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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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 11 日,一名男子在馬鞍山海柏花園行人天橋與人爭執,及後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全身着火, 須送院治理。

一對夫婦陳海雲(33 歲)和鄺耀文 (39 歲)被指事發前旁觀時講粗口,「你走啦,中國人...屌你老母」、「返大灣區啦」,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兩人不認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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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檢控開槍警 律政司撤銷傳票 許智峯擬提覆核 江樂士:高院亦無權強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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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去年11月在西灣河開槍擊中一名青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提私人檢控,律政司昨去信法庭,決定介入私人檢控並撤銷檢控傳票。警方回覆本報查詢,表示歡迎律政司決定。許智峯表示憤怒,批評律政司「為保護警隊,不問是非黑白」。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重申律政司長合法介入案件,有權接手或終止檢控,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管束,「高院法官也無法下令律政司繼續檢控」。

要求豁免涉事警出庭
許智峯於今年6月獲法庭批出傳票,交通警就3項刑事罪行原定須於8月31日出庭答辯。

律政司在信中透露,律政司長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4條,決定介入私人檢控,並向法庭申請在涉事警原定出庭就控罪答辯之前,於本月20至28日先開庭處理撤銷檢控傳票,另要求法庭豁免涉事警出庭應訊。

轟無交代理據 許:過往會公開
私人檢控發起人許智峯表示,對律政司介入感「極之憤怒」,稱私人檢控是普通法下市民享有的法律權利,律政司沒提供任何理由和法理依據,便作出撤控決定,形容做法「黑箱作業,官官相衛」。許又表示,律政司過往亦會公開交代介入私人檢控的理由,促律政司盡快交代,並透露考慮短期內提出司法覆核。


江樂士:涉事警可告許「惡意檢控」
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表示,根據《基本法》63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據《裁判官條例》,律政司長在任何程序下均可介入私人檢控,同時亦可在分析案件證供後,接手或終止檢控。他指出,一旦律政司決定終止私人檢控,即使案件呈上法庭,裁判官仍無權強迫控方(律政司)繼續檢控,而控方一般出於「禮貌」,會向法庭解釋決定理由。

江樂士又稱,連高院法官也無法下令律政司繼續檢控,許智峯提司法覆核屬多餘;就算他覆核得直,法官亦只可着控方重新考慮決定,相信屆時律政司亦會終止聆訊。他個人認為,現行司法制度不容忍有人「濫用程序」;又稱案件終結後,涉事警可控告許智峯「惡意檢控」。

大狀:律政司或鋪路接手檢控
大律師蘇俊文則認為,律政司申請撤銷檢控傳票,不等於終止聆訊,亦可視為「程序所需」,為接替繼續檢控鋪路。他猜測,律政司介入案件後,將繼續控告交通警,「如果控方介入後唔告,會畀人質疑包庇交通警」;又稱控方若認為許智峯一方證據不足,其實毋須介入案件,因法庭最終亦會依證供判交通警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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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私人檢控西灣河開槍警 律政司介入要求法庭撤控 豁免被告出庭
2020/8/18 —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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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鄭若驊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之前透過私人檢控,向去年 11 月 11 日於西灣河開槍的交通部警長提控,法庭原定於 8 月 31 日傳召被告審理。但許智峯表示,今日(18 日)收到信件,指律政司正式決定介入,並已去信西九龍裁判法院要求撤控。許智峯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以人治取代法治」,包庇警暴,考慮在短期內提出司法覆核。

許智峯表示,今日其律師團隊收到律政司提交予西九龍裁判法院的信件,指律政司司長決定介入西灣河警長開槍案的私人檢控,更表明會撤銷對涉事警長的傳召,要求法院在 8 月 20 日至 28 日其中一天安排聆訊,處理上述要求,並豁免被告出席聆訊。

許智峯:黑箱作業、官官相衛

許智峯批評,律政司沒有交代決定的理由,「連調查都沒有進行,便作出撤控決定,做法黑箱作業,是官官相衛,為保護警隊,不問是非黑白。」

他重申私人檢控是市民的法律權利,認為鄭若驊是向市民和國際社會表明,特區政府是以人治取代法治。他表示將去信要求律政司交代介入私人檢控的原因,亦會與團隊商量,在短期內考慮提出司法覆核。

許智峯早前向法院提出兩宗私人刑事檢控,除控告去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向 22 歲少年開槍的交通警員外,亦控告於去年 10 月 6 日,在深水埗駕駛的士,撞傷示威者的司機。律政司暫時未有介入後者案件。

