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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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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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死因研訊】陳母供稱女兒曾住女童院並企圖自殺 去年 8 月起性情大變
2020/8/24 —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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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曾參與反修例運動的職訓局青年學院 15 歲女生陳彥霖,去年 9 月赤裸浮屍油塘海面,事件惹來揣測,死因裁判法庭今(24 日)展開研訊。陳彥霖母親作供,披露彥霖曾有 5 次離家出走紀錄,去年 3 月在女童院曾用膠袋笠頭企圖自殺,又試過撼頭埋牆,後遭注射鎮定針才穩定情況。另外,去年 8 月中,彥霖因到塘福懲教所探望男友時踢傷女警,被控襲警,她被送到醫院後大吵大鬧,又表示「我唔知,但有把聲叫我咁做。」醫生則認為彥霖只是反叛。在 9 月 19 日,她一直未能找到彥霖,其同學亦向她表示彥霖在 20 日沒有上課。

是次研訊由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審理,死因研訊主任為大律師曾藹琪,預計審期 11 天,將傳召 30 名證人。



陳母供稱曾遭男友家暴

首名證人為陳彥霖母親,34 歲任職病人服務助理的何姵誼,她作供期間不時哽咽及拭淚。她供稱在 2004 年未婚誕下女兒彥霖,一家三口同住。在彥霖 3 歲時,男友吸毒及打何,何無法接受,遂帶彥霖離開。兩人搬到外公位於元朗的家短暫居住,其後彥霖由外公照顧,何則搬走,兩人一星期見面一次。

何稱她與彥霖經常聯絡,彥霖會告訴她拍拖,在旁人眼中猶如兩姊妹。兩人有時會為彥霖不上學爭執,但彥霖之後會主動和好。去年 9 月 19 日,何整天都未能找到彥霖,同日收到港鐵職員致電,指在地鐵站找到彥霖的電話、畫筆及畫簿。惟何當時去了韓國旅行,至 9 月 21 日返回香港,立刻取回物品及報警。

彥霖有 5 次離家出走紀錄

何在警署撰寫「失蹤人口案件專用報告」,指彥霖性格開朗、有 5 次離家出走紀錄,其精神狀況沒有接受過治療。她指彥霖於 9 月 19 日、在美孚港鐵站最後一次露面。何稱消息從彥霖的趙姓同學口中得知,趙指彥霖在 19 日與她一起放學,她原在美孚站下車,但當日沒有,趙遂自行離去,20 日亦沒有上學。何又指彥霖應在 20 日上庭,惟她沒有出現。

稱彥霖曾因襲警被捕 在警署行為有異

何供稱彥霖涉襲警及在女童院刑事毀壞兩案。在 8 月中,彥霖曾到塘福懲教所找男友,社工致電何,要她接走彥霖,惟她當時上班,遂叫彥霖外公接走她。後來彥霖男友的父親接她到東涌,彥霖隨即跳上另一輛的士,返回塘福懲教所時踢向女警,於是被捕及帶到梅窩警署。何到達警署,發現彥霖行為有異,走來走去、自言自語,「之前佢見到我會好開心,但係嗰日好冷漠say hi,叫佢坐佢唔肯坐,唔係平時我見到嘅囡。」何要求警方送彥霖到醫院後離開。

何透露彥霖曾 3 至 5 次入女童院,因襲警再次送到女童院,其後有姑娘致電何,指她情緒不好,被送到屯門醫院。8 月 19 日,何到達醫院,看到彥霖持續大叫,彥霖指「我好驚,我唔想入女童院」、「有把男人聲同我講嘢」、「醫生唔理我」,醫生則指「青少年反叛期係咁」。翌日,彥霖情緒較平靜,能與何正常對答。何問彥霖為何要打警察,彥霖說:「我唔知,但有把聲叫我咁做。」一名女醫生致電何,指她為彥霖檢查後,認為她只是反叛。

