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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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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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包圍警總】被指拳擊便衣警致痱滋破裂 25 歲地盤工暴動、襲擊罪成
2020/9/17 —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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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示威者去年 6 月 26 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期間便衣警張金福被指是喬裝示威者,遭追趕拉扯,張最後衝上警總平台拿起雪糕筒及水刮自衛。一名 25 歲地盤工人被指曾拳打張金福,使其「痱滋」破裂。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今(17 日)裁定地盤工暴動罪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此項襲擊罪交替的普通襲擊罪則成立。 另外,地盤工就去年 11 月缺席提堂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他自去年 12 月再次被捕後,一直還押至今近 10 個月。

被告曾缺席提堂 還押至今近 10 個月

郭啟安於判詞中指出,不論示威者的行事動機,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被告自辯指,目睹張金福突然跑出,用力推倒一名女子後繼續逃跑,情急之下以「兩拳一腳」制止。郭啟安認為,被告作供時視該女子為「同路人」,認為其行為明顯是為了「報復」,指出被告提出自衛或防止罪案的辯解,屬削足適履,並不可信。

被告岑曉麟(25 歲,報稱地盤工人)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指他於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立,指他在同日同地,襲擊警員 9192 張金福,因而對張金福造成身體傷害。另外,岑開審時表示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指他缺席去年 11 月 21 日於區域法院的提堂。

官:不論行事動機 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漠視法律

法官表示,就暴動罪,控方需要證明現場有非法集結,及任何參與過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被告本人)已破壞社會安寧,從而令該非法集結演變成為暴動。由於被告開審時,已表示願意承認曾參與非法集結,所以法庭只需處理被告人是否有連同其他人非法地襲擊便衣警,因而參與了暴動。

法官指,被告人承認在案發時,曾與其他示威者搬「鐵馬」及雜物堵塞警總車閘,亦有用膠紙將一些垃圾袋和雨傘遮蓋警總外牆的閉路電視機,膠紙上的指紋亦被檢取。而這些行為明顯構成了「非法集結」。「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不論他們認為他們行事的動機只是要伸張正義或遣責『警暴』。」

被告明顯為「同路人」報復 辯解自衛不可信

被告早前出庭作供,承認曾以「兩拳一腳」試圖制止張金福,因為他目睹張金福突然從轉角位跑出,用力推倒一名站在原地的女子,其後繼續逃往警總車閘方向。被告認為罪案已經發生,加上擔心張會繼續襲擊途人及衝擊警總,故嘗試出手阻止。他重申事發於數秒之間,當下只是出於即時反應,以合適武力制止張金福。

但法官認為,綜合所有現場證據,在場人士看見張金福在現場正被追打,即時起哄。在此情況下,被告此時便「加入戰團」,乘混亂中對張金福出了兩拳一腳,所使用的武力絕對是非法的。憑藉被告非法的襲擊行為,法庭裁定被告必然親身參與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將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因此,法庭裁定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至於被張金福推跌的女子,郭啟安認為,由於被告作供時形容該女子是「示威者」,顯示他將該女子視為「同路人」,有著共同目的。被告自然對張金福撞倒女示威者的敵對行為即時反感,認為他的行為明顯是為了「報復」而追截,甚至追打張金福。因此,法庭不接納被告自衛或防止罪案發生的辯解,認為說法屬削足適履,並不可信。

案件編號:DCCC 825/2019

評:此案質疑點:
張金福推跌女子,也是非法的襲擊行為。張金福犯案在先。這是此案觸發點。
被告自辯指,目睹張金福突然跑出,用力推倒一名女子後繼續逃跑,情急之下以「兩拳一腳」制止。
這情況被告屬即時反應,是不滿張金福用力推跌女子這暴力舉動及不負責行為。
被告不認識被張金福推跌女子,「同路人」説法牽強。
非法集結罪有被濫用之嫌,將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更不合適。如判定為集結演變成暴動,張金福是帶頭引發暴動的罪魁禍首。
此案是突然因張金福用力推倒一名女子後發生,普通襲擊罪又可變暴動罪,這暴動罪門檻實在太低,任何市民都會有機會觸犯暴動罪。

