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公平對待許智峯周浩鼎何君堯
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因上月的搶手機事件,在上周六被警方拘捕,更罕有地迅速列出其4項涉嫌罪行——普通襲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毀壞(一張點名紙)。原計劃向許智峯提出譴責動議的葉劉淑儀,考慮到警方既已展開調查而欲撤回動議,但保皇黨其他議員卻反對,明言如她撤回,就會考慮找另一位議員再提出。
保皇黨議員對許智峯窮追猛打,看來他們在調查前,便已認定他是「罪有應得」。筆者在此不打算為許智峯辯解,但就堅持社會應以同樣態度,來嚴正處理所有親共及其他人士的失當行為,以彰顯公義。
近年,再三有保皇黨議員牽涉誠信醜聞,如虛報學歷等。其中最嚴重的,就是時任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被揭發私下讓梁振英先行過目及修訂該委員會的調查文件,情況就等同法官讓被告參與其審案過程,簡直荒謬。為此,立法會雖然成立了「就譴責周浩鼎議員的議案成立的調查委員會」,但保皇黨在7個委員名額中佔了5席,擺明護「鼎」心切。
此外,「西環契仔」何君堯也是風波不絕,他除了曾公開作出涉嫌違法的「對港獨者殺無赦」言論,近日他更兩度被報章揭發涉嫌漏報利益,其中一次是其家族公司擁有粉嶺高爾夫球場鄰近逾12萬平方呎土地,但他未有申報。而去年2月立法會討論應否收回粉嶺高爾夫球場發展時,何君堯投了反對票,明顯有利益衝突之嫌。前天,他又違反《議事規則》用手機直播議會過程,更扮鬼臉、以不雅言辭來挑釁其他議員,被主席阻止時更「得戚」地反駁,其言行着實令人難以接受。
就上述議員的行為,親共人士針對許智峯的「正義感」不但消失得無影無蹤,更反過來厚顏無恥地包庇。事實上,不僅保皇黨如此,就連執法機關也是如此,常有雙重標準和選擇性執法的情況。例如6年前的僭建風波,包括梁振英在內的多位政界人士均捲入其中,可是,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的僭建個案早在2013年已審結,但同期爆出的梁振英僭建問題至今未有進展。還有本年初,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甫上任即陷入僭建風波,當時特首林鄭月娥公開呼籲公眾包容,事隔數月,政府相關部門當然繼續「包容」。總而言之,近年特區政府的處事作風,就是在位者、政府的自己人即使涉嫌有犯法的行為,非但毋須被起訴,就連調查也是不了了之,把法治精神徹底地拋諸腦後。
選擇性執法 留難民主派
香港社會向來重視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位者犯法亦應與庶民同罪。可是,目前擺在港人眼前的事實,竟是在法律面前,親共人士總比其他人更加平等,情況就如所有極權國家的政府,都是利用執法機關作打壓異己和權鬥的工具。如今無論是廉署與警隊,甚至律政司,均經常出現選擇性執法的現象,擺明車馬對民主派諸多留難,一旦有投訴都必定調查到底,並且每每都會以較重罪名提出起訴。然而,但凡牽涉自己人的個案,卻是盡可能地拖延處理、淡化事件,迫不得已下才會受理,就如七警案及朱經緯案等。
這些事件導致香港法治之都的形象蒙上陰影,但每當有國際組織或人士批評特區法治大不如前,特區政府只管自欺欺人地指摘外界被誤導或不了解特區的司法制度,完全拒絕正視問題。雖然目前仍未有證據顯示有法官判案時,基於政治因素而作出偏頗裁決,不過,由於中共治港者常稱特區司法應與政府合作,又在《白皮書》對法官提出政治要求,再加上執法者亦沒有公平地運用其手上的權力,因此,一旦有法官作出錯誤裁決,外界就會以為特區司法都淪陷了。例子如前陣子上訴庭就「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一案,大幅提高刑罰,因而招來海內外的猛烈批評,但後來終審法院推翻上訴庭判決,恢復原審判刑。無奈,國際社會對特區法治的觀感已受損了。
可見,治港者與政府才是令法治毀於一旦的元凶。
李柱銘
總辭「委任議員」已經是政治自殺身亡P107/立法會9 月選舉 高鐵通車 P9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游蕙禎:案件多項爭議未處理 梁頌恆:沒做錯不求情 (14:14)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及3名助理2016年因宣誓風波而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今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成。梁游二人在判決後於庭外表示,案件中多個爭議未有處理,會待判刑後考慮是否上訴。庭內二人未有求情,梁表示,做錯才會求情,而本案錯不在他們。
游蕙禎表示,認為案中多個直接導致案件出現的爭議未有處理,包括立法會主席的決定是否合法、主席的決定導致保安人員是否合法,以及二人的議員身分等,令她質疑定罪原則。
梁頌恆表示,有錯才會求情,但他認為游所提出未解決的爭議,令他覺得案件中錯不在他們。他笑稱事件中唯一後悔的事是沒把助理們鎖在房內。二人會在判刑後再考慮是否上訴,至於會否被判監,梁稱「是福不是禍,是禍擋不過」,擔心不來。
裁判官:議員身分非護身符 (13:07)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2016年因宣誓風波被拒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二人涉嫌與3名助理強行進入會議室宣誓,5人今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指二人當天無論是否議員都不可以過分武力進入會議室。
5名被告依次為梁頌恆(31歲)、游蕙禎(26歲)、楊禮康(25歲)、鍾雪瑩(26歲)及張子龍(30歲)。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裁決時認為,梁游事發當天是否議員無助處理其所干犯的控罪,不論二人當天是否立法會議員,若他們的行為涉及刑事罪行,都不能以此作護身符,而另外3被告亦不能衝擊保安防線。王官亦接納各名保安人員的證供,認為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當天克盡己任、盡忠職守。
