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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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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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串謀暴動案 辯方指男警用枕頭撞女被告頭部 女警否認
2020/12/4 —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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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4 日,女警黎詠恩出庭作供

警方去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清晨,到灣仔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等,先後拘捕 6 名男女控以串謀縱火罪,控方早前改控6人串謀暴動獲批,案件今續審。辯方指女警黎詠恩曾,曾要求第五被告李盈莉交出手機密碼,又曾質問李指「你老豆老母會點睇?」,及曾有一名男警員用枕頭撞李的頭部;黎全盤否認辯方的說法。

女警黎詠恩今於辯方盤問下表示,她於李盈莉及另一女子身處的房間內,搜出屬於李的手機,並要求對方關掉手機,但她否認曾要求李交出手機密碼,及曾質問她「你老豆老母點睇?」。辯方又指,曾用男警員質問李指,「有無諗過你屋企人會點?」,及曾打算護目鏡、「豬嘴」等放入李的背囊內,但因背囊太小而作罷;及有一名頭髮較少的男警曾以枕頭撞李的頭部,黎全盤否認。

對於辯方指有警員拍攝證物照片時,她與李因為身處另外一間房,未能看到拍攝過程,黎詠恩同樣否認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浩輝(電競選手,23歲)、胡凱富(學生,21歲)、陳子斌(學生,21歲)、蘇美莉(文員,25歲)、李盈莉(17歲)及沈卓勤(無業,24歲),6 人原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控方於開審申請修訂控罪獲批,改控 6 人一項串謀參與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們另被控一項交替的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DCCC908、918/2019

評:在家或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唯一推理控告串謀縱火罪。改為暴動罪又得。是否有濫告暴動罪之嫌?暴動罪又再引申到危害國家罪,又可引申觸犯國安罪。檢控方要具豐富想象力。

希望司法能守得住司法獨立底缐。如警察和律政司濫捕、濫告的現象是否能通得過公平、公正嚴明的法官這關?
但又有多少法官為五斗米折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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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男生被指雷射筆射警、管噴漆罪成 判囚 8 個月 官:悔意嚟得太遲
2020/12/4 —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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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男學生被指去年 8 月,用雷射筆照向警車及警察眼睛,被捕後再遭警方搜出噴漆。他早前被裁兩罪罪成,並承認一項未能出示身份證罪,今(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共 8 個月,及罰款 500 元。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有悔意,惟裁判官嘆被告「悔意嚟得太遲啦」,又指「毫無疑問,同類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因此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時稱,被告於月底便會 21 歲,因此無為他索教導所及更年中心報告。根據被告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被告於 2014 年參與雨傘運動,去年6、7月亦參與遊行,本次犯案出於魯莽衝動。涉案雷射筆為第 3B 類雷射筆,被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的面部及眼睛,會對警員的眼睛造成傷害。裁判官強調,涉案雷射筆有一定的危險性及殺傷力。

裁判官稱,被告的兩份報告都透露,被告確實有用雷射筆照射警車及警員的面部,包括警員的眼睛,幸好警員無受傷,而且照射時間不長,只有 30 秒。裁判官表示,被告犯案時已經 19 歲,是一名成年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裁判官明言,「毫無疑問,同類案件有日益增加的趨勢」,在維護公眾秩序的大前提下,法庭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不單是為了懲罰,亦用以阻嚇其他人彷效有關行為。被告因體能問題而不適合勞教中心,因此必須判處監禁。

官:被告開審前無認罪 不獲減刑

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管有雷射筆,裁判官稱「已盡量用最低的量刑起點」,但被告承認曾用筆照射警員,因此以 8 個月監禁為起點。裁判官再度表示「悔意嚟得太遲啦」,若被告開審前認罪,就可以獲 3 分 1 刑期扣減,但現時並無其他減刑因素。

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噴漆,裁判官表示被告無使用過該噴漆,因此判處 3 個月監禁。

裁判官指,兩項控罪為不同控罪,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兩罪源於同一背景,所以最終判處兩罪同期執行,因此被告總刑期為 8 個月。

至於一早已承認的未能出示身份證罪,裁判官則判罰款 500 元。

被告在報告中坦白犯案因不滿警察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背景報告良好,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亦無不良嗜好,只是集中學業及做兼職。

