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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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通過張舉能任首席法官 民主黨自回歸首次對任命動議投棄權票
2020/6/18 —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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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法官

今日政府(18日)在立法會動議委任張舉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動議以 39 票贊成、5票反對、11票棄權下獲得通過,民主黨及公民黨就相關議案投下棄權票,5名專業議政民主派議員支持,但邵家臻棄權。委任將於明年1月11日現任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退休後生效。

有關動議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提出,民主黨許智峯於會上表示,民主黨會投棄權票,是回歸以來首次就相關議案投下棄權,目的是向香港人「響起一個重要的警號」。他指「相信好多市民都覺得法治已死」,超過 5 成受訪者失去法治信心,憂成為打壓自由的工具。其後,許智峯又提醒司法機構是守護法治的角色,是制衡政府而非配合政府,他引述戴耀廷「法治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外,更有更大的意義,即依法限權、以法達義。」強調法治不是政府經常提及的依法施政。

公民黨除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外均投下棄權票,楊岳橋表示,尊重郭榮鏗代表法律界按自己個人意願投票。他又說,新的首席大法官任重道遠,現時香港進入大時代,司法機構面對各方壓力和挑戰,「過去多年來自李國能法官、馬道立法官累積而來的聲譽其實好脆弱,並唔能夠當係必然」,他期望張官能向全世界展現香港的司法制度並不受任何勢力的影響。另外,他提及警隊中有違法行為是執法機構另類地破壞法治,指張建宗有責任糾正問題,當檢控過程有不公義的地方,律政司司長亦有責任糾正錯誤,他期望「法庭判決經得起法律精神,能以理服人」。

民建聯周浩鼎會上提及近期司法機構頻頻發生受人質疑的問題,例如有3名法官接受外媒訪問,「轉述未知真假的內容,抹黑中央政府,發放失實言論。」認為司法機構應嚴肅跟進事件,要求張建宗對3名法官展開調查。他又批評,近期有關反修例的案件判刑過輕,阻嚇性不足變相鼓吹暴力犯法行為,周浩鼎期望在新法官領導下,應成立量刑委員會,清晰地說明不同情況下應判處什麼懲罰。

至於新民黨葉劉淑儀就表示,此時委任首席大法官有特別的意義,現時落實《基本法》有新的階段,她期望未來的判詞能全面且正確地理解《基本法》。她亦說,目前政局動蕩,香港內部安全有問題,甚至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在中央人大即將通過「港版國安法」下,「新的首任大法官有重大歷史性的憲制責任。」

會議期間,許智峯及楊岳橋均有提及,香港法官的司法任命由司法獨立委員會任命及處理,但就有9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由律政司司長擔任當然委員,質疑行政影響司法,認為應改革相關制度。張建宗回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出任當然委員不會損害委員會獨立性,強調鄭若驊是香港「法治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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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女生認貼文宣時藏汽油彈原料 判 12 個月感化 官:法庭不談政治,文宣詆毁他人
2020/6/19 —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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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16 歲中四女生於去年 10.1 中國國慶假期前夕,在學校門前張貼文宣,遭途人發現及報案,警員從她身上搜出乙醇、白電油等汽油彈原料。她早前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裁判官水佳麗稱,如果被告將物品製成汽油彈,今天是面對還押式刑罰。她又稱法庭不談政治黃藍,但被告所張貼的「文宣」,是詆毁及侮辱人格,對相關人士不尊重。她考慮被告首次犯案、學校表現理想,今(19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 12 個月感化令,並寄語被告好好讀書。

現年 16 歲的中四女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她於去年 9 月 30 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個內含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藥水、一罐白電油、裝有白色粉末的錫紙及毛巾等物品。

被告望當護士

辯方律師求情稱被告感化報告正面及有悔意,已就今次事件反省。被告理念一向是和平、理性,今次是單一事件,未有考慮法律後果。他又稱被告張貼文宣時被捕,當時並非進行激烈行為,盼法庭可以給予一次機會,讓已復課的被告準備考試,她希望完成學業後當一名護士。

裁判官水佳麗稱,報告顯示被告學校表現滿意,可以理解年輕人面對社會運動帶來的衝擊及挑戰,亦可能是身同感受。她又稱 Telegram 及朋輩之間發佈行動消息,年輕人應該思考該行為是否值得,不要因為「好玩」而犯案。

