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便衣警背脊貼文宣 地產經紀襲警罪成囚 3 周 官:行為極具羞辱成份
2020/7/15 — 15:01
去年平安夜晚,網民發起到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示威活動。期間,一名男地產經紀被指拍打便衣警長背部,並貼上文宣,被控一項襲警罪。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直指被告在警員背部貼上海報的行為「愚昩無比」、極具羞辱成份,是公然對警權作出挑戰,判處監禁 3 星期。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口供,斥其口供不盡不實,作供時閃縮,迴避對其不利的問題,供詞全屬「創作」。被告早前在庭上自辯時稱,有支持者要求他貼文宣在他們的背上,他遂開始在沒有事前詢問的情況下,貼文宣在行動參與者的背部,被貼人士皆表現高興、正面。對此,裁判官稱不相信有人自願被貼海報,因為此舉「看起來像惡作劇,愚昩無比」,又質疑被告不帶頭將文宣貼在自己身上,是因為他都認為行為荒謬可笑。
裁判官又指,雖然受襲警長 A 當時身穿黑衣、戴著黑口罩,但附近的警員不是;而且警長 A 及其隊員年紀較大、身形魁梧、神色凝重,沒有喊口號亦無跟隨人群移動,與現場人士格格不入。裁判官稱,現場人士早已洞悉警員身份,有人更曾大聲叫囂「便衣狗」,認為在現場的被告自稱不知道警員身份是「自欺欺人」的說法。因此,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真誠地相信被貼的男子不是警員,認為被告是衝於警長的身份行動,行為懷有敵意。
裁判官接納警長 A 及另一位警員證人的供詞。雖然另一名警員曾供稱聽到有人叫囂「黑警」,情況與呈堂片段不吻合,但裁判官認為警員是「記錯了」,而且其過錯微不足道,亦不影響案情,故信納其證供。
裁判官指,被告與警長 A 互不認識,在沒有得到警長 A 同意及未受挑釁的情況下,無緣無故地拍打對方背部,令他感到痛楚,認為被告行為不是懷有善意。而被告在警員的背上張貼海報,所涉及的身體接觸已構成毆打。裁判官明言,警員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法庭若輕判襲警者會加深警察執法的困難。鑑於案情嚴重,法庭不可能判處罰款及緩刑,被告無減刑理由,最後判處監禁 3 星期。
被告何曉朗(25 歲)被控於去年 12 月 24 日,在尖沙嘴海港城 2 樓 2417 號店外襲擊警長 A。被告被捕後曾被拒保釋,還押 31天,還押日子多於刑期,但因須等待懲教計算刑期,故被告仍須即時還押。
被告早前自辯,稱平安夜當日約 3 時到海港城參與「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和你 shop」,他特意列印了近 200 張文宣,計劃到場派發、張貼及展示。其中一款文宣為林兆波的頭像、寫上「感謝你哋嘅默默耕耘」字句。被告解釋選擇該文宣是因為林兆波在澳門主權移交晚會上沒有拍手的舉動為示威者帶來「歡笑」,而且其勇氣值得欣賞,該文宣亦是事發時被貼在警長身後的款式。
案件編號:KCCC3043/2019
評:疑點重重。
疑點1. 從上述描述,不能確定警長 A是警員。況且,很多警員假扮示威者和市民滲入其中是常態。要裁判官也不可能敢作確定。
疑點2.一位警員證人的供詞情況與呈堂片段不吻合。供詞證據不可信疑點。
疑點3. 被告特意列印了近 200 張文宣,計劃到場派發、張貼及展示。被告目的是張貼,不可能準備襲擊200人。故襲警罪不應成立。
疑點4.無緣無故地拍打警長 A背部,令他感到痛楚。這點不可信。如大力拍打便做不了後來的張貼動作,因警長 A本能反應會閃身躲避。
疑點5.先拍打提示再張貼,不構成「愚昩無比」、「極具羞辱成份」。如是示威者會欣然接受。
疑點6.判處監禁 3 星期但已經還押了31天,但因須等待懲教計算刑期,故被告仍須即時還押。這是幼稚園數學,另這類輕罪竟被拒保釋等是匪夷所思。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司法獨立:金絲雀示警】
2017 年9 月13 日,當時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 (Lord Neuberger),在港大公開講座中提及,海外非常任法官好比礦場裏的金絲雀,他們一天樂於在終審法院服務,公眾也可以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和不偏不倚感到安心,但如果這些法官大舉離場,這就是個重要的警兆了。
2020 年7 月17 日,世界聽到金絲雀的第一聲。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勳爵 (Lord Neuberger),在最高法院網站發表聲明,表示《國安法》已帶來關注,最高法院的法官能否繼續在香港擔任法官,要視乎事態的發展。
吳靄儀:2017 年9 月13 日,當時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 (Lord Neuberger),在港大公開講座中提及,海外非常任法官好比礦場裏的金絲雀,他們一天樂於在終審法院服務,公眾也可以對香港的司法獨立和不偏不倚感到安心,但如果這些法官大舉離場,這就是個重要的警兆了。
2020 年7 月17 日,世界聽到金絲雀的第一聲。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勳爵 (Lord Neuberger),在最高法院網站發表聲明,表示《國安法》已帶來關注,最高法院的法官能否繼續在香港擔任法官,要視乎事態的發展。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青年涉以雷射筆照警車被控 警稱左眼被照感刺痛 警:醫護對警員有爭論故不求醫
2020/7/23 — 18:11 去年中秋節,有網民號召於各區組成人鏈,當晚一名 26 歲男子被指在觀塘以雷射筆照射警車。他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3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傳召聲稱被雷射筆射中左眼的警員作證。該警員遭辯方質疑忘記警隊守則,指他沒有在提問疑犯前施行警誡;惟警員稱該提問為情緒發洩,因痛楚而衝口而出,並指因「個一期啲醫護對警察都有小小爭論」,擔心會有不愉快的事發生,故沒有到醫院求醫。案件明日續審。
