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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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衝突】被指灣仔襲擊督察背部 男文員拒認罪准保釋候審
2020/4/14 —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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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日多區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一名29歲男文員被指於灣仔用手襲擊一名督察背部,被控襲警罪。他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案件將於7月16日開審,審期兩日,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被告魏家煒(29歲,文員),被控於去年10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督察林泰金。

被告今日否認控罪,案件將於7月16日開審,以本地話進行。屆時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及一名醫生出庭作供,另有一段長1分鐘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被告沒有警誡供詞。

案件編號: ESCC225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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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理大】認管違禁武器等三罪 24歲男判監10個月 官曾考慮判勞教中心代替惟不適合
2020/4/14 — 15:53

去年11月,警方圍堵理大校園,引發大批市民參與「營救理大」行動,期間警方在附近截查一名24歲男子,檢獲伸縮棒及摺刀等武器。男子早前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三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14日)判處被告共監禁 10 個月。被告自去年 11 月起還押,須就餘下約 5 個月刑期服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早前曾稱願意給予被告機會,故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報告指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接受勞教。裁判官坦言對報告結果感意外,因爲被告曾是運動校隊成員。報告亦指被告於會面時有禮合作,無行為問題。被告感到後悔,明白要承擔法律責任,已經深刻反省並決心改過。

曾是運動校隊成員 報告指被告無行為問題

裁判官判刑時指,控罪性質嚴重,懲罰性的判刑不能避免。涉案武器包括近、中、遠距離武器,雖然被告指武器是由在場人士給予,但他持有該些武器,證明他當刻有特定意圖。再者,無論被告當時「持乜嘢理念都好」,一旦使用涉案武器,將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威脅;惟接納被告當時無意圖使用涉案武器,案發時亦正離開現場。

裁判官最後寄語被告「好好學習,好好珍惜愛護家人、同事、老師、朋友」、「以後必定不可對他人造成傷害」。

就管有違禁武器罪,量刑起點為 9 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為 12 個月;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為 18 個月。被告主動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就第三項控罪,裁判官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額外扣減 2 個月。三項控罪分別判處 6 個月、8個月及 10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判處監禁未能受益於《罪犯自新條例》

被告羅皓譽(24歲,無業)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鋸刀、一把摺刀,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丫叉及 208 粒鋼珠。

案情指,警方在當晚8時許於案發地點,目睹被告與另外20名身穿黑衣人士逃跑,其後截停被告,在其褲袋及背囊搜出一把摺刀、一支伸縮警棍、一袋共208粒鋼珠、及一支丫叉等武器。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裁判官早前指如判處監禁,被告便不能受益於《罪犯自新條例》下定罪紀錄「喪失時效」的規定,故押後判刑以索取勞教報告,視乎報告建議再決定是否判處監禁式刑罰。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首次定罪的人士,如果被判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不超過1萬港元罰款,只要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案件編號:KCCC2778/2019

評:官既然接納被告當時無意圖使用涉案武器,案發時亦正離開現場,就不應視為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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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站被截查搜出刀 18歲男生不認罪6月開審
2020/4/14 — 16:49

去年11月反修例運動期間,有人發起不合作運動,港鐵運作亦曾受阻。一名18歲男學生於灣仔月台遭截查時,警方於其背包搜出一把刀,其後控告他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男學生否認控罪,案件排期6月2日審訊,期間准繼續保釋候審。

控方表示,案件現時共有5名控方證人,包括擔任控方第一證人的一名警長,控方曾致電該警長但不果,但控方相信審期不會受到影響。18歲被告麥芸端,被指於去年11月20日在灣仔月台管有一把刀。

案件編號:ESCC2607/2019

評:警方如何舉證這把刀是攻擊性武器?
這是一把什麼刀?開山刀?劏牛用的刀?削鉛筆用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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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損壞親中示威者國旗 「學生動源」鍾翰林否認刑毁罪 7月中開審
2020/4/14 —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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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

