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被控討論破壞輕鐵站 囚18個月】
【控方車cam片離奇消失13秒】
3男被控2019年9月5日破壞屯門輕鐵站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串謀刑毁罪成,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勳智判處各被告18月監禁。
官指事件中無人受害,未有實質行動,3人犯案前被警方截停及發現。同類案件中未算最嚴重,故以18個月 為量刑起點,各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019年9月警方於屯門一輛私家車中發現鐵錘、扳手、印有警員資料的紙張,故拘捕車上3名男子。事後翻看行車紀錄儀片段(車cam),發現3人曾與1名女子商量破壞輕鐵站,而中途落車的女子其後亦被捕。4人早前否認串謀損壞財物罪。
經審訊後法官姚勳智認為行車紀錄儀片段錄到的對話顯示3人談及破壞輕鐵站、更換衣服的地方、逃走路線,又曾到多個輕鐵站。雖然女被告曾主張及討論破壞輕鐵站的細節,但未能證明女被告落車前已清晰達協議。而且行車記錄儀見到她的上車時間,及控方指出離開住所後上車的時序完全倒轉。上載時間及返回住所的時序控方亦出現倒轉。故女被告脫罪。
審訊中控方呈上一條47秒的行車紀錄儀片段。但辯方發現如果用其他軟件播放的話會顯示為60秒片長的片段,質疑控方片段遭干擾或修改,於47秒後突然跳至前一天凌晨的公路畫面行車畫面。辯方律師質疑控方片段證據存有連鎖性疑點。而控方卻堅稱事先並不知情,非有意不處理。法官姚勳智拒絕押後審訊。法官最後覺得警方傳遞記憶卡作為證物時,即使有不清晰,但也沒有干擾記憶卡,
3名被告為李鈞浩(25歲市場行政人員)、張溱煒(26歲無業)、李懷恩(26歲眼鏡銷售員)。控罪指3人於前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串謀損壞輕鐵站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評:不單止文字有罪,想下都有罪。
冩劇本要小心!構思刧匪打刧情節旳警匪片劇本不要在香港構思,不知你真的在構思劇情還是來真的。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真係完全冇邏輯,難道戰場上的救護兵係讓士兵放心打仗、鼓吹戰爭?知唔知咩叫人道救援?點解讀咁多書,連基本邏輯都搞唔清楚?
網友叮叮:
醫院的存在也是鼓勵市民去打打殺殺?消防處叫人可以放心放火?救傷車是鼓勵駕車人可以不小心駕駛?鼓勵可以亂咁撞傷途人?我的天呀!這種紊亂思維居然出自我們的法官。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法院大樓及幼稚園貼海報煽動憎恨 物管經理被判入獄8個月
01月31
物業管理經理涉嫌在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裁決前後,於上水及高等法院大樓張貼煽動性海報,以及管有數碼及實體形式的宣傳材料,共被控8項展示煽動刊物及管有煽動刊物罪。被告上周三(26日)承認其中5項控罪,今天(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8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申請,撤回另外3項控罪。
41歲被告蔣頌生,報稱物業管理經理。他承認4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1項管有煽動刊物罪。案情指他於2021年6月11日、6月23日、7月28日及7月29日,分別3次在上水天平邨某幼稚園及1次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每次涉及1張海報;並於2021年8月6日,在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案形式的海報,意圖引起對香港特區政府或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裁判官考慮海報的內容,認為被告犯案是為了將本來已有機會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及事件復燃,又認為被告精心挑選張貼海報的地點及日期,是有計劃、經過深思熟慮的行動。裁判官又指,其中數張涉案海報貼在幼稚園的大窗,海報內容面向行人路,雖然小孩子缺乏心智分析海報上的文字內容,但他們往往從圖片分析是非,裁判官認為該些海報會在不知不覺間荼毒小孩子的心靈。
至於張貼在高院公眾人士洗手間的海報,裁判官認為這無疑是向法治挑戰,想令原本激動的旁聽人士情緒再升溫,屬本案最嚴重情況。就被告手機及USB裝置內搜出的電子檔案海報,裁判官也判斷被告不單是作收藏之用,而是有其他目的。
根據法例,展示煽動刊物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2年,管有煽動刊物罪則為監禁1年。裁判官最終以6至12個月作為每項展示煽動刊物罪的量刑起點,並以6個月作為管有煽動刊物罪的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獲減刑以及量刑整體性,總刑期為8個月。