被告梁健樂(26 歲,無業),被控於去年 9 月 13 日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譚廸文表示,案發當日他與同僚乘坐中型衝鋒警車,於晚上約 11 時 20 分到達觀塘碼頭巴士總站,在車上候命。在晚上 11 時 43 分,他發現有一道綠光射向車身兩旁及其所在車廂,維持約 2 至 3 秒,因此他走到車頭留意光束來源,認為綠光是從車頭玻璃窗射入,並發現離車頭約三、四十米處的被告。
譚續供稱,事隔半分鐘左右,一道綠光再次射向車廂,來回橫掃約 4 至 5 秒,期間直射中他左眼,令他感到刺痛及視線變得模糊、「白濛濛」,在車廂內講「我畀啲光射中咗啊,覺得好痛」。
他又指,當時另一名警員李逸豪在他被綠光射眼後指示警車向前駛,以追截被告,他亦透過車窗清楚看見被告的衣著及外形;落車後與其他警員跑到被告位置將他截停,李發現被告手上的黑色雷射筆,其後將被告拘捕及警誡。他表示期間曾對被告稱「你射到我啊,你做咩咁做?」,惟被告沒有回應。
警員否認忘記守則 稱痛楚使他衝口問「你做咩咁做?」
辯方質疑譚沒有在向被告提問前施行警誡,譚稱「我直頭係一個 victim(受害人)」,否認忘記警隊守則,直言當時是因痛楚使他衝口而出,堅稱當下並非審問被告,只屬發洩情緒。譚又指警員李逸豪負責對被告警誡,自己不適合向被告作出警誡。辯方問及他為何沒有將發問內容寫入警員記事冊或證人陳述書,他則表示認為發問與本案無關,但因對當時發問的情況印象十分深刻,所以在庭上提及。
譚在庭上指當時被綠光射中左眼的時長不足 1 秒,本能反應是躲避,但辯方指出他口供紙上是寫被照射了 1 至 2 秒。他承認自己口供寫錯,指當時想不到「唔夠 1 秒」的形容,實際上被雷射光射中左眼的時間為 1 秒內。
辯方續稱其警員記事冊內記錄了他在翌日零時 15 分,左眼的刺痛略為紓緩,質疑他為何眼痛逾 30 分鐘卻不去診治。譚表示當刻認為情況有好轉便不以為意,又指「個一期啲醫護對警察都有小小爭論,警察盡量都唔會去醫院,驚發生唔愉快嘅事」,故沒有到醫院求醫。
警員稱憑黑色外表及頂部有扣認定涉案雷射筆
第二名控方證人警員李逸豪今午出庭作供,他當時在警車看見被告原本垂下右手前臂,後來慢慢提起至腰間位置,並發出一道綠光照射向警車,他截停被告時其右手亦握著涉案雷射筆,並撿取該雷射筆作證物。
辯方問及他如何辨認呈堂的雷射筆為當日在被告手上所取的哪一支,李表示憑其黑色外觀及頂部有扣,認定呈堂證物為當日所取同一支雷射筆。
辯方及後向李展示一支同樣是黑色及頂部有扣的雷射筆,李檢視後稱不肯定是否同款,指「呢支(辯方向他展示的雷射筆)新淨啲」。在盤問下他稱「我能夠肯定」,認為呈堂證物就是涉案的雷射筆,又表示被告手中的一支比辯方所展示的「殘舊啲」。
兩名警員證人均稱當晚警車停在一輛巴士的後方,落車後沿著巴士的右邊,透過巴士的玻璃窗看見被告,並跟隨被告。惟辯方指出,李從未有在警員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提及上述行為,質疑上述一系列證供是他今天與第一證人譚廸文「夾出嚟」,但李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案件明日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獲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KTCC246/2020
2020/7/23 — 18:11 去年中秋節,有網民號召於各區組成人鏈,當晚一名 26 歲男子被指在觀塘以雷射筆照射警車。他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3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傳召聲稱被雷射筆射中左眼的警員作證。該警員遭辯方質疑忘記警隊守則,指他沒有在提問疑犯前施行警誡;惟警員稱該提問為情緒發洩,因痛楚而衝口而出,並指因「個一期啲醫護對警察都有小小爭論」,擔心會有不愉快的事發生,故沒有到醫院求醫。案件明日續審。
被告梁健樂(26 歲,無業),被控於去年 9 月 13 日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第一證人警員譚廸文表示,案發當日他與同僚乘坐中型衝鋒警車,於晚上約 11 時 20 分到達觀塘碼頭巴士總站,在車上候命。在晚上 11 時 43 分,他發現有一道綠光射向車身兩旁及其所在車廂,維持約 2 至 3 秒,因此他走到車頭留意光束來源,認為綠光是從車頭玻璃窗射入,並發現離車頭約三、四十米處的被告。
譚續供稱,事隔半分鐘左右,一道綠光再次射向車廂,來回橫掃約 4 至 5 秒,期間直射中他左眼,令他感到刺痛及視線變得模糊、「白濛濛」,在車廂內講「我畀啲光射中咗啊,覺得好痛」。
他又指,當時另一名警員李逸豪在他被綠光射眼後指示警車向前駛,以追截被告,他亦透過車窗清楚看見被告的衣著及外形;落車後與其他警員跑到被告位置將他截停,李發現被告手上的黑色雷射筆,其後將被告拘捕及警誡。他表示期間曾對被告稱「你射到我啊,你做咩咁做?」,惟被告沒有回應。
警員否認忘記守則 稱痛楚使他衝口問「你做咩咁做?」
辯方質疑譚沒有在向被告提問前施行警誡,譚稱「我直頭係一個 victim(受害人)」,否認忘記警隊守則,直言當時是因痛楚使他衝口而出,堅稱當下並非審問被告,只屬發洩情緒。譚又指警員李逸豪負責對被告警誡,自己不適合向被告作出警誡。辯方問及他為何沒有將發問內容寫入警員記事冊或證人陳述書,他則表示認為發問與本案無關,但因對當時發問的情況印象十分深刻,所以在庭上提及。
譚在庭上指當時被綠光射中左眼的時長不足 1 秒,本能反應是躲避,但辯方指出他口供紙上是寫被照射了 1 至 2 秒。他承認自己口供寫錯,指當時想不到「唔夠 1 秒」的形容,實際上被雷射光射中左眼的時間為 1 秒內。
辯方續稱其警員記事冊內記錄了他在翌日零時 15 分,左眼的刺痛略為紓緩,質疑他為何眼痛逾 30 分鐘卻不去診治。譚表示當刻認為情況有好轉便不以為意,又指「個一期啲醫護對警察都有小小爭論,警察盡量都唔會去醫院,驚發生唔愉快嘅事」,故沒有到醫院求醫。
警員稱憑黑色外表及頂部有扣認定涉案雷射筆
第二名控方證人警員李逸豪今午出庭作供,他當時在警車看見被告原本垂下右手前臂,後來慢慢提起至腰間位置,並發出一道綠光照射向警車,他截停被告時其右手亦握著涉案雷射筆,並撿取該雷射筆作證物。
辯方問及他如何辨認呈堂的雷射筆為當日在被告手上所取的哪一支,李表示憑其黑色外觀及頂部有扣,認定呈堂證物為當日所取同一支雷射筆。
辯方及後向李展示一支同樣是黑色及頂部有扣的雷射筆,李檢視後稱不肯定是否同款,指「呢支(辯方向他展示的雷射筆)新淨啲」。在盤問下他稱「我能夠肯定」,認為呈堂證物就是涉案的雷射筆,又表示被告手中的一支比辯方所展示的「殘舊啲」。
