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咬斷警手指等 港大畢業生願接受行為構成「企圖襲警」 准保釋候判
2020/12/29 — 15:48
去年 7 月 14 日沙田大遊行後,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被指咬斷一名警長的手指末端,及曾以雨傘揮擊兩名警員,被控四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辯方今表示,願意接受交替的「企圖襲警」代替襲警罪,惟控方維持本案證據顯示被告曾經襲警。而「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罪或其他交替裁決,則交由法庭裁斷。法官陳仲衡押後裁決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控方案情指,被告從新城市廣場四樓向三樓投擲一把雨傘後,沿扶手電梯跑到三樓,再撿起雨傘襲擊警員葉卓軒以及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其後警長梁啟業協助制服被告,被告反抗,梁啟業用右手控制被告頭部,遭被告咬斷右手無名指末端。
官質疑辯方指沒有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涉及被告投擲雨傘,辯方不爭議被告投擲雨傘的行為能夠「擾亂秩序」,但不同意其行為能夠滿足另一控罪元素,即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辯方引述案例,強調法庭必須考慮被告的行為有否「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但案發當時,新城市廣場三樓的社會安寧本來已被破壞,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扔下雨傘的行為有關。尤其片段顯示,當時無人起哄,甚至無人留意被告扔下雨傘。
法官質疑辯方,問及為何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一定是「從無到有」而不能繼續,及是否只有作出激使行為的「第一個人」才能被控?辯方確認,指出此控罪(《公安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原意是預防性質,與緊隨其後的「非法集結」及「暴動」(第 18、19 條)屬漸進關係。並認為後續參與的人士,應被控以其他控罪,而非被告面對的「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辯方:長傘從未接觸警員 只接受企圖襲警
第二、三項控罪指稱,被告當日至少三次揮擊長傘,揮中警員葉卓軒;而時任高級警司梁子健聲稱無名指被擊中,導致骨折,分別起訴被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及襲警罪。
就襲警罪,雙方今向法庭表示,被告願意接受其行為能構成「企圖襲警」。但法官指出,此控罪的關鍵在於被告曾否打中警員葉卓軒。
控方指案發片段支持警員葉卓軒的供詞,加上被告當時「滾動式向前衝」向警員,法庭有足夠證據裁定被告襲警罪成。辯方強調,片段顯示被告並無擊中葉,但的確顯示被告將雨傘向下揮動兩次,「企圖十分清晰」,故只願意承認企圖襲警。雙方交由法庭作事實裁決。
控方亦指,梁子健的無名指骨折,明顯構成法律上的「嚴重傷害」(grevious bodily harm),而傷勢亦是由被告造成,法庭有基礎判處被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成。即使法庭認為梁的骨折不構成「嚴重傷害」,法庭仍應該作交替裁決,判以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辯方承認,被告的確曾推跌梁一下,但梁明言其手指的傷勢是倒地後才造成。辯方亦重申,被告揮動的雨傘並無擊中警員,梁也承認嘗試制服被告時,未能成功捉住被告的雨傘,證明兩人沒有接觸,使控方的檢控基礎「蕩然無存」。
專家承認咬噬動作可能無意識
指控被告咬斷警長梁啟業右手無名指末端的「有意圖傷人」罪,辯方力陳,控方的醫生專家證人在盤問下承認,被告咬噬的動作有可能是無意識的反射行為,「不知道有沒有咬噬反射」。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根本「做唔到決定去唔去咬」,有可能完全沒有犯罪意圖,所以任何其他傷人相關的交替裁決亦不適用。「不理案件幾觸目,傷勢幾嚴重,專家講嘅就係專家」。而被告亦願意接受其行為能構成「企圖襲警」,並非向法庭表示他完全不需要負責,但審視證據後,辯方認為「有意圖傷人」罪不應成立。
法官陳仲衡押後裁決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第 8 法庭頒佈,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被告杜啟華(23 歲,法律行政文員),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 4 罪,指他去年 7 月 14 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員 20335 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意圖使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