案件編號:WKCC3129/2021
01月31
物業管理經理涉嫌在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裁決前後,於上水及高等法院大樓張貼煽動性海報,以及管有數碼及實體形式的宣傳材料,共被控8項展示煽動刊物及管有煽動刊物罪。被告上周三(26日)承認其中5項控罪,今天(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8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申請,撤回另外3項控罪。
41歲被告蔣頌生,報稱物業管理經理。他承認4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1項管有煽動刊物罪。案情指他於2021年6月11日、6月23日、7月28日及7月29日,分別3次在上水天平邨某幼稚園及1次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每次涉及1張海報;並於2021年8月6日,在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案形式的海報,意圖引起對香港特區政府或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裁判官考慮海報的內容,認為被告犯案是為了將本來已有機會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及事件復燃,又認為被告精心挑選張貼海報的地點及日期,是有計劃、經過深思熟慮的行動。裁判官又指,其中數張涉案海報貼在幼稚園的大窗,海報內容面向行人路,雖然小孩子缺乏心智分析海報上的文字內容,但他們往往從圖片分析是非,裁判官認為該些海報會在不知不覺間荼毒小孩子的心靈。
至於張貼在高院公眾人士洗手間的海報,裁判官認為這無疑是向法治挑戰,想令原本激動的旁聽人士情緒再升溫,屬本案最嚴重情況。就被告手機及USB裝置內搜出的電子檔案海報,裁判官也判斷被告不單是作收藏之用,而是有其他目的。
根據法例,展示煽動刊物罪的最高刑期為監禁2年,管有煽動刊物罪則為監禁1年。裁判官最終以6至12個月作為每項展示煽動刊物罪的量刑起點,並以6個月作為管有煽動刊物罪的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獲減刑以及量刑整體性,總刑期為8個月。
案件編號:WKCC3129/2021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相關案例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再被引用,有學者認為是過時、不符合人權,你怎麼看?
譚得志呼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被控方指其引發針對政府或警隊的仇恨,你如何看?
國安法下,香港的言論邊界在哪裡?面對日漸收窄的言論空間與網絡審查,港人有何應對方法?
9月6日,警方國家安全處人員前往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住所搜查,並以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0條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將其拘捕。警方表示,最初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譚的街站言論,但是在蒐證及諮詢律政司意見之後,決定以《刑事罪行條例》採取拘捕行動。
警方指,譚得志涉嫌於6月底至8月在「限聚令」下,以防疫講座為名,在不同地區舉辦29次街站,並透過社交平台及用揚聲器發表煽動文字。無綫新聞引述消息,指譚得志曾公開說過「打倒共產黨」及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亦舉行「制裁官員選舉」。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煽動的文字基本上是兩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引起憎惡、藐視政府情況,針對政府;另外就是字眼本身引起民間之中的不滿。」
今午(8日),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11月再訊,但譚保釋申請被拒,須還押候訊。對發表煽動文字罪一事,控方在庭上透露,譚得曾在街站帶領呼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打倒共產黨」等口號,當中曾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口號約70次,認為有關口號引發針對政府或警隊的仇恨。
什麼是「發表煽動文字」罪?
