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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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索帶及雷射筆 17 歲女學生被判入更生中心 官斥價值觀扭曲、以偏概全
2020/9/9 —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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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 月 6 日的港九「反緊急法大遊行」演變為警民衝突。一名 17 歲女學生被搜出索帶、雷射筆,早前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還押至今 2 星期,今日(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批評被告以偏概全,欠缺客觀及理性分析,使她產生偏見及憤怒,犯法後又自以為是,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又斥被告毫無悔意,重犯風險顯而存在,因此必須接受紀律培訓及輔導,故判入更生中心。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被告當時身處案發地點超過 30 分鐘,並管有雷射筆及索帶,牽涉一定風險,需判處監禁,但同時考慮到被告的年紀等,因此於上次聆訊時,決定先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並押後判刑。

嚴舜儀稱,她欣賞被告向感化官坦白其扭曲的價值觀。被告的以偏概全,欠缺客觀及理性分析,因而使她產生偏見及憤怒,兩者融合導致她犯法,擾亂公眾秩序及防礙警方執法。嚴舜儀批評被告自以為是,以偏概全,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官指被告重犯風險顯而存在

嚴舜儀又指,被告坦白認罪只因證據確鑿,而非有仼何醒悟,由此可見被告毫無悔意,重犯風險顯而存在,因此必須接受紀律培訓及輔導,並接受感化官的建議,認為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不足夠,而對被告最有效和符合公眾利益的刑罰,就是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嚴舜儀最後頗為激動地提醒被告:「仼何時候都唔能夠用違法手段達到自己目的!」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適合,而感化官則對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有保留。辯方指,被告獲大專院校錄取,就讀營養學,被告非常想就讀該科。被告本身乖巧,在校內及家中都沒有不良行為,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幫助被告重建守法意識,讓她以守法方式回饋社會。

被告李芷盈 (17 歲,學生)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她於2019 年 10 月 6 日,在九龍大埔道 70 號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及一包膠索帶,她早前承認控罪。

案件編號:KCCC506/2020

評:
嚴舜儀指,被告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及一包膠索帶坦白認罪只因證據確鑿?
李芷盈 (17 歲,學生)在什麼情況下認罪?有律師在場嗎?或因恐慌而認罪?

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及一包膠索帶等同管有危險品、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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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警方先拘捕司機,後再思考指控他犯何罪。
一般情況, 危險駕駛 Careless driving causing death 才會拘捕司機。
這類危險駕駛一般只會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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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死因存疑】《TVB》引述陳母:不評論裁決 只想盡快完結事件 回復正常上班

15 歲香港知專設計學院女學生陳彥霖的死因研訊,經過 11 天研訊、傳召 32 位證人之後,今日由裁判官引導陪審團裁決,2 男 3 女陪審團下午在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陳彥霖「死因存疑」。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向陳母指,「雖然彥霖有時同你有拗撬,但佢心底對你好好。」陳母聞言拭淚。
陳彥霖母親何女士接受《無綫新聞》查詢時表示,無論死因庭是甚麼裁決都不會評論,希望事件可以告一段落…

評:死因庭裁定「死因存疑」推翻警方的「無可疑」定案。警方應重新展開調查,找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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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霖死因存疑】曾指案件無可疑 警:知悉死因裁決 將研判詞決定適當跟進
2020/9/12 — 13:08


15 歲香港知專設計學院女學生陳彥霖,去年 9 月 22 日被發全裸浮屍在油塘魔鬼山一帶海面,警方當時調查指案件「無可疑」,但事隔一年,死因庭研訊後,陪審團昨天一致裁定陳彥霖「死因存疑」;對於在死因庭作裁決後,警方會否再調查案件,警察公共關係科指,已知悉死因庭的裁決,會研究法庭日後頒下的判詞,以決定適當的跟進。

