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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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士巴拿鐵錘 鏟車操作員獲判無罪 官:警書面口供與庭上供詞不一
2020/10/8 —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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鏟車操作員去年 11 月在旺角遭警方追截,並搜出士巴拿、鐵錘等物,早前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案件今( 10 月 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鏟車操作員即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作供警員的庭上證供與書面口供有關鍵性的出入,在欠缺環境證供的支持下,法庭無法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用作非法用途,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張天雁指,本案主要依靠拘捕警察的供詞,但該警員在庭上的供詞,與他案發後錄取的口供有關鍵出入,包括被告當時是自己一人,還是與 5 至 6 名人士在一起,以及當日亞皆老街有沒有路障。對此,警員稱事發後即錄取的口供內容會較為準確。

裁判官續指,即使接納警員口供所指出,案發時有人跑走,被告一個人跟著跑,並搜獲出涉案物品,但被告被捕後已經向警方表明自己為鏟車操作員,加上警員亦承認被告被捕位置附近並無仼何非法集結。由於證供簡單,裁判官無法透過環境證供及警員證供,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是用作非法用途,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拘捕警員的口供紙內容與庭上供詞有多番出入

拘捕警員13840 譚潤添(譯音)今早供稱,案發時他收到上級通知,指旺角一帶有千人聚集,他與隊員需要到場驅散及拘捕聚集人士。當其警車駛至塘尾道時,他見到被告與 5 至 6 名人士在一起,遂下車大叫「警察!咪郁!」,惟被告一行人即往渡船街方向跑走。他追截並成功制服被告,及後在被告的褲袋內搜出 2 支士巴拿,又在其袋內搜獲鐵錘、防毒面具等物品。譚又表示當日在亞皆老街有雜物堵路。

辯方質疑,譚於案發後即錄取的口供內容與庭上的供詞有出入。譚在庭上表示當日在亞皆老街有雜物堵路,但其口供紙卻無提及有關情況。譚解釋,他在庭上才想起事情,而當日的路障包括被索帶綁著的鐵馬。

辯方又質疑,譚的口供紙指他發現被告後隨即下車追截,惟在庭上又指被告與 5 至 6 人在一起,譚解釋因為其口供只執著於被告一人,故沒有提及其他人。此外,譚的口供紙又指是被告先跑,譚再下車大叫「警察!咪郁!」,與他庭上的版本不一,譚即改稱事件發生在電光火石間,其實被告逃跑與他大叫是同時進行。另外,為被告錄取會面記錄的警員58327,今日在庭上承認被告曾向他表示自己為鏟車操作員。

辯方結案陳詞時指,譚庭上供詞與事發後即錄取的口供有出入,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強調被告為鏟車操作員,涉案物品實際為工作工具,他並無意圖利用物品作非法用途。

被告譚浩豐(29歲,鏟車操作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旺角渡船街及奶路臣街交界,管有兩支士巴拿、一支鐵錘及一包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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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譚浩豐

案件編號:KCCC70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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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獲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 裁判官遭投訴

2020/10/9 —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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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一名男子在馬鞍山被人淋易燃液後點火,全身著火。一對夫婦被指在場並以粗口叫囂喧嘩,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昨日 (8 日) 表示,已根據《裁判官條例》,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該案件亦是司法機構公布,12 宗有關「市民針對同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而提出相同或類似的投訴」個案之一。

案中兩名被告分別是鄺耀文(39 歲)及陳海雲(33 歲)夫婦,二人均報稱文員。二人原本各自被控一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今年 4 月再訊,控方曾改控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至開審當天,控方再將控罪重新改為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

司法機構:法庭程序尚未完結 稍後回應投訴

裁判官林希維早前裁定,兩名被告的行為屬於喧嘩,但認為兩人指罵事主,是為了令事主敗走,無此令事主受傷,亦質疑點火事件是否因兩人的說話所致,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林官於宣讀裁決前又表示,本案要考慮的是法律議題,非政治問題,又指不希望有人在裁決後,會認為是法庭挑起政治爭端。

司法機構則接獲投訴,指原審裁判官就案件的判決不是基於事實,存有偏見。司法機構自今年 7 月起,公布了 12 宗個案的檢視狀況,涉及「市民針對同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而提出相同或類似的投訴」,此案是其中一宗,據司法機構網站,此案件由於相關法庭程序尚未完結,會在稍後回應。