兩名警員證人均稱當晚警車停在一輛巴士的後方,落車後沿著巴士的右邊,透過巴士的玻璃窗看見被告,並跟隨被告。惟辯方指出,李從未有在警員記事冊及證人口供中提及上述行為,質疑上述一系列證供是他今天與第一證人譚廸文「夾出嚟」,但李不同意辯方的說法。
案件明日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獲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KTCC246/2020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去年反送中運動首宗開審的暴動控罪案件,三名被告的暴動罪名不成立。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管有尖鐵枝等認罪 17 歲男判感化一年 官:相信若非社會事件 被告會一生奉公守法
2020/7/24 — 16:05
去年 11 月 12 日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多區示威。一名 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馬鞍山管有尖鐵枝、削尖行山杖等物品,早前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毁壞或損壞財產兩項罪名,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稱,事發時香港正值相當困難時期,被告犯案時非常年輕,相信他關心社會,才會做出超出法律界綫的行為,亦相信若無社會事件,被告一生都會奉公守法﹐而且被告在中學文憑試成績不俗,對被告最好的安排是讓他繼續升學,令他將來貢獻社會,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本案屬於社會運動案件,事發時香港正值相當困難時期。被告犯案時非常年輕,相信他是出於對社會環境的關心,才會做出超出法律界綫的行為,亦相信被告已經上了深刻一課,而且被告才 17 歲便需要背負案底,已經承受很大代價。
溫紹明稱,如果不是一連串社會事件,相信被告一生都會奉公守法,衷心希望被告在事件過後,可以重新開始,從辯方呈上被告文憑試成績單可見被告成續不俗,按辯方說法被告升讀大學機率高,法庭認為對被告最好的安排是讓他繼續升學,使他將來貢獻社會。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感化官報告正面,他對過往行為及事件深切悔疚,亦有真誠反省,建議法庭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辯方呈上被告日前所得中學文憑試成續單,其成績入讀大學學位不成問題,而被告就讀的中學有近九成人都可以入讀大學。裁判官問辯方等級 4 是否等同B級,辯方稱不太清楚,但相信不能如此比較,強調被告入讀大學機率很高。裁判官再問被告想修讀什麼學科,辯方透露被告第一志願為公共衞生,其餘均為偏社會科學類型。
被告呂皓翹(17 歲,學生),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毁壞或損壞財產。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2 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以及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STCC1064/2020
2020/7/24 — 16:05
去年 11 月 12 日有網民發起「破曉行動」多區示威。一名 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馬鞍山管有尖鐵枝、削尖行山杖等物品,早前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毁壞或損壞財產兩項罪名,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稱,事發時香港正值相當困難時期,被告犯案時非常年輕,相信他關心社會,才會做出超出法律界綫的行為,亦相信若無社會事件,被告一生都會奉公守法﹐而且被告在中學文憑試成績不俗,對被告最好的安排是讓他繼續升學,令他將來貢獻社會,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判刑時指,本案屬於社會運動案件,事發時香港正值相當困難時期。被告犯案時非常年輕,相信他是出於對社會環境的關心,才會做出超出法律界綫的行為,亦相信被告已經上了深刻一課,而且被告才 17 歲便需要背負案底,已經承受很大代價。
溫紹明稱,如果不是一連串社會事件,相信被告一生都會奉公守法,衷心希望被告在事件過後,可以重新開始,從辯方呈上被告文憑試成績單可見被告成續不俗,按辯方說法被告升讀大學機率高,法庭認為對被告最好的安排是讓他繼續升學,使他將來貢獻社會。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感化官報告正面,他對過往行為及事件深切悔疚,亦有真誠反省,建議法庭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辯方呈上被告日前所得中學文憑試成續單,其成績入讀大學學位不成問題,而被告就讀的中學有近九成人都可以入讀大學。裁判官問辯方等級 4 是否等同B級,辯方稱不太清楚,但相信不能如此比較,強調被告入讀大學機率很高。裁判官再問被告想修讀什麼學科,辯方透露被告第一志願為公共衞生,其餘均為偏社會科學類型。
被告呂皓翹(17 歲,學生),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毁壞或損壞財產。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2 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以及保管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案件編號:STCC1064/2020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被指木槌襲飛虎隊罪成 官稱感化令不足反映案件嚴重 16 歲少年還押候判
2020/7/24 — 20:08
圖片素材來源:香港警察網頁圖片
