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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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兇殘的「情操高尚」斬人狂徒

有邏輯思維和稍有人性的正常人,從任何角度來看都不會把手法兇殘的斬人兇徒形容為「情操高尚」。案發當日,被告回家攜雙刀折返現場,這過程很明顯是有預謀斬人犯案。兇徒問明被害人是黃絲才下手,這是預早懷有目標人物去斬人。兇徒斬傷三人,其中一26歲女記者身中五刀命危入ICU,其中一刀牛肉刀直刺穿肺部。手法極為兇殘無人性,兇徒刻意想置人於死地。其間兇徒問黃姓女記者:「點解喺機場打人?」黃表示:「我哋冇打人」。這 一問一答表示兇徒清醒冷靜,並不是一時衝動斬人。

法官郭偉健的判辭引發社會很大反響,令社會震驚,這樣兇殘的狂徒怎能與「情操高尚」扯得上關係?
法官郭偉健的判斷能力和水平是否出了問題?日後他繼續擔任法官審判其他案件,這使我們市民感到極大憂慮。

法庭的判決不單止要公平公正,最重要的是讓社會覺得是公平公正。

路邊舍
27-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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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水穿石,改變始於一念之間。

上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裁定去年8月一名在將軍澳連儂隧道內斬傷三人的導遊入獄45個月,判詞中讚揚被告情操高尚,又指他是「奄奄一息、滿身鮮血的受害者」,大罵示威者破壞市民生計,是「文革式」行為,引起社會嘩然。被斬傷的其中一名年輕女記者一度命危。資深媒體人褚簡寧在《EJinsight》撰文提及事件,指郭偉健接受被告的理由令他震驚,又指若放同一個邏輯在示威活動上,示威者應更被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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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向警淋腐液及警署縱火案 三少年高院申保釋獲批
2020/4/28 — 13:17

上月初警方接報到牛頭角邨處理高空擲物案件,期間有人從高空擲通渠水,並擊中一名警員,事後一名 15 歲少年被控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等罪,早前於裁判法院提堂後不獲保釋,還押至今逾 50 日,現已年滿 16 歲的少年今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法官潘兆童批准。另外兩名 18 歲少年被指涉及本月1日大埔警署遭投擲 5 枚汽油彈,被控縱火等罪,早前不獲保釋,兩人今向高院申請保釋,同樣獲潘官批准。

案發時 15 歲的少年被告,被指於今年 3 月 2 日於牛頭角邨向警員 X 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同日在牛頭角邨一單位藏有攻擊性武器,即手銬及一把刀,以及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包括鎚子、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白電油、頭盔、過濾罐及護膝。案件早前提堂時,其律師代表曾投訴指他被捕,遭警方掌摑至短暫失聰。他今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包括現金及人事擔保各 1 萬元、每晚9時至翌晨 8 時宵禁、每周兩次會見社工及到指定警署報到等。

另外,兩名涉及大埔警署被投擲汽油彈案的 18 歲被告分別為曾華錕及羅聶峰,同樣就讀中五,兩人與另一名 16 歲中三學生,被控一項縱火罪,指控他們於今年 4 月 1 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曾及羅另被控一項襲擊罪,指他們分別襲擊警員 X 及 Y。兩人今申請保釋均獲批,條件包括現金及人事擔保各 1 萬元、不得離港、每晚 11 時至翌晨 7 時宵禁,以及禁足大埔警署 100 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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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E 生被控腳踢警長 X 官再質疑匿名標準 控方:擬示威相關襲警案警員都匿名
2020/4/28 — 13:37

一名應屆 DSE 男學生被指於去年「黎明行動」中,於將軍澳以腳踢一名警長一下,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原定今( 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進行答辯,惟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批准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6 月 9 日,以便被告應考文憑試,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訊。控方早前申請將涉案警員匿名,今更表示律政司傾向在所有與社會運動有關的襲警案件中,將警員匿名。裁判官對控方申請匿名令的標準有所質疑,要求控辯雙方於押後期間提交書面陳詞。辯方另透露,曾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本案,惟控方決定繼續檢控。