辯方稱,被告有悔意,雖然這悔意遲來,但他在報告中,和盤托出整件事,包括為何會出現在案發地點,為何會攜雷射筆。裁判官聞言稱:「係呀,佢話因為對警察不滿,所以用雷射筆照警,正如我裁定咁樣。」

辯方強調被告有反省,並承認以後會以和平方式表達政治訴求,希望裁判官考慮被告遲來的悔意。惟裁判官稱:「遲來的悔意令佢拎唔到三分一扣減。」

辯方續稱,本案中警告並無受傷,而且照射過程短暫,裁判官即稱:「如果冇記錯,係(照射)30秒到。」辯方表示,希望裁判官考慮被告的眼疾、無證據顯示被告曾用涉案噴漆等,判處兩罪刑期同期執行,並就承認的未能出示身份證罪,判較低的罪款。

被告胡韋延(20 歲,學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未能出示身份證共三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26 日在青山道及九龍道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筆;同日在石硤尾邨美葵樓地下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以及在石硤尾邨美葵樓大堂,未能在警員譚浩銘規定下出示身份證。

案件編號:WKCC4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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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
朱凱廸一直相信,鄉村最有價值的,是農田和水源。我們可以一起重建本土農業,復興香港鄉村。

壹傳媒大樓有冇可能被收回?
2020/12/4 —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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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盈街 8 號壹傳媒大樓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和行政總監黃偉強,各被控一項欺詐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內容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在未得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批准下,讓「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使用駿盈街 8 號壹傳媒大樓。壹傳媒在今年六月表示,「香港科技園公司的代表已到該處所造訪,及並沒有發現該集團向力高轉租、許可或分割該處所之擁有,或任何違反相關租賃規定」。

事件第一個令人震驚之處,是中共如何將民事契約的執行發展成刑事重罪。與租約有關的糾紛無日無之,香港亦特別設有土地審裁處專責審訊,就算「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真的在壹傳媒大樓內運作,以整個大樓的規模(可建樓面面積 60 萬平方尺)來說,可說是非常輕微的違反租約事宜。如果凡是違反租約(例如租約說明不准養狗但租客繼續「靜雞雞」養)都用對付黎智英的標準控告「欺詐」,香港建再多法庭和監獄也處理不了。

但當中共以國安標準將違反租約一事無限上綱時,我們也可以評估,若果以最極端的方法執行租約,政府可以對壹傳媒大樓做什麼?

根據報導,「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 5 月 25 日與「香港工業邨公司」(後改名為香港科技園公司)訂立租契,用途為「出版及印刷報章和雜誌」,為期由簽約起計至 2047 年 6 月 27 日。

由於「香港科技園公司」為香港政府全資擁有的法定機構,其租契的格式與地政總署批出的租契相仿,但對租戶的控制更為仔細。

與壹傳媒事件相關的租契條款包括:

B條11項f款──附屬或關聯公司使用物業需要事先得到業主同意;

B條14項──物業的任何部分都不能用作「出版及印刷報章和雜誌」以外的用途;

B條15項──當業主認定物業的任何部分違反了使用協定,而租戶在六個月通知期內都不能糾正問題至業主滿意,業主可以無條件收回物業,即壹傳媒大樓。

和政府直接批租的租契一樣,壹傳媒大樓的租契給予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極大的權力,包括收回物業這項「極刑」。過往政府為了不嚇怕投資者,就算租戶長期違反地契,不分黃藍都會隻眼開隻眼閉。然而在《國安法》新時代,當中共可以動用封存幾十年的「煽動罪」起訴快必,對持有物業的政治敵人以非常手段凍結資產以至收回物業,發生的機率已愈來愈高。

現在就看國安法官蘇惠德裁決「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確有使用壹傳媒大樓後,「香港科技園公司」會否按租契 B 條 15 項啟動「極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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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拒展示編號被裁違人權法 烈顯倫轟判決「廢話」 律師:評論令人費解
2020/12/7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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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無線《清心直說》影片截圖)

早前記協聯同多名市民就速龍警員未有展示警員編號申請司法覆核,法官周家明裁定警方違反《人權法》。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今日撰文,指周家明的觀點「古怪」,亦沒有作出任何實質性裁決,在判決中的兩項宣告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又認為「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有執業律師接受《立場》查詢時則形容周家明判決清晰合理,又批評烈顯倫作為在法律界有名望的人,「可以有啲咁嘅評論令我摸不著頭腦」。

