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歡迎會員在此言論自由論壇發表任何題材評論文章。題材跨越地域界限, 希望全球各地會員就當地發生的事與物, 踴躍發表你的評論。讓全球每個角落會員都能分享你言而有物、高水平的評論。會員發表的評論文章屬個人意見, 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1月23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入稟法庭正式提出私人檢控,控告西灣河開槍警員企圖謀殺罪。此案將為本港首宗私人刑事檢控警察的案件
2020-01-23_15h38_56.jpg
2020-01-23_15h38_56.jpg (91.8 KiB) Viewed 4571 times
2020-01-23_15h44_17.jpg
2020-01-23_15h44_17.jpg (101.6 KiB) Viewed 4571 times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10.13大埔衝突】助帶走汽油彈 品學兼優女設計師判囚 12 個月 聲援者高喊加油
2020/1/24 — 16:13


去年10月網民發起「18區遍地開花」,一名23歲女設計師在大埔被捕,帶返警署後被搜出3枚汽油彈。女設計師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監12個月。辯方強調女設計師當日是幫忙將汽油彈帶走,為示威者提供援手。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指,相信她是協助他人帶走汽油彈,但她明知汽油彈會危害他人生命,仍選擇去管有並帶給他人使用,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
safe_image.png
safe_image.png (234.95 KiB) Viewed 4569 times
約80人到法院旁聽並聲援被告,判刑後在法院外等待囚車。囚車甫開出法院,聲援人士紛紛舉起象徵五大訴求的5指手勢,並高喊「加油啊」。

被告王琬瑜(23歲,設計師),她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晚上約6時,廣福道有人聚集,警方到場後追截逃離現場的黑衣人,當場制服被告,將其帶返警署後,警方在她的背包內搜獲3枚汽油彈及1瓶含液體的膠樽,經化驗後,證實膠樽內含625毫升易燃液體,汽油彈則分別含95至140毫升易燃液體。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在案發時屬於協助角色,本能地幫忙攜帶涉案背包離場,只想為示威者提供協助。辯方指,被告作為對社會有承擔的年輕人,因此向政府表達訴求,但她從無意圖破壞社會或傷害他人。被告當時只知道背包內藏有玻璃樽,亦知道是易燃,但並不知道實質的物質。被告事後深感後悔,承諾以後會三思而行。

被告向法庭呈交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對事件衷心地感到抱歉,在逾三個月的還押期間,她已有深切的反省、自我進修,亦積極參與基督教活動,自己會謙卑地包容不同的聲音。她又指,對於未能照顧父母,反而使他們擔心,她感到非常抱歉,而每次看到父母即使疲憊不堪仍對她掛起笑容,她感到更加內疚,非常感謝父母和朋友無條件的支持和愛,無論判決是什麼,她都會接受,重獲自由後,亦會積極回饋社會、人性化地做事。被告的家人、朋友及員工今日亦到庭支持被告。

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指,他相信被告是協助他人帶走汽油彈,但被告明知汽油彈是危險物品,會危害他人生命,被告仍選擇去管有汽油彈並帶給別人使用,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刑罰。幸好涉案汽油彈並無被使用,無人因此受傷,否則案件會在更高的法院審理。

蘇官指,合適的量刑起點為21個月,考慮到被告主動認罪,因而扣減三分一刑期;被告年僅23歲,無案底,因此再獲扣減一個月;被告在知名的本地學府中,取得一級榮譽學位,四年內六次取得獎學金,在校內時裝設計內展示其天賦,亦因此在畢業後立即受聘於知名時裝公司,考慮到案底會影響其找工作,以及出國工作,因此被告再獲扣減一個月,最後判處12個月監禁。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被指與爆炸品案被告有通電 被控藏攻擊性武器 《潛行者》演員准保 七旬翁還押過年
2020/1/26 — 13:59
WhatsApp20Image202020-01-2620at201.54.0620PM2028129_hkNjS_1200x0.jpeg
WhatsApp20Image202020-01-2620at201.54.0620PM2028129_hkNjS_1200x0.jpeg (271.61 KiB) Viewed 4564 times
警方上月在屯門小冷水拘捕三男,涉試爆懷疑遙控炸彈,警方前天再拘捕多 4人,其中二人被落案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指他們涉管有信號彈、武士刀等,今天年初二(26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辯方指,其中一被告曾參演電影《潛行者》,被搜出涉案武器的工作室本身存有不少道具武器,被告是否知道當中有混入涉案違禁武器亦成疑。控方更表明,不清楚其中一被告的意圖,又指屯門製造爆炸品案的被告曾以電話聯絡本案兩被告,辯方認為證據十分薄弱;其中72歲的被告被拒保釋,須在還押中過年。

