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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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年街頭掟汽油彈判感化 律政司申覆核成功 上訴庭:判刑明顯過輕
2020/9/3 —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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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年今年初在深宵時分,向元朗無人馬路投擲汽油彈發洩不滿被捕,他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於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被判 18 個月感化,及須入住青年院舍 9 個月。律政司一方不滿刑罰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今(3 日)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三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裁決指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將改判禁閉式刑罰,還押少年至 9 月 17 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詳細判詞則押後頒布。

申請覆核的律政司一方今陳詞指,縱火罪屬嚴重罪行,可判處終身監禁,並指即使答辯人是年輕少年犯,判處非禁閉式刑罰並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律政司一方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原則上犯錯,於考慮給予更生機會時給予過多比重,忽視了答辯人犯案的動機及潛在的危險,包括指他於半夜試射汽油彈,沒有人受傷,亦無財物嚴重受損,目的亦非傷人。

律政司續指,片段顯示現場有人及車輛經過,且當時答辯人有助跑再投擲汽油彈,認為他未能控制該汽油彈會被投擲多遠、及玻璃樽破裂會散落何處等事宜。另引述答辯人的感化報告內容指,他去年 12 月萌生製造汽油彈的念頭,並於一個屋苑的花槽收藏了 30 個玻璃樽,認為他當日犯案,試射汽油彈是一個大型計劃的一部分,而非單一事件。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案件的潛在風險及應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阻止他人干犯同類案件,及符合公眾期望。

答辯方:少年心智未成熟 無能力策劃大型計劃

代表 15 歲少年的答辯方則指不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出錯,相信對方判刑時已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少年於認罪前已遭還押約 4 個月,及曾還押於勞教中心兩周等。答辯方又強調根據少年犯相關條例,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不得判處少年犯被告監禁。

答辯人並指出,答辯人現時已入住院舍 3 個月,因為疫情等因素,居住院舍期間亦不獲准外出,等同失去自由,且根據最新的進度報告,他於青年院舍表現良好及正面,正處於更生階段,如法庭此時突然改判監禁時刑罰,恐對答辯人造成不公,且他因遭覆核刑期,已面對頗大的心理壓力及焦慮,故即使原審裁判官出錯,上訴庭亦可行使酌情權,不干預相關判刑。答辯方又回應申請方指,答辯人只是一個心智未成熟的小朋友,認為他並無能力策劃大型計劃。

聆訊期間,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指,原審裁判官對答辯人有十分正面的評價,質疑相關評價有否中肯及實質證據支持。彭偉昌法官亦指,求情內容提及答辯人醉心地區事務等,但質疑這是否就等於特別優秀,並指可能有人會覺得是「搞政治」。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原審裁判官曾形容答辯人優秀,但他於學業成績及與父母關係等方面均非「好標青」,更因成績欠佳重讀中三,並認為優秀應用來形容一個沒有瑕疵的人,指答辯人不單並非沒有瑕疵,更公然於大街上投擲自製汽油彈,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評價是寬鬆的說法。而答辯方則回應稱,相信原審裁判官當時是考慮了報告及求情信等內容之後作出相關評價,認為評價中肯。

案情指,一名男途人於今年 1 月 8 日凌晨 1 時許,駕車至元朗鳳翔路時,看見少年向行車路投擲汽油彈,之後逃跑;男途人的行車紀錄儀拍下經過。警方及後接報到場,並在鳳琴街拘捕少年,搜獲打火機、毛巾、剪刀和木筷子等物品。

案件今年 6 月判刑,根據涉案少年家人、老師及鄰居為其撰寫的求情信,指他自幼便追求公義、關心社會及六四事件、立志成為區議員,決心改革社區使市民擁有一個公平社會。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指,根據所有報告及求情信,認同少年是「相當唔錯的青年」,考慮他主動認罪,案發時為半夜,他於無人及無車的馬路上試擲汽油彈,並非意圖傷人,因此接受感化官建議,判處 18 個月感化,當中須入住青年院舍 9 個月,並寄語他「好多人經唔起犯法後的後果,但本席好期望你痛定思痛、重新出發,將來喺自己位置繼續貢獻香港」。