去年 10 月 7 日,民間發起反《禁蒙面法》示威,一名案發時 15 歲的學生,被指在屯門用木槌襲擊飛虎隊員,他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指警員誠實可靠,其供詞也是互相佐證。被告母親曾指在警署內受威脅,惟裁判官稱她的供詞反覆不定,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判官又指被告稱被警員毆打,但沒有表面傷勢,直斥他「虛構自己受傷」。案件押後至 8 月 7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另外,約40名市民聽取裁決後,等候接載被告的囚車,期間警員一度到場,要求市民保持社交距離。
官稱警員作供清晰穩定 被告母親供詞反覆不定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指,辯方早前引述控方片段,指受襲警長供稱當時路面充滿路障,惟影片顯示現場暢通,認為警長說謊。惟裁判官稱片段是案發後拍攝,警長亦稱同僚已清理路障。裁判官再指,警員作供清晰穩定、沒有動搖,也沒有誇大,認為他們誠實可靠,幾名證人的供詞也互相佐證,遂接納警員證供。
相反,被告母親供稱在警署內受威脅,有警員曾對她說「警察話你有打就有打」,其後她又表示只是自己的主觀感覺。裁判官認為她的供詞反覆不定、前後矛盾,兒子受到不公平對待,她沒有作出申訴,不合常理。另外,被告母親在案發時不在現場,對案件一無所知,故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斥被告「虛構自己受傷」
辯方曾指被告遭警員群毆,又塞警棍入他的嘴巴。裁判官認為被告嘴巴沒有表面傷勢,在拘捕過程中,被告要求入院,期間有很多沒有警員在場的機會,他可以向醫生投訴遭警員威嚇,醫生定會關注,惟他沒有這樣做,斥被告「虛構自己受傷」,故拒絕接納辯方案情。
至於辯方指少年右手中指有傷患,未能握重物及襲擊警員。裁判官認為被告覆診日子由三個月變成一年,亦無須做手術,可見傷勢不重。他又稱被告右手中指只是不能達到原先的力度,另外四隻手指能夠如常運作,他平日亦有用右手協助做家務,最終裁定被告罪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父母及姐姐同住,剛讀完中三。她透露被告身體狀況,除了右手手指受傷,他亦患有對立性反抗症,需要到精神科覆診,因社會情況加重失眠及創傷後壓力症,現已反省,盼法庭判以感化令。惟裁判官認為案件涉及武器,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將案件押至 8 月 7 日判刑,以等候感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現年 16 歲的李姓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0 月 7 日,在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X。
隸屬飛虎隊的警員 X 早前供稱,截獲被告遭後他轉身用槌擊打警員 X,X 出於自然反應以雙手阻擋,被告隨即逃跑,X 繼續追截,再遭被告以槌擊打其右邊膊頭,「痛了一下」,其後制服被告。案發半小時後,他發現肩膊有 2 厘米瘀傷,因不影響工作及仍有任務執行,未有求醫。
案件編號:TMCC700011/2020
2020/7/24 — 20:08
圖片素材來源:香港警察網頁圖片
去年 10 月 7 日,民間發起反《禁蒙面法》示威,一名案發時 15 歲的學生,被指在屯門用木槌襲擊飛虎隊員,他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指警員誠實可靠,其供詞也是互相佐證。被告母親曾指在警署內受威脅,惟裁判官稱她的供詞反覆不定,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判官又指被告稱被警員毆打,但沒有表面傷勢,直斥他「虛構自己受傷」。案件押後至 8 月 7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另外,約40名市民聽取裁決後,等候接載被告的囚車,期間警員一度到場,要求市民保持社交距離。
官稱警員作供清晰穩定 被告母親供詞反覆不定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指,辯方早前引述控方片段,指受襲警長供稱當時路面充滿路障,惟影片顯示現場暢通,認為警長說謊。惟裁判官稱片段是案發後拍攝,警長亦稱同僚已清理路障。裁判官再指,警員作供清晰穩定、沒有動搖,也沒有誇大,認為他們誠實可靠,幾名證人的供詞也互相佐證,遂接納警員證供。
相反,被告母親供稱在警署內受威脅,有警員曾對她說「警察話你有打就有打」,其後她又表示只是自己的主觀感覺。裁判官認為她的供詞反覆不定、前後矛盾,兒子受到不公平對待,她沒有作出申訴,不合常理。另外,被告母親在案發時不在現場,對案件一無所知,故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斥被告「虛構自己受傷」
辯方曾指被告遭警員群毆,又塞警棍入他的嘴巴。裁判官認為被告嘴巴沒有表面傷勢,在拘捕過程中,被告要求入院,期間有很多沒有警員在場的機會,他可以向醫生投訴遭警員威嚇,醫生定會關注,惟他沒有這樣做,斥被告「虛構自己受傷」,故拒絕接納辯方案情。
至於辯方指少年右手中指有傷患,未能握重物及襲擊警員。裁判官認為被告覆診日子由三個月變成一年,亦無須做手術,可見傷勢不重。他又稱被告右手中指只是不能達到原先的力度,另外四隻手指能夠如常運作,他平日亦有用右手協助做家務,最終裁定被告罪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與父母及姐姐同住,剛讀完中三。她透露被告身體狀況,除了右手手指受傷,他亦患有對立性反抗症,需要到精神科覆診,因社會情況加重失眠及創傷後壓力症,現已反省,盼法庭判以感化令。惟裁判官認為案件涉及武器,感化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將案件押至 8 月 7 日判刑,以等候感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還押看管。
現年 16 歲的李姓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0 月 7 日,在青山公路新墟段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X。
隸屬飛虎隊的警員 X 早前供稱,截獲被告遭後他轉身用槌擊打警員 X,X 出於自然反應以雙手阻擋,被告隨即逃跑,X 繼續追截,再遭被告以槌擊打其右邊膊頭,「痛了一下」,其後制服被告。案發半小時後,他發現肩膊有 2 厘米瘀傷,因不影響工作及仍有任務執行,未有求醫。
