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灣河中槍學生被控三罪提堂 支持者贈熊仔餅
控方申匿名、禁報導令獲批 不可披露警員 A 及家人資料
去年 11 月 11 日有網民發起多區堵路,21歲學生周柏均在西灣河被交通警察以實彈擊中,他與一名20歲的胡姓男子被控以一項「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周亦被控以一項「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罪。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二人獲准擔保,大批市民到場聲援。
曾在做完手術後表示想吃樂天熊仔餅的周柏均,今日亦獲支持者送贈一大袋熊仔餅。周同學亦多次以手勢示意,讓支持者不需用雨傘遮樣。
new iway
47 分钟前
警暴嚴重的香港,應早日設立警察法庭,公審黑警和判囚所有不法的警察,還香港人一個開明政府
評:為何控方申匿名、禁報導令獲批 不可披露警員 A 及家人資料?
因為該名開槍警員做了傷天害理的事,內心充滿恐懼?
警員的制服是用來掩蓋罪惡的遮丑布?警隊是見不光的黑社會?必須躱在黑暗處?
當年無缐藝員何x信因召娼妓被捉黃腳雞案,因為太羞家才申請匿名。
該名開槍警員也因為太羞家?
為何打劫犯、販毒犯、強奸犯不可以匿名?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被告暴動罪嘅20歲大學生被控喺上年10月1號,於黃大仙下邨附近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警方證人喺庭上聲稱,當時大部份人都戴上頭盔同面罩,只有被告戴住鴨舌帽,由傘陣中行出向警方掟磚,於是喺追捕示威者嘅時候,將被告制服喺馬路上。而辯方就指,喺警方追到掟磚者之前,曾經有消防車經過,阻擋警員視線,所以認為警方係「拉錯人」,並且「見人就拉」。審理案件嘅法官沈小民今日進行裁決,指出由於「不能安心接納警員證供」,所以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而就喺噚日,另一名被控喺上年8月3日黃大仙警民衝突中「以頭撞傷警員」嘅24歲青年,亦都被裁判官鍾明新指出「報稱受襲的警員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而控罪單靠警員嘅單方面證供,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於是判定罪名不成立。
評:警方濫捕濫告是事實。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黑人被跪頸後死亡案 前警被改控二級謀殺 再多三警員遭起訴
2020/6/4 — 10:14 Derek Chauvin(右二)被改控二級謀殺,其實三名前警察均被控涉協助和教唆謀殺。Credit: Hennepin County Sheriff
美國全國示威持續,明尼蘇達州檢察總長 Keith Ellison 當地時間周三下午宣佈,會落案起訴另外三名涉與上周明尼阿波利斯市 (Minneapolis) 非裔男子 George Floyd 死亡案有關的前警員,並向對直接跪頸的 Derek Chauvin 控以更嚴重的二級謀殺罪。
三名被控的前警員分別為 37 歲 Thomas Lane 、26 歲 J. Alexander Kueng 及 34 歲 Tou Thao,他們均被控涉協助和教唆謀殺。上周已被捕及起訴的 Derek Chauvin 早前被控三級及二級誤殺,當局修訂起訴書,改控更嚴重的二級謀殺罪。
該控方文件顯示, Derek Chauvin 涉在拘捕黑人 George Floyd 時,以下膝跪向其頸部近 9 分鐘。期間,Floyd 曾叫喊「無法呼吸」,但在場警員以及 Derek Chauvin 仍無直接阻止或停止壓頸,甚至在 Floyd 已無反應後,Chauvin 仍壓向其頸部近 2 分 53 秒。當地兩份驗屍報告均指出,George Floyd 是死於謀殺。