兩名男被告依次為陳建達(72歲,報稱退人士)及陳楚高(52歲,電影演員,亦報稱為健身教練)。

指曾與屯門爆炸品案被告電話聯絡

控方指,兩名被告或涉及屯門的製造爆炸品案,因屯門爆炸案中的兩名被告電話通話紀錄顯示,二人曾於去年11至12月透過陳建達的太太的電話號碼,與陳建達接觸;而屯門案的其中一被告曾於9、12月共兩次與陳楚高以電話聯絡。

控方不清楚被告管有武器意圖

控方透露,警方取得搜查令到涉案的兩個單位搜查,在首被告住所搜出涉案物品,而他看似管有該些物品,但他並沒招應,其意圖亦不清晰。
WhatsApp20Image202020-01-2620at201.54.0620PM_OBxXX_1200x0.jpeg
WhatsApp20Image202020-01-2620at201.54.0620PM_OBxXX_1200x0.jpeg (106.94 KiB) Viewed 4564 times
電影演員陳楚高獲准保釋離開法院。

指被告於工教動作 存有電影道具

辯方指,次被告陳楚高於2015年起,為約10部電影擔任編劇及動作指導顧問,更有參演去年9月於香港上畫的電影《潛行者》,涉案的工廈單位是他用以教導演員動作的工作室,單位中有不少道具,包括古今中外的仿製武器,如塑膠製劍、斧頭、軍刀和盾;被告亦有在Youtube上拍片教授電影及武術知識。

辯方認為,控方指稱屯門案被告於4個月有只有兩次接觸被告,認為被告與屯門案有關連的證據薄弱。

但控方稱,陳楚高參演的電影已分別於去年6月及9月在內地及香港上映,質疑他是否因為電影而管有涉案武器。

陳建達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控罪指陳楚高於本月24日(大年三十),於其佐敦道的住所內,無牌管有26發信號彈、一個信號彈發射器連兩個上彈器,內有12個信號彈。陳建達又被指同日於住所內管有8把刀、82支箭、一把弓、三個弓架,意圖使用該些武器作非法用途。

身型健碩的次被告陳楚高則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違禁武器兩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觀塘成業工業大廈三樓一單位,管有兩把斧頭、兩把軍刀、兩把武士刀、兩個丫叉、三條丫叉橡筋、兩包膠珠、一包鋼珠;以及在同日同地管有三個鐵蓮花、一個雙截棍及一個手刺。

一准保釋 一還押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轉至屯門法院再訊,控方表示還未確定本案會否與屯門案合併處理。次被告獲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 期間不得離港,以及每星期兩次到警署報到;首被告的保釋申請則被拒,須還押候訊。

案件編號:WKCC307/2020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兩男被控美孚堵路襲警 文員投訴遭笠頭毆打 法官吳重儀:我知嚟做乜? 另一被告頭縫三針
2020/2/5 — 13:26
83613395_10219344664119767_2686880215518412800_o20copy_n0G1H_1200x0.png
83613395_10219344664119767_2686880215518412800_o20copy_n0G1H_1200x0.png (1.89 MiB) Viewed 4537 times
83383500_10163440721925019_7712279508488814592_o20copy_qFq8M_1200x0.jpg
83383500_10163440721925019_7712279508488814592_o20copy_qFq8M_1200x0.jpg (388.94 KiB) Viewed 4537 times
政府最近物色更多地方徵用作檢疫中心,其中位於美孚饒宗頤文化館的旅館「翠雅山房」是目標之一,美孚居民日連日抗議,其中兩名被捕男子被指堵路及襲警,分別被落案控以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襲警罪,分兩案今早(5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其中一被告向法庭投訴,在警署內被人笠膠袋「由頭打到腳」,及於警署內被警告切勿投訴,「除非你以後唔再出嚟,否則一定搵到你」,但裁判官吳重儀回應:「我知道嚟做乜嘢?我又唔係監警會!」

稱被襲警「X」及「X」

兩名被告中五生李佳俊(18歲)及文員陳曉陽(24歲)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及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於本月 2 日,李在港鐵美孚站 A 出口外,用障礙物堵路,以及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X。而陳則被指於同日在美孚美荔道與荔枝角道交界用障礙物堵路,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司 X;其中李為美孚居民。