案件編號:CAAR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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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女陳彥霖上年9月離奇赤裸浮屍油塘海面,死因引起廣泛關注,而近日死因研訊進行中,但案件中嘅證據一直都被外界認為疑點重重。

喺前日(31 日)嘅死因研訊入面,死因裁判法庭傳召當日接報到場撈走陳彥霖屍體嘅水警陳國榮作供,佢透露,當時嘅指揮官文惠長認為屍體全祼,死因有可疑;但文惠長作供時就表示,當時屍體上冇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因此佢冇辦法判斷死因是否有可疑,又強調當時未為案件定性。由此可見,兩人嘅作供均有出入。

到咗噚日(1日)嘅死因研訊,死因庭就重召負責調查及剪輯閉路電視片段嘅警員李豪傑作供,佢提到,當時檢取咗陳彥霖嘅兩部手提電話,一部黑色(冇set密碼)、另一部粉紅色(有set密碼)。對於黑色電話,佢就表示「有睇過,冇特別」;至於粉紅色電話,佢就表示電話set咗密碼,而佢亦曾經向科技組查詢,但就未能解鎖。對於呢件事,有網民就提到,喺2019年半年內,有幾千部示威者電話被警方解鎖,但今次就竟然解唔到陳彥霖電話嘅鎖,令佢哋質疑警方調查嘅手法。

到咗今日,死因庭傳召資深法醫馬宣立上庭,佢表示,從解剖報告當中,並唔能夠搵到任何證據證明陳彥霖嘅死因,呢一點令佢「非常唔安樂」,佢又表示,冇資料解釋到畀佢聽「點解條屍體全祼」。其後佢話,從新聞片段畫面所見,陳彥霖喺失蹤前係有著衫,然後死因裁判官就問到,會唔會有可能佢所穿著嘅衣服係被水沖走,馬宣立就表示,人身上嘅內衣褲普遍都比較貼身,因此唔會輕易被水沖走,佢坦言案件「非常可疑」。

評:除資深法醫馬宣立指出的關鍵疑點外。到目前有幾點疑點沒交代清楚。

1.親母DNA鑒定證明出庭作證的何姵誼與陳彥霖是母女關係。鑒定專家沒有説明他是如何取得何姵誼與陳彥霖的DNA樣本。專家是否親自從何姵誼身上取得DNA樣?陳彥霖的DNA樣本是如何取得?如果只是有人將兩個DNA樣本送到化驗室,這樣的化驗結果存疑。

2.一名知專畢業生曾於去年 9 月 19 日在調景嶺港鐵站見過彥霖,今到法庭作供。該畢業生陳家俊供稱,彥霖先站在港鐵站入口,其後走入站內,最後看到她循 B 出口向前行,當時為晚上7 時 22 至 23 分。陳稱因不信任警方及擔心人身安全,故之前不敢作供;又指相比只向警方提供資料,在議員及法庭協助下風險較低。
陳憶述去年 9 月 19 日晚上 7 時 10 多分聽講座後,前往調景嶺港鐵站,期間看到一名赤腳少女站在港鐵入口,以水平角度四周張望。陳形容她神情恍惚、「好似搵緊人」,其後行入港鐵站內但沒有入閘。陳入閘及落扶手電梯,最後一眼看到她循B 出口向前行,當時為 7 時 22 至 23 分。
#陳形容她以水平角度四周張望。神情恍惚、「好似搵緊人」。陳彥霖是否正在尋找約了她的人?誰約了她?
當時從她的行為舉止,她是正常的。

3.職訓局青年學院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陳彥霖精神狀態正常,見到人迎面走過來,她還微笑打招呼。完全沒有即將自殺傾向。

4.的士司機的證辭,亦表示她上車落車付車資等均屬正常。有一疑點是她什麼東西也沒隨身,為何她有銭付車資?的士司機沒有説明她付車資詳情,有找錢嗎?這疑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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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案!! 馬宣立再踢爆法醫界的黑暗面!! 衛生署竟曾拒絕驗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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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疑點,他不是親自從死者母親取DNA樣本。故此他保證不了DNA樣本屬何人。他有沒有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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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來又說沒有這段片。如此重要證物,如果有就應呈堂。


