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一場香港人嘅集體噩夢,轉眼過去不只半年,但前事再遠,仍然有人會為真相而堅持。
評: 早前有一國內退伍軍人在網上說,他觀看831太子站記者拍的視頻,從警察的動作分辨出是解放軍特種部隊成員,並很驚訝為何派這類戰場兵種來對付香港普通市民。很多博擊動作是一招畢命的狠招,例如扭斷脛骨便即時死亡。事後據聞有八名市民因此死亡,這有待將來調查人員進一步査明。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路透社引外交消息:4,000 中國武警曾到港 參與警方前線工作 觀察反送中運動
2020/3/18 — 14:56
路透社引述外交消息指,在去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中國武警曾經參與香港警方的前線工作(joined Hong Kong police on the frontlines),到現場觀察抗爭運動。消息指,香港警方曾經帶武警監視抗爭者及其戰術,以加深對香港局勢的了解。
路透社引述外交官估計,曾經到香港的武警多達 4,000 人。報道亦引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留意到有香港警察帶武警走上前線,似乎是為了擔任觀察的工作。報道指涂謹申及外交官員消息,都沒有見到任何跡象顯示武警在港採取執法行動,或是執行觀察以外的工作。
中國國防部回覆路透社查詢時,稱武警部隊並沒有進駐香港。而香港警務處發言人亦否認報道,稱沒有任何內地執法部門曾經到訪或進行觀察。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及中聯辦皆沒有回應事件。
報道引述多個外交消息指,解放軍駐港部隊去年亦擴充至 12,000 人。武警雖然與解放軍共用設施,但擁有自己的車輛,包括是兩棲裝甲運兵車及推土機等。
去年 9 月,路透社已引述外國使節消息指,駐港解放軍人數倍增,駐港解放軍具有防暴配備,使節形容行動是「解放軍在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集結」。報道亦指武警混入其中,相信北京鎮壓香港示威將會派遣武警打頭陣。
2020/3/18 — 14:56
路透社引述外交消息指,在去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中國武警曾經參與香港警方的前線工作(joined Hong Kong police on the frontlines),到現場觀察抗爭運動。消息指,香港警方曾經帶武警監視抗爭者及其戰術,以加深對香港局勢的了解。
路透社引述外交官估計,曾經到香港的武警多達 4,000 人。報道亦引述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留意到有香港警察帶武警走上前線,似乎是為了擔任觀察的工作。報道指涂謹申及外交官員消息,都沒有見到任何跡象顯示武警在港採取執法行動,或是執行觀察以外的工作。
中國國防部回覆路透社查詢時,稱武警部隊並沒有進駐香港。而香港警務處發言人亦否認報道,稱沒有任何內地執法部門曾經到訪或進行觀察。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及中聯辦皆沒有回應事件。
報道引述多個外交消息指,解放軍駐港部隊去年亦擴充至 12,000 人。武警雖然與解放軍共用設施,但擁有自己的車輛,包括是兩棲裝甲運兵車及推土機等。
去年 9 月,路透社已引述外國使節消息指,駐港解放軍人數倍增,駐港解放軍具有防暴配備,使節形容行動是「解放軍在港有史以來最大規模集結」。報道亦指武警混入其中,相信北京鎮壓香港示威將會派遣武警打頭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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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警暴】判詞重點:官稱若指控成立屬嚴重非法行為 港鐵並非純為旁觀者
去年8.31警方進入港鐵太子站搜捕示威者,其間涉嫌暴力襲擊及拘禁無辜市民。教育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梁耀霆報稱當日亦遭警員無理毆打和拘捕,早前向港鐵索取太子站與荔枝角站的閉路電視片段,以便據此循民事途徑控告警方。港鐵委聘頂尖大狀反對申請,惟高等法院今頒判詞,接納教大生的申請,下令港鐵須交出片段予梁耀霆。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直言,假若梁對警方的指控日後證明屬實,可謂非常嚴重的侵權和非法行為。法官又指出,本案只涉申請人與港鐵的爭拗,法庭現時未能得知警方就本案而言有何說法,目前僅得梁一面之詞。不過,就今次申請而言,法庭會當作已有強烈證據針對相關非法行為來處理。
判詞重點:
- 若針對警方的指控屬實,可謂非常嚴重的侵權和非法行為
- 現時雖沒基礎指港鐵要為當晚事件負責,但港鐵已算捲入非法行為,並非僅為旁觀者
