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司機展「光時」旗與警相撞 被控煽動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兩罪 首宗國安案今審理
【電單車男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
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提堂。一名24歲涉嫌駕駛電單車撞向警員的男子,暫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案件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男子在7月1日駕駛插著「光復香港」旗的電單車,涉嫌在灣仔柯布連道近謝斐道,撞向正在附近執勤的警務人員,3名警員受傷,電單車事後被截停,警方以涉嫌瘋狂駕駛及違犯港區國安法將男子拘捕。
評:電單車司機是否仿效早前有警員駕駛電單車衝向人群?
不知該警員是否有被控恐怖活動?
【首宗涉國安法案件提堂】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7.1喺港島揸住一架插「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嘅男子,事後被警方拘捕並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提出檢控。7月3日,佢嘅代表律師喺庭上透露,被告因為身上多處骨折而未能出席審訊,目前喺東區醫院留醫。
而外籍記者Richard Scotford今日睇返相片時發現呢位男子被捕嘅時候,身上係無重大傷勢,佢認為「所有傷勢都係被捕之後先有」。咁到底呢位男子被捕後係經歷咗啲咩先會身上多處骨折呢…? 評:可以要求醫生驗傷報告,驗出引致傷勢原因。
被告人又可以多渠道説出真相。
而外籍記者Richard Scotford今日睇返相片時發現呢位男子被捕嘅時候,身上係無重大傷勢,佢認為「所有傷勢都係被捕之後先有」。咁到底呢位男子被捕後係經歷咗啲咩先會身上多處骨折呢…? 評:可以要求醫生驗傷報告,驗出引致傷勢原因。
被告人又可以多渠道説出真相。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周庭案件押後 8 月 5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而黃同林由於否認控罪,亦將於當日預審,期間三人獲准繼續保釋。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死因庭今日頒下裁決,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指涉事交通警伍日溪雖稱自己無意截停後面車輛,但示意嘅手勢就同截停車輛冇分別,認為兩條行車線嘅車輛就係因為遵從交通警嘅指示而停低或慢駛先會發生呢次交通意外,裁定兩名死者係死於意外。
此外,死因庭亦提出建議,敦促警方檢討,應採取主動措施確保警員熟悉《警察通例》內容,並要求警隊於六個月內就改善措施向法庭提交相關報告。
【被指人肉路障】粉嶺公路兩死車禍死因研訊 官裁定死於意外
2020年7月6日 上午10:44
意外中,七人車上兩男不治,死因庭今作裁決,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裁定2人死於意外。
前年2月警方在粉嶺公路追截涉違例的銀色七人車時,被指截停其他私家車作「人肉路障」,七人車收掣不及撞向停駛車輛,釀成5車相撞,七人車上兩男宣告不治,死因庭今作裁決。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裁定2人死於意外,死因為多處受傷。周官覆述庭上證供,指出警員經常要在突發情況下作決定,警隊須確保警員非常熟悉警察通例,若警員將通例內的指引視作常理,警隊只會聽之任之,不作準備,因此要確保警員非常熟悉通例,同時作出4項建議。
事發於2018年2月11日下午約5時30分,近粉嶺公路往大埔方向,七人私家車上兩名男死者,分別是37歲司機鍾逸揚及26歲張梓豪。
周官就此對警隊作出4項建議,包括警方不應假設警員記得或熟悉《警察通例》;或是假設警員會自己上網查閱警察通例,而是應要採取措施,如在訓練日與警員重溫通例。要確保警方控制台人員熟悉相關通例,再給予指引現場執勤人員。要避免有人與控制台人員交談,以免錯失與執勤警員的對話。警隊指揮官應給予指示。法庭要求警方在3個月內以書面回覆法庭作出任何措施,警務處代表則希望可延長至半年內,周官批准。
周官引述截停車輛警員伍日溪所稱,他原意是打算拖慢車輛,封鎖馬會道支路口,以減少車流量,較易追截目標車輛。周官翻閱證供後,認為警員所指的「拖慢」最少是慢至幾乎停下,伍的後方的車輛雖只是慢駛,但仍與警員保持距離,不如伍所言正貼近他;周官亦認為其手號與截停車並無分別,惟死因庭並非要探討此議題,只是本案意因此發生。
評:警員不記得或不熟悉《警察通例》就不應執勤,因為這是在學堂最基本的訓練。
周官亦認為其手號與截停車並無分別。這是指該警員涉嫌誤殺或謀殺。警方會跟進嗎?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去年包圍警總案 周庭認煽惑及參與集結共兩罪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涉嫌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案