官:社會瀰漫言語上粗暴、不尊重風氣

水官又指如果被告將物品製成汽油彈,今天是面對還押式刑罰,人生歷史亦要重新改寫。她稱法庭不牽涉政治、不討論黃藍,但被告所張貼的「文宣」,是詆毁及侮辱人格,「如果張相換咗係你會點?」,指對相關人士極不尊重,社會亦瀰漫著言語上粗暴、不尊重的風氣。

她考慮被告首次犯案、學校表現理想,終判 12 個月感化令,寄語被告好好讀書,將來成一個有用的人,做任何事前應與父母商量,「(今次)係你最後一次踏足少年庭,以後再做任何行差踏錯事情,就要去成人庭。」

案情指,去年 9 月 30 日晚上 11 時許,的士司機發現有人在天水圍一所中學門前張貼文宣及聚集,於是報警。警方翌日凌晨到場,發現 3 男 2 女蹲在地上,形跡可疑。聚集人士立即四散,警方追截並拘捕被告,當時她手持紙袋,內裏裝有一支裝有乙醇的玻璃瓶,消毒藥水,白電油,錫紙,毛巾等物品。她警誡下表示按網上教學,該物品可製成汽油彈,她覺得有趣遂犯案。


案件編號:TMCC70010/2020

評:裁判官水佳麗稱,被告所張貼的「文宣」,是詆毁及侮辱人格,對相關人士不尊重。
裁判官不應對被告提出道德方面指控,是否詆毁及侮辱人格,對相關人士不尊重等亦是無準則。這都與控罪無關。
被告被判有罪是基於她警誡下表示按網上教學,該物品可製成汽油彈。裁判官是否可當場考考她是否懂得製成汽油彈,如他不懂的話,控罪便不應成立。
16 歲的中四女生她警誡下落口供是否有律師或成年人在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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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學生被控襲警 官拒控方要求警員匿名 指不合理、減傳媒積極報道、不符公眾利益
2020/6/19 —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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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一名有聽障的 20 歲男學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員胡椒噴霧,期間令對方擦傷,男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方早前以涉案警員擔心被起底為由為其申請匿名令,裁判官林子勤今裁決指,控方並無提供實質證據顯示該警員如何受影響,亦無證據顯示警員被「起底」與法庭聆訊有何關係,且高院相關臨時禁制令有效減少「起底」行為,認為控方申請並不合理及不相稱,拒絕申請。

裁判官又不認同控方指傳媒除不能報道警員姓名外,仍可報道其他內容,並不影響新聞自由。裁判官指如果傳媒未能報道姓名等內容,會令報道流於表面,及有機會不積極作出報道,從而未能引起公眾的足夠關注,不符合公眾利益,並指過往有讀者看過傳媒報道後向與訟雙方提供協助的例子亦屢見不鮮。裁判官又透露,根據控方提供的心理專家報告,心理專家接見部分警員,認為他們雖然受「起底」影響,但仍可執勤。

控方又於申請匿名令被拒後,更改控罪詳情,披露涉案警員的姓名,指 20 歲被告羅鎮傑於去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高級警司區永樑。

案件編號:ESCC2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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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三罷】便衣警自己跌倒卻稱受襲 22 歲女獲影片證清白 擾攘 7 個月撤控
2020/6/19 —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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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三罷,一名 22 歲女子於理工大學校園內,被一名自己跌倒的便衣警指她襲警,並於 5 個月後起訴她,案件今日 ( 19 日) 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獲控方撤回控罪。辯方則透露,早前獲得一條影片,證實被告從沒有接觸過便衣警的身體,控方指稱的案情與實際情況截然不同。

被告曾曉慧原被控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理大陳麗玲樓附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A」。控方今撤回控罪。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表示沒有反對。但因辯方申請的訟費超過三萬元,如控方有異議,將交由聆案官評定。

辯方在庭上透露,早前獲得一段影片,清晰拍下案發情況,指一名相信是警員的人士,先在被告身後,其後撞到被告;被告未有轉身,但該疑為警員卻自己跌倒,再在地上用警棍指向被告。辯方要求法庭記錄,被告從未接觸過該名疑似警員的身體卻被控襲警罪,至今天才獲撤控。