- 當晚警方接獲港鐵求助才到太子站執勤,同時港鐵負責管理站內電梯,並安排列車運送被捕者到荔枝角站
- 預期警方會拒絕交出相關片段,故向警方索取片段並非實際可行做法
- 申請人如能盡早獲得片段,可更好組織指控內容,符合司法公義
- 申請人打算向警方索取阻嚇性賠償,故此法庭需考慮警方整體行為,例如有否不必要地無差別向市民動武
- 申請人承諾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會為其他用途而使用、複製或披露相關片段
有警員疑踏著蹲下人群 在電梯上行走
判詞指出,申請人梁耀霆報稱當晚乘港鐵往太子站會合朋友,到達時站內廣播指示乘客緊急疏散。梁遂搭乘扶手電梯,半途遇上防暴警和速龍小隊警員上下包抄,電梯亦被人煞停。梁指有警察追打和制服乘客,狀甚駭人。警方又指示身處電梯上的人蹲下,有防暴警用警棍打他的左手數下,令他感到十分痛楚。其後有警員踏著電梯扶手、甚至踏在蹲下的人身上,在電梯上行走,然後用膠帶綁起各人雙手,要求各人蹲下接受搜身。
過了午夜時分,警方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眾人,眾人被押往荔枝角站,再轉送葵涌警署。梁稱過程中身體不適,並遭長時間綁起導致痛楚,直至凌晨4時始獲准到醫院求醫。到9月2日晚上他出院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
梁表明打算民事控告警方襲擊、非法拘捕和非法禁錮,故先興訟向港鐵索取相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法庭去年9月頒下臨時命令,下令港鐵保存涉案影片,直至正式審理披露片段申請。審期原定為本月9日,但因公共衞生理由,改以書面處理。
港鐵向警方求助 復用列車運送被捕人士 已算捲入非法行為
港鐵反對披露片段,委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抗辯。港鐵稱其角色無異於旁觀者,不算「捲入」或促成案中非法行為。而且警方已檢取有關片段,申請人大可先控告警方,再要求警方提供片段。再者,港鐵聲稱片段沒有拍到申請人在電梯上的遭遇。
不過,法官不同意港鐵是旁觀者之說。法官指出,警方當晚似乎是接獲港鐵就乘客糾紛作出的求助後,才到達太子站執勤。而案發電梯由港鐵管理,而且港鐵安排列車運送被捕者到荔枝角站,這屬於申請人指控警方禁錮過程一部份。雖然沒有基礎指港鐵要為當晚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負責,但港鐵已算是捲入非法行為。
判詞又提到,申請人曾向警方索取片段,警方卻叫他問港鐵;到申請人向港鐵查問時,港鐵又叫他問警方。法官認為,日後警方如被申請人控告,可以預期警方會反對交出片段,故向警方索取片段並非實際可行的方法。即使可行,如申請人能在控告警方前獲得片段,可以更好地組織指控內容,更符合司法公義。另一方面,申請人索取的片段,警方亦非全數擁有。
申請人當初欲索片段 港鐵叫他問警方 警方叫他問港鐵
至於港鐵聲稱片段拍不到電梯,法官指申請人的投訴並不侷限於電梯上的遭遇。申請人亦打算向警方索取阻嚇性的賠償,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的整體行為,例如有否不必要地無差別向市民動武。
港鐵又曾指影片涉及私隱問題,但後來放棄以此作為反對理由。法官指出,獲取相關影片對申請人提出民事索償有重大幫助,同時亦沒有其他人的利益會因而受損,最終決定批出「第三方披露令」,下令港鐵於七天內向申請人提供影片。
另外,港鐵呈堂的證供提到,不知申請人會否將影片用於控告警方之外的用途,建議法庭加以限制。對此,申請人承諾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會為其他用途而使用、複製或披露相關片段。
法官指港鐵訟費不成比例地高昂
至於申請人一方要求港鐵賠償部份訟費,直指港鐵在案中採取完全對抗的態度,彷彿港鐵本身就是干犯侵權者。從港鐵聘用資深大狀、聆訊耗費過高成本,可見一斑。此外,港鐵立場與警方在別處透露的立場相同。
法官同意港鐵有對抗態度,而且港鐵一方的訟費不成比例地高昂;不過,法官不認為港鐵完全對立,亦不能排除港鐵真誠地質疑申請人的申請理據。法官接納申請人建議,申請人只須向港鐵支付截至早前臨時禁制令聆訊的訟費;至於其餘訟費,法庭則不作任何命令。
【案件編號:HCMP1441/20】
去年8.31警方進入港鐵太子站搜捕示威者,其間涉嫌暴力襲擊及拘禁無辜市民。教育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梁耀霆報稱當日亦遭警員無理毆打和拘捕,早前向港鐵索取太子站與荔枝角站的閉路電視片段,以便據此循民事途徑控告警方。港鐵委聘頂尖大狀反對申請,惟高等法院今頒判詞,接納教大生的申請,下令港鐵須交出片段予梁耀霆。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直言,假若梁對警方的指控日後證明屬實,可謂非常嚴重的侵權和非法行為。法官又指出,本案只涉申請人與港鐵的爭拗,法庭現時未能得知警方就本案而言有何說法,目前僅得梁一面之詞。不過,就今次申請而言,法庭會當作已有強烈證據針對相關非法行為來處理。