另外,何指彥霖曾於去年 3 月,在女童院用膠袋笠頭企圖自殺,又試過「撼頭埋牆」,後遭注射鎮定針才穩定情況。

案件編號:CCDI-87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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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刑恐《東方日報》記者 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黎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周五結案陳詞
2020/8/24 —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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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晚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記者,今日(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黎智英選擇不自辯,亦沒有辯方證人,控辯雙方押後至 8 月 28 日(周五)作結案陳詞。

事主及其同事早前獲批匿名令,分別以 X 及 Y 代名,但匿名令並不包括其仼職機構,只針對身份及個人背景。

事主 X 的同事 Y 今日作供時表示,當日下午 3 時他到達黎智英住所。晚上 6 時半,他帶同相機及攝錄機到達維園,半個小時後,他與事主 X 碰頭,二人在祈禱會附近工作。及後彌撒將近完結,黎智英與李柱銘準備離開,有記者訪問李柱銘,他遂專注拍攝李。

事主同事指黎「好嬲怒咁」

拍攝期間,Y 聽到黎很大聲說話,遂轉身,聽到黎正大鬧事主 X,便立即拍攝。黎及後轉身離開,他便關機,惟幾秒後黎再次轉身鬧 X,他立即開機拍攝。黎再次離開,但不久後第三度轉身鬧 X,他卻未能趕及開機拍攝情況。

Y 稱,他未能聽清楚內容,但「似係粗口」,而黎情神比較激動,「好嬲怒咁」。

Y 在辯方盤問下指,當日下午 3 時他便到黎的住所跟拍,一路「跟車」,跟隨黎到半山,見到他接李柱銘一同到維園。至維園活動完給後,他跟隨黎返回其何文田住所。Y 承認,在 2014 至 2017 年間,《東方》記者經常「跟車」,跟拍黎。

黎曾向警稱「條友近排兜口兜面影我,挑撥我」

Y 作供後,控方播放黎智英於 2018 年 8 月 16 日,在港島總部與重案組警員的錄影會面片段。片中,黎智英稱「東方跟我 24 小時,跟咗 3 年,去邊都跟。一直都冇事,但條友近排兜口兜面影我,挑撥我」,承認曾於案發當日鬧 X「我 X 你老母呀」、「我搵人搞你」。黎智英在警方詢問下解釋「搞」是指「injunction(禁制令)、報警呀、搵律師呀」,又稱「當下冇諗咁多」。

黎在錄影會面中表示「認識」事主 X,因為 X「成日用相機兜囗兜面『嚓、嚓、嚓』...... 成日搞我」,又稱「呢個人呢幾個月好 aggressive (進取)」。黎稱,《東方》記者一直跟拍他,「我冇理,其他人都係出面影咋嘛」,惟「呢條友兜囗兜面影」,強調 X 好進取。

黎又稱,他當日只是衝口而出,「我斯文人,點會用黑社會搞佢,我從來都冇搞過人」,又指他只是「望到佢就鬧佢」,但表示 X 被鬧時沒有在拍攝。

案件編號:WKCC956/2020

評:太家估下,做記者是見過世面的職業,又係做狗仔隊,會否畀「我 X 你老母呀」、「我搵人搞你」被這兩句話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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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葵青遊行】社工被控阻差辦公 女督察稱被告當時要求出示委任證不合理
2020/8/24 —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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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督察梁敏儀

去年 8 月 25 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被捕。當中一名女社工被控阻差辦公,今(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女督察梁敏儀供稱,她當時與同僚於荃灣街市街一帶巡邏,並要求在場聚集的逾百人離開,期間她留意到被告持續約 1 分鐘不斷指罵「黑警、垃圾」,她懷疑對方為帶頭者,有機會煽動在場人士情緒及破壞社會安寧,故上前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對方表示「唔畀」,並不斷要求她出示委任證。梁指被告要求不合理,於 4 次警告無效後,指示下屬以阻差辦公罪拘捕被告。