結論是:法官是否應考慮被告是主動或無故或被動犯這普通襲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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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入罪】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9 罪遭還押 高院再拒保釋申請
2020/9/17 —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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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遭國安處便衣上門拘捕,指控他在今年 3 月至 7 月,多次擺街站,期間發表言論如「 721 唔見人」、「黑警死全家」等,引起對政府憎惡及藐視。譚被控 5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另外又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票控發表煽動文字罪、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兩宗案件、合共 9 控罪上周提堂時,粉嶺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拒絕讓譚保釋,還押一周後,譚得志今( 17 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潘敏琦拒絕他保釋。

保釋申請期間,譚一度向公眾席做手勢,法官潘敏琦制止,並明言「唔好做手勢企圖聯絡公眾席,我個庭唔允許你咁做」,表示若譚再滋擾法庭,她有權叫他「坐入去(羈留室)」。

多人在高院外聲援譚得志,被警方截查,警方又拉起封鎖線,在高等法院外不斷播放錄音,指公眾地方不可多於 4 人聚集。有警員與旁聽人士口角,白衫警員一度指該人士「去揸你㗎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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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高等法院外,得悉譚得志保釋再度被拒之後,袁彌明庭外受訪時一度拭淚

法官潘敏琦警告:唔好做手勢企圖聯絡公眾席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 5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五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指,譚於今年 7 月 4 日、7 月 8 日、 7 月 9 日、7 月 19 日、及 3 月 15 日,分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地鐵站A出口外、觀塘地鐵站A1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藍田啟田商場外、牛頭角下村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惡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另一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則指,譚於今年 3 月 15 日,在牛頭角下村商場外,在公眾地方內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

譚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及票控發表煽動文字罪、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控罪分別指,他於今年 1 月 17 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地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在今年 1 月 17 日大埔發表煽動文字;及 1 月 19 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帶領人群向警員發表辱罵言論,擾亂秩序。

譚另牽涉一宗東區案件,在該案中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拒絕遵從警員命令共 4 罪。控罪指,他於今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具意圖引起憎惡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同日同地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忽略督察陸嘉永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發出的命令,即解散上述受禁群眾聚集。譚在此案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HCCP 531/2020、HCCP 53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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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清潔工被控縱火表證不成立 官:片段無法證明有參與 唔好嘥我時間
2020/9/17 —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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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圖片為 2019 年 9 月 21 日「光復屯門」遊行

27 歲前清潔工黃樂敏被控於 9 月 21 日「光復屯門」遊行期間縱火,案件今(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控方出示多段當日活動的新聞直播片段,但裁判官認為片段無法證明被告有參與,控方亦沒有其他呈堂證據,裁判官陳炳宙庭上直指「唔好嘥我時間」,強調普通法不能只接納新聞片段作證據,最終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縱火罪」檢控基礎不涉及教唆、串謀或計劃等行為,而控方提供的新聞影片根本完全不能證明被告有參與縱火,又不能證明影片真的就是案件所指的去年 9 月 21 日「光復屯門」縱火事件,因此認為控方的案情出現「真空點」。

裁判官又引用「七警案」判詞,指新聞片段的真確性雖然可由環境所證明,但另一判詞亦提及法庭首先要確認的並非影片真確性,而是影片與案件的關聯性。裁判官指出,控方在法庭確立影片的關聯性及真確性之前,便把影片用作證明被告在場的呈堂證據,只因為影片與控方證人即、下載片段的警員證供吻合,如同要求法官「因爲證人誠實所以判定證供真,或因為證供真所以判定證人誠實」,造成了一個「邏輯的惡性循環」。