斥判決觀點「古怪」

烈顯倫今日在《星島日報》撰文,對法官周家明在司法覆核案的判決提出質疑。對於判決指執法者錯誤在於未能「突出顯示警員編號或標記」,烈顯倫反問,「當警員身處在一群張牙舞爪的暴徒中時,是不是也要能突出顯示自己的編號?編號是否需要在遠距離之外也能看清?」又質疑法官是否有資格及職責去決定和評估如何顯示身分編碼和標記。

烈顯倫又指,周家明雖然認同警隊有「在必要或需要時可以追查個別警官」的系統,即使申訴人不能指認相關警察,投訴警察課也可用其他方法識別,但裁決中仍指警方的問題在未能夠突出顯示其身分的號碼或標記,批評其判辭是「邏輯和常識都無法解釋」。烈顯倫又引述評論員批評周「一頭扎進了佶屈聱牙的文字叢林之中」,形容判決是「連環漫畫和童話故事的素材」。

指裁決「無牙老虎」 再提「司法改革」

烈顯倫又指,無論判決如何,投訴警察課與監警會仍會照既定程序運作,因此稱周家明判決中的兩項宣告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

烈顯倫文中亦炮轟周家明「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指對法治造成極大傷害。他又再次提出,社會需要思考如何進行「司法改革」,「從而杜絕類似本案這一類不知所謂的判決」。

黃鶴鳴:烈評論令人摸不著頭腦

執業律師黃鶴鳴接受《立場》查詢時引述周家明的觀點表示,人權法保障巿民免受侵害的權益,假如有人受到警方的不合理對待,須得知對方身份才能追究,「你(識別身份的號碼或符號)要喺啲顯眼位置,受害人先可以見到,先可以投訴」,藉以確保違法警員負上責任,防止執法人員再違法。雖然投訴警察科或可識別警員身份,黃引法官指,該部門隸屬警隊並非獨立,而監警會則無調查權力,故有需另設或改善現行機制。

黃鶴鳴又形容周家明在是次案件的判決清晰、合理、合邏輯,形容「就算無法律知識,問一個平常百姓,都會諗到嘅嘢」,對於烈顯倫作為一名前任終審法院的大法官、在法律界相當有名望的人,「可以有啲咁嘅評論令我摸不著頭腦」。他又說,烈顯倫形容判決是「無牙老虎」,其實等同指政府不重視法庭裁決,黃反問,「如果政府係守法,係尊重香港人權法,呢個絕對係一個有牙老虎」,「如果政府無法無天,唔理人權法之下嘅責任,唔理高等法院判辭嘅宣告,而係當一張白紙廢紙一樣,咁就真係無牙老虎」。

烈顯倫於 1997 至 2000 年在港任職終審法院常任法官,近期曾多次撰文提倡「司法改革」,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曾經引用。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則表示,「司法改革」不等於推倒所有事情,指過去「根本一直都做緊」,如修訂上訴庭處理部分司法覆核許可程序,由一般三名法官改由兩名法官處理,籲坊間不需對「司法改革」一詞過分敏感。

會員網友wong y m
烈顯倫可能又是老人癡呆癥。這把年紀經常胡言亂語也是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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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襲警等罪成判囚 7.5 個月 辯方指患抑鬱判囚損精神健康 官:邊個坐監精神無損害?
2020/12/8 —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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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萬聖節有網民在中環發起「哈囉喂狗官面具夜」,抗議《禁蒙面法》,期間爆發警民衝突。年輕女侍應被指以雷射筆照射警員雙眼,她早前否認襲警、非法集結等三罪受審,今遭裁判官鄭紀航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共判囚 7 個月 15 日。辯方求情指被告因案件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指如她被判囚,將對其精神健康造成更大損害,裁判官則反問指「我想知邊個被判坐監,係對精神唔會有損害㗎呢?」。

裁判官今判刑時指,眼睛是人體最脆弱的器官,受傷後未必可如其他器官康復痊癒,斥被告行為惡毒,屬案情嚴重之處。裁判官又指案發當日為反修例運動的高峰期,加上《禁蒙面法》引發的爭議等,認為相關非法集會演變為暴力性質的風險極高,最終分別以判囚 3 個月、9 個月及 2 個月作為襲警、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的量刑起點,當中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兩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襲警罪的 1 個月 15 日刑期與另外兩罪分期執行,即被告總共入獄 7 個月 15 日。