香港現行的「煽動」(sedition)罪主要來自1938年通過的《煽動條例》,港府曾在1970年修正,而現在使用的《刑事罪行條例》(下稱《條例》)是於1971年訂立。此次譚得志被控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則出自《條例》中的第9及第10條,是把1938年的煽動罪條例編入,並經屢次修改。
根據《條例》第十條「發表煽動文字」罪,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刊發煽動刊物等,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即可處監禁三年。
至於甚麼言論屬於「煽動意圖」,據《條例》第9條的解釋,「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條文內容仍然包含「女王陛下」等字眼。以及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商台節目中表示,相關條例最初是在19世紀末、20 世紀初用於管制新聞自由,但在1967年暴動後幾乎沒再引用過,指港英政府與特區政府一直備而不用,法律界一直認為要修改相關法例。
警方今年亦曾引用「煽動意圖罪」進行拘捕,包括今年8月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今年3月拘捕了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她被指曾在社交網站轉載被起底警員資料的貼文,並加入「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的言論。
法律界的觀點
對於警方引用「發表煽動文字」罪作出拘捕行動,法律界普遍抱持擔心的態度。
9月7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出席港台節目中表示,條文未必符合對人權的保障,必然影響香港的言論自由。他認為相關條文「字眼寬鬆」,只要挑起對政府的憎恨,或者引起居民間的不滿的言論均會被納入,而如果按此標準,相信不少市民發表較激烈的言論均會「中招」。張達明強調,在《人權法》之下,限制言論自由的相關條文必須達致「足夠的清晰度」,而且要有一定合理性,令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或引起寒蟬效應。
他也指出,社會或會質疑政府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對於支持政府政見的人,無論對另一方有多激烈的言論,也沒有用這個條文採取行動。除此之外,他更直言警方和律政司近年的檢控手法令其相當陌生,指出過往慣常的拘捕和檢控原則跟現時已經有差異,擔心香港變成「極權社會」。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則在商台節目中形容相關條例是「過時」。他認為,「正常合理的政府」根本不會以「發表煽動文字」罪作出拘捕,但目前已難以按常理推測政府的做法。
他又言,法律界普遍認為相關條例「範圍太闊」,容易入罪,稱百年前訂立條文的原意,是要遏制民眾對殖民政府的不滿,但現在若繼續沿用同樣的準則令人難以接受。他也擔心香港正步入「警察社會」的時代,而法例不但無法保障言論自由,反而變成「箝制自由的工具」。
法律學者戴耀廷也認為香港已經進入警察執政時代。他在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認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違背了《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以言入罪」,目的是令人不再發表類似言論。
不過,現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以言入罪」不一定會違反人權。他援引《國際人權公約》,指當中的第19、20條提到,如果言論造成民族、國家、宗教仇恨,或引致敵視、歧視,法律都應禁止。
他指,如果案件交由法庭審訊,法庭會做「平衡測試」,考慮涉事言論與個人言論自由是否對稱,以及懲罰是否合理,因此不可以直接斷定「發表煽動文字」罪違反人權。湯家驊又認為,掌握言論界線並不困難,條例當中的「製造仇恨」與一般言論「罵得狠」有分別——「詛咒『黑警死全家』算是仇恨,但叫『林鄭下台』是不是仇恨,倒又未必。」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梁穎珊
2020年9月9日
譚得志呼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被控方指其引發針對政府或警隊的仇恨,你如何看?
國安法下,香港的言論邊界在哪裡?面對日漸收窄的言論空間與網絡審查,港人有何應對方法?
9月6日,警方國家安全處人員前往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住所搜查,並以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200章第10條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將其拘捕。警方表示,最初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譚的街站言論,但是在蒐證及諮詢律政司意見之後,決定以《刑事罪行條例》採取拘捕行動。
警方指,譚得志涉嫌於6月底至8月在「限聚令」下,以防疫講座為名,在不同地區舉辦29次街站,並透過社交平台及用揚聲器發表煽動文字。無綫新聞引述消息,指譚得志曾公開說過「打倒共產黨」及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亦舉行「制裁官員選舉」。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煽動的文字基本上是兩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引起憎惡、藐視政府情況,針對政府;另外就是字眼本身引起民間之中的不滿。」
今午(8日),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11月再訊,但譚保釋申請被拒,須還押候訊。對發表煽動文字罪一事,控方在庭上透露,譚得曾在街站帶領呼叫「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打倒共產黨」等口號,當中曾發表「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口號約70次,認為有關口號引發針對政府或警隊的仇恨。
什麼是「發表煽動文字」罪?
