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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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死因研訊】知專學生稱不信任警方 經林卓廷聯絡法庭 供稱見彥霖調景嶺站赤腳徘徊神情恍惚
2020/8/31 —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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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青年學院 15 歲女生陳彥霖,去年 9 月赤裸浮屍油塘海面,死因裁判法庭今日(31 日)繼續研訊。死因研訊主任曾藹琪甫開庭表示,收到林卓廷議員的電郵,指一名知專畢業生曾於去年 9 月 19 日在調景嶺港鐵站見過彥霖,今到法庭作供。該畢業生陳家俊供稱,彥霖先站在港鐵站入口,其後走入站內,最後看到她循 B 出口向前行,當時為晚上7 時 22 至 23 分。陳稱因不信任警方及擔心人身安全,故之前不敢作供;又指相比只向警方提供資料,在議員及法庭協助下風險較低。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指:「你嘅名字被廣泛報道,唔使擔心人身安全。」

擔心人身安全考慮是否出庭作供

死因研訊主任曾藹琪甫開庭,申請將完整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獲死因裁判官高偉雄批准。曾藹琪又稱,上周五(28 日)下午 5 時收到由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發送的電郵,指其辦事處接獲一名知專畢業生求助,表示去年 9 月 19 日看到一名赤腳少女在調景嶺港鐵站徘徊,認為該少女是彥霖,他又稱曾化名「Black」接受傳媒訪問。該畢業生希望可以協助死因裁判法庭,獲死因裁判官批准下,警方已聯絡他並錄取口供,他今到法庭作供。

知專畢業生陳家俊供稱,他一直有留意彥霖案件,去年 10 月出席知專學生會包圍院校時,亦曾接受傳媒訪問。至死因研訊展開,陳考慮是否需要出庭作供,遂向林卓廷求助。法庭指須轉介警方向他錄取口供,他表示不信任警方,擔心人身安全,後稱「無得諗啲咩」,終決定出庭作證。

彥霖在港鐵站內四周張望 衣著使他印象深刻

陳憶述去年 9 月 19 日晚上 7 時 10 多分聽講座後,前往調景嶺港鐵站,期間看到一名赤腳少女站在港鐵入口,以水平角度四周張望。陳形容她神情恍惚、「好似搵緊人」,其後行入港鐵站內但沒有入閘。陳入閘及落扶手電梯,最後一眼看到她循B 出口向前行,當時為 7 時 22 至 23 分。

庭上播放都會駅商場閉路電視片段,當時顯示時間為晚上 7 時 5 分,彥霖經商場行到善明邨。死因研訊主任曾藹琪問陳,如不經都會駅商場,需要多久時間才回到港鐵站,陳稱 5 分鐘內。

陳指去年 10 月知專曾播放一段 15 秒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一名穿著吊帶背心的少女進入升降機,當時她有穿鞋,警方其後稱彥霖赤腳行去海邊。陳看完片段後,想起 9 月 19 日在港鐵站看到的赤腳少女,其衣著與閉路片段吻合。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問陳,為何對赤腳少女印象深刻。陳指因望到少女穿著背心,「著到幾性感」,再發現她沒有穿鞋。

認為警方做法不尋常

陳指赤裸浮屍竟被列作屍體發現案,而非謀殺案,認為警方做法不尋常、不信任警方。死因裁判官表示:「如果你上年 10 月講,調查方向可以大好多。」陳亦引述警員指「今次係一個突破性證據」,惟陳認為本案透明度太低,「我屋企人知我要上庭,驚我惹上事非。」他再稱相比只向警方提供資料,在議員及法庭協助下風險較低。死因裁判官指:「你嘅名字被廣泛報道,唔駛擔心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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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死因研訊】水警作供指屍身赤裸初步認為有可疑 上司則指無法為案件定性
2020/8/31 —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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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青年學院 15 歲女生陳彥霖,去年 9 月赤裸浮屍油塘海面,死因裁判法庭今日繼續研訊,傳召去年 9 月 22 日接報到場打撈彥霖屍體的水警作供。水警港口分區第四巡邏小隊警員陳國榮供稱,由於當時屍體全身赤裸,指揮官文惠長初步認為死因有可疑。但其後文惠長出庭作供指,由於當時屍體無任何身份證明文件或可辨認飾物,他無法判斷死因有無可疑,並將案件轉交港島東刑事調查隊調查;文強調,自己當時未為案件定性。

