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檢控主任黃華芬被停職 曾向鄭若驊發信轟警方公然說謊損司法制度
2021/3/17 — 11:00
律政司鄭若驊
《星島日報》今( 17 日)引消息指,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早前已被停職接受調查。有報道早前指,黃華芬於去年 6 月 4 日通過律政司內部電郵系統,呼籲全體檢控主任參與當晚集會(見另稿),黃華芬又曾於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以時任「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發出題為「警方公然說謊,損害司法制度」的電郵,向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投訴。
目前在政府電話簿,其姓名及職位已被刪去,只寫有「懸空」二字,《星島》引述消息指他已離任。
《星島日報》報道指,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於去年 6 月 4 日通過律政司內部電郵系統,呼籲全體檢控主任參與當晚的集會,內容表示「今日有甚麼會比這更有意義的事情呢,希望我們都做同樣嘅事」,電郵結尾更寫「今日將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最後一次的六四」。
律政司當時回應傳媒查詢時指,任何違規個案會由部門按既定程序處理,若調查後發現違規屬實,定會秉公處理,包括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發信 轟警方公然說謊 損司法制度
黃華芬於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2019 年 9 月,以當時「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發出題為「警方公然說謊,損害司法制度」的電郵,向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投訴。信中指出,831 是一個敏感日子,但警方在 831 前拘捕鄭松泰,黃之鋒及區諾軒等 7 人,並於同日的記者會上,公開否認拘捕行動與 831 有關。
黃在信中指,拘捕行動是合符法律程序,但他質疑七名被捕人士涉及的罪行都是早於一、兩個月前發生,為何警方要公然說謊,稱七人在 831 前夕被捕只是巧合。他認為警方即使只是說一句「由於行動理由而不予置評」,都總好過公然撒謊。該電郵在最後寫道:「我們愛香港,眼見香港沉淪令人傷心。在國泰發生的事,遲早會在律政司發生。」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收到黃的電郵後回覆指,「律政司所有人員將繼續按照『檢控守則』的原則維護司法公正,以確保每一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星島日報》指出,律政司認為事態嚴重,決定對事件作出徹查,並調查黃是否違反公務員政治中立或其他守則;並對黃所有有份參與過檢控案件的檔案作出覆核,審視會否有任何涉及反修例事件的案件在處理上出現偏差。
目前政府電話簿內,黃華芬姓名已被刪去,只寫有「懸空」二字,報道又指黃華芬已離任。
曾提醒示威者一旦被捕「唔好講野」 檢控官被調職
報道又說,隸屬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陳姓檢控官,前年曾在社交平台提醒示威者一旦被捕,「記住唔好講野,唔好簽任何文件直到律師來」;並多次留言稱「整個刑事公義系統都因警權不受約束而蕩然無存」、「就算係示威者,你拉嗰啲人咪得囉,點解無差別施襲」等,其言論受到業內人士質疑他教人逃避刑責,以及能否公平公正處理相關案件,他其後被調至民事法律科工作,後來向部門申請病假至今,一直未有上班,在內部的通訊錄中其名字及辦公室電話亦被刪去。
律政司:如發現違規行為 絕不容忍
律政司回應《立場新聞》時指,不評論個別個案。所有涉及公務員的管理,包括升遷、離任或紀律等事宜,都是按既定程序處理;並強調根據《公務員守則》,公務員必須遵從堅守法治、誠實可信、廉潔守正、不偏不倚、政治中立、盡忠職守及專業勤奮的基本信念。
律政司又說,部門人員與其他公務員一樣,公開表達意見時,應確保意見不會引致與其本身職務有利益衝突,或可能令人認為有損其在履行職務時不偏不倚和政治中立的重要原則;如果發現律政司人員有違規行為,律政司會嚴肅處理,絕不容忍。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反蒙面法集會藏鐵支判入更生中心 18歲青年還押百多天求判監代替被拒
2021/3/17 — 11:20 前年 10 月初禁蒙面法生效後,多區有市民遊行及聚集反對立法,演變成街頭衝突。警方在旺角中旅社附近拘捕多人,其中一名 18 歲男學生藏有鐵支,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 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辯方求情時望法庭考慮判監 3 個月,以抵銷 105 天的還押日數。惟裁判官香淑嫻指涉案鐵支長達 115 厘米,加上被告以示威者裝束出現,明顯有備而來,認為案件性質及情節嚴重,終判入更生中心。
法庭早前為被告李熙駿(18 歲,學生)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辯方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感化官不建議判入勞教,但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他又指,被告從他人手中接過鐵支後,曾有一刻想過用作破壞,但沒有付諸實行;被告至今遭還押 105 天,因不知與囚友大聲說話會違反規定,而被警告一次。
辯方指被告日後有意在旅遊業發展
辯方形容,被告少不更事,容易受人影響,現已相當後悔,在還押期間有充分反省,相信他上了寶貴一課。辯方又透露,被告日後有意在旅遊業發展,故他會努力進修,日後重新做人,望法庭給予機會,判處短期監禁。
辯方律師又澄清,早前雖然曾要求法庭考慮判入閉禁式中心,以協助被告更生。惟現時考慮到被告已還押百多天,若然法庭認為 3 個月監禁已足夠,可優先考慮判監,以抵銷還押日數,相信對被告更加公道。不過,如法庭認為 3 個月監禁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的話,仍可考慮中心一類的判刑。
裁判官判刑指,坦白認罪是被告最好的求情理由,考慮到案中鐵支長達 115 厘米,加上被告以典型示威者裝束出現在旺角,明顯有備而來。裁判官重申,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10 年,鑑於本案性質及情節嚴重,認為判入更生中心較合適。
同案兩被告獲撤控、判感化
同案 17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被判 12 個月感化;另一名 17 歲無業青年則獲撤銷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但須自簽 1000 元、守行為兩年;至於被告李駿昊( 20 歲,侍應)則被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囚 8 周。
案件編號:WKCC2466/2020