明尼蘇達州檢察總長 Ellison 再次呼籲民眾給予耐性,因以往紀錄顯示要控告警員存一定挑戰。他坦言:「要勝訴將困難重重。」Floyd 一家代表律師 Benjamin Crump 則在 Twitter 撰文,表示 Floyd 一家滿意當局對涉事警員增加控罪,不過仍認為應對壓頸的前警員 Derek Chauvin 控以一級謀殺罪。Crump 亦在周三向傳媒指:「我們未能慶祝,因為拘捕並非定罪,而我們需要的是公義。」
據明尼蘇達州法律,二級謀殺最高可被判入獄 40 年,而共犯也可能與主犯承受同等刑罰。不過明尼蘇達州大學法學教授 Richard Frase 接受《紐約時報》訪問時表示,即使成功將涉事警員定罪,根據針對一般二級謀殺案的標準判刑指引,他們最終入獄時間可能遠比最高刑罰少。
事件曝光後,明尼阿波利斯市警方在短時間內解僱四名涉事警員,但難息眾怒,多年來種族歧視的怒火一觸即發,全國多地爆發不同程度的示威及騷亂,部分地方出現放火或搶掠情況。美國警方在處理示威期間被指濫暴,甚至攻擊或拘捕傳媒。警察也同時成為示威者發洩的目標,警署遭破壞,聖路易安那斯州一名退休警官遭射殺,過徨被上傳至 Facebook 直播。部份州份已調動國民警衛軍協助維持秩序。美國總統特朗普日前表示,若州長無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情況持續失控的話,將會派遣軍方處理。
2020/6/4 — 10:14 Derek Chauvin(右二)被改控二級謀殺,其實三名前警察均被控涉協助和教唆謀殺。Credit: Hennepin County Sheriff
美國全國示威持續,明尼蘇達州檢察總長 Keith Ellison 當地時間周三下午宣佈,會落案起訴另外三名涉與上周明尼阿波利斯市 (Minneapolis) 非裔男子 George Floyd 死亡案有關的前警員,並向對直接跪頸的 Derek Chauvin 控以更嚴重的二級謀殺罪。
三名被控的前警員分別為 37 歲 Thomas Lane 、26 歲 J. Alexander Kueng 及 34 歲 Tou Thao,他們均被控涉協助和教唆謀殺。上周已被捕及起訴的 Derek Chauvin 早前被控三級及二級誤殺,當局修訂起訴書,改控更嚴重的二級謀殺罪。
該控方文件顯示, Derek Chauvin 涉在拘捕黑人 George Floyd 時,以下膝跪向其頸部近 9 分鐘。期間,Floyd 曾叫喊「無法呼吸」,但在場警員以及 Derek Chauvin 仍無直接阻止或停止壓頸,甚至在 Floyd 已無反應後,Chauvin 仍壓向其頸部近 2 分 53 秒。當地兩份驗屍報告均指出,George Floyd 是死於謀殺。
明尼蘇達州檢察總長 Ellison 再次呼籲民眾給予耐性,因以往紀錄顯示要控告警員存一定挑戰。他坦言:「要勝訴將困難重重。」Floyd 一家代表律師 Benjamin Crump 則在 Twitter 撰文,表示 Floyd 一家滿意當局對涉事警員增加控罪,不過仍認為應對壓頸的前警員 Derek Chauvin 控以一級謀殺罪。Crump 亦在周三向傳媒指:「我們未能慶祝,因為拘捕並非定罪,而我們需要的是公義。」
據明尼蘇達州法律,二級謀殺最高可被判入獄 40 年,而共犯也可能與主犯承受同等刑罰。不過明尼蘇達州大學法學教授 Richard Frase 接受《紐約時報》訪問時表示,即使成功將涉事警員定罪,根據針對一般二級謀殺案的標準判刑指引,他們最終入獄時間可能遠比最高刑罰少。
事件曝光後,明尼阿波利斯市警方在短時間內解僱四名涉事警員,但難息眾怒,多年來種族歧視的怒火一觸即發,全國多地爆發不同程度的示威及騷亂,部分地方出現放火或搶掠情況。美國警方在處理示威期間被指濫暴,甚至攻擊或拘捕傳媒。警察也同時成為示威者發洩的目標,警署遭破壞,聖路易安那斯州一名退休警官遭射殺,過徨被上傳至 Facebook 直播。部份州份已調動國民警衛軍協助維持秩序。美國總統特朗普日前表示,若州長無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情況持續失控的話,將會派遣軍方處理。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7.28「赴湯杜火」暴動案 警員進入拘捕位置前停止拍攝 否認刻意隱瞞
