政府最終擱置了不為選民接受的新法例。
特區政府指出,既然香港同德國、波蘭和芬蘭一樣都採用比例代表制,則香港應跟從它們的名單遞補制。這種說法充滿漏洞。
香港應仿效德國、波蘭和芬蘭
採用名單替補制嗎?
在較成熟的民主國家如德國和芬蘭,因政黨及真普選的歷史悠久,公眾投票時,相對於香港選民,較受對政黨的認同程度所影響,投票時較多以代表不同政黨的名單為參考。相反,港人投票時,相比成熟民主國家,較多以個別候選人為參考。故此,特區政府建議香港仿效它們的同名單遞補制,是斷章取義,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選民的原來意願。
更甚者,德國,波蘭和芬蘭均為高度民主國家,選民可用大選影響及撤換政府,並以具法律效力的正式公投影響政策或政制。若政府民望大瀉,或執政內閣遭大量黨員反對而出現信心危機,政府可提前大選。上述民主制度安排允許公民有相當發言權,減低了議員辭職補選以變相公投影響政策或政制的需要。相反,因香港行的是半專制的政制,辭職補選,以變相公投影響政制的需要便大增。
以變相公投影響施政並非缺點
本港的半專制制度,不僅阻撓了公眾以普選選出行政長官,且在「行政主導」裝飾下,行政長官的權力既大又不太需向民眾及立會負責。例如只要行政長官反對復建居屋,即使眾多政黨和民意皆贊成復建,復建仍是遙遙無期。
立會半數議席由功能界別組成,大多屬工商界或有利益關係的行業,透過分組點票,足以否決由直選議員提出、代表大多數市民利益的動議。這些例子層出不窮(註四),很多行業如超市零售、運輸、能源等,因不公平競爭,引致市民開支增加,亦阻礙有創意的企業進入市場,但功能組別多次透過分組點票否決訂立公平競爭法。儘管不少地產項目發水嚴重,功能團體仍否決泛民提出發展商於售樓說明書載列樓宇實用面積的動議,否決調查屏風樓對空氣質素影響的動議。功能團體亦傾向限制公民自由,包括反對開放大氣電波、支持23條立法等。九七後功能組別已多次否決落實普選的動議,2009/10年度,有42項議員議案在分組點票下不獲通過,但在回歸前簡單多數票下則可獲通過(註五)。
港式半專制制度,代表既得利益的少數議員既可否決市民公益,在建立民主政制前,香港以補選、變相公投方式影響政策或政制,從而減低制度之惡的需要,顯然遠大於德國、波蘭和芬蘭。特別是,在眾多新興的民主國家,正式的公投已被廣泛使用,惟香港卻沒有公投制度。
公投在新興民主國家廣泛使用
許多新興民主國家,都有利用正式的公投來推動民主化或鞏固民主(註六)。1971年至2005年,35個新興民主國家,就舉行了433次公投,其中22.2%發生在亞洲。這433次全民公決,涉及有關選舉制度和人權的分別佔10.2%和3.5%。由此可見,用公投推動民主和保護人權,在全球很常見。上述情對香港的最大啟示是:港人必須維持以補選、變相公投方式影響政策或政制的權利,把政制向全面民主推進,以降低半獨裁制度對香港繁榮、安定、人權和整體管治的危害。
成名
政府提出修改補選建議,指出香港應與德國、波蘭和芬蘭看齊,若發生議員出缺的情,應以同名單遞補填補出缺。彷彿同名單遞補制,即使不是全球填補出缺的唯一方法,起碼是主流做法。
到底全球主要是以補選抑同名單遞補以填補議員出缺?
據最新、具權威性的「各國議會聯盟」數據,全球有65個國家使用補選填補所有立法機關議員出缺,用同名單填補所有出缺的只有31個。儘管採用比例代表制國家,多以同名單遞補議員出缺,但其中亦不乏以補選填補出缺的國家,如愛爾蘭、土耳其。除了國際上較受歡迎外,以補選填補出缺相對於同名單遞補,有何優點?