2021/3/17 — 11:20 前年 10 月初禁蒙面法生效後,多區有市民遊行及聚集反對立法,演變成街頭衝突。警方在旺角中旅社附近拘捕多人,其中一名 18 歲男學生藏有鐵支,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 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辯方求情時望法庭考慮判監 3 個月,以抵銷 105 天的還押日數。惟裁判官香淑嫻指涉案鐵支長達 115 厘米,加上被告以示威者裝束出現,明顯有備而來,認為案件性質及情節嚴重,終判入更生中心。
法庭早前為被告李熙駿(18 歲,學生)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辯方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感化官不建議判入勞教,但建議判入更生中心。
他又指,被告從他人手中接過鐵支後,曾有一刻想過用作破壞,但沒有付諸實行;被告至今遭還押 105 天,因不知與囚友大聲說話會違反規定,而被警告一次。
辯方指被告日後有意在旅遊業發展
辯方形容,被告少不更事,容易受人影響,現已相當後悔,在還押期間有充分反省,相信他上了寶貴一課。辯方又透露,被告日後有意在旅遊業發展,故他會努力進修,日後重新做人,望法庭給予機會,判處短期監禁。
辯方律師又澄清,早前雖然曾要求法庭考慮判入閉禁式中心,以協助被告更生。惟現時考慮到被告已還押百多天,若然法庭認為 3 個月監禁已足夠,可優先考慮判監,以抵銷還押日數,相信對被告更加公道。不過,如法庭認為 3 個月監禁不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的話,仍可考慮中心一類的判刑。
裁判官判刑指,坦白認罪是被告最好的求情理由,考慮到案中鐵支長達 115 厘米,加上被告以典型示威者裝束出現在旺角,明顯有備而來。裁判官重申,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10 年,鑑於本案性質及情節嚴重,認為判入更生中心較合適。
同案兩被告獲撤控、判感化
同案 17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被判 12 個月感化;另一名 17 歲無業青年則獲撤銷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但須自簽 1000 元、守行為兩年;至於被告李駿昊( 20 歲,侍應)則被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成,判囚 8 周。
案件編號:WKCC24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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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三罷】17 歲男生推跌老婦拒捕罪成候判 官不信被告遭警毆:傷勢極其量自己掙扎導致
2021/3/19 — 16:44 前年 11 月 11 日「大三罷」中,一名 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逃避警方追捕時,出手推跌一名迎面而來的老婦,並疑在警員制服時不斷掙扎,其間更大叫「手足救我!」他早前否認普通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兩罪,今( 19 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下月 7 日判刑,以索取拘禁式中心報告。裁判官劉綺雲明言「睇唔到有任何理由要懷疑警員嘅證供」,故拒絕接納被告曾被警踩頭、棍毆致頭部血腫,認為其傷勢「極其量係佢自己跌倒掙扎導致」。
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涉案推撞是否只是意外,以及被告有否掙扎,繼而構成拒捕罪。
官逐點反駁被告自辯說法
裁判官認為,梁姓被告自辯的說法不可信,並遂點反駁。例如他供稱前往上學途中,在「無特別原因」下,坐在港島康山花園對出的石壆休息,其後又承認平日不會這樣做。裁判官質疑,被告的住所與石壆相距僅數分鐘路程,不相信他會無緣無故停下來休息。
裁判官又指,被告聲稱跑至近斜路時,因地勢問題未能及時煞掣,意外推跌由外傭攙扶的老婦周月雲。裁判官認為,假如他的說法屬實,應該在撞跌周婦時道歉,但他卻沒有做到,更何況他在推撞後曾停下一至兩秒,理應有充分時間向對方致歉,明顯不合常理。
對於被告欲側身穿過老婦與外傭之間,避免再有碰撞的說法,裁判官指,當時空間不足,加上外傭正在攙扶老婦,被告必然知道強行突破會發生碰撞,故認為他只是將事件包裝成意外,自圓其說。
被告投訴遭警毆 官拒絕接納
被告曾指自己沒掙扎,亦沒有說過「手足救我!」之類的說話,但仍遭警員棍毆頭部 4 次、腳踩頭部,致頭部血腫,又被膝壓背致呼吸困難;警員尹浩雲早前否認指控,並指當時沒有見到被告頭部有傷痕,不知道他受傷。裁判官明言「睇唔到有任何理由要懷疑警員嘅證供」,認為被告自己跌在地上後奮力反抗,時間不算短,其間又扭動身體、手腳並用,頭部自然會跟著郁動,傷勢「極其量係佢自己跌倒掙扎導致」。
案中被推跌的周婦事後被送院治理,她除了持續頭暈外,其胸口、背部及臀部亦隱隱作痛,留院 3 日並出現後遺症。裁判官認為,周婦在庭上清晰交代事發經過,又示範被推時的動作,明顯是親身經歷,同時與醫療報告大致脗合。裁判官最終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被告蓄意推跌周婦及拒捕罪名成立。
辯方:被告對意外傷及老婦感內疚 願意賠償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案發時年僅 17 歲,現已成年,剛剛升讀大學。在審訊前 6 天,被告的父親突然中風入院,家庭頓失經濟支柱,目前依靠母親兼職維持生計。被告因此深深體會到周婦及其家人的感受,除了親撰道歉信予周婦,亦承諾會支付她的醫療費用。
辯方續指,被告日後必定會謹慎行事,重犯機會很低。其母親亦力證,雖然兒子因本案情緒低落,但處事方面成熟了不少,面對審訊同時兼顧學業及兼職。辯方又強調,本案是單一事件,與社會事件無關,被告因衝動犯案,與本性不符,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裁判官下令將被告還押至 4 月 7 日判刑,其間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被告母親目送兒子步入囚室時,雙眼通紅,不時用紙巾拭淚。
案件編號:ESCC 716/2020
2021/3/19 — 16:44 前年 11 月 11 日「大三罷」中,一名 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逃避警方追捕時,出手推跌一名迎面而來的老婦,並疑在警員制服時不斷掙扎,其間更大叫「手足救我!」他早前否認普通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兩罪,今( 19 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下月 7 日判刑,以索取拘禁式中心報告。裁判官劉綺雲明言「睇唔到有任何理由要懷疑警員嘅證供」,故拒絕接納被告曾被警踩頭、棍毆致頭部血腫,認為其傷勢「極其量係佢自己跌倒掙扎導致」。
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涉案推撞是否只是意外,以及被告有否掙扎,繼而構成拒捕罪。
官逐點反駁被告自辯說法
裁判官認為,梁姓被告自辯的說法不可信,並遂點反駁。例如他供稱前往上學途中,在「無特別原因」下,坐在港島康山花園對出的石壆休息,其後又承認平日不會這樣做。裁判官質疑,被告的住所與石壆相距僅數分鐘路程,不相信他會無緣無故停下來休息。
