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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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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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私人檢控西灣河開槍警 稱法庭接納 3 控罪 將傳召涉事警 最高可判囚終身
2020/6/11 —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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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以及中西區區議會副主席楊浩然表示,早前就一名警員在去年 11 月 11 日以實彈射擊示威者一事提出私人檢控,涉及 5 項指控。法庭最後接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在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槍械或彈藥」、以及「發射或處理任何槍械,而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任何人」共 3 項指控,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

許智峯表示,法庭稍後就會向涉事警員發出傳票,涉事警員必須親自答辯和應訊。許形容事件意義重大,訊息清晰,警員如果濫暴會受到懲治,需要承擔個人後果。許又表示,律政司確實有權介入案件,但如果相信司法獨立就應交給法庭自行處理,否則就有包庇警員之嫌。

「警暴係會受到懲治」

許智峯說,當初就私人檢控入稟時,原本只提出「意圖謀殺」以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兩項指控,後來才改為 5 項指控。現時法庭接納了 3 項指控,之於其餘兩項包括「意圖謀殺」的指控就未被接納。許智峯表示,今次法庭裁決意義相當重大:「今次係首次,亦係首宗警員因為警暴、使用的武力而遭受檢控,哪怕只是私人檢控,但係警員都要親自到庭答辯,在庭上接受審訊」,「今次事件對所有警員發出清晰訊息,警暴係會受到懲治。」至於楊浩然就表示,對於法庭接納 3 項指控已經感到滿意,期望最終可以為傷者以及不滿警暴的廣大市民取回公道。

律政司如介入 應向公眾解釋

被問到是否擔心律政司會介入案件,許智峯就表示律政司絕對有權繼續檢視,甚至撤銷檢控,但是他認為理應交給法庭自行處理:「如果律政司口口聲聲話香港係司法獨立,就應該俾法庭自己去處理案件,而唔係親自介入,俾人感覺佢係包庇警員,包庇撐警市民。如要彰顯法庭公義,就更加唔應該介入。」許並且說,提出私人檢控的目的正正要抵抗政權的因循和偏頗。楊浩然就認為律政司如果要介入事件,就應該向公眾交代原因,「又唔調查,又唔拉,又唔停職,好多行動應該一早就要做。」

的士司機撞傷示威者 8 月 17 日審訊

許智峯又表示,另外一宗就著一名的士司機在去年 10 月 6 日,於深水埗撞傷示威者的私人檢控案件,現時法庭已經發出傳票給該名司機,並已排期今年 8 月 17 日下午 2 時半在東區法院第一庭審訊。許智峯並說,如有任何市民仍打算就警暴提出私人檢控,可以跟他們聯絡,早前眾籌累積的款項仍然開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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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姐被指雷射筆照警眼 警長認見有雷射筆就執不知誰掉下
2020/6/11 —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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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空姐被指去年 8 月 10 日,在尖沙咀以雷射筆照射警員眼睛,她早前否認襲警罪受審,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出聲稱受襲警員在庭上的供詞與其口供有出入,又質疑雷射光刺激警員眼晴,影響他正確找出照射警方的人,但警員堅持他即使眼晴刺痛、眼前一黑並流眼水仍能單眼觀察。而在現場撿取雷射筆的警署警長今日在庭上承認,他當日純粹在拘捕地點附近見到有雷射筆被棄置在地上,就撿取檢查,他並不知道是誰掉下雷射筆。

聲稱被雷射光襲擊的警員朱冠強今日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質疑其口供及庭上證供不一致。辯方先指出,朱冠強的口供上形容案發時,他的面部遭綠色雷射光照射超過3秒,他及後「雙眼刺痛、眼前一黑、流下淚水」。惟他昨日在庭上作供時,從來沒有提及面部遭照射超過 3 秒,只是強調被告以雷射筆照射其頭部 10 秒,被質疑口供和庭上證供有出入。朱冠強澄清,被告照射其全身10秒,當中有 3 秒為頭部,有不多於 1 秒射中左眼。辯方再質疑朱冠強在庭上從沒有講過全身遭照射,朱冠強則表示「可能我遺漏咗」。

