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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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遼小販處決 全國爆爭議 / 最高人民法院應慎殺而不應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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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罔生:夏俊峰案呼籲死刑覆核程式訴訟化

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瀋陽小販夏俊峰殺城管一案,短時間內,也許很難再會有實體、程式層面報導發出。因為與司法公開原則不同,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程式,並非公開程式。

夏俊峰案無疑是短期內觀察最高法院死刑覆核程式的最佳案例。這也是近期有關該案任何蛛絲馬跡的報導,都彌足珍貴的原因所在。
據報導,最高法院刑庭三名法官“破天荒”的約見夏俊峰辯護律師陳有西,並且,“聽取了律師意見,書記員作了記錄”。

“破天荒”三字是我擅自加上,原因在於,我從未聽說近年來有最高法院法官因死刑覆核約見律師;我聽聞的是,死刑覆核程式,“程式很亂、覆核很難、救命很貴”。

“程式很亂”無需過多解釋,學界直至今天都不知道如何闡述最高法院的這個覆核程式。它肯定不是訴訟程式,因為整個程式根本不開庭,甚至,律師能知道主管法官是誰,就已經能算上幸事一件。
對於“覆核很難”,我卻難以解釋了。因死刑資料系國家機密,覆核程式又無從公開,僅憑媒體報導的這部分案例,不及其餘,就下這麼個定斷,的確不夠科學。我之所以仍舊這麼說,是因為有不少死刑覆核律師已是叫苦連連數年。

至於“救命很貴”,其實不言自明。救人一命,本就非容易之事,再加上程式的不規範、不透明,要想做到挽回,道路只有兩條,一是盡萬分努力,二是尋找灰色地帶、潛規則。無論走哪條路,價格都毋庸置疑的會貴。

熟悉死刑覆核程式的律師說,被告人家屬想見承辦法官,很難,只能走上訪程式,“基本上就是見不到”。那麼,律師呢?作為防範冤假錯案的“最後一根稻草”,法律無疑應當賦予律師以會見、取證、閱卷權。

可實際結果是,死刑覆核律師也是“夾雜在眾多上訪者中間排隊遞交約見法官、遞交法律檔、證據的申請”,我想,這可能也是此次最高法院法官能主動約見夏俊峰辯護律師陳有西的珍貴之處所在。

但僅此不夠。一個好的制度,也一定同樣應該是各項具體制度明確、所有參與方都知道該如何使力、用功的制度。否則,假使只有部分參與者明知“遊戲規則”,特別是只有部分與裁判者相熟悉的參與者知道“遊戲規則”,所有公正都會成擺設。

這或許也是每年都會有新律師試圖涉足死刑覆核業務,卻又都不約而同退出的原因。在外界,甚至是在律師群體本身看來,死刑覆核律師依舊是個神秘領域。

而這個市場呢?據媒體報導,也是極其混亂:新律師完全摸不清裡邊水深水淺,有勁使不上;資歷深、有“關係”的律師,大多數情況下,又不願意接死刑覆核案件,因為經歷過一審、二審,當事人錢財兩空,付不起律師費。

這樣的“遊戲規則”,有無可能有贏家,誰是贏家,不言自明。但舉全社會制度之力,卻只培養出權錢交易潛規則,這絕非一個公正、公平的社會所追求的要義所在。一個好的制度化社會,一定是制度救人,而非包青天救人。

學界為此期待死刑覆核程式能改造成一個訴訟化程式,讓刑辯律師,讓檢察官能在同一個平臺上競爭。而據筆者瞭解,近期要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如何改造死刑覆核程式,就是議題之一。

按照媒體目前公佈出來的案件細節,夏俊峰或許罪不至死。
我們更期待,立法者能還公眾一個公開、公正的死刑覆核程式,因為後者可能會成為類似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聶樹斌案不再發生的“最後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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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遼小販處決 全國爆爭議 / 最高人民法院應慎殺而不應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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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2013年10月01日 12:42

原標題:最高法公佈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了《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夏俊峰,男,漢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於遼寧省鐵嶺縣,高中文化,商販,住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XX路XXX號XXX。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現在押。

