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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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鄺俊宇今日喺自己嘅fb page上作出嚴正澄清,指自己並冇如警方所指,喺噚晚旺角一帶發生嘅衝突中向警員掟水樽。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亦發文表示自己目擊事發經過,用《學苑》嘅現場拍攝片段證明鄺俊宇當時並冇手持水樽,指出某電視台係將片段剪接後誤導市民。

事件發生喺噚晚大約11點左右,喺旺角現場調停嘅鄺俊宇被持盾警員推跌於馬路上,倒地後隨即被警員用膝頭壓住頭頸制服被捕,現時正留院治療,據指被壓過嘅頭部仍然劇痛。

資料來源:FB/鄺俊宇、楊雪盈

片段: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265877447795965

評:如警員落假證供或假證據,可指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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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爆料】蓬佩奧押後香港報告,因為有國安向美領事供出大陸公安來港參與鎮壓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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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這是否可以解釋為何在法庭上警員不能公開身分,只能用 X 代替警員姓名、編號等?因為這會暴露假警員身分?戳穿謊言?政府多部門集體防礙司法公正?
如果是事實,這是驚天大醜聞,政府會倒臺。因為這牽涉特首、政府高層、警務處長和警隊、律政司等聯合的大陰謀,説謊和欺騙全港市民的嚴重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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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被警方暴力拘捕嘅立法會議員 鄺俊宇 Roy Kwong喺醫院門外見記者,佢稱議員無論面對壓力,都係會企喺前線保護香港人。佢同時亦都感激醫護人員以及緊守崗位嘅傳媒朋友,並且叫大家面對警暴「千祈唔好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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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 X 報稱荃灣警署被輪姦成孕 鄧炳強:擬以涉嫌作假口供拘捕 X 已潛逃被通緝
2020/5/12 —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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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18 歲少女(代號 X)早前透過代表律師報案,報稱於去年 9 月 27 日於荃灣警署內被多名警員輪姦,警方隨後證實接獲相關報案,但指報案人的指控內容與調查結果不脗合;警務處長鄧炳強今日(12 日)在元朗區議會會議,回應議員查詢時指,警方已獲律政司指示,以涉嫌作假口供拘捕女事主,但她已經潛逃正被通緝。

警方早前證實接獲律師報案,指一名 18 歲少女(代號 X)於荃灣警署內被多名警員輪姦,當時的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曾稱,有女子報稱在荃灣警署被四名警員輪姦。

警方其後曾向部分傳媒發放消息,指女事主有精神科求診紀錄,並於公開場合透露該案調查進展,包括指根據事主口供調查及翻查事發當日及前後數日之閉路電視,都沒有拍攝到事主進入過警署;而事主描述警署內案發地點,亦與實際情況有「重大出入」,表明循誤導警員或給予假口供方向調查。代表 X 的韋智達律師行今年年初曾發聲明,譴責鄧炳強公開評論她的刑事案件,損害她的名譽,企圖削弱她成功起訴的可能性。

評:自己人調查自己人是沒有公信力。應成立—個有公信力的獨立小組進行調査,對雙方都公平。如真如警方上述説法,警方理應主動並積極進行。
如警方不進行,政府責無旁貸亦應成立。將來調查可向公眾交代。




鄧炳強抹黑X小姐!? 香港出現世紀冤案!! 鄧炳強學曾志偉做戲!!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指,警方已獲得律政司指示,以提供假口供嘅罪名拘捕「荃灣警署輪姦案」嘅女事主(簡稱X小姐),並指會通緝潛逃嘅X小姐。

X小姐今日透過代表律師發出聲明,指自己一直以來都循合法嘅途徑報案、向警方提供資料,但就從未得到任何關於案件跟進嘅詳情,並喺調查過程中曾被侵犯私隱,以及被警方透過公開言論貶損佢;直至今年4月6日,律政司通知X小姐代表律師,指警方唔會繼續就案件進行調查,並喺未有提供證據下聲稱X小姐嘅投訴同佢哋所得嘅證據不符。

X小姐的聲明,全文轉載如下:


「當我在2019年10月向警方就一宗就被警員強姦及性侵犯作出刑事投訴時,我是在期望警方會公正、絕對保密並尊重我的私隱及尊嚴之下向警方報案。我循適當的渠道報案,並就事件向警方提供了詳細的說明,亦回答了鉅細無遺而相當具入侵性的問題。我容許了警方在我的終止懷孕手術後從胚胎取出DNA樣本,以助辨別至少一名施暴者。