判詞重點:
- 若針對警方的指控屬實,可謂非常嚴重的侵權和非法行為
- 現時雖沒基礎指港鐵要為當晚事件負責,但港鐵已算捲入非法行為,並非僅為旁觀者
- 當晚警方接獲港鐵求助才到太子站執勤,同時港鐵負責管理站內電梯,並安排列車運送被捕者到荔枝角站
- 預期警方會拒絕交出相關片段,故向警方索取片段並非實際可行做法
- 申請人如能盡早獲得片段,可更好組織指控內容,符合司法公義
- 申請人打算向警方索取阻嚇性賠償,故此法庭需考慮警方整體行為,例如有否不必要地無差別向市民動武
- 申請人承諾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會為其他用途而使用、複製或披露相關片段
有警員疑踏著蹲下人群 在電梯上行走
判詞指出,申請人梁耀霆報稱當晚乘港鐵往太子站會合朋友,到達時站內廣播指示乘客緊急疏散。梁遂搭乘扶手電梯,半途遇上防暴警和速龍小隊警員上下包抄,電梯亦被人煞停。梁指有警察追打和制服乘客,狀甚駭人。警方又指示身處電梯上的人蹲下,有防暴警用警棍打他的左手數下,令他感到十分痛楚。其後有警員踏著電梯扶手、甚至踏在蹲下的人身上,在電梯上行走,然後用膠帶綁起各人雙手,要求各人蹲下接受搜身。
過了午夜時分,警方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眾人,眾人被押往荔枝角站,再轉送葵涌警署。梁稱過程中身體不適,並遭長時間綁起導致痛楚,直至凌晨4時始獲准到醫院求醫。到9月2日晚上他出院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
梁表明打算民事控告警方襲擊、非法拘捕和非法禁錮,故先興訟向港鐵索取相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法庭去年9月頒下臨時命令,下令港鐵保存涉案影片,直至正式審理披露片段申請。審期原定為本月9日,但因公共衞生理由,改以書面處理。
港鐵向警方求助 復用列車運送被捕人士 已算捲入非法行為
港鐵反對披露片段,委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抗辯。港鐵稱其角色無異於旁觀者,不算「捲入」或促成案中非法行為。而且警方已檢取有關片段,申請人大可先控告警方,再要求警方提供片段。再者,港鐵聲稱片段沒有拍到申請人在電梯上的遭遇。
不過,法官不同意港鐵是旁觀者之說。法官指出,警方當晚似乎是接獲港鐵就乘客糾紛作出的求助後,才到達太子站執勤。而案發電梯由港鐵管理,而且港鐵安排列車運送被捕者到荔枝角站,這屬於申請人指控警方禁錮過程一部份。雖然沒有基礎指港鐵要為當晚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負責,但港鐵已算是捲入非法行為。
判詞又提到,申請人曾向警方索取片段,警方卻叫他問港鐵;到申請人向港鐵查問時,港鐵又叫他問警方。法官認為,日後警方如被申請人控告,可以預期警方會反對交出片段,故向警方索取片段並非實際可行的方法。即使可行,如申請人能在控告警方前獲得片段,可以更好地組織指控內容,更符合司法公義。另一方面,申請人索取的片段,警方亦非全數擁有。
申請人當初欲索片段 港鐵叫他問警方 警方叫他問港鐵
至於港鐵聲稱片段拍不到電梯,法官指申請人的投訴並不侷限於電梯上的遭遇。申請人亦打算向警方索取阻嚇性的賠償,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的整體行為,例如有否不必要地無差別向市民動武。
港鐵又曾指影片涉及私隱問題,但後來放棄以此作為反對理由。法官指出,獲取相關影片對申請人提出民事索償有重大幫助,同時亦沒有其他人的利益會因而受損,最終決定批出「第三方披露令」,下令港鐵於七天內向申請人提供影片。
另外,港鐵呈堂的證供提到,不知申請人會否將影片用於控告警方之外的用途,建議法庭加以限制。對此,申請人承諾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會為其他用途而使用、複製或披露相關片段。
法官指港鐵訟費不成比例地高昂
至於申請人一方要求港鐵賠償部份訟費,直指港鐵在案中採取完全對抗的態度,彷彿港鐵本身就是干犯侵權者。從港鐵聘用資深大狀、聆訊耗費過高成本,可見一斑。此外,港鐵立場與警方在別處透露的立場相同。
法官同意港鐵有對抗態度,而且港鐵一方的訟費不成比例地高昂;不過,法官不認為港鐵完全對立,亦不能排除港鐵真誠地質疑申請人的申請理據。法官接納申請人建議,申請人只須向港鐵支付截至早前臨時禁制令聆訊的訟費;至於其餘訟費,法庭則不作任何命令。
【案件編號:HCMP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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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楚誰是暴徒
記者:憑什麼警察無差別地在鐵車廂內用警棍暴打市民乘客?
警方發言人:警察只暴打曽參加過遊行示威的市民乘客。
記者:警察如何能知道那個市民乘客曾參加過遊行示威?
