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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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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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遊行】17歲學生被控藏鎅刀 控方指涉磚掟水炮車 保釋候訊
2020/2/28 —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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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今年一月發起元旦大遊行,遊行期間警方腰斬活動並大規模圍捕市民。17歲男學生被指當天管有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等物品,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案件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指,調查大概完成,已錄取證人口供,以及檢視過警方水炮車上的閉路電視錄影,發現被告以磚掟水炮車,造成損毀,申請將案押後至4月9日再訊,以待進一步化驗「汽油彈」及索取律政司意見,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批准,被告繼續獲保釋。

辯方表示,控方尚未化驗膠樽內液體,認為要經化驗後才稱之為汽油彈較為適合。另外,辯方稱被告口罩存貨有限,並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由每天到警署報到,改為每周三天,獲張官批准。

被告陳業云(17歲,學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於今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58號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只可伸縮的行山杖。

案件編號:ESCC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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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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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向山崎麵包索會員資料 拘主婦控襲警 被告獲准保釋但禁足大埔超級城
2020/3/4 —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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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超級城 山崎麵包(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去年11月3日,網民發起於多個商場聚集示威,其後數個商場均發生警民衝突,警方更衝入商場拘捕多人。一名家庭主婦被指當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腳踢警員及用手打警員頭部,事隔四月後被警方拘捕,控以一項襲警罪,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應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29日在粉嶺法院再訊,涉案主婦獲准保釋,期間不得踏足大埔超級城C區及宵禁。

被告陳美霞(49歲,家庭主婦),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襲擊警員X。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視像片段的連貫性、檢驗被告手機,以及調查被告是否干犯其他罪行,獲裁判官黃國輝批准。

控方透露不排除加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有錄影片段攝得當時警方曾警告在場人士,若不離開或涉干犯非法集結,而被告疑被拍到身處在案發現場。

黃官在庭上詢問控方,事隔數月警方如何認出被告。控方透露,被告當時無戴口罩,而且有片段顯示被告事後曾經到山崎麵包店,用會員卡買麵包,警方遂向山崎麵包店拎取被告會員卡資料,隨後追蹤到被告的住址,被告隨後被捕。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表明會爭議被告身份,亦會反對控方將事主身份匿名,惟匿名事項將會留待答辯時再處理。被告最後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需每日凌晨零時至早上六時宵禁、禁足大埔超級城C區、每星期到警署報道一次。

評:49歲,家庭主婦襲警 ? 警方向山崎麵包店拎取被告會員卡資料是犯法行為,山崎麵包店拒絕提供是護法。


報道更正:控方在法庭上透露,被告事後曾經到山崎麵包店,用會員卡買麵包,警方遂向山崎麵包店索取被告會員卡資料,隨後追蹤到被告的住址,被告隨後被捕。

另外,山崎麵包傍晚 6 時發表聲明,指警方曾於今年一月以警務處台頭發出信件要求該公司提供有關人士的會員資料,但由於此信件並非正式法庭搜令,因此本公司並無作出任何回應。公司指出,基於個人私隱條例,絕不會在沒有有效的法律文件要求下透露會員資料予第三方,「有報導內文引述警方指本公司提供會員的姓名及地址均為失實報導,本公司立即翻查該會員的資料庫,發現該會員根本未有填寫地址,本公司又怎能提供?!」

評: 山崎麵包店有沒向警員提供被告的電話號碼 ? 如果有的話兩方都觸犯了私隱條例。
任何人如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違反的人士/機構採取補救措施。 不遵守執行通知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 至於有關刑事法例如何執行,則完全由執法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及證據等而決定。

如上述屬實, 警方或可能會撤銷被告控罪。被告可以向私隱專員投訴查明事實後起訴警方和麵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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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松泰指有囚犯調柙至最高級別監倉 《香港01》稱為梁天琦
2020/3/5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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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9日,梁天琦、盧建民及黃家駒囚車接載到高等法院,出席上訴聆訊。

因 2016 年旺角衝突而被判暴動等罪成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現時仍在石壁監獄服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今日在Facebook不具名指有一位在囚人士,被調柙至最高設防級別的Cat. A,即甲類囚犯綜合大樓,囚禁需服刑超過12年的囚犯,包括被判處終身監禁和死刑的囚犯,令梁需要重新適應在囚生活,內裡的所有人和事。根據《HK01》報道,該名囚犯就是梁天琦。

鄭松泰稱,該名在囚人士聖誕期間收到一堆如行李喼大小的書信及聖誕卡,稱可能內裡有敏感內容,「可能有人瘋狂地說要劫獄;可能是土共借機佢一鑊;可能是署方玩嘢小題大做。」他表示,過去一直呼籲市民不要一窩蜂寄聖誕卡,批評有泛民議員是廉價販賣悲情。