至於 8 宗已回應的個案,有 6 宗司法機構認為投訴不成立,另外兩宗則由於律政司已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因此會待司法程序完結後跟進。

評:此案有點詭異,為何點火的人不被起訴?而兩名被告的行為屬於喧嘩卻被起訴。
早前坊間有人指稱是演戲,點火人被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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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摺刀士巴拿 舞台設計師獲判無罪 官:拘捕警員無警誡 都覺得無合理懷疑
2020/10/9 —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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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 月 31 日有市民在旺角聚集,關注太子站 831 事件,警方翌日凌晨截查一名男子,搜出摺刀、士巴拿及鉗子等物品。該男子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張天雁表示,涉案物品本身不是非法工具,拘捕警員供稱巡邏期間,沒有發現非法集會,又承認向被告查問時,沒有作出警誡,警員庭上表示「無需要」。裁判官稱:「警員自己都覺得冇合理懷疑,被告干犯刑事罪行」,裁定罪名不成立,認為被告非自招嫌疑,批准訟費。

裁判官張天雁裁決時稱,涉案物品即士巴拿、摺刀及鉗子本身不是非法工具,控方依賴環境證供,以證明該些工具有非法用途。不過,裁判官引述拘捕警員余展宏稱,他在巡邏期間,沒有發現非法集會或行為,又指被告遭截查的地點,與警方聲稱數小時前有非法集會的地點,距離約 800 米。被告遭截查時亦表示,自己剛與朋友吃飯,他任職舞台設計,涉案物品為工作之用。

裁判官指,警員早前承認向被告查問時,沒有作出警誡,庭上表示「無需要」。裁判官稱:「警員自己都覺得冇合理懷疑,被告干犯刑事罪行」,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方反對辯方訟費申請,認為被告同行的人揮動美國國旗,被告遭截查時一度逃跑,是自招嫌疑。辯方則認為警員供稱巡邏期間,沒有發現非法行為;被告遭截查時,曾表示涉案工具用作舞台設計、對警員坦白。辯方認為被告當時是被警員查問的普通路人,質疑:「攜有呢啲工具嘅人,每個人都係自招嫌疑?」裁判官最終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張子軒(27 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 日在旺角運動場道 12 至 14 號金明閣地下外攜有一把扳手、一把摺刀及兩把鉗子。

拘捕警員余展宏早前供稱,目睹 5 名黑衣人站在水渠道與通菜街交界,其中一人揮動美國國旗。余懷疑他們與早前附近的非法集結有關,遂上前追截。他問被告背囊中物品有何用途,被告稱自己從事舞台設計,需要摺刀、士巴拿等物品作舞台設計之用。辯方指被告當時嘗試在背囊中找出最近參與舞台劇的工作證,但余卻叫被告「唔好郁」,又稱「唔好講咁多,拉咗返去先講」;余不同意。

案件編號:KCCC5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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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被控紅磡非法集結受審 指揮官:在場大部分「街坊裝」 不見「勇武」
2020/10/9 —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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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0 月 9 日,快速應變小隊指揮官龍嘉淇出庭作供

網民於去年 10 月 27 日在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連繫穆斯林」集會,其後各區爆發警民衝突。四名 15 至 22 歲學生在紅磡被警員截查,搜出口罩及錘。四人否認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等 6 罪,今(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快速應變小隊指揮官供稱,當日有人向警員投擲石頭及堵路,警方四度舉起藍旗,她以擴音器警告在場人士不要參與非法集結。指揮官憶述現場有男女老幼,大部分人都是「行街 look」及「街坊裝」,亦不見「black boc」的「勇武」示威者。

辯方質疑現場人士未必能清楚聽到警告,她不同意,表示自己使用常人能聽到的聲量及語速,又指每次作出警告後,都有人回應「要走都係你走啦」。案件周一(12 日)續審。

被告依次為傅詠琳(22 歲)、林美珊(19 歲)、袁靖恩(20 歲)及 15 歲少年,均報稱學生。四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去年 10 月 27 日於紅磡德安街與紅磡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或帶威嚇、侮辱或挑撥行為;四人同時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於同日同地分別使用深灰色或黑色口罩。傅詠琳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指她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錘子。