涉案警長的身份曾在控罪書上以編號表示,惟控方經兩次修改後以 X 代替。裁判官徐綺薇於本年 1 月已曾就本案警員的匿名申請,質疑控方的申請標準不一,指律政司於社會運動初期,在同類案件中均沒有以代號隱去警員身份。律政司其後亦於部分早期案件中,因爲警員身份已經在控罪書上暴露過,而放棄申請匿名令。裁判官重申明白每宗案件案情有別,要求控方就本案的匿名申請提供基礎,下令控辯雙方於 5 月底至 6 月初提交書面陳詞。

18 歲被告龔逸勤被控一項《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 X (控方未修改前為警長編號 58151)。

案件編號:KTCC198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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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nis Kwok 郭榮鏗

【建立困難,破壞容易】

作為司法機構面向公眾的前線人員,法官的一言一行都會嚴重影響市民對司法機構、法庭以至對法治的信心。希望各位法官慎言,以及緊記:「公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於人前」,不要作出任何瓜田李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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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 Joshua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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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一人一信】投訴郭偉健法官五宗罪
https://lihkg.com/thread/1987433/

一定有人話冇用唔做,咁嬲又有咩用?係咪咩都唔做?藍絲已經發起讚揚紅官行動啦!起碼,要迫佢答有幾宗投訴:

1. 自打嘴巴政治討論 而且立場偏頗

法官郭偉健2018年曾表示法庭絕對不會加入政治討論。

今日法官在宣讀判詞的一個半小時內,未有片言隻字斥責行兇的被告,反而花上三分之一時間狂轟社運活動,批評示威者極端行為,與恐怖主義無異,但現實本案受害者只在隧道張貼海報。甚至其他篇幅也用作描述被告的「受害人」形象,內容與本案無關。

2. 立疑場有違中立 判刑方針大不同

法官郭偉健2018年曾表示判刑需考慮當晚參與者的暴力程度,並不會考慮被告的政治信念,重判示威者。郭官今日則同情被告,指他因社會活動壓力下一時情緒失控,形容他因社會活動導致「滿身鮮血,奄奄一息」,他只是反常態地「發出最後一聲咆哮」,法外施恩,予以額外三個月的減刑,讓被告可盡早出獄照顧家人。

3. 未有斥責行兇 高調讚揚被告情操 可能被市民誤會鼓吹犯案

郭偉健未有片言隻字斥責行兇的被告,形容他為「滿身鮮血,奄奄一息」的受害者,讚揚被告願意接受懲罰,情操高崇,更謂「這情操在一些接受高等教育的知識分子及專業人士身上都沒有」。

事實上,傷者黃靜美智子才是「滿身鮮血,奄奄一息」,她右面、右胸有傷口,右邊有一根肋骨骨折,有中度氣胸及血胸,曾轉入深切治療部。其後她被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雖然恢復上班,但工作時不能集中精神,亦因未能參加社會運動,覺得自己沒有用處。她現正接受心理治療,亦搬離原本住所,以免回想經歷。其餘兩名事主分別右肘受傷及左顳有大裂傷。

事實上,洪曾在群組多次留下「想要打死示威者」的出位言論,例如「我需要槍」及「我隨便幾十億的子彈射死女信徒」,言論極為不雅。

4. 輕易採信辯方 稱被告主動自首 非存心犯案 漠視其他證據

郭官指被告當時攜帶一把牛肉刀和菜肉刀在身只想剷走文宣及自衛,亦未有戴口罩及蒙面,並非存心斬人,明白被告因社會活動壓力下一時情緒失控,形容他因社會活動導致「滿身鮮血,奄奄一息」,他只是反常態地「發出最後一聲咆哮」。