我從未想將此投訴公諸於世。我亦未有將這投訴政治化。我於2019年11月11日公開作出聲明,只是為了回應那些使我極困擾的披露所謂案件詳情的網上流言,以及選擇性地透露所謂調查細節並作出對證據作出負面評論的『警方消息』。我相信任何客觀旁觀者都是認為這些舉動是有意公開抹黑我的行為。

在警察公共關係科透露案情細節及作出評論之前,本應就我的投訴進行調查的警方反而於2019年11月4日申請搜查令以檢取我的私人醫療紀錄及私家診所的閉路電視片段。這是在我不知情和沒有我的同意下發生,濫權並嚴重侵犯了我的私隱。所幸的是我的醫生及時通知,而法庭亦從我的代表律師得悉有關細節後撤銷該搜查令。

於2020年1月16 日,當我從媒體報導得知警務處處長公開指稱我的投訴是「假消息」及「正循誤導警員或給予假口供方向調查」時,我再一次感到極度難過。我相信任何客觀旁觀者都會認為警務處處長這些行徑是公開貶損我並影響成功檢控機會的舉動。

透過我的代表律師,我不斷向警方要求他們提供查詢調查的進展和細節。這是我在罪行受害者約章下受保障的權利,亦是因為警方的舉措使我相信我的投訴被貶低。我從未被告知調查的細節,這意味着我並不能反駁任何指我的投訴與證據不符的說法。

在2020年4月6日,律政司通知我的律師,指警方不會繼續進行調查並聲稱我的投訴與他們所得的證據不符。雖然我的律師作出有關要求,但他們未有提供該證據的細節,所以我未能說服律政司我的說法是真的,亦未有機會反駁指稱我的說法與其他證據不符的言論。

昨日(2020年5月12日),我由媒體報導得知警務處處長公開聲稱我將因「落假口供」而面臨拘捕。他再次選擇了公開作出這些聲稱,任何客觀旁觀者都會認為這些行徑是有意貶損我的行為。

七個月前,我鼓起勇氣,就在荃灣警署內被身份不明的警務人員強姦及性侵犯一事作出舉報。我希望並期盼我的投訴會在尊重我私隱和尊嚴的情況下被公正、絕對保密地調查。然而,這沒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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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學生涉襲警 辯方要求提供揮動警棍警員身份及記事冊 警方拒絕更要求辯方解釋
2020/5/13 —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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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港島區遊行

去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一名有聽障的 20 歲男學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員「X」的胡椒噴霧,糾纏期間導致「X」擦傷,男學生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辯方指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有一群警員圍著一名疑似是被告的男子,上下揮動警棍,辯方曾要求警方提供相關警員的身份及記事簿,警方回應指未能確認相關人士身份,更要求辯方解釋為何要求提供警員記事冊。控方今則指當日銅鑼灣場面混亂,有逾 150 名警員在場,要確認身份有難度及需要時間,「會盡量搵,但無辦法保證一定會搵得返」。裁判官林子勤則指控方有其方法可確定相關警員身份,最終命令控方於四星期內作出披露。

控方早前又申請匿名令,禁止傳媒披露涉事警員的姓名,以 X 代替,以保護警員免遭起底,辯方則反對申請,法庭今日處理相關申請,林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今年 6 月 19 日裁決。

控方今就申請匿名令陳詞指,直至去年 6 月起的社會事件,警員被「起底」情況嚴重,直至今年 3 月 31 日,已有逾 2,300 警員及逾 1,000 名警員家人遭起底,當中有 74 人為未成年人士。控方又指,留意到高院去年 10 月就事件頒布臨時禁制令之後,警員被起底的數目有所下降,但仍有逾 300 宗,故認為臨時禁制令並未能完全杜絕及防止警員被起底。

林官:控方希望所有警員在法庭作供都不披露身份

林官則指控方並無提供證據,顯示涉事警員 X 因擔心作供而被起底,質疑控方是否要求法庭頒下廣泛性命令,「你幾乎係希望所有警員,以後喺法庭作供都唔披露身份喎,咁唔係相稱嘅做法」。控方則回應指,X 警員確實有向控方表達過其對自身及家人人身安全的憂慮,故控方有需要提及,並認為即使沒有相關證據,法庭亦可考慮整體情況而作出命令,又舉例指曾有警員出庭作供約 1 小時後,其個人及家人的資料隨即於網絡流傳。

辨方則反駁控方說法,質疑指「有咩法例可以完全防止罪案發生?」認為這並非立法原意,否則檢控機關亦沒有必要存在,且控方並未就警員 X 所聲稱的擔憂提供任何證據,控方亦不應因單純收到指示指 X 有所擔憂,便認為相關擔憂確實成立。

