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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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人大常委或無權將國安法納附件三 大律師公會:草案無保證符國際公約
2020/5/25 —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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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將審議「港版國安法」議案,引發社會極大爭議。香港大律師公會今日發聲明,認為草案有幾點令人憂慮。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常委看來沒有權力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亦質疑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港府緊急處理這些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

大律師公會的聲明指,《基本法》第 18(3)條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僅「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然而今次《香港國安法》看來涉及《基本法》第 23 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看來並沒有權力以《基本法》第 18 條的機制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聲明又質疑,草案沒有保證《香港國安法》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而公約內談及的權利及自由是受《基本法》所保障。中國是聯合國安理會的其中一位永久會員,而安理會重覆強調所有關於國家安全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需要符合國際人權法要求。

公會亦質疑今次全國人大正審議的草案建議《香港國安法》以特區政府公佈而非經立法會立法實施,草案並沒有保證於《香港國安法》公佈前作出公眾諮詢,認為有關做法是「史無前例」,公眾理應有機會考慮及辯論一條影響其權利及義務的法例。

按草案設立的維護國安機構權限不清

對於草案提出中央可以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安的機構,大律師公會認為該機構是否會以香港法律行事、是否受香港法律所規管、是否有執法權力及該機構的執法權力是否受香港現行法律所限制等問題均非常含糊不清。對提議是否符合《基本法》 第 22(1)條的規定,即「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亦是非常含糊不清。

大律師公會呼籲港府緊急處理以上所述的最根本合憲及合法的關注,「在更多《香港國安法》的細節公佈時,大律師公會或會再發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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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少年涉持菜刀恐嚇支持國安法女子 被控串謀有意圖傷人罪 (19:15)

一名女子上周六(23日)下午在牛頭角一條行人天橋上,協助擺放有關支持全國人大審議「港區國安法」的街站,3名中四男生涉持菜刀威嚇該女子,被警方拘捕,3人同被控以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今日(25日)解至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7月3日再訊,待警方索取閉路電視、指模及DNA等作進一步調查,其中一人完成警方認人程序後須在5月29日再提堂。三人均不准保釋,還押看管。

被告依次為15歲少年、16歲少年及另一名15歲少年,控罪指稱3人於2020年5月23日在牛頭角下邨貴顯樓外的行人天橋,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何麗英,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據悉,當日次被告及第三被告在街站就政見問題與事主爭執,兩被告一度離開,及後與首被告帶同菜刀一同回到街站,驚動警方介入。首被告及次被告當場被捕,當時兩人各手持一把菜刀。第三被告隨後亦被警方拘捕,並指示警方在附近垃圾桶找到另一把菜刀。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月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

評:根據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月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的案例,拿菜刀可作為自衛的辯護理由。而且法官是接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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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警察宿舍少女涉販運3公斤K毒 官指定罪機會大 律政司堅持撤控
9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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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於警察宿舍的22歲金髮少女,去年底在郵局領取一個內藏近三公斤「K仔」的包裹,毒品市值200萬元,其後遭警方以販毒罪名起訴。案件早前提訊時,控方申請撤控,遭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拒絕。案件今日再訊時,律政司再以未能達致合理定罪機會為由堅持撤控。裁判官不滿,直指被告在警誡下曾表示認為包裹內「似係毒品」,認為案件應轉介至高等法院審訊,讓陪審團憑證據推論案情,並直言定罪機會大。惟裁判官指雖不同意但只能尊重律政司的決定,最終批准撤控。據了解,被告的父親是一名警務人員。

中一便輟學的被告高可晴(22歲),原本被控於去年12月12日在沙田顯徑邨顯徑郵政局側門外,販運2.96公斤俗稱「K仔」的氯胺酮。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庭上解釋,在小心檢視本案證供後,認為證明被告知道包裹內藏毒品的證據薄弱,未能達致合理定罪標準,故維持撤控申請。

律政司認為沒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包裹內藏何物

惟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直言,案情顯示被告在警誡下稱有一不知名男子指示她收件,而她亦覺得包裹「似係毒品」。鄧官質疑謂:「無啦啦有個不知名男人出現,個男人同被告講咗咩呢?」此外,案情指被告沒有收受任何利益,「一個不知名男人指示一個廿幾歲女仔做嘢,女仔又冇利益㗎喎,當中發生咩事呢?」因此,重點在於該名男子究竟案中角色為何,而他又與被告有甚麼關係,以及向被告提供了甚麼資訊等。這些問題,理應交由陪審團推斷。