「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於去年 5 月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通宵留守立法會抗議,並於翌日涉嫌在立法會示威區破壞親中組織「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的國旗,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鍾翰林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案件將於7月20日開審,審期兩日,鍾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審。

被告鍾翰林(學生,18 歲),被控於去年5 月 14 日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國旗。

裁判官將案件定於7月20日開審,審期兩日,以本地話進行。控方指,屆時會傳召五名控方證人及一名警員出庭作供,亦會呈上一條長10分鐘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控方有警誡供詞,但辯方對其呈堂性有爭議。

案件編號:ESCC 254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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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法治.5】戴耀廷 x 陳弘毅專訪 — 如果法治是場論述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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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陳弘毅,二人同是香港大學畢業、港大執教的權威學者,觀點、政見卻截然不同:一位說法治已死,另一位說法治未死,究竟兩人言下「法治」,所指是否同一件事?

戴耀廷曾提出四個法治層次的理論,依次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及「以法達義」,每遞升一級,意味着比以前水平向前邁進了一步,而較低層次的法治,則為其後發展成較高層次提供了基礎。

他認為,如果套用他的理論,香港的法治狀況,由以往大體上做到第三級「以法限權」,滑落至第二級「有法必依」都未做到。例如警方早前以「煽動謠言罪」拘捕鄭麗琼,案件最終會否去到起訴、以至法庭審訊、定罪階段,目前仍不清楚,但在監察及糾正機制失效下,警方濫用拘捕權報復,令其他區議員日後與警方針鋒相對前有所顧忌,寒蟬效應已然產生。

陳弘毅亦曾撰文,主張法治共有十個層次,越高層次代表一種越複雜、豐富的法治思想。陳強調,社會秩序及治安是法治重要的一環,正如在去年 721 元朗站無差別襲擊事件後,他撰文直指事件人神共憤,同時是對法治及警隊的嚴峻挑戰,「警察負責保護市民最基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果警方執法不力,法治的最基本要求便不能實現。」

至於問及,過去大半年社會秩序混亂,政府、警隊、市民的責任,孰輕孰重,陳弘毅卻言難以評斷。

「這些都是需要(建基於)事實調查,很難在原則上一概而論,說哪方面的責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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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接受路透訪問 憂京干預終院任命 資深法官:司法獨立正為生存而戰

【明報專訊】繼去年修訂《逃犯條例》後,再有香港資深法官接受外國通訊社路透社專訪,3名匿名受訪資深法官認為,香港的司法獨立正受到北京領導層攻擊,是自1997年回歸以來對法治的最大威脅,司法獨立作為香港的自由基石,正在為生存而戰(fight for its survival)。有受訪法官表示「擔心他們(北京)失去耐性」而收緊管制,若終審法院的法官任命過程出現干預,可能觸發法官辭職。

特首辦回覆本報稱,中央政府已一再表明會繼續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基本法保留了歷史悠久並廣為國際商業社會熟悉的普通法制度,並讓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治和司法獨立均得到基本法的憲制保障。基本法亦已訂明委任香港法院法官的規定。

稱北京圖限制核心憲法事務裁決權力
去年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引發爭議,路透社於5月匿名訪問3名資深法官,引述他們稱修例是香港司法制度面臨的最嚴峻挑戰。路透社昨報道,再訪問3名資深法官,但無透露是否去年受訪的3人。

3名受訪法官表示,有迹象顯示北京正試圖「多管齊下」打擊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及限制香港法院對核心憲法事務裁決的權力。有接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人說,馬道立要抗衡共產黨官員視法治為最終須維護一黨統治的工具(the rule of law ultimately must be a tool to preserve one-party rule)。