警方發言人:警察有專業能力知道那個市民乘客曾參加過遊行示威。
記者:每個警察都有能力知道那個市民乘客曾參加過遊行示威?不會搞錯?
警方發言人:警察都有能力知道。
記者:警察根據那條法例曽參加過遊行示威市民乘客都該被暴打?
警方發言人:...............................
記者:憑什麼警察無差別地在鐵車廂內用警棍暴打市民乘客?
警方發言人:警察只暴打曽參加過遊行示威的市民乘客。
記者:警察如何能知道那個市民乘客曾參加過遊行示威?
警方發言人:警察有專業能力知道那個市民乘客曾參加過遊行示威。
記者:每個警察都有能力知道那個市民乘客曾參加過遊行示威?不會搞錯?
警方發言人:警察都有能力知道。
記者:警察根據那條法例曽參加過遊行示威市民乘客都該被暴打?
警方發言人:...............................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特首將任命張舉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林鄭月娥讚揚張舉能極具才能、深受敬重,曾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7年,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她又說,任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對本港司法制度十分重要。
至於政府有無信心在立法會通過有關任命,林鄭月娥表示,看不到立法會不同意任命張舉能,但關注立法會相關程序,指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過去6個月未能選出主席,即使行政署長提交建議,內會亦不能討論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令立法程序停頓,呼籲立法會內會盡早選到主席,處理任命的議案及其他的議案。
她提到,目前主持內會會議的是身兼大律師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他比更多議員明白司法制重要性,應該樂意促成有關任命,希望爭取在7月立法會休會前通過。
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相信張舉能可有效領導司法機構 立法會任命須避免政治化
2020/3/24 — 13:39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宣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在明年 1 月 11 日接替馬道立,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就任命發表聲明,形容張舉能為人正直,且是一個能幹的法官,相信他能在次充滿挑戰的時代帶領司法機構。
據部份傳媒發放的聲明全文,李國能表示,很高興張舉能將獲任命為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形容張為人正直,而且是能幹的法官,相信憑其司法及行政經驗,張舉能定能在這個充滿挑戰的時代,有效領導司法機構。
李國能又指,相信立法會一如既往,負責任及有效地處理張舉能的任命。李國能強調,司法人員任命必須避免政治化,任何政治化也會破壞「一國兩制」基礎下的法治和司法獨立。
林鄭月娥今早行會前見記者,宣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現年 58 歲的張舉能,在明年 1 月 11 日接替馬道立,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由於任命須要得到立法會通過同意,林鄭月娥提及,立法會去年至今六個月,仍未能選出內委會主席,她指主持會議的公民黨郭榮鏗身為大律師,應該理解法治及任命終院首席法官的重要性,呼籲內委會盡快選出主席,處理此任命及其他議案,希望爭取在 7 月休會前完成任命。
評: 張舉能審理梁游DQ案曾引起國際法律界關注。爭議點是有下列幾點:
根據基本法,如宣誓無效只需重新再舉行宣誓,不可以因此DQ由選民委任的議員議席。
人大釋法超越該條基本法的法律條文,是屬於新法。
普通法不能有追溯頒布新法之前的案例。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將任命終院常任法官張舉能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2021年1月11日起生效,接替退休的馬道立,仍有待徵求立法會同意任命,有關程序已馬上展開。 林鄭月娥讚揚張舉能極具才能、深受敬重,曾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7年,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她又說,任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對本港司法制度十分重要。
至於政府有無信心在立法會通過有關任命,林鄭月娥表示,看不到立法會不同意任命張舉能,但關注立法會相關程序,指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過去6個月未能選出主席,即使行政署長提交建議,內會亦不能討論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令立法程序停頓,呼籲立法會內會盡早選到主席,處理任命的議案及其他的議案。
她提到,目前主持內會會議的是身兼大律師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他比更多議員明白司法制重要性,應該樂意促成有關任命,希望爭取在7月立法會休會前通過。
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相信張舉能可有效領導司法機構 立法會任命須避免政治化
2020/3/24 — 13:39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宣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張舉能,在明年 1 月 11 日接替馬道立,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就任命發表聲明,形容張舉能為人正直,且是一個能幹的法官,相信他能在次充滿挑戰的時代帶領司法機構。
據部份傳媒發放的聲明全文,李國能表示,很高興張舉能將獲任命為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形容張為人正直,而且是能幹的法官,相信憑其司法及行政經驗,張舉能定能在這個充滿挑戰的時代,有效領導司法機構。
李國能又指,相信立法會一如既往,負責任及有效地處理張舉能的任命。李國能強調,司法人員任命必須避免政治化,任何政治化也會破壞「一國兩制」基礎下的法治和司法獨立。
林鄭月娥今早行會前見記者,宣佈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任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現年 58 歲的張舉能,在明年 1 月 11 日接替馬道立,出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由於任命須要得到立法會通過同意,林鄭月娥提及,立法會去年至今六個月,仍未能選出內委會主席,她指主持會議的公民黨郭榮鏗身為大律師,應該理解法治及任命終院首席法官的重要性,呼籲內委會盡快選出主席,處理此任命及其他議案,希望爭取在 7 月休會前完成任命。
評: 張舉能審理梁游DQ案曾引起國際法律界關注。爭議點是有下列幾點:
根據基本法,如宣誓無效只需重新再舉行宣誓,不可以因此DQ由選民委任的議員議席。
人大釋法超越該條基本法的法律條文,是屬於新法。
普通法不能有追溯頒布新法之前的案例。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文章重溫】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被捕,據報警方是引用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禁止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作為或文字的「煽動罪」,拘捕鄭麗琼。
建制派人士近年多次提倡動用港英殖民時期違下、塵封已久的「煽動罪」,檢控香港政治異見者。
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對「煽動罪」的問題有詳盡評析,值得讀者參考。 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校方要求拆除,理由是「違反法律」,以及大學不贊成港獨。如果學生不能展示標語表達大學不贊成的思想,大學校園內還有甚麼言論自由可言?沒有言論自由的大學,有甚麼學術自由可言?