案件編號:DCCC778/2019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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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圍警署現場】12 港人中兩未成年者於警署接受調查 一直協助家屬的鄒家成、朱凱廸、岑敖暉、鄒幸彤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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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灣河中槍學生 受手術後遺症影響 今以輪椅代步出庭
2020/12/29 — 17:48 2020 年 12 月29 日,西灣河中槍學生周柏均坐輪椅出庭
去年 11 月 11 日, 21 歲周姓男子在西灣河被警員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被控「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及與 20 歲男子同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及「企圖搶劫」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周今天以輪椅代步出庭,透露手術後遺症導致腸臟問題,每月均感到疼痛,使進食及飲水困難,需要定期回醫院覆診。辯方向控方索取《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等文件,控方需時考慮。法官胡雅文押後案件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再提訊,兩人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第一被告周柏均(21 歲,學生)及第二被告胡子健(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A,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周柏均同時被控企圖從警員 A 的合法羈押逃脫。
周柏均受槍傷之後做手術,曾表示想吃樂天熊仔餅,獲支持者送贈一大袋熊仔餅,因此被稱作「熊仔餅」。
案件編號:DCCC475/2020
評:從視頻的證物看,看不出周柏均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很難想象有人在面對著槍手擎槍情況下企圖搶劫槍,這不合常理。
如在外國,這警員會被控故意殺人罪。開槍警不被起訴,而被槍傷者反被起訴。開槍警員被私人起訴也被律政司介入,證為證據不足。證據是否不足應由法庭判決,律政司未審先判是破壞法治和司法制度。這案件在社會引發高度關注及爭議,並普遍認為律政司對司法制度的不遵守。為甚麼不由法庭審判來解決社會大眾的疑慮?很懷疑起訴被槍傷者是為了掩蓋和庇護開槍警?
2020/12/29 — 17:48 2020 年 12 月29 日,西灣河中槍學生周柏均坐輪椅出庭
去年 11 月 11 日, 21 歲周姓男子在西灣河被警員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被控「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及與 20 歲男子同被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及「企圖搶劫」罪,今(29日)於區域法院再提堂。
周今天以輪椅代步出庭,透露手術後遺症導致腸臟問題,每月均感到疼痛,使進食及飲水困難,需要定期回醫院覆診。辯方向控方索取《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等文件,控方需時考慮。法官胡雅文押後案件至 2021 年 3 月 23 日再提訊,兩人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第一被告周柏均(21 歲,學生)及第二被告胡子健(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A,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周柏均同時被控企圖從警員 A 的合法羈押逃脫。
周柏均受槍傷之後做手術,曾表示想吃樂天熊仔餅,獲支持者送贈一大袋熊仔餅,因此被稱作「熊仔餅」。
案件編號:DCCC475/2020
評:從視頻的證物看,看不出周柏均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很難想象有人在面對著槍手擎槍情況下企圖搶劫槍,這不合常理。