報道引述3名法官稱,他們與內地資深法官交流時,得知他們一直想知道香港為何如此混亂,而且不愛國。3名法官亦表示憂慮北京會更頻密釋法,潛在侵蝕香港法院。有接近馬道立的人說,雖然馬不是被迫離開,但持續捍衛法院之戰令他日漸沮喪。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感謝有法官願意接受訪問,讓香港市民知道他們面對來自中共的壓力,這證明中共正採取實際行動,全方位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包括影響案件裁決及干預法官任命。

評:唯恐香港不死?香港最後基石司法獨立摧毀後,就是97年外媒所作的定論----The Death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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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被警打眼角兼威嚇插贓 27 歲男涉管攻擊性武器 保釋候訊
2020/4/16 —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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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

去年 11 月 1 日的示威活動中,一名 27 歲男子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及摺刀等,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11 日再訊。另外,被告的代表律師於庭上投訴,被告於被捕時,曾有警員威嚇要將汽油彈放進其背囊,其眼角亦被警員打傷,但警方拒絕他求醫的要求。據庭上所見,被告今天眼部無明顯外傷。

被告張子軒(27 歲,無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 日,在旺角運動場道 12 至 14 號金明閣地下外管有一把士巴拿、一把摺刀、兩把鉗子,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他獲准以原有的 2000 元現金保釋,每週到警署報到 3 次,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指定地址,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案件編號:KCCC 5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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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四獲手令搜警總被捕者手機、闖 FB 辦公室查周庭專頁資料 黃之鋒周庭提申司法覆核
2020/4/16 —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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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周庭

香港眾志黃之鋒及周庭入禀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警務處處長、及觀塘裁判法院及東區裁判法院共 3 名裁判官,指他們分別於去年 9 月 3 日、10 月 2 日、 10 月 31 日及 11 月 6 日,四次單方面(ex parte)向警方批出搜查令,其中 3 次容許警方存取警察總部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內的電子器材,包括被捕者手機資料;以及 1 次容許警方進入 Facebook 位於太古坊港島東中心的辦公室,存取周庭 Facebook 專頁的訂閱者資料、IP 地址以及賬戶活動記錄(log record)等資料。

申請人要求高等法院裁定以上行為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及《基本法》第 29、30 條保障,裁定裁判法院早前頒布的四項搜查令屬非法,及撤銷上述搜查令。申請同時要求高院命令警方交還兩人的電子儀器,及頒令禁止警方存取、複製或保留透過上述四項搜查令獲得的資料。

是次司法覆核的申請人為黃之鋒及周庭,四名答辯人則分別為兩名觀塘裁判法院的常任裁判官(不具名)、一名東區裁判法院的常任裁判官(不具名),及警務處處長。

申請書指,兩名觀塘裁判法院的常任裁判官,及一名東區裁判法院的常任裁判官,分別於去年 9 月 3 日、10 月 2 日及 10 月 31 日,三次根據《警隊條例》第 50(7)條,單方面(ex parte)向警方批出搜查令,容許任何一名警員進入警察總部 22 樓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查閱當中所有電子器材的資料,有關搜查令沒有加施加任何條件或限制;而本案的申請人,至今年 2 月 才知道有這三項搜查令存在。

申請書續指,東區裁判法院一名常任裁判官,在去年 11 月 6 日,根據《警隊條例》第 50(7) 條,單方面(ex parte)向警方批出搜查令,容許任何一名警員進入 Facebook 位於太古坊港島東中心 66 樓的辦公室,查閱及存取周庭個人專頁(Facebook ID: 622506141223354),以及該專頁於去年 6 月 21 日,即包圍警總當日發布的一則帖文,其訂閱者資料、IP 地址以及賬戶活動記錄(log record),有關搜查令同樣沒有施加任何條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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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遊行前涉管有鎚仔等被控 飛機維修學員今獲撤控 庭外指「保持沉默好有用」
2020/4/16 —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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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子龍