稱展示港獨標語「違反法律」,所提的理由之一是「違反基本法」。校方理應知道,常識告訴我們,「違反法律」一般是指觸犯香港法例。基本法是憲法,平民百姓有表達、倡議與憲法條文相左的意見、思想的自由,不是「違反法律」。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說得很清楚:「如果有宣傳港獨人士,進行一些違反香港法例的行為,我們一定會嚴正執法。」
若以「違反基本法第一條」作為控罪,特區會鬧出大笑話,法庭更不會接納有效控罪。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表示:「展示港獨標語的行為,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第九、十條有關的煽動罪之行為。」此說引起不少憂疑。如果署方真的以這項罪檢控中大學生,那就是1971年《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Cap 200訂立以來,首次以此條文檢控任何人。
現行的「煽動」罪(”sedition”)主要來自1938年9月1日通過的《煽動條例》Sedition Ordinance,其中「煽動意圖」是基於其普通法定義。同年11月,立法局對該條例作出若干技術修正。
1970年2月,港府修正1938年的條例,主要改動,是在第3條「煽動意圖」加入了兩項:(f)煽惑他人行使暴力(”to incite persons to violence”);或(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to counsel disobedience to law or to any lawful order"),並在第 4 條加設了「展示」("display")煽動性刊物也屬罪行。
1970 年的修正,顯然與六七暴動有關。草案的「摘要說明」解釋,港府在暴動期間訂立的 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 25(緊急情況主要規例),禁止張貼或派發任何煽動他們行徑暴力或犯法,或導致擾亂公安的刊物;這些形式的煽動意圖與普通法「煽動」定義相若,因此《煽動條例》應該予以修正以涵蓋緊急情況規例第25條的罪行。(見1970年2月11日的立法局正式紀錄。)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於1971年11月訂立,基本上是將20項來自古老對香港實施的英國法例的有關法例聚集在一起,納入單一條例,而1970年煽動條例,也納入了1972年的條例版本,成為該條例的第九、十條。由此可見,現行的條款,來自經六七暴動之後增訂的,早於1938年的煽動罪,而修訂以來從未試過動用。
值得注意的是,自1938年以來,條例已有訂明,「慫恿(”persuade”)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本身不構成「煽動」。
1996年,港府提出修正《刑事罪行條例》,包括修改第10(1)條,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為必須證明方可成立觸犯「煽動」罪的元素。這項修正得到立法局在 1997 年 6 月 23 日的會議上通過,並由港督彭定康簽署。但 97 年後,特區政府一直不予生效。
當年的法案委員會報告紀錄了兩個律師會的意見,認為煽動罪過時、殖民地主義,以言入罪,可用作對付批評者的武器,節錄如下:
18.議員察悉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均支持刪除有關煽動意圖及罪行的第9及10條,因為該等條文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的基本權利。此外,律師會及國際司法組織皆認為,煽動罪行不僅已屬過時,且含有不良的殖民主義涵義,更與民主發展背道而馳。此罪行以言論或文字入罪,可被用作對付合法批評政府的武器。國際司法組織亦指出,煽動罪行的概念多年來已為司法解釋逐步收窄,而當局建議在第10條加入的新元素,即意圖導致暴力、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會令該條文變得更有限制性。
19.經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商議後,劉慧卿議員建議刪除第9及10條,因為該罪行已屬過時,而且相當嚴厲。有關條文把發表意見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而關乎煽動意圖的條文亦可被概括地解釋,以致對人權造成威脅。她又認為《公安條例》已就公眾聚會及遊行作出足夠的規定,以維持公共秩序。陸恭蕙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對她的建議表示支持。
2002 年 9 月,特區政府著手進行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於 2003 年 2 月刊憲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當中有關「煽動叛亂」罪。其實,第23條禁止的是「煽動叛亂」的行為,特區政府不應作為保留廣泛的殖民地法律「煽動」罪的藉口。”sedition”(煽動)既來自普通法,立法會便邀請英國大律師公會發表意見。公會的意見涵著「叛國」等「七宗罪」,其中有關sedition部分,表明「煽動」罪是政治罪,早已過時,並無實際作用,特別因其時良心自由及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今時今日若在英國以煽動罪起訴任何人,只會因抵觸人權法例,無功而還。公會原文節錄如下:
“In the majority of Common Law jurusdictions the offence of sedition has become virtually a dead letter. In England The Law Commission and, in Canada, the Law Reform Commmission have recommended its abolition. It is widely acknowledged to be an anachronistic political offence which has a chilling effect upon human rights, notably those of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expression. In those jurisdictions where it is still an offence its scope is very narrow …. We believe that today a prosecution for sedition in England would be likely to fall foul of the Human Rights Act.”