香港現行的「煽動」(sedition)罪主要來自1938年通過的《煽動條例》,港府曾在1970年修正,而現在使用的《刑事罪行條例》(下稱《條例》)是於1971年訂立。此次譚得志被控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則出自《條例》中的第9及第10條,是把1938年的煽動罪條例編入,並經屢次修改。
根據《條例》第十條「發表煽動文字」罪,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刊發煽動刊物等,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即可處監禁三年。
至於甚麼言論屬於「煽動意圖」,據《條例》第9條的解釋,「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條文內容仍然包含「女王陛下」等字眼。以及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商台節目中表示,相關條例最初是在19世紀末、20 世紀初用於管制新聞自由,但在1967年暴動後幾乎沒再引用過,指港英政府與特區政府一直備而不用,法律界一直認為要修改相關法例。
警方今年亦曾引用「煽動意圖罪」進行拘捕,包括今年8月10日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今年3月拘捕了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她被指曾在社交網站轉載被起底警員資料的貼文,並加入「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的言論。
法律界的觀點
對於警方引用「發表煽動文字」罪作出拘捕行動,法律界普遍抱持擔心的態度。
9月7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出席港台節目中表示,條文未必符合對人權的保障,必然影響香港的言論自由。他認為相關條文「字眼寬鬆」,只要挑起對政府的憎恨,或者引起居民間的不滿的言論均會被納入,而如果按此標準,相信不少市民發表較激烈的言論均會「中招」。張達明強調,在《人權法》之下,限制言論自由的相關條文必須達致「足夠的清晰度」,而且要有一定合理性,令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或引起寒蟬效應。
他也指出,社會或會質疑政府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對於支持政府政見的人,無論對另一方有多激烈的言論,也沒有用這個條文採取行動。除此之外,他更直言警方和律政司近年的檢控手法令其相當陌生,指出過往慣常的拘捕和檢控原則跟現時已經有差異,擔心香港變成「極權社會」。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則在商台節目中形容相關條例是「過時」。他認為,「正常合理的政府」根本不會以「發表煽動文字」罪作出拘捕,但目前已難以按常理推測政府的做法。
他又言,法律界普遍認為相關條例「範圍太闊」,容易入罪,稱百年前訂立條文的原意,是要遏制民眾對殖民政府的不滿,但現在若繼續沿用同樣的準則令人難以接受。他也擔心香港正步入「警察社會」的時代,而法例不但無法保障言論自由,反而變成「箝制自由的工具」。
法律學者戴耀廷也認為香港已經進入警察執政時代。他在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訪問時認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違背了《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以言入罪」,目的是令人不再發表類似言論。
不過,現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以言入罪」不一定會違反人權。他援引《國際人權公約》,指當中的第19、20條提到,如果言論造成民族、國家、宗教仇恨,或引致敵視、歧視,法律都應禁止。
他指,如果案件交由法庭審訊,法庭會做「平衡測試」,考慮涉事言論與個人言論自由是否對稱,以及懲罰是否合理,因此不可以直接斷定「發表煽動文字」罪違反人權。湯家驊又認為,掌握言論界線並不困難,條例當中的「製造仇恨」與一般言論「罵得狠」有分別——「詛咒『黑警死全家』算是仇恨,但叫『林鄭下台』是不是仇恨,倒又未必。」
文:端傳媒實習記者梁穎珊
2020年9月9日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美籍律師Bickett上訴失敗需即時再還押】
杜麗冰宣讀判詞指,不同意上訴人辯稱對休班警使用武力是出於自衛,由涉案影片可見,上訴人壓在休班警身上,拳打休班警的面部兩至三次,再搶走休班警的警棍。杜官指其上訴理據全不成立,認為本案的定罪及刑期均屬適當,最終駁回上訴並下令他即時繼續服刑。
早前獲准保釋候審的Bickett,周二(8日)早上走進法院時有點緊張。他上庭前表示,自己是使用合理武力,對案件感到沮喪,但會堅強,嘗試為自己奮鬥,維護香港法治,他亦非常感謝香港人的愛及支持。
Bickett周六(5日)在社交平台表示,歷時兩年的案件,令他已花費了近20萬美元(約156萬港元),所以即使不願意,但無辦法仍需要接受「眾籌」去應付訟費。
這宗涉及外籍人士的案件,受到外界高度關注,不少支持者到庭旁聽,包括美國駐港澳領事代表堅靈頓 (Devin Kennington),他深切關注香港的自由及基本人權,敦促香港特區政府保障司法獨立,法庭案件不受政治干預,以及尊重所有人能夠接受公平審訊的保障。
在香港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美籍律師Samuel Phillip Bickett被控襲警,判入獄4個半月,他服刑近7星期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官杜麗冰周二(8日)在高等法院宣布駁回上訴,Bickett需撤銷保釋並即時入獄,預計要再囚6星期。杜麗冰宣讀判詞指,不同意上訴人辯稱對休班警使用武力是出於自衛,由涉案影片可見,上訴人壓在休班警身上,拳打休班警的面部兩至三次,再搶走休班警的警棍。杜官指其上訴理據全不成立,認為本案的定罪及刑期均屬適當,最終駁回上訴並下令他即時繼續服刑。