辯方再質問朱冠強,為何在庭上沒有提及「雙眼刺痛」。他解釋,在口供上的「刺痛」其實意指「射到會縮,會有被攻擊的感覺」,並非痛到大叫的那種刺痛。

受襲警堅持眼晴刺痛、流眼水仍能單眼觀察

辯方又質疑朱冠強與被告相隔十米,他被雷射光照射後「眼前一黑」,影響視線,無法正確找出使用雷射筆的人。朱冠強不同意有關說法,強調自己眼前一黑後,已立即「睇返嘢」,又指他的左眼被照射,但右眼無問題。辯方質問「你單眼觀察嘅?」他表示是,又稱「呢個眼前一黑更令我注意到前方十米」,堅持自己即使眼晴刺痛並流眼水,仍留意住雷射光。辯方直斥朱冠強的講法完全不合理,認為一個正常人遇到強光一定會避開。朱冠強不同意並表示「自我參與反修例示威活動後,都曾經遇過咁樣嘅強光同雷射筆,所以我覺得,為了阻止雷射筆(再)傷害自己同同事,我一定會追住道光,就算佢(強光)會永久傷害我視力」。

受襲警:「深信」被告持雷射筆 「推測」被掉棄

辯方隨後表示,朱冠強僅看見照射他的人身穿白衣黑褲、背著黑色背包,再從其髮型推斷為女子,卻從未能看到照射他的人的容貌。而從片段截圖可見,朱冠強和照射他的人相隔一段距離,雙方中間夾雜幾十人在走動,部份亦穿著白衫黑褲,認為有關人士阻擋了朱冠強的視線,使他誤當被告為照射他的人。朱冠強不同意有關說法,他承認沒有看到照射他的人的容貌,但他透過光源鎖定被告,被告當時右手以握拳形式手持雷射筆照射警方防線。他稱即使中間夾雜幾十人,但人群疏落,不影響他視線。他好肯定是被告照射警方,而當他制服被告一同倒地時,他仍見到被告手上持有雷射筆,惟鎖上手扣時卻不見該枝筆。

片段截圖可見被告倒地後,她的身體下方有綠色的光點。對此,辯方指朱冠強制服被告後,前方有人用雷射筆照射朱冠強等人,該光點有可能是前方人士造成的,並非由被告手上發出。朱冠強表示他正全神貫注制服被告,無留意是否有人用綠色雷射光照射他們,但認為該光點不可能由外間造成。

朱冠強最後在盤問下承認,他親眼看見被告手持一個「發出綠色光的裝置」,但不肯定是什麼,他深信是雷射筆,而他亦看不到該「雷射筆」掉地的過程,他只是推測是被掉在地上。

辯方案情指,被告當日只是路過,從沒有用雷射筆照射警方。當朱冠強嘗試追截被告時,被告從沒有逃跑。朱冠強並不知道被告手持著什麼,而警方在現場撿取的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朱冠強不同意。

警認僅見有雷射筆在地便撿取 不知道誰掉下

負責撿取雷射筆的警署警長曾超剛作供時指,當日他到拘捕現場支援朱冠強,在拘捕地點約一米左右發現一枝雷射筆。他指,當現場有人在非法集結,亦有不少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射警員,若見到地上有雷射筆,警方便會撿取調查。他將雷射筆帶返警署後檢查,發現該雷射筆能發出綠色光。他後來得知朱冠強報稱被綠色光雷射筆襲擊,他懷疑所撿取的雷射筆與本案有關,遂將雷射筆交給調查隊進一步調查。他承認他不知道誰掉下這枝雷射筆,亦無法肯定是否被告棄置。他亦承認他純粹見到有雷射筆在地便撿取。

被告郭麗芬,被控於去年 8 月 10 月在尖沙咀彌敦道及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在執行職務的朱冠強。

案件編號:KCCC21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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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義士」受審 督察:被告兇暴,頭受傷或因事後撞到,「四兩撥千斤」撥開警察
2020/6/11 —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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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9 月 15 日北角衝突中,身穿「岳」字灰衣、被網民稱為「岳義士」男子陳以晉,被指持棍襲警並協助 3 名示威者逃走,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抗拒警員共 3 罪,他今天承認首兩罪,否認抗拒警員罪受審。受傷督察馬智聖下午作供稱,被告曾襲擊他後逃走,形容對方具有「兇暴性」及反抗性很大,需 4 人才能制服他,並指被告曾以「四兩撥千斤」力量撥開追捕他的高級警司。馬又否認自己及同僚曾向被告使用非法武力,強調被告當時一直掙扎,故警方使用合法武力將其制服,並指「如果佢唔掙扎、乖乖地、甚至坐係度俾我哋上手扣」,就不會遭武力制服。