當時,《國安》法案擬刪除《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十條,代以新訂條文訂立「煽動」罪。較早前,(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力言須証明煽動他人行使暴力才能構成煽動罪,但新訂條文並非如此,而是同樣有極大空間以言入罪,是當時受到最猛烈抨擊的條文之一。今日無人能阻止特區政府行使強權,拿第九、十條出來起訴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但特區也就即時落得「政治檢控」之名,難塞攸攸之口。按法例,控以此罪,須得律政司司長同意。袁國強同意,就洗脫不了「政治檢控」的罪名。
8.9.2017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被捕,據報警方是引用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禁止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作為或文字的「煽動罪」,拘捕鄭麗琼。
建制派人士近年多次提倡動用港英殖民時期違下、塵封已久的「煽動罪」,檢控香港政治異見者。
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吳靄儀對「煽動罪」的問題有詳盡評析,值得讀者參考。 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校方要求拆除,理由是「違反法律」,以及大學不贊成港獨。如果學生不能展示標語表達大學不贊成的思想,大學校園內還有甚麼言論自由可言?沒有言論自由的大學,有甚麼學術自由可言?
稱展示港獨標語「違反法律」,所提的理由之一是「違反基本法」。校方理應知道,常識告訴我們,「違反法律」一般是指觸犯香港法例。基本法是憲法,平民百姓有表達、倡議與憲法條文相左的意見、思想的自由,不是「違反法律」。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說得很清楚:「如果有宣傳港獨人士,進行一些違反香港法例的行為,我們一定會嚴正執法。」
若以「違反基本法第一條」作為控罪,特區會鬧出大笑話,法庭更不會接納有效控罪。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表示:「展示港獨標語的行為,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第九、十條有關的煽動罪之行為。」此說引起不少憂疑。如果署方真的以這項罪檢控中大學生,那就是1971年《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Cap 200訂立以來,首次以此條文檢控任何人。
現行的「煽動」罪(”sedition”)主要來自1938年9月1日通過的《煽動條例》Sedition Ordinance,其中「煽動意圖」是基於其普通法定義。同年11月,立法局對該條例作出若干技術修正。
1970年2月,港府修正1938年的條例,主要改動,是在第3條「煽動意圖」加入了兩項:(f)煽惑他人行使暴力(”to incite persons to violence”);或(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to counsel disobedience to law or to any lawful order"),並在第 4 條加設了「展示」("display")煽動性刊物也屬罪行。
1970 年的修正,顯然與六七暴動有關。草案的「摘要說明」解釋,港府在暴動期間訂立的 Emergency (Principal) Regulation 25(緊急情況主要規例),禁止張貼或派發任何煽動他們行徑暴力或犯法,或導致擾亂公安的刊物;這些形式的煽動意圖與普通法「煽動」定義相若,因此《煽動條例》應該予以修正以涵蓋緊急情況規例第25條的罪行。(見1970年2月11日的立法局正式紀錄。)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於1971年11月訂立,基本上是將20項來自古老對香港實施的英國法例的有關法例聚集在一起,納入單一條例,而1970年煽動條例,也納入了1972年的條例版本,成為該條例的第九、十條。由此可見,現行的條款,來自經六七暴動之後增訂的,早於1938年的煽動罪,而修訂以來從未試過動用。
值得注意的是,自1938年以來,條例已有訂明,「慫恿(”persuade”)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本身不構成「煽動」。
1996年,港府提出修正《刑事罪行條例》,包括修改第10(1)條,加入「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為必須證明方可成立觸犯「煽動」罪的元素。這項修正得到立法局在 1997 年 6 月 23 日的會議上通過,並由港督彭定康簽署。但 97 年後,特區政府一直不予生效。
當年的法案委員會報告紀錄了兩個律師會的意見,認為煽動罪過時、殖民地主義,以言入罪,可用作對付批評者的武器,節錄如下:
18.議員察悉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香港記者協會均支持刪除有關煽動意圖及罪行的第9及10條,因為該等條文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訂的基本權利。此外,律師會及國際司法組織皆認為,煽動罪行不僅已屬過時,且含有不良的殖民主義涵義,更與民主發展背道而馳。此罪行以言論或文字入罪,可被用作對付合法批評政府的武器。國際司法組織亦指出,煽動罪行的概念多年來已為司法解釋逐步收窄,而當局建議在第10條加入的新元素,即意圖導致暴力、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會令該條文變得更有限制性。