案件編號:ESCC2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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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婦天水圍「和你唱」遭「私了」 兩男涉淋液體及雷射筆照眼不准保釋
2020/5/13 —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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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天水圍


上周三(6 日)網民發起天水圍「和你唱」活動,期間一名 69 歲婦人疑因拍照問題,遭數名男子襲擊、腳踢及淋潑液體。警方事後拘捕三名涉案男子,其中一名 15 歲男童及 22 歲男學生分別被指向婦人淋液體及以雷射筆照眼,控以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今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訊。案件押後至 5 月 18 日再訊,兩男不准保釋。

兩名被告分別 15 歲男學生及方佐瑋(22 歲,職業訓練局學生),被控於本年 5 月 6 日在天水圍嘉湖 1 期外,意圖使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粵華。

兩被告今日毋須答辯,控方要求案件押後至 5 月 18 日再訊,以待警方做認人手續,獲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批准。兩人在事後因為涉及其他事件遭警方拘捕,故控方反對兩人擔保,辯方則有保釋申請,裁判官最終不准二人保釋。

案件編號:TMCC 657/2020
評:從相片看,該名 69 歲婦人沒有受傷,不需到醫院驗傷,控方沒有提供婦人受傷證明。為何兩名被告不准保釋?
奇怪的是兩人被控:意圖使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粵華。

注意的是「意圖」。控方如何舉證?「意圖」這兩字很虛幻,可隨便發揮想像力。控罪都不是實質的指控。



香港蘋果日報
5月11日00:43 ·
《蘋果》一名女攝記者在花園街與山東街交界現場拍攝期間,被警員武力制服強行箍頸約20秒,一度出現休克,需要召救護車,戴頸箍送廣華醫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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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如果上述笫—件案都算意圖使陳粵華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粵華。則下面案的警員是意圖謀殺該女攝記者。
但該警員不會被起訴。
警員把市民打至重傷、頭破血流也不會被起訴,這是司法不公平。亦是社會紛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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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男生被控襲警 庭上播偷錄對話 警長表明:唔係話你襲警呀
21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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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5日網民發起的荃葵青遊行,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現場拍攝衝突場面的中文大學男生,被指推跌防暴警察,遭控以襲警罪,案件今日續審。庭上播放被告當時以手機拍攝的片段,被告被捕後手機仍維持錄影,並錄下他遭押上警車後的對話。對話中警長聲稱:「依家話你非法集結,唔係話你襲警呀!」惟警長在庭上否認誤導被告。

相關新聞:【抗暴之戰】報告揭警員酷刑對付被捕者:性威嚇 蒙眼毆打 電筒照眼逼供成常態

被告中大男生祝嘉樂(21歲)被控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及街市街交界的HKT1010店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陳勁翔。當日拉被告入封鎖線、並且制服被告的偵緝警長郭俊祺今日繼續作供。

警:我好似冇講粗口,把聲唔似我

相關新聞:【10點搞邊科】有壓力、被滅聲 曾志豪、李婉華分享現今主持人心聲

在片段錄音中,聽到帶走被告的郭說:「搵人招呼佢上車!」被告回應謂:「搵人招呼我上車呀!」接著有男聲回應:「X你啦,犯法就拉你啦!知唔知呀!唔係招呼!」男聲又說:「唔係招呼呀,拘捕呀!」被告回應謂:「佢自己撠親㗎!」

郭今否認該句「X你啦,犯法就拉你啦」是出自他本人口中,指「我好似冇講粗口,把聲唔似我」。他又解釋謂:「沿途都有夥記,又有人揸相機衝埋嚟」,但不知是誰說話。

片段中被告又說:「我真係冇掂你夥記呀!」警長回應謂:「我冇話你掂我夥記,你唔好會錯意;依家話你非法集結,唔係話你襲警呀!知唔知?」

不過,郭昨日供稱,當日替被告上手銬時,已肯定被告推警,涉嫌干犯襲警罪。辯方大狀今問他:「你咁樣仲唔係誤導被告,話佢冇涉嫌襲警?」郭否認,指當時是基於帶走他的過程而說出影片中的話,及後同事提供更多證據,「先拉佢襲警,唔係我決定」。

大狀再問:「明知被告有可能控襲警,點解要同佢講相反嘅說話?你目的何在?」郭稱並無任何目的。郭又指,在制服及帶走被告之間很短暫的時間內,有人說被告襲警,但郭不記得那人是講「佢撠我」或是「佢推我」。

