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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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控企圖向警掟磚 辯方質疑證供甩漏 PTU 事主:上星期才想起細節
2020/9/22 —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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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警方圍攻中文大學校園,有市民於沙田一帶聲援校園內的示威者。一名居於港島半山的女子被指圍觀警員清理路障時,不理會其兩次警告,企圖用磚頭掟向警員。她否認企圖襲警罪,今(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時任機動部隊的事主遭辯方質疑,庭上供詞與早前三份書面供詞不同,包括縮短雙方距離、增加警告內容及縮小磚頭尺寸。事主承認自己記錯,表示上庭前一晚想起,其後又改口稱一星期前回想起細節,但沒有補錄口供更正,稱:「係我過失」。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鄭卓敏(39 歲),被控一項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4530。

時任機動部隊 Z4 小隊的警員、事主 24530 徐德華(譯音)供稱,案發當日他收到電台通知,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出現路障,遂與約 30 名隊員分乘三架警車,到上址清理路障及驅散示威者。晚上 10 時,徐發現現場交通擠塞,有 30 多名示威者聚集,並用磚頭及圍欄等雜物設成路障,故上前警告及驅散,部分人離開,約 20 人仍在叫囂。

徐表示,現場愈來愈多人圍觀警員清理路障,期間女被告站在徐的前方,兩人相距 7 至 8 米,大叫「黑警收隊」,並用左手拿起磚頭。徐先後兩次警告她:「前面女士麻煩你放低轉頭,然後離開上址」、「麻煩你放低磚頭同離開上址,否則使用胡椒噴霧」。被告沒有回應,並用磚頭扔向他的方向。徐向後退一步避開磚頭,跨過欄杆拘捕被告。徐形容該磚為紅色,約 10 厘米乘 5 厘米,「比一般磚一半細少少」。

警認記錯案發經過 無補錄口供更正

徐接受辯方盤問時稱,擔心圍觀者亦會對警員造成傷害,故他一邊清除路障,一邊留意四周會否對警員造成危險。徐就本案曾有三份供詞,包括案發當日在記事冊紀錄、翌日凌晨撰寫的證供,以及今年 5 月 6 日撰寫第二份證供。辯方質疑徐今日在庭上稱兩人相距 7 至 8 米,惟早前三份證供分別為「10 米」或「約 10 米」。徐同意「7 至 8 米」及「10 米」距離很大,稱昨晚翻看口供及重溫當時影像,才發現自己記錯,庭上承認「我係記錯咗」,應是「7 至 8 米」,其後又改口稱是一星期前想起。

徐庭上表示曾兩次警告被告離開現場,辯方質疑早前證供無相關警告內容,包括「麻煩你放低磚頭同離開上址,否則使用胡椒噴霧」。徐同意沒有寫警告內容,上星期才記起,承認早前供詞有遺漏。辯方質疑徐沒有補錄口供更正,徐表示:「係我過失」。

至於被告手持的磚頭,辯方指徐三份證供均寫 20 厘米乘 10 厘米,庭上則指約 10 厘米乘 5 厘米。徐同意庭上所說的尺寸比證供所寫的尺寸小,同樣稱是一星期前回想起尺寸,是一次過回想起雙方距離、警告內容及磚頭尺寸。徐同意尺寸較小的磚頭,較容易拿起、掟得較遠。辯方質疑徐為了讓法庭相信被告曾掟磚,故更改供詞,縮小磚頭尺寸。徐不同意,並稱:「我對量度數字敏感度較差」。

辯方又質疑徐在庭上作供時,縮短雙方距離、縮小磚頭尺寸,以及作出溫和警告,是想營造寬容形象。徐不同意,亦承認自己沒有檢取磚頭,亦沒有為磚頭拍照。辯方向徐指出,一塊磚頭的深度為 6 厘米、重 2.6 公斤,徐表示不肯定及無法估計。辯方讓徐庭上量度一塊完整磚頭,為 19.5 厘米乘 10 厘米乘 5 厘米,辯方指其尺寸與徐當時在證供描述的尺寸相似,徐不同意。