裁判官又指,被告聲稱跑至近斜路時,因地勢問題未能及時煞掣,意外推跌由外傭攙扶的老婦周月雲。裁判官認為,假如他的說法屬實,應該在撞跌周婦時道歉,但他卻沒有做到,更何況他在推撞後曾停下一至兩秒,理應有充分時間向對方致歉,明顯不合常理。
對於被告欲側身穿過老婦與外傭之間,避免再有碰撞的說法,裁判官指,當時空間不足,加上外傭正在攙扶老婦,被告必然知道強行突破會發生碰撞,故認為他只是將事件包裝成意外,自圓其說。
被告投訴遭警毆 官拒絕接納
被告曾指自己沒掙扎,亦沒有說過「手足救我!」之類的說話,但仍遭警員棍毆頭部 4 次、腳踩頭部,致頭部血腫,又被膝壓背致呼吸困難;警員尹浩雲早前否認指控,並指當時沒有見到被告頭部有傷痕,不知道他受傷。裁判官明言「睇唔到有任何理由要懷疑警員嘅證供」,認為被告自己跌在地上後奮力反抗,時間不算短,其間又扭動身體、手腳並用,頭部自然會跟著郁動,傷勢「極其量係佢自己跌倒掙扎導致」。
案中被推跌的周婦事後被送院治理,她除了持續頭暈外,其胸口、背部及臀部亦隱隱作痛,留院 3 日並出現後遺症。裁判官認為,周婦在庭上清晰交代事發經過,又示範被推時的動作,明顯是親身經歷,同時與醫療報告大致脗合。裁判官最終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被告蓄意推跌周婦及拒捕罪名成立。
辯方:被告對意外傷及老婦感內疚 願意賠償
辯方求情透露,被告案發時年僅 17 歲,現已成年,剛剛升讀大學。在審訊前 6 天,被告的父親突然中風入院,家庭頓失經濟支柱,目前依靠母親兼職維持生計。被告因此深深體會到周婦及其家人的感受,除了親撰道歉信予周婦,亦承諾會支付她的醫療費用。
辯方續指,被告日後必定會謹慎行事,重犯機會很低。其母親亦力證,雖然兒子因本案情緒低落,但處事方面成熟了不少,面對審訊同時兼顧學業及兼職。辯方又強調,本案是單一事件,與社會事件無關,被告因衝動犯案,與本性不符,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裁判官下令將被告還押至 4 月 7 日判刑,其間索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被告母親目送兒子步入囚室時,雙眼通紅,不時用紙巾拭淚。
案件編號:ESCC 716/2020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譚蕙芸
曾於北美洲留學主修電影和心理學,回港後於大學鑽研影星周潤發在港人心目中形象,之後變身記者遊走於報館和電視台,現於大學教書,滿腦子是怪念頭,始終相信文字的魔力。
2019 年的他和今日的他
2021/3/19 — 20:43
在東區法院的小型法庭裡,旁聽席只有能容納十多人。長髮穿藍白間條上衣的母親、穿彩藍和白色綿質休閒服的表姐坐在後方的角落,教會的導師,剛升上大學認識的同學,就已把疫情而限制了旁聽人數的座席擠滿了。
被告人,是個十八歲的學生。他身型瘦削,頭髮過久沒有修剪,已經長得過了耳朵貼在頸上,掛在他身上的藍色西裝外套顯然尺碼過大,亦跟男孩的年歲不搭配,臉上配上一對金屬眼鏡。整個裝扮,都好像預告着青春過早流逝的事實。
開庭前,律師靠近男孩的耳邊,神色凝重地跟他說了很多話。審訊了好一陣子,今天就是裁決的大日子,雖然,這宗案件在整個反修例運動裡,和大量類似的案件一樣,並沒有人記得起。
2019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早上西灣河發生槍擊事件。然而比這件轟動案子更早的清晨六時,同在西灣河一帶,這名男孩離開自己的家,在附近遇上警方,此後發生了甚麼事,各執一詞。
警方說,男孩遇上追捕後,逃走時,推跌一名由外傭攙扶的婆婆,婆婆跌倒受傷,亦在法庭上作證。其後男孩亦絆倒,被拘捕時掙扎,需要由兩名警員把他制服。男孩被告兩宗罪,分別是普通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罪。
男孩一方呢,說自己離家上學時,坐在路旁休息,但看到警察追捕,基於當時新聞而感到懼怕而離開。在路上遇到婆婆和外傭,他嘗試穿過兩人中間,但不成功意外把婆婆推跌。他被捕後,指警察用棍打了他的頭部幾下,並用腳踩了他的頭。其後他到醫院驗傷,腦素描指他頭部有血腫。
警方還有證人指,男孩被捕時,曾大喊一些說話:「我冇野講,手足不要離棄我,救我!」然而男孩一方則否認他當時有說過這句話。
如果時空像一條流動的長河,法庭審訊就像從一條河裡舀一杯水,再把那杯水放進顯微鏡下放大再放大,驗視裡面有沒有異樣的結構。
2019年的11月11日之前,社會已經歷數個月反修例運動,那個清晨的社會氣氛,如何影響一個當時只有17歲男孩,與出手拘捕的警方的心態的社會脈絡,那些宏觀因素,在審訊之中,都被排除在外。
法庭只會檢視那個清晨,發生於那幾條街的人和事。裁判官認為,出庭作供的幾位警員,和那位出庭示範自己當時如何被推跌的婆婆,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的作供並沒有不吻合之處。相反,對於被告的辯解,裁判官認為不可信不可靠。
無論是被告人為何離家一會兒就要坐下來休息,到如果他不犯法為何要逃跑,到撞跌婆婆後為何不即場道歉,裁判官認為這些都是借口。至於男孩頭部傷勢,由於男孩在拘捕後沒有在口供中提及,裁判官認為是被告拒捕時掙扎導致,或他自己跌倒受傷引致的。
裁判官說話語氣柔弱,但聽到這裡,即使「罪成」兩個字未曾從法官的口裡吐出,被告的身體語言已經不同了。他弓着身子,此時西裝外套更顯巨型,過長的手袖下他瘦小的雙手緊握着,有一刻,他把身子倚後,整個人靠在鮮紅色的辦公室座椅上,頭微仰。
判決前,保安輕聲喊:「起身」。男孩站起來,雙手交疊。「兩項罪名成立」,旁聽席和律師團都意識到發生在眼前的事實。
辯方律師立刻進行「求情」程序。
「就在審訊開始6天之前,被告的父親在交通工具上中風暈倒,於醫院及療養院留醫了幾個月,現在雖然回到家裡,但說話和自理能力也受影響,要坐輪椅出入。全家就是靠母親一萬餘元的兼職收入支撐着。法官閣下,我呈上醫院報告。」
「我知道關於其父親情況,在求情時未必有用,但我謙卑的陳詞是,遭逢巨變之後,被告人體會到(被撞跌的)周婆婆及家人的經歷。我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他經歷了這一次之後,成熟咗好多,亦學會照顧家人,往後他定必謹慎。」
此時,旁聽席的母親,開始用紙巾拭淚,更曾拉開口罩抹淚。這位母親年輕,長髮,身型瘦削,穿着少女風的襯衣。旁邊穿休閒衣的女孩,正是和男孩同住,正在大學修讀醫科的表姐。表姐看到姑媽情緒激動,有點不知所措,伸出年幼的手,隔着一個防疫被封條了的空座位,用手微微拍着姑姐的肩膊,以示安慰。
辯方律師指出:「法官閣下,雖然當日有其他示威事件,但那天早上那個地點附近,沒有示威事件,而且事件裡,被告人的衝動行為,和他本質不同。我們或可當作係一件獨立的事件來看。」
「辯方謙卑的陳詞是認為,2019年的他,和今日的他,已經有很大的分別。希望法庭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對他寬大處理。」
裁判官一直在抄寫筆記,在這階段沒有承諾任何懲處形式。判刑前,裁判官按程序把被告人還押,期間拿取不同的報告。
散庭前,裁判官跟控方律師代表說:「控方,你會認為這是一宗和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控方律師點頭同意),那要預先讓我知道你們有甚麼考慮。」
案件押後至4月初判刑。
外判保安從喉嚨深處喊出一聲:「Court!」男孩已經步進了犯人欄。此時一名欄內的胖警員,跟男孩母親說了一些話。母親完全不知道如何應對,從手袋裡挖出一個漲滿了的銀包,遞進欄內交給被告,被告接過再從中掏出自己的身份證,分別前,趕及把銀包交還給母親保管。此時,兒子已經消失在銀前,遺下胖警員,告訴家屬如何到法院樓下去辨理還押手續。
Mo Ling Yip
好不明白。
明明客觀環境不能引証被告因「犯事」而逃避追捕,他也許只是因「害怕」警察而逃走,卻構成「抗拒警務人員」罪及「普通襲擊」罪(因撞到老人家?)?
他藏有攻擊性武器嗎?