女督察梁敏儀續供稱,她當時與 30 多名同僚身穿綠色防暴裝,左膊位置有「Police」 字樣,她又再套上一件背心,並承認該背心有機會遮蓋防暴裝上的「Police」字樣。梁指於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期間,被告曾有持「一啲嘢」不斷揮動,她不清楚確實是什麼物品。

至於警方片段顯示,於被告被拘捕後,梁曾彎身在地上拾起被告的身份證,主控詢問她為何會出現相關情況,是否被告以放在地上的方式出示身份證。梁則表示不清楚,並指被告當時身邊亦有一名男子,情況比較混亂。梁又解釋她認為被告當時要求她出示委任證是不合理,是因為她當時有身穿制服,在她後方有其他身著制服的同僚,及當時有逾 100 人在現場叫囂,如果她出示委任證有可能影響警方行動等。

辯方則盤問梁敏儀指,她當時要出示委任證並不困難;梁不同意說法並指其委任證位於其腰包內,當中有其他物品,且她手持警棍,要摷出委任證有困難,但她同意當時要出示委任證是可行,只是較麻煩。梁又承認其背心上有位置可擺放委任證,辯方則指是警員故意不將委任證擺放於該位置出示,梁則表示「無咁規定我哋要咁樣擺」,並指有其他方法可表明警察身份。梁表示她當時沒有留意有同僚曾出示委任證,及她不清楚被告當時手持的是否為其身份證,

另外,她不同意辯方指當她決定拘捕被告,因報復被告曾指罵「黑警、垃圾」及拒絕出示身份證擾攘約 1 分鐘等。梁稱自己當時不認為被告想出示身份證,但同意辯方指市民有權要求軍裝警員出示委任證,及「就算佢(被告)阻你一分鐘之後再出示,都無意思啦。」

被告林曉樺(22 歲,社工),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指她去年於 8 月 25 日,在荃灣街市街及眾安街交界,故意阻礙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控方於開審前新增一項拒絕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

案件編號:WKCC3485/2019

評:這種小事都要起訴,其他案件不知排到何年何月。
如上述陳述屬實,女督察梁敏儀涉嫌意氣用事較多。被告入罪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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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死因研訊】社工指彥霖性格開朗不會尋死 透露失蹤期間曾任「陪酒」
2020/8/24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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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曾參與反修例運動的職訓局青年學院 15 歲女生陳彥霖,去年 9 月赤裸浮屍油塘海面,事件惹來揣測,死因裁判法庭今(24 日)展開研訊。負責彥霖個案的社工供稱,彥霖有次逃走一個月,沒有與家人聯絡,他們事後才知道她期間曾做「陪酒」。這次事件後,彥霖想重新開始、重拾學業。社工又提到彥霖在去年 8 月 11 日中催淚彈後,吃了一口大麻,她之後到塘福懲教所探望男友,更因襲警被扣留在警署。社工指彥霖在警署時行徑奇怪,形容她「黐咗線」,惟彥霖其後表示對於事件無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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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跟進陳彥霖的社署社工

社工稱彥霖不會了結生命

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唐穎恩供稱,她由 2018 年開始跟進彥霖個案,指她經常不上學、不回家,使母親十分擔心,又指她曾是一宗虐兒案的受害人,惟不清楚詳情。唐在彥霖中一、二的時候認識她,指她聰明、適應力強,但社交技巧較弱,常與女生衝突。她指彥霖重視自己能力表現,腳受傷後不能跳水,感到不開心。

唐指彥霖在原校讀書不開心,升中三時轉到寄宿學校,表現優異、經常考第一。去年 3 月,彥霖再次休學,經常失蹤。唐稱彥霖經常用「唔開心」、「嗌交」等藉口而不上學,但認為她性格開朗及「火爆」,雖然在壓力環境下成長,亦不會尋死。