案件編號:STCC17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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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發聲明:司法機構及其職能絕對不應被政治化
2020年9月23日 下午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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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表示鑑於社會近期對法院裁決的評論、意見和批評,希望重申本港司法工作的一些基本及重要原則。

馬道立表示,法官行使司法權力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法院的職能並不包括裁斷政治爭論、倡議任何政治觀點、或根據任何主流媒體或公眾意見審理案件,法官履行職責時不可受到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影響。他強調,司法機構絕不應被政治化,對法官或法院的批評要有理有據,要有適當的基礎及理由支持,因為這類批評可能帶有極為嚴重的指控,不應輕易作出。

馬道立認為,在不熟知情況及欠缺適當基礎和理由下,對法官及法院作出批評,又或單憑純粹聲稱或斷章取義之事批評法官及法院,均是錯誤的,亦損害了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只因案件的結果不合自己心意,而就作出偏頗或違反基本原則的嚴重指稱,亦是錯誤的。他指出,司法機構可以被批評,但任何批評必須理由充分及恰當地提出。

馬道立又說,根據《基本法》法院享有獨立司法權,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當中涵蓋公平和公正的基本概念,而法官履行司法職責時,必須本著持正不阿、無懼無偏的精神誠實行事,法官不得受任何政治主張的偏見影響,除了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亦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如果有理由令人覺得法官存有偏私,就很可能令人感到不公平和受屈,更會令外界對司法判決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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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新城市衝突】認暴動罪 兩男囚 4 年 中五生囚 3 年 4 個月 法官:判刑需具阻嚇
2020/9/24 —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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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三名男子包括 17 歲中五學生被控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三人早前承認暴動罪,換取有意圖而傷人罪不予起訴,三人還押至今(24日)判刑,法官胡雅文最終判處,24 歲侍應梁柏添及 51 歲保安員龔志遠各入獄 4 年,17 歲李姓中五學生則入獄 3 年 4 個月。庭上多名到庭旁聽的人士聞判後激動流淚,其中次被告龔志遠的年邁母親,於兒子準備離開法庭之際,走到犯人欄前,捉住兒子的手,哭泣道「志遠唔好走……見你唔到」。

法官胡雅文強調,考慮判刑時須考慮整體的暴力行為,而非單一考慮個別被告的犯案行為,並指本案發生於公眾地方即商場內,涉及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是對法律及治安的直接衝擊,判刑須具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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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4 日,接載沙田暴動案被告的其中一架囚車,離開區域法院時,聲援市民高喊加油,高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手勢。(Nasha Chan 攝)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市民和平示威的權利獲《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相關權利與言論自由一樣,對於文明社會及穩定不可或缺,但強調該些權利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使用暴力或有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便須面對發法律後果,如示威者越過保障社會安寧的界線,將有機會導致無政府狀態出現。法官又指,暴動對法治有即時及嚴重的影響,如果公眾秩序及社會安寧被破壞,市民的自由及權利亦會被影響。而本案中涉及的暴動事件,於屬於公眾地方的商場內發生,涉及直接攻擊警員,是對法治的直接衝擊及有意圖傷害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法官:殘暴襲擊警員 需判具阻嚇刑罰

胡雅文又強調,本案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阻嚇其他人犯案,並指案中三名被告與一群人共同犯案,可能正是因為人數眾多,而令各被告感覺獲得支持而犯案,相關情況於同類案件中亦屬常見。法官指她親自觀看涉案片段後,認為17歲李姓被告的行為於三被告之中最為暴力,他於現場並不顯得驚慌混亂,或避免使用暴力,且事發前50分鐘,已戴上面罩於商場內流連,亦無證據顯示他事發前被阻止離開商場。法官同意本案中參與暴動人數不多,但認為這是受限於案發地點為室內商場,且案中暴力行為顯然易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涉案者先後包圍涉案的兩名警員,對他們施以殘暴的襲擊,認為他們當時已完全失控,法庭判刑時亦會考慮相關因素。