裁判官強調,普通法一直不接納新聞報道作為呈堂證據,他引用一條《基本法》有關賽馬報道可作為呈堂證供的條文,認為正因平常做法不會接納新聞材料,才會以成文法特別列明賽馬報道的獨特做法。他指出,控方今次把報道當作呈堂證據的做法,與把 20、30年前的新聞剪報放上法庭沒差別,現今網上充斥着假新聞,為了保護香港市民的利益,普通法絕對不能接納這些新聞材料,故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獲撤控及無需答辯。

被告原於 9 月 29 日銅鑼灣舉行遊行期間,以珍珠奶茶擲向一名警長而被捕,其後警方懷疑她另涉於 9 月 21 日屯門舉行遊行期間縱火,兩項罪名最終均不成立。早前控方將被告背囊內檢獲的雷射筆及刀片呈堂,裁判官質疑本案處理的是縱火案,反問控方「呢啲呈堂做乜?」,控方當時承認未有關於縱火損毀的證據。

評:律政司和檢控官太兒戯。不尊重法庭不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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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打致坐輪椅、記憶力受損 男生認襲警判感化 官:傷勢嚴重警應先送院
2020/9/17 —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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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歲男學生被指今年初,在旺角用磚襲擊警員右手及手推警員,事後遭多名警員用警棍毆打至多處受傷、頭破血流,一度要坐輪椅出庭應訊。他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求情時透露因警暴而使記憶力受損,經常感頭暈。九龍城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今(17日)判處男學生12個月感化,表示認同他傷勢嚴重,警方應先將他送院,而非帶返警署。

被告陳軍佑(17歲,學生),被控於本年 1 月 19 日在旺角登打士街襲擊一名正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X,違反《警隊條例》。他早前承認控罪。

官認同被告傷勢嚴重 應先送院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襲警是一條嚴重的罪行,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應該受到保護,當情況要求時,警員亦能使用合理武力,按警員誓章行事。

裁判官指,案發時有示威者在涉案地點堵路,警員執行職務,清理道路,但被告則手持磚頭,用粗口向警員大叫,並威脅要掟磚,「客觀來說,被告的行為非常俱侵略性」。裁判官又指,被告當時一身黑色打扮,戴著口罩,警員無法得知其歲數、面部表情,因而無從預計被告的下一步動作,認為所有警員上前即時制服被告屬合理。

不過,裁判官續指,由於其席前沒有證據說明被告遭制服後的反應,及警方當時的認知,若在此情況下,將被告所遭受的所有傷勢講成是他自己反抗而造成,恐怕會有不妥。她認同被告傷勢嚴重,雖然他於案發現場已接受急救,但頭部有裂傷,應先被送院。

對於辯方所指,被告事後患上記憶衰退,難以專注,而且容易頭暈,裁判官則指,她不知道這些症狀是身理問題還是心理問題,因此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曾做腦掃描,但未找出不妥的地方。

官:被告相信社交網站未經證實資訊 無視其他觀點

裁判官引述感化官報告,指感化官形容被告為邊緣個案(marginal case)。被告在首次會見感化官時,談及本案時態度迴避及有保留、想法主觀、要求他人認同其觀點,而且相信自己在社交網站讀到的資訊,無視其他觀點。裁判官明言,以為被告所受的傷、本案為家人及學校帶來憂慮,會令被告反省。

裁判官認為,經輔導後,被告似乎開始反思,意識到其不當行為所帶來的危險,但他仍然相信在社交網站讀到的、未經證實的資訊。裁判官指,本案可見被告不成熟、守法意識薄弱等,同時顯示未經證實的消息對他的影響,認為被告有必須接受外界協助及監管。

考慮到被告年輕、無案底,有家人及學校支持,主動認罪等,裁判官最終按感化官建議,判處 12 個月感化,她亦會在 6 個月後檢視被告感化進展。

曾投訴遭警毆打至頭破血流 一度坐輪椅應訊

被告首次提堂時需要坐輪椅應訊,辯方當時向法庭投訴警方制服被告後,仍以警棍毆打被告的頭和腳,又在警車上毆打其傷口;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後,繼續遭警員毆打。
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年僅16歲,身高約 165 cm,體重不足 50公斤,被事主警員 X 在內的 4 名警員制服,警員用警棍毆打他,致其頭部流血,手、腳、前額多處受傷。被告事後記憶力轉差、難以集中精神及容易頭暈。辯方呈交了佈滿血的紗布照片予法庭,並透露被告雖然在現場獲急救服務,但警方沒有第一時間送他去醫院,反而先帶返警署。