辯方求情時指透露被告身世坎坷,她小學一年級時父母已離異,父親患有白血病,由被告照顧,而被告因本案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並呈上醫療報告指如她被判囚,將會對其精神健康造成更大損害。裁判官則反問指「我想知如果邊個被判坐監,係對精神唔會有損害㗎呢?」,並指被告的精神健康並非有效陳詞。裁判官又指被告案發時不足23歲,沒有案底是理所當然,並不值得嘉許,故不會就此給予刑期扣減。

裁判官裁決時指,全盤接納高級督察劉嘉昇的證供,指其證供可信可靠。至於辯方質疑劉有可能認錯人的說法,裁判官則指根據劉的證供及涉案的片段顯示,劉被雷射光束照射眼部後,已立即衝前追捕被告,歷時極短,且當時兩人距離約5米,劉花費約4秒己成功將其截停,加上當時被告遭前方人群阻擋未能逃走,其黑色鴨嘴帽及黑色口罩的裝束亦為突出及易於分辨,劉衝入人群追捕被告的動作敏捷流暢,不帶猶豫,故認為劉對被告觀察的連貫性不受影響,肯定是被告以雷射筆照射劉,裁定其襲警罪成。

官斥辯方證人強詞奪理 自欺欺人

案件審訊時被告不自辯,但傳召其友人作供,對方指當日與被告等5人,相約到蘭桂坊酒吧玩樂等。裁判官今裁決時斥被告友人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強詞奪理、自欺欺人、誇張失實及與涉案片段不符等,包括未能清楚說出涉案酒吧的地點,以及聲稱因警方設封鎖線未能前往酒吧後,同行者沒有主動用手機搜尋其他路線前往酒吧等,拒絕接納其證供。

至於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裁判官指當晚大部分在場聚集人士並非穿著奇裝異服,且有人戴有V煞面具,不停叫喊「乜你老母、你老婆溝緊仔」等口號,附近道路上的車輛行駛亦不順暢等,認為相關人士並非前往蘭桂坊慶祝萬聖節,以及相關集結的人士具有共同目的,涉擾亂公眾秩序及威脅社會安寧風險,並引用上訴庭鍾嘉豪案有關非法集結的最新案例,指涉案的口號具有挑釁及侮辱性,且須考慮對在場持不同政見人士的影響等及潛在的暴力風險等,最終裁定被告該兩罪亦成立。

高級督察:事後雙眼不適

報稱受襲的高級督察劉嘉昇早前供稱,當時他駐守港島總區機動部隊第三隊指揮官,案發當晚有過百人聚集在中環畢打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戴上面具抗議《反蒙面法》,有人叫囂及講粗言穢語,故他到場進行設置防線及人群管理,期間他看到戴黑鴨舌帽及黑口罩的被告,用雷射筆射他雙眼及臉部,遂撲前將被告截停,並拉她入警方防線。劉形容,被雷射筆照射時,感覺像沒戴太陽眼鏡情況下,直接望到太陽,他其後察覺自己雙眼不適、眼乾,及多次下意識揉眼。

案發時 22 歲,現時 23 歲的被告黃倩欣,被控襲警、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三罪,指她於去年 10 月 31 日,在中環畢打街及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黑色口罩。

案件編號:ESCC245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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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搜好鄰舍 指瞞1800萬眾籌 拘兩女涉洗黑錢 凍5戶口2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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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反修例運動中組織「守護孩子行動」的好鄰舍北區教會,周一(7日)發聲明稱教會戶口、會堂主任陳凱興夫婦的匯豐銀行戶口被凍結。警方昨稱,教會涉嫌隱瞞1800萬元捐款,以欺詐及洗黑錢罪拘捕兩女子,並通緝一對已離港夫婦;要求銀行凍結涉案的5個戶口,涉款2500萬元。陳凱興昨發短片透露,一家五口現身處英國,本來與家人放「安息假」,「現在被迫沒法返香港」,他斥政府藉此打壓社福機構。

根據好鄰舍北區教會網頁,該會分別公布4個眾籌項目的收支金額,4個項目共籌得821.6萬元。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署理高級警司鄒祥有稱,涉案教會自去年6月至今年9月在網上多次眾籌,警方發現有關戶口獲捐款2700萬元,較教會公布籌得的890萬元更多,警方稱教會涉嫌隱瞞1800萬元捐款,又指部分支出與聲稱目的不符。警方稱,前日去信銀行,要求凍結5個處理相關捐款的戶口,涉款2500萬元。