他有襲擊警務人員嗎?
他有破壞公衆地方嗎?
香港幾時變成這樣?
不是充滿疑點嗎?
疑點利益已經不能歸於被告嗎?
Chris Chow
其實單是警方證人那句(我冇嘢講,手足不要離棄我,救我) 和被告被打到頭部有血腫,別說裁判官,正常一點有有思考邏輯的人也會站在被告那一方,這是一場羅生門,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不是嘛?再退1佰步,法官判案如果不用考慮被告人的身世和家庭情況,其實用Ai 就可以代替法官(當然用Ai 應該當庭無罪釋放)btw譚老師,沒有遺忘,昨天我坐在外等待到判決,只是和你緣慳一面,不能打個招呼!
P.S.譚老師可有辦法聯絡他們的家人?是否有什麼幫忙?謝謝!
Maggie YU
即使當日撞跌婆婆,出於對事情的恐懼對警務人員的拘捕不合作,當時也受到暴力的相待,但為何與當時社會事件扯上關係?這是什麼世界的法治社會?
評:
筆者的評論是從社會角度來看法官是否判案公平和公正。
就上述案而言,法官有考慮不周之處。
法官應考慮17歲孩童的思想和智力都是不成熟,應沒有太復雜的機心,不能與成熟且受過訓練的警員相比。估計法官把3歲或17歲或幾拾歲的成年人相提并論。這案關鍵點是警員要交待,當時是甚於什麼懷疑或理據去追捕這男童?如果因為他逃跑,所以警員要追捕他?警員沒有男童犯法或合理懷疑證據追捕,這是濫捕。一個17童男童見到警察衝過來起身逃跑是自然動作,任何人都本能反應逃離現場,何況是一個17歲男童?法官説沒有犯罪為何要逃走,這説法是不現實的。況且,警察濫暴毆打市民的畫面是司空見慣。另外,法官為何不信警察暴力弄傷男童?
裁判官認為,假如他的說法屬實,應該在撞跌周婦時道歉,但他卻沒有做到,更何況他在推撞後曾停下一至兩秒,理應有充分時間向對方致歉,明顯不合常理。
法官這說法很離地。該男童當時是被警察狂追捕,不成熟的他一條心只顧逃命,正常反應又怎會停下來向老婦道歉?他在推撞後曾停下一至兩秒,更説明這是意外,這是在瞬息間一種歉意的自然表達。
被告曾指自己沒掙扎,亦沒有說過「手足救我!」之類的說話。警方還有證人指,男孩被捕時,曾大喊一些說話:「我冇野講,手足不要離棄我,救我!」然而男孩一方則否認他當時有說過這句話。
法官應查明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在場。在追捕途中應沒有人群,如屬實情,警方證人不足信。
還有其他例子,筆者不贅。
曾於北美洲留學主修電影和心理學,回港後於大學鑽研影星周潤發在港人心目中形象,之後變身記者遊走於報館和電視台,現於大學教書,滿腦子是怪念頭,始終相信文字的魔力。
2019 年的他和今日的他
2021/3/19 — 20:43
在東區法院的小型法庭裡,旁聽席只有能容納十多人。長髮穿藍白間條上衣的母親、穿彩藍和白色綿質休閒服的表姐坐在後方的角落,教會的導師,剛升上大學認識的同學,就已把疫情而限制了旁聽人數的座席擠滿了。
被告人,是個十八歲的學生。他身型瘦削,頭髮過久沒有修剪,已經長得過了耳朵貼在頸上,掛在他身上的藍色西裝外套顯然尺碼過大,亦跟男孩的年歲不搭配,臉上配上一對金屬眼鏡。整個裝扮,都好像預告着青春過早流逝的事實。
開庭前,律師靠近男孩的耳邊,神色凝重地跟他說了很多話。審訊了好一陣子,今天就是裁決的大日子,雖然,這宗案件在整個反修例運動裡,和大量類似的案件一樣,並沒有人記得起。
2019年11月11日網民號召「大三罷」,早上西灣河發生槍擊事件。然而比這件轟動案子更早的清晨六時,同在西灣河一帶,這名男孩離開自己的家,在附近遇上警方,此後發生了甚麼事,各執一詞。
警方說,男孩遇上追捕後,逃走時,推跌一名由外傭攙扶的婆婆,婆婆跌倒受傷,亦在法庭上作證。其後男孩亦絆倒,被拘捕時掙扎,需要由兩名警員把他制服。男孩被告兩宗罪,分別是普通襲擊,及抗拒警務人員罪。
男孩一方呢,說自己離家上學時,坐在路旁休息,但看到警察追捕,基於當時新聞而感到懼怕而離開。在路上遇到婆婆和外傭,他嘗試穿過兩人中間,但不成功意外把婆婆推跌。他被捕後,指警察用棍打了他的頭部幾下,並用腳踩了他的頭。其後他到醫院驗傷,腦素描指他頭部有血腫。
警方還有證人指,男孩被捕時,曾大喊一些說話:「我冇野講,手足不要離棄我,救我!」然而男孩一方則否認他當時有說過這句話。
如果時空像一條流動的長河,法庭審訊就像從一條河裡舀一杯水,再把那杯水放進顯微鏡下放大再放大,驗視裡面有沒有異樣的結構。
2019年的11月11日之前,社會已經歷數個月反修例運動,那個清晨的社會氣氛,如何影響一個當時只有17歲男孩,與出手拘捕的警方的心態的社會脈絡,那些宏觀因素,在審訊之中,都被排除在外。
法庭只會檢視那個清晨,發生於那幾條街的人和事。裁判官認為,出庭作供的幾位警員,和那位出庭示範自己當時如何被推跌的婆婆,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們的作供並沒有不吻合之處。相反,對於被告的辯解,裁判官認為不可信不可靠。
無論是被告人為何離家一會兒就要坐下來休息,到如果他不犯法為何要逃跑,到撞跌婆婆後為何不即場道歉,裁判官認為這些都是借口。至於男孩頭部傷勢,由於男孩在拘捕後沒有在口供中提及,裁判官認為是被告拒捕時掙扎導致,或他自己跌倒受傷引致的。
裁判官說話語氣柔弱,但聽到這裡,即使「罪成」兩個字未曾從法官的口裡吐出,被告的身體語言已經不同了。他弓着身子,此時西裝外套更顯巨型,過長的手袖下他瘦小的雙手緊握着,有一刻,他把身子倚後,整個人靠在鮮紅色的辦公室座椅上,頭微仰。
判決前,保安輕聲喊:「起身」。男孩站起來,雙手交疊。「兩項罪名成立」,旁聽席和律師團都意識到發生在眼前的事實。
辯方律師立刻進行「求情」程序。
「就在審訊開始6天之前,被告的父親在交通工具上中風暈倒,於醫院及療養院留醫了幾個月,現在雖然回到家裡,但說話和自理能力也受影響,要坐輪椅出入。全家就是靠母親一萬餘元的兼職收入支撐着。法官閣下,我呈上醫院報告。」
「我知道關於其父親情況,在求情時未必有用,但我謙卑的陳詞是,遭逢巨變之後,被告人體會到(被撞跌的)周婆婆及家人的經歷。我呈上被告母親的求情信,他經歷了這一次之後,成熟咗好多,亦學會照顧家人,往後他定必謹慎。」
此時,旁聽席的母親,開始用紙巾拭淚,更曾拉開口罩抹淚。這位母親年輕,長髮,身型瘦削,穿着少女風的襯衣。旁邊穿休閒衣的女孩,正是和男孩同住,正在大學修讀醫科的表姐。表姐看到姑媽情緒激動,有點不知所措,伸出年幼的手,隔着一個防疫被封條了的空座位,用手微微拍着姑姐的肩膊,以示安慰。
辯方律師指出:「法官閣下,雖然當日有其他示威事件,但那天早上那個地點附近,沒有示威事件,而且事件裡,被告人的衝動行為,和他本質不同。我們或可當作係一件獨立的事件來看。」
「辯方謙卑的陳詞是認為,2019年的他,和今日的他,已經有很大的分別。希望法庭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對他寬大處理。」
裁判官一直在抄寫筆記,在這階段沒有承諾任何懲處形式。判刑前,裁判官按程序把被告人還押,期間拿取不同的報告。
散庭前,裁判官跟控方律師代表說:「控方,你會認為這是一宗和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控方律師點頭同意),那要預先讓我知道你們有甚麼考慮。」
案件押後至4月初判刑。
外判保安從喉嚨深處喊出一聲:「Court!」男孩已經步進了犯人欄。此時一名欄內的胖警員,跟男孩母親說了一些話。母親完全不知道如何應對,從手袋裡挖出一個漲滿了的銀包,遞進欄內交給被告,被告接過再從中掏出自己的身份證,分別前,趕及把銀包交還給母親保管。此時,兒子已經消失在銀前,遺下胖警員,告訴家屬如何到法院樓下去辨理還押手續。
Mo Ling Yip
好不明白。
明明客觀環境不能引証被告因「犯事」而逃避追捕,他也許只是因「害怕」警察而逃走,卻構成「抗拒警務人員」罪及「普通襲擊」罪(因撞到老人家?)?