變相公投式補選
在多國促進人權、推進民主
首先,補選容許選民充分考慮上次大選後從政者或政黨的最新表現,以及政經環境的變化後,才重新選擇候選人作填補。相反,用機械式的同名單遞補,選民可面臨荒謬情景:例如當某當選政黨在上次大選後爆發涉及眾多同名單參選黨員的道德醜聞,選民亦只能眼巴巴看一位醜聞纏身的黨員替換出缺黨員。
其次,日本、英國、加拿大先後有研究指出,補選能有力反映民意,顯示政府個別政策或整體的受歡迎程度(註一),有利改善施政。
補選亦排除了某政黨較受歡迎黨員在當選後辭職,以名單替補制讓位予較不受歡迎成員的情。研究歐洲政治的學者就曾指出名單遞補制這一弱點,也解釋了愛爾蘭雖然實行比例代表制,但仍堅持以補選填補出缺(註二)。
最重要者,必要時從政者可就影響重大公益的議題辭職,並就該議題以變相公投方式參與補選,讓大眾經歷更深入的辯論,正面影響施政,以及促進人權、推進民主(註三)。這種辭職補選的變相公投,曾發生在英國、印度、牙買加、加拿大、薩摩亞、北愛爾蘭等多國及地區。例如2008年英國政府欲引進新反恐法,毋須聆訊就可監禁疑犯從28天加至42天。國會議員戴維斯辭去議席,以抗議新法例削弱公民自由為競選主題,進行補選和變相公投,並在有競爭對手下重新當選,迫使政府最終擱置了不為選民接受的新法例。
特區政府指出,既然香港同德國、波蘭和芬蘭一樣都採用比例代表制,則香港應跟從它們的名單遞補制。這種說法充滿漏洞。
香港應仿效德國、波蘭和芬蘭
採用名單替補制嗎?
在較成熟的民主國家如德國和芬蘭,因政黨及真普選的歷史悠久,公眾投票時,相對於香港選民,較受對政黨的認同程度所影響,投票時較多以代表不同政黨的名單為參考。相反,港人投票時,相比成熟民主國家,較多以個別候選人為參考。故此,特區政府建議香港仿效它們的同名單遞補制,是斷章取義,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選民的原來意願。
更甚者,德國,波蘭和芬蘭均為高度民主國家,選民可用大選影響及撤換政府,並以具法律效力的正式公投影響政策或政制。若政府民望大瀉,或執政內閣遭大量黨員反對而出現信心危機,政府可提前大選。上述民主制度安排允許公民有相當發言權,減低了議員辭職補選以變相公投影響政策或政制的需要。相反,因香港行的是半專制的政制,辭職補選,以變相公投影響政制的需要便大增。
以變相公投影響施政並非缺點
本港的半專制制度,不僅阻撓了公眾以普選選出行政長官,且在「行政主導」裝飾下,行政長官的權力既大又不太需向民眾及立會負責。例如只要行政長官反對復建居屋,即使眾多政黨和民意皆贊成復建,復建仍是遙遙無期。
立會半數議席由功能界別組成,大多屬工商界或有利益關係的行業,透過分組點票,足以否決由直選議員提出、代表大多數市民利益的動議。這些例子層出不窮(註四),很多行業如超市零售、運輸、能源等,因不公平競爭,引致市民開支增加,亦阻礙有創意的企業進入市場,但功能組別多次透過分組點票否決訂立公平競爭法。儘管不少地產項目發水嚴重,功能團體仍否決泛民提出發展商於售樓說明書載列樓宇實用面積的動議,否決調查屏風樓對空氣質素影響的動議。功能團體亦傾向限制公民自由,包括反對開放大氣電波、支持23條立法等。九七後功能組別已多次否決落實普選的動議,2009/10年度,有42項議員議案在分組點票下不獲通過,但在回歸前簡單多數票下則可獲通過(註五)。
港式半專制制度,代表既得利益的少數議員既可否決市民公益,在建立民主政制前,香港以補選、變相公投方式影響政策或政制,從而減低制度之惡的需要,顯然遠大於德國、波蘭和芬蘭。特別是,在眾多新興的民主國家,正式的公投已被廣泛使用,惟香港卻沒有公投制度。
公投在新興民主國家廣泛使用
許多新興民主國家,都有利用正式的公投來推動民主化或鞏固民主(註六)。1971年至2005年,35個新興民主國家,就舉行了433次公投,其中22.2%發生在亞洲。這433次全民公決,涉及有關選舉制度和人權的分別佔10.2%和3.5%。由此可見,用公投推動民主和保護人權,在全球很常見。上述情對香港的最大啟示是:港人必須維持以補選、變相公投方式影響政策或政制的權利,把政制向全面民主推進,以降低半獨裁制度對香港繁榮、安定、人權和整體管治的危害。
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