匯豐:按警方指示 不能評論
好鄰舍北區教會周一晚發聲明,斥凍結戶口一事是「明顯的政治報復」,該會現為無家者提供30個免費宿位,稱凍結戶口會立即令無家者住宿服務終止。

匯豐發言人回應稱,是按警方指示、要求處理事件,稱不能評論相關帳戶事宜,表示無論在哪個市場營運,必須符合當地的法律法規。大律師何旳匡表示,若警方有足夠證據懷疑個別戶口款項涉及洗黑錢或屬於犯罪所得,即可書面通知銀行凍結有關戶口。何指出,銀行必須按警方指示凍結戶口,若銀行繼續容許涉案者處理戶口內的款項,銀行等同犯洗黑錢罪行。

評:如按報道,眾籌的錢不是非法的黑錢。正如大律師何旳匡所言,警方必有足夠證據懷疑個別戶口款項涉及洗黑錢或屬於犯罪所得。一般來說銀行收到法庭令才會凍結戶口。警方稱指部分支出與聲稱目的不符。如支出與聲稱目的是有間接關係也可以解釋證明,如行政費等。除非警方另外證據,單從上述還不能證明是洗黑錢。
但如證明戶口獲捐款2700萬元,而教會公布只籌得的890萬元多,這涉嫌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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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訪收押所 陳健民談黎智英:談家人時潸然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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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警方證實,國家安全處經進一步調查後,今日加控壹傳媒主席黎智英一項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將於明日(12 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佔中發起人、中大社會學系前副教授陳健民,今早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黎智英。他其後稱,黎智英身穿陳舊囚衣,但仍然精神抖擻地說:「我活在上帝的恩典中!他信上天自有安排。」陳又稱,黎談到家人時,心裏內疚,潸然淚下。

陳健民又表示,離開監獄後不一會,就收到政府宣布加控黎智英違反國安法的罪名,「心沉下去,希望他依然堅強。」
《蘋果日報》指出,控罪指黎在《國安法》實施後,即在今年 7 月 1 日至 12 日 1 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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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成首名被控勾結外國勢力人士 該罪3項情況可交內地審判
2020年12月11日週五 下午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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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bb5d4648350ed750a622bd344306ae.jpg (127.89 KiB) Viewed 2727 times
壹傳媒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成為本港首個被控此罪的人士,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若案件涉及3項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勢力介入,港府管轄確有困難等,港府就可提出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或可交內地審判。

國安法第55條明確列出3項情況下,由特區政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便可行使管轄權,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以上情況的犯罪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由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而刑罰及訴訟程序等事宜,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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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藏士巴拿噴漆等 三青年罪成還押候刑 官:勿對量刑抱太多幻想
2020/12/19 —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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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去年 11 月 11 日發起「三罷」,其中在天水圍天瑞村,凌晨有人堵路及破壞輕鐵站。3 男子在天瑞村遭警員截查,搜出士巴拿及索帶等物,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等共4罪,經審訊後昨(1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須還押至明年 1月 4 日判刑。裁判官水佳麗今日裁定所有涉案證物的證供鏈完整,亦表示作供的警員無令她感覺刻意講大話、不誠實。裁判官裁定三被告管有涉案物品。

在考慮三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否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 或者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時,裁判官指,案發當日凌晨4時,天瑞輕鐵站遭人破壞,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有噴漆塗鴉及火燒痕跡。三人分別於凌晨5時多,在距離已破壞了的輕鐵站不遠處遭截查,並搜出鉗、士巴拿、鐵錘、打火機、煮食油的膠樽、酒精、噴漆、頭巾、勞工手套、防毒、面具過濾器等。

裁判官稱,這些物品都是每日在電視上看到,參與社運的人士會攜帶的物品。參與社運的人士不一定是示威者或搞破壞的人,但從 3 被告的被捕時間和地點,加上 3 人無出庭解釋物品的用途,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3 人管有涉案物品意圖參與破壞,或提供給他人破壞,因此裁定三人四罪罪成。

案件押後至1月4日判刑,先為三被告索取感化官、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裁判官表明案件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感化官報告只用作參考 3 人背景,提醒對量刑「唔好存太多幻想」。3 人需還押候刑。