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09年11月5日以(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夏俊峰提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1年4月30日以(2010)遼刑一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2009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違規經營炸串時,與依法前來履行職務的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沈河分局執法人員申某(被害人,歿年33歲)、張某某(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衝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某、張某某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某、張某某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某(甲)(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申某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某某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張某(甲)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案發現場提取的被害人申某、張某某的血跡和被告人夏俊峰的血跡,證人陶某、曹某、祖某某、張某(乙)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甲)的陳述,屍體鑒定意見、活體鑒定意見、DNA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夏俊峰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俊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兇,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某、張某某負有一定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別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遼刑一終字第1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夏俊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李 勇

審 判 員 董 蓓

代理審判員 張昊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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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昌:從夏俊峰案再看法律的“平等”
2013-10-01 10:20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人們常說的一句話和熟知的一個原則。然在碰到一些具體事例時,有些人卻往往將其忽略、在評論人和事時不那麼“平等”了。譬如最近對瀋陽夏俊峰被判處死刑一案,有些媒體和網友在“同情弱者”的說辭下,為其“說情喊冤”,希冀對夏俊峰“網開一面”。

  “同情弱者”,這是對的。但由此而做出缺乏理性的評說,則是不應該的。倘若真如上這些人所說,人們不禁要問:難道因為夏俊峰是個體攤販,即使殺了人,就該“免死”嗎?難道因為夏俊峰面對的是城管人員,就該“同情”嗎?這顯然不是冷靜、理性地看問題,而是情緒化、片面性的表現。

  勿庸諱言,這些年來城管的名聲確實不那麼好,個中原因很多,這裡且不去說它。但即便如此,在看待夏俊峰一案時也不應將城管這個因素看得過重。大家都知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審判案件的唯一出發點和落腳點。也就是說,不管是誰,只要觸犯了法律,就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夏俊峰致使城管人員兩人死亡、一人重傷,難道還不該判處死刑嗎?“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是“世間大理”,老百姓都認這個“理兒”,怎麼一些媒體和線民在這個問題卻糊塗了呢?

  這裡應特別指出的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要有一個全面的認識。過去我們說此話時,往往在針對某些“特殊人物”方面用得比較多,強調不管事涉何等人物,不管地位多高、權力多大,只要犯了法,必須與“庶民同罪”。然這只是問題的一面,還有另外一面,即不管是什麼人,不管處於何等的社會地位,不管是做什麼的,包括個體戶、街頭攤販等,只要是犯了法,同樣也要一視同仁,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決不能在“弱者”等說辭下有所“偏袒”。法律公正無情。它不畏懼犯罪人的狂傲,也不同情犯罪人的弱勢,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是“一把尺子”。

  案件審判是件嚴肅的事情,法院面對的只是“事實”和“法律”。它不允許參雜其他因素,既不為某些人的說法所疑惑,也不為媒體、輿論所左右。這是法治社會的一個顯著標誌。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有一個全面、深刻的認識和理解,也需要有一個適應的過程。時下我國正進一步加強法治建設,這對於更好實現長治久安的和諧社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舉措。為此,對於一些案件的審判,當持冷靜態度,做出富有理性的評說,不能任由那些似是而非的說法、議論影響人們的視聽。

(作者為人民日報高級編輯、人民日報海外版原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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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城管打小販該不該追究領導責任?
2013年10月02日 09:27
譚浩俊

城管打小販,領導受牽連。這是深圳市即將頒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傳出的信號。

條例不僅對辱駡、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物品等行為作出明令禁止,而且明確規定,一旦發生以上現象,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而且要追究領導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這也意味著,在城管打小販問題上,領導已不是過去的“旁觀者”,或者是“勸架者”,而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者了。
也許有人認為,這樣做有點過了。因為,城管工作人員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條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應當牽連到領導。

從表面看,確實如此。但是,仔細分析就不難發現,城管工作人員的行為,代表的是部門的行為,職責範圍內的行為。更直接地說,是公權行為。那麼,違法違規所造成的後果,也就不僅僅是個人的責任,而是單位的責任。作為領導,自然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事實也是如此,從近年來城管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來看,絕大多數與領導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一方面,城管工作人員的錄用,都是單位領導確定的。不管是集體討論的還是少數人決定的,從這些人員進入到城管隊伍的第一天起,就已經與領導建立了不可分割的關係;另一方面,作為領導,對進入城管隊伍的人員,不僅在進入時要嚴格把關,進入以後更要加強教育,避免出現諸如毆打小販等方面的問題。既然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就說明領導在這些方面沒有盡到自己應有的現職。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城管打小販的問題,領導自然應當承擔責任了。