根據《HK01》引述的消息人士稱,梁天琦突被調倉與寄聖誕卡事件無關係,又稱梁反覺得「塞翁失馬」,因有較大的指定空間活動,同倉人士雖然是重犯,但大部份年約40至50歲以上,監禁多年已磨平「稜角」,梁天琦是倉中最年輕的一人,其他囚友待他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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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北角】涉攜摺櫈、壘球棍 兩中年漢被控管有攻擊武器 保釋候訊
2020/3/6 —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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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5日,北角炮台山一帶有白衣人與示威者衝突。白衣人手持摺櫈襲擊途人。(資料圖片)


去年9月15日於北角及炮台山一帶,發生多宗白衣人與示威者衝突事件,事隔半年,兩名中年漢因涉分別管有摺凳和壘球棍,被落案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等罪,分兩案今(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二人獲准各以500元保釋,案件應辯方要求,押後至4月2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其中一案男被告李河龍(48歲,報稱建築工)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罪,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15日,在港鐵炮台山站A出口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張摺凳,意圖將其作非法用圖使用。

另一案被告吳志謀(44歲,報稱廚師),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15日,在北角明園西街17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摧有一支壘球棍。

案件編號:FLCC496、49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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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掉通渠水傷警員 X 15歲少年投訴遭警掌摑 曾失聽覺 防暴警法院外截查聲援者
2020/3/6 —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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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外今午約有十數名防暴警員駐守,一度搜查了數名聲援人士,其後放行。

牛頭角上邨於周一(3月2日)凌晨有人從高處掉下懷疑腐蝕性液體,一警員被濺傷面部及上肢並起水泡,警方於前天拘捕一名涉案 15 歲少年。少年被落案起訴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腐蝕性液體等罪名,被指向警員 X 淋潑通渠水及管有刀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6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提訊,暫毋須答辯。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後曾被警方大力掌摑,致右耳一度耳鳴及失去聽覺。

控方指控稱,於本月 1 日晚 10 時,警方接報後到牛頭角上邨調查一個高空擲物案,涉事警員負責留守現場。及至 3 月 2 日凌晨 1 時 20 分,該警員被由高處掉下的腐蝕性液體濺中,警員上肢及面部起水泡,面部及頸有紅腫,須送院治理。警方在現場檢獲 5 個樽以及一些玻璃碎,其中一個樽被驗出有硫磺酸物質;被告於 3 月 4 日返家時被捕,被告被指在警誡下有招認。

投訴被警毆致損聽覺 庭上未能聽清楚控罪

辯方大律師吳宗鑾指,會爭議被告的招認。他投訴指,被告被捕時曾被警方肢體暴力毆打及大力掌摑,令他右耳一度耳鳴及失去聽覺,待約 6 小時後吳到達警署後,在他要求下被告少被送院。控方在庭上讀出控罪時,被告一度表示不能聽清楚。

同遭控管有刀等攻擊性武器

案件押後至 5 月 4 日於觀塘法院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閉路電視錄影、化驗腐蝕性液體及被告的電話。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被告還押候訊。

法院外約有十數名防暴警員駐守,一度搜查了數名聲援人士,其後放行。

15 歲的男被告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腐蝕性液體、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共三罪。控罪指被告於本月 2 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大樓意圖使警員 X 受嚴重傷害而向他淋潑通渠水,以及於同月 4 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管有一把手扣、一把刀,以及三把鎚、一把士巴拿、白電油、防毒面具、頭盔、護目鏡、濾罐及護膝。


案件編號:FLCC7000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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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涉塗鴉襲擊休班警X 兩人獲撤控 官准警員匿名
2020/3/9 —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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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初參與元朗反水貨客行動,被判襲警及阻差辦公罪成的四名被告,今早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 。 (圖為屯門裁判法院)

一名休班警員去年7月底途經天水圍一條行人隧道時,懷疑有人用噴漆於牆上塗鴉,雙方發生爭執,其後有人涉以手機及雨傘襲擊該休班警。涉事3名青年事後各被控刑事損壞及普通襲擊罪,案件今(9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撤回首、次被告控罪,改以簽保守行為12個月處理,每人另須賠償950元維修費予路政署,金額將於其各1,000元擔保金中扣除,另外各人須付500元堂費。

而第三被告的控罪則不變,案件押後至3月24日聽取答辯,其間被告須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訊。

另外,辯方於案件首次提堂時,指控方以「X」隱藏涉案休班警員姓名,做法違反公開審訊原則。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曾要求控方就匿名做法作書面陳詞,張官今於庭上透露原擬批准控方的匿名申請,但因今天首、次被告獲撤控,她將於3月24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處理第三被告的案件時,頒下批准涉案警員匿名的理由。