香港電台-港聞
2020年7月6日 下午3:01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去年6月涉嫌煽惑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處理。3人被控煽惑他人集結罪,其中黃之鋒及林朗彥不認罪,周庭認罪。
黃之鋒與周庭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黃之鋒不認罪,周庭認罪;黃之鋒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他表示不認罪。
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8月5日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周庭的定罪及判刑,並在同日處理黃之鋒及林朗彥的審前覆核。
評:黃之鋒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他表示不認罪。
估計黃之鋒利用此案來挑戰這條「未經批准集結罪」。
基本法、憲法和人權法都保障人民享有游行、集會和示威的自由。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涉嫌煽惑他人非法集結案
香港電台-港聞
2020年7月6日 下午3:01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去年6月涉嫌煽惑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繼續處理。3人被控煽惑他人集結罪,其中黃之鋒及林朗彥不認罪,周庭認罪。
黃之鋒與周庭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黃之鋒不認罪,周庭認罪;黃之鋒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他表示不認罪。
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8月5日下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周庭的定罪及判刑,並在同日處理黃之鋒及林朗彥的審前覆核。
評:黃之鋒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他表示不認罪。
估計黃之鋒利用此案來挑戰這條「未經批准集結罪」。
基本法、憲法和人權法都保障人民享有游行、集會和示威的自由。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國安法】張達明:實施細則遍離人權保障原則 摒除立會、法庭把關功能
2020/7/7 — 11:56 張達明
政府昨晚宣布,已就《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刊憲公佈《實施細則》,今日生效。條文包括容許在緊急情況下,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警官可自行批准警員進入處所搜證;由特首授權執法人員竊聽等。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政府今次公佈《細則》的做法,完全遍離過往香港針對人權、及立法程序的保障,且摒除立法會及法庭的把關功能。張達明形容,《細則》實施反映香港和內地處理手法已完全一樣,對珍惜一國兩制的港人而言,香港已失去「兩制」的獨特性。
張達明今早接受商台訪問時指,政府昨晚公佈《實施細則》,事前繞過立法會,完全沒有公眾討論,且完全摒除法庭把關角色。張達明指,本港過往多年立法程序,起碼會由律政司基本法科及人權科蓋印,確認草案已符合基本人權保障,但今次立法同樣沒有。
張達明又指,《細則》部分條文表面上與現行法律條文差不多,卻在關鍵細節上作出改動,例如以前截取通訊須由法庭把關,改為由特首批准即可。張達明比喻,情況就如內地某些五、六星級酒店,裝潢瑰麗,但內籠並非如是,「形似但神不似」,現行法制講求保障人權、法治的神韻不再。
國安定義廣闊含糊 司法覆核必然失敗
張達明又指,今次港區國安法並無清晰定義何謂「國家安全」,但據中國 2015 年頒布的《國安法》,「國安」包含範圍包括經濟活動、文化活動、網絡活動等,可謂包羅萬有;其中「政權安全」,亦包括要保障「意識形態安全」。張憂慮,日後任何人在港宣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可能被視為對國家意識形態提出挑戰,《細則》變相授予執法機關極大權力,「基本上係無王管」。
政府在昨晚的新聞稿中指,《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張達明指,由於《國安法》訂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相信就算市民嘗試鑽空子司法挑戰《細則》條文,最終亦會失敗,可以預期人大常委必要時會釋法介入,一定不會容許法庭挑戰。
2020/7/7 — 11:56 張達明