事實上,洪曾在群組多次留下「想要打死示威者」的出位言論,在一周前留下「我想打暴徒」、「看誰暴力,打贏說了算」更猶如斬人預告,被多間傳媒報導,卻未有被考慮。

而且洪曾逃往中國大陸,有人指出群組其他人士以「唔會有事」勸服洪某返港。但法官稱其有悔意才主動自首,給予額外刑期扣減,終判監禁 45 個月。

5. 多次發表不當言論

如2019年「發生過咩事自己知」、「自己有冇犯法,自己會知道」,假定被告有罪,完全無視法庭作用。今次郭官形容被告為「奄奄一息、滿身鮮血的受害者」「高尚情操」等等言論,卻完全沒有譴責犯案及安撫曾奄奄一息﹑受創傷的事主,極為不當,可引起公眾誤解。

依家,就係差有心人幫手整一個投訴嘅範本:

投訴程序:https://www.judiciary.hk/…/about_us/com ... eaflet.pdf

投訴表格:https://www.judiciary.hk/…/about_us/com ... eaflet.pdf
https://www.judiciary.hk/…/compla…/comp ... rm_chi.pdf

黃之鋒 Joshua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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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儂牆斬人】張達明:律政司覆核刑期責無旁貸 郭偉健判詞欠事實基礎
2020/4/28 —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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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去年 8 月 20 日發生斬人案,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周五(4 月 24 日)就被告洪震承認 3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囚 45 個月,惟郭在判詞中指明白及同情被告所為,引起爭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早在電台節目表示,現時社會對判詞中說法有質疑,理應透過上訴機制處理,就算最終不影響被告刑期,上訴機制亦有助釐清原則性問題。張達明形容,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是「責無旁貸」。

張達明又指,司法機構在另一宗涉及反修例運動案件換走郭偉健,做法罕見,反映司法機構看到社會對判詞有極大爭議。

張達明今早接受商台訪問,再評法官郭偉健在斬人案中的判詞。張達明質疑郭撰寫的部分判詞欠缺事實基礎,例如被告自己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曾承認自己帶著兩把刀,一把用來鏟牆上的便利貼,另一把刀用來「保護自己」,換言之即有可能用來攻擊他人。張達明指,如果是在其他案件,被告這句話已會被理解成為有攻擊的意圖,但郭偉健在判詞中卻裁定被告沒有預謀傷人,觀點值得商榷。

張達明:郭偉健偏離普通法法院角色

張又指,根據過往的案例,如果案件所涉的暴力行為不太嚴重,而受害人曾對被告作出挑釁,法庭是可以將其納入考慮;但上訴庭過往亦表明,如果事件牽涉嚴重暴力,事件背後的原因,如被告失業、失戀,均不能構成減刑理由。張達明相信,上訴庭不會接納區域法院判詞所指,可以用被告對連儂牆的標語反感,來解釋被告作出的暴力行為。

張達明表示,雖然法官是社會組成的一部分,對社會事件必然有自己的看法,但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出強烈看法和感受,令人憂慮他在案件事實裁定中受自己看法影響,出現偏差。張又指,辯方律師提被告求情時,都只是沿用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認為被告有悔意,而沒有評論社會事件,但郭偉健反而在判詞中加入大量律師並未提及、他自己對社會事件的看法,是偏離了普通法法院一般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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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騷亂案】梁天琦上訴刑期失敗 盧建民及黃家駒上訴亦遭駁回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旺角騷亂,梁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連同早前承認的襲警罪,被判囚 6 年,同案盧建民及黃家駒則就暴動罪分別判囚 7 年及 3 年半。三人其後就刑期提上訴,盧並就定罪提上訴,上訴庭今( 29 日)頒下判詞,駁回三人上訴。

