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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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荃灣警署內被強姦 文匯報指已赴台灣 消息人士:X 小姐憂人身安全離港,從不知被通緝
2020/5/14 —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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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歲的「少女X」早前報案,指自己在去年 9 月 27 日在荃灣警署內遭人強姦,但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周二(12日)出席元朗區議會會議時表示,已獲律政司指示就事主落假口供拘捕她,鄧炳強指事主潛逃,現正通緝她歸案。《文匯報》及所屬的傳媒《香港仔》報道,指事主在報警後 19 天已往台灣。接近 X 小姐的消息人士向《立場新聞》表示,X 小姐認為警方並無意真誠地調查案件,對自身安全感懼怕才離開香港,強調自己並非潛逃,亦不知自己被通緝。X 小姐晚上透過法律代表表示,她早於一月鄧炳強指會從「誤導警員或作假口供」方向調查案件時,已經離港,間接否認自己會被通緝。

鄧炳強在今年一月中西區區議會會議上,稱警方正朝「誤導警員或作假口供」方向調查這宗懷疑強姦案。X小姐透過法律代表表示,她自己從無獲調查案件的警員通知,自己正被調查,一直要求警方澄清鄧炳強的言論,但一直沒有獲警方回覆。

消息人士向《立場新聞》表示,直至日前,事主並不知道自己被警方通緝和調查,因而根本不構成所謂的「因罪潛逃」。消息人士引述事主指,理解到警方並無意真誠地調查其申訴,並且正主動試圖抹黑她,或會用盡方法掩飾此案,令她對自身安全感到「懼怕」,家人亦十分擔心,因而在數月前選擇離開香港。此前事主與律師代表,均不知悉她被警方調查和通緝,他們是日前從報道才得知鄧炳強的言論。

消息人士指,月而過去數月,X 小姐的法律代表曾多番要求警方,澄清鄧炳強去年 11 月時作出與案件相關的說法,但一直不得要領。消息人士認為警方必定早知她已經離港數月,而鄧炳強提起案件並形容她為「逃犯」,消息人士指這是警方為一己目的,再次抹黑事主之舉。

消息人士認為,正如昨日事主在聲明中重申,她是堅持自己所作的指控,「她應該獲得警方對她如一名性暴力受害者,而非被這名中年男性的警務處處長如此可恥地對待。」

律政司回覆指,不會評論個別案件,而律政司向警方提供的法律意見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故不能透露。

文匯:荃灣警署當天無防暴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日前在元朗區議會會議上,表示就一宗女子聲稱在警署遭輪姦案,警方會控告該女子意圖誤導警務人員罪,而由於該女子已潛逃,正被警方通輯,「呢件事件已經攞完律政署(司)意見,應該要拘捕呢名女士畀假口供,由於她已經潛逃,所以現時通緝咗。」

事主昨天以「X 小姐」身份透過代表律師發聲明,指鄧炳強的言論是「有意貶損我的行為」,她在向警方舉報後警,期盼警方會在尊重其私隱及尊嚴下,作出公正、絕對保密的調查,「然而,這沒有發生。」

《文匯報》昨天報道稱,事主在委託律師報案後19天,經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前往台灣,至今一直未有返港。

報道又表示得到事主投訴詳情,指她去年 10 月 22 日透過律師向投訴警察課報案,指在 9 月 27 日黃昏時間,途經荃灣警署時被 4 名防暴警察截停,並帶入警署一樓一間有單面反光鏡的房間輪姦。

報道指負責調查案件的新界南總區重案組,翻查荃灣警署出入口於 9 月 27 日黃昏時間數小時的閉路電視,以及當天防暴警察的調配情況,還有荃灣警署一樓環境,結果指閉路電視從未有拍攝到報案人和任何防暴警,警方當日亦沒有派遣防暴警到荃灣警署,而且荃灣警署一樓沒有一間房間是有單面反光鏡,認為事主指控內容與調查結果不吻合。