時任紅磡分區特遣隊、快速應變小隊指揮官龍嘉淇供稱,晚上 8 時 40 分接報到黃埔花園工作,她帶同 28 名隊員到場支援。警車駛至蕪湖街時,路面有雜物堵塞,警員徒步行至德民街。至 8 時 55 分,警員到達紅磡道及德民街交界,即黃埔 A 出口外。警方發現上址有人用垃圾桶及水馬堵路,約有 200 人聚集,他們大聲叫囂、講粗口及侮辱性說話,亦有人以「雷射槍」射向警員。

警方清理路障後,隨即舉起藍旗,龍以擴音器警告在場人士不要參與非法集結,命令他們馬上離開。龍稱發出警告後,人數沒有減少,更有人從行人天橋向警方投擲石頭,警員再次舉起藍旗。警方一共舉起四次藍旗、一次黑旗及一次橙旗,惟依然有人聚集,現場長官決定使用布袋彈及催淚彈驅散市民。

龍憶述當時大部分人都是「行街 look」及「街坊裝」,有人穿著拖鞋、沒有拿手袋,現場亦不見「black boc」的「勇武」示威者。她指現場有男女老幼市民,另外有人戴帽及口罩,但能夠看到大部分市民樣貌。控方播放案發片段,當中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警方亦向市民推進。龍同意片中沒有一把明確女聲作出警告,但稱「唔代表現場我無好大聲咁講」。

辯方質疑現場環境嘈吵,警員與市民相距 6 條行車線,未必能夠聽清楚警告。她表示自己使用常人能聽到的聲量及語速,又指每次作出警告後,都有市民回應「要走都係你走啦」,認為市民能聽到警告。龍又稱:「我企咁耐,啲人講咁耐」,但承認未能分辨個別人士叫囂。案件周一(12 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6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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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政府強推「禁蒙面法」令民怨沸騰。兩名男子被指喺一場示威中叫囂,被控喺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今日喺屯門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指兩名被告曾經叫「死黑警D你老母,警察喺呢度,大家出嚟D黑警」,繼而引發更多人叫罵警察。辯方盤問作出拘捕嘅警員時、指警員無即時拘捕被告同作出警誡,而且警誡被告同帶返警署時間嘅內容,庭上作供同口供紙嘅內容不符,警員承認係同其他同僚事後「夾出嚟」,令裁判官都忍唔住問「仲有咩時間係夾出嚟?」,警員就回應指「太耐唔記得。」
案件會喺聽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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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日前與兩名於抗爭中被警員以實彈射擊嘅學生進行訪談,其中一名為上年10.1於荃灣大河道附近被子彈射穿肺部、情況一度危殆嘅健仔,當時佢只有18歲。佢表示雖然自己仍然生存,中槍已經付上咗「沉重嘅代價」,但就要面臨法律上嘅懲罰。佢現時正被控暴動罪及襲警罪,亦曾表示會考慮承認暴動罪,又喺FB上再三呼籲大家「保持健康,才能夠堅持到底」;
而上年11.11於西灣河太安街附近被交通警員A射中、導致需要切除右腎及部分肝臟,其後被大家暱稱為「熊仔餅」嘅21歲學生Patrick就表示,冇諗過當時該名交通警員真係會開槍,以為只係用作威嚇,因為佢哋當時手上並無武器,甚至連水樽都冇,認為開槍係「講唔過去」,因為雙方武力係完全唔對等。
BBC記者Danny Vincent亦有到西灣河「手無寸鐵嘅抗爭者被近距離射擊」(the unarmed protester was shot at point blank range)嘅現場進行錄影,並表示當佢見到健仔同Patrick嘅時候都被佢哋嘅年輕嚇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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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畢業生被指咬斷警手指案 警長稱被告「好似想扯斷我隻手指咁」
2020/10/14 —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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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咬斷手指的警長梁啟業今日散庭後,由同袍護送離開法庭,期間有警員一度阻止記者與梁乘搭同一部公眾電梯,並稱「警察做嘢,唔畀入」。

去年 7 月 14 日沙田大遊行後,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一名警長右手無名指末端遭咬斷。港大應屆畢業生杜啟華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襲警等 4 罪,今(14 日)於區域法院續審。遭咬斷手指的警長梁啟業作供,他於庭上多次以「暴徒」形容當日的示威者,並指他協助拘捕被告時,對方強烈反抗,他嘗試以壓點控制被告但不成功,及遭對方咬斷手指。梁形容被告當時咬著其右手無名指,頭部由右轉至左方,「好似想扯斷我隻手指咁」,他縮手掙脫時,「發現我手指已經被人咬斷咗」。他事後自行尋回其斷指,經接駁手術後留下永久傷勢,包括手指不時刺痛,手指力度減半,及指尖對冷熱及觸摸的感覺反應緩慢等。