更重要的是,在近年來發生的各類城管毆打小販、損害小販利益的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是城管聘用的社會閒雜人員所為。也就是說,作為城管領導,為了達到執法“效果”,不是想著如何通過規範執法行為、加強對小販等的教育等提高執法效果,而是試圖以邪制錯,客觀上也為城管毆打小販案件的發生留下了漏洞。

所以,從制度和法律的角度,規範城管人員行為,並將其與領導直接掛鉤,是完全應該的,也是符合司法要求的。至於如何量刑、如何追究責任,在執行中也必須依據法律,實事求是地作出處理,避免執法過度,避免產生相反的效果。而對小販等來說,也切不可因為強化了對城管的管理,有了法律“後臺”,就不服從管理,就故意違反城市管理規定。如果出現這樣的現象,有關方面也要協助城管部門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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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核准夏俊峰死刑的解釋顯得太蒼白!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就夏俊峰故意殺人案相關問題答記者問(節錄前2條)
“記:網上有一些議論和疑問,對夏俊峰案涉及到一些問題,如其是否遭到毆打,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等等,能否請您對此做一些解釋和說明?

答:我們注意到了線民對此案的關注和議論,在此對本案幾個問題做一個情況說明。

第一,在行政執法現場夏俊峰沒有遭到毆打
被告人夏俊峰在偵查階段未供述在行政執法現場遭到毆打,一、二審庭審時又稱有人從背後打他或被人推了一下。
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張晶在偵查階段證實,執法人員沒收液化氣罐時“拽我和夏俊峰”,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
辯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證人的證言證實多人圍著打夏俊峰,連拉帶拽把夏俊峰拽上車。覆核期間,經對上述證人證言進行核實,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願作證,證人丁某某稱自己和老伴沒有看到爭執的情形,交給律師的書面證言是旁人代寫的;證人賈某某稱看到雙方沒有毆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第二,在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衝突時無目擊證人。
上述證據證實,衝突發生時,現場只有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旭東、申凱三人。張旭東、申凱已死亡,即在殺人現場發生衝突時沒有目擊證人。……。”

這樣的解釋是多麼的蒼白無力?!人命關天的大事,卻如此敷衍了事。覆核時,有四名證人未找到或不願作證,就不找了?不願作證的就不作證了?為什麼不繼續查找?怕找出真相?為什麼不願作證? 把看到的事實說出來有什麼難的?只有對城管不利的證言,證人才不敢作證,如果對城管有利的話,證人絕不會不作證!為什麼辯方在調查時會有七名證人證實“多人圍著打夏俊峰”?到了最高法覆核時,卻出現了四名證人找不到的找不到,不願作證的不願作證,這就完事大吉了?而找到的證人,有的把原來證實“打夏俊峰”的證詞改成“旁人代寫的”,言外之意是全寫錯了,這可能嗎?有的把原來證實打夏俊峰的證詞改成“雙方沒有毆打”,這就是說,辯護人調查的證據全是假的?會有人信嗎?如果真是是這樣,該不該追究辯方“偽造”證據的責任?

再者,把夏俊峰帶到行政執法局勤務室之後,究竟在勤務室內發生了什麼樣的衝突,會導致夏俊峰持刀殺人?

而最高法解釋為:“殺人現場發生衝突時沒有直接目擊證人,證人陶冶、張偉、曹陽都也沒有直接見證衝突過程。”也就是說,唯一的直接見證人就是在最關建的殺人現場——勤務室內的嫌疑人夏俊峰和被害人申凱、張旭東三個當事人。

至此,我們可以冷靜的,合乎邏輯的分析一下,如果被害人申凱、張旭東二人在勤務室內沒有對嫌疑人夏俊峰實施暴力毆打,夏俊峰就會用刀去捅申凱和張旭東?這可能嗎?城管執法人員在大庭廣眾面前都敢野蠻“執法”,更何況在行政執法局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裡——勤務室內,不動粗才怪呢。而嫌疑人夏俊峰也一再聲稱自己是“正當防衛”!

總之,在最關建的殺人現場——勤務室內,沒有證據證明嫌疑人夏俊峰的殺人動機(即推動夏俊峰殺人的內心起因是什麼)的情況下,就應當查清後再執行死刑也為時不晚。

這使筆者想起最高法常務副院長沈德詠一句審判名言:“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

正可謂是“金玉其外”的名言,“敗絮其中”的執行!