馬智聖接受辯方盤問時指,他遭被告襲擊後,曾以警棍還擊,但否認警棍曾打中被告的頭部,稱自己是以警棍「瞄準佢左上臂」。馬又確認被告跑離停車場時,身上並無明顯傷勢。馬又不同意辯方指,高級警司林鴻釧並沒有嘗試將被告拉下圍板,並形容被告當時是以「四兩撥千斤」的力量撥開林,令對方倒地。馬又表示當日他看不到被告頭部何時受傷,但「相信最大可能係事後佢撞到嘢」,辯方則指馬到庭作供是要說出他目擊的事實,而非其估計。

辯方又指,馬於追截途中並沒有向被告表示過要拘捕他,馬則指自己曾向同僚表示遭被告襲擊,並認為被告當時是想逃避警方追捕,於遭警員制服的途中不斷掙扎,指對方「手撐住地下,但其實係全身發緊力想走」,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手撐地下是想要站起來。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ESCC214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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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公聽會】眾志三員立會不守秩序罪成 判罰 1,000 元 女成員脱襲擊罪
2020/6/12 —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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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成員吳嘉兒及何秀儀於去年 3 月,在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公聽會中示威抗議,期間一名保安倒地。三人事後被票控,指他們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其中何秀儀另被控襲擊一名立法會保安員。三人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三人罪名成立,罰款 1,000元,而何秀儀襲擊罪不成立。

裁判官何俊堯指控方三名證人,立法會一級保安助理許耀德、二級保安助理關偉強、高級保安助理林惠玲證供不可靠,拒絕全盤接納三人證供。 裁判官指其中許耀德稱何秀儀以左肩大力撞向其左肩,使他失去平衡倒地並以左肩,左肩非常疼痛,一度躺在地上數分鐘,與閉路電視不符,認為他證供誇大不實。根據閉路電視,許耀德原打算制止何秀儀,因此向她逼近,但其後衝前制止左邊的吳嘉兒,失平衡後倒地,畫面中何秀儀則有意避開許耀德。考慮到二人的身體接觸,及被告有否使用到非法武力,裁判官裁定其襲擊保安助理許耀德的普通襲擊罪不成立。

辯方提出三點,指三名被告為立法會會議公眾發言嘉賓,與其他公眾有異;而他們亦應享有言論及辯論自由;斷定有否擾亂立法會內秩序應檢視他們的發言方式有沒有剝削其他嘉賓的發言時間。裁判官同意首兩點,但指三名被告在發言完結後,作出發言以外的行為,一度中斷會議,在保安的制止下離開會議,足以擾亂立法會秩序。他指三人並未獲准作發言以外的行為,又表示「立法會始終係莊嚴嘅地方」,三人離坐、衝向官員、向官員桌上擺放紙張及叫喊等行為,影響其莊嚴性。

判定罪成後,辯方遞交書面求情及被告各自的求情信,稱三名被告所犯的行為較輕微,而且年紀較輕,皆為成績優異、關心社會的大學生,希望判以較輕的刑罰。辯方指出被告認為公聽會上官員態度敷衍,政府未有認真聽取他們意見,對國歌法如此關鍵的議題感到焦急無力。裁判官同意三名被告不是因一己私利,而在立法會內作出上述行為,目的是為社會發聲。他指雖然是次案情較輕微,但強調始終不能因此而越界,認為被告應衡量後果,反問如果被判長時間監禁的話,「咁嗰段時間可以為社會做啲咩呢?」。他指三名被告為大學生,是社會棟樑,應留下有用之軀。

鄭家朗:法律淪為當權者武器

鄭家朗表示對判罪感到失望,但表示傾向不會上訴。他指事實上干犯法律的並非他們,而是國歌法,但裁決中無考慮他們是因反對國歌法而抗爭。他稱:「呢單案件展示當法律成為當權者嘅一個武器去攻擊抗爭者或打壓人民時,法庭都係無力作出任何裁決,去依照人民利益或真係守護人民權利」。他更認為以後抗爭行動或許會以國安法入罪,而並非像是次案件判決一樣輕微,他指每人的言論及示威自由必定受打壓。

他亦指自己的付出相比其他手足來說非常輕微,呼籲市民關注其他手足。他說:「希望大家真係敢於、勇於跨越恐懼,參與抗爭,嚟緊公投見」。

3 名被告分別是鄭家朗、吳嘉兒及何秀儀,各被票控一項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涉嫌違反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發出的行政指令。

何秀儀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控罪指她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 2 樓 1 號會議室襲擊許耀德。

案件編號:ESCC2312/2019、ESS33914-3391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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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三罷】小學教師被指慢駛遭截查時襲警罪成 官稱被告「大話連篇」眼神仇警 質疑心智有問題
2020/6/12 — 14:18