被告依次為高治和(22 歲,地盤工)、朱家熙(23 歲,文員)及林嘉俊(18,學生)。三人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害財產罪,

控罪指,高涉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天水圍天瑞邨管有一把鉗及一個螺絲士巴拿;朱涉同日同地管有一螺絲士把拿、一把鐵錘、一把鉗及一個打火機;林則涉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載有690 毫升煮食油的膠樽、一個載有 250 毫升酒精的膠樽,以及一支噴漆。

高及朱各被控一項管有非法用途物品意圖作非法用途罪,指他們各管有一包索帶;朱另管有一把剪刀。

案件編號:TMCC620/2020

評:站在社會角度看,這都是用推測來判罪,這樣大膽懷疑來定罪是危險的。兩個空膠樽可能在街上拾的,沒有證據他們用這些物品犯罪,或最低限度證明他們在破壞現場。
社會大眾基本不接受用大膽懷疑,沒實質證據來定罪刑事案。
edi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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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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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助理認非法集結原判囚 2 周 上訴庭改判囚 7 月 法官:原判懲罰性不足
2020/12/18 — 20:53


去年 6.12 金鐘衝突,一名貿易公司董事助理聲稱路經現場及搬動鐵馬,承認非法集結被判監禁 2 星期。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早前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改判監禁 7 個月。法庭今(18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林子勤犯原則性錯誤,只執著於案中沒有證供顯示實際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執勤警員受傷,忽視整體暴力行為威脅的嚴重性。法官指懲罰和阻嚇元素應佔判刑最大比重,「兩個星期的阻嚇刑期,只是象徵性,懲罰性和阻嚇力度不足」。

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庾家駒。案件由高院潘兆初首席法官、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潘敏琦處理。

法官在判詞指出,辯方稱被告未必完全掌握當時情況,法官認為說法牽強和自欺欺人,「以資訊發達的今時今日而言,從社交媒體知悉周邊的情況,易如反掌,根本無需親身前往現場『瞭解情況』,何況在當時道路堵塞已持續了好一段時間」。從片段可見,無論在被告搬鐵馬之前和之後,都有人投擲物件,被告定必穿插經過不少鼓噪、情緒激昂、投擲物件、手持雨傘的示威者,才能到達較前搬鐵馬的位置,這與他僅是「路過」、一時衝動犯案之說背道而馳。

法官:原判未考慮當時大規模非法集結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林子勤錯誤地強行把被告自身行為,從非法集結整體考慮切割出來,選擇性把夏慤道、龍和道示威者的暴力,以及破壞社會安寧棄之不顧,沒有考慮當時大規模非法集結,人數眾多的整體行為,完全無視參與者的激昂情況,隨時可以被進一步挑動,繼而引致其他人命傷亡、財物破壞等的局面,是犯了原則性錯誤。

他們認為原審裁判官裁量刑期時,只執著於案中沒有證供顯示實際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執勤警員受傷,卻漠視控罪的控訴要旨是「防患於未然」。即使本案沒有財物破壞、沒有人受傷,整體暴力行為的威脅之嚴重性仍是不容忽視。

法官又稱:「兩個星期的阻嚇刑期,只是象徵性,懲罰性和阻嚇力度不足」,指阻嚇性刑罰不只阻嚇被控人重犯,亦以儆效尤。就本案而言,判刑時懲罰和阻嚇元素,仍應是佔最大比重。 法庭認為量刑起點是 12 個月的即時監禁,由於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量刑扣減,基於刑期覆核,被告已服畢 2 星期刑期,再另酌情給予 1 個月扣減,終判監禁 7 個月。

被告與 20 多名示威者移動鐵馬

案情指,去年 6 月 12 日早上約 8 時半,有約數千名示威者佔據夏慤道,並設置路障阻塞交通,至下午 3 時許起,警方約由 30 名警員設置的防線數度後退,因期間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雨傘、頭盔及磚頭等,且暴力程度有所升級,警方防線需由添華道退至政府總部。期間,政府總部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與 20 多名示威者移動鐵馬,他當時沒有戴口罩,身穿黑色上衣及深色長褲等,警方其後施放催淚彈驅散。警方經調查後鎖定被告身份,去年 8 月 17 日將其拘捕。

被告庾家駒(33 歲,商人),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於去年 6 月 12 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仼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編號:CAAR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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