評:律政司鄭若驊必須向社會解釋要求撤控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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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繼日前向法院表明介入西灣河槍擊案,撤銷針對開槍的警署警長的法庭傳票後,今天再向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出介入及撤銷的士司機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撞人案的私人檢控。

鄭若驊今年六月在其網誌指,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她亦指這項權利有機會遭人濫用,「我們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

評:私人檢控的權利是否遭人濫用,自有法庭把關,法庭受理案件是司法獨立範疇。
如果律政司鄭若驊不向公眾解釋撤銷案件理據,有包庇涉案疑犯之嫌,是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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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的士懷疑撞人案 律政司再介入撤銷私人檢控 許智峯擬提司法覆核
2020/8/20 —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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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繼日前向法院表明介入西灣河槍擊案,撤銷針對開槍的警署警長的法庭傳票後,律政司今天再向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出介入及撤銷的士司機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撞人案的私人檢控。提出私人檢控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表示對此極之憤怒,批評律政司以政治理由封殺港人以私人檢控爭取公義的權利。許智峯表明會就律政司決定,考慮提出司法覆核。

法院原定已排期本月 31 日傳召被告的士司機審訊,控告他危險駕駛,但許智峯律師團隊今日收到信件,指律政司決定介入此案,並撤銷檢控,更採取與介入警長開槍案同一做法,要求法院在本月 24 至 28 日安排一天處理律政司申請,並豁免被告的士司機出席聆訊的要求。

許智峯批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接連出手介入私人檢控,是以人治及政治凌駕法治,「鄭若驊沒有提供任何合理理據,便使橫手撤銷私人檢控,變相是撐警暴和撐支持政府人士的暴力行為,不分是非黑白,亦嚴重損害普通法下市民提出私人檢控的權利。」他表明會考慮提出司法覆核,不希望香港法治斷送在鄭若驊手中。

今年六月裁判法院批出法庭傳票,要求涉案的士司機鄭國泉到庭應訊,是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成功提出私人檢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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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 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被駁回 兼輸訟費
2020/8/21 —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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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圖片素材來源:有線電視片段截圖

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現被還押的 23 歲男子唐英傑,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昨日聆訊,兩名獲特首委派處理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聽罷雙方陳詞後,今午頒布裁決,駁回申請,被告需支付訟費。

今年七一有市民號召上街反《港區國安法》,23 歲男子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3名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為首名被控違反國安法的被告,案件上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總裁判官蘇惠德稱考慮到《港區國安法》第 42 條及被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拒絕被告保釋,還押至 10 月 6 日再訊。

被告唐英傑,23 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控罪指,他於 7 月 1 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他另被指在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評:被告唐英傑,23 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控罪牽強。
早前有警員亦是駕電單車衝向人群,沒有被起訴。是雙重標準?司法不公?選擇性執法?
不公平不公義是造成社會紛亂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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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頒保護令 官:國安法沒排除保釋權 反駁政府稱法院無權挑戰 續以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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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23歲男子唐英傑,前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庭事隔一日頒下判辭駁回申請,認為國安法本身已認可「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條文亦沒有排除被告獲保釋的權利,又強調本港法院應繼續以普通法詮釋港區國安法。

申請人唐英傑(23歲)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由於其人身保護令申請被拒,高院法官李運騰下周二將處理其保釋覆核申請。

指國安法已包括「無罪推定」原則
就申請方質疑港區國安法第42條變相令被告承認曾干犯危害國安,否則不得保釋,有違「無罪推定」的原則,共同審理本案的高院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在判辭形容,「無罪推定」屬貫穿本港刑事司法系統的「金線(golden thread)」,而港區國安法第4和5條已認可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權利,當中包括「無罪推定」的原則。

法官又形容申請方對第42條的解讀是不合理和難以理解,認為國安法「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的章節中,已預期被告經由審訊,裁定罪成與否。法官又認為法庭考慮被告的保釋時,應考慮是否有基礎或理由相信,被告將繼續干犯危害國安,即干犯國安法下的罪行,強調條文沒排除被告獲保釋的權利。


官指42條影響「虛有其表」
法官認為,法庭處理國安法被告保釋申請時,無論以第42條,還是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考慮,絕大多數情况均會得出相同結論,又認為即使兩條條文重點或有不同,第42條帶來的影響只是「虛有其表(more apparent than real)」。