作者:华东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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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遼小販處決 全國爆爭議 / 最高人民法院應慎殺而不應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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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評論員:

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在裁判文書網上公佈了《夏俊峰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及中院闡釋案情、回答記者問題等、外界基本掌握有關案情及法院審核情況、以及更多傳媒報導等,一個較為清晰圖畫開始呈現出來。
此案案情多處關鍵問題沒澄清 ,亦沒有查明事實。判決書描述案情避重就輕,存在運用修辭技巧來判定夏俊峰「故意殺人」之現象。

1.引發此案動機是否因城管貪污勒索保護費?
引發此案動機是很關鍵,如證實當時城管不是在執法,而是假借執法名義進行非法勒索賄金錢,足以影響或推翻全案判決。張晶當時說「那麼多人不抓,偏抓我們,是因為我們不懂『規矩』。其他小販每月賄賂城管300至500元人民幣。」經南方都市報記者查證後證實城管向小販收取保護費是事實。事情就很明顯了,是針對性執法,城管必須要粗暴對付不付錢及要當面教訓破壞『規矩』的小販,否則怎向其他乖乖付錢的小販交代? 這件案件實際上應定性為勒索與被勒索案件,城管違法勒索小販不遂引發衝突,結果導致兩死一傷慘劇。

2.城管違法拘捕及非法禁錮夏俊峰
辯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證人的證言證實城管多人圍著打夏俊峰,連拉帶拽把夏俊峰拽上車。這已構成違法拘捕及非法禁錮夏俊峰。為什麼城管只把夏俊峰一個人帶返而不把張晶作為證人一併帶返辦事處? 是故意製造沒證人情況下去教訓夏俊峰?

3.法官馬虎判案是專業失德還是失準?
法院闡述:辯方提供的史某某等7名證人的證言,經對上述證人證言進行核實,其中4人未找到或不願作證,證人丁某某稱自己和老伴沒有看到爭執的情形,交給律師的書面證言是旁人代寫的;證人賈某某稱看到雙方沒有毆打,只是推推搡搡,互相撕扯。

如此關鍵的7名證人法院卻輕輕帶過。7人其中有4人未找到或不願作證,法院怎能説: 「 經對上述證人證言進行核實。」這明顯不是事實。沒有經對上述證人證言進行核實,任何法官都無法對案件作出判決。但令人震驚的是,一審、二審法官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沒有完全掌握事實全部情況下,假設性地把未知道的當作為事實,把一個人判決死刑。

4. 殺人現場衝突時無證人
法院闡述: 「本案中,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張旭東、申凱毆打了被告人夏俊峰,被害人張偉沒有與夏俊峰發生任何衝突,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具備。因此,辯護律師提出的夏俊峰的行為是正當防衛的辯解不能成立。」法院強調: 「殺人現場衝突時無證人。在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衝突時無目擊證人。」

夏俊峰隻身在城管辦事處,其餘都是城管人員, 夏俊峰無法證明自己是正當防衛。但在完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憑什麼來判案? 一審、二審法官及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確實夏俊峰是故意殺人, 正當防衛的辯解不能成立。矛盾的地方是在完全沒有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如認定夏俊峰正當防衛的辯解不能成立, 夏俊峰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認定不成立。

論壇評論員
02-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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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城管執法時把女販的褲子扒下的照片在網上流傳


惠州城管在執法時把女販的褲子當眾扒下的照片在網上流傳,線民憤怒。惠州城管和小販衝突,女小販拿剪刀刺傷城管,城管將女小販扒下了褲子,被打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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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規定城管粗暴執法對領導追責 協管無處罰權

2013-10-03 03:15

據新華社電《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的城管粗暴執法行為被明令禁止,若有該情況出現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同時這個城管條例也明確規定了城管協管員無行政處罰權。

深圳城管條例中明確規定,辱駡、威脅、毆打當事人或者違法損毀當事人的物品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讓執法多一些“柔性”,是城管條例的亮點之一。比如,“規定綜合執法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經勸阻後,當事人立即予以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證明信息的個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同時,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轄區居委會協助通報;通知社會保險、保障性住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公共征信等機構將當事人違法資訊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另外,針對城管的臨時聘用人員,城管條例規定其無行政處罰權。條例規定,“輔助執法人員可以承擔執法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但不得行使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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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特別高調的案件當中,蔡斌,一個廣州市城市管理官員,在調查員說他擁有超過20棟房屋之後,去年十月被撤職,即使他的官方薪水只有一個月1萬元。他九月份被控腐敗並被判11年半監禁。