如在外國,這警員會被控故意殺人罪。開槍警不被起訴,而被槍傷者反被起訴。開槍警員被私人起訴也被律政司介入,證為證據不足。證據是否不足應由法庭判決,律政司未審先判是破壞法治和司法制度。這案件在社會引發高度關注及爭議,並普遍認為律政司對司法制度的不遵守。為甚麼不由法庭審判來解決社會大眾的疑慮?很懷疑起訴被槍傷者是為了掩蓋和庇護開槍警?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12.31 終審法院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 黎智英暫獲保釋 終審法院下午裁決 終審法院現場
律政司申請再次羈押黎智英 終審法院押後至下午四時裁決
律政司申請再次羈押黎智英 終審法院押後至下午四時裁決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2020/12/31 — 12:17 2020 年 12 月 31 日,黎智英在終審法院出庭應訊。
壹傳媒主席黎智英被控欺詐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遭還柙 20 日後,上周三(23日)獲於高院,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惟律政司不滿決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及申請臨時命令要求等候上訴許可期間,再次羈押黎智英,終院今早(31日)開庭處理,並由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處理,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押後今日下午4時裁決。
黎智英中午緩步走出終審法院,登上座駕離去,下午約 3 時 30 分,黎智英再次步入終審法院,現場市民高叫「黎生無罪」、「黎生加油」,黎智英則數度曲手臂作加油手勢,低頭未有回應。另外,在示威區再有人示威,反對黎智英保勢,稱其「背景複雜」,是「大漢奸」。
黎智英繼續由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律政司一方亦續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律政司一方指,是次申請涉及兩個議題,一為高院法官作出的保釋決定,是否屬於《終審法院條例》31條所指的「最終決定」;其次為應該如何解讀國安法第42(2)條有關保釋的條文。
周天行陳詞指,律政司認為高院法官李運騰決定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屬於「最終決定」,因法官一旦批准保釋,辯方雖然可以情況有重大情況改變為由,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或覆核保釋,但控方卻無法作出相關申請,故認為該保釋決定屬於「最終決定」,終審法院有權處理。馬道立則一度質疑指,如保釋決定並非「最終決定」,終審法院便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保釋事宜,終審法院就無法處理,縱使如何不公亦無能為力。馬道立其後又指,難以接受律政司一方指,一旦批出保釋,控方不可向法庭提出保釋覆核或申請撤銷保釋的說法,且律政司一方亦無提供任何案例。
律政司:國安法保釋門檻較高 「一次也不能承受」潛逃或再危國安
至於如何解讀國安法第42(2)條條文,周天行則表示法官李運騰錯誤解讀相關條文,指對方不應以保釋條件來降低潛逃或再犯風險。周指出,《港區國安法》第 42 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中有關字眼並不相同,前者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後者則為「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會有下列行為,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周認為 42 條就保釋的門檻較高,及維護國家安全為至為重要的考慮,並指「一次也不能承受相關被告潛逃或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律政司:違國安法可判終身 與謀殺罪相似
周續指相關控罪涉及危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判處終身監禁,罪責與謀殺罪相似,而法庭一般不會給予謀殺罪被告保釋。
律政司一方又認為,《港區國安法》立法時,必然有考慮香港法例,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條,而國安法42條中並不包括第9條須考慮保釋條件等字眼,顯示其立法原意為考慮保釋時,只須考慮涉案的證據,不應考慮保釋條件對再犯風險的影響,並認為國安法42條顯著削弱對「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考慮。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指,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終審法院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保釋事宜,亦不認同律政司一方所致,根據《終審法院條例》,保釋決定屬「最終決定」,並指保釋並非處理案件程序中重要或顯著的部分,律政司一方所引用的麥允齡案例可如何支持其理據。至於國安法第42條是否有合理可爭辯之處,黎智英一方認為法官李運騰於早前相關判詞中的解讀並無不妥,故國安法42條並不具合理可爭辯之處。