彥霖當陪酒後決心改過

唐續供指,彥霖在去年 3 月某天早上,她上完庭後被押回女童院,在獨立室吃飯,當時她有一個膠袋放私人物品,彥霖以膠袋笠頭企圖自殺,激動大叫「點解要困住我!」。5 至 6 天後,彥霖在押往女童院途中逃走,家人在一個月後才尋獲她。醫管局代表大律師馮國礎則問唐,彥霖會否以自殺作藉口離開女童院;唐同意,並指彥霖不是真的想了結生命。

彥霖事後才跟唐及母親表示,消失一個月期間曾任「陪酒」。唐形容彥霖回來後,整個人都不同,「佢 360 度變哂,以前唔肯讀書,依家好清晰條路點行」。彥霖曾指「陪酒」每日賺幾千元,「我隨手的士嚟的士去,我唔想過呢啲日子,想做返個正常人,唔通成世都做呢啲咩。」唐稱彥霖以前經常「落老蘭」,她表示之後不想再去蘭桂坊,決心拾回學業、充實自己,故入讀知專設計學院。

社工形容彥霖在警署「黐咗線」

去年 8 月 11 日,彥霖到尖沙咀買蛋糕,替堂姐慶祝生日,但當日中催淚彈,感到不舒服,其後她到九龍灣找朋友,吃了一口朋友給她的大麻。她到塘福懲教所探望男友,探望後不肯離去及睡在路邊,待翌日再探望。男友父親看到她,遂接走她到東涌。

唐談及彥霖在 8 月 12 日襲警後在警署的表現,形容她當晚「黐咗線」,她詢問「阿 sir 你做咩食杯麵?」,連警員都問她是否有精神病。彥霖母親當晚不保釋彥霖後離開,警方正式控告彥霖襲警,惟未能聯絡母親及外公,表示需要一名成年證人在場,唐在約晚上 12 時到達警署。

彥霖當時穿著拖鞋,她在走廊步行時指拖鞋「刮腳」,將拖鞋扔在垃圾桶,警員則叫她拾回。彥霖其後稱「斷咗片」,對事件沒有印象。唐指她在警署稱到塘福懲教所探望男友,彥霖其後重申該人不是男友,只是筆友。

唐又指彥霖從小獨立、報喜不報憂,亦十分愛錫母親,希望與母親建立一個親密關係。然而兩人性格相似、經常吵架,猶如「火星撞地球」。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問唐,彥霖有否在去年參與任何運動,唐指彥霖曾幫助學生。

外公供稱彥霖衣著與平日不同

彥霖的外公、71 歲何潤來形容彥霖「少少反叛,冇咩其他嘢」。去年 8 月中,他前往東涌接回彥霖,惟彥霖十分激動,「拉都拉唔住」要返回塘福懲教所,故他先行離去。9 月 18 日晚上,彥霖執拾房間至凌晨 5 時多,又稱有人在她耳邊不停說話。9 月 19 日凌晨,彥霖再次執拾房間,她大叫:「有人係到騷擾我、同我傾計,唔畀我瞓!」

外公最後一次見到彥霖是 19 日早上,他晨運後在車站看到彥霖,她要求外公給她100元。外公從學校閉路電視片段截圖中認出彥霖,指她平時會穿 T恤上學,不會穿吊帶衫,又曾問她:「你著呢啲衫返學?」

彥霖曾在 IG 指「食催淚彈」

彥霖的堂姐陳芷君供稱,她今年 22 歲,與彥霖年紀相距 6 年,兩人從小到大感情很好,但高中之後減少聯絡。陳在 2018 年完成學業後回到香港,兩人生日月份接近,會一同慶祝生日。陳又指彥霖會在 Instagram 開 Live,拍自己化妝、飲酒片段。

去年 8 月 11 日,彥霖在 Instagram表示自己在尖沙咀「食催淚彈」,陳詢問她的實際位置,惟彥霖沒有回覆。在 9 月 18 日,兩人曾經 WhatAapp,彥霖稱想開一個 WhatsApp 家庭群組。陳指彥霖沒有透露曾與人爭執或自殘念頭,她從彥霖母親口中得知彥霖曾經離家出走,但她沒有解釋原因。