法官又指,雖然涉案暴力行為歷時不長,但警員張歷恆於事件嚴重受傷,而他與另一名事主均因其警員身份而成為襲擊目標,張於事件中所受傷害更是難以評估,他不但身體受傷及有所傷殘,其警員仕途亦因此甚受影響,這亦為案件的嚴重之處。法官指她亦有考慮案中其他因素,包括事件對公眾人士及附近居民造成的滋擾,並對警民及社區關係造成影響。

法官又指,判刑時須考慮案件的整體暴力程度,而非個別被告的個人行為,強調三名被告與其他人共同犯案,無論他們的個人行為為何,均對彼此構成支持,罪責亦相同。法官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認為案中各被告的個人背景及求情因素於量刑事所佔的比重不大,並指第三被告的年輕學生身份,並不影響他須被判處具阻嚇性及監禁式刑罰。

法官:年輕學生身份 不影響監禁式刑罰

法官最終就三人共同涉及的一項暴動案,以 5 年為量刑起點,而首兩名被告涉及的第二項暴動罪,則因兩人干犯首項暴動罪後非但沒有離開,更干犯第二項暴動罪,故該項暴動罪以 6 年為量刑起點,兩罪同期執行,扣除認罪扣減後,最終判處首兩名被告各入獄 4 年,17歲少年則入獄 3 年 4 個月。

負責調查案件的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馮培基於庭外表示,歡迎法庭判決,認為判刑反映案件嚴重性及集體暴力程度,並強調如暴動及襲警屬嚴重罪行,如有人涉及有非法行為及訴諸暴力,警方會嚴正執法及追究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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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馮培基(中)2020 年 9 月 24 日在區院外見記者。

辯方早前在求情指本案為悲劇,三人只是一時衝動犯案,沒有預謀,受現場氣氛影響等,並指涉及暴動的規模較小及歷時甚短,嚴重性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望可輕判。法官胡雅文下令先為案中的中五男學生索取教導所報告,惟指索取報告只為判刑時有更全面資料,明言不想給予他「假希望」。

控罪指新城市內圍毆警員

三名被告依次為梁柏添(24 歲,侍應)、龔志遠 (51 歲,保安員)及李姓中五學生(17 歲)。當中梁原被控兩項暴動及兩項有意圖傷人罪,龔被控兩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李則被控暴動及意圖而傷人兩罪。涉及三名被告的一項暴動罪,指他們去年 7 月 14 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 3 樓 398 號舖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梁、龔另承認的一項暴動罪,則指兩人同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 3 樓 383 號舖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2019 年 7 月 14 日約晚上 9 時 45 分,有大批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示威,警方派員到場驅散,期間有示威者用雨傘襲擊警員,有人將不明液體灑在地板,導致軍裝人員跌倒,亦有人從高處向警員扔水樽及雨傘。約晚上 9 時 55 分,偵緝警員 10421 張歷恆在 3 樓目睹另一名警員受襲,上前支援時被至少 20 示威者圍住拳打腳踢及以硬物襲擊,當中梁柏添被指以腳踢及用雨傘施襲;龔志遠被指將雨傘扔向營救張歷恆的另一名警員,但沒有擊中;李姓學生則被指以雨傘捅張歷恆超過 20 次。施襲過程約 1 分鐘。晚上 9 時 56 分,警員 33742 郭兆恒試圖經扶手電梯,從 3 樓前往 4 樓支援其他受襲警員時,有約 10 名示威者從扶手電梯上衝下來。郭兆恒被人從電梯上踢倒,後遭拳打腳踢及用硬物襲擊。施襲過程約 1 分鐘。當時有記者上前保護及阻止示威者襲擊郭兆恒,其後示威者散去。

張歷恆事後左眼眼眶骨折及鼻骨傾斜,曾接受手術改善視線重影問題,今年 2 月因傷口感染接受第二次手術。他受傷後獲得病假至今年 3 月,其後曾短暫恢復文職工作,但 6 月時因左眼眶發炎,再度獲發病假至 9 月 6 日。郭兆恒因事件頭皮有裂傷須縫 3 針,背部擦傷、面部擦傷及瘀傷、右肘及右腳有觸痛及腫脹。現時他已經恢復正常職務。