王官指出,雖然梁游辯稱當天前往會議室前沒有與對方溝通,但二人為同一政黨,同樣欲進入會議室宣誓,梁游連同其餘3名被告明顯共同行事,以令梁游可以越過保安的防線進入會議室。再者,5名被告結集在會議室側門並衝擊保安防線,時間長達20分鐘,5被告以人數、陣勢及身體壓迫及衝擊保安防線,令梁游得以進入會議室,行為構成擾亂秩序,而且梁曾向保安大喊「打我啊」屬挑釁性行為,5被告的行為明顯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亦導致多名保安人員受傷。
另外,王官又指梁游自辯的內容誇張失實,二人雖辯稱在過程中感到不適,但梁離開側門時,步履從容,而游亦可以正常步速離開,還可以整理自己的長髮。王官再指出,5被告不可能「真誠和合理地」相信他們的行為不會令其他人合理地如此害怕,5人行為涉及過分武力,即使假定梁游當天仍是議員,亦不能以過分武力進入會議室。
梁游表示不作任何求情,代表楊及鍾的大律師則表示希望可為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遂為楊索取有關報告,並押後至6月4日判刑。
評: 根據此案例,將來任何公司5個職員到公司迫討欠薪或要求加薪等等事項也會構成非法集結。
梁游二人涉嫌與3名助理強行進入會議室宣誓,當時兩人身分是議員。王官指出,梁游連同其餘3名被告明顯共同行事。3名被告是梁頌恆、游蕙禎助理,均仍在立法會工作,判非法集結罪成太勉強。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及3名助理2016年因宣誓風波而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今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成。梁游二人在判決後於庭外表示,案件中多個爭議未有處理,會待判刑後考慮是否上訴。庭內二人未有求情,梁表示,做錯才會求情,而本案錯不在他們。
游蕙禎表示,認為案中多個直接導致案件出現的爭議未有處理,包括立法會主席的決定是否合法、主席的決定導致保安人員是否合法,以及二人的議員身分等,令她質疑定罪原則。
梁頌恆表示,有錯才會求情,但他認為游所提出未解決的爭議,令他覺得案件中錯不在他們。他笑稱事件中唯一後悔的事是沒把助理們鎖在房內。二人會在判刑後再考慮是否上訴,至於會否被判監,梁稱「是福不是禍,是禍擋不過」,擔心不來。
裁判官:議員身分非護身符 (13:07)
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2016年因宣誓風波被拒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二人涉嫌與3名助理強行進入會議室宣誓,5人今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指二人當天無論是否議員都不可以過分武力進入會議室。
5名被告依次為梁頌恆(31歲)、游蕙禎(26歲)、楊禮康(25歲)、鍾雪瑩(26歲)及張子龍(30歲)。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裁決時認為,梁游事發當天是否議員無助處理其所干犯的控罪,不論二人當天是否立法會議員,若他們的行為涉及刑事罪行,都不能以此作護身符,而另外3被告亦不能衝擊保安防線。王官亦接納各名保安人員的證供,認為他們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當天克盡己任、盡忠職守。
王官指出,雖然梁游辯稱當天前往會議室前沒有與對方溝通,但二人為同一政黨,同樣欲進入會議室宣誓,梁游連同其餘3名被告明顯共同行事,以令梁游可以越過保安的防線進入會議室。再者,5名被告結集在會議室側門並衝擊保安防線,時間長達20分鐘,5被告以人數、陣勢及身體壓迫及衝擊保安防線,令梁游得以進入會議室,行為構成擾亂秩序,而且梁曾向保安大喊「打我啊」屬挑釁性行為,5被告的行為明顯是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亦導致多名保安人員受傷。
另外,王官又指梁游自辯的內容誇張失實,二人雖辯稱在過程中感到不適,但梁離開側門時,步履從容,而游亦可以正常步速離開,還可以整理自己的長髮。王官再指出,5被告不可能「真誠和合理地」相信他們的行為不會令其他人合理地如此害怕,5人行為涉及過分武力,即使假定梁游當天仍是議員,亦不能以過分武力進入會議室。
梁游表示不作任何求情,代表楊及鍾的大律師則表示希望可為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遂為楊索取有關報告,並押後至6月4日判刑。
評: 根據此案例,將來任何公司5個職員到公司迫討欠薪或要求加薪等等事項也會構成非法集結。
梁游二人涉嫌與3名助理強行進入會議室宣誓,當時兩人身分是議員。王官指出,梁游連同其餘3名被告明顯共同行事。3名被告是梁頌恆、游蕙禎助理,均仍在立法會工作,判非法集結罪成太勉強。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梁游硬闖立會罪成 6.4判刑
官斥濫用武力:議員身份非護身符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在前年11月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聯同三名助理試圖硬闖立法會會議室,被控非法集結罪受審,昨全被裁定罪成。梁、游辯稱當日仍是立法會議員,有權進入會議室,惟裁判官指就算如此他們都不可使用過份武力,議員身份不能成為豁免刑事罪責的護身符。裁判官指被告挑撥侮辱、擾亂秩序,令多名保安受傷,批評梁、游的種種辯解不合理和砌詞狡辯。
被告梁頌恆(31歲)、游蕙禎(27歲)、楊禮康(25歲)、鍾雪瑩(26歲)和張子龍(30歲)昨在九龍城法院被定罪,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押後至6月4日判刑,等候索取楊禮康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准各人保釋。
官:游單手推郁保安不奇