他藏有攻擊性武器嗎?
他有襲擊警務人員嗎?
他有破壞公衆地方嗎?
香港幾時變成這樣?
不是充滿疑點嗎?
疑點利益已經不能歸於被告嗎?
Chris Chow
其實單是警方證人那句(我冇嘢講,手足不要離棄我,救我) 和被告被打到頭部有血腫,別說裁判官,正常一點有有思考邏輯的人也會站在被告那一方,這是一場羅生門,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不是嘛?再退1佰步,法官判案如果不用考慮被告人的身世和家庭情況,其實用Ai 就可以代替法官(當然用Ai 應該當庭無罪釋放)btw譚老師,沒有遺忘,昨天我坐在外等待到判決,只是和你緣慳一面,不能打個招呼!
P.S.譚老師可有辦法聯絡他們的家人?是否有什麼幫忙?謝謝!
Maggie YU
即使當日撞跌婆婆,出於對事情的恐懼對警務人員的拘捕不合作,當時也受到暴力的相待,但為何與當時社會事件扯上關係?這是什麼世界的法治社會?
評:
筆者的評論是從社會角度來看法官是否判案公平和公正。
就上述案而言,法官有考慮不周之處。
法官應考慮17歲孩童的思想和智力都是不成熟,應沒有太復雜的機心,不能與成熟且受過訓練的警員相比。估計法官把3歲或17歲或幾拾歲的成年人相提并論。這案關鍵點是警員要交待,當時是甚於什麼懷疑或理據去追捕這男童?如果因為他逃跑,所以警員要追捕他?警員沒有男童犯法或合理懷疑證據追捕,這是濫捕。一個17童男童見到警察衝過來起身逃跑是自然動作,任何人都本能反應逃離現場,何況是一個17歲男童?法官説沒有犯罪為何要逃走,這説法是不現實的。況且,警察濫暴毆打市民的畫面是司空見慣。另外,法官為何不信警察暴力弄傷男童?
裁判官認為,假如他的說法屬實,應該在撞跌周婦時道歉,但他卻沒有做到,更何況他在推撞後曾停下一至兩秒,理應有充分時間向對方致歉,明顯不合常理。
法官這說法很離地。該男童當時是被警察狂追捕,不成熟的他一條心只顧逃命,正常反應又怎會停下來向老婦道歉?他在推撞後曾停下一至兩秒,更説明這是意外,這是在瞬息間一種歉意的自然表達。
被告曾指自己沒掙扎,亦沒有說過「手足救我!」之類的說話。警方還有證人指,男孩被捕時,曾大喊一些說話:「我冇野講,手足不要離棄我,救我!」然而男孩一方則否認他當時有說過這句話。
法官應查明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在場。在追捕途中應沒有人群,如屬實情,警方證人不足信。
還有其他例子,筆者不贅。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終院海外法官韋彥德:如要違良知做事將離任 不會容許英國最高法院名聲置於險境】
英國《泰晤士報》早前引述消息,指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之一、現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Lord Reed),將會在短期內決定,是否離任終院非常任法官。韋彥德在英國週三(17日)出席國會最高法院年度聽證會時,無透露是否已有決定,指處理這問題要非常小心,形容舉動會是非常嚴重的一步,但如果香港局勢變到他們不能憑良心服務下去,那他就不會再出任香港法官或任命他人來港。他又指,短期內會再與英外相、大法官舉行定期會面,審視委任英法官至香港終審法院的安排。
英國《泰晤士報》早前引述消息,指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之一、現任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Lord Reed),將會在短期內決定,是否離任終院非常任法官。韋彥德在英國週三(17日)出席國會最高法院年度聽證會時,無透露是否已有決定,指處理這問題要非常小心,形容舉動會是非常嚴重的一步,但如果香港局勢變到他們不能憑良心服務下去,那他就不會再出任香港法官或任命他人來港。他又指,短期內會再與英外相、大法官舉行定期會面,審視委任英法官至香港終審法院的安排。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被指入侵警隊內聯網 26 歲男全部罪名不成立 官:登入或為辨別真僞非獲益】
前 IVE 行政助理被指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兩度入侵警隊內聯網「Point From Home」(安全家居警察內聯網),遭控不誠實使用電腦、意圖不誠實使用電腦等三罪。裁判官鍾明新今(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認為沒證據顯示被告登入時,網頁載入了多少內容,亦認為被告進入網站或是如其說法般辨別真僞,而非使自己或他人獲益。
前 IVE 行政助理被指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兩度入侵警隊內聯網「Point From Home」(安全家居警察內聯網),遭控不誠實使用電腦、意圖不誠實使用電腦等三罪。裁判官鍾明新今(1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認為沒證據顯示被告登入時,網頁載入了多少內容,亦認為被告進入網站或是如其說法般辨別真僞,而非使自己或他人獲益。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8人移交港警 國安處接手李宇軒 關注組批押返安排不通知家屬 稱李錄口供沒律師
12港人偷渡案中,8人在內地被判囚7個月,昨刑滿出獄,由深圳移交返港。8人在港所涉6宗案件,分別由警隊各部門跟進,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昨早現身天水圍警署,據悉接手調查「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圖)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據了解,眾人被通宵扣查,除李宇軒外,早前已被落案控告的7人因違反法庭指示,今日會由法官決定檢疫地點安排。「12港人關注組」昨批評警方沒向家屬交代移交安排,又表示李宇軒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錄口供;另各人所涉案件部分排期至2023年,很大可能無法保釋,將長期羈押。
李涉勾結外國洗錢 至昨未起訴
警方昨在深圳灣口岸分批接收內地執法機關送返的8名男子,並帶返天水圍警署。據現場觀察,自早上10時許至下午5時,8名疑犯黑布蒙頭,分4批乘七人車或私家車,由警車開路駛入警署。
據了解,首名到達的是李宇軒,他到達天水圍警署時,李桂華與國安處人員在場。李宇軒去年8月10日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8人一同被捕,李被捕罪名為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洗黑錢,至昨晚未被起訴。
第二批到達的被捕者是嚴文謙、張銘裕和張俊富,他們屬同案被告,據悉「落簿」後被帶到大埔警署;第三批到達的是鄭子豪、黃偉然及李子賢。最後返港的是郭子麟。
警方昨發新聞稿,表示內地執法機關完成相關司法程序後將8人移交,6宗在港發生的案件分別由國安處、商業罪案調查科、港島總區刑事部、新界北總區刑事部和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跟進。
關注組:警稱李「唔想見律師」
多名家屬昨早9時許到達天水圍警署外守候,有家屬見七人車駛過,連聲高呼家人姓名,「阿仔媽咪喺度呀,打電話畀我呀」(見另稿)。