三名被告依次為廖運良(26歲,電梯維修學徒)、陳縉儒(17歲,學生)及徐瑋樂(17歲,學生)。首、次被告各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7月31日在天水圍天秀路足球場附近行人隧道損毀路政署的行人隧道牆壁;而陳、徐則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們於同日分別在天秀路足球場附近行人隧道及天秀輕鐵站,襲擊休班警務人員X。據了解,X報稱左前臂及左胸紅腫。

案件於去年11月首次提堂時,眾被告獲准以1000元保釋,須守宵禁令並定期往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TMCC2171/2019

評 : 法庭的法官都不能主持公平公正和維護法紀, 難怪市民說, 香港司法已死。
為何三名被告姓名、年齡、身分都公開,而休班警務人員可以不公開 ? 警務人員有特權 ? 可凌駕法律 ?
香港法律列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庭的法官只能依法審理案件, 當然不可以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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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彈案2人留院4人提堂 投訴警恐嚇「搞你女友」 6被告被指擬趁悼梓樂放彈炸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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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2女被指策劃3宗爆炸品案、管有可製爆炸品的材料,案件昨日提堂。昨早近8時,其中4人由囚車押送往沙田裁判法院,沿路有警方衝鋒車及交通警開路。


本港年初發生3宗爆炸品案,包括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Telegram群組「九十二籤」管理員在內的6人早前被捕,昨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其中兩人留院缺席聆訊,辯方在庭外稱,其中一人被捕時骨折受傷;另有被告投訴遭警方威脅「搞你女友」。裁判官拒絕另外4人的保釋,還押至6月26日再訊,以待警方調查及化驗物品。據悉,6名被告計劃在將軍澳周梓樂悼念活動中放置炸彈,以傷害警員。

被告包括入境處合約主任科大碩士
6名被告依次為報稱無業的何卓為(36歲)、裝修工人李嘉濱(25歲)、吳子樂(27歲)、程式設計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8歲)和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琸淇(24歲)。辯方稱,吳子樂在證券行任職,是科大碩士生。6人同被控一項「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吳子樂及張琸淇另同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李嘉濱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據了解,眾被告是朋友關係。他們涉嫌策劃3宗爆炸品案,包括1月27日明愛醫院男廁爆炸、1月28日深圳灣口岸垃圾桶檢獲遙控爆炸裝置,及2月7日羅湖站列車座椅下發現兩個炸彈,事件中無人受傷。閉路電視拍到有被告在發現炸藥的地點露面,及在涉案的兩個旺角單位運送化學品。

TG群組認責 一被告為管理員
3宗炸彈案發生後,Telegram「老豆搵仔」及「九十二籤」群組發文承認責任。據悉,其中一名被告就是「九十二籤」的管理員。Telegram對話紀錄顯示,有人在炸彈案當日談及「bomb(炸彈)」和「safe?(安全?)」等字眼。另外,6名被告被指計劃在3月8日將軍澳周梓樂悼念活動中,在「假祭壇」內放置炸彈,待警員清場時引爆,以傷害警員。

被告何卓為及張家俊因為留院未能出庭,兩人的案件押後至本周六(14日)或本周五(13日)。辯方在庭外透露,其中一人被捕時遭警方使用過分武力,因而骨折受傷。


辯方爭議呈堂性 稱與警夾口供
另外,被告李嘉濱投訴遭警員威脅「搞你女朋友」及「其他人打得好慘,係咪想試?」他在警員脅迫下交出手機及單位大門的密碼。辯方表示會爭議口供的呈堂性,因為警員錄影前和被告「夾口供」。

控罪指,6名被告今年1月至3月期間串謀其他人,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引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3被告另涉兩炸彈案
吳子樂及張琸淇另被控於3月7日,在旺角宏創方一單位內保管或控制兩個爆炸裝置、20克火藥、3個電路板(其中兩個與電池相連)、56條電子火柴、 10.5公斤鎂粉、2公斤硫磺、2公斤硝酸鹽及兩個電子磅。李嘉濱另被控於3月8日,在旺角宏創方另一單位保管或控制一個爆炸装置、624公斤鎂粉 、275公斤鈉、1640公斤硝酸銨、50公斤碘化鉀及3瓶通渠水。

【案件編號:STCC4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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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百人遭受港警酷刑入院,無法出席法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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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6 月的反修例運動至今已歷時 9 個月,警方拘控行動未曾停止,逾 7,500 人被捕,約 1,200 人被控暴動、非法集結、襲警等罪,被帶往法庭應訊。《立場新聞》整理上述案件,發現至少 100 名被告,因傷留院缺席首次聆訊,不少被告到庭時有明顯傷勢,當中至少 20 人投訴遭警方拳打、面朝地拖行或以警棍襲擊等,身體多處腫脹瘀傷,有人門牙崩掉一半、暫時失去聽力或視力、甚至有人須坐輪椅出庭。