控方呈上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及反東北示威案例供裁判官參考,點出案例提到法庭就非法集結罪判刑時,應考慮涉及暴力的規模、人數、有否預謀、人財損失程度等因素,而衝擊立法會是加刑因素。代表梁、游的大律師則指兩個案例在本案發生後頒佈,不適用於本案。
本案源於梁、游前年當選立法會議員,但10月12日宣誓就職後被指宣誓無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押後為兩人再監誓,並發信知會兩人,11月2日立法會會議廳外豎立告示禁止兩人參與會議。當日梁、游未理告示,進入會議廳自行重新宣誓,情況混亂,梁君彥決定移師大樓二樓一個會議室開會。梁、游嘗試進入會議室但不果,下午1時聯同十多人再試。
控方傳召12名保安證人,他們指被告等人在會議室外約50平方呎、如死胡同般的空間壓向保安防線。梁曾兩次跳高,嘗試抓住門框跨越防線,鍾雪瑩和張子龍積極協助,說:「上啦,我推你就上!」楊禮康猛推兼叫喊「一二、一二」,鍾和張衝前並破口辱罵保安。一名女保安供稱她把手放在游身前,有人大叫「唔好摸人個胸」,她遂回應「我保護游小姐個胸」,但有聲音反駁「使鬼你保護呀」。
裁判官認為所有證人誠實可靠,讚揚他們克盡己任,盡忠職守。雖然辯方批評保安證供誇張失實,例如體重180磅、身高1.7米的男保安聲稱遭游蕙禎單手推郁,但裁判官相信保安形勢被動,混亂中被推開不足為奇。裁判官指各被告以人數、陣勢、身體衝擊保安防線,歷時20分鐘,多名保安身體疼痛,一名暈倒的保安事後接受10多次物理治療,被告行為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因此罪成。
兩人自辯被轟誇張失實
審訊時梁、游出庭自辯,供稱無衝擊保安,裁判官批評兩人證供誇張失實,不合邏輯。例如游聲稱被人推至失平衡和呼吸困難,梁則稱作嘔和說話困難,然而影片拍到梁嘗試跳高跨越防線,兩人離場時步履從容,游更專注地整理長髮。
梁一度指着保安大喝「打我呀」,梁辯稱因保安誣衊他「摸人個胸」,覺得既然對方人格謀殺,「不如乾脆出手打我」。裁判官直斥梁砌詞狡辯,如果他覺得受誣衊,正常應否認和澄清,而非挑戰對方是否有膽襲擊他。裁判官認為梁不獲准進入會議室,氣憤難下,失控激動下蓄意挑撥。
兩人供稱無商討或約定前往會議室,裁判官認為匪夷所思,因兩人是黨友,就宣誓問題並肩作戰,沒溝通並不合理,他們十多人亦不可能沒約定下迅速巧合在會議室聚首。梁、游供稱曾想過離開,但裁判官指影片拍到被告無意欲離開。辯方曾質疑梁、游當日仍是議員,立會主席無權驅逐他們。裁判官則指她毋須處理主席命令是否合法,只審理刑事罪行,而兩人是否議員都不能豁免刑責。
案件編號:KCCC2035/17
兩人指裁決未解決法律爭議
裁判官昨讀畢裁決後,梁頌恆和游蕙禎索取半小時閱讀判詞,再開庭後辯方表示二人不求情。梁在法院外解釋指覺得做錯才會求情,他唯一後悔的是「無將啲助理鎖埋喺間房」。
梁或上訴 游待判刑後決定
對於可能入獄,他指「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兩人認為裁決仍未解決很多法律爭議,例如主席決定是否合法和兩人當時是否仍屬議員,令人對定罪原則感疑惑。
梁表示積極考慮上訴,游則指判刑後再算。裁決後游在facebook發文交代「暫時仲係自由身,有飯食」,並向到法院撐場的支持者致謝。梁亦發文感謝支持,並張貼啤酒相片,留言稱「六月四日再判,仲有啤酒飲,未有事」。大批市民昨坐滿法庭,旁聽者包括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和新民主同盟區議員譚凱邦;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開庭前到法院外聲援,呼喊「DQ議員可恥」。
梁、游早前接受傳媒訪問,透露早有入獄心理準備,從事市場推廣的游已停職,從事電子商貿的梁則暫停「接job」,社運路則暫時走向「地底」,以思考新出路。
官斥濫用武力:議員身份非護身符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在前年11月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聯同三名助理試圖硬闖立法會會議室,被控非法集結罪受審,昨全被裁定罪成。梁、游辯稱當日仍是立法會議員,有權進入會議室,惟裁判官指就算如此他們都不可使用過份武力,議員身份不能成為豁免刑事罪責的護身符。裁判官指被告挑撥侮辱、擾亂秩序,令多名保安受傷,批評梁、游的種種辯解不合理和砌詞狡辯。
被告梁頌恆(31歲)、游蕙禎(27歲)、楊禮康(25歲)、鍾雪瑩(26歲)和張子龍(30歲)昨在九龍城法院被定罪,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押後至6月4日判刑,等候索取楊禮康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其間准各人保釋。
官:游單手推郁保安不奇
控方呈上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及反東北示威案例供裁判官參考,點出案例提到法庭就非法集結罪判刑時,應考慮涉及暴力的規模、人數、有否預謀、人財損失程度等因素,而衝擊立法會是加刑因素。代表梁、游的大律師則指兩個案例在本案發生後頒佈,不適用於本案。
本案源於梁、游前年當選立法會議員,但10月12日宣誓就職後被指宣誓無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決定押後為兩人再監誓,並發信知會兩人,11月2日立法會會議廳外豎立告示禁止兩人參與會議。當日梁、游未理告示,進入會議廳自行重新宣誓,情況混亂,梁君彥決定移師大樓二樓一個會議室開會。梁、游嘗試進入會議室但不果,下午1時聯同十多人再試。
控方傳召12名保安證人,他們指被告等人在會議室外約50平方呎、如死胡同般的空間壓向保安防線。梁曾兩次跳高,嘗試抓住門框跨越防線,鍾雪瑩和張子龍積極協助,說:「上啦,我推你就上!」楊禮康猛推兼叫喊「一二、一二」,鍾和張衝前並破口辱罵保安。一名女保安供稱她把手放在游身前,有人大叫「唔好摸人個胸」,她遂回應「我保護游小姐個胸」,但有聲音反駁「使鬼你保護呀」。
裁判官認為所有證人誠實可靠,讚揚他們克盡己任,盡忠職守。雖然辯方批評保安證供誇張失實,例如體重180磅、身高1.7米的男保安聲稱遭游蕙禎單手推郁,但裁判官相信保安形勢被動,混亂中被推開不足為奇。裁判官指各被告以人數、陣勢、身體衝擊保安防線,歷時20分鐘,多名保安身體疼痛,一名暈倒的保安事後接受10多次物理治療,被告行為相當可能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因此罪成。