《蘋果日報》今日去年 10 月 11 日以頭版報道,指警方在 9 月 22 日在油塘魔鬼山一帶海面,發現一具全裸浮屍,是 15 歲失蹤女童陳彥霖,她曾多次參與反修例示威,死者遺體已火化,而網上就有留言質疑,死者是被警方殺死後棄屍,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當日主動回應,指網上有人質疑警方殺害被捕人後棄屍大海「根本全部都係大話」,經初步調查和解剖後,陳彥霖屍體無表面傷痕,亦無被性侵跡象,亦和家人確認過背景,認為案件無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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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全私人檢控 官拒律政司要求押後案件 郭偉強拒認襲擊罪 11.9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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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早前向工聯會郭偉強提出私人檢控,指控郭於五月初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期間,從後將他拉跌倒地,控以郭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今日(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律政府申請押後案件以考慮是否介入,但裁判官以律政司缺乏有力理據為由,拒絕押後,要求郭按正常程序答辯。郭偉強否認控罪,案件將於 11 月 9 日作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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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虹秀等 8 人暴動案】
速龍警認無法分辨同僚
辯方指用警棍猛烈打被告 警:只係用警棍令佢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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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 8 人,被控去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參與暴動案今續審。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律師盤問速龍警員黃銘暉時指出,龔被制服後已倒地及遭一防暴警捉住下身,但仍遭黃及同僚以警棍猛烈襲擊背部,黃否認,指「我只係用警棍令佢冷靜落嚟」。另一名速龍警員曾慶鴻又於辯方盤問下表示,當時他與速龍隊員並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而是使用行動編號,又承認無法分辨他身邊同事的具體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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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村長」襲醫院保安罪名不成立 官:處理智障人士案件 應有包容耐性
2020/9/16 —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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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2016 年旺角衝突,暴動罪成在囚的「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去年 7 月在瑪嘉烈醫院內被指拳打保安,拒絕向警員出示身分證,被控一項普通襲擊及阻差辦公罪,今日(16日)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勤稱,事主表示沒有被打中,沒有感到痛楚。即使其他證人能夠描述襲擊動作,終以事主證供作準。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輕度智障,裁判官亦質疑被告能否理解警員要求,即出示身份證。被告一度拿出身份證又收起,可見她理解要求。但裁判官認為對於智障人士而言,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有可能只是「小朋友發脾氣」,終裁定兩罪不成立。他亦寄語涉案人士,處理如被告的智障人士事件時,應給予包容和耐性,非用強硬態度。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稱,就普通襲擊及阻差辦公兩罪,本案的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或意外觸碰事主,以及被告行為是否存在犯罪意圖。事主即保安員,與證人證供就襲擊出現分歧,事主表示沒有被打中,只是遭被告衣服碰到,沒有感到痛楚。控方曾申請被告作為「敵對證人」,惟裁判官認為事主錄取口供亦指「佢(被告)以手打向我」,其實與庭上所說相符。

官:不出示身份證或受環境刺激影響 未必有犯罪意圖

雖然其他證人能夠詳細描述被告襲擊動作,但當時情況混亂、在電光火石之間,證人之間或存有分歧,法庭會以事主證供作準。有證人稱被告當時左手由內至外打開,裁判官認為此動作是撥開,並非蓄意傷人。裁判官指被告在混亂之間,或是不小心拍到事主,襲擊動作存有疑點,裁定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至於阻差辦公罪,裁判官認為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故意或罔顧後果,阻撓警員工作。他指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宗顯,曾對被告作出全面能力測試,診斷她患有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即使在案發後測試,亦不影響結果。黃指被告智商只有 50 至 70,表現衝動,不跟從他人指示。被告的認知能力足夠,但難以記住他人訊息,記憶力比常人低。

裁判官指警員多次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當時已擾亂了幾小時,質疑情況混亂下,被告能否理解警員要求。被告證供指「黑警,唔好同我講嘢」,裁判官認為她僅反映對警員反感,並非回答會否出示身分證;有證人稱被告曾出示身分證又收起,可見她是理解要求。裁判官認為上述反應能證明被告是明白要求,但對於智障人士而言,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亦有機會受到環境刺激影響。