協助家屬的「12港人關注組」成員鄒幸彤昨傍晚見記者表示,對警方的移交安排非常失望,稱家屬連日向警方、入境處等查詢,但警方從來無交代,「相信大家可以理解,整整7個月,212日,無見到家人,他們急切希望見一面」、「家人卑微的要求,想送一件衫,想送一啲嘢食畀佢哋仔仔都要起碼知道去邊」,批評警方沒交代8人被送往何處,律師要逐間警署查問,其中李宇軒的律師中午到達警署申請會見,警員稱李「錄緊口供唔想見律師」,質疑李在沒律師陪同下錄取口供。
警:按程序行事 尊重被捕人權利
有家屬接「報平安」電話可見面
警方回應稱,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會按照相關法例、既定程序或守則行事。警方稱一向尊重被捕人的權利,所有被捕人均受法律保障。
據了解,有家屬昨接獲被囚親人電話報平安,亦有家屬可與親人見面。有部分疑犯向警方表示,暫毋須律師代表。
鄒幸彤:喬映瑜鄧棨然送粵兩監獄
鄒幸彤表示,12港人所涉案件部分排期至2023年,很大可能無法保釋,將面臨長期羈押。至於仍未返港、因「組織偷越國(邊)境罪」罪成分別判囚2年及3年的喬映瑜及鄧棨然,鄒幸彤透露,喬已被送至廣東省女子監獄,鄧則被送至廣東省從化監獄,二人家屬至今各收到一封信,未有接到電話。
第三批疑犯昨午4時許到達天水圍警署,圖為其中一名疑犯被押解落車。據了解,第三批返港的是鄭子豪、黃偉然及李子賢。12港人偷渡案中,8人在內地被判囚7個月,昨刑滿出獄,由深圳移交返港。8人在港所涉6宗案件,分別由警隊各部門跟進,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昨早現身天水圍警署,據悉接手調查「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圖)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據了解,眾人被通宵扣查,除李宇軒外,早前已被落案控告的7人因違反法庭指示,今日會由法官決定檢疫地點安排。「12港人關注組」昨批評警方沒向家屬交代移交安排,又表示李宇軒在沒有律師陪同下錄口供;另各人所涉案件部分排期至2023年,很大可能無法保釋,將長期羈押。
李涉勾結外國洗錢 至昨未起訴
警方昨在深圳灣口岸分批接收內地執法機關送返的8名男子,並帶返天水圍警署。據現場觀察,自早上10時許至下午5時,8名疑犯黑布蒙頭,分4批乘七人車或私家車,由警車開路駛入警署。
據了解,首名到達的是李宇軒,他到達天水圍警署時,李桂華與國安處人員在場。李宇軒去年8月10日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8人一同被捕,李被捕罪名為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洗黑錢,至昨晚未被起訴。
第二批到達的被捕者是嚴文謙、張銘裕和張俊富,他們屬同案被告,據悉「落簿」後被帶到大埔警署;第三批到達的是鄭子豪、黃偉然及李子賢。最後返港的是郭子麟。
警方昨發新聞稿,表示內地執法機關完成相關司法程序後將8人移交,6宗在港發生的案件分別由國安處、商業罪案調查科、港島總區刑事部、新界北總區刑事部和東九龍總區刑事部跟進。
關注組:警稱李「唔想見律師」
多名家屬昨早9時許到達天水圍警署外守候,有家屬見七人車駛過,連聲高呼家人姓名,「阿仔媽咪喺度呀,打電話畀我呀」(見另稿)。
協助家屬的「12港人關注組」成員鄒幸彤昨傍晚見記者表示,對警方的移交安排非常失望,稱家屬連日向警方、入境處等查詢,但警方從來無交代,「相信大家可以理解,整整7個月,212日,無見到家人,他們急切希望見一面」、「家人卑微的要求,想送一件衫,想送一啲嘢食畀佢哋仔仔都要起碼知道去邊」,批評警方沒交代8人被送往何處,律師要逐間警署查問,其中李宇軒的律師中午到達警署申請會見,警員稱李「錄緊口供唔想見律師」,質疑李在沒律師陪同下錄取口供。
警:按程序行事 尊重被捕人權利
有家屬接「報平安」電話可見面
警方回應稱,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會按照相關法例、既定程序或守則行事。警方稱一向尊重被捕人的權利,所有被捕人均受法律保障。
據了解,有家屬昨接獲被囚親人電話報平安,亦有家屬可與親人見面。有部分疑犯向警方表示,暫毋須律師代表。
鄒幸彤:喬映瑜鄧棨然送粵兩監獄
鄒幸彤表示,12港人所涉案件部分排期至2023年,很大可能無法保釋,將面臨長期羈押。至於仍未返港、因「組織偷越國(邊)境罪」罪成分別判囚2年及3年的喬映瑜及鄧棨然,鄒幸彤透露,喬已被送至廣東省女子監獄,鄧則被送至廣東省從化監獄,二人家屬至今各收到一封信,未有接到電話。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警 6.12 中信射催淚彈 岑子杰提司法覆核 高院指具合理勝訴機會 可改以其他民事方式續訴訟
2021/3/24 — 11:40 民陣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中信大廈外舉行反修例集會,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及後金鐘一帶發生激烈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人群。時任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與一名參與集會者,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當日在中信大廈外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的決定,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案件早前經聆訊後,法官周家明今頒布判決,指申請人部分申請理據,質疑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行動,是否違憲及違反《 公安條例》、《警察通例》及警方內部武力使用守則,具合理可爭辯之處及有合理勝訴機會。但相關理據涉及事實爭議,未能透過現有證據解決,如申請方有意改以民事形式繼續訴訟,法庭批准申請方可於 14 天內提出申請,並提交書面陳詞。
申請人分別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集會參與者楊國明,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答辯人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黃佩琪和張天任代表。
申請人於是次覆核申請中提出的理據,包括指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的行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3 條、《公安條例》第 46 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 條、《警察通例》29 條及《警察武器訓練手冊》第13章。法官於判詞指,根據目前資料,申請方提出的部分理據具合理可爭辯之處,為當中涉及事實爭議有待解決,並強調他早前已指出,司法覆核申請並不適宜用作解決事實爭議。
法官指本案要處理的事項,是應否直接駁回申請人的相關理據,留待申請人決定是否針對警務處處長展開一般民事訴訟行動,還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 號命令第 9(5)條,命令將案件改以民事訴訟形式繼續進行。法官指由於他尚未就有關申請聽取雙方陳詞,故認為現階段不宜直接駁回申請方的相關理據。