死因庭傳召首先接報到場打撈屍體、水警港口分區第四巡邏小隊警員陳國榮作供。陳國榮指,他在去年 9 月 22 日早上 11 時 20 分接獲電台通知,指在將軍澳近魔鬼山對開海面,有一宗疑似屍體發現案,報案人為一名坐舢板出海釣魚的市民。陳國榮指,9 月 22 日天氣晴朗,水流正常,他們將水警輪駛近屍體後,11 時 58 分左右成功用吊機將屍體撈起。陳續指,他們撈起屍體時面部朝上,是一具女性屍體,面部有少許發黑,屍身有發臭味道,全身赤裸,身上沒有任何證明文件,他們當時憑屍體的樣貌,估計死者年約 20 至 30 歲。

下屬引述上司稱屍身赤裸 初步界定死因有可疑

陳國榮供稱,當日中午 12 時 8 分,水警輪將屍體載回西灣河水警基地,到場的救護員在 12 時 13 分進行檢驗,證實女子已經死亡。陳國榮指,當時小隊指揮官文惠長檢驗屍體後,初步認為事件有可疑,主要原因是屍體全身赤裸。

死因庭其後傳召文惠長作供,文惠長則指自己當日初步檢驗屍體後,認為無法界定死因有無可疑。文惠長指,由於當時屍體身上沒有證件,無任何可辨認飾物,加上屍體皮膚較黑,當時連屍體國籍也無法辨認,因此他先要求刑事偵緝同事協助。案件其後由港島東刑事值日隊接手,他亦無再跟進案件。

文惠長指,他在水警基地進行初步檢驗時,發現屍體輕微發脹、雙眼突出、嘴唇腫脹,當時屍體全身赤裸,沒有紋身,亦沒有由硬物或利器造成的明顯或可疑傷勢。不過文惠長指,女屍右小腿內側有大約 4 吋長、2 吋闊的擦傷,但該傷勢不足以致命,也有可能因屍體撞上石頭、或在搬運屍體時造成。文惠長強調,由於屍體沒有明顯致命傷勢,他把案件轉交港島東調查之前,自己並無為案件定性。

海面未發現衣物 水警指揮官認為有可能被海浪沖走

文惠長及陳國榮確認,水警輪其後曾在海面搜索,未發現懷疑屬於女子的衣服或其他證物。有陪審團問及,女子的衣服有無可能在漂流期間沖走。陳國榮認為有可能,但他無法肯定;文惠長則指,根據其工作經驗,如果死者當時是穿著冬天衣物如牛仔褲等緊身衣物,衣服有可能因屍體發脹時撐爛,但如果是夏天比較鬆身的衣物,亦有可能被海浪沖走。

無法估計死者落水位置 沒有可疑或致命傷痕

至於有陪審員問及,警方有無可能根據發現屍體位置及案發前後水流,判斷死者下水位置;文惠長指如果忽略船隻行經造成海浪的因素,理論上是可以根據水流及水紋,估算死者落水位置,但由於當時陳彥霖屍體已有血水流出,估計屍體已浸水 1 至 2 日,加上維多利亞港東部水域繁忙,有大量船隻進出,因此警方無法估計死者的落水位置。

時任東區刑事調查隊第 8 隊李賢在書面供詞指,他在 9 月 22 日接手案件,指有釣魚人士在海上發現一具女性屍體。水警接報到場,初步檢驗屍體年紀為 25 至 30 歲、全身赤裸、及肩頭髮、髮尾染金色,身上有數處微小傷痕,沒有發現可疑或致命傷痕。