辯方又指,被告曾跑得很快,亦曾是羽毛球校隊成員,因為受傷而無法跑步及再打羽毛球。

案情指出,當晚有示威者在登打士街及西洋菜南街聚集,警員X與另一警員巡邏時看到身穿黑衣及戴口罩的被告徘徊,左手持磚,不時大叫「死黑警」及「掟X死你班仆街」 。警員上前截查時,被告用磚襲擊 X 的左手,並推 X 心口,最終被制服。被襲警員左手有腫脹、瘀傷及擦傷,即日出院後獲放四天病假。

案件編號:KCCC166/2020

評:年僅16歲少年,身高約 165 cm,體重不足 50公斤,被警員 X 在內的 4 名警員制服,警員用警棍毆打他,致其頭部流血,手、腳、前額多處受傷,一度要坐輪椅出庭應訊。被打的16歲少年還被控襲警,四名警員用過分暴力將人打到重傷,在司法公正地方必定會被起控嚴重傷人罪。

香港法律是單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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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對講機及士巴拿 兩青年獲簽保守行為一年撤銷控罪
2020/9/16 —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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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去年在示威活動中,遭警方搜出對講機及士巴拿,分別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兩人今日(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訊時,均獲准以自簽 500 港元、守行為 12 個月,同意案情以撤銷控罪。

兩名被告分別為傅樂天(20歲,學生),及張泰山(24歲)。傅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九龍紅磡警署內無牌管有對講機;張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管有一柄士巴拿。

控方今日表示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兩案。裁判官張天雁經考慮後,准兩名被告自簽500港元,守行為12個月,兩人獲撤銷。

傅樂天同意的案情指,去年11月3日,晚上約11時30分,警方在旺角見到有20名蒙面示威者由亞皆老街轉入渡船街,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便下警車追截,被告逃跑期間被摔倒在地,及後遭制服。警員帶被告返紅磡警署後搜身,搜出對講機、黑色頭盔、護目罩及豬嘴。

張泰山同意的案情則指,去年10月27日,警員接獲通知指有示威者在彌敦道非法集結及堵路。晚上近8時,警員在彌敦道交界見到被告與一班人沿彌敦道往旺角道方向逃走,警員下車追截並拘捕被告,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風衣、背黑背包、戴著豬嘴。警員及後在其背包內搜出一柄6吋長士巴拿、一枝鹽水、一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徽章等。

案件編號:KCCC1187/2020、KCS 51019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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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許智峯私人檢控開槍警及撞人的士司機,律政司撤控,這有違公眾利益。
律政司政治掛帥凌駕司法?法律政治化必定亂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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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身分證要求先看委任證 社工阻差辦公罪不成立 官:軍裝非警不出示證件理由
2020/9/18 —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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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督察梁敏儀 2020 年 8 月 24 日出庭作供

22 歲女社工去年 8 月 25日「荃葵青遊行」期間,被指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一項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份證的交替控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控方需為辯方支付訟費。

社工林曉樺當日因叫口號被要求出示身份證,裁判官黃雅茵質疑女督察梁敏儀的證供,說法不合理,拒絕接納,女督察早前在庭上稱注意不到被告已拿出身份證,但片段顯示 43 秒內取出身份證屬合理時間,裁定阻差辦公等兩罪不成立。

督察作供時指自己當時身穿防暴警員的綠色軍裝,被告仍要求看委任證是不合理。裁判官指根據《警察通例》,警員須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除非出現特殊情况,如影響警方工作及現場環境不容許等,警員穿制服不是拒絕出示委任證理由。