黎智英一方:終院就保釋沒有司法管轄權
律政司一方又申請臨時羈押黎智英以等候上訴,並指如批准上訴會盡快安排審期。鄧樂勤則表示,根據相關的《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終審法院並無司法權限處理相關事宜。馬道立則表示對此感到奇怪,及如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具有相關司法權限,而終審法院沒有,似乎出現法律漏洞,但鄧樂勤指法例列明如此。
終審法院中午休庭,押後至下午 4 時裁決,以處理律政司要求再次羈押黎智英的申請。中午 12 時許,黎智英由律師、助手陪同,緩步走出終審法院,登上座駕離去。
黎智英步出時沒有發言,現場市民高呼「莫須有罪名」、「黎生加油」等聲援。多架警車在場戒備,大批警員以鐵馬、橙帶隔開黎智英與記者,以人鏈欄在黎智英車旁,再三要求記者留在行人路上。
黎智英本月23 日向高院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聽罷雙方陳詞後,批准黎保釋。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即時表示,引用《終審法院條例》31條及32、35條等,指案件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論點,即涉及如何解讀國安法第42條,將會上訴至終審法院,並申請於上訴期間將黎羈留,李運騰早前聽取陳詞後拒絕控方申請,其後於書面判詞中引述案例指,保釋申請並不屬於《終審法院條例》條例31條中所指的「上訴法庭的最終決定」,故拒絕申請。
法官雖然批准黎智英保釋,但條件苛刻,包括要求 1,000 萬元現金擔保金、人事擔保 30 萬元,黎智英全日 24 小時不離開其住所,除非到警署報到或上庭應訊,並禁止他接受任何形式訪問、不得於社交媒體發文等。
案件編號:FAMP 1/2020
黎智英再遭還押 終審法院現場 4.33pm
評:香港法官按指示判案?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前香港眾志副主席,南區區議員袁嘉蔚亦表示已確認事件屬實。正向懲教署查詢,正待回覆。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黎智英再還柙 鎖上手鐐 經隊道離開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今(31 日)處理律政司就壹傳媒主席黎智英獲批保釋的上訴許可,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批准律政司申請,黎智英再度還押,直至明年 2 月 1 日進行保釋上訴的正審。
在宣告裁決後約 1 個小時,俗稱「鐵甲威龍」的囚車到場,不過懲教人員在法院門外「吹起」一條灰色隧道,連接法院及囚車位置。
黎智英雙手被鎖上手鐐,在懲教人員陪同下,經灰色隧道步出法院,之後登上囚車,將直接送到羈押地點。
終審法院今(31 日)處理律政司就壹傳媒主席黎智英獲批保釋的上訴許可,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批准律政司申請,黎智英再度還押,直至明年 2 月 1 日進行保釋上訴的正審。
在宣告裁決後約 1 個小時,俗稱「鐵甲威龍」的囚車到場,不過懲教人員在法院門外「吹起」一條灰色隧道,連接法院及囚車位置。
黎智英雙手被鎖上手鐐,在懲教人員陪同下,經灰色隧道步出法院,之後登上囚車,將直接送到羈押地點。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付國豪遇襲案 畢慧芬等 3 人暴動罪成 最重囚 5 年半 法官斥濫用私刑
任職《環球時報》的內地男子付國豪,前年 8 月13日在機場被襲擊案,4 名被告經審訊後,法官李慶年早前裁定,當中三人暴動及襲擊等罪成,法官今早聽取辯方求情後,判處三名被告罪成被告入獄 51 個月( 4 年 3 個月)至 66 個月( 5 年半)不等。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屬於嚴重暴動集結案件,屬中度罪責,為達至一定阻嚇作用,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最終判處賴雲龍入獄 63 個月、有「旺角女村長」之稱的畢慧芬入獄 51 個月,當中三年與她現正服刑的另一案件刑期分期執行、及何家樂判囚 66 個月。
評:明顯判刑過重。被告人沒有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沒有毆打。
附七警七警案和曾健超案例:
七警案和曾健超案,兩位法官為何這樣判?判詞怎樣說?
對七警案,有人認為判決適宜,有人認為判決過重,甚至辱罵法官。到底法官的判決和量刑理由是什麼?採納了哪些資料作為求情或減刑的理據?
