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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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元旦日攜索帶氣球 辯方稱氣球是給子女的禮物 電工獲撤控兼贏訟費
2020/4/29 — 20:17


民陣今年發起「元旦大遊行」,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一名 39 歲電工被指當日在港鐵銅鑼灣站外管有索帶及氣球,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銷控罪,電工獲當庭無罪釋放。辯方申請訟費,重申被告攜有涉案物品是合理,且被告一早已向警方表明電工身份,而涉案氣球則是買給子女的禮物,裁判官最終判被告贏得訟費。

馮志強( 39 歲,電工 ) 被指於本年 1 月 1 日,於銅鑼灣站 E 出口管有一包塑料索帶、一隻白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一包氣球及一樽白色油。

控方今日申請撤控,指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控被告有意圖非法使用涉案物品,申請獲批,被告當庭無罪釋放。辯方申請訟費,指被告在地盤工作仼職電工,攜有涉案物品屬合理,而氣球則是送予其子女的禮物,相關物品當時放在背囊內,從未被使用。控方承認被告在被截查後曾向警方表明電工身份,但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訟費,指當日並非工作日,而被告被捕後亦一直保持緘默,沒有解釋。主任裁判官錢禮則強調,被捕人士有權保持緘默,此行為並不構成自招嫌疑,最終批准被告的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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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尖沙咀】16 男女涉非法集結 今改控暴動獲法庭批准 官指不構成不公
2020/4/29 —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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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柏麗大道


去年 8 月 11 日,大批市民於港九新界多區「快閃」示威。其中在尖沙咀嘴警署附近的衝突中,有示威者堵路,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警方當晚以武力清場,拘捕多人並起訴 16 名男女非法集結,及 1 名男子暴動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29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批准控方改控 16 名男女暴動罪,案件押後至 5 月 2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屆時處理案件合併及轉介事宜。

早前案中只有聶姓被告被控暴動,控方於案件於 12 月再提堂時,申請將其餘 16 名被告的非法集結罪改為暴動罪。其中 11 名被告反對,各代表大律師今指控方的修訂案情中,無實質證據顯示各人的行爲構成暴動罪中「破壞社會安寧」的元素。代表第 2 及 14 被告的郭憬憲大律師,引用他有參與的梁天琦暴動案、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的判詞,指如果控方認為被告出現在案發現場就等同「參與」暴動,是對被告施加了「絕對法律責任」,而控方如此詮釋控罪屬違憲。辯方一致要求控方必須在現階段就改控暴動罪提供更多證據及細節,否則法庭應拒絕修訂申請。

惟嚴官考慮後,認為控方提供的修訂案情清晰,能就暴動罪提供證據基礎,而證據的平衡及推論應留待在審訊的區域法院處理,修訂控罪並不涉及違憲,亦無構成不公,故批准控方的控罪修訂。

17名被告依次為馬孝文(24歲,社工)、鄭智健(21歲,冷氣技工)、劉維穎(18歲,學生)、郭嘉輝(21歲,學生)、李穎淇(27歲,學生)、吳柏熹(21歲,學生)、14 歲學生、譚煒誠(22歲),學生、廖偉明(25歲,運輸工人)、16歲男學生、梁卓華(19歲,學生)、莊嘉灝(24歲,學生)、羅樂文(21歲,學生)、聶嘉寶(24歲,送貨工人)、黃千溥(21歲,學生)、楊梓信(21歲,無業)及黃奕瑋(19歲,送貨工人)。

各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的一段彌敦道,與另一宗涉及同日尖沙咀衝突的 12 名被告,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控方將於下次提訊時,申請將兩案合併及轉介案件至區域法院審理。

另外,馬孝文及鄭智健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們在同日被捕時管有一枝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鐳射筆。

案件編號:KCCC2120/2019、KCCC2960/2019

評:控方將非法集結罪可以改為暴動罪,反映暴動罪的門檻太低,太不合理。

由工聯會牽頭成立鬥委會的「六七暴動」造成51人喪生,其中15人被炸彈炸死 ,包括無辜小童,商台主持人林彬則被活活燒死。事件中另有逾800人傷。
現在非法集結罪也可以改為暴動罪,曾德成語:「相比起來(六七)真係好濕碎囉」。
司法太不公平 太不公正。
Rule of Law or 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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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等人被控暴動罪
法院訂出今年9月開審
陳虹秀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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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大三罷】五人被指噴黑交通燈 控方申請加控及警員匿名令押後處理
2020/5/7 —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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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8 月 5 日「大三罷」,多區發生衝突。有 5 名男女被指於荃灣噴黑交通燈,被控刑毀及未能出示身份證等共 10 項控罪,案件今午( 7 日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修訂全部控罪、新增控罪及警方證人匿名令,遭辯方反對。案件押後至 8 月 4 日進行審前覆核,屆時將進行答辯及處理是否新增控罪等爭議,期間所有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控方甫開庭申請修訂所有控罪及新增兩項控罪,遭所有辯方律師反對。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表示,今日才剛收到有關新增控罪通知,其他大律師均確認其說法;惟控方隨即反駁指說法失實,表示於 3 月 1 日已去信通知各事務律師,並指事務律師於書面回覆中透露所有被告擬不認罪。