案件編號:TMCC700011/2020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指網上散播假消息 警拘 39 歲男 拒披露細節 籲市民接收官方渠道「正確資訊」
2020/7/25 — 16:29 警方今日公布,指經「網上巡邏」和收到舉報,今早拘捕一名 39 歲的本地男子,涉嫌在網上散播假消息,干犯「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訊息」罪,但警方拒絕透露被捕人實際上在那些平台發布了甚麼訊息,僅稱是和政府現金派發計劃、抗疫措施和不同社會議題有關。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警司譚威信指,近日發現網上有不實訊息被廣泛轉載,令市民信以為真,同時亦收到舉報,今晨拘捕涉案男子,檢獲一部智能電話,又指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至於案件有沒有金錢得益或造成損失仍在調查。
譚威信又指,市民不應輕信網上傳言,「唔係多人傳就係真」,又指市民若對網上訊息有懷疑,可以留意政府官方渠道、警方在社交平台發布的訊息,「接收正確嘅資訊」。
評:警方拒絕透露被捕人實際上在那些平台發布了甚麼訊息,僅稱是和政府現金派發計劃、抗疫措施和不同社會議題有關。
警方是否矯枉過正?如只關上述題目又有何大不了?香港市民智能和知識水平很高,會分辨的。
2020/7/25 — 16:29 警方今日公布,指經「網上巡邏」和收到舉報,今早拘捕一名 39 歲的本地男子,涉嫌在網上散播假消息,干犯「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訊息」罪,但警方拒絕透露被捕人實際上在那些平台發布了甚麼訊息,僅稱是和政府現金派發計劃、抗疫措施和不同社會議題有關。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警司譚威信指,近日發現網上有不實訊息被廣泛轉載,令市民信以為真,同時亦收到舉報,今晨拘捕涉案男子,檢獲一部智能電話,又指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至於案件有沒有金錢得益或造成損失仍在調查。
譚威信又指,市民不應輕信網上傳言,「唔係多人傳就係真」,又指市民若對網上訊息有懷疑,可以留意政府官方渠道、警方在社交平台發布的訊息,「接收正確嘅資訊」。
評:警方拒絕透露被捕人實際上在那些平台發布了甚麼訊息,僅稱是和政府現金派發計劃、抗疫措施和不同社會議題有關。
警方是否矯枉過正?如只關上述題目又有何大不了?香港市民智能和知識水平很高,會分辨的。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警以無線電話傳假信息罪高調拘一男 終院判詞六年前早指條例不適用於互聯網
2020/7/26 — 21:47
警方昨日高調拘捕一名39歲男子,指其涉嫌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干犯「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信息」。但翻查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條例不包括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警方回應指,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性,過去案例的法律爭議之處並不完全適用於本案;又指警方拘捕前會考慮有關罪行的實際行為及所牽涉的罪行元素,而根據法例,警務人員只要有合理懷疑便有權拘捕。
警方指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正調查有關案件,如有需要,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譚威信上周六(25 日)指,被捕男子涉在網上散播有關政府現金派發計劃、抗疫措施和不同社會議題的虛假信息,但譚未有透露實際上在那些平台發布了甚麼訊息。明報報導指,相關虛假帖文包括民建聯李慧琼團隊參選海報的改圖,將「反攬炒救香港」的口號改為「攬炒救香港」。
警方表示,是經「網上巡邏」和收到舉報,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訊息罪行」拘捕該男子,強調網上世界並非無法可依。
相關條例訂明,任何人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則屬犯法。警方在 2 月亦曾以此罪拘一人,涉嫌在社交通訊平台發假訊息,誇大疫情。
不過,翻查案例,男子陳宥羲 2010 年曾在高登討論區稱「炸咗中聯辦」,被控「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他被定罪後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認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不適用於該案中透過互聯網作出的言論,霍官因而提出其他可能處理情況的控罪,包括今次的「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信息」,他在判詞中第91(2)段指出: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訂明,「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屬犯罪,但該規理並未處理互聯網作為媒介的情況。
(Section 20 of the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makes it an offence to send any message “by telegraph, telephone, wireless telegraphy or wireless telephony which is grossly offensive or of an indecent, obscene or menacing character”, but the medium of the internet is not addressed by that provision.)