評:如要證明警方不是在説謊,唯一方法是成專案獨立調查小組,因為在警方控制所有資源下,警方再說什麼都是蒼白無力。
鄧炳強指事主潛逃,現正通緝她歸案。這説明什麼?鄧炳強這説法證明香港警察完全不可信賴,連受害人都要被迫逃亡。香港警察比ISIS更恐怖?
有沒有DNA樣本證據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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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聲援理大】被控暴動教師及汽車技工 涉藏索帶遭加控管非法用途工具
2020/5/15 — 12:46

2019年11月18日 理工大學外,物資人鏈與前線一起前進,一起喊「入poly,救學生」。期間水炮車多次射水,亦未阻前進市民

理工大學去年 11 月爆發嚴重衝突,大批抗爭者被困校內,大批市民到油尖旺一帶聲援,遭警方拘捕,242 人被落案控告暴動罪。當中 20 人一案今(15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其中一名教師及汽車技工涉藏索帶,各遭加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方稱完成大部分調查,押至 7 月 22 日再訊,待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鄭浩麟及馮天程各遭加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們於去年 11 月 19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分別管有 74 條及三包合共 239 條索帶。

20 名被告依次為區啟泰(25 歲,救護員)、陳俊宇(22 歲,學生)、陳建熹(18 歲,學生)、陳建希(18 歲,學生)、陳國庭(18 歲,學生)、陳力圖(21 歲,學生)、陳子健(22 歲,分析員)、鄭浩麟(25 歲,教師)、鄭子峰(23 歲,廚師)、鄭偉傑(23 歲,無業)、張浩然(24 歲,售貨員)、張元山(23 歲,電腦技術員)、周明摯(41 歲,文員)、鍾子杰(28 歲,無業)、方淦輝(23 歲,學生)、馮天程(21 歲,汽車技工)、何焯銘(34 歲,司機)、何頌賢(20 歲,學生)、何仲玹(22 歲,學生),及何家堯(25 歲,銷售員)。


案件編號:WKCC431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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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發表反送中運動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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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調查權力有限,香港監警會外國專家組辭職
ELAINE YU
2019年12月12日
香港——香港的警方監察機構曾聘請一組外國專家來協助調查有關警察暴力行為的指控,以加強調查的可信度。現在這些專家因該機構缺少實權而集體辭職,這對政府來說是個打擊。
這些專家在一份聲明中說,他們將「正式退出」調查,此前,他們得出結論認為,香港警方監督機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進行獨立調查的權力有限。

抗議活動一直呼籲成立一個由法官領導的獨立委員會來審查警方的行為,這一訴求得到了公眾的廣泛支持。批評人士說,主要由保守派人士組成的監警會無法傳喚證人,沒有實權。

記者亞May評:

香港的警方監察機構曾聘請一組外國專家來協助調查有關警察暴力行為的指控,以加強調查的可信度。
這些專家因該機構缺少實權而集體辭職,就是說沒有外國專家的報告是沒有可信度。
這些專家集體辭職,不會為高薪而出賣人格、專嚴和信用去背書一份不是事實真相和毫無意義的所謂報告。
再看看監警會成員煞有介事在記招發表反送中運動相關報告,感覺是有點滑稽。這份報告是「警監會」警方監督「監警會」做的嗎?因為這份報告好似警方的自辯書和否認書。

這些外國專家集體辭職可以看出外國專家絕不出賣良心的高尚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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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事件 反修例運動首名示威者承認暴動罪 22 歲救生員判囚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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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相關暴動於立法會外發生、示威者無視警方重複警告,多次衝擊警方防線及向警員投擲硬物,暴力程度有升級趨勢,認為案件涉及大規模的暴力及性質非常嚴重,亦較梁天琦等人涉及的亞皆老街暴動案嚴重,本案示威者重複攻擊正執行職務及保護立法會的警員,是直接衝擊法治,無視法律及罔顧警員安全,一個多元及文明的社會絕不能容忍。
胡官指法庭的判刑必須具有足夠阻嚇性及考慮公眾利益,她於考慮該暴動事件的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認罪及其年齡等後,最終決定以 6 年作為經審訊後罪成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後,最終判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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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潔泓追蹤
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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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天都十分難過,朋友說忍不住在街上哭,我想很多人都是一樣絕望。下午看到那場圍著囚車的送別,人們圍著,看進玻璃,想拖延一下,再拖延一下。