代表陳曉陽的大律師郭憬憲投訴指,警方拘捕陳時使用過份武力,更於警署內,被人以黑色膠袋、布袋笠著「由頭打到腳」,而他被笠袋前與 6 至 7 名便衣警共處,但未能確定是否被他們毆打,他又指於警署內,陳被警告他切勿投訴或找律師,並恐嚇指「除非你以後唔再出嚟,否則一定搵到你」。

裁判官吳重儀則指:「我知道嚟做乜嘢?我又唔係監警會!」郭即解釋,現時作出首次投訴,讓法庭紀錄在案,有其重要性。

一被告頭部縫 3 針

李佳俊今天由大律師陳淑莊代表,李出庭時頭頂還貼著紗布。據了解,李被捕時被警打傷頭部,須縫三針。而他被指以大垃圾桶堵路,並拳打警員嘴唇。

須宵禁、禁足

二人的案件押後至 4 月 1 日於九龍城法院再訊,以待進一步調查,二人獲准各以 5,000 元保釋, 期間不得離港、不准騷擾證人、須守禁足令,範圍包括饒宗頤文化館、旅館「翠雅山房」,以及美孚站 A 出口至百老匯街一帶,每星期向警署報到一次,須守宵禁令,李須於每晚 8 時至清晨 6 時宵禁,陳則的宵禁時間則為星期一至五晚上 11 時至翌晨 7 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則為每晚 8 時至清晨 6 時。

就宵禁時間的長短問題,吳官表示:「而家咁嘅疫情下,唔係應該少出街、唔出街,留喺屋企咩?」

案件編號:FLCC363、364/2020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陳彥霖全家被殺 居住單位已被空置
由 admin -2020-02-05
safe_image.png
safe_image.png (156.68 KiB) Viewed 4528 times
希望大家永遠記得…
香港曾經有個可愛嘅女仔叫陳彥霖…
佢嘅本人死得不明不白、佢嘅家人被消失得無影無蹤…
她叫陳彥霖,她只是恰巧不是你的女兒…



曾參加跳水隊的15歲少女陳彥霖參加「反送中」活動後,於9月22日被發現全身赤裸浮屍於油塘魔鬼山一帶海面。警方稱她自殺「無可疑」。但陳彥霖生前深諳水性,死時卻赤身裸體,警方證詞與反常的積極捕撈動作,使人生疑。
螢幕截圖-2020-02-05-下午5.16.59.jpg
螢幕截圖-2020-02-05-下午5.16.59.jpg (287.27 KiB) Viewed 4528 times
韓國KBS電視台早前採訪一名自稱現役的香港警察披露,陳彥霖死亡調查方向受警方強行更改,原本因全裸浮屍個案太罕見,是以謀殺方向調查,但警方強行禁止內部以謀殺方向調查,轉為屍體發現方向處理。
螢幕截圖-2020-02-05-下午5.27.42.jpg
螢幕截圖-2020-02-05-下午5.27.42.jpg (504.17 KiB) Viewed 4526 times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可以因疫情爆發而合法拒絕工作嗎?香港法律怎樣說
2020/2/6 — 9:27
【文:Jonathan Lau】

加拿大的法律賦予僱員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下可以拒絕工作1。最近一家加拿大的律師行也發出指引,提醒僱主因應WARS疫情,僱員如認為工作環境危害他們的生命安全,他們可以拒絕工作2。

香港的醫護,以致一般打工仔有這樣的權利嗎?

基本法第27條以及《僱傭條例》第21B保障僱員參與工會,並透過工會組織罷工的權利3。醫護參與工會、組織罷工,屬於任何僱員的基本權利。僱主不能即時解僱參與罷工等工業活動的員工,而基於僱員參加罷工而終止與僱員的合同都是屬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關於如何組織合法工業行動,作者沒有深究,也不在這裡誤人子弟。

但是,假若沒有工會或者工會根本沒有行動,一般打工仔可以因為疫情而拒絕工作嗎?舉個例子,假如無良僱主這個時候仍叫僱員去湖北談生意;合約清潔工被要求在缺乏保護裝備的情況下消毒確診者的住所;林鄭要求公務員上班「戴咗都要除返」口罩,這個時候作為僱員的你可以怎麼辦?

加拿大、英國4、以及美國的法律均明文訂明在面對緊急和嚴重的危險,如果僱員真誠和合理地認為自己的健康受到威脅,可以合法地拒絕工作。可是,香港法例並沒有明文賦予僱員這樣的權利。

根據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6條,「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如果僱主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僱員的健康,僱主即屬違法。勞工處可以執法,一經定罪,僱主可被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但是,要靠勞工處控告僱主可以說是漫長的等待,到疫情退卻很可能仍沒有行動。而假若你的僱主剛好就是政府,那麼勞工處採取行動的機會更加渺茫。即便勞工處最終採取行動,僱主被判罰款,對於真的因為工作環境的保護不足而不幸患上WARS的僱員來說又有什麼作用?