鄧官又認為,雖然警方無法提取被告手機的通話紀錄,但是「好多案件都冇通話紀錄㗎啦」,並指各級法院均曾處理過涉及大廈單位的販毒案,當中被告可能只是單位承租人或持有單位鎖匙,已遭檢控。即使案件有疑點,若果繼續檢控被告,其代表律師亦可在初級偵訊時挑戰案情。

控方聞言,僅重申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而律政司在考慮本案所有證供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包裹內藏何物,因此無法達致合理定罪標準。控方又指,對於涉及郵包的案件,律政司會基於案情而有不同的檢控決定,一直貫徹檢控方針。

海關曾派員喬裝郵差送貨到警察宿舍 無人應門

鄧官最終坦言,若果律政司堅持證據不足而要撤控,法庭應該尊重,但仍然覺得陪審團在獲得正確的引導下,被告很大機會被定罪。鄧官向控方謂:「我只可以話,我唔同意你哋嘅決定。」控方聞言則稱:「我只可以講,每宗案件嘅事實不同。」鄧官再回應:「好,隨便你。我已經表達咗睇法,但既然呢個係律政署嘅獨立決定,咁就咁啦!」

案中海關隨機抽查由法國寄出的涉案毒品包裹,收件人和聯絡電話皆屬被告,但收件地址並非被告所住的青衣警察宿舍單位。其後海關派員喬裝郵差送貨上門,但無人應門,遂留下領取郵包通知卡。被告稍後拿着通知卡到郵局領取包裹,自言是包裹收件人,及後被捕。

據了解,被告的父親是一名警務人員。不過,被告曾經不避嫌地在父親面前展示一些物品,但父親只是不發一言,奪去那些物品了事。過去也有警二代涉毒品案。2015年,當年18歲的少女遭警員截查時,大叫「差人大晒,我老竇都係差人」,涉襲警和藏毒被捕,這名少女,同樣姓高。2017年退休女總警司林曼茜及高級警司狄志堅的20歲女兒狄曉晴,因藏有大麻草罪成判罰款一萬元。

大狀:律政司擁有絕對的檢控權

大律師陸偉雄指,律政司擁有絕對的檢控權,雖然法庭具有監察案件的職權,但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裁判官及法官最多只能向律政司提出意見,但無權介入最終的檢控決定。

陸又指,相信鄧官早前要求律政司重新考慮檢控決定後,控方除了重新檢視證供外,亦徵詢了內部較高層級別的法律意見,並再次得出撤控決定。陸認為法庭只了解案件的表面資訊,對案情及證供堅實程度的掌握有限,所知不及律政司深入,因此由律政司考慮檢控與否,相信更為合適。

陸並稱,留意到最近在不少案件中,律政司提告後又撤控,認為做法不理想,兼且浪費法庭時間。不過,由於律政司掌握檢控權,「每日帶幾多案上嚟,我哋冇say」,即使法庭不滿,亦無可奈何。他認為律政司應檢討及改善檢控政策,避免經常發生類似情況,「可以唔告,亦可以查清楚先告」。

【案件編號:STCC4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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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警察宿舍女子被指收「K 仔」包裹 律政司堅持撤控終獲批 官認為好大機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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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居住在警察宿舍的 22 歲女子,被指於去年 12 月底收取內藏約 3 公斤「K仔」的包裹,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早前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控,遭裁判官拒絕。案件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訊時,控方堅持撤控,強調是專業決定。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先表明不同意控方的看法,但律政司有不被干擾、獨立的決定,「我唔同意你哋(律政司)嘅睇法」,直指「我仍然認為如果陪審團被正確引導,(案件)好大機會定罪」,控方堅持撤控,鄧少雄即以「隨便你啦」回應,最終批准撤控,被告當庭釋放…

評:律政司有責任向外界解釋,以釋社會疑慮。
有網友說ICAC 應主動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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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警察宿舍女子被指收「K仔」包裹 律政司堅持撤控後獲釋 許智峯去信促公開理據
2020/5/28 —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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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稱居於警務人員已婚宿舍的女子高可晴,早前被控一項危險藥物販運罪案件,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昨日 (27 日) 仍在庭上堅持撤銷檢控,她因而獲當庭釋放。惟審理案件的裁判官當時曾表示,若陪審團獲適當引導,被告「好大機會被定罪」,但律政司最終仍堅持撤控。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今日 (28 日) 去信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質疑撤控決定,要求公開交代理據。