梁天琦今日沒有到庭,據報道去年其代表律師曾表示,扣減假期等因素後,預料梁天琦將於 2022 年 1 月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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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Peter Wong(攝於 2019 年 3月)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被控參與 2016 年旺角騷亂,梁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連同早前承認的襲警罪,被判囚 6 年,同案盧建民及黃家駒則就暴動罪分別判囚 7 年及 3 年半。三人其後就刑期提上訴,盧並就定罪提上訴,上訴庭今日( 29 日)頒下判詞,駁回三人上訴,梁天琦沒有到庭聽取判詞、盧及黃則有到庭,兩人於犯人欄內表現尚算冷靜,精神不俗,盧一度雙手抱頭沈思。

現年28歲的梁天琦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涉及 2016 年 2 月 9 日凌晨在旺角亞皆老街發生的暴動,連同承認一項襲警罪,於 2018 年 6 月被判囚 6 年,預計 2022 年 1 月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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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黎明行動】兩男被指柴灣管雷射筆索帶 押後待辯方索取文件
2020/4/29 — 18:43

網民去年 11 月 11 日發起「黎明行動」,在各區堵路。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控當日在柴灣管有雷射筆等物品,警方今日再起訴另一名 21 歲男廚師。二人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案件獲合併處理,男學生獲改控較輕刑責的罪名,但同時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二人准保釋候訊。

被告羅卓峰( 20歲,學生),原被控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現被控刑罰較輕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兩罪。控罪分別指,他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柴灣茵翠街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一支雷射筆、2 包膠索帶、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噴漆。

報稱廚師的被告李俊言( 21 歲)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指他在同日同地,保管 34 條索帶。

兩名被告的案件今日獲合併處理,押後至 6 月 24 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二人各准以現金 5,000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及每周到警署報到;羅卓峰亦獲准撤銷宵禁令。

案件編號:ESCC 67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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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襲警及管攻擊性武器 公務員等四男保釋候訊
2020/4/29 — 19:25

去年 10 月 31 日至 11 月 3 日期間,各區持續有集會及「快閃」示威。其中 4 名介乎 22 至 29 歲的男子分別被控襲警、藏士巴拿及雷射筆等,其中一人是公務員。四宗案件今( 29 日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批准各人申請押後案件,以待索取法律意見,期間准保釋候訊。另外,控方今以保障警員及其家人免受騷擾為由,為所有涉案警員的身份申請匿名令,全部在辯方不反對下獲批。

被告盧德霖( 24歲,文員 ),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旺角近洗衣街及山東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一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本案至 6 月 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批准。被告獲准以原有現金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指定地址,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每晚 11 時至早上 6 時宵禁 ,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28 歲公務員被控 10.31襲警、藏萬用刀

另一案被告蕭志成( 28歲,公務員 ),被控各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旺角太子道西 146 - 148 號地下,襲擊正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15625;及在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6 月 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以原有現金保釋,條件包括禁足洗衣街、界限街及彌敦道附近一帶,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指定地址,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每晚 11 時至早上 7 時宵禁,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第三宗案件被告張子濤( 22歲,技術員 ),被控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旺角砵蘭街朗豪坊外,襲擊執行職責的女警員 X。裁判官應辯方申請,將本案件押後至 6 月11日,屆時將處理答辯。被告獲准以原有現金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指定地址,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第四宗案件被告譚浩豐( 29歲,起重機操作員 ),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在旺角渡船街與奶路臣街交界,管有2支士巴拿、1支鐵鎚及2包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4 日,屆時將處理答辯。被告獲准以原有現金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指定地址,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每晚 11 時至早上 6 時宵禁,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據悉,被告昨晚被捕時並不在家,此前一直有依時到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KCCC700 - 703/2020

評:控方為所有涉案警員的身份申請匿名,這說明什麼?
這是說明了警隊以廣大市民為敵,懼怕廣大市民的懦弱表現。
警隊不獲廣大市民支持,警隊的存在變成是維權工具,是為了鎮壓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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