受襲警長作供時一曾按摩右手無名指指尖數分鐘

法官陳仲衡今於警長梁啟業作供前向他表示,得知他將就受傷的事宜作供,希望過程中不會挑動他的情緒,或於情緒激動下作供,如過程中他需要小休調整,可向法庭提出。而警長作供期間表現尚算冷靜,並一度以其左手按摩右手無名指指尖數分鐘。

梁啟業供稱,他 93 年加入警隊,2011 年晉升為警長,現時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 3B 隊,案發時則駐守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第一梯隊。梁啟業指他當日擔任高級警司梁子健的傳令員,主要職責為保護對方,及將對方的命令向前線警員傳達。梁又指,當日早上警方主要處理沙田區遊行活動,其後事件演變為騷亂,故警方開始處理「當時嘅暴亂」,並進行驅散及拘捕。

梁啟業續指,他與同袍當日晚上 9 時許進入沙田新城市廣場前,曾身處沙田中心一樓平台,因他們收到電台通知,得知好運中心平台位置有「暴徒」投擲磚頭等,遂前往驅散,而當警方到達沙田中心時,「就成功將啲暴徒驅散咗」。

梁指他們於沙田中心再收到指示,指新城市廣場近港鐵站位置,有同袍需要支援,因「入邊都聚集咗好多暴徒」,但他當時並不清楚廣場內「暴徒」及「便裝同事」的數目。梁表示,他與同袍經一條窄巷進入新城市廣場L3層,期間他於中庭位置,看見有50多人「不斷搵嘢掉我哋警察,包括水樽、遮、同撒不知名粉末」。高級警司梁子健遂著同袍作出一個「保護陣營」,繼續前往港鐵站方向。梁指當時中庭每層有約 100 名「暴徒」,不斷向警察投擲雨傘、水樽、硬物等。

警長稱自行於「COACH」店外找回斷指

梁啟業指警方推進至「COACH」店舖位置時仍然受襲,他亦見到中庭位置仍有同袍受襲,他遂與梁子健反方向前往中庭位置「搵返啲同事走」,期間他目擊有同事被「暴徒」襲擊,遂停留協助「驅散啲暴徒」,並將受傷同事扶至「COACH」店舖附近。他曾一度與梁子健失散,他其後看見對方正與被告「拉扯緊」。梁啟業指自己當時有理由相信,梁子健正在拘捕被告,他遂上前協助拘捕,當時現場亦有一名便衣警員。

梁啟業續指,被告當時激烈及頑強反抗,他遂嘗試用右手控制被告頭部,以便以「壓點方式」控制被告,即打算壓住被告的鼻部,再「托住」其人中位置,將被告拉向他的方向,但由於被告頭部不斷郁動而不成功,其後他感覺到疼痛,「我望一望佢(被告),佢當時咬住咗我隻手指」。梁指被告當時「好似想扯斷我隻手指咁」,因他看見被告頭部動作為咬著其手指,由右邊轉向左邊,他立即向被告表示「放開,咬住我手指」,但被告仍然不放口,故他則嘗試縮手掙脫,「但當我縮完手嘅時候,發現我隻手指已經被人咬斷咗」。梁表示自己當時感到劇痛,但他仍將被告帶至「COACH」附近,再交由同事看管,他其後於「COACH」店舖外,自行找回自己的斷指。

梁啟業又指,他事後需進行斷指再接駁手術,但右手無名指留下永久傷勢,包括康復程度只有 6 至 7 成,指尖對冷熱溫度的感覺較緩慢,觸感亦不及以前,「如果係輕微觸碰,我係感覺唔到我摸到嘢」。他表示其受傷手指每日不時痠痛及刺痛,「基本上隔一段時間,我就要按摩手指 」,可使用的力度亦只及以前的一半。梁稱現時不需再求醫,而今年 5 月起,他已覺得手指的康復程度沒有任何進展。控方開案陳詞早前透露,梁事後獲發約 13.5 個月病假。