兩人自辯被轟誇張失實
審訊時梁、游出庭自辯,供稱無衝擊保安,裁判官批評兩人證供誇張失實,不合邏輯。例如游聲稱被人推至失平衡和呼吸困難,梁則稱作嘔和說話困難,然而影片拍到梁嘗試跳高跨越防線,兩人離場時步履從容,游更專注地整理長髮。
梁一度指着保安大喝「打我呀」,梁辯稱因保安誣衊他「摸人個胸」,覺得既然對方人格謀殺,「不如乾脆出手打我」。裁判官直斥梁砌詞狡辯,如果他覺得受誣衊,正常應否認和澄清,而非挑戰對方是否有膽襲擊他。裁判官認為梁不獲准進入會議室,氣憤難下,失控激動下蓄意挑撥。
兩人供稱無商討或約定前往會議室,裁判官認為匪夷所思,因兩人是黨友,就宣誓問題並肩作戰,沒溝通並不合理,他們十多人亦不可能沒約定下迅速巧合在會議室聚首。梁、游供稱曾想過離開,但裁判官指影片拍到被告無意欲離開。辯方曾質疑梁、游當日仍是議員,立會主席無權驅逐他們。裁判官則指她毋須處理主席命令是否合法,只審理刑事罪行,而兩人是否議員都不能豁免刑責。
案件編號:KCCC2035/17
兩人指裁決未解決法律爭議
裁判官昨讀畢裁決後,梁頌恆和游蕙禎索取半小時閱讀判詞,再開庭後辯方表示二人不求情。梁在法院外解釋指覺得做錯才會求情,他唯一後悔的是「無將啲助理鎖埋喺間房」。
梁或上訴 游待判刑後決定
對於可能入獄,他指「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兩人認為裁決仍未解決很多法律爭議,例如主席決定是否合法和兩人當時是否仍屬議員,令人對定罪原則感疑惑。
梁表示積極考慮上訴,游則指判刑後再算。裁決後游在facebook發文交代「暫時仲係自由身,有飯食」,並向到法院撐場的支持者致謝。梁亦發文感謝支持,並張貼啤酒相片,留言稱「六月四日再判,仲有啤酒飲,未有事」。大批市民昨坐滿法庭,旁聽者包括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和新民主同盟區議員譚凱邦;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開庭前到法院外聲援,呼喊「DQ議員可恥」。
梁、游早前接受傳媒訪問,透露早有入獄心理準備,從事市場推廣的游已停職,從事電子商貿的梁則暫停「接job」,社運路則暫時走向「地底」,以思考新出路。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林鄭:違基本法能否參選區會「心中有數」
近日盛傳港府擬就明年區議會換屆落閘,仿效前年立法會選舉做法,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特首林鄭月娥首度回應稱,區議會作為香港政治體制的一部份,若參選人違反《基本法》、不尊重一國兩制,是否有參選資格大家「心中有數」,似認同落閘說法,而建制派亦指林鄭「執返正嚟做係應該」,但民主派批評林鄭所說的「心中有數」,「係好人治嘅講法」。
早前《星島日報》報道,凡主張港獨、自決人士極可能在明年區選「行人止步」,因港府擬照搬立法會選舉做法,要求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的確認書。
民主派斥說法人治
正在四川訪問的林鄭回應有關報道時,否認政府會限制不同政見人士參選,又強調區議會選舉方法是依法辦事,「同立法會選舉冇乜關係」,但林鄭隨即補充,強調區議會與立法會一樣,「都係香港政治體制嘅一部份」,又暗示若有人違反《基本法》、不尊重一國兩制,日後未必可參選,「所以有人係違反基本法、唔尊重一國兩制,當然佢能否參選呢個資格,我諗大家都心中有數」。
立法會區議會界別議員民建聯劉國勳也認為,林鄭月娥的「心中有數」論等同說要將立會、區會參選要求看齊,指即使《基本法》有關宣誓的第104條沒有包括區議員,但本港的《區議會條例》都列明,參選人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因此未來加入確認書安排,只是正本清源,亦合情合理,把以往未有做好的把關嚴格執行。
民主派區諾軒則反駁林鄭指,正因為現時區議會的本質只屬諮詢架構,讓地區人士發表意見,就算是不同國籍人士都可參選,故此要求參選區議會人士簽署確認書是「僭建規矩」。他更批評林鄭的「心中有數」論,「冇人知你心入面諗乜㗎,所以林鄭嘅說法明顯係好人治嘅講法,我亦都唔認同喺參選問題上,要用選舉主任去做篩選」。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律師會指《國歌法》不清晰
或累法院捱轟
憂內地條文寫入港法例違《基本法》
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早前就《國歌法》本地立法進行討論及舉行公聽會聽取意見,香港律師會首度就《國歌法》立法發聲明,認為政府建議的立法框架不夠清晰,包括未有明確列明貶損、侮辱及尊重等字眼的定義,擔心未來或會為法院惹來不公平的批評,又認為如將內地《國歌法》條文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進本地法例內,可能與《基本法》有牴觸。
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政府今年3月向立法會《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的建議,政制事務委員會早前召開公聽會,昨日進一步上載20多個團體的書面意見,律師會亦首次就《國歌法》立法發聲明。
貶損未有明確定義
香港律師會認為在政府建議的立法草案中,未有就貶損(derogatory)、侮辱(insult)及尊重(respect)提供明確定義,又認為其他概念,如建議條文第6條中列明「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但當局未有列明明確定義。
政府建議將內地《國歌法》中列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適當地列入本港法例草案中的弁言,該會擔心此條文會與《基本法》第5條有牴觸。根據《基本法》第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律師會又認為政府有需要解釋為何將《國歌法》的條文寫得如此簡單,認為若法例無法提供一個清晰的定義,法院便需以普通法原則去制定有關大陸法的法律,此情況並不理想,因近年本港法官因常就涉及政治的案件作出裁決,惹來莫須有的批評,該會擔心若《國歌法》欠缺清晰定義,未來可能為法庭帶來更多不公平的批評,並非香港社會之福。