政府昨晚宣布,已就《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刊憲公佈《實施細則》,今日生效。條文包括容許在緊急情況下,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警官可自行批准警員進入處所搜證;由特首授權執法人員竊聽等。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政府今次公佈《細則》的做法,完全遍離過往香港針對人權、及立法程序的保障,且摒除立法會及法庭的把關功能。張達明形容,《細則》實施反映香港和內地處理手法已完全一樣,對珍惜一國兩制的港人而言,香港已失去「兩制」的獨特性。
張達明今早接受商台訪問時指,政府昨晚公佈《實施細則》,事前繞過立法會,完全沒有公眾討論,且完全摒除法庭把關角色。張達明指,本港過往多年立法程序,起碼會由律政司基本法科及人權科蓋印,確認草案已符合基本人權保障,但今次立法同樣沒有。
張達明又指,《細則》部分條文表面上與現行法律條文差不多,卻在關鍵細節上作出改動,例如以前截取通訊須由法庭把關,改為由特首批准即可。張達明比喻,情況就如內地某些五、六星級酒店,裝潢瑰麗,但內籠並非如是,「形似但神不似」,現行法制講求保障人權、法治的神韻不再。
國安定義廣闊含糊 司法覆核必然失敗
張達明又指,今次港區國安法並無清晰定義何謂「國家安全」,但據中國 2015 年頒布的《國安法》,「國安」包含範圍包括經濟活動、文化活動、網絡活動等,可謂包羅萬有;其中「政權安全」,亦包括要保障「意識形態安全」。張憂慮,日後任何人在港宣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可能被視為對國家意識形態提出挑戰,《細則》變相授予執法機關極大權力,「基本上係無王管」。
政府在昨晚的新聞稿中指,《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張達明指,由於《國安法》訂明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相信就算市民嘗試鑽空子司法挑戰《細則》條文,最終亦會失敗,可以預期人大常委必要時會釋法介入,一定不會容許法庭挑戰。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被指用雷射筆射警眼 女金融經理襲警罪成判囚 3 個月 獲保釋候上訴 官:警供詞有出入屬正常
2020/7/7 — 11:59
郭麗芬
去年 8 月 10 日尖沙咀發生衝突,防暴警察在清場期間,衝前拘捕一名白衣女子,並指她以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女子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今(7 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指,此案的關鍵是受襲警員能否認出施襲者,當時現場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衫,只有被告身穿白衫,故她是容易辨認。裁判官又指警員證供有出入是正常,證人遭到更深入盤問,能喚醒對事件更多記憶,指警員表現老實、清楚及肯定,接納其證供。她再指,警員對社會作出巨大貢獻,必須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須判以阻嚇性刑罰,遂判被告監禁3個月。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被告郭麗芬,28 歲,現職金融經理,她被控於去年 8 月 10 月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朱冠強。
警以被告上衣顏色辨認為施襲者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稱,此案的關鍵是受襲警員能否認出施襲者,她認為當時現場約有50名示威者,大部分人身穿深色衫,警員稱拿著雷射筆射眼的人是穿白衣,而警員在 5 米內,只看到身穿白衣及黑褲的被告,故被告是容易辨認,警員視線也沒有離開過她。
官指警員庭上作供表現老實清楚
裁判官指警員庭上供詞與書面供詞有出入屬正常,證人遭到更深入、廣泛的盤問,往往可以喚醒對事件更多記憶,警員庭上作供,能提供更多細節,他們表現老實、清楚及肯定,故接納警員證供。
裁判官不接納辯方供詞,認為被告不是途人及路過,她當時身上有口罩、4支生理鹽水、法律資訊卡,認為她是有預謀及充足裝備,亦相信她手中的雷射筆,是在混亂期間丟失,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官指襲警應判以阻嚇性刑罰
辯方求情指,警員沒有傷勢,亦沒有造成永久傷殘,不一定判以即時監禁,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判刑指,襲警應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因警員對社會作出巨大貢獻,他們在危險下工作,予以輕判會使犯罪者認為,不需付出大代價都可侵害警員,故必須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判被告監禁 3 個月。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審訊時,警員庭上曾供稱,被告用雷射筆射向他左眼少於一秒,其後「眼前一白」、雙眼沒有刺痛,也沒有影響視線;警員在書面證供則指「眼前一黑」,被照射後雙眼刺痛及流眼水,亦有影響視線。辯方指警員證供有偏差及有多個版本,質疑警員可信性。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郭(28) #0810尖沙嘴 襲擊警務人員罪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用雷射筆襲擊警員(證人一)