被告杜啟華(23 歲,法律行政文員),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 4 罪,指他去年 7 月 14 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員 20335 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意圖使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案件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DCCC77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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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被指講「死黑警 X 你老母」擾亂秩序 警屢推翻供詞 稱「唔記得前日咁講」
2020/10/14 —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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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 月,政府宣佈訂立《禁蒙面法》,連日引起各區示威。兩名 26 歲運輸工人及建築工人被指在元朗講「死黑警 X 你老母」等,並煽動他人投擲雜物。兩人否認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案件今(14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續審。拘捕警員林華彬前日案件開審時,承認口供是事後與其他同袍「夾出嚟」,今日則不同意曾稱「夾時間」;林前日供稱是先請示上級再拘捕被告,今日則指「唔記得前日咁講」。裁判官梁雅忻聞言謂:「根據法庭紀錄你係咁講」,惟林堅稱是截停後立即宣佈拘捕。辯方質疑無片段拍到拘捕一幕,林表示「條片唔夠詳盡」。

警作供「唔記得前日咁講」 官稱法庭紀錄「你係咁講」

拘捕警員林華彬前日遭辯方質疑,庭上供稱警誡被告及帶返警署時間,與書面口供所述不符;林承認是事後與其他同袍「夾出嚟」。辯方今日再提及「有啲時間夾出嚟」,林不同意前日曾稱「夾時間」,亦忘記拘捕及警誡時間相隔多久。

辯方引述林在書面口供稱「晚上 8 時 30 分,在上址向被告作出拘捕及警誡」,林庭上則指拘捕被告後,曾推開記者、向上級匯報,才作出警誡。辯方質疑林當時是否如口供所指,同時拘捕及警誡被告,兩者是否緊接。林稱兩者是「隨即」,又指當時太多人,擔心有人「搶犯」,控制現場後才向被告警誡。

辯方指片證警無宣佈拘捕 警:片不夠詳盡

辯方前日盤問林時,指他沒有即時拘捕被告及警誡,林稱需先向上級匯報。當時辯方問:「唔通喺街見到賊都要先知會上級先拘捕?」林答:「可以咁講」。辯方今日稱:「前日你係話請示(上級)先拘捕?你前日係咁答我?」林稱:「唔記得前日咁講」。裁判官梁雅忻聞言稱:「根據法庭紀錄你係咁講」,惟林今日堅稱,是截停後立即宣佈拘捕。辯方稱多條案發影片,都沒有看到林宣佈拘捕,林則指「條片唔夠詳盡」。

林早前供稱,被告在現場指罵警員,期間有人和應,並向警方防線擲水樽等雜物。林警告無效,遂衝前截停包括被告在內的兩名男子,作出拘捕及警誡。辯方播放多段案發影片,可見發泡膠箱等雜物放置在行人路旁。辯方質疑如有人遭被告煽動,將雜物扔向警員,雜物應在馬路中間。林不同意,認為扔擲雜物的人是發洩。

辯方播放多段案發影片,可見防暴警員向行人路的市民照射強光,有人大叫「黑警死全家」後,防暴警員遂衝上行人路。另外有影片顯示,有人大叫「出嚟食飯都阻住晒」、「收皮啦」;警員一方則稱「唔好 X 啦,行過嚟啦」。辯方稱片中無人在馬路上指罵、扔雜物,以及圍堵警員;林則回應「無留意」、「呢條片睇唔到」。

辯方質疑兩警「夾口供」 書面證供錯處相同

辯方下午向林指出,沒有影片顯示被告曾說「大家一齊出嚟 X 啲黑警」,是警方聽到「黑警死全家」才衝向行人路。林不同意,表示「影唔到唔代表佢無做」。辯方播放片段,指林警誡比拘捕時間遲十分鐘,有違其書面供詞所述,同時拘捕及警誡被告。林同意兩者相差約十分鐘,稱只是其證供寫得不夠詳細。

辯方又質疑林並非當晚的拘捕警員,其書面證供多處與警員 21271 相同,甚至錯處亦一樣。兩人均提及現場有斑馬線,實際上該位置為行人過路處;兩人均稱聽到被截查的人大叫「大家一齊出嚟 X 啲黑警」、拘捕被告時先上手扣後搜身,林前日在庭上將此更正為「先搜身後上手扣」。辯方再向林指出:「錯嘅嘢一樣,因為你哋夾口供」,林不同意。