早前獲准保釋候審的Bickett,周二(8日)早上走進法院時有點緊張。他上庭前表示,自己是使用合理武力,對案件感到沮喪,但會堅強,嘗試為自己奮鬥,維護香港法治,他亦非常感謝香港人的愛及支持。
Bickett周六(5日)在社交平台表示,歷時兩年的案件,令他已花費了近20萬美元(約156萬港元),所以即使不願意,但無辦法仍需要接受「眾籌」去應付訟費。
這宗涉及外籍人士的案件,受到外界高度關注,不少支持者到庭旁聽,包括美國駐港澳領事代表堅靈頓 (Devin Kennington),他深切關注香港的自由及基本人權,敦促香港特區政府保障司法獨立,法庭案件不受政治干預,以及尊重所有人能夠接受公平審訊的保障。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方仲賢雷射筆案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法官游德康拒接納方仲賢以「觀星用途」作辯護理由,認為方仲賢購買10支雷射筆「非常令人懷疑」,但現場非示威場合。而且涉案鐳射筆中又沒有放入電池,難定奪雷射筆實際用途,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買鐳射筆有具體傷人意圖,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但指警員有合理基礎去懷疑和截停方仲賢,認為警員有第一時間表明身分及展示委任證,指方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純粹「混淆視聽」。而方逃跑及掙扎抗拒警員,拒捕罪成。
而電話重設時,方仲賢是唯一可能接觸到電話的人,他必然理解電話將會被檢取及調查,才決定重設以阻撓警方調查,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律師希望法庭等候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時,因應荔枝角收押所爆疫,批准被告繼續擔保。官指考慮保䆁時不會考慮荔枝角收押所個別情況,而是從法理角度作考量。表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為嚴重罪行,大多以監禁處理,故此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3日上午判刑,被告即時還押。
方仲賢今早於友人陪同進入法庭,向在場記者抱拳祝賀「新年快樂」。開庭前他與母親作最後的擁抱。有旁聽人士叫「撐住呀方仲賢」、「保重」。
控罪內容為,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藏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拒捕為在桂林街135號地下7-11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為被偵緝警員8702檢取手提電話作證物時,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方仲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方仲賢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游德康法官裁定方仲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名成立,還押候判。法官游德康拒接納方仲賢以「觀星用途」作辯護理由,認為方仲賢購買10支雷射筆「非常令人懷疑」,但現場非示威場合。而且涉案鐳射筆中又沒有放入電池,難定奪雷射筆實際用途,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買鐳射筆有具體傷人意圖,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但指警員有合理基礎去懷疑和截停方仲賢,認為警員有第一時間表明身分及展示委任證,指方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純粹「混淆視聽」。而方逃跑及掙扎抗拒警員,拒捕罪成。
而電話重設時,方仲賢是唯一可能接觸到電話的人,他必然理解電話將會被檢取及調查,才決定重設以阻撓警方調查,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律師希望法庭等候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時,因應荔枝角收押所爆疫,批准被告繼續擔保。官指考慮保䆁時不會考慮荔枝角收押所個別情況,而是從法理角度作考量。表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為嚴重罪行,大多以監禁處理,故此拒絕被告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3日上午判刑,被告即時還押。
方仲賢今早於友人陪同進入法庭,向在場記者抱拳祝賀「新年快樂」。開庭前他與母親作最後的擁抱。有旁聽人士叫「撐住呀方仲賢」、「保重」。
控罪內容為,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藏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拒捕為在桂林街135號地下7-11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52338。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為被偵緝警員8702檢取手提電話作證物時,把該手提電話重新設置。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辯稱打羽球卻無波 男生藏雷射筆罪成
2022年2月10日週四 下午6:32·