許智峯在信中指,事件引來輿論關注,而且有說法指律政司撤控與高可晴的家人是警員有關。信中又指,政府的檢控決定必須符合《檢控守則》,亦必須讓公眾看得到公平公正公義。他又援引 2016 年「康僑之家」前院長涉性侵院友一案,指當時律政司在撤控後,曾發聲明詳細交代理據。他要求律政司公開今次案件撤控的法律理據,同時回應何時發現證據不足,以及撤控是由司長,抑或是檢控人員決定等問題。

22 歲的高可晴被控去年 12 月底,收取內藏約 3 公斤「K 仔」的包裹,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方於較早時,已曾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控,遭裁判官拒絕。至昨日控方仍堅持撤控,在庭上指已經小心檢視證據,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以達至合理定罪標準,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事前得知郵包內藏有危險藥物。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指,根據控方案情,涉案郵包寫有被告的住址,並寄往被告住所,惟當時無人接收,郵差留下卡紙提示曾送遞包裹不果,被告及後到郵局領取包裹,內藏約 3 公斤俗稱「K 仔」的氯胺酮,市值逾 200 萬。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有個不知名男人叫我拎(包裹)」,被告之後不願意再提供仼何證供及參與調查工作。

鄧少雄曾質問控方,為何「冇啦啦多咗個不知名男人」、被告與該不知名男人有何關係、為何被告會聽取指示領取包裹等,認為有關疑問應由陪審團裁決,又反駁控方,指不少毒品案件,只要被告擁有涉案單位的鎖匙、租約等,控方已經足夠檢控,若案件繼續進行,被告能於初級偵訊時挑戰案情,不認同在現階段撤控。

控方則反覆強調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事前知道郵包內有危險藥物,又指撤控是專業決定。鄧少雄最終表示,律政司有不被干擾、獨立的決定,但明言「我唔同意你哋(律政司)嘅睇法」,直指「我仍然認為如果陪審團被正確引導,(案件)好大機會定罪」。惟控方堅持撤控,鄧少雄即以「隨便你啦」作回應,最終批准撤控,被告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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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漢遭催淚彈擊中 「屌你老母死差佬」罵警 擾亂秩序罪成 裁判官指不排除判監
2020/5/28 — 19:13

去年 11 月 10 日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活動,期間一名 51 歲無業男子被指於旺角指罵警方「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他否認控罪,裁判官陳慧敏今裁定他罪成,指雖然被告並沒有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但考慮到當時正值反修例運動,現場亦有堵路、發射催淚彈等,他的行為相當有可能激起在埸人士情緒,或作出危害社會安寧的行為,後果一發不可收拾,考慮社會公眾利益,案件可收阻嚇作用,杜絕同類事件再發生,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表明不排除有可能判監。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 6 月 12 日判刑,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王偉威(51 歲)昨日自辯時指,案發當晚與友人在西貢用饍飲酒,之後乘小巴到旺角,打算轉車回東涌住所,期間在旺角被兩枚催淚彈擊中腿部。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不是蓄意擾亂社會安寧,行為純粹發洩情緒,亦無留意其他在埸人士反應。被告亦在酒精影響下情緒高漲,案發時亦未有考慮清楚,再犯機會低。加上被告年紀大,與七旬母親相依為命,希望裁判官給予機會。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於庭上辨詞不盡不實,提出信口雌黃的說法並不可靠,例如被告被警方以強光照射、舉搶等事件理應印象深刻,但被告在口供中無提及。加上現場不是完全安靜的環境,被告與警方間有一定距離,有合理理由肯定被告當時的行為屬於喧嘩。而即使不可以排除被告是受催淚彈影響,引致上述行為,亦不可以推論被告人當時的行為唯一的意圖是引起在埸人士情緒。但考慮到當時現場的人高舉雙手、大聲叫囂,被告行為相當有可能引起在埸人士起哄,對警員帶來傷害,後果一發不可收拾,幸好警員當機立斷,阻止事件發生。法官同意被告案底累累,但近十年仍循規蹈矩,考慮到案件的公眾利益,能對大眾收阻嚇作用,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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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大圍連儂牆貼文宣 16歲少年被捕2同黨逃去