此外,不少書面意見亦反對《國歌法》立法,有意見認為國家是否受人民尊重,要視乎政府如何對待市民,而不是以法例作為規管,這樣只會令到市民更加反感;亦有市民認為要國民尊重國家,先是國家要主動向國民釋出善意,因此在雙方未建立互信前反對《國歌法》在本地立法。
大律師公會執委陳文敏早前亦曾在報章專欄指,作為刑事罪行,禁止的行為須清楚明確,否則市民會無所適從,但歪曲或貶損是一些相當模糊的概念。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游蕙禎指官混淆定罪準則 判刑後再決定上訴
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以及三名助理前年闖入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獲准保釋至6月4日判刑。
梁頌恆和游蕙禎先後抵達九龍城裁判法院。他們被控在前年11月2日與三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和張子龍在立法會議室外非法集結,用暴力方式進入會議室。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判決時指,五名被告明顯為了越過保安防線,讓梁頌恆和游蕙禎進入會議室,而一同重覆使用武力;衝突不只是輕微粗野行為而是擾亂秩序,令多名保安人員感到不適和受傷。
裁判官不接納梁游二人指,事前沒有估計會被保安阻止進入會議室,因為當日早上二人已經被保安趕離會議廳,他們一早被告知不獲准出席會議。
梁頌恆指事發時有意離場,裁判官反駁當時他能大叫「打我呀」,亦都可以說離場,但他完全沒有做。
裁判官指,梁頌恆和游蕙禎在案中是「並肩作戰」;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發前二人連同助理,十多人一起由十樓辦公室出發到二樓會議室。對梁頌恆作供時指,不關心游蕙禎是否一同前往會議室,裁判官指說法是匪夷所思。
裁判官指,保安作為立法會人員,有權維持秩序,被告行為與議會事務無關,不能夠以議員及其助理身份當作護身符作出違法行為,裁定五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四號判刑,期間五人獲准以原有條件現金三千元保釋。
梁頌恆和游蕙禎聽取裁決後認為,裁判官未有處理很多法律上的爭議,混淆定罪的準則。他們表示,會在判刑後決定是否上訴。
梁頌恆和游蕙禎先後抵達九龍城裁判法院。他們被控在前年11月2日與三名助理楊禮康、鍾雪瑩和張子龍在立法會議室外非法集結,用暴力方式進入會議室。
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判決時指,五名被告明顯為了越過保安防線,讓梁頌恆和游蕙禎進入會議室,而一同重覆使用武力;衝突不只是輕微粗野行為而是擾亂秩序,令多名保安人員感到不適和受傷。
裁判官不接納梁游二人指,事前沒有估計會被保安阻止進入會議室,因為當日早上二人已經被保安趕離會議廳,他們一早被告知不獲准出席會議。
梁頌恆指事發時有意離場,裁判官反駁當時他能大叫「打我呀」,亦都可以說離場,但他完全沒有做。
裁判官指,梁頌恆和游蕙禎在案中是「並肩作戰」;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發前二人連同助理,十多人一起由十樓辦公室出發到二樓會議室。對梁頌恆作供時指,不關心游蕙禎是否一同前往會議室,裁判官指說法是匪夷所思。
裁判官指,保安作為立法會人員,有權維持秩序,被告行為與議會事務無關,不能夠以議員及其助理身份當作護身符作出違法行為,裁定五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六月四號判刑,期間五人獲准以原有條件現金三千元保釋。
梁頌恆和游蕙禎聽取裁決後認為,裁判官未有處理很多法律上的爭議,混淆定罪的準則。他們表示,會在判刑後決定是否上訴。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極夜後
5月10日接阿詩訊息:「我想送首歌俾你;係我用咗兩個月時間,第一次自己寫嘅詞。」歌名叫《極夜後》。極夜,也就是黎明前最黑暗的時刻。她說:「寫嘅時候都有諗住班年輕人,和一群走得很累的香港人。」聽的時候我也這樣。
5月11日,以梁天琦為拍攝對象的紀錄片《地厚天高》,在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獲評審團特別獎。導演林子穎到了台灣,但沒有親自去領獎,因為她堅持要去映後談跟觀眾交流,想把香港發生的事講給更多人聽。對一個這麼年輕(22歲)的導演來說,放棄去領人生的第一個獎,是因為心中有更重要的念想。她在訪問中說:「梁天琦在牢裏等待判刑,自己則不斷受邀、受訪、到處跟人握手,這種感覺很不好受……,於是,覺得自己更有責任把這些事講出來,即便心裏感到沉重。」
她給我的訊息:「很奇怪的感覺……剛剛拿獎,第二日新聞就是梁游定罪的消息。」
梁頌恆與游蕙禎被定罪。各自背負着數萬香港民意授權(民命)的議員,要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卻受到十多名保安阻止,法庭判二人及助理三人非法集結罪成,等候判刑。如果香港多數人認為這是正常的結果,那麼我就是不正常。梁游不接受律師提議的向法庭求情。有法律界認為不求情被判入獄的機會很大,但梁頌恆稱,立法、行政與司法的關係以及人權等原則,比他們本身遭受的判刑更為重要。英國《衛報》以「Hong Kong democracy activists facing three years in jail」為大標題報道,最後引述游蕙禎裁決前在facebook的留言:「明日無論結果如何,切記莫要放棄自己的目標和原則,或許每個人走的路各不相同,但時間最終會將我們判為勝利的一方。」
面對可能是三年的牢獄,換着是我,自問會選擇屈辱去求情,畢竟「留得青山在」是任何凡人的信條。但是,《墳場新聞》的「屍觀點」說,當「香港人人都信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人都合理化所有的逐利行為;堅持自己所信、所希望保護的價值,有甚麼可笑的呢?」古人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也許今人已覺可笑?