前年1月29日,一名男學生涉嫌在黃大仙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捕。事隔一年半後他被落案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男生不認罪受審,於今天(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被告自辯時稱當日他相約朋友打羽毛球。惟莫官留意到被告和朋友均沒有攜帶羽毛球,指「有羽毛球拍但無羽毛球,係打唔到羽毛球」,不接納被告說法。被告須還押至3月3日候判,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梁傑銓(19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地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證供指稱當日早上被告和3名男生坐在花槽邊。警方上前截查時,在被告背囊內搜出雷射筆、望遠鏡、灰色手套、4個口罩等物品,被告稱要去打羽毛球,而雷射筆自上次觀星後忘記取出。惟警員供稱當時看不見4人有帶羽毛球拍,追問被告為何沒有羽毛球拍時,被告則沒有回應。裁判官指警員的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他為誠實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自辯時供稱雷射筆是在3年前購入、用作觀星,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而望遠鏡亦用於觀星,手套則用於學校木工,惟莫官指出被告在出發前,曾看見背囊有望遠鏡,為何沒有想起雷射筆並未取出,而且雷射筆體積不小,即使放在背囊暗格,他亦理應看到背囊凸起。莫官又指,被告承認自己大約每月會用一次該背囊,而他在7至9個月前去觀星,直至案發當日,被告仍有多次機會發現雷射筆。
裁判官又指,被告辯稱當日他相約朋友打羽毛球,朋友帶了2支羽毛球拍,但被告被截查時,沒有將此告知警員。被告朋友卻在庭上供稱,當被告被警員問為何無羽毛球拍時,曾指向他。裁判官認為被告和朋友的證供出現明顯分歧,而即使被告朋友真的有帶羽毛球拍,被告和朋友均承認沒有帶羽毛球,莫官指出羽毛球是不可或缺,「有羽毛球拍但無羽毛球,係打唔到羽毛球」,故不接納被告相約打羽毛球的解釋。莫官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位置鄰近港鐵站及主要幹道,被告身穿黑衣外套和長褲,背囊內有黑色口罩,脗合示威者衣着,而案發當日網上就有人號召三罷,認為被告攜有雷射筆是有意圖用作傷害港鐵職員或警察。
案件編號:KCCC 1972/2021
2022年2月10日週四 下午6:32·
前年1月29日,一名男學生涉嫌在黃大仙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捕。事隔一年半後他被落案控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男生不認罪受審,於今天(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被告自辯時稱當日他相約朋友打羽毛球。惟莫官留意到被告和朋友均沒有攜帶羽毛球,指「有羽毛球拍但無羽毛球,係打唔到羽毛球」,不接納被告說法。被告須還押至3月3日候判,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梁傑銓(19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地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證供指稱當日早上被告和3名男生坐在花槽邊。警方上前截查時,在被告背囊內搜出雷射筆、望遠鏡、灰色手套、4個口罩等物品,被告稱要去打羽毛球,而雷射筆自上次觀星後忘記取出。惟警員供稱當時看不見4人有帶羽毛球拍,追問被告為何沒有羽毛球拍時,被告則沒有回應。裁判官指警員的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他為誠實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自辯時供稱雷射筆是在3年前購入、用作觀星,一直放在背囊內沒有取出,而望遠鏡亦用於觀星,手套則用於學校木工,惟莫官指出被告在出發前,曾看見背囊有望遠鏡,為何沒有想起雷射筆並未取出,而且雷射筆體積不小,即使放在背囊暗格,他亦理應看到背囊凸起。莫官又指,被告承認自己大約每月會用一次該背囊,而他在7至9個月前去觀星,直至案發當日,被告仍有多次機會發現雷射筆。
裁判官又指,被告辯稱當日他相約朋友打羽毛球,朋友帶了2支羽毛球拍,但被告被截查時,沒有將此告知警員。被告朋友卻在庭上供稱,當被告被警員問為何無羽毛球拍時,曾指向他。裁判官認為被告和朋友的證供出現明顯分歧,而即使被告朋友真的有帶羽毛球拍,被告和朋友均承認沒有帶羽毛球,莫官指出羽毛球是不可或缺,「有羽毛球拍但無羽毛球,係打唔到羽毛球」,故不接納被告相約打羽毛球的解釋。莫官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位置鄰近港鐵站及主要幹道,被告身穿黑衣外套和長褲,背囊內有黑色口罩,脗合示威者衣着,而案發當日網上就有人號召三罷,認為被告攜有雷射筆是有意圖用作傷害港鐵職員或警察。
案件編號:KCCC 1972/2021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黃之鋒獲減刑兩個月 上訴庭:量刑起點和原則皆出錯
今日(21日)頒布的判辭指,對於黃之鋒,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無論在量刑起點,還是量刑原則上皆出錯,刑期明顯過重。陳廣池現時是國安法指定法官。