霍官因此認為,法律規定未有更新或擴展,以反映這些惡作劇行為有可能是透過互聯網進行(the statutory provisions have not been updated or extended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the mischief addressed by those offences can arise by means of activity conducted via the internet. )。
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又補充,按普通法理解,法例所指的「電話」是指傳統的通訊工具,並非現有的能夠上網的智能電話,認為警方以此罪拘捕屬非法拘捕,被捕人往後或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及民事途徑索償。
2020/7/26 — 21:47
警方昨日高調拘捕一名39歲男子,指其涉嫌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干犯「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信息」。但翻查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條例不包括在互聯網發放的信息。警方回應指,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性,過去案例的法律爭議之處並不完全適用於本案;又指警方拘捕前會考慮有關罪行的實際行為及所牽涉的罪行元素,而根據法例,警務人員只要有合理懷疑便有權拘捕。
警方指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正調查有關案件,如有需要,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譚威信上周六(25 日)指,被捕男子涉在網上散播有關政府現金派發計劃、抗疫措施和不同社會議題的虛假信息,但譚未有透露實際上在那些平台發布了甚麼訊息。明報報導指,相關虛假帖文包括民建聯李慧琼團隊參選海報的改圖,將「反攬炒救香港」的口號改為「攬炒救香港」。
警方表示,是經「網上巡邏」和收到舉報,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訊息罪行」拘捕該男子,強調網上世界並非無法可依。
相關條例訂明,任何人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則屬犯法。警方在 2 月亦曾以此罪拘一人,涉嫌在社交通訊平台發假訊息,誇大疫情。
不過,翻查案例,男子陳宥羲 2010 年曾在高登討論區稱「炸咗中聯辦」,被控「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他被定罪後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認為,「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並不適用於該案中透過互聯網作出的言論,霍官因而提出其他可能處理情況的控罪,包括今次的「使用無線電話傳送虛假信息」,他在判詞中第91(2)段指出: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訂明,「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屬犯罪,但該規理並未處理互聯網作為媒介的情況。
(Section 20 of the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makes it an offence to send any message “by telegraph, telephone, wireless telegraphy or wireless telephony which is grossly offensive or of an indecent, obscene or menacing character”, but the medium of the internet is not addressed by that provision.)
霍官因此認為,法律規定未有更新或擴展,以反映這些惡作劇行為有可能是透過互聯網進行(the statutory provisions have not been updated or extended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the mischief addressed by those offences can arise by means of activity conducted via the internet. )。
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又補充,按普通法理解,法例所指的「電話」是指傳統的通訊工具,並非現有的能夠上網的智能電話,認為警方以此罪拘捕屬非法拘捕,被捕人往後或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及民事途徑索償。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涉車尾箱藏辣椒噴霧及棒球棍 地盤學徒罪成囚 18 個月 官:如棍揮擊中頭部或成植物人
2020/7/29 — 12:29
21 歲地盤學徒被指於去年 8 月,在私家車車尾箱藏有棒球棍、鐵通及辣椒噴霧。他自辯時稱,辣椒噴霧用作驅蟲,棒球棍是用來跟朋友打棒球。裁判官蘇文隆今(2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時稱,噴霧式辣椒油容量達一公斤,相信不是食用,又容易使人滑倒,反問為何驅蟲不用辣椒水。至於棒球棍,裁判官稱只有球棍,沒有球及手套,質疑被告對棒球興趣不大,推測被告是用作傷害他人之用。裁判官裁定被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18 個月,而涉及鐳射筆的控罪則不成立。被告的未婚妻聞判落淚。
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稱,接納被告大部分工具如鐵通是工作之用,惟被告自辯疑點重重。被告稱辣椒噴霧用作驅蟲,樽內液體經化驗後證實為辣椒油。裁判官認為辣椒油容易令人滑倒、滑呔、惹塵,如不慎沾上衣服難以清洗,反問為何不使用辣椒水。涉案辣椒油合共一公斤,容量大及是噴霧形式,噴射距離短,裁判官不相信用作驅蟲,亦不是食用,推測辣椒噴霧是被告在特定場合,給予自己或別人用作傷害他人。