【陳彥霖死因研訊】知專新 CCTV 片呈堂 彥霖曾試圖開天台門 未見脫鞋經過
2020/9/4 — 17:59


香港知專設計學院 15 歲女生陳彥霖,去年 9 月赤裸浮屍油塘海面,死因裁判法庭今日(4 日)繼續研訊。法庭第三度傳召調查彥霖案件的警員李豪傑作供,知專學院昨天再向警方提供有關彥霖行蹤的閉路片段,可見彥霖從李惠利 9 樓行樓梯至 2 樓,期間曾在梯間放下物品又拾起,惟未能看到她在哪裡放下物品及脫鞋。另外,有鏡頭拍到她欲打開已上鎖的天台門惟不成功,當時清晰顯示彥霖穿著鏤空背心,背部未見胸圍帶,死因裁判官著陪審團留意她的背部。案件將於下周一(7 日)續審,屆時會再度傳召政府化驗師康祐軒上庭。

早前陪審員希望索取更多閉路片段,死因裁判官要求警方再作調查,法庭第三度傳召調查彥霖案件的警員李豪傑作供。李供稱知專學院昨天向警方提供新一批閉路片段,涉及 20 個外置硬碟,以及校園閉路鏡頭分佈圖。

曾在梯間放低物品又拾起

閉路片段顯示下午約 5 時 57 分,彥霖從李惠利樓 9 樓下樓梯至 8 樓,當時她拿著電話、疑似翻閱傳單,頸上掛有黑繩,亦有穿鞋。她繼續下樓梯及經過 7 樓,走到 6 MF 層時,她左手拿著單張,右手拿著黑繩,向 5 樓行去時,在梯間放下物品,走了兩步又折返取回,並繼續走向 4 樓。

李指沒有李惠利 3 樓的閉路片段,另一鏡頭顯示彥霖在 A 座 2 樓徘徊,惟鏡頭較模糊,看不清她手上是否有物品。約 6 時 31 分,C 座 10 樓鏡頭顯示,彥霖從 9 樓行上 10 樓,當時她手中已沒有任何物品。相隔數秒,同樓層的另一個鏡頭顯示,彥霖欲乘搭升降機但沒有進入,繼而走入一道防煙門。

顯示彥霖打開天台門不果

鏡頭又顯示彥霖從 11 樓行至 10 樓,李解釋她經過一個沒有閉路鏡頭覆蓋的通道,再看到她時已變為赤腳。約 6 時 36 分,彥霖又從 10 樓走上 11 樓,她欲打開已上鎖的門惟不成功。李指 11 樓是天台,平日會上鎖。當時鏡頭清晰顯示彥霖穿著鏤空背心,片段所見背部未見胸圍帶,死因裁判官著陪審團留意她的背部。

資深法醫馬宣立早前在庭上作供,提到彥霖屍身赤裸「疑點很大」,因為從新聞片段所見,彥霖失蹤前有穿衣服,而人身上的內衣褲普遍貼身,不易鬆脫。

案件將於下周一(7 日)續審,屆時會再度傳召政府化驗師康祐軒上庭,解釋毒理測試所覆蓋的藥物,或是陳母何姵誼的結案陳詞。另外,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將於下周五(11 日)引導陪審團。

案件編號:CCDI-87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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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女學生認藏噴漆扳手 判 120 小時社服令 官:給予機會改過自新
2020/9/4 —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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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 月深夜,一名 20 歲女學生在沙田遭警方截查,搜出噴漆、扳手等物品,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被告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另一控罪則獲撤銷。案件今(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表示,考慮到被告相當年輕,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加上感化官報告評價不錯,從中可見被告有悔意,認為社會服務令是使她改過自新的機會,最終判處 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麥玉茹(20歲,學生)被控於去年10月26日,在沙田大會堂沙田婚姻登記處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噴漆、兩個打火機、一把扳手、一把鎅刀和剪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財產。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的感化官報告正面,其母今日亦有出席支持被告。他指,被告為一位上進的年輕人,但因本案無法從事理想的工作,認為她已獲得教訓。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指,被告選擇認罪,過去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而且相當年輕,只有 20 歲約。他表示,本案未有涉及使用暴力,而感化官報告中顯示被告一直都是循規蹈矩的學生,只是因社會活動,輕視了法律後果。他又指被告相當有悔意,亦有家人的支持,最終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早前在求情時透露,被告自幼從內地來港,案發當晚曾打算噴漆表達訴求,但無付之實行。她立志成為老人院專業護理員,因為本案,被告已不可能獲聘任政府護理員,多年來的志願及夢想幻滅,已受到相應的懲罰。