李欲傳召法醫解剖屍體,惟法醫表示無需即時解剖。9 月 24 日,李與同袍觀察解剖情況及拍攝相片,並將部份人體樣本送往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包括胸腔液、陰道拭子及左右手指甲。他指由於屍體的手指及手掌腐爛,無法以正常方法檢取指模,遂切除屍體的左手拇指稍後作檢驗。9 月 26 日,鑑證科檢取指模對比,成功從刑事紀錄及失踪人口紀錄確認死者為陳彥霖,後轉交至東區重案組調查。

死因研訊下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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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全面清除過去解釋香港「三權分立」官方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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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網站今天刪去終審法院法官所撰寫的簡報

今年出版的通識書有關三權分立的內容被刪走,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回應時指,香港無論在回歸前後都無三權分立的制度,認為教科書應清楚陳述事實。不過《立場新聞》昨日在網上搜尋到一份教育局網站上的簡報,由時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撰寫,當中提及「權力分立(或稱三權)」。《立場新聞》記者昨日向教育局查詢未獲回覆,今早再翻查有關網頁,系統已顯示 "404 Page Not Found",「對不起,我們找不到你要的網頁。」,內容已被刪除。

評:開始攻破司法獨立這最後堡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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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上訴失敗 即時入獄】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與游蕙禎等 5 人於 2016 年意圖闖進立法會會議廳再次宣誓,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同案 4 人已服畢 4 周刑期,梁頌恆則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今(2 日)同被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駁回,須即時服刑 4 周。辯方申請時間細閱判詞,以研究是否有法律觀點需要釐清,如有需要,將暫定於 9 月 11 日上午開庭處理終審法院上訴事宜。

梁頌恆於判決前接受採訪,他表示已對裁決有心理準備,會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不會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他亦表示案發時兩個立法會議員、三個議員助理被控在立法會內非法集結,實在是有點荒謬,令人反思非法集結罪的定義是否太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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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死因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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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女生陳彥霖死因研訊踏入第 7 天。負責解剖的衞生署法醫指解剖報告顯示,彥霖遺體沒有明顯身體病理或致命傷勢,沒有顱內出血、內出血、骨折,生殖器及私處沒有傷痕,亦無檢測出藥物或毒品。另外政府化驗師亦為何姵誼及彥霖進行親子鑑定,結果顯示兩人 DNA 吻合,證明兩人為母女關係。

案件明天續審,資深法醫馬宣立會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庭上消息指他表明不同意衞生署法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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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藏雷射筆士巴拿 眾籌助理脫罪 官:證物警員行事粗疏、有違專業】

科大生周梓樂去年 11 月從尚德停車場墮樓不治,網民當晚發起多區悼念活動,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26 歲女子被指在黃大仙廟附近,被警員搜出雷射筆和士巴拿,今(2 日)獲裁判官張天雁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判官直斥兩名證物警員「錯漏百出」、「態度有違專業」,法庭無法排除證物是否受到干擾,亦無法確定呈堂的證物是否從被告身上搜出。散庭後有旁聽人士拍手慶祝。
裁判官裁決時,直斥兩名處理證物的警員行事「粗疏,態度有違專業」,其中列出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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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荃灣】男學生被指天橋上向警掟垃圾桶蓋 警供稱驚被擲中

2020/9/2 —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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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 聲稱受襲警員賴信安出庭作供

去年 10月 1 日國慶日,多區發生衝突。一名 23 歲男生被指於荃灣荃豐中心,從天橋上向地上的警員投擲垃圾桶蓋。他否認一項襲警罪,案件今日(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聲稱受襲的警員在庭上供稱,他掃蕩期間聽到「嘭」一聲,及後一個橙色垃圾桶蓋降落在其前方,他望上天橋,見到被告雙手舉起另一垃圾桶蓋擲向他,他感到「驚」,怕被擲中,但承認事件無人被擲中。

聲稱受襲警員賴信安供稱,案發當日他駐守新界南警區重案組,以便衣警員身份執勤,支援新界南機動部隊的「踏浪者」行動,跟隨機動部隊一同於青山公路掃蕩,驅散正在堵路的示威者。

