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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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阻礙食環職員清連儂橋 呂智恆否認控罪 10 月開審
2020/8/26 —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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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智恆

社工呂智恆去年 11 月在粉嶺火車站行人天橋上,要求正在清拆「連儂橋」的清潔工出示地政署文件,及後遭拘捕,事後被票控一項抗拒 /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呂智恆今日(26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否認控罪,案件將於 10 月 30 日開審。

被告呂智恆被票控一項抗拒 /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23 日,在粉嶺港鐵站對出的行人天穚,阻礙執行公務的人員,即食環署一級衞生督察。

案件編號:FLS2398/2020

評:市民有權要求公職人員出示證朋其身分文件或證件以資識別,任何公職人員應樂意出示。
公職人員是公僕,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太上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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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陳彥霜的「母親」早在去年接受TVB獨家訪問,不用開死因庭的情況下,她已肯定並證明了陳彥霜是自殺。
今次在死因庭上作證都是要向法庭證明陳彥霜是自殺。她力數陳彥霜是—個不正常的精神病人,以證明陳彥霜自殺是必然的,正常的。全程沒有任何因女兒死亡而感到悲痛之表現。


社會上議論紛紛,並説這個陳彥霜的「母親」是假的。
為了闢謠,證明她真是陳彥霜的「母親」,她可以除去口罩,讓傳媒記者拍照,這樣便真相大白,謠言自破。
這動作簡單及不用成本,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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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生拋防撞杆堵路罪成 判監 2 個月 官:草菅人命、罔顧市民利益
2020/8/27 —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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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去年 11 月 11 日發起多區堵路行動,20 歲港大男學生被指於大埔公路投擲防撞杆及襲警,昨日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罪成,襲警罪則不成立。針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港大生今日(2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兩個月。裁判官判刑時狠批被告草菅人命,完全罔顧市民的利益,又指被告無權以堵路的方式阻止他人上班、上學,質疑他如果真的關心社會,根本不會做出傷害社會的事,更明言「如果對被告過份寬大,就是對守法市民殘忍」。被告表明會就定罪及判刑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指,本案屬同類罪行中最嚴重,並非一般小販擺放雜物於行人路。被告與另一名女子向主要交通交匯處拋擲 3 枝防撞杆時,涉案警員的私家車正迎他們的方向前進,被告與他的共犯不可能不知道,但仍拋擲。當防撞杆在半空時,杆與私家車相距十半米,並在私家車前 4 米著地。若私家車駛得更快,將會發生不堪設想的後果;若司機欠缺駕駛經驗,早就被嚇後驚惶失措,可能造成交通意外。

大學同學聯名求情信 稱被告關心社會才犯案

裁判官直斥被告行為草菅人命,共同犯罪,又被搜出頭盔、工業濾罐等物,可見早有預謀,屬加重刑責的因素。

被告的大學同學聯名撰寫求情信,指被告經本案後已反躬自省,他是出於關心社會才犯案。裁判官逐一反駁上述內容,先坦言不相信被告已反躬自省,指被告拒絕認罪,作供時一派胡言,毫無悔意,「談不上反躬自省」。他又直斥,如果被告真的關心社會,根本不會做出傷害社會的事,批評被告完全罔顧市民的利益。

官指被告有權罷課但無權阻人上班上學

裁判官指,被告有權罷課,但無權以堵路的方式阻止他人上班、上學,並稱有不少市民,特別是以時薪計算工資的草根階層,會因為被告的行為而減少收入,或者失去獎金等,法庭不能接受以犯法來關心社會。

對於被告同學求情指被告積極參與長者義工活動,裁判官直言感「驚訝」,質問被告堵路時,「為什麼不考慮那些長者」,斥責被告「為何可以如此自私」,罔顧長者及其他傷者病患對暢通無阻的交通的需要。