判決:罪名成立
判詞:
該罪量刑最高刑罰6個月監禁,並無判刑指引,根據每件案件情況,一般即時監禁,必須阻嚇作用。
官指警務人員對社會做出很大貢獻,常遇到困難甚至危險。如果予以輕判,會為其工作加添困難,必須保護警員執行職務,判阻嚇性刑罰,對於辯方希望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即使被告背景完全符合,同時考慮到嚴重性和社會影響,判囚是無可避免的。雷射筆照射眼睛,兩次30秒,眼睛靈魂之窗,受傷可大可小,證人一沒有受到傷害實屬僥倖。因此3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
判刑三個月
辯方即時就判刑上訴
法官批准被告保釋等侯上訴
所有保釋條件不變,擔保金由3000增加至2萬元
===============
細節
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盤問時,辯方向警員指出警員其實錯認被告為該人士,爭議點是雷射槍射眼的是否被告。
去年8月10日在西九龍一帶有示威,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屬於非法遊行。一部警車兩部旅遊巴到尖沙嘴支援,示威者癱瘓交通,警員徒步到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清理障礙,300示威者不停叫囂,把雜物扔到路面。警員人牆,四十人四排,長盾牌,長槍胡椒噴霧。有雷射筆射向前排。證人一在較前被射身體各個位置,有藍綠紅色雷射筆,警方呼籲不要射,示威者不顧,繼續投擲雜物,用雷射筆掃射。雙方相隔50米距離,警方繼續呼籲非法集會,盡快離開。100示威者加拿芬道200示威者金馬倫,持雷射筆叫囂:“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警方揚聲器呼籲,由於示威者沒有堵路,警方決定退回警署。
20:35 - 20:50車隊掉頭,200名示威者金馬倫道彌敦道。50人氣氛稍為緩和,警方防線分散不明顯,突然有一道綠色的雷射光照在他頭上,並照到其左眼,當時他「視線一白」,及流眼水,但眼睛沒感到痛楚,他告訴另一警員,另一警員亦看到,被告扎辮子握拳將雷射筆放在面下,只有一人白色衫黑背囊,附近都是反光衣深色衫。30秒綠色光源,證人一一直注視,警告。
20:53再度照射,現場只有一道光線,此次頭部兩三秒,沒有照到眼。證人一和警員6993靠近該人士,5米時,她繼續照射警察防線前排,後發現2警察靠近,立刻逃走。最後在G2000被追截,當時PW1右手抓著被告背囊,有黃色背心著絆倒兩人,有男子搶去被告背包,有人從後打證人一,有人雨傘襲擊。被告爬行到SASA才停下來被制服,被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爬行時仍見到手有綠色光源。
PW1因有人用雨傘等襲擊,情況混亂,PW1看不見雷射筆幾時離開被告手。相隔一天看醫生,視力沒有受傷,左眼痕癢。
被質疑如何認出被告,他說人群疏落,被告逃走速度快但她受阻,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為何這麼肯定?他說之前見到手有綠光,之後不見了,雷射筆必然跌在地上。辯方沒有盤問證人2,PW3 目睹證人一跑前及追截被告。PW4現場檢獲雷射筆收納,稱實物15cm,其實12cm,解釋尺子透明膠盒視覺偏差。
對於辯方批評關鍵證據證人1可信可靠性:
1)警車車調頭準備撤離防線,50較溫和示威者在前面,被綠色光照頭10秒,綠光照眼1秒,跟當日書面供詞有偏差,書面指頭部位置綠光照維持3秒。庭上指3秒被照射頭部,7秒照射全身。辯方指3個不同版本
2)形容照射眼睛一白,問有無影響視線。證人一答沒有影響。書面供詞卻說有影響視線。違反本能反射反應。能否親眼見到有人照射眼部,相隔多久才恢復視力,存在極大疑點,理應不能清楚目擊誰人照射。回過神也不一定同一人
3)證人一照射眼睛後,沿著綠色光束見到白衫黑背囊人士,手放在面頰,無5米範圍內只有該人士如此裝束,沒留意性別,樣貌
裁判官指庭上和書面證詞分歧是常見的事,證人在庭上受廣泛深入盤問,憶述更多細節之故,又引述案例指必然出現矛盾遺漏,認為證人一至四(警員)老實,回答清楚穩定,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稱特別小心考慮辨認被告的弱點,晚間燈光,50示威者在附近,現場混亂的情況。誠實堅信自己的證人同樣可能犯錯,本案並非一般面對面的辨認,或者著驚鴻一瞥的辨認。被告衣著普通,白衫,黑背包,扎著辮子,與附近示威者相近。證人肯定5米內沒有相近裝束,仍有綠色 ,在人群中是突出的,縱使一秒射到PW1 眼睛,片刻受阻,該人士仍站原出,直到接近才逃跑。第二次照射也維持了30秒,唯一光源,這次頭部2-3秒,握拳方式放在面頰,照向防線。考慮PW1 辨別質素,認為證供可靠。兩次30秒,兩次均照射到證人1。