但縱使法律沒有明文賦予醫護以致一般打工仔在危險時拒絕工作的權利,難道面對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我們仍然要對僱主唯命是從?筆者認為香港法庭有法律基礎,也應該賦予僱員拒絕危險工作。

第一、在國際法下,香港政府有責任保障僱員拒絕危險工作的權利。國際勞工組織的《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第十三條訂明僱員如果因為工作情況出現對生命健康有緊迫嚴重的威脅而拒絕工作,政府有責任保護他們免受不當的處理。縱使此公約目前並不適用於香港,但公約有超過59個締約國(當中包括中國),而全球42個國家賦予勞工在危險時拒絕工作的權利。僱員拒絕危險工作作為基本人權之一,香港政府有責任履行國際法之下的責任,保障醫護、以及所有僱員的安全,無需要在危險和健康受威脅的環境下工作。

第二、美國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作為僱員拒絕工作的法律基礎。在Whirlpool Corp. v. Marshal一案中,當時的美國法律仍沒有明文賦予僱員拒絕危險工作的權利,但美國政府的守則卻只僱員有這樣的權利,因此有僱主挑戰這個守則的合法性,認為僱員拒絕工作的條例超出條例的權限。美國最高法院審視當時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指出縱使法例沒有明文賦予勞工這個權利,立法的原意和框架顯示勞工不需要單靠法例所明文提供方法來保障自己,在法律沒有提供足夠保障時,勞工可以選擇拒絕工作。香港法庭可以應用同樣的邏輯:縱使《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沒有明文賦予僱員拒絕工作的權利,但僱員在面對嚴重和迫切的危險時,不需要單靠勞工處的執法,可以主動拒絕工作,直至有關的威脅被解除。

香港的法律目前對於僱員是否可以在危險時拒絕工作仍有一定不確定性,政府應該考慮效法加拿大、美國、英國明文立法賦予僱員這個權利。但是,面對迫在眉睫的疫情,筆者相信香港人仍可以在法律框架下自救。

參考:Jeffrey Hilgert, Hazard or Hardship: Crafting Global Norms on the Right to Refuse Unsafe Work

1. s.128 Canada Labour Code

2. McMillan LLP, Stop the Spread: What Employers Need to Know About Coronavirus in the Workplace,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 ... 7f461d66ba (last accessed Jan 29 2020)

3. 見Blakeney-Williams 訴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2012) 15 HKCFAR

4. s.44 Employment Rights Act 1996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還押 4 個月後 候審理大生獲保釋 須 24 小時留家 除覆診見律師
2020/2/19 — 17:44
Untitled-1-16_RejsT_1200x0.png
Untitled-1-16_RejsT_1200x0.png (1.13 MiB) Viewed 4470 times
逾百市民去年 9 月 21 日圍堵旺角警署,一名理大學生被指搜出打火機燃料等物品,早前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於 1 月受審,案件原訂於本月 10 日續審,被告一直還押。但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下,法院現作有限度運作,審訊因而押後。辯方今(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保釋,獲主審裁判官劉綺雲批准,但訂下嚴苛保釋條件,包括除了覆診及見律師等指定情況,被告人須 24 小時留在家中。

劉官批准被告吳俊偉以現金 5 萬元、其母作出 20 萬現金人事擔保,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並須 24 小時留在家中,除了到西九龍精神中心覆診、與律師會面,以及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才可離家, 若遇上身體健康等緊急情況需要離家,須一小時內通知警方。

。案件原訂於本月 10 日續審,但因疫情影響,法庭有限度運作,審訊因而暫時擱置。

被告吳俊偉(22 歲,理工大學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1 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仔。

劉官將審訊訂於 4 月 20 至 24 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3729/2019

評: 控罪: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玻璃樽(樽口塞有一塊布)、一罐打火機燃料及一把鎚仔。
物件是普通物件而且是「攜有」,並沒有行使這些物件的情況下,不是重罪。該法官是否看得太重?
被告吳俊偉自去年 9 月 23 日案件提堂後一被還押,至今至已 4 個月。保釋條件也太苛刻,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兩學生被指藏彈射器、鋼珠 保釋申請被拒 控方調亂兩被告資料
2020/2/19 — 16:07
86800425_10162805285710265_8167971338116399104_o_KU2EZ_1200x0_6TxSb_1200x0.png
86800425_10162805285710265_8167971338116399104_o_KU2EZ_1200x0_6TxSb_1200x0.png (980.35 KiB) Viewed 4469 times
政府早前公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 18 間指定診所,有人於2月15日在天水圍發起遊行,反對政府將天水圍健康中心用作指定診所。