網民去年 11 月 11 日發起「黎明行動」及「三罷」,於多區堵路。一名小學男教師被指於清晨時在上水迴旋處慢駛,遭警方截查時腳踢警長,被控襲警罪,今(12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吳重儀指被告供詞不可信,亦不相信警察會用粗口罵路經此地的教師,質疑被告大話連篇,又指他用警員編號稱呼警員,是對警員有敵意,直稱:「心智可唔可以繼續教書?」案件押至 6 月 26 日判刑,以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心理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被告女友聞判後痛哭,公眾席及辯方的女律師亦有哭泣。

官不信警用粗口罵被告

裁判官吳重儀裁決稱,警員指得悉當日有人發起「和你塞」,故在迴旋處旁的草地觀察,留意到被告兩度慢駛才截停他。被告稱他曾表明是老師,後遭警員用粗口辱罵。吳官指老師是有文化,不相信警員會無緣無故、用粗口罵一個路經此地的老師,亦不相信警員曾說「從天橋掉你下去」,指被告供詞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吳官又稱當時警員要求搜車時,沒有搜出非法物品。如被告真的慢駛、阻礙交通,警員最多只會發出傳票,不需使用武力。被告則指自己當時十分冷靜、沒有襲警,是幾名警員集體襲擊他。吳官質疑如果被告沒有激動反應,警員不會對他使用武力,用手扣鎖起其手,更不需四名警員制服他。

官質疑被告庭上表現作假

吳官指被告並非可靠證人。被告供稱不知有「和你塞」活動,朋友也沒有留意當日有「三罷」。她質疑當日活動,社交媒體亦有傳開,被告不可能不知當日發生的事,稱:「你同你啲朋友係咪來自非洲或者第三世界?」

吳官又指當時還未有肺炎,被告在車內根本不用戴口罩。被告庭上稱因他有鼻敏感,需要戴口罩,隨即拿出紙巾抹鼻。她指被告表現「假到不能再假」,戴口罩其實是為了掩蓋自己的面容。

讚警員誠實可靠、實是求事

吳官接納三名警員證供,指他們誠實可靠。受襲警員能仔細說出觀察被告行車情況才截停他,又指被告情緒激動,用腳「踢」、及膝撞他,辯方曾指他口供不一。不過吳官認為該動作只有一至兩秒,警員為了讓法庭更清晰,才向法庭「逐格」表現當時被告動作,不影響證供的可信性。而當時在場的兩名警員,只聽到警員稱「你襲警」,承認沒看到被告襲警。吳官指兩人亦是誠實,沒有串通受襲警員加強證供。

受襲警員沒有提供醫療報告,因為他只感少許痛楚,無須求診,吳官指他是實是求事;相反,被告稱警員摳他雙眼、攻擊下體,但被告的傷勢報告則沒有說明這些傷勢。如他向醫生投訴,醫生定會記錄下來,吳官認為其傷勢只是反抗掙扎而造成,與人無尤。

指被告望警員時充滿憤恨

被告曾表示不仇警,吳官指他庭上作供的態度及眼神均顯示他對警察有敵意。每當被告看着警察作供,他的眼神是充滿敵意及憤恨。一般人會稱警員為「阿sir」、「差佬」,被告則直接稱呼其警員編號,即「10196」、「94977」,並將涉案幾名警員編號背誦得十分熟悉,要裁判官多次提醒使用「第一證人」稱呼警員。吳官終裁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指被告對教育充滿熱誠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家中獨子,父親為癌症康復者,現患有糖尿病,須由被告替他打胰島素;母親患有抑鬱症,他早前亦因腎石做了手術。他是沙灘排球港隊隊員。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其母親、浸大講師、現任教小學的學生家長等,指被告溫文有禮、善良正直,對體育和教書充滿熱誠,「為(學生)生命尋求機會及變數」。被告將來仍想教書,如判以監禁,之後不能繼續當教師,希望裁判官判以非監禁刑罰。

官斥被告心智有問題

吳官聽取求情後,直言:「心智可唔可以繼續教書?想知佢精神心智有無問題?」她再斥被告:「為人師表,守法意識薄弱,阻塞交通自私自利、衝動狂妄、犯錯不遵指示,大話連篇、無悔意,以為警察會扔佢落橋如此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案件押至 6 月 26 日判刑,以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心理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下午被告申請保釋外出,惟吳官稱被告已被定罪,襲警勢必判監,上訴機會低,被告續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楊博文(29 歲,小學教師)被控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長鍾宏業。