辯方質疑被告有腰包,證人1沒有辨認出相關人士有腰包,官認為腰包褲子都是黑色,未能辨認是正常的。裁定證人一一直留意該人士,沒有離開視線,裁定被告便是該人士。
證物P6,PW1和2截停被告時候,被告爬行,掌下方見到綠色,辯稱其他人射手。官不同意,認為兩次同一掌位置出現綠色,雖然相隔只有一秒,手有移動,位置有不同,電光石火一秒間,在被告雙手有動作情況下,準確無誤射到右手掌元位置,神乎其技,難以相信,裁定被告持有發出綠色的光源體。被告手指手掌銀色物體,裁定被告手持一發出綠色的雷射筆。法庭認為而現場檢獲P13黑色雷射筆並非被告手中的雷射筆,報稱15CM實物較為小巧,而被告手中物體混亂中丟掉,情理之中。
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所謂被告為途人經過被拘捕。認為被告身上有法律諮詢卡,生理鹽水,是否旁觀者值得商榷,認為她充足裝備,並非單純路過, 是持有雷射筆的示威者,雷射筆混亂中消失,曾用雷射筆照射PW1,構成「襲擊中的毆打」使他受傷,左眼痕癢,需要滴眼藥水。
2020/7/7 — 11:59
郭麗芬
去年 8 月 10 日尖沙咀發生衝突,防暴警察在清場期間,衝前拘捕一名白衣女子,並指她以雷射筆照向警員眼睛。女子否認襲警罪,經審訊後今(7 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指,此案的關鍵是受襲警員能否認出施襲者,當時現場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衫,只有被告身穿白衫,故她是容易辨認。裁判官又指警員證供有出入是正常,證人遭到更深入盤問,能喚醒對事件更多記憶,指警員表現老實、清楚及肯定,接納其證供。她再指,警員對社會作出巨大貢獻,必須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須判以阻嚇性刑罰,遂判被告監禁3個月。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被告郭麗芬,28 歲,現職金融經理,她被控於去年 8 月 10 月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朱冠強。
警以被告上衣顏色辨認為施襲者
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稱,此案的關鍵是受襲警員能否認出施襲者,她認為當時現場約有50名示威者,大部分人身穿深色衫,警員稱拿著雷射筆射眼的人是穿白衣,而警員在 5 米內,只看到身穿白衣及黑褲的被告,故被告是容易辨認,警員視線也沒有離開過她。
官指警員庭上作供表現老實清楚
裁判官指警員庭上供詞與書面供詞有出入屬正常,證人遭到更深入、廣泛的盤問,往往可以喚醒對事件更多記憶,警員庭上作供,能提供更多細節,他們表現老實、清楚及肯定,故接納警員證供。
裁判官不接納辯方供詞,認為被告不是途人及路過,她當時身上有口罩、4支生理鹽水、法律資訊卡,認為她是有預謀及充足裝備,亦相信她手中的雷射筆,是在混亂期間丟失,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官指襲警應判以阻嚇性刑罰
辯方求情指,警員沒有傷勢,亦沒有造成永久傷殘,不一定判以即時監禁,希望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判刑指,襲警應判以阻嚇性的刑罰,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因警員對社會作出巨大貢獻,他們在危險下工作,予以輕判會使犯罪者認為,不需付出大代價都可侵害警員,故必須保護執行職務的警員,判被告監禁 3 個月。被告獲准以 2 萬元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審訊時,警員庭上曾供稱,被告用雷射筆射向他左眼少於一秒,其後「眼前一白」、雙眼沒有刺痛,也沒有影響視線;警員在書面證供則指「眼前一黑」,被照射後雙眼刺痛及流眼水,亦有影響視線。辯方指警員證供有偏差及有多個版本,質疑警員可信性。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裁決
郭(28) #0810尖沙嘴 襲擊警務人員罪
被控於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與加連威老道用雷射筆襲擊警員(證人一)
判決:罪名成立
判詞:
該罪量刑最高刑罰6個月監禁,並無判刑指引,根據每件案件情況,一般即時監禁,必須阻嚇作用。
官指警務人員對社會做出很大貢獻,常遇到困難甚至危險。如果予以輕判,會為其工作加添困難,必須保護警員執行職務,判阻嚇性刑罰,對於辯方希望社會服務令,裁判官認為即使被告背景完全符合,同時考慮到嚴重性和社會影響,判囚是無可避免的。雷射筆照射眼睛,兩次30秒,眼睛靈魂之窗,受傷可大可小,證人一沒有受到傷害實屬僥倖。因此3個月量刑起點,沒有減刑因素。
判刑三個月
辯方即時就判刑上訴
法官批准被告保釋等侯上訴
所有保釋條件不變,擔保金由3000增加至2萬元
===============
細節
表面證據成立,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盤問時,辯方向警員指出警員其實錯認被告為該人士,爭議點是雷射槍射眼的是否被告。