案情指,22 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一間店舖‬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女督察梁敏儀早前在庭上供稱,她當時與同僚於荃灣街市街一帶巡邏,並要求在場聚集的逾百人離開,期間她留意到被告持續約 1 分鐘不斷指罵「黑警、垃圾」,她懷疑對方為帶頭者,有機會煽動在場人士情緒及破壞社會安寧,故上前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對方表示「唔畀」,並不斷要求她出示委任證。梁指被告要求不合理,於 4 次警告無效後,指示下屬以阻差辦公罪拘捕被告。

認六度噴「林鄭下台」等字句 送貨工人囚 3 周

另外,一名 53 歲送貨工人去年 5 月起六次,在政府公物上噴上「平反六四」、「林鄭下台」、「林鄭下台、赤娥禍港」等字句,並向特首辦外牆潑黑色漆,他承認 6 項刑事損壞罪,主任裁判官錢禮昨日(17日)判被告囚三周,形容控罪嚴重,對政府不滿亦非犯案藉口。

案件編號:WKCC348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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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被控襲便衣警 兩人罪名不成立 
官:警誇大供詞 武力不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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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林子勤今(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稱,女警供詞與片段不符,首被告李俊賢根本沒有掙扎,卻遭警員打至嚴重受傷,斥警員使用武力不合比例,李制服前沒有受傷,制服後雙手、大腿、眼窩及臀部瘀腫,左臉腫漲、結膜下出血,不能張開眼睛,傷勢嚴重;李雙膝跪地,卻遭警員扯頭髮;其後他俯伏在地,再遭警員將他的頭猛力向地鋤。

裁判官認為,李俊賢作供態度誠懇、盤問下沒有動搖,亦有解釋沒有參與活動,只是剛巧經過上址。裁判官不排除他的說法,裁定李的襲警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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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18 日)刊憲公布,特首林鄭月娥自本月 2 日起,撤銷終審法院外籍非常任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的委任,較原定的委任期時限提早約兩年結束。特首辦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指出,施覺民在本月 2 日行政長官提出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因此行政長官按有關法例撤銷施覺民法官的委任,施覺民法官沒有提及辭任原因。至於司法機構則稱無補充。

澳洲廣播公司記者 Stephen Dziedzic 在 Twitter 表示,已向施覺民確認,他辭任與北京通過國家安全法的內容有關。《立場》正嘗試透過電郵向施覺民查詢。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如報導屬實,擔心外籍法官辭任或陸續有來,亦可能有法官不願再被委任,不但傷害司法系統,亦對香港作為國際法律中心地位打很大的折扣。博客「曾時行.法律界基層工人」亦撰文指,未來將需要關注施覺民的辭職「會否令連月來不斷攻擊香港司法、瓦解三權制衡、拆毀兩制分隔的人有所收斂,抑或反令他們更猖獗、更加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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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等8人暴動案】檢取證物警員認處理證物疏忽 違反所有要求存取證物程序
2020/9/21 —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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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8人,被控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今(21日)續審,處理有關第四被告涉案證物的警員蘇達龍今供稱,承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多處粗疏,包括忘記為證物拍照及沒有更新警方電腦記錄,並辯稱「工作真係太繁忙,要同時處理新舊案件」。他又承認自己處理涉案證物時,違反所了相關處理證物的程序及有所疏忽,錯誤共七項,包括曾不小心打開證物袋、將液體由玻璃樽轉至膠水樽時,沒有將兩樽分別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沒有於樽上標示來源標籤、沒有第三者在場見證「轉樽」、及沒有將「轉樽」事件記錄於記事冊、沒有將玻璃樽內殘餘物送往化驗等。

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律師石書銘盤問蘇達龍指,他於口供中表示他記錄警長黃子誠向他講述遭襲擊事件時,使用了第一身記錄,稱「佢襲擊我面部,導致我受傷」,但被襲者是黃而非蘇,辯方盤問蘇指黃「你呢句邊度抄返嚟?」,蘇則表示「可能我文筆唔係咁好,警長同我講訴佢被襲擊事件時,我代入咗,用咗第一身嚟寫」,庭上旁聽人士聞言一陣哄笑。辯方再指「你文筆唔好,你同我都分唔到?」,蘇則表示「係囉。」