2014年10月15日,雨傘運動爆發期間,電視台拍得七名香港警察在添馬公園一政府泵房變電站外的陰暗角落打一名示威者曾健超的四分鐘畫面,電視片段引起轟動。事發28個月之後,近日,香港法院對此作出判決:七名警察「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判囚兩年。
這一判決再次引發社會強烈爭議:有人認為判決適宜,是香港法治的彰顯,有人認為判決過重,網絡上甚至衍生出對案件主審法官的辱罵和人身攻擊。判決結果亦讓公眾回想起於2016年5月法院針對曾健超的判刑,被告曾健超因「襲擊在正當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和「抗拒在正當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判囚五星期。
到底對於七警案和曾健超案,兩位法官的判決和量刑理由是什麼?在判詞中,法官又援引了哪些以往案例?採納了哪些資料作為求情或減刑的理據?端傳媒在此呈現兩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書全文,以供參考,而另外的判案書全文,則參見網頁連結。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審理七警案時,援引2006年香港政府起訴時任警察許文泰涉串謀詐騙一案,高等法院上訴庭當時如是說:
公眾信任警察維護法紀,但警察卻自身違反維護法紀的授權和信賴。他們應被判處阻嚇性刑罰,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試法,公眾信心也才能得以維護。
而在審理曾健超案時,法院則援引2015年市民黃智佳被起訴襲警一案,張慧玲法官當時在法庭提及:
本席必須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判刑理由:
1.所有被告襲擊曾健超致其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亦成立。
2.案件的全部細節在2017年2月14日公布的裁判理由中已詳細闡述。概括如下:2014年10月15日凌晨2點45分許,警方在對「佔中運動」的示威者進行清場,當警察抵達龍和道地下通道時,曾健超被看到在龍和道上方的花槽上,向警員淋潑液體。
3.曾健超被幾個軍裝警員從花槽上拽下,至人行道並被制服。警員使用塑料帶將曾健超雙手綁在背後,然後將他移交給第一至第六被告,各被告護送曾健超沿龍和道方向離開。一路上,曾健超臉部朝下被抬着。
4.示威者們會被帶至龍和道上的旅遊巴和車輛上,送往中區警署。第一至第六被告未有把曾健超帶到巴士上,而是將他帶至龍匯道政府大樓泵房東變電站的北側進行襲擊。
5.到達變電站後,第七被告加入前六位被告,協助將曾健超帶至變電站北側。曾健超被扔在地上,立即遭到各被告的毆打,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打曾健超。
6.第三被告參與毆打,戳、踩踏和踢曾健超;第四、五、六和第七被告也參與襲擊,施予腳踢。第一和第二被告沒有參與毆打,但旁觀一切。曾健超的臉部、頸子左側、肩膀左側、鎖骨、左右腹部、胸部和背部受傷。
7.每名警務人員都有義務阻止他人犯罪,哪怕是同僚。第一和第二被告將曾健超帶至變電站,且眼睜睜看着其同僚毆打曾健超。這兩位被告作為高級警員,意圖鼓勵、支持第三至第七被告毆打曾健超,致使其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8.事後,曾健超被要求雙手放在腦後,帶到一輛停在龍和道的汽車上。第五和第六被告分坐在曾健超兩側,陪同其前往中區警署。曾健超被帶到警署的七號房羈押,直至再柙上旅遊巴送至黃竹坑警察學校。在七號房內,在第六被告在場的情況下,第五被告兩次掌摑曾健超面部。
求情及判刑:
9.作出刑罰裁決時,我審慎考慮了各被告的求情,包括呈上的大量求情信。這些求情信都給予各被告極高的評價。第一被告至第七被告分別於1984年、2009年、1992年、1994年、2007年、2008年和1998年加入警隊。各被告從警時間都很長,且表現突出,獲得過許多褒獎。
10.辯方就警方面對「佔中運動」的獨特情況作出陳詞,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告訴法庭,警員當時長時間工作履行職責,卻遭到示威者的辱罵和暴力行為。本席被告知,有130位警員受傷。毫無疑問,所有警員,包括各被告在內,在「佔中運動」中都在極度壓力之下工作。
11.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清洪和大律師林芷瑩特別提到,如果判處刑罰,應適用緩刑。