2020/6/5 — 19:29
新婚的「赴湯杜火」湯氏夫婦
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及 16 歲李姓女學生被控暴動的案件今午(5 日)續審。控方傳召當天負責調查杜依蘭,駐守新界南的女高級警員廖凱欣作供。辯方盤問時要求她在地圖上標示自己當時的位置,惟她嘗試後仍未能清楚標示,她解釋「咁大個女未去過西區」;而當天負責拍攝的男警林詠超,在進入截查被告的地點前突然停止拍攝,但否認停止拍攝是刻意隱瞞警方對被告作出的行為。
女警未能地圖上標示自己位置 稱行動前「咁大個女未去過西區」
駐守新界南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2 隊的女偵緝高級警員 56193 廖凱欣,當日 6 時 50 分隨防線向東推進。在早前作供的女速龍鄔舜妃拘捕及搜查杜依蘭後接手,於約 7 時 35 分將杜依蘭帶返西區警署調查,她同意杜依蘭過程中「算合作」。
廖凱欣於口供紙中提及警方當晚推進時,看見「行人路上的『路人』向不同方向散開」。後來在辯方盤問下,她澄清是「有啲係示威者,有啲唔肯定係咪示威者」。辯方續請廖在地圖上標示她當時的位置。廖數次嘗試後仍未能清楚回憶,向法庭致歉,「地圖我真係唔係好識睇」、「當日行動之前,我真係咁大個女都未去過西區,搬唔到當日所見嘅嘢落去地圖,唔好意思」。
另外,辯方向她展示當天從杜依蘭身上檢獲的黑色腰包,要求她確認,她表示記得杜依蘭身上有腰包,但不能確定是否與庭上所展示腰包同款。辯方又請杜依蘭從被告欄步出,將該腰包戴上身展示,她仍反覆回應「唔肯定」,「唔可以將唔確定嘅嘢喺法庭講,咁樣好不負責任」。
拍攝警員進入拘捕地點前停機 否認隱瞞警方行為
辯方之後傳召當日負責拍攝行動的警員 10336 林詠超。他當天聯同警方防線於德輔道西推進,其中一個職責是負責攝錄當時情況。他稱當天獲警司負責人授權,在他本人「認為有需要時」可以開機或關機。
辯方於庭上播放由林攝錄的影片,顯示他開機及關機時都會讀出「警員 10336 林詠超,奉警司梁國恆(音)之命開 / 關機」。其中林詠超關機前,剛轉入西源里,即三名被告被截停的地點。
辯方反覆播放影片,質疑當時有人聲指示被告關機,並質疑該人就是據稱授權他攝錄的警司,而該警司當天與他同步行動,否則林詠超不會奇怪地重複讀出警司的名字。
林詠超指在庭上觀看影片後,才發現有人曾喊「熄機」。他供稱開啟及關上攝錄機時,讀出授權人名字是他的慣常做法,否認警司當天與他同步行動,或曾親身指示他關機。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向林詠超指出,他作為負責拍攝的警員,一般工作包括攝錄被截查人的面貌、衣著及物品;林詠超不同意,稱他可以判斷是否有需要拍攝,他又否認當天轉入西源里後突然停止拍攝,是為了刻意隱瞞警方對三名被告作出的行為。
控方此時提出反對,指辯方沒有實質指引或守則,證明警員開關機時讀出警司名字是不合理,辯方的一連串問題「無目的地攻擊警務人員為何熄機」。法官郭啟安指,理解辯方為何認為在該重要時刻關機不合理及不完美,惟他指「但世事豈能如意呢」、「有時警隊內部啲嘢,我哋啲人都唔明」。
聆訊下週一再續,屆時將開始處理懷疑當日在湯氏夫婦身上搜獲的對講機。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
2020/6/5 — 19:29
新婚的「赴湯杜火」湯氏夫婦
去年 7 月 28 日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及 16 歲李姓女學生被控暴動的案件今午(5 日)續審。控方傳召當天負責調查杜依蘭,駐守新界南的女高級警員廖凱欣作供。辯方盤問時要求她在地圖上標示自己當時的位置,惟她嘗試後仍未能清楚標示,她解釋「咁大個女未去過西區」;而當天負責拍攝的男警林詠超,在進入截查被告的地點前突然停止拍攝,但否認停止拍攝是刻意隱瞞警方對被告作出的行為。
女警未能地圖上標示自己位置 稱行動前「咁大個女未去過西區」
駐守新界南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2 隊的女偵緝高級警員 56193 廖凱欣,當日 6 時 50 分隨防線向東推進。在早前作供的女速龍鄔舜妃拘捕及搜查杜依蘭後接手,於約 7 時 35 分將杜依蘭帶返西區警署調查,她同意杜依蘭過程中「算合作」。