官:對被告過份寬大就是對守法市民殘忍

被告的中學老師為被告求情時稱,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寬宏處理。對此,裁判官反駁「如果對被告過份寬大,就是對守法市民殘忍」,會令守法市民對司法失去信心,因而成為「私了」的誘因。裁判官又指,對於一名堅持不認罪的人,「看不到減刑因素」,批評被告的行為傷害市民整體利益,不能輕判。

裁判官認為,被吿出獄後仍有好長的人生及無盡的機會,直言現在被告最大的貢獻,就是示範一名犯罪者如何誠實面對自己的罪行,不再自欺欺人、甘心入獄、接受後果,告訴年輕人不要學他故作非為。

裁判官最終判處被告即時入獄兩個月。辯方表明會就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批准申請,被告獲准以現金 3 萬元保釋,期間須宵禁、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2 次,以及不得離港。

被告鄭塏臻(20 歲,香港大學二年級學生)否認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迴旋處,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留下 3 枝防撞杆,對人或車輛造成妨礙、不便或危害,以及在廣宏街襲擊警員 Y。裁判官昨日(26日)判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則罪成。

案件編號:FLS34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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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 7 人被控 7.21 元朗暴動罪 
官批准保釋 控方曾要求還押 

案件今(2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以案情嚴重為由反對各人保釋。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辯方陳詞後,向所有被告批出保釋,條件包括現金擔保,居於指定地址,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往警署報到等。
林卓廷今身穿有「JUSTICE」字樣,雙肩旁邊有「?」圖樣的 T 恤出庭。據了解,林卓廷被指控於西鐵站付費區內提及「大家千祈唔好退、一退佢哋就衝入嚟」、「企埋前面啲頂住佢」等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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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 48 條索帶罪成判囚逾 5 月 地產經紀被拒保釋上訴 未能與 1 歲兒子慶生 官斥惡霸行為
2020/8/28 —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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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1 月 2 日港島區有多個集會,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多人被捕,34歲地產經紀被指管有一包共48條索帶,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鄭紀航今(28日)裁決指,涉案索帶雖然只有 6 吋長,但可快速輕易串連接駁加長,綑綁鐵欄或雜物製作成大型組合成,及用作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阻塞交通等非法用途,並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背囊內有防毒面具,有硬物突起的手套等裝備,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指被告有意圖將涉案索帶作上述非法用途,及必定有共同信念的「同路人」配合被告,拆掉及收集鐵欄及雜物等,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囚 5 個月兩星期監禁。

辯方隨即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並指明天為被告兒子的一歲生日,被告希望可獲保釋與兒子慶祝生日,但裁判官指刑期不短,拒絕保釋。

裁判官判刑時指同類案件並無量刑指引,他判刑時考慮涉案物品的性質、數量、使用意圖等,並指雖然涉案索帶只有 48 條,但造成的不良惡果將影響多人,及如被告的意圖得以成功實施,將會影響所有使用道路的普羅大眾,影響範圍及人數較同類其他案件為多,認為案情嚴重及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免其他人重蹈覆轍,步被告後塵,及令所有有權使用道路的人,因被告的惡霸行為受到影響,並認為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影響參與和平示威者,令他們放棄和平示威的權力等,最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沒有案底等後,扣減兩周刑期,最終判囚5個月兩周。

首宗藏索帶經審訊後定罪案件

被告地產經紀陳俊傑(34歲)被控於去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包共 48 條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被告早前不認罪受審,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因管有索帶被控,而須開審的案件,其他同類案件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現時任職地產經紀,月入 9,000 元,與退休父母及妻子同住,並育有一名 11 個月兒子,定罪將會影響其地產牌照等,對其家庭打擊甚大。裁判官一度質疑指「家庭困境是求情理由?」,辯方則表示是背景資料。

裁判官又指他已裁定有同路人與被告合作犯案,並屬加刑因素。辯方則指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涉案索帶,且控方案情亦指人群已散去,裁判官則指他是裁定被告有意圖使用索帶,「唔係意圖係現場用」。裁判官又指他不會考慮任何非監禁的刑罰,亦不會考慮緩刑,著辯方只須就監禁式刑罰作求情。辯方最終指如法庭只考慮判囚,希望可判處一個較短的刑期。