案件編號:FLCC527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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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大聲公襲警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不服 申刑期覆核遭拒
2020/6/12 —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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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

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被指於去年 7 月 7 日旺角衝突期間,以大聲公推撞警員關志豪長盾,以及用大聲公說話時聲浪過高,令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司高振邦耳朵痛楚。區諾軒早前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被判 1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刑期,今日向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出覆核申請,指刑罰明顯過輕,一般而言襲警案需判處即時監禁,本案亦無例外,故要求法庭改判即時監禁。裁判官梁嘉琪聽取雙方陳詞後,駁回控方申請,維持原判,控方需向區諾軒就是次覆核聆訊給予訟費。

區諾軒在庭外指,現時是法治敗壞的年代,律政司多少懷有惡意,非要將他判監不可。他批評律政司對他們那些已經判罪、定罪的人士提出上訴,「總之要將所有案件推進到判刑最重的境地。」他斥律政司不斷用嚴刑峻法對付香港市民,只會增加仇恨,無助解決社會問題。他又透露已就定罪提出上訴。

裁判官:每宗案件需要考慮的情況不同 社會服務令為監禁的替代

裁判官強調每宗案件需要考慮的情況不同,社會服務令為監禁的替代,能同時達到阻嚇和懲罰,不失公允。案發時,區諾軒原意與警方溝通,化解衝突。雖然他後來對警方講粗口及侮辱言語,但他對此有悔意,並公開致歉。區諾軒服務當區市民多年,感化官同樣建議中度的社會服務令,指出他重犯機會低,而且有悔意。裁判官重申,每宗案件情況不同,量刑要切合案情,最終駁回控方申請,維持原判。辯方有訟費申請獲裁判官批准。

原本負責案件的外判主控官陳文慧(Vivien Chan)今日不再代表律政司, 改由另一位主控余國慧負責。而區諾軒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

控方指,根據案例,不同級別的法庭均指出,襲警本身屬於嚴重的罪行,刑罰必須具阻嚇性,否則警方在執勤時得不到保障,社會秩序會受影響。一般而言,需要處以即時監禁,除非有特殊情況,惟即使襲警人士背景良好、屬於初犯,都不屬於例外。

控方續指,本案案情嚴重,區諾軒在兩個時段襲擊兩名警員,非單一襲擊,而且兩次襲擊並非連續發生。受襲警司高振邦因區諾軒的襲擊而承受實際身體傷害,即耳痛及非永久性聽力受損。控方強調判處即時監禁是慣常做法,本案無特殊情況以判處非監禁刑罰。

辯方則指控方的說法犯原則性錯誤,引案例強調每宗案件均要考慮個別案情,又引與本案案情相似的案例作例子,而該案的法庭亦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又指,社會服務令並非溫和的選項(soft option),而是監禁的替代,被判社會服務令的人亦失去人身自由,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不是過輕。

控罪指,區諾軒(32 歲)於去年 7 月 8 日約凌晨 0 時 25 至 31 分,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3663 關志豪及警司高振邦。

案件編號:KCCC 255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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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襲警罪成被斥「失智」還柙小欖 裁判官吳重儀屢惹爭議 大律師:法官不是精神科醫生

2020/6/12 —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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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老師於十一月「黎明行動」及「三罷」中被控襲警罪成,裁判官吳重儀質疑其說話荒唐、心智有問題,還柙小欖精神病院。事件引起各界關注,有大律師認為,被告沒有精神病紀錄,還柙精神病院做法不尋常,法官濫用權力。

大律師:法官不是精神科醫生

大律師郭憬憲解釋,還押精神病院多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被告,即無須醫生再診斷其精神狀態。而庭上表現正常的被告,如裁判官認為他精神紊亂,須有兩名註冊醫生的書面證據或口頭證供。

郭大律師表示,本案被告沒有精神病紀錄,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是不尋常的做法,還押需要有證據基礎。裁判官的做法是過於武斷,單憑被告一句話,即「警員想扔他下橋」,不足以證明他精神有問題。郭大律師表示:「佢(吳官)可以選擇信或唔信,但佢唔係精神科醫生,無專業知識作一個評估,咁樣係濫用權力。」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51條,如法院或裁判官認為,任何在法庭被控某項罪行的人或已定罪的被控人,可能是或被指稱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該法院或裁判官可將該人還押在精神病院,以接受觀察、調查和治療。