法官又指他認為本案並不涉及《警察通例》 29 條及《警察武器訓練手冊》第 13 章的錯誤解讀或應用,而是警方有否違反相關條例。法官亦不認為申請方濫用程序,因監警會及警察投訴課並沒有權利批准申請人於本案中所尋求的濟助。
至於申請人提出的另一理據,即質疑《公安條例》17(2)/(3)條違憲,認為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對集會自由權利構成不合理限制,法官周家明指表示集會自由權利並非絕對,終審法院於禁蒙面法的裁決中亦已確認,政府可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合法集會和平進行,相關做法並不違憲,故他作為原訟庭法官並無空間裁定有關條文違憲,故駁回申請方此項申請理據。
法官最終裁決指,申請人部分申請理據,即質疑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行動,是否違憲及違反《 公安條例》、《警察通例》及《警察武器訓練手冊》,具合理可爭辯之處及有合理勝訴機會,但相關理據涉及事實爭議,未能透過現有證據解決,如申請方有意改以民事形式繼續訴訟,法庭批准申請方可於 14 天內提出申請,並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編號:HCAL 2670/2019
2021/3/24 — 11:40 民陣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中信大廈外舉行反修例集會,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及後金鐘一帶發生激烈衝突,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人群。時任民陣召集人岑子杰與一名參與集會者,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當日在中信大廈外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的決定,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案件早前經聆訊後,法官周家明今頒布判決,指申請人部分申請理據,質疑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行動,是否違憲及違反《 公安條例》、《警察通例》及警方內部武力使用守則,具合理可爭辯之處及有合理勝訴機會。但相關理據涉及事實爭議,未能透過現有證據解決,如申請方有意改以民事形式繼續訴訟,法庭批准申請方可於 14 天內提出申請,並提交書面陳詞。
申請人分別為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集會參與者楊國明,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答辯人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黃佩琪和張天任代表。
申請人於是次覆核申請中提出的理據,包括指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驅散人群的行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3 條、《公安條例》第 46 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A 條、《警察通例》29 條及《警察武器訓練手冊》第13章。法官於判詞指,根據目前資料,申請方提出的部分理據具合理可爭辯之處,為當中涉及事實爭議有待解決,並強調他早前已指出,司法覆核申請並不適宜用作解決事實爭議。
法官指本案要處理的事項,是應否直接駁回申請人的相關理據,留待申請人決定是否針對警務處處長展開一般民事訴訟行動,還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 號命令第 9(5)條,命令將案件改以民事訴訟形式繼續進行。法官指由於他尚未就有關申請聽取雙方陳詞,故認為現階段不宜直接駁回申請方的相關理據。
法官又指他認為本案並不涉及《警察通例》 29 條及《警察武器訓練手冊》第 13 章的錯誤解讀或應用,而是警方有否違反相關條例。法官亦不認為申請方濫用程序,因監警會及警察投訴課並沒有權利批准申請人於本案中所尋求的濟助。
至於申請人提出的另一理據,即質疑《公安條例》17(2)/(3)條違憲,認為警方規管集會、遊行及聚集的權力,對集會自由權利構成不合理限制,法官周家明指表示集會自由權利並非絕對,終審法院於禁蒙面法的裁決中亦已確認,政府可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合法集會和平進行,相關做法並不違憲,故他作為原訟庭法官並無空間裁定有關條文違憲,故駁回申請方此項申請理據。
法官最終裁決指,申請人部分申請理據,即質疑警方施放催淚彈驅散行動,是否違憲及違反《 公安條例》、《警察通例》及《警察武器訓練手冊》,具合理可爭辯之處及有合理勝訴機會,但相關理據涉及事實爭議,未能透過現有證據解決,如申請方有意改以民事形式繼續訴訟,法庭批准申請方可於 14 天內提出申請,並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編號:HCAL 2670/2019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男警認猥褻 6 女童囚 46 個月 律政司申刑期覆核 被告已服刑完畢出獄
2021/3/25 — 11:06
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至少 6 名年 11 至 14 歲的女童後,趁見面時加以侵犯,包括強吻、口交、摸胸摸臀、伸手入私處,甚至在公園迫誘女童性交。男警早前認罪,今年 1 月於區域法院被判刑 46 個月。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刑期,案件今於高等法院提訊,並押後再訊。余俊鑫今日並非經由囚室進入法庭,而是經公眾途徑進入高院法院大樓。
據了解,由於余於 2018 年 8 月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候訊,故即使他今年 1 月始被判囚 46 個月,但扣除他遭還押日子後,他最近已刑滿出獄,暫時回復自由身。
律政司一方指已準備好進行聆訊,預計需時約半天。答辯人即男警余俊鑫一方的律師代表則指,昨日才收到指示,需時 4 星期了解是否須向律政司一方索取其他文件包括證人供詞等,及遞交書面陳詞,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則指案件相對簡單,所需文件應亦齊全,最終給予答辯方 3 周時間,至於案件正式聆訊日期則有待確定。
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中等偏高
法官祁士偉早前判刑時指,根據被告余俊鑫(35歲)的心理報告內容,被告的重犯機會為中等至偏高,建議他接受進一步治療。辯方求情時則透露,被告遭還押後已主動接受精神治療,顯示他有決心改過,防止自己再犯案。