民陣今年 1 月 1 日發起元旦大遊行,警方於遊行前不斷截查及拘捕市民,遊行其間則因發生激烈警民衝突,警方腰斬活動並大規模圍捕市民,9 人被拘捕,當中一名19歲男子,因管有兩把鎚仔及面具等被控,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撤銷控罪,但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指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且管有兩個鎚子,而非一個。主任裁判官錢禮最終指被告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被告於庭外表示被捕後「保持沉默好有用」,希望被捕者可清楚知悉及行使相關權利。

當庭獲釋的被告林子龍於庭外指,獲撤控屬於其意料之內,因他警誡下保持緘默,且警方倉卒落控,故他與律師都認為控方「鋤我唔入」。他又表示自己被捕前已在網上清楚了解被捕者權利,包括有權保持緘默,故他於警署面對警方軟硬兼施時,亦沒有動搖,除基本資料外,並無向警方透露與案相關的資料。他又強調被捕後「保持沉默好有用」,並指當日共有 20 人被捕,其中一名被捕者疑抵擋不住警方的軟硬兼施,於律師未到達之前已向警方有所招認,結果不獲保釋。林又指雖然案件擾攘4個月對他造成的壓力不算大,因他面對的控罪較輕,但因是第一次被捕,當時仍會感到「好徬徨」,並一度哽咽指「有手足要還押,我都好唔開心」,但他表示事件絕對不會影響他日後參與遊行。林又透露,其律師費由 612 基金支付,對於未能取回訟費,他亦覺得無奈及「唔好意思」。

控方今指,控方未能於毫無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涉案工具的意圖,案件未能達至合理定罪機會,故決定撤銷控罪,但反對辯方申請訟費,並指被告被搜出藏有兩個鎚仔,而非一個,雖然控方同意被告絕對有權保持緘默,當認為如他當時能及早提供解釋,或不會被控。辯方則強調被告並無責任告訴警方他管有涉案工具的用途。辯方今日又透露,被告其實是香港專業教育學院(IVE)飛機維修課程的學員,鎚仔是課程中常見的工具,並指兩個鎚仔的大小並不相同。主任裁判官錢禮聽罷雙方陳詞後,指法庭對是否批出訟費申請有廣泛的酌情權,並認為被告行為自招嫌疑,最終拒絕其訟費申請。

被告林子龍(19 歲),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於今年1月1日,在灣仔軍器廠街天橋管有兩把鎚仔、一個灰色口罩、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和三對 3M 手套。

評:濫捕濫控又一例。警方浪費警力及濫用司法程序。
主任裁判官錢禮最終指被告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是不公平。管有兩把鎚仔是自招嫌疑?市民有保持沉默權利,不夠證據控方勉強上馬,責任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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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闖 FB 辦公室索周庭專頁資料 周庭︰資料受美國法律保護 港 FB 拒向警提交
2020/4/16 —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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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

香港眾志黃之鋒及周庭今日入禀申請司法覆核,不滿法庭曾四度向警方批出搜查令,容許警方查閱被捕者手機資料,及進入 Facebook 太古坊港島東中心辦公室,存取周庭 FB 專頁的訂閱者資料、IP 地址及賬戶活動記錄(log record)等。周庭傍晚在專頁指,得知雖然警方曾持手令闖 FB 辦公室,但其資料卻由美國公司持有,警方無功而還。

周庭在 FB 專頁指,事件令她感受到香港人在「這個專制的警察都市下」所面對的恐懼,因其專頁出現「unlike」潮,「很多朋友因為這件事而 unlike 這個 page」。她表示理解,「即使是 unlike 了這個專頁,希望你們未來會繼續關注我和眾志的動向,但願有天,我們能擺脫這種無形的恐懼。」

她亦澄清道,由 FB 香港辦公室的朋友處得知,雖然警方曾以法庭搜查令,要求 FB 交出周庭專頁的資料,但由於用戶資料由美國 FB 總部持有,並且受美國法律保護,所以香港法庭的搜查令對這些資料沒有法律約束力,香港 FB 亦拒絕警方要求,沒有交出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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