他的名字是冼嘉豪,案件中暴動罪量刑起點六年,因認罪判刑四年。他也有他的家人、他有他的興趣、有想做的事,他有他的理想。

但為了更好的香港,他是眾多位不顧代價走出來,在暴政下犧牲的人。而他朝,將有更多無數的人往牢裡去。

晚上看到這張追趕囚車的照片,心裡更沉了一沉。看著此地,無法置身事外,如此結果,也一往前走。

記住這個感覺。無法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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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儂牆斬人】法官讚兇徒「情操高尚」 律政司決定不申請覆核刑期
2020/5/18 — 19:36


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去年 8 月 20 日發生斬人案,男導遊洪震涉斬傷兩女一男。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月 24 日就被告承認 3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判處他入獄 45 個月,並在判詞中指同情被告的行為,又指他接受刑罰時仍然關心受害人情操高尚。律政司今表示,沒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本案的刑期是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沒有充分理由申請覆核刑罰。

律政司在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表示,終審法院在黃之鋒一案確定,如判刑法庭已考慮過某項判刑因素,並達致一個在適當刑罰範圍內的刑罰,除非上訴法庭裁定該刑罰明顯不足或犯原則性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便不可在覆核刑罰時對該項因素給予不同比重。律政司發言人續指,在考慮本案所有情況以及《檢控守則》的原則,認為並沒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本案所判刑罰是明顯不足或原則上錯誤,故沒有充分理由申請覆核刑罰。

曾致函律政司要求就本案申請覆核刑期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向本網表示,「預咗佢(律政司司長)係咁衰」,他認為法官郭偉健的判刑及判詞均向社會發佈一個非常錯誤的訊息,令人以為受經濟影響的人取刀斬人也值得同情,判詞動搖香港人對法庭的信心,而律政司司長決定不申請覆核,似乎認同判詞中錯誤的邏輯。

被告洪震(50 歲,報稱導遊),承認 3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8 月 20 日在將軍澳景林邨及頌明苑的行人隧道非法及惡意傷害兩名女子(分別姓黃及姓李)及一名姓梁男子。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判刑時提到,肯定被告洪震不是因為政治理由而向 3 名受害人施襲,並說:「在案發時,被告其實是一名社會運動的不自願『被犧牲』者。每個人都擁有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這是不能被人剝奪的。但在案發時,從被告的工作權、生活權和生存權的角度看來,被告經已被這場社會運動弄至為滿身鮮血及奄奄一息的垂死者。」

法官續指,「被告在求情信中寫下,他只是希望他『所受的懲罰能換取傷者一點的釋懷』。被告在接受刑罰的艱難時期仍然關心受害人的福祉顯然是表現出高尚的情操,而這些情操在現今社會的人包括接受高等教育的知識份子及專業人士鮮有出現。」

法官並表示同情被告的狀況,接納假若不是因為不尋常的社會事件,被告絕對不會干犯本案,而被告干犯本案最大的原因是他感到無力供養 81 歲母親和 11 歲兒子,這才導致他做出傻事。

法官在量刑時採用監禁 5 年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第二和第三項控罪則採用監禁 3 年為量刑起點,就總刑期而言,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 6 年;被告坦白適時認罪,可得減刑三分之一,總刑期下降至監禁 48 個月。另外,法官考慮到被告在案發後隨即離港,但在同一天便回港自首,就向警方自首這減刑因素,減去 2 個月;並認為可以法外施仁,將刑期再減 1 個月,好讓他盡早再次照顧母親和兒子,最終判處被告監禁 45 個月。

郭偉健法官的判詞引起社會關注,其後數天,他被撤換沒有處理涉及反修例運動的案件。司法機構早前回覆查詢時表示,「首席區域法院法官留意到最近社會上對郭偉健法官審理的某宗案件的判刑理由有爭議,所以現階段作出有關安排。」