廖凱欣於口供紙中提及警方當晚推進時,看見「行人路上的『路人』向不同方向散開」。後來在辯方盤問下,她澄清是「有啲係示威者,有啲唔肯定係咪示威者」。辯方續請廖在地圖上標示她當時的位置。廖數次嘗試後仍未能清楚回憶,向法庭致歉,「地圖我真係唔係好識睇」、「當日行動之前,我真係咁大個女都未去過西區,搬唔到當日所見嘅嘢落去地圖,唔好意思」。
另外,辯方向她展示當天從杜依蘭身上檢獲的黑色腰包,要求她確認,她表示記得杜依蘭身上有腰包,但不能確定是否與庭上所展示腰包同款。辯方又請杜依蘭從被告欄步出,將該腰包戴上身展示,她仍反覆回應「唔肯定」,「唔可以將唔確定嘅嘢喺法庭講,咁樣好不負責任」。
拍攝警員進入拘捕地點前停機 否認隱瞞警方行為
辯方之後傳召當日負責拍攝行動的警員 10336 林詠超。他當天聯同警方防線於德輔道西推進,其中一個職責是負責攝錄當時情況。他稱當天獲警司負責人授權,在他本人「認為有需要時」可以開機或關機。
辯方於庭上播放由林攝錄的影片,顯示他開機及關機時都會讀出「警員 10336 林詠超,奉警司梁國恆(音)之命開 / 關機」。其中林詠超關機前,剛轉入西源里,即三名被告被截停的地點。
辯方反覆播放影片,質疑當時有人聲指示被告關機,並質疑該人就是據稱授權他攝錄的警司,而該警司當天與他同步行動,否則林詠超不會奇怪地重複讀出警司的名字。
林詠超指在庭上觀看影片後,才發現有人曾喊「熄機」。他供稱開啟及關上攝錄機時,讀出授權人名字是他的慣常做法,否認警司當天與他同步行動,或曾親身指示他關機。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熙向林詠超指出,他作為負責拍攝的警員,一般工作包括攝錄被截查人的面貌、衣著及物品;林詠超不同意,稱他可以判斷是否有需要拍攝,他又否認當天轉入西源里後突然停止拍攝,是為了刻意隱瞞警方對三名被告作出的行為。
控方此時提出反對,指辯方沒有實質指引或守則,證明警員開關機時讀出警司名字是不合理,辯方的一連串問題「無目的地攻擊警務人員為何熄機」。法官郭啟安指,理解辯方為何認為在該重要時刻關機不合理及不完美,惟他指「但世事豈能如意呢」、「有時警隊內部啲嘢,我哋啲人都唔明」。
聆訊下週一再續,屆時將開始處理懷疑當日在湯氏夫婦身上搜獲的對講機。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美國示威學生被警棍毆頭拘捕 費城檢察官拒檢控 反起訴警員襲擊
2020/6/7 — 14:02
美國黑人男子弗洛伊德遭白人警察壓頸致死,引發全國示威。《CNN》報道,上周一有費城探員以金屬警棍毆打學生示威者頭部,後來學生被捕送院,頭部嚴重受傷縫近廿針。當費城檢察官翻看事發片段後,周五拒絕向學生提控,反控告涉事警員。該名警員已暫停巡邏職務,將被控以嚴重襲擊、普通襲擊、藏有可用作犯罪武器,以及蓄意危害他人性命等罪。
費城檢察官 Larry Krasner 指,影片所見費城探員 Joseph Bologna,以警棍打一名參與周一示威的天普大學(Temple University)學生後腦,該名被捕學生嚴重受傷,頭部要縫上近廿針。警方拘留該名學生 24 小時後,再由檢控官提控,不過經翻看事發片段及了解其他證據後,檢控官拒絕向學生提控,改控涉事警員。
費城警察同業會發表聲明,誓要就這些「無根據的指控」,捍衛涉事警員 Bologna,又指 Bologna 在警隊工作逾 30 年,事發時他正處理混亂場面,只有極少時間作出決定,聲明又斥檢控官一向行事「仇警」。費城警察總長則指已展開調查,強調不支持任何人的犯罪行為,表示希望檢察官會公平對待,所有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人士。
近日接連有美國警員因為以武力對待示威者而起訴。紐約州水牛城兩名警員日前驅散示威者時,將一名 75 歲男子推倒地上,老翁頭部著地流血後送往深切治療部。當局之後以一項襲擊罪起訴涉事警員。
評:反觀香港的情況,簡直是天壤之別。香港2名警察開打實彈槍,企圖謀殺兩名青年學不但不會被起訴,受槍傷的兩名青年學更被起訴襲警、暴動等罪名。
香港的司法公義何在?