黃之鋒和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早前承認在 2020 年六四集會中,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法官陳廣池分別判囚 10 個月和 4 個月。兩人及後提出上訴,當中黃之鋒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減刑兩個月,連同其他案件,預料最早可於今年 3 月服刑完畢,但仍因 47人案被繼續還押。梁凱晴則在去年 7 月已經出獄。今日(21日)頒布的判辭指,對於黃之鋒,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無論在量刑起點,還是量刑原則上皆出錯,刑期明顯過重。陳廣池現時是國安法指定法官。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被國安處調查
2-3-2022
【輾轉返回英國】
夏博義噚日接受國安處警誡會面,其後離開灣仔警署,夜晚與妻兒拖着大量行李現身香港國際機場,據了解一家經土耳其輾轉返回英國......
2-3-2022
【輾轉返回英國】
夏博義噚日接受國安處警誡會面,其後離開灣仔警署,夜晚與妻兒拖着大量行李現身香港國際機場,據了解一家經土耳其輾轉返回英國......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違初選案保釋條件 余慧明被法庭取消保釋 即時還押
47名民主派人士前年因參與「35+」初選,涉違《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前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34歲)去年獲准保釋候訊,惟她被指於今年2月初違反法庭保釋條件,昨(7日)午被警方拘捕。余今天(8日)下午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申請撤回余的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控辯兩方陳詞後,裁定余已違反法庭保釋條件,下令撤回被告保釋;辯方另申請撤銷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羅官考慮後亦否決。
被告余慧明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她連同46名同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去年7月28日,余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最終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批准,她獲准以10萬港元現金及丈夫5萬港元人事擔保保釋,她須交出旅遊證件,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4次到警署報到、遵守每日凌晨12點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
此外,法官亦下令余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可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除投票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亦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不得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案件編號:WKCC813/2021
47名民主派人士前年因參與「35+」初選,涉違《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前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34歲)去年獲准保釋候訊,惟她被指於今年2月初違反法庭保釋條件,昨(7日)午被警方拘捕。余今天(8日)下午被押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控方申請撤回余的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控辯兩方陳詞後,裁定余已違反法庭保釋條件,下令撤回被告保釋;辯方另申請撤銷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羅官考慮後亦否決。
被告余慧明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指她連同46名同案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去年7月28日,余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最終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批准,她獲准以10萬港元現金及丈夫5萬港元人事擔保保釋,她須交出旅遊證件,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4次到警署報到、遵守每日凌晨12點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
此外,法官亦下令余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可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除投票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亦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不得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案件編號:WKCC81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