政府早前公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 18 間指定診所,有人於周六在天水圍發起遊行,反對政府將天水圍健康中心用作指定診所。其後警方加強巡邏,並在周一(17日)凌晨拘捕兩男學生,指他們藏有 89 粒鋼珠、彈射器等,二人今(19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兩罪,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29日,轉至屯門裁判法院再訊,以待政府化驗所報告及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形容案件涉及「公眾社會事件」,而主控官在庭上一度將兩名被告次序掉轉,獲辯方即時指正。

兩名報稱學生的被告為魏天樂(19歲)及梁皓然(18歲),二人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控罪指二人於本月17日,在天水圍天業路行人隧道外近燈柱AD9762,管有一個藍色打火機、一個銀色打火機、一個黑色氣體打火機、一個打火機機油氣罐、一罐膠水、一袋咖啡過濾紙、一個帶有兩個濾罐的防毒面具、一個戴有一個濾罐的防毒面具、三條六角匙、一把剪刀、一個玻璃瓶以及一瓶洗甲水,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以及在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橡皮筋彈射器,以及 89 粒鋼珠。

控方形容案件涉及「公眾社會事件」,指因天水圍有政府診所可能被徵用作檢疫中心,案發前幾天有人進行破壞,警方遂加強巡邏。案發日凌晨,兩名被告被指在現場被警員截停,並在二人遺留在地上的紙袋中,搜出涉案物品 。

兩名被告各申請以一萬元現保釋,並透露天水圍區議員巫啟航願意為兩被告作人事擔保,被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駁回。

案件編號:WKCC434/2020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浸大生天水圍涉藏鐳射筆 事隔五月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保釋候訊
2020/2/24 — 14:52

去年8月25日「荃葵青遊行」後,有示威者於天水圍警署外聚集,一名浸大四年級生被指在附近遭搜出鐳射筆。事隔約五個月,男學生被落案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4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5月15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被告獲准以500元保釋。

被告余宗謙(24歲,浸會大學四年級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8月26日,在天水圍天盛苑天盛商場行人天橋管有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據了解,去年8月25日晚約11時半,有十多名示威者於輕鐵天耀站聚集,並以鐳射筆照射天水圍警署及防線警員。及至凌晨約一時半,警方進行開驅散,並於天盛商場行人天橋截查被告,並在其背包搜出涉案鐳射筆。

案件編號:FLCC423/2020
editorial
Posts: 19591
Joined: Fri Jul 20, 2012 2:08 pm

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Post by editorial »

理大生被指藏鐵蓮花、鐵蒺藜 還押 56 日後獲准保釋 官:爭啲唔想批
2020/2/27 — 13:05
81257905_10219149902052543_5192458999500374016_o_BBc3A_1200x0.png
81257905_10219149902052543_5192458999500374016_o_BBc3A_1200x0.png (883.24 KiB) Viewed 4440 times
民陣 1 月 1 日發起元旦大遊行,一名 19 歲理大男學生被指管有自製鐵蓮花及 95 個鐵蒺藜,被控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兩罪,還押至今已經 56 日。理大生今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批,但需宵禁及每日到警署報到兩次等。法官李運騰坦言「法庭爭啲就唔想畀你(保釋)」,希望理大生好好珍惜機會。

被告任浚銘(19歲,理大學生),被控於本年1月1日,在灣仔莊士敦道修頓遊樂場管有一個自製鐵蓮花及 95 個自製鐵蒺藜。

李官批准被告保釋,被告需交出現金2萬,其母親及教授需要各自提交現金 2 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被告不得離港、必需居住在報稱地址、不得搬家、每晚 9 時至翌日早上 7 時宵禁、每日到警署報到兩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被指去年9月參與「私了」及暴動 無業男保釋被拒

去年 9 月 21 日大批市民到元朗西鐵站靜坐,紀念 7.21 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兩個月,活動及後演變成衝突,有兩名白衣中年漢與黑衣人爭執,遭黑衣人「私了」,其中一名 26 歲無業男被控暴動、蓄意傷人等共四罪,還押至今已經 152 日。無業男今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需繼續還押。

被告陳澧圖(26歲,無業)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刑事損壞、暴動和蓄意傷人共四罪,指他於去年 9 月 21 日元朗形點 II 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在同層的利華超級三文治(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9 月 22 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站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同月 22 日於輕鐵康樂站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 163 至 165 號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