警方往荃灣警署方向掃蕩,不斷向前推進,並警告示威者,及發射催淚彈驅散人群,超過80名示威者一路叫囂一路散去。及後,馬路上只剩下警員,賴信安停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下,忽然他聽到「嘭」一聲,見到一個橙色垃圾桶蓋降落在其左前方7米位置。賴往上望向天橋,見到肥胖身材的被告戴著灰色頭盔、黑白色泳鏡,舉起橙色垃圾桶蓋,向他的方向投擲,該垃圾桶著跌落在他的右前方5米,及後被告往綠楊坊方向逃走。

賴跑上天橋追截,上天橋後見到有約30名示威者聚集,軍裝警員亦正好從綠楊坊方向趕至。賴見到被告往千色匯方向走,他大叫「警察!唔好走!」追截至橋中央時,用手扯被告的背部,被告轉頭,兩人雙雙倒地。賴不斷按壓被告,被告則不停反抗,及後有警司及偵緝警員協助制服被告。過程中,賴取出警棍,壓向被告。賴隨後為被告索上索帶,並宣布以襲警罪及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賴搜被告的背囊,未搜獲違禁物品,只搜出一副粉紅色防毒面具、一雙護膝及其他防護物品。

賴稱當被告向他掟垃圾桶蓋時,他感到「驚」,怕被擲中,但他承認被告並無擲中他或其他人。他強調自己清晰見到被告的容貌及特徵,見到被告雙手舉起垃圾桶蓋,往他方向擲。他聲當時馬路上只得警員,示威者及路人已被「掃走」,他身穿的黑色背心的左上方寫有「警察」,肯定被告是在襲警。賴在辯方盤問下,再次強調自己清晰見到被告的容貌及特徵,並無受陽光影響視線。

被吿梁文輝(23 歲,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男警員賴信安。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73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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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刑恐罪名不成立 西九裁判法院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17 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被指在維園內恐嚇一名《東方日報》男記者,稱「我實搵人搞X你!」。他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受審,鍾明新裁判官早前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今日(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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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正如筆者在上月24日評:
太家估下,做記者是見過世面的職業,又係做狗仔隊,會否畀「我 X 你老母呀」、「我搵人搞你」被這兩句話嚇驚?

3-9-2020
如所料,控罪應該不成立。
這兩句話是香港人很普遍的語言,只是一種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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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認藏鐵鎚酒精 還押 143 日判囚 5 周 律政司提覆核刑期 官改判囚 2 個月 1 星期
2020/9/3 —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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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

去年 11 月 12 日「三罷」行動期間,現年 20 歲女大專生在長沙灣堵路時,遭警方搜出鐵鎚、火機及消毒酒精等物品,一度還押 143 日。她於 6 月初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裁判官黃士翔判囚 5 星期。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申請覆核刑期,案件今(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律政司指裁判官以 8 星期量刑起點明顯不足,應提高至 8 至 9 個月,強調現時的判刑未能充分體現控罪的嚴重性。裁判官黃士翔承認當時判刑錯誤,不應考慮所有因素後直接判刑,而是先訂立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才再逐項扣減求情因素,今考慮被告年輕及真心悔改,終改判囚 2 個月 1 星期。女生已還押 143 天,故無須再入獄。

律政司一方稱,原判刑未能充分體現控罪的嚴重性。裁判官黃士翔指控罪最高刑罰為 10 年,但每案各有不同,不能單以最高刑罰比較,又指判刑需要考慮懲罰效果、阻嚇作用、被告是否改過自新,以及社會利益。若只考慮阻嚇作用,卻不考慮被告更生情況並非恰當。裁判官認為被告已作出反省,她雖藏有工具,但並非大型工具、數量亦不多;雖然被告有意圖,但並非在特定的時間及目標作出破壞。