前年底,當梁游受到排山倒海的攻擊,那時我撰文表示,我「自愧不如」。他們即使有錯,那是一個多麼高貴的人生追求正義的錯;體制即使正確,那也是無生命的冷酷的高牆。我永遠記得村上春樹的觀念:「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我自愧不能在這些年輕人的身前遮風擋雨,但為甚麼一些自稱「正義」化身的人要在他們身後丟石頭呢?
同何韻詩、同黃耀明、同林子穎一樣,我這些天不斷記掛他們——香港年輕的政治犯。儘管我對「光明」、對「勝利」已沒有期待,但還是要借用《極夜後》做題目,並錄下部份歌詞:
「看不到的/伸手以內/看不見的/冰封四處/只有這脈搏/追溯着/風裏那段輓歌……那一線光/即將散落/風中依稀/聽到了號角/……曾減散仍不退/狂風裏人再響起/……我們/轉動/中躍起/陽光降臨這裏/群山再連結起/流沙砌成堡壘/雪地會融化/百木會再生/……總可以再起來用這朝陽記載」。
李怡
5月10日接阿詩訊息:「我想送首歌俾你;係我用咗兩個月時間,第一次自己寫嘅詞。」歌名叫《極夜後》。極夜,也就是黎明前最黑暗的時刻。她說:「寫嘅時候都有諗住班年輕人,和一群走得很累的香港人。」聽的時候我也這樣。
5月11日,以梁天琦為拍攝對象的紀錄片《地厚天高》,在台灣國際紀錄片影展獲評審團特別獎。導演林子穎到了台灣,但沒有親自去領獎,因為她堅持要去映後談跟觀眾交流,想把香港發生的事講給更多人聽。對一個這麼年輕(22歲)的導演來說,放棄去領人生的第一個獎,是因為心中有更重要的念想。她在訪問中說:「梁天琦在牢裏等待判刑,自己則不斷受邀、受訪、到處跟人握手,這種感覺很不好受……,於是,覺得自己更有責任把這些事講出來,即便心裏感到沉重。」
她給我的訊息:「很奇怪的感覺……剛剛拿獎,第二日新聞就是梁游定罪的消息。」
梁頌恆與游蕙禎被定罪。各自背負着數萬香港民意授權(民命)的議員,要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卻受到十多名保安阻止,法庭判二人及助理三人非法集結罪成,等候判刑。如果香港多數人認為這是正常的結果,那麼我就是不正常。梁游不接受律師提議的向法庭求情。有法律界認為不求情被判入獄的機會很大,但梁頌恆稱,立法、行政與司法的關係以及人權等原則,比他們本身遭受的判刑更為重要。英國《衛報》以「Hong Kong democracy activists facing three years in jail」為大標題報道,最後引述游蕙禎裁決前在facebook的留言:「明日無論結果如何,切記莫要放棄自己的目標和原則,或許每個人走的路各不相同,但時間最終會將我們判為勝利的一方。」
面對可能是三年的牢獄,換着是我,自問會選擇屈辱去求情,畢竟「留得青山在」是任何凡人的信條。但是,《墳場新聞》的「屍觀點」說,當「香港人人都信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人都合理化所有的逐利行為;堅持自己所信、所希望保護的價值,有甚麼可笑的呢?」古人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也許今人已覺可笑?
前年底,當梁游受到排山倒海的攻擊,那時我撰文表示,我「自愧不如」。他們即使有錯,那是一個多麼高貴的人生追求正義的錯;體制即使正確,那也是無生命的冷酷的高牆。我永遠記得村上春樹的觀念:「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錯誤,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
我自愧不能在這些年輕人的身前遮風擋雨,但為甚麼一些自稱「正義」化身的人要在他們身後丟石頭呢?
同何韻詩、同黃耀明、同林子穎一樣,我這些天不斷記掛他們——香港年輕的政治犯。儘管我對「光明」、對「勝利」已沒有期待,但還是要借用《極夜後》做題目,並錄下部份歌詞:
「看不到的/伸手以內/看不見的/冰封四處/只有這脈搏/追溯着/風裏那段輓歌……那一線光/即將散落/風中依稀/聽到了號角/……曾減散仍不退/狂風裏人再響起/……我們/轉動/中躍起/陽光降臨這裏/群山再連結起/流沙砌成堡壘/雪地會融化/百木會再生/……總可以再起來用這朝陽記載」。
李怡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律政司的控罪和法庭判決的疑惑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及3名助理2016年因宣誓風波而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日昨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成。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這《公安條例》 第18條 非法集結是專門對付黑社會分子,與遊蕩罪 差不多都是很容易入罪。市民震驚的是律政司引用這條例指控兩名議員及其3名助理在立法會內非法集結罪而法庭又判定五人非法集結罪成。五人在自己工作辦事處又如何構成非法集結?
另栽判官舉出入戲院事例是不恰當。因為栽判官可能忽略或沒有考慮到引發「衝突」的源頭才是最關鍵。例如持有有效戲票而遭阻擋進入戲院,院方必須要有充分理由,例如戲票證明是假的等等。如你要進入家門,有人在門口擋住你進入又不說出理由,這當然會引發衝突。責任當然在門口擋住你進入家門的人。
梁小文
14-5-2018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及3名助理2016年因宣誓風波而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日昨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成。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這《公安條例》 第18條 非法集結是專門對付黑社會分子,與遊蕩罪 差不多都是很容易入罪。市民震驚的是律政司引用這條例指控兩名議員及其3名助理在立法會內非法集結罪而法庭又判定五人非法集結罪成。五人在自己工作辦事處又如何構成非法集結?