引基本法為例 全國法律可普通法詮釋
至於政府一方認為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屬大陸法的產物,本港法院無權挑戰其有效性的說法,法庭反駁稱,正如《基本法》同屬全國性法律,但仍須根據普通法詮釋,本港法院應繼續以普通法詮釋國安法。

指申請方程序錯 應向高院申保釋覆核
至於申請方申請人身保護令的做法,法官先引述2020年版刑事法律典籍《Archbold Hong Kong》表示,不能以申請人身保護令來挑戰或繞過被拒保釋的決定。法官直指申請方的程序出錯,因法庭考慮是否為本案申請人批出人身保護令時,只能考慮主任裁判官下令還押申請人的權力是否合法。假如申請方欲爭議裁判官的決定是否正確,應改為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覆核,表示單憑此點,法庭已能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1601/20】

評:的士司機駕車撞向人群,引致多人受傷及—名女傷者斷腳案件亦被律政司介入撤銷控告。
但上述唐英傑(23歲)卻被控恐怖活動罪。律政司已經是去到肆無忌憚破壞司法地步。
如此明目張膽濫用權力,律政司渉嫌犯公職人員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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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辭披露控方檢控理由:巡遊展示光時旗控煽動分裂

自申請人唐英傑在今年7月3日被帶上法庭提堂以來,控方從未有解釋,唐的行為如何觸犯《港區國安法》,是次判辭就披露控方的檢控理由,以及控方案情。據判辭所指,控方因唐駕電單車巡遊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及衝向3名警員,故分別控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

根據判辭,控方基於唐英傑以駕駛電單車巡遊的方式,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的口號黑旗,認為唐英傑煽動他人組織、策動、作出或參與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將香港特區政府從國家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特區政府的法律地位,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0及21條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撞警嚴重暴力 屬脅迫中央
另因唐英傑兩度駕駛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令3名警員嚴重受傷,令控方認為唐英傑為脅迫中央或特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而作出或意圖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他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觸犯港區國安法第24條的「恐佈活動」罪。

判辭又提及,唐英傑於今年7月3日被控告上述兩罪,7月6日被帶到總裁判官蘇惠德席前,並遭否決保釋,案件押後本年10月6日再訊。判辭指出,唐可向高院繼續申請保釋覆核。

稱指定法官受誓詞約束 不損司法獨立

申請人唐英傑一方除了就《港區國安法》第42條提出爭議,亦質疑特首委任「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的做法有損司法獨立。兩名主審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在判辭中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出的聲明稱,司法機構仍全權負責審訊事宜,一眾法官亦受誓詞約束,會不偏不倚和無畏無懼地秉公審理案件。

就申請方質疑國安法第44條中,由特首從各級法院委任「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的做法,會對本港司法獨立構成干預,法官強調特首沒負責委派個別法官審理個別案件,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早前發出的聲明所述,案件交由哪名法官負責審理等事宜仍由司法機構全權負責。法官又表示,目前沒正當或足夠基礎指控特首或政府會從中干預。

法官表示,本港法官本身已經由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下,由特首任命,形容特首和司法機構本身已存在一定程度的「體制關係(institutional relations)」,但仍無阻司法機構維持其獨立性。

法官又稱,一眾法官受誓詞約束,會不偏不倚和無畏無懼地秉公審理案件,不認為一個明理、不存偏見和熟知情况的旁觀者會認為法官已不再獨立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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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的士懷疑撞人案 律政司介入撤銷私人檢控 何君堯代表被告的士司機 向許智峯索律師費
2020/8/22 —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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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提出私人檢控,控告涉在深水埗駕的士剷上行人路撞人的司機鄭國泉,但律政司日前向法院提出介入及撤銷私人檢控,並要求豁免鄭國泉出席聆訊;許智峯證實,鄭國泉代表律師何君堯所屬的律師行,向許智峯索取 8.2 萬元訟費,許智峯指索償荒謬,質疑對方是希望塑造整個私人檢控鎖碎甚至有不良動機,「做戲做全套」,相信有常識的人都會看到,鄭國泉有合理疑點「真係會撞人」。

何君堯所屬的何君柱律師行,昨日代表鄭國泉向許智峯發律師信,指律政司豁免鄭國泉出庭,向許智峯索取訟費,包括何君堯作為律師收費每小時 9,400 元,又指相關檢控傳召根本不應該由許智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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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洩200警私隱予起底群組 紀律部隊女文書助理申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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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市民到場支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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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政府用法律作為工具打壓民意,不是法治原意。
政治問題不可能用法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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