控方另申請匿名令,要求以代號稱呼警員證人,又指案件涉及刑事情報科警員,申請在庭上及所有交予辯方的文件中均不披露警員身份及容貌,並讓警員使用特別通道出庭作供。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屆時將進行答辯,以及處理新增控罪、匿名令等申請,下次審訊前控辯雙方需就有關爭議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5 名被告分別為劉佳妮( 32 歲,紅酒批發商)、陳祖澤( 22 歲,無業 )、黃榮津( 26 歲,車輛維修員 )、冼迪( 22 歲,學生 )及羅永恆( 22 歲,水吧職工 ),原被控刑事毀壞、未能出示身份證、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等 10 項控罪。

案件編號:WKCC3284/2019

評:警察何事要偷雞摸狗般見不得光?如果是光明磊落的執法者,理應堂堂正正站出來,祇有男盜女娼之鼠輩才恐懼披露身份及容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們都披露身份及容貌,警員是男子漢大丈夫不應恐懼,除非這些警員不是真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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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理大生旺角被搜摺刀拒認罪 6 月開審 還押 5 個月終准保釋
2020/5/8 — 15:47

去年 12 月 9 日,有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一名理大男學生遭警方截查,被搜出摺刀及卡片刀等,他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案件今(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排期至 6 月 4 日開審,被告還柙近 5 個月後,終獲准保釋。

被告陳靖鋒(18歲,理工大學一年級生),被指於去年 12 月 9 日在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摺疊刀和一張卡片刀;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對護指關節手套和一支筆形玻璃爆破器。

被告今日由警員押解上庭,數十人到法庭旁聽。被告早前多次申請保釋遭拒,代表律師再次替被告申請保釋,希望主任裁判官重新考慮讓被告外出。羅官將案件排期至 6 月 4 日開審,並容許被告候訊期間以 5000 元現金及人事擔保外出,且需交出旅行證件,不准離開香港,住在報稱地址,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以及遵守宵禁令。

辯方早前透露,被告為兼職運輸工,案發當日與其老闆於一間酒樓消費個多小時後,被告甫步出酒樓即遭截查被捕。辯方將會傳召被告老闆作供,解釋被告管有涉案工具的用途。

案件編號:WKCC 45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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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北角衝突】中年男持壘球棍被控認罪判囚 3 個月 辯稱「驚俾人打」持棍自衛
2020/5/8 —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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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 15 日,北角一帶有「福建幫」人士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當中一名中年男子涉手持壘球棍於明園西街出現,其後遭警員截查拘捕,控以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爽快認罪有悔意,希望法庭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裁判官林子勤指控方是以公安條例提告,因此「必須判監,法律上唔容許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林官又指被告明知街上有衝突,仍選擇持棍外出,案情有其嚴重之處,最終判處他即時入獄 3 個月。

被告吳志謀(44 歲),被控於去年 9 月 15 日在北角明園西街 17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壘球棍。

案情透露,去年 9 月 15 日下午有示威者與北角居民因為政見不同而有所爭執,期間有包括被告在內的人士手持武器,其後有警方到場,發現被告於明園西街 17 號手持壘球棍並企圖逃走,但遭警方截停及拘捕,涉案壘球棍長約1米,被告警誡下指:「阿 sir、條街好多黑衣人,我驚俾人打,枝嘢係攞嚟自衛」。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一個不類同的案底,他原任職廚師,月入約 1.8 萬元,但現已失業,與母親同住,被告的妻子及父親則於國內居住。辯方又透露被告母親患有精神分裂,但不肯按時服藥,須被告緊密監察她服藥。辯方又指,事件背景可追溯至去年8月5日的北角衝突事件,當日「香港第一青年會義工團」的玻璃被「打爛晒」,被告案發時發現街外有衝突發生,擔心事件重演及聯誼會受到襲擊,故持壘球棍外出,打算用作自衛及保衛用途,但現時已知用錯方式,並爽快認罪,顯示他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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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證警黑再加上司法勾結,被襲巿民以公眾地方打鬥或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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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鄧炳強是無知還是法盲 ? 執法部門的頭頭竟然公然表示執法滲入政治立場是不能接受的,令社會震驚之餘,更是執法部門的恥辱。
執法部門任何人必須按法律條文公平、公正去執法,絕不容許偏私。如果犯法的人是你親朋戚友是否又不排除酌情處理?
如此水平的人竟可以任警務處長,是香港的不幸。