評:判刑是過重。主要因涉及暴動罪,而被告又承認暴動罪,暴動罪以 6 年為量刑起點。
社會上不斷質疑暴動罪門檻太低,市民很容易被控暴動罪。
一單普通的警民衝突案件,用暴動罪來起訴已經極不適當和極不公平,在港英時代絕對不會發生。
用不成比例的嚴苛法律作為工具企圖去解決政治問題,是行不通的。同類案件將持續不斷,沒完沒了,直至香港完全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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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鐵棒士巴拿獲判無罪 官:常見工程物品 裝修工人:警威嚇唔認就屈我老婆
2020/9/24 —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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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 11 月包圍中文大學校園,有市民於沙田一帶聲援校園內的示威者。39 歲裝修工人在吐露港公路遭警員搜車時,搜出鐵棒及士巴拿等物品,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受審。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涉案警員沒有施行警誡調查,對被告造成不公,故剔除其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裁判官認為涉案物品,是常見工程物品,非法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今(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判後與朋友相擁,庭外表示被捕後感到壓力大,案件亦影響工作,批評警方濫捕,「(警方)無成本搞我哋,我哋就付出份工,好似畀佢陷害咁」。他又稱被捕時遭多名警員包圍及講粗口威嚇,當時其妻子亦在車上,「如果我唔認,就會屈畀我老婆,焗住認」。被告暫未打算就警暴作出投訴,「睇吓光唔光復到先追究。」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其中一名涉案警員未有施行警誡就調查,另一警員在警署先警誡、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次序有誤。裁判官指兩人做法不妥,剝奪被告法律權利,對他造成不公,故剔除被告的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裁判官稱本案須考慮涉案物品與工作有關,還是作非法用途。裁判官指案發時間為清晨,附近亦有堵路,不排除被告欲參與堵路。不過,涉案物品為工程常見物品,當時公路上有多架車輛,被告逗留多久、為何出現則不得而知,他亦有可能是受影響的司機被困現場。法庭認為涉案物品是尋常裝修工作物品,非法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吳家豪(39 歲,裝修工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3 日,在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 150 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情指,涉案警員當日與同袍在吐露港公路清理路障,其後接報到附近截查一輛私家車。被告當時坐在司機座,車內還有一對男女乘客,警員在車上發現一支 150 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士巴拿,亦搜出泳鏡、手套及口罩等物品。被告表示涉案物品用作裝修,當時正往馬鞍山找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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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判無罪的被告吳家豪(中間穿血衫男子),2020 年 9 月 24 日在傘陣掩護下離開法院。

案件編號:STCC109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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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運動」首宗經審訊後暴動罪成案件】上年6月,聲稱自己生緊痱滋嘅便衣警張金福喺前往警總途中,被指遭到當時喺警總外嘅示威者包圍,而 26 歲裝修工就被指曾經拳打張金福,以致張口中嘅痱滋爆裂,案件早前由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被告另因去年 11 月缺席提堂而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今日被判入獄4年。

郭官喺判刑指,今次案情獨特,判刑較困難,雖然本案於同類型案件中相對輕微,但由於事件發生喺警總外,加上對警民關係嘅影響,以上考慮會屬於加刑因素。

被告早前喺自辯時指出,由於張金福突然跑出,並且喺推跌一名女子之後繼續逃跑,因此自己以「兩拳一腳」制止。而郭官就指,被告視跌倒女子為「同路人」,認為佢嘅行為係屬於「報復」,因此自衛或者防止罪案嘅辯解並不可信。而警員嘅「痱滋爆裂」並唔係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相對只係「微不足道」,而控方因此控告較嚴重的「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係冇必要之餘、亦都唔符合客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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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有現場市民指張金福是站在示威者群中。就算是扮演示威者也是示威者,亦即郭官指「同路人」。被告同樣不認識兩人,張金福首先突然跑出,並且喺推跌一名女子之後繼續逃跑,引發騷亂。如果不是張金福這突然動作,這案件以後的事不會發生。
是張金福首先按捺不住,不是被告。
郭官判定當時為暴動,張金福是示威者一分子,也是暴動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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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家屬律師揭當事人未另聘兩律師 李家超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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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律師揭當事人未另聘兩律師 李家超疑「講大話」 保安局拒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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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名港人上月底疑潛逃台灣時被中國海警截獲,扣押於深圳鹽田看守所至今第 34 天。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本月 19 日表示,12 人已各自從官方名單中「揀選」了兩名律師。但《立場新聞》獲悉,其中一名港人嚴文謙至昨午 (24 日) 才獲安排內地法律援助機構一名主任擔任案件受理人,而法援處受理人的角色,是負責指派律師給被扣留人,本身並非律師。

