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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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報復】香港警察的「煽動意圖」

吳靄儀 :根本第9條的煽動罪已是過時已久的典型殖民地罪名,早為民主國家所廢除,香港未形式上廢除,但在人權法及基本法第39條之下已因違憲而無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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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董建華欲推23條立法也不敢照抄,尤其因該條「以言入罪」,碰也不願碰,連「法律適應化」的手術也不做,因「煽動意圖」的條文有「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激起女皇陛下子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等等非常政治不正確的字眼,倒也不怕貽笑大方。連「武漢」肺炎也犯禁,「女皇陛下」居然也不避忌?

其實警察拘捕人的一刻,已須告知以何事、何罪拘捕,不可胡亂含混。如民事侵權成立,即得賠償,金錢事小,丟臉事大,到時市民也可出一口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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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私仇】警方濫捕鄭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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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今日凌晨被警察上門以「煽惑意圖罪」拘捕,懷疑與她在社交媒體轉發的帖子有關。

對上一次引用「煽動罪」已是50年代的事,其時港英政府控告《大公報》,其後聯合國多次批評條例違反人權。「煽動罪」與「緊急法」一樣是殖民地時代生鏽古法,不合時宜。

回歸前立法局已作修正,令煽動罪必須包含「暴力」元素;惟特區政府一直不予生效,明顯是想藉這條可以以言入罪的惡法,隨時拿來對付反對聲音,製造白色恐怖。今警方以此罪於深夜拘捕鄭麗琼,明顯為製造震懾效果,作政治報復,報復其於1月26日率先以「PK鄧」稱呼現任警務處處長,並在區議會會議期間驅逐無配戴委任證警員離場。

即使條例無問題,拘捕亦必須至少達到有合理懷疑的最低門檻。帖文哪些內容涉及煽動、煽動誰、怎樣煽動、煽動甚麼,警方「不評論」、講不出,就先作拘捕,製造寒蟬效應。

區議會上任短短3個月,已有4位區議會正副主席被捕,再加上行政機關在區議會內的諸多不合作,可見政治報復不只衝著鄭麗琼而來,更是報復11.24選舉結果和香港民意。

若來屆立法會民主派議席能過半,我們除推動真普選、落實五大訴求、頂住國歌法23條等惡法外,更會著力處理廢除其他不合時宜、箝制言論自由的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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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 ·

【仍有未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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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我們有責任指出任何傷害法治的作為,哪怕是法庭的態度和裁決。其實律師比普通市民的責任更大,因為我們看得更清楚,而任何有修養的法律界人士,都應有能力在尊重法庭、堅守法治的規範之內作出適切而有力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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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無牌駕車撞警防線 28歲裝修工人獲撤襲警等3罪 仍面對危駕無牌駕駛共5罪
2020/4/2 —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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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7日,警方連日包圍理工大學,有市民發起在油尖旺區一帶聚集聲援理工大學示威者。


去年11月中,警方連日包圍理工大學,有市民發起在油尖旺區一帶聚集聲援理工大學示威者,期間有人被指涉駕駛私家車企圖撞向警方防線,警方一度發射實彈及橡膠子彈,私家車其後駛去。警方隨後拘捕一名28歲裝修工人,控以襲警、危駕等共8罪,被告還押至今逾110日。案件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時,控方申請撤回襲警、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等三罪。案件押後至5月14日答辯,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被告湯昌隆(28歲,裝修工人),原面對8項控罪。控方今日撤回3項控罪,包括襲警、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未有出示身份證。被告現面對危險駕駛、2項無牌駕駛及2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共5罪。

控罪指,被告於去年11月17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152號外,危險駕駛涉案私家車,而被告當時沒有對該私家車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保險單;以及於去年12月2日,涉在旺角上海街638號外無牌駕駛另一輛私家車,並沒有對該私家車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保險單。

控方透露,撤控並非因證據不足,而是因為被告現時所面對的5項控罪已經涵蓋其罪行及案情。案件押後至5月14日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候訊。

評:按上述報道,控罪很牽強。何謂涉駕駛私家車企圖撞向警方防線?「企圖」表示沒有任何實際行動,只是控方臆測,很難構成襲警。所以控方申請撤回襲警。其他都是違反交通例及駕駛例及未有出示身份證。被告還押至今逾110日是不公平,為何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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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傳媒報道,案件由於警方喺2014年7.1遊行時,拉咗五名民陣成員並且沒收手機,當時民陣嘅司機岑永根指控警方沒收手機屬於侵犯私隱,違反咗《基本法》同《人權法》,所以提出司法覆核。

而去到2017年,當時原訴法庭的裁決係警方只可以喺緊急情況下,先能夠喺冇搜查令嘅狀態下檢視數碼內容。但警察就「緊急情況」上訴,指緊急情況難以界定,而今日高院庭宣布警察上訴得直,以後警察要Check被捕人士手機,都唔一定要搜查令。