法官指考慮相關案例後,指被告違反誠信,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事主,被告利用互聯網掩飾身份,以發展情侶關係為藉口侵犯部分受害者,亦曾以援交形式侵犯兩女童,有受害者出於壓力而就範,順應被告要求,其中一名受害者事後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法官最終指案件涉及多個加刑因素,包括被告為成年人,案中事主則均未成年,雙方年齡差距頗大,受害者人數多及犯案次數頻密。被告又利用社交媒體掩飾身份及結交受害人等。但法官指被告於犯案過程中並沒有利用其警員身份,而是以其他虛假身份犯案,故認為其警員身份並非加刑因素。
法官續指案情嚴重,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認罪扣減刑期等後,認為適當刑期應為 48 個月,但指被告認罪令事主毋須出庭作供,額外扣減2個月刑期,最終判囚 46 個月。
案件編號:CAAR4/2021
2021/3/25 — 11:06
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至少 6 名年 11 至 14 歲的女童後,趁見面時加以侵犯,包括強吻、口交、摸胸摸臀、伸手入私處,甚至在公園迫誘女童性交。男警早前認罪,今年 1 月於區域法院被判刑 46 個月。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刑期,案件今於高等法院提訊,並押後再訊。余俊鑫今日並非經由囚室進入法庭,而是經公眾途徑進入高院法院大樓。
據了解,由於余於 2018 年 8 月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候訊,故即使他今年 1 月始被判囚 46 個月,但扣除他遭還押日子後,他最近已刑滿出獄,暫時回復自由身。
律政司一方指已準備好進行聆訊,預計需時約半天。答辯人即男警余俊鑫一方的律師代表則指,昨日才收到指示,需時 4 星期了解是否須向律政司一方索取其他文件包括證人供詞等,及遞交書面陳詞,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則指案件相對簡單,所需文件應亦齊全,最終給予答辯方 3 周時間,至於案件正式聆訊日期則有待確定。
報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中等偏高
法官祁士偉早前判刑時指,根據被告余俊鑫(35歲)的心理報告內容,被告的重犯機會為中等至偏高,建議他接受進一步治療。辯方求情時則透露,被告遭還押後已主動接受精神治療,顯示他有決心改過,防止自己再犯案。
法官指考慮相關案例後,指被告違反誠信,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事主,被告利用互聯網掩飾身份,以發展情侶關係為藉口侵犯部分受害者,亦曾以援交形式侵犯兩女童,有受害者出於壓力而就範,順應被告要求,其中一名受害者事後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法官最終指案件涉及多個加刑因素,包括被告為成年人,案中事主則均未成年,雙方年齡差距頗大,受害者人數多及犯案次數頻密。被告又利用社交媒體掩飾身份及結交受害人等。但法官指被告於犯案過程中並沒有利用其警員身份,而是以其他虛假身份犯案,故認為其警員身份並非加刑因素。
法官續指案情嚴重,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認罪扣減刑期等後,認為適當刑期應為 48 個月,但指被告認罪令事主毋須出庭作供,額外扣減2個月刑期,最終判囚 46 個月。
案件編號:CAAR4/2021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12 港人】李宇軒拒見律師下落未明 妹妹:人間蒸發如同內地 家書曾表明盼家屬安排律師
2021/3/26 — 0:17
12 港人案中, 8 人周一 ( 22 日) 內地刑滿後移交香港,惟李宇軒至今下落未明,懲教及警方均未向家屬交代其位置,而李宇軒亦拒絕了家屬安排的律師。李宇軒妹妹今日(25 日)接受訪問時透露,李宇軒早於在深圳寄予家屬的信件中表明,希望回港後向家人報平安,並希望家屬在香港安排律師,認為現時情況可疑及不尋常。她指沒有想過李宇軒回港後,是遇上在內地一樣的事情,「冇諗過返來香港,其實原來做嘅程序,同你送中一模一樣,都係要打鑼打鼓搵人。」
妹妹:李宇軒人間蒸發極不尋常
李宇軒妹妹接受訪問時透露,家屬委派律師與李宇軒見面,但李宇軒卻表示不需要律師。他提堂時無辯方律師出庭,至今仍不知道李宇軒是否有代表律師,形容情況極不尋常,「個人返咗來香港都係人間蒸發。」
至於懲教未向家屬交代其位置,署方早前回覆查詢,拒絕評論個別個案,但稱若在囚人士拒絕向任何人透露其羈押地點,署方會按照其意願處理。
李宇軒妹妹批評,即使假設李宇軒表示不願意透露其羈押地點,但不等如署方可以不透露李宇軒是否受其看管,「如果真係由懲教看管,咪應該話你知有呢個人;但唔話你知佢喺邊但我收埋咗,你唔可以話冇呢個人。」
難理解李宇軒態度轉變不要家人安排律師
李宇軒妹妹透露,早前李宇軒在深圳寫給家屬的信件,是有明確表示希望回港後向他們報平安,及希望家屬在香港安排律師,但現時情況卻是李宇軒拒絕律師安排,懲教署稱查無此人,「我覺得兩件事上都係好可疑,或者係我唔理解返香港之後發生咩事,先會令佢有呢個態度上轉變,點解突然間唔要我哋律師,亦都唔想畀我哋知佢係邊到呢?」
她稱,原先以為李宇軒回港後,可以確保其個人最基本保障,「冇諗過返來香港,其實原來做嘅程序,同你送中一模一樣,都係要打鑼打鼓搵人、都係我哋律師、家人見唔到人,跟住去見人又會話有自己律師,個律師又係神秘律師;理論上交畀懲教看管,懲教又話冇呢個人。」她續指,完全沒有想過李宇軒回港後,是遇上在內地一樣的事情。
被問及會否有進一步行動,李宇軒妹妹稱會繼續致電向政府查詢,現時最希望得知李宇軒的身體情況、精神狀況、基本需要等。
2021/3/26 — 0:17
12 港人案中, 8 人周一 ( 22 日) 內地刑滿後移交香港,惟李宇軒至今下落未明,懲教及警方均未向家屬交代其位置,而李宇軒亦拒絕了家屬安排的律師。李宇軒妹妹今日(25 日)接受訪問時透露,李宇軒早於在深圳寄予家屬的信件中表明,希望回港後向家人報平安,並希望家屬在香港安排律師,認為現時情況可疑及不尋常。她指沒有想過李宇軒回港後,是遇上在內地一樣的事情,「冇諗過返來香港,其實原來做嘅程序,同你送中一模一樣,都係要打鑼打鼓搵人。」
妹妹:李宇軒人間蒸發極不尋常
李宇軒妹妹接受訪問時透露,家屬委派律師與李宇軒見面,但李宇軒卻表示不需要律師。他提堂時無辯方律師出庭,至今仍不知道李宇軒是否有代表律師,形容情況極不尋常,「個人返咗來香港都係人間蒸發。」
至於懲教未向家屬交代其位置,署方早前回覆查詢,拒絕評論個別個案,但稱若在囚人士拒絕向任何人透露其羈押地點,署方會按照其意願處理。
李宇軒妹妹批評,即使假設李宇軒表示不願意透露其羈押地點,但不等如署方可以不透露李宇軒是否受其看管,「如果真係由懲教看管,咪應該話你知有呢個人;但唔話你知佢喺邊但我收埋咗,你唔可以話冇呢個人。」
難理解李宇軒態度轉變不要家人安排律師
李宇軒妹妹透露,早前李宇軒在深圳寫給家屬的信件,是有明確表示希望回港後向他們報平安,及希望家屬在香港安排律師,但現時情況卻是李宇軒拒絕律師安排,懲教署稱查無此人,「我覺得兩件事上都係好可疑,或者係我唔理解返香港之後發生咩事,先會令佢有呢個態度上轉變,點解突然間唔要我哋律師,亦都唔想畀我哋知佢係邊到呢?」
她稱,原先以為李宇軒回港後,可以確保其個人最基本保障,「冇諗過返來香港,其實原來做嘅程序,同你送中一模一樣,都係要打鑼打鼓搵人、都係我哋律師、家人見唔到人,跟住去見人又會話有自己律師,個律師又係神秘律師;理論上交畀懲教看管,懲教又話冇呢個人。」她續指,完全沒有想過李宇軒回港後,是遇上在內地一樣的事情。
被問及會否有進一步行動,李宇軒妹妹稱會繼續致電向政府查詢,現時最希望得知李宇軒的身體情況、精神狀況、基本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