評:此案是嚴重傷人案,律政司安排區域法院審理明顯不公不妥。律政司屢屢不公平檢控案件向社會發出很危險的信號。
香港強權當道。據報道,當日律政司也曾從英國強行押赴北京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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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10 日晚被捕的《娛賓》記者 KY(化名),當晚在洗衣街花園公廁,遭搶去相機後,被 3-5 名男、女防暴警暴力對待,過程中踩背、膝頭「鋤」頸、警棍按頭、狂噴胡椒噴霧,記者出現失禁,更一度因劇痛短暫失去意識,昏迷前聽到有警員說「有無多支?」疑是繼續要求同僚取來胡椒噴劑。

她醒來後,大叫「要水」,有女警為她淋水,卻是「兜頭淋」,並要求她坐在風扇前,聲稱為她「降溫」。過程中警員要求她「禮貌啲她」,於是她不停說「唔該、多謝」。

女記者事後失眠、頭痛、唔敢出街和去公廁,「出街會覺得有人跟住我」。

KY 被警方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她目前「踢保」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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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已死?】五問五答 6 個「法庭直播師」的自白
2020/5/19 —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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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多名聲援者的遮陣護送下離開法庭

按:近日,示威相關的案件繼續進入提堂及審訊階段,法庭表現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法官郭偉健讚賞「連儂隧道」斬人案中的犯人能於事後「關心受害人」乃「表現出高尚的情操」的發言最受爭議。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三人案的刑期上訴亦於近日被駁回,上訴庭在判詞中強調社會安寧與秩序為法治重要元素,又強調在涉及暴動罪的案件中,犯案者的個人理念並非求情理由,令社會上有關法治的討論繼續發酵。

《立場記者》聯絡 Telegram 頻道「法庭文字直播台」的「直播師」,嘗試了解他們最近對法治、法庭角色等議題的看法。尊重受訪者意願,記者未能與受訪者面對面交談,但接獲詳盡的文字回覆。以下為回覆原文,經編輯在盡量不影響文意下刪改,綜合大概六位直播員的感受與看法。

據受訪者解釋,「法庭文字直播台」的工作屬義務性質,直播員主要是學生。該頻道旨在盡可能涵蓋所有被檢控示威者的案件,希望其他支持和參與反修例運動的人士不會忘記因運動而被捕者,目前亦正招募更多的直播員,以應付疫情好轉後可預視的更多審訊。

另見《立場》專題「診斷法治」第 10 篇:法庭公眾席那些事:暴動案脫罪者、師奶旁聽師、實習法庭記者

* * *

問:覺得香港法治死咗未?

答:不少手足也會話「法治已死」,就此作定論前,應先定義何謂「法治」,最多人引用的莫過於 Lord Bingham 在《The Rule of Law》所述有關他對於法治的看法:

1. 法律必須盡可能易明、清楚及可以預測

2. 法律權益以及法律責任的問題,應該由運用法律而非行使酌情權處理

3. 法律在人人面前皆平等

4. 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時,必須真誠、公平地依照法律賦予權力的目的,合理而且不越權

5. 法律必須對基本人權有足夠的保障

6. 國家必須為當事人無法自行調解的糾紛提供解決辦法

7. 國家提供的裁決程序應當公正

8. 國家除遵守本國法規以外,亦須遵從國際法規

法治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法治是用來抗衡極權政府的制度,因為法治社會講求是法律凌駕一切政府官員以及個體,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是政府權力凌駕一切,公眾自然寄予司法能夠抗衡極權政府。

Lord Bingham 提到法治是講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一個人可以超越法律。既然犯法就是犯法,檢控權又在律政司手上,執法機關以及檢控機關在維繫法治方面便責無旁貸。他可以檢控示威人士,卻沒有檢控違法使用暴力的警員,這才是赤祼祼的破壞法治。

Lord Bingham 同樣提到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時,必須合理且不越權(ultra vires),可以眼見警方不斷以不同罪名濫捕濫告,用不合符比例的武力對付示威者,假借公權力阻撓記者直播以及拘捕記者。

Lord Bingham 提到法治需要保障基本人權,可是無論我們耳聞或是目睹執法機構未有保障被捕人士最基本的人權,但警員為求取證不惜阻撓被捕人士尋求律師陪伴的權利,是不尊重法治所賦予的被捕後基本人權。

正如上訴庭所言法治是很多層面,但不應只限於守法這個層面,難怪我們看到越來越多人提及「法治已死」,證明公眾對於司法系統的失望,正如戴耀庭教授所講,法律講求的是否公義,如果律政司選擇性檢控,我們還有法治可言嗎?我們剩下的只是殘缺的法治。

* * *

問:平時旁聽有冇聽過令人覺得好憤怒、令大家質疑法庭無公義嘅嘢?