評:警方拉咗五名民陣成員之後並且沒收手機。任何角度都看不到有「緊急情況」。當時原訴法庭的裁決「只可以喺緊急情況下」有錯誤。因為這字眼致使警方上訴有機可乘。通訉用的手機不可能構成「緊急情況」。上述沒收手機屬於侵犯私隱與五名民陣成員遊行控罪無關連。
高院庭判辭說,不提供密碼解鎖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罪。保護了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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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諾軒大聲公襲警罪成 庭外呼「和平集會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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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7 月 7 日旺角發生衝突,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指以大聲公推撞警員關志豪長盾,以及用大聲公跟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員對話時,令警司高振邦耳朵痛楚,被控兩項襲警罪案。他今日被裁定兩項襲警罪罪成,獲准保釋候判。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社民連梁國雄、岑子杰、黃浩銘等人今日亦有到庭旁聽,並與區諾軒在庭外叫口號,包括「黑警可恥」、「和平集會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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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繼年前女性胸部乳房襲警罪成立後,今日大聲公也被法庭裁定襲警罪成。香港警察如弱質女子般容易受傷?會被大聲公嚇死?恐怕又一樁國際笑柄。
推撞盾牌罪成?法官是否知道盾牌的用途?盾牌的作用是防推撞。
筆者又記起黑社會流氓欺凌市民:你鞋面踩到我鞋底!
警察揮動警棍暴打市民頭破血流是合法。警察開槍企圖射殺手無寸鐵青年是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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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文員拒簽收包裹仍被控 藏攻擊性武器 主控庭上指檢控是「警方決定」 律政司:律政司決定
案件在4月 2 日隨控方撤控而結束
2020/4/6 — 21:14


一名 24 歲男文員去年12月接收一份速遞時,被警員拘捕。他當時沒有簽收包裹,惟仍被控一項「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警方指包裹藏有投射器及金屬彈珠。案件在本月 2 日隨控方撤控而結束,法院亦決定控方負責全數訟費。當天處理案件的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問為何當初帶被告上法庭,控方解釋為「警方決定」。曾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現時私人執業的大律師阮偉明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指,刑事案件最終的檢控決定一定在律政司,奇怪該名主控官為何會這樣說,「可能講大咗!」

律政司今天回覆,指律政司在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後,認為現時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決定撤銷起訴控罪。

有關案件編號為 FLCC5361/2019,24歲男子原被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情指海關於去年12月截查藏有投射器及金屬彈珠的包裹,並通知警方,警方隨後派員喬裝 UPS 速遞員,聯絡收件人,在交收時將被告拘捕。男被告鄧力豪,原被控於去年12 月 9 日,在大埔太和路 12 號近太和邨麗和樓麥當勞餐廳外「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套投射器及 200 粒金屬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上周控方開庭後指,翻查電話及信用咭後,認為證據不足,決定撤控;當時主控官回應裁判官指曾稱,檢控決定是「警方決定」。

《基本法》第 63 條規定,特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官當日的說法明顯和《基本法》不同,《立場新聞》致函律政司要求交代。律政司今天書面回覆指,一般而言,無論是決定檢控或對展開檢控工作的案件,控都方會依據《檢控守則》及適用法律,審視證據是否足以確保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相關案件,律政司在審視及考慮證據、法律和《檢控守則》後,認為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所以決定撤控。

阮偉明分析,指一般而言控方是指律政司,律政司在回應中亦有重申自己在這宗案件的角色,他反而對主控官當天的說法感奇怪,指他可能是「講大咗!」。

編輯:以下是早前在Wed Jan 01, 2020 10:24 am的報道作參考。

郵包藏丫叉 警扮送貨後拘大學生 高院拒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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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早前發現由美國寄到香港的郵包內有丫叉及彈珠,警方遂假扮送貨員上門,藉此拘捕身為收件人的大學生。涉案大學生被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上月底提堂,押後至明年 1 月 10 日再訊,被告期間須還押,被告今(31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法官李運騰拒絕。

高院今早開庭處理被告趙駿賢的保釋申請,有約 20 名公眾人士旁聽聲援,有女親友獲悉趙不獲保釋後激動落淚,有男親友於散庭後激動大叫「要啲青年坐冤枉監!」

被告趙駿賢(22歲),被控一項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今年 11 月 27 日,於秀茂坪一個單位內企圖藏有攻擊性武器,即3支彈弓及 6 包共 540 顆鋼珠,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另外,被告亦涉及另一宗案件,指他於今年 11 月 11 日,於灣仔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於該案獲准保釋,案件押後明年 1 月 21 日再訊。

(案件編號:HCCP661/2019)

路邊舍短評:

在社會角度來說這案件有矯枉過正之嫌。丫叉及彈珠不是違禁品, 大學生被控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丫叉及彈珠是否可界定為攻擊性武器罪? 一枝牙簽或一枚硬幣或生果刀也可作攻擊性武器罪。警方的控罪是: 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這是大陸的所謂「大膽懷疑」。就算在國內的司法制度管有丫叉及彈珠也不會被拘控。