郭憬憲指,過往上訴庭亦有案例,裁判官還柙被告時要特別小心。根據 2011 年陳樹雄上訴一案(案件編號:HCMA425/2011),被告原被控刑事毁壞罪,審訊途中遭裁判官批評語無倫次,取消其保釋,並將他還柙小欖等候索取精神報告。他其後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法官張慧玲指出,還柙上訴人往小欖前,裁判官明顯根本無考慮他可讓上訴人保釋等候有關報告。她表示:「裁判官理應是關注上訴人的福祉才索取有關報告,以確保上訴人有行為能力進行審訊。但裁判官就此將上訴人還柙 14 天,變相是令上訴人失去自由 14 天。」

法官: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

涉案的小學男教師,被指於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黎明行動」及「三罷」時,駕車於上水迴旋處慢駛,遭警方截查時腳踢警長,襲警罪名成立。裁判官吳重儀庭上斥被告「大話連篇」、「自私自利」,認為被告曾稱「警員想扔他下橋」的說法更是荒唐。吳重儀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後,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其母親、浸大講師、他任教小學的學生家長等,指被告溫文有禮、善良正直,對體育和教書充滿熱誠,「為(學生)生命尋求機會及變數」;被告將來仍想教書,如判以監禁之後不能繼續當教師,希望裁判官判以非監禁刑罰。

吳重儀聽取求情後,直言「(被告)心智可唔可以繼續教書?想知佢精神心智有無問題?」再斥責被告「為人師表,守法意識薄弱,阻塞交通自私自利、衝動狂妄、犯錯不遵指示,大話連篇、無悔意,以為警察會扔佢落橋如此荒唐,懷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潛在障礙,先有咁失智行為。」吳重儀最後駁回辯方保釋申請,被告在 6 月 26 日判刑前,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以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心理及背景報告。

裁判官或主觀判斷 精神科報告可再作檢視

被告在庭上並未披露過有精神病紀錄,外界質疑吳重儀對被告「心智人格有潛在障礙」的判斷。執業大律師,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巒解釋,不同裁判官有不同處理方式,假如裁判官判斷,被告有精神、心理上的問題,便會要求還押小欖以索取精神科報告,這可以是基於裁判官的個人判斷。

執業律師黃國桐亦指,還押小欖的決定的確可以是「主觀判斷」,又直言「呢個時候」若裁判官有「太主觀」的決定亦「唔出奇」。他認為從精神科報告的結果,可以從中看出裁判官的判斷有否問題。

「前線科技人員」則在 FB 專頁上,表示「有手足『被精神病』,相信大家都好憤怒」,並附上投訴信樣本,呼籲市民向司法機構反映「香港人唔接受呢一種偏頗嘅判決。」

另案惹爭議 吳重儀接警暴投訴:「我知道嚟做乜嘢?」

處理今次案件的裁判官吳重儀,過往一年曾經處理過示威案件遭外界質疑。年初政府有意徵用美孚「翠雅山房」作為檢疫中心,出現警民衝突,中五學生李佳俊和文員陳曉陽被捕後各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及襲警,案件於二月由吳重儀審理。

代表陳曉陽的大律師郭憬憲投訴,警方拘捕陳時使用過份武力,更於警署內,被人以黑色膠袋、布袋笠著「由頭打到腳」,陳曉陽被警告不要投訴或找律師,並遭恐嚇指「除非你以後唔再出嚟,否則一定搵到你」。吳官聞及有關投訴後即指「我知道嚟做乜嘢?我又唔係監警會!」不過郭憬憲認為,現時作出首次投訴,讓法庭紀錄在案,有其重要性。

2017 襲擊案 吳重儀被指對被告存偏見

吳重儀亦曾經在另一宗審訊當中,被質疑對被告存有偏見。2017 年 3 月 3 日,大埔「盧爸爸私房菜」東主盧建新,被指襲擊上門巡查的環保署職員吳榮基,導致對方鼻子受傷流血。吳重儀負責審理案件,盧建新最後在 2017 年 10 月經審訊後被定罪,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監 4 周,緩刑 18 個月。後來盧建新決定上訴,

義務協助盧建新的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原審裁判官吳重儀在裁決中,沒有處理控方證人口供的分歧,於盧建新盤問證人時多般質疑其理據,令公眾認為認為裁判官處理案件時存在偏見、不平或先入為主。張達明認為,吳重儀在原審時對上訴人存有偏見、邏輯有問題,很快就覺得一名公職人員不會誣捏人,相反盧建新是一名「老粗」,才會被投訴打人,上訴庭未有即時宣判,到了 2019 年 4 月再開庭時,暫委法官林嘉欣駁回盧建新上訴。




前線科技人員

對於今日有手足「被精神病」,相信大家都好憤怒。可以做嘅嘢或者唔多,但係我哋都應該清楚咁畀司法機構知道,香港人唔接受呢一種偏頗嘅判決。

小編準備咗一封投訴信畀大家參考,寫好之後可以寄去以下地址。

係好麻煩,而且亦都未必有用,但係為咗手足,大家可唔可以行多一步?