案件編號:STCC87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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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遊行】被搜出萬用刀摺刀 酒店侍應囚 9 個月 官斥謊話連篇
2020/9/4 —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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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圖:1 月 1 日民陣元旦遊行期間,警察於灣仔修頓球場外使用手擲式催淚彈,遊行人士急步四散。

25 歲酒店男侍應今年 1 月 1 日元旦遊行當晚,於銅鑼灣遭警方截查,搜出四把刀,包括一把摺刀及三把萬用刀。他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受審,還押至今逾 6 個月,今日(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批評被告作供謊話連篇,解釋極不合理,拒絕接納被告供稱每日攜帶萬用刀的說法,認為當時案發附近有大型警民對峙,被告管有四把刀,背囊內又有示威者常用物品,裁定他並非意圖參與和平遊行,而是管有刀意圖傷人,最終判囚 9 個月。

裁判官林希維裁決時批評,被告作供謊話連篇,「說法與邏輯背道而馳」。被告供稱涉案的黑色萬用刀、黑色面布及黑色口罩與較早前參與滾軸溜冰活動有關,因為忘記收拾背囊,故案發時帶同上街。另一方面,被告又稱要前往咖啡店練習沖咖啡,所以帶同榛子醬、茶杯及碟等。裁判官質疑,被告將食材及物品放入背囊時,不可能見不到袋內已裝有其他工具,但他對此不理會,將工具、食材等混在一起,因此裁判官完全否定被告的說法。

辯方稱被告有「Everyday carry(每日攜帶)」萬用刀的做法,裁判官則認為在公眾地方攜帶 4 把刀並不合理。被告表示多款刀具是用於工作,但他仼職侍應,工作不需要用到多款刀具,因此拒絕接納被告的解釋。

裁判官又批評被告的解釋極不合理。被告聲稱搜出的索帶是用來索起家中電腦電綫,卻未能解釋為何會攜帶索帶外出;被告稱當日在銅鑼灣出現是觀察示威情況,打算隨時拍攝,但他同時承認當日身上除了電話外,沒有其他攝影器材。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向法庭道出真相,故拒絕接納其證供。相反,出庭作供的警員因態度堅定,版本一致等,全部被裁定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附近有大型警民對峙 被告管有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裁判官指,案發時,在涉案銅鑼灣快樂大廈附近有大型警民對峙,示威者人數眾多,包圍警方並叫囂。被告被截停搜身時,雖然配合警員,而且涉案的一把刀在褲袋內,其餘三把刀則在袋內,所有刀的刀鋒收起,但是要伸出刀鋒並不困難。由於附近有大型警民對峙,被告同時管有四把刀,背囊內又有示威者常用的裝備,因此認為被告並非意圖參與和平遊行。裁判官指,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管有涉案刀意圖作非法用途,因此裁定罪名成立,以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鑑於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仼何扣減,裁判官最終判囚 9 個月。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現年 25 歲,在香港本生本長。中五時,父親不幸離世,被吿自中六後工作,賺錢養家。他曾於高級餐廳擔當樓面,去年轉到酒店仼職侍應。辯方形容被告「肯捱肯學」,學習沖咖啡及多項技能,又呈交由兼職咖啡店的經理及胞姊的求情信,指被告年青有為、心地善良。