起初承認沒有警誡被告 「突然醒起……好似有警誡」

郭承認帶走被告前,他與案發地方相距約10米,其後衝到店舖閘前制服被告。大狀向他指出,他與被告之間有逾20人相隔,無可能看到被告推跌警員,也不可能聽見被告叫囂。郭不同意。

郭起初承認,帶走被告後沒有警誡被告。大狀問:「你冇警誡就同佢喺車上講咁多嘢,啱規矩咩?」郭稱他在車上沒有主動調查及錄口供,「我覺得冇問題,同埋我講好少嘢啫」,並指自己很快要離開現場,故沒有作出警誡。

惟郭稍後突然在庭上提出:「我突然醒起,喺車上我最後好似有警誡過佢,但我唔肯定,我叫佢唔使講咁多嘢,返去你先講。」大狀聞言嚴厲質問:「你當差三十年,冇可能你做警誡冇作紀錄吓嘛?」大狀又質問:「你根本就係答到唔識答,無言以對而咁講。」郭不同意。

郭稱,不知道警方從來沒有為被告錄取過有關控告非法集結的口供。郭否認當時只是用非法集結的名目來帶走被告,亦否認襲警罪是事後認為更合適才加諸在被告身上。

負責拘捕警員沒有宣佈拘捕或警誡被告 稱「有更加重要工作」

控方及後傳召警員林健出庭。案發當日他駐守港島總區機動部隊E大隊第四小隊,並在荃灣當值,被指派在警車上拘捕被告。但辯方盤問時,直指從被告錄影的片段上,找不到他宣佈拘捕或警誡被告的對話。林坦承「可以咁講」,隨後更自認其口供內聲稱上警車後一分鐘便宣佈拘捕被告的說法,並不正確。

林解釋指,當日收到訓示,他只負責拘捕,警誡工作由刑事調查的同事處理。他又指當日現場很多示威者破壞,有必要爭取時間處理其他更重要的工作。

辯方大狀則指,林的做法違反學堂守則。守則指出對每一位被捕人士理應盡快作出警誡,讓他們知道拘捕後保持緘默的權利,而這項工作較之其後檢取證物、錄記事簿等事項更為重要。大狀同時指出,從控方其他證人口供中得悉,被告是在被捕翌日才接受警誡,即被捕後的12小時。辯方指出,拘捕過程不尋常,對被告從來無指控、無拘捕、無警誡。警員表示不同意。

控方已完成舉證,案件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本月25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WKCC34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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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視像新聞 RTHK VNEWS
昨天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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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昨日表示,一名女子早前報稱在警署遭強姦的案件,律政司已指示警方以涉嫌給予假口供拘捕對方,但她目前已潛逃,正被警方通緝。

涉案女子X小姐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表示,鄧炳強再次選擇公開作出這些聲稱,任何客觀旁觀者都會認為是有意貶損她的行為。她說,7個月前鼓起勇氣舉報,她希望投訴會在尊重私隱和尊嚴的情況下被公正、絕對保密地調查,但並沒有發生。

X小姐說,從未想將投訴公諸於世,亦未有將投訴政治化。她表示,於2019年11月公開作出聲明,只為回應那些使她極困擾的網上流言,以及作出負面評論的「警方消息」。

她又指,從未獲告知調查細節,這意味她並不能反駁任何指她的投訴與證據不符的說法。到4月,律政司通知其律師,指警方不會繼續調查,並聲稱她的投訴與他們所得的證據不符。雖然她的律師提出有關要求,但他們未有提供該證據的細節,因此她未能說服律政司其說法是真的,亦未有機會反駁指稱她的說法與其他證據不符的言論。

評:為了釋公眾疑慮,應成立獨立具權力的調查小組,還雙方公道和向社會大眾交代。
如警方反對成立獨立具權力的調查小組,則容易被社會認為警方有包庇和掩蓋之嫌。此案涉嫌犯案的人是警察,故不應由警察自己人查自己人。
這案件不但香港人關注,亦是國際非常關注的案件。拖延是沒意義,早晚會水落石出。


網上議論:

鱷魚談:原告變被告,香港出現翻生戚秦氏慘案!色魔警渣充斥警隊知法犯法!PK鄧縱容包庇部下非禮、強姦性罪行!被黑警輪姦懷孽種少女被老屈報假案,無厘頭被抹黑通輯!