投訴表格:
https://www.judiciary.hk/…/court_servic ... tsjjo.html

填好之後寄去:
香港金鐘道38號
高等法院大樓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
就案件編號:FLCC5275/19對裁判官吳重儀所作之投訴

致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本人從傳媒報道得悉,在案件編號:FLCC5275/19審訊過程中,辯方指出受襲警員曾用不同的形容詞去形容受襲過程,而當時在場的另外兩名警員亦承認沒看到被告襲警,屬口供不一。然而,裁判官吳重儀作出裁決卻指:「案中三名警員證供不一,顯示各人沒有夾口供,認為三警誠實可靠,裁定教師罪成。」

刑事罪行的定罪需達致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控方向法庭證明被告經已觸犯有關法例,而審訊過程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證人證供不一,應為相當明顯的疑點,但裁判官竟然可以作出相反的結論,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加上判詞中其他偏頗的意見,例如:「警員不會無緣無故、用粗口罵一個路經此地的老師」、「不相信警員曾說從天橋掉你下去」、「受襲警員沒有提供醫療報告,因為他只感少許痛楚,無須求診,吳官指他是實是求事」... 等等,所作的結論並沒有事實根據,只顯示裁判官吳重儀對社會上的政治紛爭有清晰個人意見,並影響作為裁判官應有的客觀判斷能力。

如此偏頗及具有強烈個人意見的判詞,難免令市民對本港的司法制度和法治的信心產生動搖,本人希望秘書處能作出適當的行動,以挽回香港市民及國際社會對法治的信心。

市民
XXX

評:上述市民投訴法官行為所列理據合乎常理。
有些裁判官可能在溫室長大,沒有社會經驗,或經驗不足,或太單純等都不足為奇。
上述裁判官的判斷水平從判辭看是有些偏頗,不夠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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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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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王郭卓堅中銀戶口遭凍結 聲稱遭政治打壓

2020年6月13日 下午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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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遭律政司入稟申破產的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昨日(12日)發現其中國銀行戶口突然被凍結!他在社交網頁Facebook發文指,該戶口遭到政府凍結,銀行職員建議他向政府查詢。他認為,政府此舉屬政治打壓,意圖阻他日後提出司法覆核。中銀表示不評論個別客戶情況,而在日常營運中,該行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賬戶運作。



郭卓堅表示,他的中銀戶口已經開了逾10年,只為收取生果金,約有8000港元在戶口內。他昨日(12日)下午到超巿購物,未能以中銀銀聯卡付款,便到長洲中銀分行查詢,職員通知他戶口已被凍結,又表示「奉政府命令,唔畀你出唔畀你入」。他表示,只能向鄰居及朋友借錢應付生活費。



他又指,他居住的長洲只有中國銀行及滙豐銀行,曾經試過申請滙豐銀行戶口但被拒,經此事後會考慮開設其他銀行的戶口。 他認為,事件是受到政府打壓、阻止他提出司法覆核,並將寫信予中國銀行,要求銀行解釋,亦希望向政府質問凍結戶口的原因。



郭卓堅因拖欠政府多宗司法覆核案件的訟費,被律政司司長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他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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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僅 11 歲 清潔工涉藏清潔劑石油氣囚八個月 官指智障非減刑理由 邵家臻盼安排住院舍
2020/6/14 —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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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1 月有屯門警署被投擲汽油彈,其後一名輕度弱智清潔工在警署附近被截停,搜出懷疑汽油彈、石油氣及雷射筆,其後化驗報告顯示,涉案「汽油彈」只是廁所清潔劑。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周五(12日)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是輕度智障人士,智商只得 11 歲,還押 4 個月來一直被囚友欺凌,但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指涉案物品能做成一定程度傷害,輕度智障並非減刑理由,判囚八個月。

一直有跟進被告情況的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表示,團隊為被告準備醫療報告呈上法庭,以證明他只有 11 歲的智力,希望控方能修改控罪,但最終裁判官竟指「智障唔係求情理由」,直言始料不及;續指智障人士在法庭上會被視為「精神無能力行為者」,也會視作求情理由,但裁判官說法與他們過往理解完全不同,說「唔知個官點解會咁講」。