這是輕罪(misdemeanor)不是重罪,況且又還未被定罪,法官不準保釋明顯不公。如果有人寄這物件給法官,警方是否拘捕法官? 答案是否定的話, 即表示法官對這青年人有偏見 (bias)。

如果有人用丫叉及彈珠射人, 則可稱為攻擊性武器罪。如果用作射中物體有獎遊戲, 則是玩具。
控方如何舉證? 法官是否假設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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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七警私刑對待曾健超,早前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七人之後上訴,當中兩人上訴得直,其餘五人定罪上訴被駁回。被定罪五人今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審許可但被拒絕受理,意味罪成警員無法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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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元旦拒捕 21歲男保安獲撤控兼贏訟費 控方反對批訟費: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2020/4/7 —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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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日晚上多區爆發衝突,一名21歲男保安被指在旺角和警員有眼神接觸後逃跑,被制服時以膊頭及手臂掙扎,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事隔4個月,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時,控方申請撤控,男保安當庭釋放。男保安申請訟費,惟遭控方反對,控方更以「君子不立危牆之下」為由,指被告自招嫌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批准訟費申請,預計超過3萬元訟費,但實際金額交區域法院評定。

被告李浩洋(21歲,保安員)被控於本年1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18號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A。

控方反對被告的訟費申請,指被告是自招嫌疑。控方稱,被告並非居住在旺角,亦不是在該區工作,卻身穿灰衣,揹著黑色背包,晚上11時多出現在旺角,而當時旺角已經「有事故」。被告與警方有眼神接觸後便逃跑,甚至在警方已經警告「警察!咪走!」後仍逃走,似乎是「想逃避一啲責仼」。

控方續稱,被告是有正職的成年人,有豐富的人生經驗,但仍然「咁嘅衣著,喺咁嘅地方出現」,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更加強調「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辯方:試問著住拖鞋點會跑得贏一個防暴警員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則反駁指,1月1日是公眾假期,旺角的食肆照常營業,被告出現在旺角是合理的。郭強調,被告從來沒有逃跑,反而是「企定定,無端端被警察㩒低」,甚至上手扣、噴胡椒噴霧。

郭憬憲又指,控方指稱被告一見到警察便逃跑,跑了約80米才被制服,惟當晚被告身穿拖鞋,「試問著住拖鞋點會跑得贏一個防暴警員」。郭強調,法庭不應該預前設立「被告有逃跑」的前設,而訟費申請亦非審訊。警方應在拘留被告48小時後,先讓被告獲得保釋,待調查清楚後才落案起訴被告,「咁咪唔會有訟費囉」。郭重申,控方事隔4個月才撤控,現時辯方向控方索訟費,是非常合理。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雙方陳詞後,指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當晚的非法活動,裁定被告不構成自招嫌疑,最終批准其訟費申請,有關訟費將交到區域法院評定。

評:警方濫捕濫控證據之一。浪費警力和濫用法庭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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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被指去年十月非法集結 遭控藏雷射筆等 7 罪 准保釋禁足觀塘站
2020/4/7 —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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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 14 至 18 歲學生,被指去年 10 月 7 日於觀塘港鐵站外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或噴漆等而被控共7罪,今日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押後至6月16日再訊,四人獲准保釋,期間須遵守宵禁令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除轉乘交通工具外須禁足觀塘站。據了解當日觀塘站附近有示威活動,有人破壞升降機及噴上「黑警」等字句。

四名被告分別為 14 及 15 歲被告、18 歲男女被告高朗及張逸然,4 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去年 10 月 7 日,在港鐵觀塘站 A1 出口 2 號升降機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 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兩名分別 14 及 15 歲被告,另被指於同日同地損壞上述升降機;該 15 歲被告另被指於同日於觀塘瑞和街近常寧道咪錶管有攻擊性武器,即 3B 級雷射筆。

18 歲被告高朗,則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抗拒警務人員罪,指他同日於觀塘瑞寧街 12 號外抗拒警員 X,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彈射器及鋼珠;管有可換刀頭金屬棒、一把鋸、一把斧頭、一把鐵鏟、兩瓶噴漆、一把錘子、兩個打火機和一把可折疊刀,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或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任何他人的財產。

張逸然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指她同日於瑞和街 63 號外,管有一瓶噴漆。

另外,健身教練吳智晉(22歲),於同日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將軍澳唐德街,博愛醫院八十週年鄧英喜中學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甲(警長),被告暫毋須答辯,押後案件至 5 月 19 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辯方稱將會反對兩案中涉及的警員匿名申請,裁判官表示將於案件下次提訊時處理相關事宜。

評:警員 X ?
為何警員要躲藏在暗處?為何不能見光?公眾已經看到正和邪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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