另栽判官舉出入戲院事例是不恰當。因為栽判官可能忽略或沒有考慮到引發「衝突」的源頭才是最關鍵。例如持有有效戲票而遭阻擋進入戲院,院方必須要有充分理由,例如戲票證明是假的等等。如你要進入家門,有人在門口擋住你進入又不說出理由,這當然會引發衝突。責任當然在門口擋住你進入家門的人。
梁小文
14-5-2018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記住 這是特府不是港府
香港記者在四川、北京採訪時接連遭官方人員毆打,林鄭月娥、張建宗都拒絕譴責暴力事件,林鄭更聲稱不希望以「敵對式」字眼回應。相對於政府狗仔隊被議員搶點名紙和手機,張建宗、李家超就開記者會譴責,這不只是大細超的問題,而是混淆了敵對、和解對象。政府高官如此對港人橫眉怒眼,對中國官員低聲下氣,難怪要被稱為特區政府、特府,不配稱香港政府、港府。香港新聞界要維護記者人身安全、人格尊嚴,必須考慮更多自救措施,包括集體拒絕採訪某些地區、某些部門。
被毆港記 曾被屈煽動鬧事
港人都知道,同中共官員講新聞自由、講法治,衰過對牛彈琴,但意想不到的是,特區政府對香港記者在中國採訪時被官方人員暴力對待竟是如此態度,連譴責都不敢,遑論要求把兇手及幕後主使者繩之以法。尤有甚者,還有人替林鄭政府辯解,指以往香港記者在中國被公安、武警、「老百姓」毆打,從董建華、曾蔭權到梁振英也都是積極跟進,沒有譴責。
問題在於:其一,往年特區政府沒有做的,不等於是對的。而且,正如輿論所指,今時香港社會的期望已變,港人希望政府在維護新聞自由和法治等核心價值、維護港人安全與尊嚴方面能有所作為,而不是息事寧人、讓敬業的香港記者再蒙受身心傷害。
其二,過往特區政府、特首屢屢聲稱向中央表達關注,但結果是不了了之,兇手逍遙法外、官員未受懲處。其中最嚴重的是,2009年9月,香港3名電視台記者在新疆烏魯木齊採訪時,被武警毆打、拔槍指嚇,特府亦曾介入表達關注,但中國當局進行所謂調查後,不只未拘捕傷人兇徒,反而給記者栽上涉嫌「煽動鬧事」的罪名,就差跨境拘捕了。
如今,林鄭月娥、張建宗不只沒有正面回應社會要求,譴責中國官方人員暴力對待香港記者,反而大有責令香港記者遵守中國的採訪限制規定之意,罔顧記者在四川採訪大地震災民、在北京採訪律師會聽證會,既未違反中國法例,更未違反記者職業道德。不難想像,在特區政府和中共當局的縱容下,最終結果,傷人的北京公安、「老百姓」不會有人受懲處,反而香港記者要接受「依法採訪」的再教育。
適度罷訪 還記者安全尊嚴
相比於高調譴責許智峯的暴力行為,特府對滋擾議會運作的政府狗仔隊被搶手機就喊打喊殺,對香港記者被圍毆就一句遺憾、表達關注了事,這種做法不只是大小超,更是讓高唱大和解的林鄭月娥原形畢露。她的和解對象、阿諛對象原來是中國官員,敵對對象、打壓對象原來是香港市民、議員。
面對如此心態的特府、中共官員,香港記者北上採訪的危險度越來越高,新聞界的譴責、抗議對中港官員越來越沒有壓力和約束力,實在有需要採取新的自救措施,其中一個方法就是適度的罷訪──集體拒絕採訪報道中國某些地區、部門,直至毆打香港記者的兇手被繩之以法。
時至今日,四川大地震10周年的後續新聞,對香港市民來說只不過是飯後談資而已,最多是港人的人道關懷的延續,但這還值得香港記者犧牲安全、尊嚴去採訪、報道嗎?香港記者的敬業、拼搏聞名於世,但不能無謂地以犧牲個人的安全、健康和尊嚴為代價,一如消防員的職責是要救人,但前提是不能無謂地犧牲個人的生命。
李平
評:所謂打狗欺主,人家看不起主人才會肆意打狗,亦知道主人不敢吭聲。主人敢吭—聲,連主人也可能被打。
特區政府都沒有尊嚴,還講什麼記者安全尊嚴?