2020年5月31日 上午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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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站831事件至今9個月,有網民發起於今日在全港多區貼文宣。今日(31日)凌晨零時許,警方接報指,大圍車公廟路與翠田街交界一行人隧道,有3名男子在上址形迹可疑,懷疑向牆身貼標語。警方接報到場,發現一名16歲少年以懷疑噴霧膠水噴向牆身,其後與同行兩男企圖逃去,警員隨即截停該名少年,其餘兩男子則往翠田街逃去。

警員在現場檢獲兩枝噴霧膠水及一把剪刀,經初步調查,該名少年涉嫌刑事毀壞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被捕,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交由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評:貼文宣如何跟涉嫌刑事毀壞扯上關係?一把剪紙用的剪刀可作何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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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壓港】律師丈夫「常義助有需要人士打官司」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憂夫日後變王全璋
2020/5/30 —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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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過決定,授權人大常委強行為香港訂立國安法,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琪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中表示,雖然國安法具體條文仍未公布,但是已經有不少身邊朋友提出大量法律觀點上的疑問,亦有人因憂慮而考慮移民,指中國政治凌駕法律,法律只是配合行政的工具,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十分寛鬆及廣泛」,可涉及經濟、網絡、甚至學校、學術團體、宗教等等,她的丈夫是刑事律師,經常義助有需要的人打官司,她都會憂慮國安法通過後,「會不會像國內的維權律師王全璋律師一樣,坐幾年牢後,還要受監視,同家人分開,幾經爭取才可回家」。

葉巧琦表示,她身邊的朋友對國安法提出不少疑問,例如《基本法》23 條規定香港應該「自行立法」,為何人大選擇繞過 23 條,而引用第18條,直接為香港立法,為何用「在當地公布實施」這種「非常手段」,而不正常經本地立法,《基本法》附件三是關於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但「港區國安法」只適用於香港,算不算是「全國性法律」等。

她指出國安法通過後,本港法院的角色亦有疑問,例如本港法院是否可以解釋「全國性法律」,若人大常委不同意本港法院對國安法的解釋,會不會引致釋法等;人大決定中提出中央機構將在香港設立機構,該機構是否有執法權、是否受本地法律約束,是否違反基本法 22 條等都不清楚。

葉巧琦又提到有意見認為外籍法官不應審理國安法相關案件,「這令人大惑不解」,她指法官判案是按事實及法律,跟國藉無關,香港終審法院有 15 名非常任法官來自其他普通法管轄區,質疑若他們不能審理國安法案件,可能破壞香港賴以成功的司法獨立。

除了法律上的疑問外,她又表示近日身邊朋友都因為憂慮而考慮移民,「因為大家都知道香港可能變天」,她自己都會憂慮,因為她的兒子熱衷時事及政治科學研究,她的丈夫是專責刑事的律師,「常常義助有需要人士打官司」,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後,「我至愛的家人,特別是我丈夫,會不會像國內的維權律師王全璋律師一樣」,她和丈夫是在健全法治制度下的香港成長,受法治公平制度保障,亦以這理念教導下一代,年青人原本都相信法治制度可以保障他們的人權自由,但現在目睹國安法可能挑戰法治,連基本人權都可能無法保障,「香港的下一代何去何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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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黃大仙】20 歲學生否認暴動 法官裁定表證成立 控方反對涉案片段呈堂
2020/5/29 — 13:55

有網民去年「10.1」國慶日發起「六區開花」,於黃大仙等 6 區集會,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現年 20 歲男學生林子浩被控於黃大仙東頭村道參與暴動,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法官沈小民今裁定表證成立。辯方申請將相關涉案片段正式呈堂,但遭控方反對,沈官指反對理據不清晰,要求提供書面理據。

被告今日不自辯,但傳召一名辯方證人何健滔作供,何稱自己是被告的中學同學,案發當日他於通訊軟件 Telegram 群組的片段中得知被告被捕,他指自己肯定被捕者是被告,因他根據其身形、頭髮及髮色等認出,及指被告留長髮「前面一束好長」。

何健滔又供稱,他案發前數日曾見過被告,當時被告留長髮,髮色「黑黑地、金金地」,而被告於案發前一日亦曾詢問過他去黃大仙及新蒲崗的交通。何又指案發當日他於Telegram 群組「被捕人士關注組」看到一段涉案片段,見到被捕者遭警員反轉身體,他由被捕者的髮型及髮色等,認出是被告。他其後下載相關片段,並於本月 26 日將片段燒錄成光碟,交予被告的律師團隊。