2020/6/7 — 14:02
美國黑人男子弗洛伊德遭白人警察壓頸致死,引發全國示威。《CNN》報道,上周一有費城探員以金屬警棍毆打學生示威者頭部,後來學生被捕送院,頭部嚴重受傷縫近廿針。當費城檢察官翻看事發片段後,周五拒絕向學生提控,反控告涉事警員。該名警員已暫停巡邏職務,將被控以嚴重襲擊、普通襲擊、藏有可用作犯罪武器,以及蓄意危害他人性命等罪。
費城檢察官 Larry Krasner 指,影片所見費城探員 Joseph Bologna,以警棍打一名參與周一示威的天普大學(Temple University)學生後腦,該名被捕學生嚴重受傷,頭部要縫上近廿針。警方拘留該名學生 24 小時後,再由檢控官提控,不過經翻看事發片段及了解其他證據後,檢控官拒絕向學生提控,改控涉事警員。
費城警察同業會發表聲明,誓要就這些「無根據的指控」,捍衛涉事警員 Bologna,又指 Bologna 在警隊工作逾 30 年,事發時他正處理混亂場面,只有極少時間作出決定,聲明又斥檢控官一向行事「仇警」。費城警察總長則指已展開調查,強調不支持任何人的犯罪行為,表示希望檢察官會公平對待,所有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人士。
近日接連有美國警員因為以武力對待示威者而起訴。紐約州水牛城兩名警員日前驅散示威者時,將一名 75 歲男子推倒地上,老翁頭部著地流血後送往深切治療部。當局之後以一項襲擊罪起訴涉事警員。
評:反觀香港的情況,簡直是天壤之別。香港2名警察開打實彈槍,企圖謀殺兩名青年學不但不會被起訴,受槍傷的兩名青年學更被起訴襲警、暴動等罪名。
香港的司法公義何在?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去年 7.1 有反修例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劉頴匡及藝人王宗堯等人事後分案被控「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控罪,案件今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各人陸續抵達法院。
孫曉嵐、劉穎匡及王宗堯昨日分別在fb發文透露,控方將加控他們暴動罪,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為判監10 年。
孫曉嵐、劉穎匡及王宗堯昨日分別在fb發文透露,控方將加控他們暴動罪,暴動罪的最高刑罰為判監10 年。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兩青年毁輕鐵閘機罪成候判刑 官稱「難以相信有另一衣著相同的人經過」
2020/6/10 — 15:09
兩名青年被指去年 9 月 8 日毀壞屯門青松輕鐵站八達通機,否認刑事毁壞罪。經審訊後,今(10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水佳麗指,從輕鐵站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兩人的衣著及物品,與被警員截獲時搜出的衣物相同,稱:「好難相信有另一衣著相同嘅人咁啱經過。」 裁判官在裁決後形容被告的行為幼稚,打擊社會及令市民受影響,不排除判以監禁。案件押至 7 月 2 日判刑,兩名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裁判官水佳麗裁決時稱,從輕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有三名男子用硬物破壞八達通入閘機,他們各有特徵:一人穿黑衣、戴鴨舌帽,用布蒙面,以棒狀物體打入閘機;一人穿着黃色連帽外褸、戴著「飛虎隊式頭套」,有一個背包,拿著短棒「插」入閘機;一人穿灰衣、戴口罩及鴨舌帽,用短硬物打了閘機13下,左手拿着一把長傘。
裁判官指,首被告吳兆軒在相距案發地點 500 米的地方被警員截停,他當時身穿灰衣、長黑褲,被搜出口罩及長雨傘,警員又從他的背包搜出銀色鐵棒和鐵錘。次被告霍啟峰被截停時穿著長袖恤衫,背包有一件黃色雨衣、「飛虎隊式頭套」及一枝鐵棒。
被告遭截獲位置及時間接近犯案地點
至於兆軒苑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當時有行人來往,雖人流疏落,但未能從行人辨認出被告。在凌晨 2 時 13 分的閉路片段中,拍得有兩名男子跑入兆軒苑,一人手持長雨傘,另一人一邊跑一邊除下頭套。其後有人整理衣服,將棒狀物體扔入花叢;有人將一件寬闊大褸及頭套放入背包,再換上長袖恤衫。
裁判官相信上述片段中的兩人與本案有關,他們被截獲的位置和時間都相當接近犯案地點和時間,搜獲的衣物及物品亦與青松輕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相同,相信輕鐵站內的灰衣者為首被告吳兆軒,其背包被搜出口罩及鐵錘;穿黃色外褸者是次被告霍啟峰,其背包被搜出黃色雨衣和「飛虎隊式頭套」。裁判官稱:「好難相信有另一衣著相同嘅人咁啱經過。」
雖然未有證據直接顯示他們進行破壞,但從環境證供來說,當晚為一個沒有下雨的寧靜晚上,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只有吳拿著長雨傘,再沒有看到其他人拿雨傘;辯方也沒有提供證據,解釋被告當時剛巧經過附近。裁判官相信兩名被告有份損毁入閘機,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行為出於一時衝動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出於一時衝動,使用不理性的方法發洩對社會及受害公司政治取態的不滿,是愚蠢的行為。被告已汲取今次教訓,人生亦留下案底,願意即時賠償 7,240 元,希望判以社會服務令,如須判以監禁盼可輕判。