至於兩支涉案棒球棒,裁判官認為辯方沒有提出被告於過去一年打棒球的證據,被告只有棒球棍,但沒有手套及球,質疑被告對棒球興趣不大。裁判官又稱被告只有一雙手,為何要買兩支同色同款的棒球棍,推測被告是用作傷害他人之用,終裁定被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求情稱被告未婚妻臨盆在即
辯方求情時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會使用、或已使用兩支胡椒噴霧,他亦非存心作非法用途。辯方呈上八封由被告自己、家人、中學老師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指他雖然學業不佳,但是一名有上進心及友善的年青人,畢業後努力進修,亦入選柔道港隊。辯方又透露被告準備與未婚妻結婚,她的預產期在 9 月,臨盆在即,如沒有被告在身旁支持,對她影響很大,盼判被告緩刑。
官稱棒球棍擊中手腳可永久傷殘
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藏有一公斤辣椒油,若用作傷人之用,會灼傷他人眼睛及皮膚,但應不會有後遺症,罪責不深。棒球棍若用以揮擊頭部,會影響神經變成植物人;如揮擊身體會造成骨折,甚至永久傷殘。被告藏有兩支棒球棍可用來圍毆,後果更加嚴重,終判監禁 18 個月。
被告李育誠(21 歲,地盤電工學徒)被控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16 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及於同月 17 日,於其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自辯時表示他現時是地盤學徒,案發當晚約了中學同學及老師吃飯,其後再與女友吃糖水。他上車準備送女友回家時被警員截查。警員從他的車尾箱搜出鐵通、棒球棍及辣椒噴霧,他稱涉案物品是地盤工具,閒時亦會用作替朋友修理汽車。辣椒噴霧其實是食用辣椒油,噴在私家車和屋的周邊,以驅趕蛇蟲鼠蟻。
案件編號:FLCC422/2020
評:這控罪的依據是一條惡法,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會使用也入罪。刑事案應毫無疑點才能判罪。裁判官判刑都是假設性。
按裁判官假設,藏有一枝牙簽,如挿正眼球可做成永久性傷殘。
2020/7/29 — 12:29
21 歲地盤學徒被指於去年 8 月,在私家車車尾箱藏有棒球棍、鐵通及辣椒噴霧。他自辯時稱,辣椒噴霧用作驅蟲,棒球棍是用來跟朋友打棒球。裁判官蘇文隆今(2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時稱,噴霧式辣椒油容量達一公斤,相信不是食用,又容易使人滑倒,反問為何驅蟲不用辣椒水。至於棒球棍,裁判官稱只有球棍,沒有球及手套,質疑被告對棒球興趣不大,推測被告是用作傷害他人之用。裁判官裁定被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 18 個月,而涉及鐳射筆的控罪則不成立。被告的未婚妻聞判落淚。
裁判官蘇文隆裁決時稱,接納被告大部分工具如鐵通是工作之用,惟被告自辯疑點重重。被告稱辣椒噴霧用作驅蟲,樽內液體經化驗後證實為辣椒油。裁判官認為辣椒油容易令人滑倒、滑呔、惹塵,如不慎沾上衣服難以清洗,反問為何不使用辣椒水。涉案辣椒油合共一公斤,容量大及是噴霧形式,噴射距離短,裁判官不相信用作驅蟲,亦不是食用,推測辣椒噴霧是被告在特定場合,給予自己或別人用作傷害他人。
至於兩支涉案棒球棒,裁判官認為辯方沒有提出被告於過去一年打棒球的證據,被告只有棒球棍,但沒有手套及球,質疑被告對棒球興趣不大。裁判官又稱被告只有一雙手,為何要買兩支同色同款的棒球棍,推測被告是用作傷害他人之用,終裁定被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
求情稱被告未婚妻臨盆在即
辯方求情時稱,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會使用、或已使用兩支胡椒噴霧,他亦非存心作非法用途。辯方呈上八封由被告自己、家人、中學老師及上司撰寫的求情信,指他雖然學業不佳,但是一名有上進心及友善的年青人,畢業後努力進修,亦入選柔道港隊。辯方又透露被告準備與未婚妻結婚,她的預產期在 9 月,臨盆在即,如沒有被告在身旁支持,對她影響很大,盼判被告緩刑。
官稱棒球棍擊中手腳可永久傷殘
裁判官判刑時稱,被告藏有一公斤辣椒油,若用作傷人之用,會灼傷他人眼睛及皮膚,但應不會有後遺症,罪責不深。棒球棍若用以揮擊頭部,會影響神經變成植物人;如揮擊身體會造成骨折,甚至永久傷殘。被告藏有兩支棒球棍可用來圍毆,後果更加嚴重,終判監禁 18 個月。
被告李育誠(21 歲,地盤電工學徒)被控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16 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及於同月 17 日,於其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
被告自辯時表示他現時是地盤學徒,案發當晚約了中學同學及老師吃飯,其後再與女友吃糖水。他上車準備送女友回家時被警員截查。警員從他的車尾箱搜出鐵通、棒球棍及辣椒噴霧,他稱涉案物品是地盤工具,閒時亦會用作替朋友修理汽車。辣椒噴霧其實是食用辣椒油,噴在私家車和屋的周邊,以驅趕蛇蟲鼠蟻。
案件編號:FLCC422/2020
評:這控罪的依據是一條惡法,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會使用也入罪。刑事案應毫無疑點才能判罪。裁判官判刑都是假設性。
按裁判官假設,藏有一枝牙簽,如挿正眼球可做成永久性傷殘。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被指用雨傘插便衣警 22 歲男襲警罪不成立 官:警員說法牽強
2020/7/29 — 17:28 蔡浩民