辯方其後申請將相關涉案片段正式呈堂,但遭控方反對,指辯方並無傳召片段拍攝者作供,質疑片段的完整及真確性。控方又指雖然片段中一度顯示有一輛消防車停泊在馬路上,但控方兩名警員證人作供時均表示,沒有印象現場曾有消防車出現,證據上有所衝突。法官沈小民則指控方反對理據不清晰,並指「唔係企身話反對,之後坐低」,質疑控方是否指相關消防車「係 key上去」,法官其後要求控方就反對提供書面理據,案件下午繼續。

案件編號:DCCC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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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警車上以頭撞警 24 歲男襲警罪不成立 官指警非可靠證人
2020/6/1 —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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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日晚至翌日凌晨,黃大仙發生警民衝突。

去年 8 月 3 日晚至翌日凌晨,黃大仙發生警民衝突。一名 24 歲男青年被指於警車內以頭撞傷警員。裁判官鍾明新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並指報稱受襲的警員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鍾明新指如案發經過是如警員所指,被告解開安全帶後用頭撞他,他再聯同其他警員將被告壓制在他大腿上,期間被告頭部「周圍 fing」的話,被告的頭部不可能受到如此嚴重的瘀傷及流大量鼻血,故認為警員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考慮到控方案情依賴警員單方面證供,認為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襲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譚皓宇(24 歲),被控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條例下的「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在 2019 年 8 月 4 日,在彩虹道黃大仙警署外的警察私家車 UL4723 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8235 沈鴻源。

辯方: 警員前後矛盾 誇大傷勢

辯方大律師陳偉彥於結案陳詞,直指控方第一證人沈鴻源的證供大多為新近捏造,「邊講邊作去自圓其說」,質疑沈有誇大傷勢之嫌。辯方指沈鴻源聲稱左邊臉受襲,但本日呈堂的醫生報告確認,他只有右邊臉及左手無名指有輕微觸痛,亦無他提及的流鼻血情況。而沈鴻源供稱只是將被告壓制在其大腿,而沒有拳擊被告,亦無法解釋被告鼻骨骨折等傷勢,「內在地不可能」。

就案情而言,辯方指沈鴻源原本指他聽見被告安全帶被解開,查看被告期間受襲,其後又改稱是制止被告用電話,期間雙方掙扎受傷。考慮到沈鴻源是本案唯一親眼目睹案發經過的非獨立證人,但他作供表現令人質疑,認為被告不應被定罪。

控方堅稱被告先撞警 辯方反指警員拳打被告

爲期兩天的審訊反映控辯雙方對案情有明顯分歧。控方案情指,被告被捕時上身赤裸,情緒激動。報稱受襲的第一證人警員 8235 沈鴻源稱,在車上聽到被告講「黑警死全家」,及後突然聽到被告方向傳來「咔」一聲,懷疑被告安全帶被解開,指被告隨即用頭撞他的左額、左眼角。他大叫一聲,與警長 58602 及本案第二證人警員 13556 周國豪合力制服被告,期間被告掙扎,隨後冷靜下來,警員再為他鎖上手扣。

辯方反駁控方以頭撞警的指控,指被告當時在警車上偷用電話,警員制止期間不斷拳打被告頭部,形容當時情況為「警員一路打、一路搶手機、一路講『你做咩襲警』」,被告頭部多處紅腫,鼻骨骨折。辯方亦指沈鴻源曾在被告反對下,為被告清洗血跡,更與被告聊天與他「和好」,對被告稱「你拉得好唔抵,你又唔似啲人出去搞事」、「我今次原諒你,下次唔好啦,唔係個個都頂得到你咁大力」,並最後與被告握手和好。惟作供的兩名警員對辯方説法一致表示不同意、不知道或不記得。

案件編號:KTCC1504/2019

評:上述案情,警員制止期間不斷拳打被告頭部,形容當時情況為「警員一路打、一路搶手機、一路講『你做咩襲警』」。
看到很多視頻,都證明警員將市民制服後或數名警員壓住市民使其無法動彈時,還不斷揮警棍暴打市民,邊打邊喊:不要反抗!不要反抗!........
這些是警員的策略?在製造假象和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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