19.經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商議後,劉慧卿議員建議刪除第9及10條,因為該罪行已屬過時,而且相當嚴厲。有關條文把發表意見的行為定為刑事罪行,而關乎煽動意圖的條文亦可被概括地解釋,以致對人權造成威脅。她又認為《公安條例》已就公眾聚會及遊行作出足夠的規定,以維持公共秩序。陸恭蕙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對她的建議表示支持。
2002 年 9 月,特區政府著手進行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於 2003 年 2 月刊憲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當中有關「煽動叛亂」罪。其實,第23條禁止的是「煽動叛亂」的行為,特區政府不應作為保留廣泛的殖民地法律「煽動」罪的藉口。”sedition”(煽動)既來自普通法,立法會便邀請英國大律師公會發表意見。公會的意見涵著「叛國」等「七宗罪」,其中有關sedition部分,表明「煽動」罪是政治罪,早已過時,並無實際作用,特別因其時良心自由及言論自由有寒蟬效應。今時今日若在英國以煽動罪起訴任何人,只會因抵觸人權法例,無功而還。公會原文節錄如下:
“In the majority of Common Law jurusdictions the offence of sedition has become virtually a dead letter. In England The Law Commission and, in Canada, the Law Reform Commmission have recommended its abolition. It is widely acknowledged to be an anachronistic political offence which has a chilling effect upon human rights, notably those of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expression. In those jurisdictions where it is still an offence its scope is very narrow …. We believe that today a prosecution for sedition in England would be likely to fall foul of the Human Rights Act.”
當時,《國安》法案擬刪除《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十條,代以新訂條文訂立「煽動」罪。較早前,(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力言須証明煽動他人行使暴力才能構成煽動罪,但新訂條文並非如此,而是同樣有極大空間以言入罪,是當時受到最猛烈抨擊的條文之一。今日無人能阻止特區政府行使強權,拿第九、十條出來起訴中大學生展示「香港獨立」標語,但特區也就即時落得「政治檢控」之名,難塞攸攸之口。按法例,控以此罪,須得律政司司長同意。袁國強同意,就洗脫不了「政治檢控」的罪名。
8.9.2017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鄭麗琼被捕】煽動意圖罪政治檢控意味重 勢必打到終院 陳文敏:引爆政府計時炸彈
2020/3/27 — 12:01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昨日(26日)被警方以觸犯「具煽動意圖」罪拘捕。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今早(27日)接受商台節目訪問時提到,該條例政治檢控意味重,其字面解釋廣泛,市民批評社會事件時,亦有機會誤墮法網。如該條例帶到法庭,幾乎肯定會被裁定違反人權,甚至帶到終審法院審理,引起其他政治風波。
陳文敏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具煽動意圖」罪一直受爭議,因其範圍大,屬政治檢控。條例當中提及「引起女皇陛下(97年後以中央政府概念取代)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陳文敏認為字面解釋廣泛,字面未有包含暴力傾向或宣傳暴力,「咩叫不滿呢,我哋日日都有(不滿),係咪已經觸犯咗?」
他又指「具煽動意圖」罪有別於一般刑事罪行,其意圖是「客觀意圖」,當中政治檢控意味重,即當中沒有實際行動,一些對社會事件的批評、集會中較感性的發言,也被包括在條例範圍內,違背《基本法》中的言論自由。如有其他罪行可作檢控,政府一般避免使用具爭議性的條例,惟他稱:「正常政府運作下唔會,但依家政府做嘅嘢出人意表」。
過往法律界對「具煽動意圖」罪批評甚多,陳文敏稱當中涉及人權法,相信政府不會無端將條文帶到法院,引爆政府計時炸彈,「法庭基本肯定會話違反人權,肯定唔會淨係初級法院(審理),一定會帶到去終審法院,點審都會引起其他政治風波」。
評:警方的小動作不斷鑽法律空子,想挑起民憤?