官指兩人準備衣服及工具一心一意破壞
裁判官指被告與其他人以破壞設施,發洩對政治的不滿,他們的行為打擊社會,令市民受影響,幸好當時沒有乘客及公眾人士,不至於令他們受驚。裁判官續指,兩人準備衣服及工具,是一心一意破壞,形容行為幼稚,不排除判以監禁。案件押後至 7 月 2 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兩人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被告依次為吳兆軒(22 歲,地盤工人)及霍啟峰(24 歲,兼職功課輔導班教師),被控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 9 月 8 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毀壞輕鐵青松站1號月台上的一部八達通入閘機。
案件編號:TMCC1825/2019
2020/6/10 — 15:09
兩名青年被指去年 9 月 8 日毀壞屯門青松輕鐵站八達通機,否認刑事毁壞罪。經審訊後,今(10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水佳麗指,從輕鐵站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兩人的衣著及物品,與被警員截獲時搜出的衣物相同,稱:「好難相信有另一衣著相同嘅人咁啱經過。」 裁判官在裁決後形容被告的行為幼稚,打擊社會及令市民受影響,不排除判以監禁。案件押至 7 月 2 日判刑,兩名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裁判官水佳麗裁決時稱,從輕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有三名男子用硬物破壞八達通入閘機,他們各有特徵:一人穿黑衣、戴鴨舌帽,用布蒙面,以棒狀物體打入閘機;一人穿着黃色連帽外褸、戴著「飛虎隊式頭套」,有一個背包,拿著短棒「插」入閘機;一人穿灰衣、戴口罩及鴨舌帽,用短硬物打了閘機13下,左手拿着一把長傘。
裁判官指,首被告吳兆軒在相距案發地點 500 米的地方被警員截停,他當時身穿灰衣、長黑褲,被搜出口罩及長雨傘,警員又從他的背包搜出銀色鐵棒和鐵錘。次被告霍啟峰被截停時穿著長袖恤衫,背包有一件黃色雨衣、「飛虎隊式頭套」及一枝鐵棒。
被告遭截獲位置及時間接近犯案地點
至於兆軒苑一帶的閉路電視片段,當時有行人來往,雖人流疏落,但未能從行人辨認出被告。在凌晨 2 時 13 分的閉路片段中,拍得有兩名男子跑入兆軒苑,一人手持長雨傘,另一人一邊跑一邊除下頭套。其後有人整理衣服,將棒狀物體扔入花叢;有人將一件寬闊大褸及頭套放入背包,再換上長袖恤衫。
裁判官相信上述片段中的兩人與本案有關,他們被截獲的位置和時間都相當接近犯案地點和時間,搜獲的衣物及物品亦與青松輕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相同,相信輕鐵站內的灰衣者為首被告吳兆軒,其背包被搜出口罩及鐵錘;穿黃色外褸者是次被告霍啟峰,其背包被搜出黃色雨衣和「飛虎隊式頭套」。裁判官稱:「好難相信有另一衣著相同嘅人咁啱經過。」
雖然未有證據直接顯示他們進行破壞,但從環境證供來說,當晚為一個沒有下雨的寧靜晚上,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只有吳拿著長雨傘,再沒有看到其他人拿雨傘;辯方也沒有提供證據,解釋被告當時剛巧經過附近。裁判官相信兩名被告有份損毁入閘機,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行為出於一時衝動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出於一時衝動,使用不理性的方法發洩對社會及受害公司政治取態的不滿,是愚蠢的行為。被告已汲取今次教訓,人生亦留下案底,願意即時賠償 7,240 元,希望判以社會服務令,如須判以監禁盼可輕判。
官指兩人準備衣服及工具一心一意破壞
裁判官指被告與其他人以破壞設施,發洩對政治的不滿,他們的行為打擊社會,令市民受影響,幸好當時沒有乘客及公眾人士,不至於令他們受驚。裁判官續指,兩人準備衣服及工具,是一心一意破壞,形容行為幼稚,不排除判以監禁。案件押後至 7 月 2 日判刑,期間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兩人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被告依次為吳兆軒(22 歲,地盤工人)及霍啟峰(24 歲,兼職功課輔導班教師),被控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 9 月 8 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毀壞輕鐵青松站1號月台上的一部八達通入閘機。
案件編號:TMCC1825/2019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女子被指以雷射筆照警眼被控襲警 防暴警認拘捕時沒搜出雷射筆
2020/6/10 — 21:03 郭麗芬