敍講襲擊時錯以第一人稱 警認文筆唔好分錯你我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的警員蘇達龍今日下午供稱,他指案發當晚他前往律敦治醫院,處理警長黃子誠被襲擊案件,期間黃將一個紅藍綠色相間的背囊給他,內有一枝由藍妹啤酒樽承載的懷疑汽油彈、眼罩及伸縮警棍,蘇又表示「我聞到好大陣類似天拿水味,我懷疑係汽油彈」,他其後將涉案證物帶回辦公室,並存放於自己的櫃筒內鎖上。蘇又表示他因為工作繁忙,須同時處理新舊案件以及曾放假,直至 9 月 6 日才處理相關證物,當時辦公室內並無其他人,由於他在辦公室找不到常用「樽仔」,他遂將一枝全新礦泉膠水樽內的水倒走,再倒入藍妹玻璃樽內的液體,並將涉案的藍妹玻璃樽送往化驗。

蘇續指,直指 9 月 23 日,他得知案件會交港島總區重案組調查,他翻查檔案,發現自己「做漏咗一樣嘢,我無影到有關證物相片」,但由於懷疑汽油彈及眼罩等證物已送往化驗,他的櫃內只有涉案的伸縮警棍及背囊,他遂立即為該兩個證物拍照,並送往何文田化驗。蘇又指,去年12月11日,有同僚為他取回裝有警棍的證物袋返回辦公室,蘇指「我唔小心打開咗個證物袋,但我立即做補救措施,將證物袋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內再封存」。蘇又確認涉案的藍妹啤酒玻璃樽上未能套取到任何指紋。

代表第四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盤問蘇指,他將涉案的證物存放在其櫃內,沒有主動聯絡負責處理案件的警員。蘇則表示他不清楚哪一隊警員負責處理案件,並指「我嘅職責係檢取證物」,其他隊員如有需要會主動聯絡他。辯方又質疑他將證物放在自己的櫃內近三個月,蘇則指表示他有將思疑汽油彈等送往化驗。蘇又表示,案發當晚他有帶同政府相機前往醫院,準備拍攝證物,但不知為何相機不能運作,故他未能拍攝證物相片,但他承認當日曾為警長拍攝了三張傷勢照片。蘇又表示他其後因為工作「真係太繁忙」,他忘記為相關證物補拍照片,直至 9 月 23 日才為涉案的伸縮警棍及背囊拍照。

檢取證物警員認不小心打開證物袋

辯方則指蘇達龍處理涉案證物時,違反了所有相關的處理證物程序,包括沒有更新電腦記錄、沒有為證物拍照、以及處理液體證物時,將液體由玻璃樽轉至膠水樽時,沒有將兩樽分別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沒有於樽上標示來源標籤、沒有於第三者在場見證下「轉樽」、及沒有將「轉樽」事件記錄於記事冊、沒有化驗玻璃樽內的殘餘物等,蘇對此直認不諱,並承認自己處理證物有疏忽。他又同意辯方所指「除咗你之外,根本無人知個膠樽嘅液體邊度嚟」,但他於控方覆問下,否認自己認識警長黃子誠,亦沒有與對方串謀捏造證物。

另外,第 7 及第 8 被告的大律師李國威盤問拘捕兩被告的警員鄧文傑及黃冠豪,指他們拘捕兩被告是因為兩人的衣著,即黃色頭盔及黑色衣服,兩名警員均表示衣著為拘捕兩人的原因之一,但強調警方是懷疑兩人參與非法集結才作出拘捕,惟兩人均看不到兩被告曾有叫囂、堵路、射鐳射筆等非法集結行為。

八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梁雁彬(25歲,無業),控罪內容經修訂後,他們被控於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軒尼詩道 117 至 123 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思疑汽油彈。案件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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