案件明天續審,將傳召社工及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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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廚師涉藏木棍六角匙 罪成囚 9 個月准保釋候上訴 官:或聯同「同道中人」參與破壞
2020/8/25 —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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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葉耀民在「遮陣」下離開法院

去年 11 月「三罷」多區堵路行動中,一名男廚師被指在大埔管有木棍及六角匙,他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今(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表示,被告證供疑點重重,違反常理,並指木棍可用作敲打交通燈及巴士車窗,六角匙可用作拆欄杆;由被告齊全的裝備,如護目鏡、防毒面具等,可見他立心破壞,認為他打算聯同其他「同道中人」參與不少罪行,最終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9 個月。被告獲准以 5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葉耀民(31 歲,廚師),被控於去年 11 月 12 日,在大埔安慈路的行人路管有一枝木棍(大約 14 呎長)及一包六角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在判刑時指,雖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當日早上的破壞活動,但相信活動可在警員離開後死灰復燃,認為被告不是單人匹馬,而是打算聯同其他「同道中人」參與不少罪行,作大規模破壞、癱瘓交通。裁判官續指,由被告齊全的裝備,可見他立心破壞,準備長時間對抗警員掃蕩及可能會發射的催淚煙,最終判處他監禁 9 個月。被告獲准以 5 萬元、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等條件,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自辯稱木棍用來製作瑞士卷 六角匙用作拆開機器

裁判官作裁決時表示,案發當日早上在大埔區內商場附近,有人拆欄杆及以噴漆塗污巴士車身,擾亂秩序;警方到場後不見破壞者,但現場有數以百計途人叫罵,用粗口指罵警方。其間,警員在行人路上將被告截停,在其背包內搜出涉案木棍、一包六角匙、一副泳鏡、一副護目鏡、一個防毒面具、兩支生理鹽水及口罩等物。

裁判官指,被告自辯稱工作的麵包店中一直都有用具不翼而飛,發現家中有用來製作瑞士卷的木棍,及用作拆開機器的六角匙,故打算帶回麵包店,但案發當日他無須上班。被告又指路經案發地點是因相約了友人到附近快餐店用膳,並準備在用膳後,在回家的路上前往麵包店,將木棍及六角匙交給僱主。裁判官認為店舖遺失工具是根深蒂固的問題,質疑被告為何一直都沒有察覺家中有可用工具,而是剛好在當日在家中發現涉案兩物,剛好於當日不用上班。

官質疑被告擔心警民衝突卻於案發地點逗留

裁判官同意被告擔心警民衝突,稱「口罩還未足夠,要帶備防毒面具;泳鏡還未足夠,要帶備護目鏡」,被告需帶備上述物品以防止眼睛被布袋彈、弓箭等擊中。但他認為被告為成年人,行路時會「帶眼」保護自己,在遠處亦可見案發地方有人聚集,質疑被告為何沒有繞路而行,卻逗留該處觀看約 10 分鐘。

再者,裁判官亦對被告說法感到疑惑,認為被告那麼害怕警民衝突,為何要留在是非之地,直言:「不害怕警方放催淚煙?」對於被告辯稱相約了友人,裁判官指被告逗留該處「不怕會耽誤與友人的約會?」,也不明白被告為何沒有致電已在快餐店等候的友人,警告對方該處危險,需另覓更安全的地方用膳,懷疑被告有否相約友人才路經案發地點。

裁判官稱被告證供疑點重重,違反常理,由其攜帶的全面裝備,包括護目鏡、防毒面具等,推定被告並非單單路過,而是做好準備「抗爭」,真正意圖為對抗警方。裁判官表示,木棍除了用作製作瑞士卷,亦可敲打交通燈、破壞巴士車窗;六角匙除用來拆機器,亦可用作拆解路邊欄杆,以供堵路之用,為香港近來經常發生的現象。裁判官認為被告目的是用涉案兩物癱瘓交通,造成阻礙;肯定被告是以兩物破壞公物。裁判官續指,警員證人對拘捕細節的作供並非本案關鍵,並表示接納被告僱主的證供,指僱主不知曉被告攜帶涉案物品的原因,認為控方舉證成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呈遞了三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其僱主及認識了十多年的牧師所寫。辯方指被告現年 31 歲,過往無犯罪記錄,與父母及弟弟同住,被告事後感後悔;其僱主指他是勤奮工作的員工,希望快點可與被告一同工作。而牧師則提及被告曾參與義務工作,如派食物給拾荒者等。