辯方指警察以「曱甴」形容示威者,林表示不知道。辯方續指有警員在警車拿著手投式催淚彈,稱「等啲示威者追上嚟,就用催淚彈掟佢哋」;林不同意辯方的說法。另外,辯方指首被告當晚只是站在行人路,被捕後遭警員扯著耳朵下警車,又遭警員摑他一巴,稱「行啦 X 你老母」;林均不同意。

被告依次為趙樂(26 歲,運輸工人)和盧國威(26 歲,建築工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 10 月 7 日在元朗阜財街 73 號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案件押後至 11 月續審。

案件編號:TMCC43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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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旺角非法集結罪成 4 人判監 多名警員供詞不符紀錄 官指警中文差不損可信性
2020/10/19 —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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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8 月 3 日的「旺角再遊行」,入夜後有示威者於旺角一帶設置路障,多人被捕。9 人被指於彌敦道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名 16 歲學生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鄭念慈今(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判處其中 4 人監禁 4 個月,批准他們保釋等候上訴;其餘五名較年輕被告則還押至 11 月 2 日判刑,索取相關報告後始判刑。

對於多名作供警員早前被辯方質疑庭上供詞與書面紀錄不符,以及多次修改口供,裁判官裁決時表示,警員記錯屬「無心之失」,內容也是無關痛癢的細節,其中一名警員把「用手推」改成「用手批踭」。裁判官表示,信納證人只是「中文水平不足」,逐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多名警員表示沒有清楚紀錄拘捕過程 官:能夠理解

9 名被告依次為:17 歲蕭姓男學生、17 歲鄧姓男學生、20 歲男學生陳駿霆、24 歲女學生韓明恩、23 歲男學生廖智峯、36 歲女文員陳嘉汶、25 歲男經理伍兆銘、21 歲男學生方施陽、24 歲女文員蘇澄怡。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3 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首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負責拘捕陳駿霆、廖智峯及蘇澄怡的警員分別為刑事偵緝探員 15386 陳瑞發(音)、5854 李煒杰(音)、16204 盧志聰(音),三人庭上供詞均與書面證供有出入。裁判官表示,理解當時情況混亂,警員未必能記錄所有細節,而且細節只屬「無關痛癢」及「枝節」,相信所有警員的供詞可信,也相信被告是自願穿上證物拍照,故儘管陳駿霆及韓明恩反對被捕後的照片呈堂,該批照片仍成為了證物。

根據拘捕伍兆銘的警員口供,該警員印象中被告的身高約 5 呎 7 吋,比實際高 5 吋;警員又把口供的「推」改成「批踭」。儘管伍堅持自己沒有戴頭盔,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戴了頭盔及波鞋才令身高看起來更高,又指警員只是「中文水平不足」才寫成「推」,故接納其供詞。

另外,警員盧志聰早前供稱現場有另一名警員與他制服被告,但未有書面紀錄,稱因情況混亂,他只專注在自己拘捕被告的過程。 盧又否認曾有警員以腳踢向蘇澄怡的嘴,而蘇被捕後左邊臉、雙手手臂、左邊大腿及膝蓋受傷,曾留院治理。裁判官表示,相信警員說法。

另一警員陳瑞發被指從證物袋「揀」衣物給被告穿上,待拍照完成後才向被告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更在搜身時把手伸進被告的內褲。陳瑞發否認,但未有在口供紙及警員記事冊記錄他供稱的拍照過程。而負責拘捕廖智峯的警員李煒杰也被辯方質疑拘捕過程不合理,李當時稱:「我忘記咗」、「書寫表達唔到」、「我唔係小説家,冇可能每個動作都好仔細咁寫落去。」裁判官在裁決時表示,接納警員的說法。