答:直播員們對法庭最感憤怒的大約有2點 :

1. 法庭輕易地拒絕保釋

我們直播得愈多,愈發覺不同的官對是否准予保釋的準則可以各有不同。以襲警罪為例,在不同法庭可以是還押、可以是准予保釋,法庭可以輕易一句 — 被告面對的指控性質嚴重,一經定罪被告面對的刑期,法庭有相當理由相信被告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會令人質疑有多少官只是口頭上還是謹記著被告是假設應給予保釋。

2. 法庭對被告投訴警暴的回應

抗爭至今,相信警員對待示威者的手段有目共睹,可以是即場被捕時頭破血流,有被捕前安然無恙卻後來要入院留醫。 有時要等待被告人出院方能展開聆訊,在庭上投訴警員以暴力及恐嚇方式迫供也累見不鮮。 直播員們會納悶為甚麼一直秉行公義的法庭對這些控訴無動於衷,甚至有裁判官直言:「我知黎做乜」。或許針對警方或控方獲取證據的方式而作出紀律處分,並不是刑事法官的職能,而法庭亦一再強調在民事法律中自有補救非法取得的證據,或是有關紀律部門自會處理該等違規取證 R v Sang [1980] 。話雖如此,就算不是刑事法庭的職能,法庭也該存有一點同理心去聆聽被告人曾經遭受的警暴。

* * *

問: 大家對法庭可以達到公義有冇信心?

綜合直播員們的觀點,期望借司法機構去達到公義是不切實際,司法制度自身根本不能夠單獨達致公義。「法」這個概念亦係牽涉立法、執法以及司法,不能只靠單一機構去彰顯公義,試問執法、檢控機構選擇性檢控,當中是否還有公義可言,但我們總奢望法庭是讓們尋找公義的地方。

上訴庭在梁天琦的判詞罕有地討論了「法治」: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可見香港法庭對法治的看法側重於law and order。

每個人演繹「公義」方法有不同,所以在法庭達到公義只適用於大部分人認同的事情上面。例如,殺人放火販毒。法官也是人,也會有情緒以及個人意見,法官會因個人立場而偏袒某一邊,而法官在開始偏袒一方開始,公義就已經消失,好媲郭偉健法官高度讚揚傷人案被告的情操,因此政治問題需要政治解決。另外,因為立場不同,對甚麼是公義的看法亦有所不同。當一方被重判,相同立場的人會覺得不公義,反之亦然。因此當社會出現重大分歧,法庭的角色十分有限。

殷海光曾說:「如果法律不是依據一人之意志與好惡來而定的,而是依據眾人之意志與好惡來定的,則服從此法律之人便是自由人」 誠然,對於現時的法律,都過於落後,甚至不為大眾所接受,法律是大眾都認可遵守的一套規範,可惜的是立法機關並不能反映民意去修改法例,法庭在此並不能僭越立法會的角色

我相很多人也會將公義寄予司法覆核上,是唯一讓我們合法挑戰威權政府的政策,但無疑宣誓案、上訴庭對市政條例 104A 及禁蒙面法的裁決都偏襯政府,這讓我們對於唯一抗衡極權政府,爭取公義的手段都漸漸失去信心。

* * *

問: 如果無信心、點樣說服自己繼續去旁聽、繼續做文字直播? 會唔會覺得好無力?