不過,裁判官承認當時判刑錯誤,應先訂立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然後再逐項扣減求情因素,而非當時考慮所有因素後直接判刑。裁判官今將量刑起點定為 4 個月,因認罪扣減一個月,再考慮被告年輕、已還押 143 日及接納被告真心悔改,終判囚 2 個月 1 星期。被告已還押 143 天,故無須再入獄。

律政司:8 星期量刑起點明顯不足 應為 8 至 9 個月

裁判官早前判刑時,以 8 星期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主動認罪及有悔意,最終扣減至 5 星期。律政司代表今日指,被告管有不同類型的物品,可造成堵路阻塞,亦會對公眾及道路使用者帶來不便及危險。雖然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時曾提到上述考慮因素,但判刑卻未能充分體現控罪的嚴重性。

律政司一方指,雖然針對本案控罪,上訴庭沒有判刑指引,但法庭應借鑑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本案控罪並非如辯方所講,較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輕。本案控罪屬預防性控罪,目的是確保公眾環境安全,不僅要保障人身安全,亦包括財產安全,需要考慮及反映公眾安全。更嚴重的是,本案發生時,社會有很多針對財產,特別是政府財產的破壞,法庭需要考慮有關的環境背景。

律政司一方稱,被告承認藏有消毒酒精、打火機等,並承認有意圖損壞政府財產,可見被吿有特定意圖及特定計劃。當初裁判官以 8 星期為量刑起點明顯不足,認為應以 8 至 9 個月為量刑起點。

律政司一方表示,法庭判刑時要有清晰的信息,帶出有關案情及控罪會有嚴重的後果。裁判官則稱,即使判監 6 個月,「左扣右扣」,被告都不需要再還押。律政司一方同意,但再次提醒即使以 8 至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都可以即使釋放。

律政司:無論有沒有還押 143 日 法庭仍需要考慮最合適的判刑

裁判官黃士翔指,如果被告從未被還押,法庭都會考慮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讓被告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被告在 143 天還押期間有重大的轉變,懲教署在被告還押期間已經給予足夠善導,令被告達到更生中心的結果,故沒有為她索取仼何更生中心等報告。裁判官質問律政司代表,這樣的年輕人是否適合監禁。律政司一方明言,即使是年輕人,也要判即時監禁,並強調被告是成年人,非15 或 16 歲。

裁判官又問律政司代表,有沒有考慮過被告的年齡及曾經還押 143 日,質問這類案件,即時監禁是否唯一選擇,而不考慮更生中心等。律政司回應指,無論被告有沒有還押 143 日,法庭仍需要考慮最合適的判刑選擇。

官指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改過自新

律政司代表表明不認為裁判官的做法合適,指明白被告的年齡、初犯、有良好背景及曾經還押,但強調看不到以本案的嚴重罪行,有特別原因不判即時監禁。裁判官強調,被告在還押期間已改過自新,這才是重點,明言認為被告是特別的,接受被告已經不再是去年犯罪的她。

律政司一方又指,被告所管有的物品可以打爛及燃燒財產等,造成人身傷亡的後果顯而已見。法庭要實際地考慮,如果被告實際地使用涉案物品,會有什麼實際的後果。

辯方:若加長刑期望不要超過 3 個月

辯方強調,不論是案情及整體證據,都無法證明被告曾經使用涉案物品犯案,涉案酒精更是全新未開封,律政司所指的可造成人身傷亡純屬揣測,再者控罪本身及案情都無提及被告傷人,僅指控被告損壞財物,現時律政司在判刑完結後提出此觀點,對被告不公。

辯方重申,被告已經遭還押較長時間,期間被告不斷反省、反思,連懲教署都認證被吿已達到去更生中心的效果,希望法庭若加長刑期,不要超過3個月。

被告韓德芳,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控方6月撤銷第一項控罪,被告則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被告於去年 11 月 12 日,在長沙灣福榮街 512 號地下外管有一個長 30 厘米的鐵鎚、一支長 20 厘米的螺絲批、一瓶 960 毫升消毒酒精、一個打火機、一疊報紙及一個長 12 厘米的開瓶器,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用以損壞政府財產。

案件編號:WKCC426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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