在其他法治國家或地區,警務處長公然説出違反法律的言論,必定引咎辭職並向公眾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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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與伍先生兩人在通菜街一間便利店購物後,排隊第一名準備付款。防暴警突然出現,命令店內所有顧客到外邊截查,並一律票控違反限聚令。收到告票的李小姐自問沒有違反法律,打算向區議員求助,拒絕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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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首宗暴動案開審 控方指無直接證據指證三被告參與暴動 要求法庭以裝飾、裝備等作推斷
2020/5/11 —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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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 月 28 日中西區遊行後,多人被起訴暴動罪,當中包括新婚的「赴湯杜火」湯氏夫婦及一名案發時 16 歲女學生,案件今( 11 日 )於區域法院正式開審,為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開審的暴動案件。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於開案陳詞中表示,控方並無直接證據顯示三名被告參與暴動,主要依賴三人案發時的裝飾、裝備及逃避警員等證據,再交由法庭作出推斷是否罪成,並指如果法官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應考慮交替的非法集結罪是否成立。

三名被告分別為湯偉雄( 38 歲)、杜依蘭( 41 歲)及現年 17 歲的李姓女子,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三人於去年 7 月 28 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湯、杜各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 7 月 28 日在西環西源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各一套無線電收發機。控方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湯氏夫婦則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大律師曾藹琪代表第三被告。

控方:集結人士以殺傷力物件掟警

控方開案陳詞指,去年 7 月 28 日,只有遮打花園的公眾集會獲不反對通知書,並於下午 3 時如期舉行,未幾有大批集會人士離開並沿干諾道中向西行,於下午 4 時半大批公眾人士向中聯辦方向遊行,及至 5 時 20 分,警方於西區警署外向東設立防線,當時已有大批人士集結在警方防線前,當中身處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士部分著黑色衣物、戴頭盔、眼罩、手持行山杖或雨傘,有人以揚聲器叫口號。

控方續指,由 5 時 20 分至傍晚約 7 時,情況不但沒有改善,更變本加厲,並由擾亂秩序行為,上升至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有人拆鐵欄設置路障、敲打硬物及以雷射筆射向警員等。警方多次警告不果後,推進防線進行驅散,期間集結人士以大量雜物及殺傷力物件,例如磚頭等扔向警方防線,警方則施放催淚煙。其後,有閉路電視拍攝到湯、杜兩被告由奇靈里轉入一條不知名後巷,再進入西源里,與第三被告會合,並跑向倔頭路一方。有警員目擊湯以雙手及身體阻擋警方追截杜及李,她們則嘗試爬越鐵絲網,惟湯及杜其後遭警方制服拘捕,李雖然一度成功爬越鐵絲網,但遭警方喝止,最終折返及被制服。

開案陳詞續指,湯及杜被捕時,均身穿黑色背心、黑色鞋及戴有黑色頭盔,兩人背包內有護肘、黑色手套、數支生理鹽水及無線電裝置等。而李被捕時則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褲及白色鞋,雙手包有保鮮紙。李曾於現場表示,她與湯、杜兩人到西區遊行。

辯方要求控方披露特別戰術小隊隊員資料

控方又表示,無直接證據顯示三名被告參與暴動,主要依賴三人案發時的裝飾、裝備、三人逃離現場的時空及三人逃避警方的行為,以確立他們有參與暴動。故此,三人的參與依賴法庭作出推斷,如果法官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亦要考慮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1( 2 )條,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是否成立。

另外,由於控方指第三被告於現場有所招認,辯方則否認相關說法,並指有警員曾表示他到達奇靈里現場時,看見有多名特別戰術小隊正在截查三名被告。辯方曾於 3 月去信控方,要求披露相關該特別戰術小隊十多名隊員的身分資料,但獲回覆指與案不相關,故今於庭上作出申請。控辯雙方其後同意先釐清相關警員的人數後,再作處理。案件明天繼續,並會傳召包括總警司在內的多名警員作供。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

評:控方單憑被告穿著衣服鞋便控告上法庭暴動罪,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遇到嚴明法官肯定會怒駡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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