2020/3/27 — 12:01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昨日(26日)被警方以觸犯「具煽動意圖」罪拘捕。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今早(27日)接受商台節目訪問時提到,該條例政治檢控意味重,其字面解釋廣泛,市民批評社會事件時,亦有機會誤墮法網。如該條例帶到法庭,幾乎肯定會被裁定違反人權,甚至帶到終審法院審理,引起其他政治風波。
陳文敏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及第 10 條「具煽動意圖」罪一直受爭議,因其範圍大,屬政治檢控。條例當中提及「引起女皇陛下(97年後以中央政府概念取代)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陳文敏認為字面解釋廣泛,字面未有包含暴力傾向或宣傳暴力,「咩叫不滿呢,我哋日日都有(不滿),係咪已經觸犯咗?」
他又指「具煽動意圖」罪有別於一般刑事罪行,其意圖是「客觀意圖」,當中政治檢控意味重,即當中沒有實際行動,一些對社會事件的批評、集會中較感性的發言,也被包括在條例範圍內,違背《基本法》中的言論自由。如有其他罪行可作檢控,政府一般避免使用具爭議性的條例,惟他稱:「正常政府運作下唔會,但依家政府做嘅嘢出人意表」。
過往法律界對「具煽動意圖」罪批評甚多,陳文敏稱當中涉及人權法,相信政府不會無端將條文帶到法院,引爆政府計時炸彈,「法庭基本肯定會話違反人權,肯定唔會淨係初級法院(審理),一定會帶到去終審法院,點審都會引起其他政治風波」。
評:警方的小動作不斷鑽法律空子,想挑起民憤?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5男女涉藏逾百汽油彈 改控串謀縱火 轉介區域法庭審理
2020/4/1 — 17:04
警方去年11月初於灣仔堅拿道西一單位,檢獲近140枝汽油彈,並拘捕4男1女,年齡介乎19 至 24 歲,控以管有爆炸品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時,控方修訂控罪,改控五人串謀縱火,並加控一項屬於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案件將押後至4月14日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所有人須繼續還押。
被告依次為鄭錦輝(21歲,城大學生)、楊泳茹(22歲,學生)、丘建威(24歲,無業)、莫禮滔(21歲,學生)、黃建棋(19,地盤工人)。
控方今日修訂控罪,改控五人一項串謀縱火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去年11月2日,在香港串謀用火意圖損毁他人財產。控方另加控一項屬於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指五人於同日在灣仔堅拿道西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於區域法院答辯。除了第二被告楊泳茹沒有保釋申請外,其餘被告均申請保釋,但全部不獲接納,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2020/4/1 — 17:04
警方去年11月初於灣仔堅拿道西一單位,檢獲近140枝汽油彈,並拘捕4男1女,年齡介乎19 至 24 歲,控以管有爆炸品罪。案件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時,控方修訂控罪,改控五人串謀縱火,並加控一項屬於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案件將押後至4月14日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所有人須繼續還押。
被告依次為鄭錦輝(21歲,城大學生)、楊泳茹(22歲,學生)、丘建威(24歲,無業)、莫禮滔(21歲,學生)、黃建棋(19,地盤工人)。
控方今日修訂控罪,改控五人一項串謀縱火罪,指他們於或約於去年11月2日,在香港串謀用火意圖損毁他人財產。控方另加控一項屬於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指五人於同日在灣仔堅拿道西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於區域法院答辯。除了第二被告楊泳茹沒有保釋申請外,其餘被告均申請保釋,但全部不獲接納,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10.6衝突】警隔半年落案起訴 職工盟幹事及兩學生被指藏伸縮棍膠索帶 准保釋候訊
2020/4/2 — 11:58 去年10月6日有市民於旺角反對禁蒙面法
去年10月6日,網民發起九龍、港島「反緊急法大遊行」,隨後演變為嚴重警民衝突。事隔半年,職工盟幹事鄧建華及兩名學生被正式落案起訴,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兩案提訊。兩案均押後至5月28日再訊,所有人獲准保釋。
首宗案件控告被告鄧建華(30歲,香港職工會聯盟幹事),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鄧獲准以原有現金2000元擔保,期間不得離港,須居住在報稱地址。
另一宗案件涉及一男一女,分別是陳華斌(19歲,學生)及李芷盈(17歲,學生)。控罪指,陳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於同日在九龍大埔道70號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及一包膠索帶。
案件同樣押後至5月28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兩人准以原有2000元現金繼續擔保,期間不得離港,須居住在報稱地址。
2020/4/2 — 11:58 去年10月6日有市民於旺角反對禁蒙面法
去年10月6日,網民發起九龍、港島「反緊急法大遊行」,隨後演變為嚴重警民衝突。事隔半年,職工盟幹事鄧建華及兩名學生被正式落案起訴,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兩案提訊。兩案均押後至5月28日再訊,所有人獲准保釋。
首宗案件控告被告鄧建華(30歲,香港職工會聯盟幹事),指他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警署內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仼何非法用途使用。
該案押後至5月28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鄧獲准以原有現金2000元擔保,期間不得離港,須居住在報稱地址。
另一宗案件涉及一男一女,分別是陳華斌(19歲,學生)及李芷盈(17歲,學生)。控罪指,陳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李則於同日在九龍大埔道70號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及一包膠索帶。
案件同樣押後至5月28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兩人准以原有2000元現金繼續擔保,期間不得離港,須居住在報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