裁判官亦指該行為可能是小朋友發脾氣,未必有犯罪意圖,裁定阻差辦公罪不成立。裁判官最後寄語涉案人士,處理如被告的智障人士事件時,應該給予多一點包容和耐性、細心聆聽,而非用強硬態度。

邵家臻:控方問被告是否「聰明人」 專家:不尊重

立法會議員邵家臻今早旁聽案件。他在 facebook 上引述庭上控方問專家證人,是否認同被告是「聰明人」,專家證人回應指「我覺得呢個問題好好笑。智障人士生命之中因為智力問題會面對好多難題和悲哀,以『聰明』來描述他們其實是種不尊重。」

案件前日提堂時,保安員卻指畢只是「揩一揩」其衣衫,她沒有痛楚、受傷。裁判官一度要求控方考慮是否繼續檢控,但控方及後表明繼續檢控,並一度申請將女保安轉為敵對證人,惟被裁判官以基礎不足為由拒絶。

保安稱受無痛楚 控方堅持控告

被告畢慧芬(24 歲)被控一項普通襲擊及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7 月 10 日在瑪嘉烈醫院襲擊鄺豔萍,以及阻礙警員袁東信。

控方案情指,畢慧芬於去年 7 月 10 日偕男友人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讓她可進行絕食活動,惟遭醫護拒絕。她疑情緒激動,揮拳打中女保安左臉,並涉嫌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昨天事主鄺艷萍供稱,她沒被打中臉部亦不感痛楚,被告只是碰到她的衣服。畢慧芬去年被控 2016 年旺角騷亂參與暴動,案情指她掘磚及將紙皮箱掉進火堆,去年 11 月被法院判囚 46 個月。

案件編號:WKCC294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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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文員襲警罪不成立 官:三警非誠實可靠 供詞與片段不符 使用不必要武力
2020/9/16 —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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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市民去年 9 月 1 日,參與機場「和你飛 2.0」集會,入夜後撤退至各區。兩名男女文員否認在大圍站襲警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今(1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時稱,警員供詞與案發片段不吻合,又質疑兩名被告只是路過現場,卻遭警員推撞,認為警員使用不必要的武力,男被告的推開動作只是自衛。裁判官又表示近期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壓力,但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若警員能冷靜處理事件,可避免發生衝突,終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另外,控方拒絕辯方訟費申請,表示:「我指示係咁」,裁判官聞言:「有時指示都幾唔合理」,終批准被告訟費申請。被告未婚妻聞判後,與被告相擁而哭。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裁決時稱,案中三名警員,即將女被告推向牆的警員龍霆熙、第三警員證人李建昌以及推男被告女友胸口的警員 B,他們供詞與案發片段不吻合,裁定三人非誠實可靠證人。

警員 A 和控方第五警員證人,則承認沒有目睹完整案發經過,法庭相信他們已就所知向法庭交代,故接納兩人證供。至於男被告的證供,裁判官亦認為清楚直接,與案發片段吻合。

就女被告的襲警罪,裁判官指警員 A 追捕一名可疑人士期間,意外觸碰到女被告的雨傘,她因此腳踏前,將手及雨傘提起。裁判官質疑,如警員 A 懷疑被告襲警,理應向她截查,調查後會發現碰撞可能只是意外。他又指,女被告一手拿著餸菜,一手拿著雨傘,是尋常街坊打扮,然而第二警員證人將女被告壓在牆上,更觸發男被告案件。

裁判官認為男被告與女友雖然情緒激動,但沒有作出任何阻礙或襲擊動作。相反,警員 B 大力推向被告女友胸口,一直神情凶惡,又用胸口推撞兩人,裁判官指警員使用不必要的武力。男被告隨即舉起前臂推開警員 B,裁判官認為力度不小,但男被告的「武力」並非不合比例,只是自衛。