案件編號:FLCC85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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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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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目前正被還押的 23 歲被告唐英傑,今早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再被拒。

唐英傑上周曾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聽罷雙方陳詞後,駁回申請,指被告使用錯誤法律程序,應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申請保釋覆核。

今年七一有市民號召上街反《港區國安法》,23 歲男子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3名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為首名被控違反國安法的被告,案件上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總裁判官蘇惠德稱考慮到《港區國安法》第 42 條及被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拒絕被告保釋,還押至 10 月 6 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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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被控襲兩警脫罪 官:不排除警先拍被告令他「襲警」
2020/8/25 —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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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嚴世宏

21 歲男學生被指去年 8月在黃大仙襲擊警長及警員,他否認兩項襲警罪受審,早前獲裁定襲擊警員罪表證不成立,今(2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獲裁定襲擊警長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裁判官指,聲稱受襲的警長曾明言不清楚被告是否有心襲擊,而三名警員證人中,有兩位未能準確說出事實或沒有道出事實的全部,故拒絕接納兩人的口供。裁判官稱,不排除是警員拍打被告,使他跌倒從而撞到警長。

被捕時骨折 被告:會考慮向警索償

被告嚴世宏(21 歲,學生),被控去年 8 月 3 日在黃大仙港鐵站 D2 出口外襲擊警長徐兆雄和警員麥永祥。裁判官早前裁定涉及警員麥永祥的一項襲警罪表證不成立,另一項涉及警長徐兆雄的襲警罪則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今日獲裁定該項罪名亦不成立。

嚴世宏在庭外表示,案件擾攘一年,令他感覺「與Case共存」。他稱事件發生得太突然,他忽然跌倒、被壓,之後感覺到有手「挫咗落手到」,導致其左手骨折,一度不能拿重物,需接受物理治療,現時手部仍會間中疼痛。他表示會與律師商討,或向警方索償。

官拒接納兩警證供

裁判官梁少玲裁決時指出,聲稱受襲的警長徐兆雄作供時曾表明不清楚被告是否有心襲擊。此外,辯方片段顯示有隻手拍被告,辯方指出被告或先遭人拍打才倒下,徐對此說法既無肯定又無否定;裁判官接納他形容被告「襲警」的動作,但認為其口供有不確定的地方。

針對另一名上前調查被告的警員蔡萬東,裁判官認為他未能準確說出事實,拒絕接納其證供。蔡萬東供稱見到被告企圖撲向徐兆雄,卻沒有出手阻止,反應不合理。而且片段顯示有人張開手,站在被告身後,惟蔡的口供卻未有提及此事。

至於另一名警員證人麥永祥,裁判官指其口供與徐兆雄的證供有矛盾。此外,被告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時,麥曾經將手放在被告與徐之間,片段亦見被告跌倒後,有一隻手張開向着被告背部。麥永祥在盤問下並不否認黑影是他的手,但他在主問時卻對此隻字不提。裁判官認為他並無道出事實的全部,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官:不排除是警用手拍被告使他跌下撞向警長

裁判官又指,片段顯示多名警員包圍被告,被告一直手持鏡頭,要求警方出示委任證,當時被告筆直站立,及後有一道黑影搭在其左肩,被告隨即向前跌,若指控他突然襲警,屬「內在不可能」。裁判官稱,有可能是警員麥永祥用手拍被告,使被告跌下,從而撞向警長。由於控方未能排除此可能性,無法證明被告有意圖襲擊警長,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指控方檢閱超過 100 段片段,卻只提供 Now TV 片段,認為控方一早知道並沒有襲擊事件。控方則表示,被告大喊「委任證!委任證!」,然後突然衝上前,認為被告自招嫌疑。裁判官指,被告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並不構成自招嫌疑,批准訟費 。