去年8月10日在西九龍一帶有示威,沒有不反對通知書,屬於非法遊行。一部警車兩部旅遊巴到尖沙嘴支援,示威者癱瘓交通,警員徒步到彌敦道柯士甸道交界清理障礙,300示威者不停叫囂,把雜物扔到路面。警員人牆,四十人四排,長盾牌,長槍胡椒噴霧。有雷射筆射向前排。證人一在較前被射身體各個位置,有藍綠紅色雷射筆,警方呼籲不要射,示威者不顧,繼續投擲雜物,用雷射筆掃射。雙方相隔50米距離,警方繼續呼籲非法集會,盡快離開。100示威者加拿芬道200示威者金馬倫,持雷射筆叫囂:“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警方揚聲器呼籲,由於示威者沒有堵路,警方決定退回警署。
20:35 - 20:50車隊掉頭,200名示威者金馬倫道彌敦道。50人氣氛稍為緩和,警方防線分散不明顯,突然有一道綠色的雷射光照在他頭上,並照到其左眼,當時他「視線一白」,及流眼水,但眼睛沒感到痛楚,他告訴另一警員,另一警員亦看到,被告扎辮子握拳將雷射筆放在面下,只有一人白色衫黑背囊,附近都是反光衣深色衫。30秒綠色光源,證人一一直注視,警告。
20:53再度照射,現場只有一道光線,此次頭部兩三秒,沒有照到眼。證人一和警員6993靠近該人士,5米時,她繼續照射警察防線前排,後發現2警察靠近,立刻逃走。最後在G2000被追截,當時PW1右手抓著被告背囊,有黃色背心著絆倒兩人,有男子搶去被告背包,有人從後打證人一,有人雨傘襲擊。被告爬行到SASA才停下來被制服,被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爬行時仍見到手有綠色光源。
PW1因有人用雨傘等襲擊,情況混亂,PW1看不見雷射筆幾時離開被告手。相隔一天看醫生,視力沒有受傷,左眼痕癢。
被質疑如何認出被告,他說人群疏落,被告逃走速度快但她受阻,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為何這麼肯定?他說之前見到手有綠光,之後不見了,雷射筆必然跌在地上。辯方沒有盤問證人2,PW3 目睹證人一跑前及追截被告。PW4現場檢獲雷射筆收納,稱實物15cm,其實12cm,解釋尺子透明膠盒視覺偏差。
對於辯方批評關鍵證據證人1可信可靠性:
1)警車車調頭準備撤離防線,50較溫和示威者在前面,被綠色光照頭10秒,綠光照眼1秒,跟當日書面供詞有偏差,書面指頭部位置綠光照維持3秒。庭上指3秒被照射頭部,7秒照射全身。辯方指3個不同版本
2)形容照射眼睛一白,問有無影響視線。證人一答沒有影響。書面供詞卻說有影響視線。違反本能反射反應。能否親眼見到有人照射眼部,相隔多久才恢復視力,存在極大疑點,理應不能清楚目擊誰人照射。回過神也不一定同一人
3)證人一照射眼睛後,沿著綠色光束見到白衫黑背囊人士,手放在面頰,無5米範圍內只有該人士如此裝束,沒留意性別,樣貌
裁判官指庭上和書面證詞分歧是常見的事,證人在庭上受廣泛深入盤問,憶述更多細節之故,又引述案例指必然出現矛盾遺漏,認為證人一至四(警員)老實,回答清楚穩定,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稱特別小心考慮辨認被告的弱點,晚間燈光,50示威者在附近,現場混亂的情況。誠實堅信自己的證人同樣可能犯錯,本案並非一般面對面的辨認,或者著驚鴻一瞥的辨認。被告衣著普通,白衫,黑背包,扎著辮子,與附近示威者相近。證人肯定5米內沒有相近裝束,仍有綠色 ,在人群中是突出的,縱使一秒射到PW1 眼睛,片刻受阻,該人士仍站原出,直到接近才逃跑。第二次照射也維持了30秒,唯一光源,這次頭部2-3秒,握拳方式放在面頰,照向防線。考慮PW1 辨別質素,認為證供可靠。兩次30秒,兩次均照射到證人1。
辯方質疑被告有腰包,證人1沒有辨認出相關人士有腰包,官認為腰包褲子都是黑色,未能辨認是正常的。裁定證人一一直留意該人士,沒有離開視線,裁定被告便是該人士。
證物P6,PW1和2截停被告時候,被告爬行,掌下方見到綠色,辯稱其他人射手。官不同意,認為兩次同一掌位置出現綠色,雖然相隔只有一秒,手有移動,位置有不同,電光石火一秒間,在被告雙手有動作情況下,準確無誤射到右手掌元位置,神乎其技,難以相信,裁定被告持有發出綠色的光源體。被告手指手掌銀色物體,裁定被告手持一發出綠色的雷射筆。法庭認為而現場檢獲P13黑色雷射筆並非被告手中的雷射筆,報稱15CM實物較為小巧,而被告手中物體混亂中丟掉,情理之中。
裁判官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所謂被告為途人經過被拘捕。認為被告身上有法律諮詢卡,生理鹽水,是否旁觀者值得商榷,認為她充足裝備,並非單純路過, 是持有雷射筆的示威者,雷射筆混亂中消失,曾用雷射筆照射PW1,構成「襲擊中的毆打」使他受傷,左眼痕癢,需要滴眼藥水。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認藏天拿水及登山杖 官指具殺傷力 地盤工判囚 10 個月 大專生入更生中心
2020/7/7 — 17:46
網民於去年 11 月發起「七區行街」,一名地盤工人及大專學生在元朗被搜出天拿水、白電油及登山杖等物品,二人早前承認管有非法工具、攻擊性武器等 4 罪。辯方今(7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求情指兩人勤奮、報告正面,其中一人稱對去年 7.21 元朗襲擊事件感不安,遂攜行山杖等物品自衛。裁判官張潔宜不接受兩人以自衛為由,攜帶易燃及具殺傷力物品外出,為反映案件嚴重性,不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終判二人分別監禁 10 個月及更生中心。