裁判官:兩警員證供可信可靠

裁判官裁決時指,兩名警員的證供可信可靠,全盤接納,被告選擇不自辯,但傳召其友人擔任辯方證人,該友人供稱當日約了被告到銅鑼灣晚膳,並於下午4時許,到被告位於天后的地產公司等他下班,兩人之後徒步前往銅鑼灣晚膳,並打算晚膳後前往被告位於尖沙咀的舊辦公室,收拾雜物及清場交吉等。

但裁判官指,涉案片段顯示被吿遭警方截查時,一直表示自己是一個人,沒有提及有友人同行等,且被告如去晚膳亦沒有必要攜帶其背囊內的物件,裁定被告友人的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裁判官又指,案發時被告身穿黑衣黑褲及蒙面,及背囊有防毒面具、頭盔等,而相關裝備及裝束,與於去年6月至案發時,參與拆鐵欄組路障非法活動的示威者的裝束相同及屢見不鮮,且相關示威中亦有示威者分工合作,拆掉及收集鐵欄等。

考慮到被告當時身處的環境,當時衣著及攜帶的裝備,包括背囊內的白色衣物可用作犯案後換上逃走,以掩人耳目等,從而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認為他管有涉案索帶,是意圖用作綑綁鐵欄或雜物製作成大型組合,以用作武裝衝突、毆鬥傷人或阻塞交通等非法用途,及必定有「同路人」配合他拆掉及收集鐵欄及雜物等。

案件編號:ESCC677/2020

評:憑服裝及推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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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死因研訊】的士司機主動報案 曾接載到日出康城海邊 彥霖無穿鞋感奇怪
2020/8/28 —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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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局青年學院 15 歲女生陳彥霖,去年 9 月赤裸浮屍油塘海面,死因裁判法庭今日繼續研訊。法庭傳召男子周泰來作供。周泰來供稱是的士司機,死因研訊主任曾藹琪庭上透露,周泰來 10 月 21 日自行向警署報案,指自己曾於去年 9 月 19 日,即同學最後見到陳彥霖那天,接載過陳彥霖由知專外的彩明街,去日出康城第 3 期「緻藍天」。周泰來供稱,陳彥霖最終在緻藍天旁的地盤下車,該處距離海邊百多二百米。周泰來指,陳彥霖上車時沒有穿鞋,因此對她有特別印象。

周泰來作供時指,自己已駕駛的士 20年,他 9 月底從新聞看見陳彥霖死訊,記得與自己曾接載過的一名乘客樣貌吻合,加上當時社會有很多爭拗,感到有需要講出真相,因此在 10 月 21 日向警署報案。

周泰來指,他不知道事情最終的真相,即陳彥霖是他殺還是自殺,但他記得當日曾接載過彥霖前往緻藍天。周泰來指,陳彥霖最終在緻藍天旁一個地盤下車,地盤有水馬圍封,當時他對陳彥霖在該處下車亦感到奇怪,但他見該處燈火通明,亦有保安,因此讓她在那裡下車。

周泰來指,當日他在知專設計學院彩明路落客後,左轉至景嶺路,並在知專另一個門口接到陳彥霖,周泰來指陳彥霖當時赤腳,頭髮綁成辮子,遞手截下周的的士,並表示要去緻藍天。周泰來指,他和陳彥霖在車程中交談很少,但周記得當的士駛至康城路燈口位時,當時的士泊在最左線,但陳彥霖突然表示要去最右線,周回覆她「阿妹你下次早啲講,咁樣我會俾人抄牌」。

的士司機:曾指海旁好靜 彥霖回應「得架啦」

周泰來下午繼續作供,指他和彥霖當時在車上只有數次對答,包括彥霖指示目的地,表示想轉右線等。的士最終抵達地盤後,周曾向她表示「呢度好靜喎」,彥霖則表示「得架啦」,至彥霖用 100 元紙幣支付車資,周曾表示自己不夠零錢,彥霖亦有改為用一些 10 元, 20 元紙幣付款,周覺得她一直表現正常,亦有禮貌。不過彥霖下車後向哪個方向離開,周泰來則表示不清楚,他也不知道彥霖下車的地點有無小路可返回緻藍天。