控方早前指控,被告遭截查時拒絕展示身分證,並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被告神情激動,大聲急促的叫喊「委任證!委任證!」,及後警長徐兆雄及警員麥永祥到場支援,徐向被告出示委任證,但被告聲稱看不到,並突然撲向徐。麥伸手拉著被告左手,並叫被告冷靜,但被告仍然向前衝,麥失平衡跌倒在被告身邊。被告倒地後仍然情緒激動,手舞足蹈。

案件編號:KTCC15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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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 10.27 九龍區衝突 電腦技術員「踢保」後再被控暴動等 3 罪 還押至 10 月再訊
2020/8/25 — 11:50


去年 10 月 27 日,網民於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集會,最終演變成九龍區多處警民衝突。32 歲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攜有汽油彈,去年 12 月「踢保」後,昨天再度被捕。被告被控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等 3 罪,今(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押至 10 月 6 日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被告鄭志聰(32 歲,報稱電腦技術員),被控暴動、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 罪。控罪指,他在 10 月 27 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鄭另被指在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黑色面罩;保管一對黑色手套、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個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一支綠黑色火槍。

控方庭上透露,當日有 70 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非法集結,被告作「一般激進示威者的打扮」。警方攝錄機拍到他蹲低,從書包取出東西,期間有人拿傘為他遮擋,之後合署閘門起火。被告遭追截數秒被捕,警員從他身上搜出汽油彈。辯方指被告在去年 12 月「踢保」,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案件編號:WKCC285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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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侍應藏兩支士巴拿罪成 候判期間曾遇車禍斷肋骨 官判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0/8/25 —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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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民陣元旦大遊行中,19 歲男侍應被警方搜出兩支士巴拿,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成。裁判官崔美霞今(25 日)判處被告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強調案情嚴重,本來打算判監,但考慮到被告上月初等候判刑時曾遇交通意外,4 條肋骨斷裂,現仍需覆診,並確認被告身體狀況可行後,決定判處較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

辯方今作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孝順、初犯及有悔意,而母親每次到庭支持被告。社會服務令報告亦建議以 81 至 160 小時的服務令處理本案,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惟裁判官質疑,根據報告內容,被告似乎不同意裁判官的事實裁決,表示希望聽取被告的看法。辯方律師澄清被告並非沒有悔意,而報告的內容則交由法庭裁斷。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因事受傷,惟中等長度的社會服務令並不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故決定判處比報告建議更高的 22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早前審訊時,辯方曾反對將被告的招認供詞呈堂,指有警員曾威嚇被告作出招認,包括大聲兇惡地問被告「你個兩支士巴拿係唔係拎嚟拆鐵欄呀?」,若不招認「捉你入黑房雞姦完再打」;被告則供稱表示他當時十分害怕,「嚇到六神無主」,故在警方為他錄取口供途中作出招認,而兩警員作供時均否認曾威嚇被告。

裁判官裁定,被告指兩支士巴拿用作拆鐵欄的招認屬自願作出,及被告有明顯意圖以士巴拿摧毀他人財產,裁定他罪成。裁判官表示不接納被告稱遭警員威嚇下作出招認,並指如果被告當時遭警員威嚇,理應配合警方的問話,而非選擇性地回答問題及使用緘默權。另外,被告稱他當日於大埔前往港島,是打算購買維修單車零件,但卻沒有事先了解相關店鋪有否營業的說法亦有違常理。

被告許翹灝(19 歲,侍應),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指他於 2020 年1 月 1 日下午,在灣仔告士打道 80 號外遭警員截查後搜查其背包,當中搜出兩支士巴拿。

案件編號:ESCC26/2020

評:士巴拿也可用作維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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