被告依次為關毅良(25 歲,地盤工人)和林汶軒(20 歲,大專學生)。關毅良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3 日在元朗馬田路,管有 6 瓶天拿水、133 毫升白電油、打火機和雷射筆等物品;林汶軒則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兩罪,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登山杖、錘子及頭盔等物品,另未能向警員徐定方出示身份證。
有被告稱因 7.21 元朗事件感不安而攜涉案物品自衛
關毅良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及他人及勤奮的成年人,僱主、家人及朋友亦對他有良好評價。被告今次受網上煽動才犯案,還押期間失去自由,已讓他留下深刻印象,現感悔意,承諾將來會奉公守法。
林汶軒的代表律師求情時稱,早前為他索取勞教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指被告超重,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可考慮更生中心。律師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勤奮及行為良好,因守法意識薄弱犯案,重犯機會較低。律師又指被告還押期間,家人經常探望他,他卻沒有盡兒子責任而感內疚,明白以後要理性表達訴求,盼判以社會服務令。
官拒以自衛為由攜危險物品
裁判官張潔宜判刑時指,關毅良來自單親家庭、愛護家人及有讀寫障礙,但不能忽略案件的嚴重性,天拿水等物品具殺傷力。裁判官不同意辯方所指,涉案物品用作保護自己,相反是傷害他人,須判以即時監禁。兩罪量刑起點分別為 15 個月及 6 個月,認罪獲扣減至 10 個月及 4 個月,因出於同一事件,兩項刑罰同時執行,終判監禁 10 個月。
官指判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嚴重性
至於次被告林汶軒,裁判官引述感化官指,他來自單親家庭,因去年 7.21 元朗襲擊事件感不安,遂攜涉案物品自衛。裁判官指該物品有一定殺傷力,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事件嚴重性,被告須在羈押環境下加強守法意識,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就未能出示身份證罰款 500 元。
案件編號:TMCC552/2020
2020/7/7 — 17:46
網民於去年 11 月發起「七區行街」,一名地盤工人及大專學生在元朗被搜出天拿水、白電油及登山杖等物品,二人早前承認管有非法工具、攻擊性武器等 4 罪。辯方今(7 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求情指兩人勤奮、報告正面,其中一人稱對去年 7.21 元朗襲擊事件感不安,遂攜行山杖等物品自衛。裁判官張潔宜不接受兩人以自衛為由,攜帶易燃及具殺傷力物品外出,為反映案件嚴重性,不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終判二人分別監禁 10 個月及更生中心。
被告依次為關毅良(25 歲,地盤工人)和林汶軒(20 歲,大專學生)。關毅良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3 日在元朗馬田路,管有 6 瓶天拿水、133 毫升白電油、打火機和雷射筆等物品;林汶軒則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兩罪,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登山杖、錘子及頭盔等物品,另未能向警員徐定方出示身份證。
有被告稱因 7.21 元朗事件感不安而攜涉案物品自衛
關毅良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是個顧及他人及勤奮的成年人,僱主、家人及朋友亦對他有良好評價。被告今次受網上煽動才犯案,還押期間失去自由,已讓他留下深刻印象,現感悔意,承諾將來會奉公守法。
林汶軒的代表律師求情時稱,早前為他索取勞教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指被告超重,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可考慮更生中心。律師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勤奮及行為良好,因守法意識薄弱犯案,重犯機會較低。律師又指被告還押期間,家人經常探望他,他卻沒有盡兒子責任而感內疚,明白以後要理性表達訴求,盼判以社會服務令。
官拒以自衛為由攜危險物品
裁判官張潔宜判刑時指,關毅良來自單親家庭、愛護家人及有讀寫障礙,但不能忽略案件的嚴重性,天拿水等物品具殺傷力。裁判官不同意辯方所指,涉案物品用作保護自己,相反是傷害他人,須判以即時監禁。兩罪量刑起點分別為 15 個月及 6 個月,認罪獲扣減至 10 個月及 4 個月,因出於同一事件,兩項刑罰同時執行,終判監禁 10 個月。