1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文泰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訴庭如是說:
「公眾信任警察維護法紀,但警察卻自身違反維護法紀的授權和信賴。他們應被判處阻嚇性刑罰,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試法,公眾信心也才能得以維護」。
13.被告不但令香港警隊蒙羞,也損害了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譽。國際社會廣泛看到今次的襲擊事件,世界各地的媒體也將之作為頭條新聞廣泛報導。
14.雖然曾健超違反了法律,為此他被判刑入監。即使各被告當時處於巨大壓力之下,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將曾健超帶至變電站並襲擊他。
15.各被告作為正在履行職責的警察,將曾健超帶至變電站毆打;曾健超由於遭受毆打,身體多處受傷;加上事件對香港聲譽造成的損害。在本席看來,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案件。
16.本席認為判處監禁是合適的刑罰。曾健超的雙手被用塑料帶綁在背後,作為手銬,沒有防禦能力。毆打顯然是惡意的,特別是在最初的三十秒,曾健超被扔在地上,被戳刺以及反覆踩踏。幸運的是,曾健超沒有遭受更嚴重的傷害。
17.本席認為,以兩年六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18.考慮到當時的特殊環境,警察處理「佔中運動」所承受的巨大壓力;各被告紀錄良好,服務於社會,一旦定罪,所有被告會遭警隊除名,並可能失去退休金;等待審判的壓力。因此,本席將刑期減去六個月,判處兩年監禁。
19.考慮到罪行和被告的所有情節,本席認為罪行太嚴重,不適用緩刑。
20.關於第二項控罪,本席認為判處一個月監禁是恰當的。雖然第二項控罪獨立於變電站的毆打,但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本席認為將刑期同期執行是恰當的。第五被告判處一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
任職《環球時報》的內地男子付國豪,前年 8 月13日在機場被襲擊案,4 名被告經審訊後,法官李慶年早前裁定,當中三人暴動及襲擊等罪成,法官今早聽取辯方求情後,判處三名被告罪成被告入獄 51 個月( 4 年 3 個月)至 66 個月( 5 年半)不等。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屬於嚴重暴動集結案件,屬中度罪責,為達至一定阻嚇作用,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最終判處賴雲龍入獄 63 個月、有「旺角女村長」之稱的畢慧芬入獄 51 個月,當中三年與她現正服刑的另一案件刑期分期執行、及何家樂判囚 66 個月。
評:明顯判刑過重。被告人沒有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沒有毆打。
附七警七警案和曾健超案例:
七警案和曾健超案,兩位法官為何這樣判?判詞怎樣說?
對七警案,有人認為判決適宜,有人認為判決過重,甚至辱罵法官。到底法官的判決和量刑理由是什麼?採納了哪些資料作為求情或減刑的理據?
2014年10月15日,雨傘運動爆發期間,電視台拍得七名香港警察在添馬公園一政府泵房變電站外的陰暗角落打一名示威者曾健超的四分鐘畫面,電視片段引起轟動。事發28個月之後,近日,香港法院對此作出判決:七名警察「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判囚兩年。
這一判決再次引發社會強烈爭議:有人認為判決適宜,是香港法治的彰顯,有人認為判決過重,網絡上甚至衍生出對案件主審法官的辱罵和人身攻擊。判決結果亦讓公眾回想起於2016年5月法院針對曾健超的判刑,被告曾健超因「襲擊在正當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和「抗拒在正當執行警務的警務人員」罪成,判囚五星期。