官:市民可從橫街小巷離開 被告必然是參與集結

控方案情指,警員在當日片段中憑各人的衣著認出 9 名被告中的 6 人,而部分被告當時有攜帶「豬嘴」、頭盔等裝備;蕭姓被告另帶有一支雷射筆,屬第 3B 類激光產品。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均指稱自己只是路過圍觀被捕,而陳嘉汶則稱是急救員。其中伍兆銘辯稱,自己只是從旺角買遊戲卡帶,因港鐵站被破壞,再打算徒步到尖沙咀影印時被捕。蘇澄怡則指,當時與 3 名友人到旺角食飯,接下路人派發的「豬嘴」及口罩,之後與朋友失散後,儘管想與示威者保持距離,但又想尋找朋友,期間發現丟失手機,之後被捕。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不解伍為何不在旺角影印,又指買遊戲卡不是必須要做的事;又指蘇的朋友都是成年人,不解為何要找朋友,並指他想與示威者保持距離卻走到馬路是「不合情理」。裁判官又表示,圍觀的市民會在高處及人群外觀看,急救員更不應走進示威者之中,以免一同受傷。對於被告指自己是因警方推進而無法離開現場,裁判官認為「大可以走入橫街小巷離開」,加上各被告都有攜帶示威裝備,故必然是與其他示威者一同參與集結。

官指被告們無悔意 五名被告還押候判

辯方求情指,伍兆銘已因案件失去物業管理工作,方施陽則以可進法律系的高分考進中大社工系,單親的他一心回饋社會,被捕後媽媽及婆婆患上抑鬱。所有辯方律師均指今次事件屬單一事件,希望可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

裁判官表示,每名被告都有家人關心,反問為何事發當日又不考慮受影響的道路使用者。裁判官認為,所有被告都否認控罪,可見完全無悔意,而判刑不只著重更生,更著重阻嚇力,故不會考慮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裁判官最終判韓明恩、陳嘉汶、伍兆銘及蘇澄怡監禁 4 個月,各人獲准以 5 萬港元保釋等候上訴,另須每周到警署報到4次。其餘五名被告,裁判官下令先索取相關報告,押後至 11 月 2 日判刑。

案件編號:KCCC2065/2019

評:法律上「無心之失」不是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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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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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紀律部隊宿舍外藏刀等 地產經紀 4 罪罪成 囚 32 個月
2020/10/19 — 20:54


一名地產經紀被指去年 8 月,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藏有摺刀,警員另於其住所搜出逾 50 把剪刀、50 把短刀等,遭拘捕後涉撕毀會面記錄。他早前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刑事損壞、管有違禁武器等共 5 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莫子聰今裁定被告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不成立,其餘四罪則罪名成立,並指涉案刀具數目眾多及鋒利,殺傷力大,最終判囚 32 個月。

裁判官今裁決時指,就涉及一把氣槍的管有仿製火器罪,由於涉案氣槍已經失效及無法修復,故裁定該罪不成立。

至於涉及撕毀 5 張警方會面紀錄的刑事毀壞罪,裁判官指相關紙張上寫有「香港警務處」等字眼,屬於警方財物,被告並沒有理由真誠相信相關紙張屬於他自己,故裁定該罪成立。針對被告遭截停時搜出卡片摺刀、萬用匙及剪刀,另於家中搜出的涉案刀具等共涉及的三項控罪,裁判官則不接納被告所指,他身上搜出的摺刀是用於拆開淘寶包裹,及他家中的搜出刀具等是用於網上售賣的說法,認為被告管有相關物品的用途是用於傷人及為發生衝突作準備,最終裁定他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成。

被告蘇廣達(39歲,地產經紀),被控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刑事損壞、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一共 5 罪。控罪指他去年 8 月 5 日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地下藏有卡片式摺刀、尖利的萬用匙及剪刀;並於翌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損壞屬於警方的 5 張會面紀錄,及於其住所管有 50 把標籤為 SS Pocket Shiv 的短刀、一柄氣槍、8 把卡片式摺刀、15 把尖利的萬用匙、15 把開信刀、2 把刀和 52 把剪刀。

案件編號:KTCC1511/2019

評:從社會角度看,是有值得商榷的疑點。被告藏有卡片式摺刀、尖利的萬用匙及剪刀,這些都是日常很普通物品。沒有證據被告當時有意思拿出來使用。控罪指藏有。
在住所管有 50 把標籤為 SS Pocket Shiv 的短刀、一柄氣槍、8 把卡片式摺刀、15 把尖利的萬用匙、15 把開信刀、2 把刀和 52 把剪刀。這樣入罪太牽強。這些物品作網上售賣的說法應被接受,裁判官唯一推論物品的用途是用於傷人及為發生衝突作準備,是太大膽的假設性。一個人亦不用使用這麼多數量,例如,其中15 把開信刀和 52 把剪刀是最有力的說明。

賣剪刀賣菜刀等上列物品的商店是否要充公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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