辯方指,被告自本年2月一直還押,已受到教訓,希望法庭量刑起點不要設得太高。

被告劉傑寧(25 歲,酒店侍應),被指於今年 1 月 1 日,在銅鑼灣快樂大廈外管有一把銀色摺刀及三把萬用刀。

案件編號:ESCC3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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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遊行】車長被指危駕、藏攻擊性武器被捕 新巴職工會:司機常備士巴拿以調校倒後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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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九龍大遊行期間,警方在油麻地眾坊街截停一架新巴 970 巴士,並以涉嫌危險駕駛拘捕該名男司機。其後,警方再於司機的袋內搜出一個士巴拿,司機再被指涉藏有攻擊性武器。新巴職工會理事長林錦標今早接受商台節目訪問時表示,不少司機都會帶備手掌大小的士巴拿,用來調較倒後鏡。林錦標透露,有車長不滿警方處理手法,或發起按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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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噚日朝早被國安處上門拘捕,據直播片段中快必本人稱,國安處人員指佢喺今年「3~7月期間講咗好多言論涉嫌違反國安法」,更喺佢屋企「摷咗好多嘢」同「撬佢屋企道門」;而其後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見記者時就指,今次係以《刑事罪行條例》而非《國安法》拘捕快必,指佢嘅罪行係「發表煽動文字」引起他人對政府嘅憎惡同藐視等等,引起眾多網民不滿,批評今次嘅拘捕係「以言入罪」及「文字獄」。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香港唯一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今日出席商台節目時指,相關法例最早於1914年訂立,據佢所知繼1967年後亦冇再用過,而且呢條條例嘅範圍「相當寬闊」,因此近50年嘅法律發展中一般都唔會因為「純粹文字」就構成刑事罪行,無論啲文字係幾激動都好。

佢亦指出,成100年前嘅法例係好難被今日嘅社會接受,因此「正常合理政府唔會告」,但而家嘅香港政府卻不能用常理推測,擔心香港會開始進入「警察社會」,政府引用過時條例檢控反對佢嘅人,警察亦藉此滋擾行使自由嘅市民,令法例嘅功用由「保障自由」淪為「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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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文員被指大圍站襲警 四警供詞與片段不符 官斥:證人會錯 片段唔會錯

2020/9/7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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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 1 日,大批市民參與機場「和你飛 2.0」集會,入夜後撤退至各區。兩名男女文員涉嫌在大圍站襲警,案件今(7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女文員被指以縮骨傘擊打警員右臂,而男文員則被指在她被捕時上前打了警員胸口。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發現五名警員證人中,有四人的供詞與辯方片段不符,直指:「證人(記憶)會錯,片段唔會錯」、「錯咗係唔需要堅持㗎」、「唔好畀立場所限囉,我哋都係搵出個真相啫」。四人在盤問下, 承認其證供與辯方片段或有不符之處。

兩名被告依次為女子盧錦玲(42 歲,文員)及男子利尚寯(32 歲,文員),兩人各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違反《警隊條例》第 63 條。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1 日,在大圍港鐵站 A 出口外,分別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員 A 及警員 B。據悉,兩名被告互不認識。

警員 A:經同僚告知才知自己曾被襲

就女文員的襲警罪,控方傳召警員 A 作供。他作供稱當晚接獲線報,指港鐵沙田站有一批「hooligans( 流氓)」破壞設施,所以帶領 15 名警員前往大圍站 A 出口掃蕩及戒備。他形容當時群情洶湧,他帶同小隊離開之際,聽見有一名男子嗌「黑警」及有關母親的粗言穢語等辱罵警察的說話,他遂追捕該男子。

其後,他在現場獲另一名警員告知,在他跑經女文員時,女文員曾經以縮骨傘擊打他的右上臂一下,他認為當時已有足夠證據指示下屬以襲警罪拘捕女文員。他承認,當時如非有其他警員告知,他本人並沒有感覺到曾被襲擊,更以打欖球作例,表示當目標在前方時,很容易忽視其他身體接觸。他事後發現右上臂有紅腫。

拘捕警認女文員有可能不是襲擊

控方續傳召當晚拘捕女文員的警員 7985 龍霆熙作供。龍案發時隸屬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當晚身穿藍色制服。龍在控方主問下,供稱當時女文員突然追着警員 A,身處警員 A 的右後方,右手手持藍色、柄部伸長的縮骨傘,從左至右打警員 A 右上臂一下。他當時大叫「襲警」,並將女文員壓向牆邊制服。