香港記者在四川、北京採訪時接連遭官方人員毆打,林鄭月娥、張建宗都拒絕譴責暴力事件,林鄭更聲稱不希望以「敵對式」字眼回應。相對於政府狗仔隊被議員搶點名紙和手機,張建宗、李家超就開記者會譴責,這不只是大細超的問題,而是混淆了敵對、和解對象。政府高官如此對港人橫眉怒眼,對中國官員低聲下氣,難怪要被稱為特區政府、特府,不配稱香港政府、港府。香港新聞界要維護記者人身安全、人格尊嚴,必須考慮更多自救措施,包括集體拒絕採訪某些地區、某些部門。
被毆港記 曾被屈煽動鬧事
港人都知道,同中共官員講新聞自由、講法治,衰過對牛彈琴,但意想不到的是,特區政府對香港記者在中國採訪時被官方人員暴力對待竟是如此態度,連譴責都不敢,遑論要求把兇手及幕後主使者繩之以法。尤有甚者,還有人替林鄭政府辯解,指以往香港記者在中國被公安、武警、「老百姓」毆打,從董建華、曾蔭權到梁振英也都是積極跟進,沒有譴責。
問題在於:其一,往年特區政府沒有做的,不等於是對的。而且,正如輿論所指,今時香港社會的期望已變,港人希望政府在維護新聞自由和法治等核心價值、維護港人安全與尊嚴方面能有所作為,而不是息事寧人、讓敬業的香港記者再蒙受身心傷害。
其二,過往特區政府、特首屢屢聲稱向中央表達關注,但結果是不了了之,兇手逍遙法外、官員未受懲處。其中最嚴重的是,2009年9月,香港3名電視台記者在新疆烏魯木齊採訪時,被武警毆打、拔槍指嚇,特府亦曾介入表達關注,但中國當局進行所謂調查後,不只未拘捕傷人兇徒,反而給記者栽上涉嫌「煽動鬧事」的罪名,就差跨境拘捕了。
如今,林鄭月娥、張建宗不只沒有正面回應社會要求,譴責中國官方人員暴力對待香港記者,反而大有責令香港記者遵守中國的採訪限制規定之意,罔顧記者在四川採訪大地震災民、在北京採訪律師會聽證會,既未違反中國法例,更未違反記者職業道德。不難想像,在特區政府和中共當局的縱容下,最終結果,傷人的北京公安、「老百姓」不會有人受懲處,反而香港記者要接受「依法採訪」的再教育。
適度罷訪 還記者安全尊嚴
相比於高調譴責許智峯的暴力行為,特府對滋擾議會運作的政府狗仔隊被搶手機就喊打喊殺,對香港記者被圍毆就一句遺憾、表達關注了事,這種做法不只是大小超,更是讓高唱大和解的林鄭月娥原形畢露。她的和解對象、阿諛對象原來是中國官員,敵對對象、打壓對象原來是香港市民、議員。
面對如此心態的特府、中共官員,香港記者北上採訪的危險度越來越高,新聞界的譴責、抗議對中港官員越來越沒有壓力和約束力,實在有需要採取新的自救措施,其中一個方法就是適度的罷訪──集體拒絕採訪報道中國某些地區、部門,直至毆打香港記者的兇手被繩之以法。
時至今日,四川大地震10周年的後續新聞,對香港市民來說只不過是飯後談資而已,最多是港人的人道關懷的延續,但這還值得香港記者犧牲安全、尊嚴去採訪、報道嗎?香港記者的敬業、拼搏聞名於世,但不能無謂地以犧牲個人的安全、健康和尊嚴為代價,一如消防員的職責是要救人,但前提是不能無謂地犧牲個人的生命。
李平
評:所謂打狗欺主,人家看不起主人才會肆意打狗,亦知道主人不敢吭聲。主人敢吭—聲,連主人也可能被打。
特區政府都沒有尊嚴,還講什麼記者安全尊嚴?
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脫煽惑暴動罪 梁天琦笑看天 各被告未達裁決罪名6月11日處理 (17:47)
前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被控暴動等罪。陪審團下午宣讀裁決,脫罪或罪名未達有效裁決的被告李諾文、林傲軒及林倫慶離開犯人欄時,與暴動罪成的盧建民相擁,盧激動落淚。梁天琦得知煽惑暴動罪脫罪時,面露笑容望向天,庭外亦傳來歡呼聲。林倫慶得悉所有控罪罪脫一刻,表現錯愕,並舉起雙手。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1日)早上求情,第三被告盧建民保釋被撤銷。
就未達裁決的暴動罪,即指控梁天琦、李諾文及林傲軒在砵蘭街參與暴動,法官押後至6月11日提訊,讓控方交代會如何處理。
5名被告判決如下:
梁天琦(26歲):煽惑暴動罪不成立、一項暴動罪未達有效裁決、一項暴動罪成立
李諾文(21歲):暴動罪未達有效裁決
盧建民(31歲):暴動罪成立
林傲軒(23歲):暴動罪未達有效裁決、非法集結脫罪不成立
林倫慶(26歲):3項暴動罪不成立
另外,法官彭寶琴在陪審團宣判裁決後表示,因應本案的複雜性及審訊長度,決定他們未來4年毋須擔任陪審員。彭官另向陪審團透露,司法機構投訴辦事處收到一封電郵,電郵附上一幅攝有4名陪審員容貌的照片,並向他們出示該張照片。
彭官指有鑑於此照片出現,司法機構會安排警方護送各人回家,並將會給予他們一個全日24小時都可聯絡警方的電話,若有需要可致電尋求協助。
就司法機構收到附陪審員容貌電郵的案件,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已接手跟進調查。
前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5人,被控暴動等罪。陪審團下午宣讀裁決,脫罪或罪名未達有效裁決的被告李諾文、林傲軒及林倫慶離開犯人欄時,與暴動罪成的盧建民相擁,盧激動落淚。梁天琦得知煽惑暴動罪脫罪時,面露笑容望向天,庭外亦傳來歡呼聲。林倫慶得悉所有控罪罪脫一刻,表現錯愕,並舉起雙手。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1日)早上求情,第三被告盧建民保釋被撤銷。
就未達裁決的暴動罪,即指控梁天琦、李諾文及林傲軒在砵蘭街參與暴動,法官押後至6月11日提訊,讓控方交代會如何處理。
5名被告判決如下:
梁天琦(26歲):煽惑暴動罪不成立、一項暴動罪未達有效裁決、一項暴動罪成立
李諾文(21歲):暴動罪未達有效裁決
盧建民(31歲):暴動罪成立
林傲軒(23歲):暴動罪未達有效裁決、非法集結脫罪不成立
林倫慶(26歲):3項暴動罪不成立
另外,法官彭寶琴在陪審團宣判裁決後表示,因應本案的複雜性及審訊長度,決定他們未來4年毋須擔任陪審員。彭官另向陪審團透露,司法機構投訴辦事處收到一封電郵,電郵附上一幅攝有4名陪審員容貌的照片,並向他們出示該張照片。
彭官指有鑑於此照片出現,司法機構會安排警方護送各人回家,並將會給予他們一個全日24小時都可聯絡警方的電話,若有需要可致電尋求協助。
就司法機構收到附陪審員容貌電郵的案件,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已接手跟進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