周又指,由於當時他覺得彥霖無穿鞋很有趣,原本打算把行車記錄儀(車 cam) 的片段下載,但最終因人有三急找廁所沒有即時下載,其後片段亦被覆寫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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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旺角管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學民思潮前成員錢詩文准保釋
2020/8/28 —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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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民思潮前成員錢詩文

學民思潮前成員錢詩文,被指今年1月在旺角管有噴漆,事隔逾7個月遭正式起訴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日(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 10 月 7 日再訊,錢獲准保釋,但期間不得離港、需宵禁及禁足案發現場一帶。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再提訊,獲裁判官批准。錢准以 300 0港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需遵守由晚上10時至翌日早上6時的宵禁令,並禁足案發現場一帶。

25歲被告錢詩文,控罪書上報稱是文員,辯方則透露她任職西洋書法導師。她被控於今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錢詩文(25歲,報稱文員)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她於今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財產。

另外,一名女會計師張予婕(33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她於今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中僑商業大廈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雷射筆,今日一同在西九裁判法院提堂。她獲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7日再訊,但期間不得離港,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禁足涉案旺角一帶,並宵禁。

案件編號:WKCC 2889/2020、289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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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上水】被指非法集結、襲警 陳浩天否認兩罪 10 月開審
2020/8/28 —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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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

網民去年 7 月發起「光復上水」遊行,香港民族黨前召集人陳浩天被指遊行完結後參與非法集結,及拉扯警員的頭盔。他早前否認參與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案件將於10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預計審期為3日。

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行審前覆核,並定於10月19日開審,審期為3日,以中文進行。控方將傳召6名控方證人,包括5名警員及1名專家證人,以證呈堂片段中的人士是否被告。陳浩天准繼續保釋。

被告陳浩天,29 歲,被控於去年 7 月 13 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及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案件編號:WKCC17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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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020
龔如心3弟妹拒遷出華懋宿舍 辯稱有共識可一直使用
2020年8月28日 下午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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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弟妹龔仁心、龔因心、龔中心於去年8月被集團終止僱傭合約後,拒絕遷出華懋為高層職員提供的薄扶林專用宿舍。華懋因此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收樓,法庭今天(28日)開庭處理華懋提出的剔除申請,聆案官押後至11月20日審理該申請。辯方在庭上指稱,龔如心生前與眾被告有共識,他們可一直使用有關物業。


原告華懋代理有限公司,分3宗訴訟控告龔如心的家人,當中包括龔仁心及妻子劉元春、龔因心及龔中心,原告要求法庭下令被告交還3個位於摩星嶺道華亭閣的涉案單位。


原告指稱,涉案單位是華懋提供的宿舍,被告離職後便應遷出。被告則辯稱,龔如心生前與被告有共識,他們可一直使用有關物業。


被告早前提交了抗辯書,原告要求法庭下令剔除抗辯書中的部分內容,當中涉及租務法律,原告認為該部分與案中爭議點無關。不過,被告認為有關內容可顯示原告想驅逐被告的真正原因,即原告與被告關係由好轉差。


另外,辯方律師表示,龔仁心最近遇到意外,導致其左臀骨折,故未能及時為他準備誓章。

評:龔仁心和陳振聰爭產官司打生打死,到頭來兩人都一場空,應了「命裡有時終須有 命裡無時莫強求」。
兩人都有大貪念,這不能怪因這是人性。當初一個不肯收157億另一個不肯收20億,各人都因打官司費用破產收場,陳振聰更受牢獄之災。

值得一提的是,陳振聰至今仍堅持遺囑是真的,他坐的是冤獄。龔仁心是否仍堅信「天地有正氣」?還是做老本行繼續行醫吧。

最大得益者是律師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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