城管隊長兩年入帳2071萬 家中藏黃金3.4公斤


廣州市城管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隊原隊長王寶林在廣州中院受審。檢方指控收受賄賂432萬元、黃金(1318.40,-2.30,-0.17%)製品500克。更令人驚訝的是,平均月薪16000元的他,短短兩年時間內,銀行帳戶就入帳2071萬元,扣除合法收入和受賄款,尚有689萬餘元不能說明來源。庭上,在談及受賄一事時,王寶林把自己說得很“無奈”:“我收錢是不想成為他們的敵人。”

  保險箱內查出3.4公斤黃金
  今年49歲的王寶林是江西人,擁有大學本科文憑,2005年退伍轉業後到廣州市城管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隊工作,2009年6月升任太和鎮執法隊隊長。檢方指控他的犯罪均發生在2009年6月至2011年12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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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網路圍攻夏俊峰兒子是一種墮落


 新京報社論


  以浩大的“喊打”聲勢,夾雜著子虛烏有的惡意揣測,對付一個正在學畫畫的無辜孩子,這樣的質疑和“監督”是一種墮落。
  近日,夏俊峰兒子夏健強的一些畫因為類似臺灣著名繪本作家幾米的作品,在網路上引起“抄襲”爭議。日前,夏俊峰之妻張晶已在微博上公開向幾米表示歉意,爭取諒解。幾米公司墨色國際則發表聲明,表示不會走法院途徑。

  與幾米公司的克制表現相比,網上對夏健強作品是否侵權的爭論則激烈得多。但令人寒心的是,許多批評聲音十分尖刻、刺耳,對夏健強抱持“有罪推定”態度,欲汙名之而後快,已脫離就事論事的範疇。

  不要讓孩子成為網路罵戰的犧牲品,不管他是誰的兒子。從當下網路來看,“保護孩子”這一常識仍有重申的必要。

  今年5月,《夏健強的畫》出版。夏健強今年僅12歲,其畫作之所以受關注並引起出版機構注意,與其父夏俊峰的遭遇直接相關。夏俊峰已被執行死刑,在夏健強的童話世界裡他也許還會“活”下去,但在孩子的現實世界中,父親永遠消失了。時至今日,輿論對夏俊峰的判決仍有爭論,這種爭議也延續到對夏健強畫作的爭議上。但父親的命運與兒子的畫,本質是兩碼事,不能把對那場判決的爭議左右到對孩子品質的評判。

  對比夏健強的畫和幾米的作品,“惡意抄襲”很難認定,出於學習目的的臨摹倒是更可能的情由。其母親張晶去年7月、9月兩條微博中,就直言有的畫是“看了幾米的畫啟發的”“根據幾米的畫改的”。而且據出版策劃方稱,夏健強160多幅作品中,同幾米風格類似的作品只有十幾張,張晶也有過交代,並未刻意隱瞞。

  據瞭解,這本畫冊的出版是公益性質,獲利款項將平分至夏家和夏俊峰案中的兩個城管家庭。當然,出版商應儘快公開帳目,讓畫冊購買者知情,這樣才能消除坊間的質疑。

  愛畫畫的孩子在成長道路上,借鑒知名畫家的作品無可厚非,臨摹是每個畫家的必經之路。因此,當臨摹的痕跡和原作被發現,人們不應像發現驚天秘密一樣,匆匆宣判孩子是“不知羞恥的抄襲者”,更不應無緣由地推斷孩子背後有什麼“見不得人的黑幕”。這樣草率而急躁的“宣判”,只會傷害無辜的孩子。

  至於是否侵權、該負何責任,應由法律界定,討論也應在法律框架下。事情如何解決,也應由張晶、出版商、幾米等各方協商決定。無論如何,這場關於畫作臨摹的討論,絕不應該衍變為對孩子品質、道德的攻擊。

  現在網上許多對夏健強抄襲的質疑,過於上綱上線,無中生有。以浩大的“喊打”聲勢,夾雜著子虛烏有的惡意揣測,對付一個正在學畫畫的無辜孩子,這樣的質疑和“監督”是一種墮落。與夏健強畫中簡單美好的童話世界相比,網上的那些潑髒水和跟著吐痰的人又何其醜陋。

  不管怎樣,夏健強已經是沒有父親的孩子,與同齡人相比,他的天空已經殘缺。不要再讓成人世界的喧囂,攪擾這個愛畫畫的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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