案件編號:KCCC808/2020

評:從這個案件看其他案件,警方、控方和律政司辦理案件的馬虎狀況。是濫告,是疏忽還是合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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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中央管轄國安法案件 特首指定法官 損司法獨立
2020/6/23 —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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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盛傳月底通過,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透過《明報》、《南華早報》發表聲明,回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就國安法的說明文件。李國能認為,文件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做法損害司法獨立。他提到,文件提到中央機構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仍然會破壞《基本法》下香港法院獲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李國能又認為,草案條文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unfortunate)。

李國能在聲明就立法對司法機構的兩點影響評論,第一是法工委文件中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他認為做法損害司法獨立(detrimental to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李國能解釋,按照基本法,特首根據獨立委員會(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基於其司法、專業能力,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司法機構則獨立於行政機關,負責決定由哪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干預。李國能認為,行政長官不具備法官的經驗、專業能力,去指定法官,而且行政長官身兼日後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宜指定法官。

至少確保特首挑選法官 基於首席法官或委員會建議

他指出,若果不接受上述看法,至少應確保行政長官指定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是基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確保是專業及獨立的決定。

第二點是,法工委說明文件提到中央機構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李國能指,這惹起極大憂慮。他認為,中央機構一旦行使管轄權,有關案件將在內地處理及審理,被告將不享用香港司法程序的保障;即使中央只會在「極少數」行使管轄權,仍然破壞《基本法》下香港法院獲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would undermine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which our courts are authorized to exercise under the Basic Law.)。

李國能在聲明中提到草案條文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unfortunate),但值得注意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文件,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說明文件沒有建議法例具追溯力。

全國人大會議 6 月初通過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李國能當時撰文回應,指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認為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但他稱,實際立法內容必須與普通法原則一致,他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搜查處所及監聽電話須獲得司法授權。對於當時有建議禁止外國護照法官處理國安相關案件,李國能回應指,這項建議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

李國能英文聲明全文:

It is unfortunate that the draft law has not yet been published. But it is significant to note that the Explan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NPCSC had stated that the legal principles of our system would be followed, including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ere is no suggestion that the law would be retrospective.

I wish to comment on two matters affecting the Judiciary.

First, it was stated that the Chief Executive would have the power to select the judges who would deal with national security cases. This would be detrimental to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Under the Basic Law, judges are appoint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CE)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an independent commission, that is, the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Judges are chos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judicial and professional qualities and exercise their judicial power independently free from any interference.

The Judiciary is independent from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It is the independent Judiciary which should decide on the judges who would hear these cases without any interference from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Further, the CE would not have the required knowledge of the experience and expertise of the judges to make the selection on his or her own. And the CE's chairmanship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mmission to be established in Hong Kong would make it inappropriate for the CE to make the choice on his or her own.

If this view is not acceptable, then the arrangement should at least provide that the CE's selection of these judges must be based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Chief Justice or that of the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This would ensure that the choice will be made on a professional and independent basis.

Secondly, the Explanation stated that unde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may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a tiny number of criminal cases that jeopardise national security. This also raises serious concern.

When exercised, these cases will be dealt with and tried in the Mainland. The defendant would not enjoy the safeguards of our judicial process. Although this jurisdiction could only be exercised in the most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it would undermine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which our courts are authorized to exercise under the Bas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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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年涉私了便衣警轉區院訊 官指與成人同犯案不容分拆處理



13歲少年涉私了便衣警轉區院訊 官指與成人同犯案不容分拆處理

去年10月13日將軍澳示威中,有便衣警員遭一群示威者「私了」及搶去警棍。一名涉案13歲少年事後原本被控非法集結、非法禁錮、蓄意傷人及使用蒙面用品四罪,惟控方近日將非法集結罪改控為暴動罪,並確定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與另外四宗成人庭案件合併處理。對於辯方認為案件應留在裁判法院少年庭處理,何俊堯裁判官指出,由於少年與成人一同犯案,屬共同控以同一罪行,法例並不容許分拆處理。

13歲少年被控於去年10 月 13 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及唐德街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期間使用一個耳掛式口罩蒙面。他另被控同日與其他人非法禁錮警員X及使警員X 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將於7月7日在區域法院再訊,屆時會與另外2男3女成年被告一同處理。5人包括電腦程式員雷藝佳(23歲)、演唱會舞台技工劉文全(24歲)、銷售員林芷瑩(29歲)、保險經紀吳婉菁(21歲)及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盧嘉欣(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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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元朗】社工劉家棟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獲准保釋候上訴