到底對於七警案和曾健超案,兩位法官的判決和量刑理由是什麼?在判詞中,法官又援引了哪些以往案例?採納了哪些資料作為求情或減刑的理據?端傳媒在此呈現兩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書全文,以供參考,而另外的判案書全文,則參見網頁連結。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審理七警案時,援引2006年香港政府起訴時任警察許文泰涉串謀詐騙一案,高等法院上訴庭當時如是說:
公眾信任警察維護法紀,但警察卻自身違反維護法紀的授權和信賴。他們應被判處阻嚇性刑罰,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試法,公眾信心也才能得以維護。
而在審理曾健超案時,法院則援引2015年市民黃智佳被起訴襲警一案,張慧玲法官當時在法庭提及:
本席必須強調法庭有責任保護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判刑理由:
1.所有被告襲擊曾健超致其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亦成立。
2.案件的全部細節在2017年2月14日公布的裁判理由中已詳細闡述。概括如下:2014年10月15日凌晨2點45分許,警方在對「佔中運動」的示威者進行清場,當警察抵達龍和道地下通道時,曾健超被看到在龍和道上方的花槽上,向警員淋潑液體。
3.曾健超被幾個軍裝警員從花槽上拽下,至人行道並被制服。警員使用塑料帶將曾健超雙手綁在背後,然後將他移交給第一至第六被告,各被告護送曾健超沿龍和道方向離開。一路上,曾健超臉部朝下被抬着。
4.示威者們會被帶至龍和道上的旅遊巴和車輛上,送往中區警署。第一至第六被告未有把曾健超帶到巴士上,而是將他帶至龍匯道政府大樓泵房東變電站的北側進行襲擊。
5.到達變電站後,第七被告加入前六位被告,協助將曾健超帶至變電站北側。曾健超被扔在地上,立即遭到各被告的毆打,其中第七被告首先踢打曾健超。
6.第三被告參與毆打,戳、踩踏和踢曾健超;第四、五、六和第七被告也參與襲擊,施予腳踢。第一和第二被告沒有參與毆打,但旁觀一切。曾健超的臉部、頸子左側、肩膀左側、鎖骨、左右腹部、胸部和背部受傷。
7.每名警務人員都有義務阻止他人犯罪,哪怕是同僚。第一和第二被告將曾健超帶至變電站,且眼睜睜看着其同僚毆打曾健超。這兩位被告作為高級警員,意圖鼓勵、支持第三至第七被告毆打曾健超,致使其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8.事後,曾健超被要求雙手放在腦後,帶到一輛停在龍和道的汽車上。第五和第六被告分坐在曾健超兩側,陪同其前往中區警署。曾健超被帶到警署的七號房羈押,直至再柙上旅遊巴送至黃竹坑警察學校。在七號房內,在第六被告在場的情況下,第五被告兩次掌摑曾健超面部。
求情及判刑:
9.作出刑罰裁決時,我審慎考慮了各被告的求情,包括呈上的大量求情信。這些求情信都給予各被告極高的評價。第一被告至第七被告分別於1984年、2009年、1992年、1994年、2007年、2008年和1998年加入警隊。各被告從警時間都很長,且表現突出,獲得過許多褒獎。
10.辯方就警方面對「佔中運動」的獨特情況作出陳詞,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告訴法庭,警員當時長時間工作履行職責,卻遭到示威者的辱罵和暴力行為。本席被告知,有130位警員受傷。毫無疑問,所有警員,包括各被告在內,在「佔中運動」中都在極度壓力之下工作。
11.資深大律師駱應淦、資深大律師清洪和大律師林芷瑩特別提到,如果判處刑罰,應適用緩刑。
1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文泰一案中,高等法院上訴庭如是說:
「公眾信任警察維護法紀,但警察卻自身違反維護法紀的授權和信賴。他們應被判處阻嚇性刑罰,唯有如此,他人才不敢以身試法,公眾信心也才能得以維護」。
13.被告不但令香港警隊蒙羞,也損害了香港在國際社會的聲譽。國際社會廣泛看到今次的襲擊事件,世界各地的媒體也將之作為頭條新聞廣泛報導。
14.雖然曾健超違反了法律,為此他被判刑入監。即使各被告當時處於巨大壓力之下,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將曾健超帶至變電站並襲擊他。
15.各被告作為正在履行職責的警察,將曾健超帶至變電站毆打;曾健超由於遭受毆打,身體多處受傷;加上事件對香港聲譽造成的損害。在本席看來,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案件。
16.本席認為判處監禁是合適的刑罰。曾健超的雙手被用塑料帶綁在背後,作為手銬,沒有防禦能力。毆打顯然是惡意的,特別是在最初的三十秒,曾健超被扔在地上,被戳刺以及反覆踩踏。幸運的是,曾健超沒有遭受更嚴重的傷害。