另外,至少有 8 人投訴遭警方拘捕時受傷骨折,或遭警方毆打至骨折,有女被告兩條肋骨骨折或手骨斷裂;另有 3 人遭警員以警棍襲擊至頭破血流,須縫 2 至 6 針不等。

約 20 名投訴遭警方毆打的被告上庭時有明顯傷勢,部分人沒有反抗下仍遭警方暴力對待,有年輕被告出庭時右臉完全腫起,右眼無法睜開、18 女被告上庭時戴有頸箍、22 歲理大生稱遭多名警員以警棍毆打,出庭時輕微跛足,又曾遭警以警棍毆打其左眼,令他短暫失去視力、以及有 15 歲被告稱被捕後遭警員毆打及掌摑,令他右耳一度失去聽力。

評:香港人對這些賬遲早都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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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與律政司研究對 3 宗爆炸品案改以《反恐條例》提控
2020/3/16 —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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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

警務處長鄧炳強接受《明報》專訪時表示,正同律政司研究會否改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向年初發生的3宗爆炸品案被捕人提控。

警方於3月7日晚上開始,在全港多區拘捕 12 男 5 女,年齡介乎 21 至 53 歲,指懷疑他們與近日多宗爆炸品案有關。拘捕行動分別涉及 1 月 27 日明愛醫院、1 月 28 日深圳灣口岸、2 月 2 日羅湖車站月台的爆炸品發現案。

鄧炳強表示,該等案件的被捕者行為和意圖,存在「恐怖主義」的元素。如果今次更改控罪,將會是2002年立法以來,首次以《反恐條例》提控。

根據《反恐條例》,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包括行動: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危害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嚴重干擾或擾亂電子系統;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同時,該等行動是要意圖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是威嚇公眾人士,目的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

不過,條例亦指出,若涉危害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嚴重干擾或擾亂電子系統、嚴重干擾或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則「不包括在任何宣揚、抗議、持異見或工業行動的過程中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刑罰方面,涉及爆炸的禁制,如果證明屬以下犯罪,可處終身監禁:

(1) 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

(2) (a)意圖導致訂明標的遭大範圍毀滅;而 (b) 在有關毀滅會引致或相當可能會引致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下,非法及故意向該訂明標的、在該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該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任何爆炸性或其他致命裝置。

網友 Dicky
香港警隊是非法的,是擁有大殺傷力武器的恐怖組織

網友Winnie Yuen :
對,那些自稱是香港警隊但沒有委任證又沒有編號,一定是偽裝的假警察。


網友 :林森
冒警罪名很嚴重,是重罪。不敢公開姓名和身份的才會用 x 代替,因為心有屎,見光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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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私人檢控西灣河開槍警及深水埗撞人的士司機 東區法院下月 7 日開庭處理
2020/3/17 —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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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向法庭申請私人刑事檢控,控告去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向少年開槍的交通警員關家榮,以及去年 10 月 6 日駕駛的士撞向深水埗的司機鄭國泉,許智峯今天指兩案將於下月 7 日開庭處理。

根據司法機構「網上查詢聆訊日期」系統,兩宗案件都被法院列為「雜項案件」,現階段為提出「申請」,兩案都在下月 7 日早上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但系統現時未見裁判官人選。

許智峯是在去年 12 月 20 日發起眾籌,獲超過 7,700 名市民捐款支持,籌得 344 萬元作私人檢控警暴。他控告交通部警署警長關家榮,在去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向一名少年開槍,控告他一項意圖謀殺罪,以及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作為交替控罪。

另一案是許智峯提出控告的士司機鄭國泉,於 10 月 6 日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撞到途人,控告該司機危險駕駛。

據消息指,許智峯將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許智峯指,兩單個案為本港首次以私人檢控起訴犯罪警員及涉事人士的案件,有其意義,是為市民在反送中面對警暴時在制度中的正面反擊。

現時許智峯正跟進 5 宗私人刑事及民事檢控案件,除下月 7 日會處理的兩宗外,亦從民事途徑申請「訴訟前文件披露」,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披露在反送中運動中所使用催淚氣體的化學成份,以及禁制警方使用有毒的催淚煙。這宗案件亦已入稟,正待法庭批出開庭審理日期。

另外兩宗案件,包括私人刑事檢控警員在去年 10 月 1 日於荃灣大河道附近,槍擊一名少年;以及私人刑事檢控去年 11 月 11 日在葵芳駕電單車撞向市民的警員;兩案現時正在搜證階段。

評:律政司不作為是有包庇嫌疑;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失職。
政府不作為和不執法是無政府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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