社工劉家棟成功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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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劉家棟涉在去年‪7月27日「光復元朗」行動中,在警方驅散民眾時‬要求警方減慢推進速度,上周三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被判入獄一年。劉當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今再到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獲法官批准。

潘兆童法官批准劉家棟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為10萬元保釋金,24小時內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到田心警署報到兩次。

24歲被告劉家棟被控於去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附近,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沛杰。

而在高院外,有近200名社工到場支持劉家棟。

劉家棟指一年監禁完全出乎意料之外,其案件不涉及任何挑釁警察的行為,亦不涉及暴力,他上周三聽到自己被判囚一年時無法作出任何反應,但很快便接受了坐監的事實,並指自己「只不過走手足走過嘅路」。

評:是有些法官亂了套還是法官的質素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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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年被指襲擊飛虎警員 控方指需大量資源培訓身分不應曝光 官:不應為省錢放棄司法公義
2020/6/24 — 20:26

案發時15歲的少年,被指於去年10月在屯門新墟襲擊警員,早前否認襲警罪,原於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處理案件。被告剛滿16歲,今(24日)正式轉往成人庭審理。控方為警員申請匿名令及在屏風後作供等,指警員駐守特遣隊,身份高度機密、工作內容敏感,又指使用大量資源培訓警員,如身份曝光會影響未來工作安排。裁判官葉啓亮即表示:「唔應該為咗慳錢,放棄司法公義。」葉官將匿名令事宜押後至本周五(26日)開審前裁決。

案發時15歲的被告,否認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去年10月7日在屯門新墟襲擊警員X。被告現時滿16歲,今轉往成人庭處理案件。

擔心恐怖份子作出報復

控方為駐守特遣隊的警員X申請匿名令,包括傳媒不得披露其個人資料、證人在屏障後作供及使用特別通道出入。辯方不反對匿名做法,但指盤問時不得受干擾及影響。

控方稱會向辯方透露警員姓名及警員編號,證人在屏障後作供,只是避免公眾看見,不影響公平審訊原則。控方指警員是特遣隊員,身份是高度機密,有別於一般警員,工作內容敏感,涉及反恐及軍火案件,風險相對較高,稱其為「香港最後重要防線」。如果公開警員姓名,會影響他將來執行職務,擔心恐怖份子組織會作出報復及打擊。

官質疑以資源分配作基礎

控方又提及特遣隊員需使用大量資源培訓,若因為其身份曝光,導致無法執行職務,需要重新調配人手。裁判官葉啓亮質疑控方申請匿名令是考慮人手資源,而非公開司法原則基礎。控方不否認,葉官隨即表示:「唔應該為咗慳錢,放棄司法公義。」

他稱坊間有很多「起底」列表,可以以警員編號得知警員身份,再於網上平台公開。雖然有禁制令禁止將警員「起底」,他認為只是被動措施、事後補救,現在申請的身份保密令,則是防禦性及前瞻性。

葉官再詢問:「係因為擔心特遣隊無咗個人,要資源重新分配,同起底無關係?」控方則表示特遣隊擔心將來工作安排,警員亦有這個憂慮,但認同他不是一般的受驚證人,申請事宜僅以特遣隊員身份作基礎。葉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匿名令事宜押後至本周五(26日)開審前裁決。

案件編號:TMCC 700011/2020

評:如果不是做了虧心事,或是傷天害理的事,為何見不得光?
控方為警員申請匿名令及在屏風後作供?
被人強姦的受害弱質女子,是為了將來還要嫁人才會這樣申請。
堂堂男子漢,又不是黑社會,太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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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准保釋激動流淚ㅤ劉家棟:坐冤獄亦無悔】

獲高院批准保釋的社工劉家棟,重獲自由後不禁激動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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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自己無悔所作,「呢一個星期監禁可以話係冤獄,我哋社工守護公義、生命、進行人道救援工作是天職,對得住天地良心… 無論上訴結果如何,都談不上後悔。」

阻差辦公罪成判囚一年 劉家棟坐牢一周後獲保釋激動落淚:從我官司可見司法制度的瘋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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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劉家棟在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的陪同之下,二人相擁步出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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