辯方指被告智商只得11歲 官:智障並非減刑理由

被告李啟發(32 歲,清潔工),他被控於今年 1 月 22 日,在屯門輕鐵河田站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枚汽油彈及一支雷射筆,他上周五於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據《蘋果日報》報道,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去世的母親及胞姊均患有精神病,其智商只得 11 歲,報告引述被告稱希望模仿示威者,因此從 YouTube 影片學製汽油彈,從沒有意圖傷害他人。至於被搜出的「汽油彈」實為廁所清潔劑,綁在一起的只是打邊爐用的石油氣罐,「掉落地下都唔會爆」,但同意液體具輕微腐蝕性。辯方又指被告因雷射筆能發出「好似星星咁靚嘅光」,故特意從淘寶購入並長期放在背囊。惟署理主任裁判官判刑時指,涉案物品能做成一定程度傷害,輕度智障並非減刑理由,判囚八個月。

邵家臻:智障人士會被視為「精神無能力行為者」 官說法與過往理解完全不同 

邵家臻回覆《立場新聞》時表示,由李啟發還押在荔枝角收押所的 4 個多月,與律師、612 人道支援基金、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及一眾義工一直跟進其情況,其後亦為他上庭準備醫療報告,以證明他只有 11 歲的智力,希望控方能修改控罪,但最終裁判官判刑時則指「智障唔係求情理由」。

邵家臻指智障人士在法庭上會被視為「精神無能力行為者」,也會視作求情理由,但裁判官說法與他們過往理解完全不同,直言「唔知個官點解會咁講」,但幸好可以保釋等候上訴。邵家臻續指,由於李啟發的親人無法照顧他,其家中亦只有自己一人,現時正由其他人照顧他,希望可盡快為他安排入住院舍。

邵家臻又指,李啟發在是次案件被捕前,也曾遭受警暴,當時他被警察將口部「鋤落地下」,導致其 4 至 5 隻牙齒脫落,但未有被拘捕。邵家臻昨日於 Facebook 發文表示,「當弱智都不是求情理由,『他』就這樣被判一年,幸好最後可以保釋上訴。」他續指,一整天為李啟發安排保釋期間的生活、準備醫療報告、處理家中物資,「難得可以跟他吃碗芝士雞翼撈公仔麵,飲杯凍咖啡,就算他上顎的牙齒都被黑警打掉,他還是津津有味地大口大口地吃光。」並說「他笑了,然後我笑了」,叮囑他要好好生活。

評:如醫療報告指被告智商只得11歲,這判決在法律上應屬無效,包括他認罪的行為也屬無效。
這裁判官讓人感到判案不理會證據,單憑個人情緒判案,活像街市蠻不講理的大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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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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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中學生遭警跪頸拘捕 警方稱過程符武力使用原則
2020/6/14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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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P 影片截圖

前日 6.12 金鐘衝突一周年,警方在多區驅散和拘捕出席紀念活動的市民,有中五女學生在銅鑼灣被警方以「跪壓頸」的方式拘捕,警方回覆時稱,該女示威者「反抗及企圖逃脫」,於是使用所需最低武力將其制服,強調拘捕過程符合警方的武力使用原則。

警方稱,當時有大批示威者靠近及叫囂,意圖製造混亂場面,因此,在場人員立即作出驅散及設立臨時封鎖線,以製造安全距離,隨後立即為該名女被捕者鎖上膠索帶,將其拘捕。警方強調,整個拘捕及制服過程相當短暫,符合武力使用原則。警方在回覆中沒有正面提及以膝跪向被捕者的頸及腰部的動作。

警方表示,過往曾有激進示威者意圖藉混亂場面襲擊警務人員,或伺機搶走疑犯,因此需要即時控制疑犯,進行驅趕及設立臨時封鎖線,以確保疑犯的保安及在場人士的安全,事件中共拘捕三人,涉非法集結。

該女學生屬中學生行動籌備平台成員,組織發言人鄭家朗昨日稱成員當時正整理街站物資,準備離開,但警員突然進逼並將他們逼入金百利商場,女生事後送院治理。鄭家朗強調,據傳媒片段,被捕女成員當時並無掙扎,質疑警方為何暴力拘捕該名女成員,「係咪香港嘅中學生 lives 就唔 matter」。

評:一個有專業訓練的強悍男子漢如此對待一個弱質女學生,心理和心智肯定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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