網民於去年 7 月 14 日發起沙田遊行,當晚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22 歲男子被指用雨傘插中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長陳明德,被控襲警罪。裁判官李志豪今(29 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認為警長就襲擊過程的描述前後不一,對差異之處的解釋亦牽強,對其證供有保留。控方一度以被告行為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辯方訟費申請,遭裁判官即時拒絕,辯方獲頒訟費。
蔡浩民在裁決後於庭外表示,心情「好平靜」,又指本來已作最壞打算將會被判罪成,但慶幸本案有片段證據證明他清白。
被告蔡浩民(22 歲)原被控一項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新界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 4 樓 421 號 Tom Ford Beauty 店舖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陳明德。
官:「插向」與被「 擊中」是截然不同
裁判官裁決時指,同意辯方說法,對控方第一證人陳明德(即報稱遇襲警署警長)的證言有所保留。陳明德於書面證供提及被告以長傘「插向」他,然後他「擋開」;但陳於庭上接受盤問時,聲稱他當時被雨傘「擊中」。在證供受挑戰時,陳認為兩個說法只屬字眼上的分別,而「插向,擋開」的意思已包括「擊中」。
裁判官指「插向,擋開」與被「 擊中」是截然不同的事,認為陳明德的解釋牽強。裁判官亦考慮到案件發生於千鈞一髮間,證人對事件的描述或記憶未必準確,但本案證人的供詞存在重要環節差異。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證明被告與警長何故或如何有身體接觸,所以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報稱遇襲警長證供屬本案關鍵
控方案情指稱,警方案發當晚接獲求助,故進入新城市廣場,從 L3 樓層推進至 L4 樓層作出驅散及拘捕。當警署警長陳明德追截被告時,被告被指推開他,使他退後數步。被告其後舉起長傘至膊頭,狀似與警員對峙。警員上前作出拘捕,期間被告與警員糾纏。
辯方案情則指,被告當晚在新城市廣場內與朋友失散,尋找朋友時,有一名黑衣便裝男子(後知為陳明德)在他左邊走過,期間有另一名黑衣便裝男子(警員 23583,即控方第二證人)用力按向他的後頸。被告失去重心,並用力推開按着他後頸的人,之後舉起長傘防衛自己。警員對他作出拘捕時,雙方糾纏。
裁判官指,本案唯一片段證供,只顯示事發後段,控方兩名證人與被告糾纏的經過,屬於中性的證供,可支持控辯任何一方的案情,所以本案最關鍵的證據是陳明德的證供。惟裁判官裁定,對陳明德的證供有保留,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指稱,當時案發地點附近有人掟水樽及雨傘。裁判官聞言即說:「呢啲唔關被告㗎喎。」主控官續指雨傘及口罩是示威者的標準配置,而被告在附近一帶逗留,行為可疑,故反對訟費申請。裁判官表示控方的反對理由不成立,裁定辯方獲得訟費。
案件編號:STCC181/2020
2020/7/29 — 17:28 蔡浩民
網民於去年 7 月 14 日發起沙田遊行,當晚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22 歲男子被指用雨傘插中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長陳明德,被控襲警罪。裁判官李志豪今(29 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認為警長就襲擊過程的描述前後不一,對差異之處的解釋亦牽強,對其證供有保留。控方一度以被告行為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辯方訟費申請,遭裁判官即時拒絕,辯方獲頒訟費。
蔡浩民在裁決後於庭外表示,心情「好平靜」,又指本來已作最壞打算將會被判罪成,但慶幸本案有片段證據證明他清白。
被告蔡浩民(22 歲)原被控一項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新界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 4 樓 421 號 Tom Ford Beauty 店舖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陳明德。
官:「插向」與被「 擊中」是截然不同
裁判官裁決時指,同意辯方說法,對控方第一證人陳明德(即報稱遇襲警署警長)的證言有所保留。陳明德於書面證供提及被告以長傘「插向」他,然後他「擋開」;但陳於庭上接受盤問時,聲稱他當時被雨傘「擊中」。在證供受挑戰時,陳認為兩個說法只屬字眼上的分別,而「插向,擋開」的意思已包括「擊中」。
裁判官指「插向,擋開」與被「 擊中」是截然不同的事,認為陳明德的解釋牽強。裁判官亦考慮到案件發生於千鈞一髮間,證人對事件的描述或記憶未必準確,但本案證人的供詞存在重要環節差異。由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證明被告與警長何故或如何有身體接觸,所以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報稱遇襲警長證供屬本案關鍵
控方案情指稱,警方案發當晚接獲求助,故進入新城市廣場,從 L3 樓層推進至 L4 樓層作出驅散及拘捕。當警署警長陳明德追截被告時,被告被指推開他,使他退後數步。被告其後舉起長傘至膊頭,狀似與警員對峙。警員上前作出拘捕,期間被告與警員糾纏。
辯方案情則指,被告當晚在新城市廣場內與朋友失散,尋找朋友時,有一名黑衣便裝男子(後知為陳明德)在他左邊走過,期間有另一名黑衣便裝男子(警員 23583,即控方第二證人)用力按向他的後頸。被告失去重心,並用力推開按着他後頸的人,之後舉起長傘防衛自己。警員對他作出拘捕時,雙方糾纏。
裁判官指,本案唯一片段證供,只顯示事發後段,控方兩名證人與被告糾纏的經過,屬於中性的證供,可支持控辯任何一方的案情,所以本案最關鍵的證據是陳明德的證供。惟裁判官裁定,對陳明德的證供有保留,因此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指稱,當時案發地點附近有人掟水樽及雨傘。裁判官聞言即說:「呢啲唔關被告㗎喎。」主控官續指雨傘及口罩是示威者的標準配置,而被告在附近一帶逗留,行為可疑,故反對訟費申請。裁判官表示控方的反對理由不成立,裁定辯方獲得訟費。
案件編號:STCC1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