去年 8 月 10 日尖沙咀發生衝突,防暴警察在清場期間,衝前拘捕一名白衣女子,其後指她以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控以襲警罪。女子否認控罪,案件今(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出,控方呈交的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不一樣,裁判官看完亦同意兩者有明顯差别,要求控方解畫。控方及後一度要求不將雷射筆呈堂,明言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呈堂雷射筆為當日被告使用的雷射筆。此外,聲稱受襲警員承認在拘捕被告時,沒有從其身上搜出雷射筆,惟他強調親眼目暏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並射中他的左眼使他流眼水。
被告郭麗芬(28 歲)被控於去年 8 月 10 月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朱冠強。被告在案件首次提堂時報稱任職空中服務員,現為金融經理。
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有異
案件今審理時,辯方先在庭上指出,控方呈交的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不一樣。相片中的雷射筆長 12 厘米,惟實物卻長約 15 厘米,有明顯的差別。裁判官陳慧敏看完照片及實物後,同意兩者長度有異,指示控方須傳召處理證物的警員出庭解釋。
下午再開庭時,控方表示不打算將雷射筆呈堂,裁判官追問原因,控方明言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呈堂雷射筆為當日被告使用的雷射筆。控辯雙方亦透露警方曾為雷射筆作 DNA 鑑證,但沒有得到仼何結果。裁判官表示,應交由法庭裁決呈堂雷射筆是否就是被告於案發時使用的雷射筆,但控方必須解釋為何呈交的證物相片與實物長度不符。
警稱遭雷射筆照射左眼「眼前一白」
控方隨後傳召聲稱受襲的防暴警員朱冠強出庭作供。朱冠強指,案發當晚 8 時許,尖沙咀彌敦道近金巴利道一帶有約 300 名示威者堵路,他的小隊奉命到場掃蕩。警方先推進及掃蕩了一輪,示威者及後停止堵路,警方打算撤退。示威者見到警方停止推進後,現場氣氛稍有緩和,約 50 名溫和的示威者靠近警方。突然,穿白衣的被告用綠色光雷射筆照射他的頭部約 10 秒,期間其左眼被射中,使他的左眼「眼前一白」並流眼水。被告隨後再度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又射中他的頭部,他與另一名同袍隨即靠近被告,嘗試截停她。
朱續供稱,被告發現他及同袍後轉身急步逃走,他追截被告,混亂間雙方一同倒下。被告跌倒後仍爬走,爬至莎莎化妝品店外停下。他為被告鎖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將其拘捕。
朱冠強承認拘捕被告時未能在她身上搜出雷射筆,但他強調案發時只有被告一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亦只有被告身穿白衣,因此他在被告首次照射時已鎖定被告。他親眼看到被告一直手持雷射筆,即使倒地爬行仍手握雷射筆,惟當時情況混亂,不少示威者在他追截被告期間用傘攻擊他,故他沒有留意被告何時掉下雷射筆。
警未有準備妥當 一度休庭截圖
案件今日開審,惟警方先因沒有將呈堂片段截圖,需一度休庭超過半小時處理。及後又被發現在影印證物之一的雙面法律資訊卡時,只影印了其中一面,需於審訊途中重新影印。最後更因在截圖時沒有截下相應的片段時間作參考,而要提早完結審訊。裁判官一度不滿「點解控方好似乜都未準備好」,批評「做法極不理想」。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
2020/6/10 — 21:03 郭麗芬
去年 8 月 10 日尖沙咀發生衝突,防暴警察在清場期間,衝前拘捕一名白衣女子,其後指她以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控以襲警罪。女子否認控罪,案件今(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出,控方呈交的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不一樣,裁判官看完亦同意兩者有明顯差别,要求控方解畫。控方及後一度要求不將雷射筆呈堂,明言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呈堂雷射筆為當日被告使用的雷射筆。此外,聲稱受襲警員承認在拘捕被告時,沒有從其身上搜出雷射筆,惟他強調親眼目暏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並射中他的左眼使他流眼水。
被告郭麗芬(28 歲)被控於去年 8 月 10 月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朱冠強。被告在案件首次提堂時報稱任職空中服務員,現為金融經理。
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有異
案件今審理時,辯方先在庭上指出,控方呈交的雷射筆證物相片與呈堂實物長度不一樣。相片中的雷射筆長 12 厘米,惟實物卻長約 15 厘米,有明顯的差別。裁判官陳慧敏看完照片及實物後,同意兩者長度有異,指示控方須傳召處理證物的警員出庭解釋。