17.本席認為,以兩年六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18.考慮到當時的特殊環境,警察處理「佔中運動」所承受的巨大壓力;各被告紀錄良好,服務於社會,一旦定罪,所有被告會遭警隊除名,並可能失去退休金;等待審判的壓力。因此,本席將刑期減去六個月,判處兩年監禁。
19.考慮到罪行和被告的所有情節,本席認為罪行太嚴重,不適用緩刑。
20.關於第二項控罪,本席認為判處一個月監禁是恰當的。雖然第二項控罪獨立於變電站的毆打,但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本席認為將刑期同期執行是恰當的。第五被告判處一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譚惠珠:民主派否決預算案 有意釀憲制危機 反映「有組織、有策劃」犯案
2021/1/8 — 17:59 警方拘捕 55 名參與民主派初選的人,指控他們試圖奪取過半議席,以否決財政預算案,涉嫌干犯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8 日)在港台節目表示,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並非犯法,但涉案民主派仍未當選,就聲稱要否決預算案、製造憲制危機,令政府停擺,在這情況下就屬非法,「你(當局)證明到(犯罪)意圖,而行為係達致(犯罪)目的呢,當然係非法。」
譚惠珠指出,涉案民主派有意釀成的憲制危機,其實並不必要,因為「財政預算案總有嘢係值得做。」她說,民主派一開始便聲稱要令政府停擺,令香港教育、基建等方面開支受損,並非好的政治目的。
譚惠珠:有證據顯示有意策劃、組織犯案
按照《國安法》第 22 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譚惠珠稱,民主派舉行初選,「表面上具有組織及策劃犯案的證據」,她解釋,公民黨早在去年 3 月提出,若政府未能回應訴求,便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
而「35+」初選及後發生,當中有部分參選人公開簽署聲明,承諾當選後會否決預算案,「過程中『冚唪唥?係表現佢哋嘅(犯案)意圖」。
譚惠珠續說,若初選參選人在立法會選舉勝出,便是涉案計劃的延續,而初選是計劃的其中一步,並足以顯示整個計劃是「有系統、有組織、有策劃」。她舉例稱,如果市民只買天拿水或瓶子就不犯法,但若果將兩者合成汽油彈,便屬非法。
至於初選投票者,譚惠珠認為警方不調查他們屬合理,因為投票者或只因熟悉參選者,又或者覺得他們有能幹才投票,當局也許未能證明投票者有意犯案。她又說,當局旨在追究犯刑事案的人,而非香港人。
2021/1/8 — 17:59 警方拘捕 55 名參與民主派初選的人,指控他們試圖奪取過半議席,以否決財政預算案,涉嫌干犯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8 日)在港台節目表示,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並非犯法,但涉案民主派仍未當選,就聲稱要否決預算案、製造憲制危機,令政府停擺,在這情況下就屬非法,「你(當局)證明到(犯罪)意圖,而行為係達致(犯罪)目的呢,當然係非法。」
譚惠珠指出,涉案民主派有意釀成的憲制危機,其實並不必要,因為「財政預算案總有嘢係值得做。」她說,民主派一開始便聲稱要令政府停擺,令香港教育、基建等方面開支受損,並非好的政治目的。
譚惠珠:有證據顯示有意策劃、組織犯案
按照《國安法》第 22 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譚惠珠稱,民主派舉行初選,「表面上具有組織及策劃犯案的證據」,她解釋,公民黨早在去年 3 月提出,若政府未能回應訴求,便無差別否決政府議案。
而「35+」初選及後發生,當中有部分參選人公開簽署聲明,承諾當選後會否決預算案,「過程中『冚唪唥?係表現佢哋嘅(犯案)意圖」。
譚惠珠續說,若初選參選人在立法會選舉勝出,便是涉案計劃的延續,而初選是計劃的其中一步,並足以顯示整個計劃是「有系統、有組織、有策劃」。她舉例稱,如果市民只買天拿水或瓶子就不犯法,但若果將兩者合成汽油彈,便屬非法。
至於初選投票者,譚惠珠認為警方不調查他們屬合理,因為投票者或只因熟悉參選者,又或者覺得他們有能幹才投票,當局也許未能證明投票者有意犯案。她又說,當局旨在追究犯刑事案的人,而非香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