嚴文謙的家屬律師估計,如果法援申請昨日才獲受理,嚴理應還未獲指派辯護律師。律師批評,官方聲稱其當事人已另有兩名律師的說法,「完全是騙人」。

《立場新聞》先後兩次向保安局查詢,李家超早前的說法是否有誤,或是有誤導公眾之嫌?保安局均沒有正面回應,僅重覆早前已向傳媒公布的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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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又一終院法官退任或引爆全體外籍法官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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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公安廳回覆12 名港人被中國海警截獲

12 名港人上月底疑潛逃台灣時被中國海警截獲,扣押於深圳鹽田看守所至今已 35 天。警方今日(26 日)表示,昨接獲廣東省公安廳回覆,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正調查案件,稱經調查發現 12 人在 8 月 23 日早上 7 時許在西貢布袋澳碼頭登上一艘由偷渡集團安排的快艇,並由其中一人開船,計劃經內地海域逃到台灣;又稱 12 人登船前在港已向相關偷渡集團人員繳付一定資金,以作安排出逃費用。

警方又引述廣東省公安廳回覆,稱稍後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呈請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對有關人士批准逮捕。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至於被捕地點,警方引述廣東海警局公告,提及當日 9 時許在其管轄海域內(21°54'00''N,114°53'00'' E)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公告提及的位置在香港水域界限以外東南方約 26 海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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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音樂導師陳俊輝,被控一項企圖縱火罪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分別指他在今年 1 月 29 日在葵涌警署車閘入口附近,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向葵涌警署掟汽油彈,以及 2 月 4 日,在葵涌金發工業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 11 個汽油彈、一罐打火機燃料、兩瓶通渠水及 3 個空玻璃樽。

他早前承認兩項控罪,今早在區域法院判監 3 年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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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 48 條索帶遭裁定罪成判囚逾 5 月 地產經紀高院申保釋獲批准
2020/9/28 —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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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 2 日港島區有多個集會,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多人被捕。34 歲地產經紀被指管有一包共 48 條索帶,早前遭裁判官鄭紀航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判囚 5 個月兩周,辯方當時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被告其後透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今(28 日)獲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條件包括 5 萬元現金、被告胞兄 5 萬元人事擔保、不得離港、晚上 10 時半至翌日 8 時宵禁、每周到指定警署報到三次等。

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決指,涉案索帶雖然只有 6 吋長,但可快速輕易串連接駁加長,綑綁鐵欄或雜物製作成大型組合物,及用作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阻塞交通等非法用途,並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背囊內有防毒面具,有硬物突起的手套等裝備,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指被告有意圖將涉案索帶作上述非法用途,及必定有共同信念的「同路人」配合被告,拆掉及收集鐵欄及雜物等,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囚 5 個月兩星期監禁。

辯方當時隨即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並指翌日為被告兒子的一歲生日,被告希望可獲保釋與兒子慶祝生日,但遭裁判官拒絕。

被告地產經紀陳俊傑(34 歲)被控於去年 11 月 2 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包共 48 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被告早前不認罪受審,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因管有索帶被控,而須開審的案件,其他同類案件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案件編號:HCMA242/2020

評:索帶也聯繋上是攻擊性武器,本身太牽強。假設或推論作非法用途也只是大膽懷疑。不是實質證據。
衣著黑衣黑褲並不構成犯罪。身中穿著的皮帶比5寸索帶更似攻擊性武器,可推論作非法用途。
靠推論判案是很危險。是否要毫無疑點才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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