辯方今播放片段,表示是警員 A 追捕另一人時,主動撞起女文員的右手。裁判官溫紹明首次觀看片段後,立即搖頭嘆氣。龍起初堅稱當時沒有看見警員 A 撞起女文員的右手,但裁判官即表示「我睇到喎,我第一刻就睇到」,並對龍表示,在電光火石之際看錯乃是人之常情,觀看影片後可能喚醒記憶,「錯咗係唔需要堅持㗎」。警員其後承認,「唔排除出錯嘅可能性」,指女文員有可能只是意外撞擊,而非有意襲擊。

主控官在覆問階段,一度要求龍解釋為何觀看片段後承認有可能看錯,被裁判官以證人答案清晰為由勸止;裁判官並表示「證人(記憶)會錯,片段唔會錯」、「片段只會加深記憶,唔會令佢本來知嘅嘢變到唔知」。

另外,主控官與裁判官爭論覆問事宜期間,坐在後排、拉下口罩的的女警案件主管一度想說話,遭裁判官喝斥:「後面嗰啲帶返好過口罩唔該,唔好畀意見」。

輔警警長認片段「顛覆晒主問嘅證供」

控方續傳召輔警警長 6943 李健昌(音)作供。李在主問下與龍霆熙的供詞相約,但他供稱女文員是用右手「由下而上」將縮骨傘揮向警員 A,而他以左手由上而下制止。辯方隨即播放片段,並問:「顛覆晒你主問嘅證供啦?」他回答「係」。其中不相符的位置,包括片段顯示女文員是在警員 A 的左後方,而非他與龍霆熙所說的右後方。

辯方大律師李頌然再逐張描述 14 張片段截圖,指出根本沒有一刻顯示女文員曾揮動縮骨傘,李一度遲疑,大律師續表示:「你可能有咁嘅記憶,但記憶會錯、同唔同意?」他回答同意。最後,李表示不肯定女文員是否曾作出襲擊行為,亦不肯定縮骨傘有沒有與警員 A 接觸。

另外,片段顯示李案發時用電筒照向人群。裁判官在他準備步出法庭時說「警員呀,現場咁光呢,唔好開電筒喇」、「除非你想啲人睇唔到發生咩事啫」、「雷射筆都咁傷眼呢,呢啲咁強力嘅電筒都會傷眼」,李回答「係」。

男文員被指「打」警胸口 官看片段後說:大家都激動咗

就男文員的襲警罪,警員 B 供稱當晚到場後,看見女文員已被控制,期間看見男文員及其女友「行得特別近」,並不斷高叫「警察濫捕」等口號。他為了保障同事安全,所以舉高雙手至胸前,將男女隔開,並叫他們「退後、離開、走」;而男文員無視勸喻,並用右前臂「打」他胸口一下,使他疼痛。他強調自己並無主動推開兩人。

惟裁判官明言,片段顯示警員 B 在沒有警告下,直接上前推開男文員的女友,完全沒有警員 B 提及的「企喺度勸喻離開」的情節。辯方亦指,當時男文員不斷大叫「做咩搞佢(女友)」。裁判官其後對警員 B 表示,「其實大家都激動咗囉,其實你推個女仔係無必要,男文員推你又係無必要,咁我哋而家就幾十人坐喺度,解決啲無必要嘅問題」。

最後控方傳召拘捕男文員的警員 25765 張俊傑(音)。他描述男文員右前臂的襲擊動作後,裁判官直接向他表示「你都係睇唔到警員 B 推人哋女朋友先㗎啦」,張回應「唔清楚」;裁判官即表示「我清楚啊,你靠記憶,但我嘅記憶係幾分鐘前」。辯方播放片段後, 張同意他並不清楚襲擊事件的來龍去脈或前因後果。

五名警員作供完畢,明早控方最後一名醫生證人將會作供。

案件編號:STCC4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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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入罪】「快必」被控 6 罪 發表煽動文字「黑警死全家、721唔見人」等 被拒保釋

國安處便衣人員前日(6 日)上門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指他過往開街站期間,發表言論引起對政府憎惡及藐視,或引起民間不滿。他被控 5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和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今日(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訊。

控方指「快必」分別在今年 3 月到 7 月,在旺角、黃大仙、觀塘等地,發表煽動文字,擺街站期間發表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721唔見人,831打死人」、「黑警死全家」等文字,鼓勵公眾叫喊有關口號,引起對香港政府及香港警隊的憎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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