裁判官表示近期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壓力,時刻受到威脅,但案發地點並非示威現場,被告亦只是路過現場。若警員能冷靜處理事件,可避免發生衝突。裁判官考慮以上原因,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終裁定兩名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控方反對辯方訟費申請,裁判官質疑法庭已裁定兩人是路過及自衛,沒有自招嫌疑。控方表示:「我指示係咁」,裁判官聞言:「有時指示都幾唔合理」,終裁定兩人沒有自招嫌疑及誤導控方,批准訟費申請。

辯方要求紀錄在案 官:超越司法管轄權

另外,男被告的代表律師黃纓淇要求法庭將警員作供情況紀錄在案,裁判官直言已超過他的司法管轄權,辯方則指若有表面證供,法庭可以轉介個案。溫官聞言稱:「原來我哋咁大權?ok,我無嘢想表達」。

兩名被告依次為女子盧錦玲(42 歲,文員)及男子利尚寯(32 歲,文員),兩人各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違反《警隊條例》第 63 條。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1 日,在大圍港鐵站 A 出口外,分別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員 A 及警員 B。據悉,兩名被告互不認識。

男被告利尚寯自辯時稱,警員 B 右手推向其女友右邊胸部,女友受驚大叫及退後兩步。利認為警員 B 行為是冒犯其女友,隨即問對方「做咩搞佢(女友)?」警員 B 卻一直向他推進,又挺起胸膛說「咩呀」。利舉起右手阻止警員 B 推前,自己則不停退後,擔心自己及女友受威脅,用手向前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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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女友、被告利尚寯及代表律師黃纓淇(左至右)

案件編號:STCC4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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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少年認掟汽油彈 律政司成功覆核刑罰 高院改判入勞教
2020/9/17 —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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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早前承今年 1 月初在元朗投擲汽油彈,5 月底在屯門裁判法院少年庭被判處感化 18 個月,其中 9 個月須住在感化院舍,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上訴庭早前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犯原則上錯誤,判刑明顯過輕,應判以扣押式刑罰,今(17日)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為15歲少年。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案件。聆訊期間,首席法官潘兆初一度指,原審裁判官對答辯人有十分正面的評價,質疑相關評價有否中肯及實質證據支持。法官彭偉昌亦指,求情內容提及答辯人醉心地區事務等,但質疑這是否就等於特別優秀,並指可能有人會覺得是「搞政治」。

法官彭偉昌質疑:醉心地區事務是否優秀?

案情指,一名男途人於今年 1 月 8 日凌晨 1 時許,駕車至元朗鳳翔路時,看見少年向行車路投擲汽油彈,之後逃跑;男途人的行車紀錄儀拍下經過。警方及後接報到場,並在鳳琴街拘捕少年,搜獲打火機、毛巾、剪刀和木筷子等物品。少年早前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項控罪。

案件今年 5 月判刑,少年家人、老師及鄰居為其撰寫的求情信,指他自幼便追求公義、關心社會及六四事件、立志成為區議員,決心改革社區使市民擁有一個公平社會。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指,根據所有報告及求情信,認同少年是「相當唔錯的青年」,考慮他主動認罪,案發時為半夜,他於無人及無車的馬路上試擲汽油彈,並非意圖傷人,因此接受感化官建議,判處 18 個月感化,當中須入住青年院舍 9 個月,並寄語他「好多人經唔起犯法後的後果,但本席好期望你痛定思痛、重新出發,將來喺自己位置繼續貢獻香港」。

案件編號:CAAR1/2020

評:法官應該考慮因素:
15歲少年犯案目的。他是追求社會公義,不為私利。
深夜無人及無車的馬路上時投擲汽油瓶,沒有傷人目的,只是一種不滿表達方式。
社會正發生連串不公義現象,普通正常人和有正義感的人有不滿反應或有情緒是可以理解。可以解釋為何有數百萬人抗爭,無動於衷才不正常。這少年選擇了不當方式發洩。
年齡只是15歲少年,未成年,思想不成熟。不應以成年人尺度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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