答:對法庭是否有信心跟是否繼續直播沒有直接關係,我個人認為去做文字直播主要為了:1) 親身聲援被告手足 2)讓未能親身到場的手足及時了解被告手足的情況。至於法治是否已死並不是這問題重心,重點在於在殘缺的法治下,如何親眼去盯緊法庭,去繼續撐手足撐到底,我們無法代替手足面對司法程序,但我們願意陪伴他們一起面對。

* * *

問: 如果我哋已經對法治死心、以後何去何從?

或許我們必須跳脫現有的框架,法庭本身是力求維護公共秩序的地方,「法治已死」表達是對三權合作的不滿,愈多人明白體制之內難以有改變,只有建立一套不受共產黨控制的制度,三權才會正式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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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台山持摺凳追打示威者辯稱自衛 白衣人認罪獲判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0/5/21 —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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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15日,北角炮台山一帶有白衣人與示威者衝突。白衣人手持摺櫈襲擊途人。

去年 9 月 15 日,北角及炮台山一帶發生多宗白衣人襲擊示威者事件。當中一名持摺凳追打示威者的中年白衣人,早前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罪,並呈上由福建組織為他撰寫的求情信。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錢禮指案情嚴重,被告手持摺凳令他人驚慌,但接納辯方求情指他當時因聽到胞弟被威嚇及襲擊,才打算以摺凳自衛。錢官又指被告已遭還押兩周,相信已收阻嚇效用,最終判處被告接受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今求情時指,被告李河龍( 48 歲,報稱建築工 )已對事件感到後悔,及他當時沒有考慮清楚法律後果才犯案。被告早前以普通話認罪,辯方當時求情指,被告當日在案發地點附近食飯,知其「細佬」被一群人士襲擊,他擔心胞弟會被「私了」,一時衝動才會犯案。錢官則質疑說法,指被告一直手持摺凳在街上行走。辯方早前又向法庭呈上兩封由福建組織撰寫的求情信。

控方案情指,2019 年 9 月 15 日,有大批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遊行,及後演變為港島區騷亂。晚上 7 時,部份示威者轉到北角,期間與政見不同的人士起衝突。警方隨後到達北角驅散人群及清理在英皇道的路障。晚上 8 時,警方在港鐵炮台山站 A 出口外,發現有衝突但不知因由。警方隨後截停三人,包括被告,並抄下他們的個人資料。由於無人報稱受傷,三人遂獲放行。

警方及後翻查公開片段及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發現被告在自晚上 7 時 54 分,便手持摺凳在英皇道近港鐵炮台山站 A 出口行走,約 7 時 58 分突然衝入站内,並與兩名不明男子打鬥。被告隨後衝出港鐵站外,再次舉起摺凳追打在站外的其他人士。警方於 9 月 16 日上門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呀 Sir,我都係知道我細佬畀人打,我去幫手,張凳係我隨地執上嚟,追打番打我嘅人」。

案件編號:ESCC303 /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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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道立:郭偉健判詞指斬人案被告「情操高尚」 或損法官形象 暫不應審理類似案件
2020/5/25 —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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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月就將軍澳「連儂隧道」斬人案的判詞,形容被告「情操高尚」,引起爭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指法官或司法人員公開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有機會損害不偏不倚形象,影響公信力,決定郭偉健暫時不應審理任何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

馬道立指,司法機構獨立及公正的執行司法工作,是香港法治的基石,法官必須公平公正、無懼無私地審理案件,當中重要一環是法官絕對不可偏頗,觀感上亦不可對任何有偏頗,所以法官及司法人員,必須避免就社會一些具爭議性,或可能訴諸法院的議題,非必要地在公開場合包括於判辭發表任何意見,尤其是政見,若法庭要就具爭議性的政治議題發表意見,必須慎重和經過斟酌衡量,不能超過合理需要。

若不依循這些原則,會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獨立運作及公正信心,法官或司法人員公開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可能損害不偏不倚的形象,亦會影響他審理與他個人政治立場有關案件的公信力。

馬道立和郭偉健傾談過,提醒他注意這些原則,他就暫人案判詞引起爭議,是因為判詞可能令人合理認為,郭偉健無遵守這些原則,給人偏頗的觀感,郭偉健自己亦同意;首席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得馬道立同意後,決定郭偉健暫時不應審理任何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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