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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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香港所謂法治讓人絕望

林彥邦

29歲小學教師楊博文,被裁襲警罪成,投訴在被捕過程中被警員威嚇喝鬧,被裁判官質疑「心智有問題」,候判期間要在小欖精神病院還押。

常說,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用中文直譯,公義要被看見,背後意義好像有點難懂,就正如法律、法律界、法治,常常被包裝成一般人無法企及、不可觸碰的神聖領域,凡人難懂。

但抽開一切「專業」、「高尚」的法律用語和包裝,說到底所謂 must also be seen to be done,不過是一般普羅大眾都能清楚知道和看到,法庭體現了公義。

有嗎?

就說楊博文,不需要理會「裁判官」有權這樣做之類之類、看似言之成理的法律語言,作為一個常人來看,這合理嗎?

例如,楊博文被指控用腳「頂」一名警員,但在場三名作供警員,只有自稱遇襲的警員供稱真有此事,另外兩名警員都「睇唔到」,在場三名警員口供不一;誇張一點,被告定罪幾乎僅基於一個警員片面且與他人矛盾之供詞,那所謂的「毫無合理疑點」準則,跑那去了?

又例如,被告指在被捕期間,警員用粗口責罵他,並稱「從天橋掉你下去」,裁判官認定這說法「難以置信」,甚至按此質疑楊博文「心智有問題」,要還押精神病院;也不論到底裁判官要有多脫離現實或故意視而不見,才會完全不相信,警員可以說出類似的說話。

退一萬步,假設楊博文真的作出不可信的口供,如何可以說服一個正常人,假設一個被告謊稱自己被警察恐嚇,就等於他「心智有問題」,就等於可以將他還押精神病院?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盡量達至公義社會,法庭就是當中體現和把關者,我們現在看到的這個法庭、這宗個案,又那裡能與公義沾上邊?

我知道,這只是單一個案,總有人會爭辯不應該單用個別個案去判斷一個地方的法治水平,被告可以上訴有機會脫罪,這制度保障障、正是盡量排除個人因素的法治體現,是嗎?

最微觀的一點,當香港社會已經撕裂矛盾到無以復加,警員的執法受到持續且確鑿的質疑,竟然還有裁判官採取完全信納警員一切說辭,而對其他有異以至相左的說法全部視為「心智有問題」的判斷,當一個制度容許這種明顯脫軌的事例出現,這制度本身有多可信?

宏觀一點,一個地方經常被執法者引用的法律,本身有極大爭議性,例如公安條例就持續被視為惡法、限聚令的八人限制完全沒有任何科學根據、禁蒙面法後來被裁定違憲但已經執行了幾個月且拘捕者眾,還有即將來臨的國安法等等。

而同時,立法制度完全向政權傾斜,在某部份人控制立法權下,多次有完全無視反對聲音強行通過法例的事例;再加上,執法單位,已經多次在眾目下毫不掩飾地濫用權力甚至使用過度武力,連檢控亦一而再被質疑不公和有選擇性。

那無論法庭本身有多公正嚴明,不分立場背景依例判案,那又如何?

當一間餐廳,食材壞、烹調爛、服務差,定價又高得離奇,那最終把關的收銀無論如何依足餐牌收足錢(而且偶爾還似乎會收錯錢),難道你會覺得這間餐廳很出色?

但到最後,最讓人絕望的是,這間餐廳、這個收銀,已經是香港這個地方,還似乎可以捍衛守護的碩果僅存的價值,你明知道他爛的種種、且近乎爛到透,但又好像不捨就這樣將僅餘的一點「公道」棄如敝履,這,才是講到香港法治,最讓人絕望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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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9 月 15 日北角衝突中,被指襲警同協助示威者離開嘅「岳義士」陳以晉,早前承認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拒捕罪」,今日法庭裁定被告拒捕罪名成立,需要還押,案件押後至6月30日判刑。

岳義士去年喺衝突中被捕之後,曾經拍攝過一段短片,內容表示希望做一個「普通的香港人」,同埋一個「同大家共同進退嘅手足」,並且希望同路人唔好因為一時嘅困境而走上絕路,只有繼續堅持同埋珍惜生命,先至會得到勝利。