廖淑娟

11 小时前
香港警察,世界公認是恐怖暴力犯罪組織 ,殺港警絕對有正當性。

PATSY · P
11 小时前
連 孽 種 都 留 咗 落 嚟 ; 將 來 做 檢 證 之 用 , 乜 都 仲 有 假 㗎 咩 !
將 來 可 以 嘅 話 ; 希 望 能 夠 邀 請 到 無 被 染 紅 嘅 國 際 刑 警 嚟 幫 忙 調 查 !
依 個 世 界 有 無 挺 身 而 出 嘅 MISSIONS IMPOSSIBLE 或 者 0 0 7 ?
即 刻 諗 起 陳 彥 霖 同 學 !
james leung
12 小时前
女事主如果在港一定會被自殺。

Kwok Man Bun 12 小时前

香港是恐怖城市, X 如在港肯定會被自殺,滅口滅證據。被人送上高樓拋下 ,發現浮屍.......跟著警方話無可疑。
謀殺市民手法如恐怖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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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站外遭便衣警踩文宣 56 歲女用棍打警手臂被判監兩個月 官指貼文宣被指罵是意料之內

2020/5/14 —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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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10 月 1 日,有市民到太子站出口外張貼反修例運動文宣,期間有便衣警員踐踏海報,隨後發生衝突,一名 56 歲女子涉用棍毆打該警員左臂,被控普通襲擊罪,早前承認控罪。行動不便的她今( 14 日 )坐輪椅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被判監兩個月。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說,被告在社會出現分歧對立時期到街上貼文宣,被指罵或冒犯是預計之內,不構成減刑因素。

被告的兩名女兒到庭旁聽,聽到判決後隨即落淚,坐在輪椅上的被告神情平淡,向女兒揮手道別。

辯方指被告會就刑期上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另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及不得離港等。

辯方求情稱警以粗口挑釁被告 官反駁指貼文宣被冒犯是預計之內

案情指,報稱護理員的56歲被告蔡妙兒案發時於太子站B1出口外行人路張貼海報。下午1時30分,身穿便服的警員羅國威行過,踩到海報,差點滑倒,羅遂提醒途人小心海報。被告突然變得激動,衝向羅並用長約80厘米的金屬棒毆打其左臂一次,使羅受輕傷。羅嘗試控制被告,隨後警方到達現場將她拘捕。事件被一報章記者拍下。

辯方求情時說,被告是一時衝動才犯案,與其本身性格不乎,屬單一事件。辯方續指,被告兩名女兒今日亦到庭支持,並承諾會監管被告行為。辯方早前亦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指被告患有紅斑狼瘡症,過去 20 多年一直接受治療;同時患有痛風及腎炎,左腳行動不便,希望能以非監禁刑罰或較長的緩刑處理。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說,案件是嚴重事件,被告用武器、即長約 80 厘米的金屬棒攻擊對方,令他受輕傷。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會引起附近的人士情緒高漲及激昂,造成相當的危險性,這點是不容忽視。雖然被告沒有案底,身體欠佳,犯案時感到冒犯,案件亦是單一事件,但判處監禁是恰當。

裁判官指被告行為會引起附近人士情緒高漲

對於辯方求情時指,警員與其他同袍到達連儂牆後,刻意踩踏文宣,並用粗言穢語指罵被告,被告感到冒犯,受挑釁下,一時衝動才犯案。裁判官指,這不構成進一步減刑因素,續解釋這段時間社會出現很大轉變、出現分歧及對立情況,令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及互信跌至低點,更會出現猜疑、憎恨及敵意。基於這個情況,裁判官認為被告到街上貼文宣能預計會遭指罵或受不禮貌語言行為等;而當日被告因警員行為而感到冒犯,也是預計之內,故因冒犯產生衝動繼而襲擊對方不能構成進一步減刑因素。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認罪,刑期扣減三分一後,判處即時監禁兩個月。

案件編號:WKCC3815/2019

評:56歲被告蔡妙兒貼海是很和平動作,案情指警員與其他同袍到達連儂牆後,刻意踩踏文宣,並用粗言穢語指罵被告。

裁判官沒有考慮:
1.便衣警察出現有沒有出示委仼證表露身分?
2. 便衣警察沒權去刻意踩踏文宣,便衣警察可勸阻被告不要貼文宣。貼文宣不構成刑事罪。
3. 便衣警察用粗言穢語指罵被告,被告感到冒犯,受到挑釁。

如警察行為不當,首先違反警察手則,粗暴對待和挑釁市民在先,則需要負引發事件責任。
警察受過專業訓練,控制場面是警察的工作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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