下午再開庭時,控方表示不打算將雷射筆呈堂,裁判官追問原因,控方明言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呈堂雷射筆為當日被告使用的雷射筆。控辯雙方亦透露警方曾為雷射筆作 DNA 鑑證,但沒有得到仼何結果。裁判官表示,應交由法庭裁決呈堂雷射筆是否就是被告於案發時使用的雷射筆,但控方必須解釋為何呈交的證物相片與實物長度不符。
警稱遭雷射筆照射左眼「眼前一白」
控方隨後傳召聲稱受襲的防暴警員朱冠強出庭作供。朱冠強指,案發當晚 8 時許,尖沙咀彌敦道近金巴利道一帶有約 300 名示威者堵路,他的小隊奉命到場掃蕩。警方先推進及掃蕩了一輪,示威者及後停止堵路,警方打算撤退。示威者見到警方停止推進後,現場氣氛稍有緩和,約 50 名溫和的示威者靠近警方。突然,穿白衣的被告用綠色光雷射筆照射他的頭部約 10 秒,期間其左眼被射中,使他的左眼「眼前一白」並流眼水。被告隨後再度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又射中他的頭部,他與另一名同袍隨即靠近被告,嘗試截停她。
朱續供稱,被告發現他及同袍後轉身急步逃走,他追截被告,混亂間雙方一同倒下。被告跌倒後仍爬走,爬至莎莎化妝品店外停下。他為被告鎖上手扣,並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將其拘捕。
朱冠強承認拘捕被告時未能在她身上搜出雷射筆,但他強調案發時只有被告一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亦只有被告身穿白衣,因此他在被告首次照射時已鎖定被告。他親眼看到被告一直手持雷射筆,即使倒地爬行仍手握雷射筆,惟當時情況混亂,不少示威者在他追截被告期間用傘攻擊他,故他沒有留意被告何時掉下雷射筆。
警未有準備妥當 一度休庭截圖
案件今日開審,惟警方先因沒有將呈堂片段截圖,需一度休庭超過半小時處理。及後又被發現在影印證物之一的雙面法律資訊卡時,只影印了其中一面,需於審訊途中重新影印。最後更因在截圖時沒有截下相應的片段時間作參考,而要提早完結審訊。裁判官一度不滿「點解控方好似乜都未準備好」,批評「做法極不理想」。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岳義士」承認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 否認抗拒警員受審
2020/6/11 — 11:54
去年 9 月 15 日北角衝突中,身穿「岳」字灰衣、被網民稱為「岳義士」男子陳以晉,被指持棍襲警並協助 3 名示威者逃走,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抗拒警員共 3 罪,案件早前提訊時,被告承認一項襲警罪,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兩罪,原定今開審,惟控辯雙方經商討後,被告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並否認抗拒警員罪受審。
案件今日開審前,控辯雙方曾就抗拒警員罪的事宜進行約 1 小時商討,辯方其後表示雖然辯方可就該項控罪承認大部份事實,但控方拒絕以其他方式處理,故被告決定否認該罪,展開審訊。
被告陳以晉(19 歲,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共 3 罪,指他於去年 9 月 15 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 5327;在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棒;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7678。
案件編號:ESCC2146/2019
2020/6/11 — 11:54
去年 9 月 15 日北角衝突中,身穿「岳」字灰衣、被網民稱為「岳義士」男子陳以晉,被指持棍襲警並協助 3 名示威者逃走,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抗拒警員共 3 罪,案件早前提訊時,被告承認一項襲警罪,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兩罪,原定今開審,惟控辯雙方經商討後,被告承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並否認抗拒警員罪受審。
案件今日開審前,控辯雙方曾就抗拒警員罪的事宜進行約 1 小時商討,辯方其後表示雖然辯方可就該項控罪承認大部份事實,但控方拒絕以其他方式處理,故被告決定否認該罪,展開審訊。
被告陳以晉(19 歲,就讀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抗拒警務人員共 3 罪,指他於去年 9 月 15 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 5327;在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棒;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7678。
案件編號:ESCC214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