而喺今日上庭前,佢亦都喺自己Fb上寫咗簡單嘅幾句要求,就係希望大家可以寄啲memes圖俾佢,等佢同埋一眾還押嘅手足能夠解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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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儂牆撕文宣兼襲擊兩途人 裝修工判囚 10 個月
2020/6/16 —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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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 月「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裝修工人撕毀黃大仙近彩虹連儂牆上文宣和便利貼,期間被一名年青人喝止,裝修工發難搶去其雨傘和眼鏡,並以雨傘毆打青年,另一途人阻止時頭部亦被撞牆。裝修工早前承認刑毀及傷人等 4 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今日(16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處被告監禁 10 個月,並指法庭不能容忍憑酒精作違法行為傷及無辜。

辯方於求情時說,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不算預謀,他當時是受酒精影響,深感悔意;被告明白案情嚴重,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他面對的 4 項控罪可同期執行,並願意交付賠償金。

裁判官閱畢被告背景報告及求情信,判刑時指被告稱當時剛失業,受酒精影響一時衝動襲擊兩名受害人,對他們的傷勢及令家人受影響感到後悔;被告亦第一時間認罪,相信他有真誠悔意,但法庭不能容忍憑酒精作違法行為傷及無辜,因酒精傷人不是求情因素。

裁判官續指,事發時其中一名受害人沒有作任何挑釁,但被告搶去其雨傘並以雨傘襲擊其四肢,導致其左前臂有 3 厘米裂傷,需縫 5 針;又搶去其眼鏡並掉在地上。另外,另一受害人當時只是路過,欲喝止被告的襲擊行為,受害人不讓被告離開時,被他拉扯頭髮及拉入隧道,將頭部撞向牆;裁判官指,雖然被告不涉使用武器或硬物襲擊,但頭部是身體重要部位,即使受害人頭部沒有受傷,但也遭傷及身體多處,認為被告即使認罪,唯一適當判刑是即時監禁,故判囚 10 個月。

被告張俊延(34 歲)被控兩項刑事毀壞、一項傷人和一項襲擊傷人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7 月 24 日在牛頭角通往坪石邨至啟德的行人隧道內,非法及惡意傷害鄧姓男子,以及襲擊黃姓男子致造成身體傷害,並且損壞屬於鄧的一把雨傘和一副眼鏡。

案件編號:KTCC57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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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不容許無聊、動機不當、政治因素私人檢控 律政司有權介入停止程序
20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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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近年檢控決定經常受質疑,民主派議員陳志全和許智峯﹐分別提私人檢控,起訴建制派議員郭偉強,和在西灣河開槍的交通警;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發網誌,指私人檢控權是普通法制度重要的一環,但這項權利有機會被濫用,「我們不應容忍有人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甚至瑣碎無聊的私人檢控,或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基於政治因素而提出私人檢控」;指律政司保障私人檢控權利,但亦要防止「不必要或不合理」檢控,律政司司長有需要時有權介入私人檢控,有需要時停止法律程序。

鄭若驊在網誌指,留意到有私人檢控的法律程序已經展開,有必要理解相關程序和原則,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她解釋,目前無明確規則規管私人檢控法庭程序,申訴人一般而言無權向警方索取供詞或其他調查材料,申訴人要自行承擔搜證責任;若提出私人檢控的申訴人,在聆訊中未能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結果被告獲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原則,被告人不能再被相同罪名起訴,所以律政司司長有權介入私人檢控,以維護司法公義。

鄭若驊指出,在裁判官發出傳票後,律政司司長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可以撤回檢控,申請永久擱置程序或不提證供起訴,若律政司認為私人檢控無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衆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我們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

評:鄭若驊不應破壞司法獨立。
私人檢控權是普通法制度重要的一環,法庭會把關防止這項權利被濫用。
社會相信法庭的能力和公正性,鄭若驊不必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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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三罷】藏有汽油彈及士巴拿 22 歲運輸工判囚 30 周
2020/6/17 — 17:34


網民於去年 11 月發起「黎明行動」,在多區堵路。22 歲運輸工人躲避警方追捕時棄掉背包,期間跌倒被捕,並搜出汽油彈及士巴拿等物品,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鄧少雄今(1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考慮被告認罪、背景報告正面及家庭情況,扣減部分刑期,終判監禁 30 周。

被告李云樂,22 歲,報稱運輸工人,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2 日在大圍成運路近 BE4317 燈柱的公眾地方,攜有用藍色布及牛皮膠紙包裹的汽油彈、一把剪刀、一個點火器及三柄士巴拿。