官指判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嚴重性
至於次被告林汶軒,裁判官引述感化官指,他來自單親家庭,因去年 7.21 元朗襲擊事件感不安,遂攜涉案物品自衛。裁判官指該物品有一定殺傷力,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事件嚴重性,被告須在羈押環境下加強守法意識,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就未能出示身份證罰款 500 元。
案件編號:TMCC552/2020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香港電台視像新聞 RTHK
被告出院後坐輪椅到犯人欄應訊,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申請押後案件3個月,認為警方需時在多條涉案街道蒐集閉路電視片段、檢驗電單車及手機。
#香港電台 #七一 #電單車 #港區國安法 #蘇惠德
一名23歲男子7月1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近謝斐道,駕駛電單車被截停時,懷疑撞向執勤警員。男子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案件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出院後坐輪椅到犯人欄應訊,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被告保釋申請,還押至10月6日再訊。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申請押後案件3個月,認為警方需時在多條涉案街道蒐集閉路電視片段、檢驗電單車及手機。
#香港電台 #七一 #電單車 #港區國安法 #蘇惠德
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10.13 十八區開花】女文員被指藏鐵鉗剪刀膠水 被控管有武器 准2000元簽保守行為2年
2020/7/9 — 11:39 去年10月13日「18區開花」行動中,一名女文員當日在鑽石山被警員截停搜查,並在其袋中搜出鐵鉗、剪刀及膠水,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案件今(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同意讓被告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 同意案情並撤回控罪。
被告趙靖瑤(24歲,文員)被控於去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龍蟠街3號鑽石山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把鐵鉗及4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根據趙靖瑤同意的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下午2:37,有大約 200 名市民在黃大仙集結,期間有人燒毀國旗,其後警方到場,結果市民立即逃離,並以垃圾桶及膠欄堵路。到下午3:03分,警方在鑽石山公共運輸交匯處截停當時身穿黑色上衣的被告,從其背囊搜出2把鐵鉗、4把剪刀及膠水,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KCCC 595/2020
2020/7/9 — 11:39 去年10月13日「18區開花」行動中,一名女文員當日在鑽石山被警員截停搜查,並在其袋中搜出鐵鉗、剪刀及膠水,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案件今(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同意讓被告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 同意案情並撤回控罪。
被告趙靖瑤(24歲,文員)被控於去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龍蟠街3號鑽石山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2把鐵鉗及4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根據趙靖瑤同意的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下午2:37,有大約 200 名市民在黃大仙集結,期間有人燒毀國旗,其後警方到場,結果市民立即逃離,並以垃圾桶及膠欄堵路。到下午3:03分,警方在鑽石山公共運輸交匯處截停當時身穿黑色上衣的被告,從其背囊搜出2把鐵鉗、4把剪刀及膠水,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KCCC 5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