案情指,去年 11 月 12 日,有警員在大圍成運路發現 6 名示威者形蹤可疑,並將雜物扔入高速公路,故要求支援。其他警員到場時,該 6 名示威者四散及匿藏在附近,警員再展開追捕,並發現被告。被告逃走並棄掉背包,期間跌倒被警員制服,從他的背包搜出一樽液體、點火器、手套及護目鏡。警員繼而將被告拘捕。

根據錄影會面紀錄,被告承認從網上學習製造汽油彈,並燃燒路障,使路人無法拆除路障;手套用作扔走催淚彈,士巴拿則用作拆除欄杆。

辯方沿用早前求情陳詞,指被告有良好品格,現感悔意,並不應一時衝動。裁判官鄧少雄將量刑起點定於 12 個月,考慮被告認罪、背景報告正面及家庭情況,扣減部分刑期,終判監禁 30 周。

案件編號:STCC41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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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7月27日「光復元朗」中發生警民衝突,社工復興運動成員、註冊社工劉家棟被指阻撓警方嘅推進行動。今日下午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阻差辦公罪罪成,判即時監禁一年,同時被拒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審訊時,辯方指被告嘅目的係想協助示威者同警方溝通,又指佢係被一個持盾嘅警員推撞入防線,因而撞到警方嘅盾牌,而且佢一直手持社工證,並舉高雙手大叫「我冇郁呀!」,但涉事警員陳沛杰不同意辯方嘅講法。

署理主仼裁判官蘇文隆則指當時被告無理會警方嘅勸退,又要求警方減慢推進,完全不合理,指佢嚴重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又認為警方整個行動「合法、合理、合比例」。佢亦指出被告聯同至少兩名社工阻撓警方,屬「非小規模」嘅阻撓,最後決定判監一年。判刑後,辯方表示呢個情況「出乎預料」。

去年7月30日,被告社工劉家棟保釋後,曾喺庭外曾對記者表示「守護生命和公義是社工天職」,指「我只不過做一個社工應該做嘅嘢,俾我揀多次,我依然會選擇去守護生命、公義。」

6.18 【美國群情激憤】香港法官偏私判決,觸動美國人神經,聲言下階段制裁他們,並延伸至五眼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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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元朗阻差辦工 反送中運動首名社工罪成 判囚一年被拒保釋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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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復興運動成員、註冊社工劉家棟被指於去年 7 月 27 日元朗衝突中,擋在警方防線前,以身體撞警員的盾,阻礙警方推進。他早前否認一項阻差辦公罪受審,今(1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判刑後,辯方表示情況出乎預期,未有事前向被告索取上訴意向,要求休庭片刻。及後,辯方在庭上透露會作刑期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申請遭拒絕,劉家棟須即時入獄。

署理主仼裁判官蘇文隆明言,社工要求警方減慢速度,與示威者保持距離等同要求警方背棄職責,放棄驅散,要求完全不合理。裁判官強調,沒有人可以阻擋警員的去路,正如沒有人可以阻擋警方追截劫匪…

評:
裁判官:沒有人可以阻擋警員的去路,正如沒有人可以阻擋警方追截劫匪…
裁判官用阻擋警方追截劫匪來比較註冊社工劉家棟以身體撞警員的盾,阻礙警方推進是很明顯不恰當。根據案情描述,劉家棟只想勸警方不要推進太急,以免群眾走避不及而受傷,目的是緩衝作用。出發點是正面。
另一重要事實是,劉家棟個人以身體撞警員的盾,警員人數眾多,是不可阻礙警方推進。
判刑不成比例的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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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資料顯示,警員以粗言穢語「貿然」肆意指罵,絕對是不爭的事實。不幸的是,以上例子只是眾多警員說粗口情況的冰山一角。

吳重儀以其偏頗的角度,在否定事實的空想下裁定被告並非可靠證人,顯出其本人並非根據既定事實作出裁斷。

更甚者,吳重儀的有關裁決,不但對被告人極不公允,實際上更是在鼓勵警隊繼續在執勤時進行有關行為,向公眾及警隊發放極為錯誤的訊息。

二、裁判官吳重儀在裁決時表示,被告以警員編號稱呼,「是有敵意及不尊重」。

事實上,每名警員都有正式編號,在作供時以編號稱呼有關警員,在一般常理下也難以得出吳重儀的結論。

吳重儀以此作為裁定被告並非可靠證人,唯一的可能是其在嚴重偏頗的情況才得出這個結論。

三、裁判官吳重儀對警員極為偏頗。即使案中三名警員口供不一,甚至有其矛盾的地方,吳重儀竟以「證供不一,反顯示無夾口供」為由,裁定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

事實上,如果警員並無說謊,對事實的理解理應一致。惟警員口供不一竟成吳重儀裁定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的理由。此舉顯示裁判官對警員有嚴重偏頓之傾向。

基於以上,本人認為,裁判官吳重儀對牽涉同類與政治有關案件的被告有極嚴重的偏見,對警員也有超乎常理的信任,絕不適宜再擔任同類案件的主審裁判官。

本人懇請司法機構再出合適的跟進。

岑敖暉 Lester Sh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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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五男生藏彈簧刀罪成 辯方望被告免還押準備考試遭官拒絕
2020/6/18 —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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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三罷」,並在多區阻塞馬路,多人被捕,當中18歲中五學生被指於柴灣管有一把彈簧刀,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罪,他早前不認罪受審,裁判官香淑嫻今裁定被告罪成,指雖然該把彈簧刀除可用作兇狠打鬥外,亦有其他用途,但她拒絕接納被告指該刀是用作生火,考慮到被告年輕,決定先為他索取感化、教導所等報告,押後7月3日再訊,期間須被還押。辯方多番求情指被告於7月2日開始校內考試,如錯過對其學業影響甚大,希望裁判官可先索取感化報告,期間可不用還押被告,讓他準備考試,裁判官則兩度表示「唔會考慮」,但其後指可盡量安排加快索取報告,最終改為押後案件至6月30日再訊,期間被告須被還押。

被告母親聞判後,一度於公眾席激動落淚,需親友安慰。

裁判官裁決時接納控方專家證人意見,裁定該把彈簧刀屬違禁武器,且控罪屬於嚴格責任控罪,即控方不須證明被告意圖,單純管有相關違禁武器已可定罪。裁判官認為由該把摺刀的外觀設計、操作及質感,例如尾部有突出物件一拉即可彈出刀刃等,一般人已可確認其為一把彈簧刀,且刀鋒鋒利,必可傷人,如刺在人體可造成嚴重傷害。她又不接納被告曾指該刀用作生火之用,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成長於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他個性比較善忘,經常忘記整理自己背囊,例如放入物件後忘記取出等,強調被告管有該刀並沒有任何傷人或自衛用途,希望裁判官先為被告索取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這類不須還押已可索取的報告,令他可準備考試,但裁判官表示「唔會考慮」,又著被告自行向學校申請押後其個人考試,辯方則表示被告就讀官立學校,相信校方難以作出相關安排,裁判官最終改為押後案件至6月30日再訊,並指會盡量安排加快索取報告,但被告即日起至6月30日期間仍須還押。辯方再度要求裁判官先考慮索取感化報告,以免還押被告,但遭裁判官拒絕。

被告吳銘揚(18歲,學生),原被控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指於去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天橋上近柴灣道迴旋處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枝雷射筆及一把摺刀。控方其後修訂控罪,改控他管有違禁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彈簧刀。

案件編號:ESCC25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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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師襲警罪成還押小欖 今獲高院批准保釋候判
2020/6/18 — 10:28


29 歲被告楊博文,本身是小學教師,亦是沙灘排球港隊代表。他被控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長。楊於上周五曾向裁判官吳重儀申請保釋,惟裁判官稱楊已被定罪,襲警勢必判監,拒絕其申請。

辯方曾作求情,希望裁判官可以考慮被告無預謀、警員無受傷,重犯機會小,加上被告將來仍想教書,如判以監禁之後不能繼續當教師,希望裁判官判以非監禁刑罰。裁判官吳重儀聽取求情後,質疑被告心智有問題,「心智可唔可以繼續教書?想知佢精神心智有無問題?」

吳官又批評他為人師表「守法意識薄弱,阻塞交通自私自利、衝動狂妄、犯錯不遵指示,無悔意」,遂將案件押至 6 月 26 日判刑,以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心理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案件編號:HCCP35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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