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辭「委任議員」已經是政治自殺身亡P107/立法會9 月選舉 高鐵通車 P9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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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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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中國法治不成熟 人大凌駕法律 沈士文:衰過釋法 (11:10)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批准《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下稱安排),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說,不能簡單說《基本法》哪一條是法律基礎,但強調安排合憲合法,又指因為內地執法限於內地口岸內,不同於基本法第18條所指的「整個香港特區」,故無違反基本法。李飛更表示,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最高法律效力,一言九鼎」。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及大律師沈士文今早出席商台及港台節目時,均認為有關安排不符合法律程序,沒有法律基礎,更有損基本法及香港司法權力。陳文敏直斥安排法理站不住腳,政府無解釋為何香港會對香港地方失去司法管轄權,行使內地法律,質疑「點可能無影響香港?」

陳文敏認為,「一言九鼎」的說法衍生出香港法律來源問題,他形容此乃「中國法治不成熟的看法,中國法律甚至憲法好大程度,係由全國人大常委點解就點解,中國解釋法律嘅方法,從來將政策、政治、經濟、條文放埋一齊」。

他又指,中央不是着重條文:「總之求其有少少嘢(條文),甚至無嘢都可以解到有嘢,呢個就係中國法律特色。」

陳文敏指,前領導人鄧小平提出法治,香港期望國家走上法治的道路,當時大家的問題是「黨大還是法大」,過往廿年都見到中國依從法律,但昨日李飛的「一言九鼎」令人感到「人大是最高權力架構,人大凌駕於法律之上」。

陳文敏表示,雖然人大有釋法及修改基本法的權力,但權力並非無限,法治下,無論領導人或最高權力機構仍需受法律約束,目前「我講就係」的做法已經不是法治。

陳文敏表示,按照李飛對第18條的解讀:「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九龍新界實施內地法律,除政府總部外,都唔算適用於全香港喎。」

沈士文指出,第18條列明內地法律要在香港實施需納入附件三,無論法律適用對象是一個人或一個地方,但根據安排的說法,實行內地法律不需要附件三:「因為唔係霸你全間屋,淨係霸你80%啫,或者1%、一個階磚啫。」

沈士文認為,人大有修改基本法及釋法的權力,釋法亦需先經過特定程序,但今次的安排增加了一項新的權力,人大常委經決議將法律加之香港,這是一個新的法律來源:「唔算釋法,仲衰過釋法。」

湯家驊:改變是合適 指若回頭最好不建高鐵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批准《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今早出席港台節目直言,如果可回頭,香港最好不要建高鐵。

湯家驊說:「真係好老實講,如果你問我,可以返番轉頭,最好唔好起,起條高鐵引起震盪咁大嘅時候,我覺得唔係咁值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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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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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人大常委一地兩檢決定 大律師公會轟回歸後最大倒退
斥閹割《基本法》嚴重衝擊兩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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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辯稱在香港實施內地法律並不牴觸《基本法》,引起港人疑慮。一直未有公開質疑一地兩檢方案的大律師公會,在臨近換屆選舉時終於發聲,批評人大常委未能就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及法治精神。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狠批人大的決定沒有法理基礎,以5點反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的「一言九鼎」。

一直被外界質疑未有就一地兩檢表態的大律師公會深夜發表措詞強硬聲明,回應人大常委決定,對人大常委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保障一地兩檢安排得以落實表示震驚,認為宣佈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這並無前例的舉動,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聲明又指,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上周五的講話,「在多個重要方面不正確」,指對方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為港府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其中張指因內地法律的實施只限於在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而非整個特區,因此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大律師公會批評有關說法「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18(3)條」,「意味內地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特區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大律師公會指,人大的決定完全未能就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的最後一步提供明確法理基礎,指政府不可能純以人大常委決定作解脫。

公會指,對於人大常委決定及其作出的過程,無可避免削減本地及國際間對特區奉行一國兩制及法治的理念及決心,「為此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又批評特區政府、國務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互配合」下作出的人大常委決定,已不能彌補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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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五論點「頂」李飛
本身是名譽資深大律師的陳文敏則接連出席兩電台節目,對人大決定表示失望,指決定欠法律基礎,而當人大常委說不通有何法律理據時,李飛即以「一言九鼎」回應,意即「我話事」。

人大今次硬將《基本法》第18條指全國性法律不在港實施,解釋為此條文是針對全個香港,而一地兩檢安排只是在西九站的內地口岸區,故此條並不適用,陳指此理據說不通,「用一個極端例子,如果話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九龍、新界,除咗政府總部之外,(即)都可以話唔算係適用於全個香港……我哋睇到(人大決定)界線係好含糊,個理據無法站得住腳」。

他又反駁李飛幾大要點,例如租地不等於將整個地方管轄權租出、人大有權但也要受《基本法》約束等,指人大常委對香港法律的來源,已由修改及解釋《基本法》兩途徑,新增由人大常委作行政決定即可成香港法律:「呢啲決定甚至可以將香港嘅法律摒棄,係唔使經過《基本法》、甚至係凌駕《基本法》,係《基本法》以外嘅。」

陳直指人大常委會的做法反映中央「唔係好成熟嘅法治睇法」,解釋法例條文可以由無變有:「真係由全國人大鍾意點解就點解……甚至可以由冇嘢解到有嘢,呢個係中國法律嘅特色。」陳指既然人大決議違反《基本法》,當立法會通過本地立法後,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法院須判斷一地兩檢會否與《基本法》有衝突,「呢個係人大嘅行政決定,行政決定點可以畀到一個法律嘅基礎呢?」

石永泰斥變一國一制
身兼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亦批人大決定乏法理基礎。他於有線電視訪問中指,釋法至少會有條文作解釋,「你(人大)連條文都冇呢」,直指決定猶如建基於空氣,「原來搵唔到(條文)都唔緊要嘅,因為可以用口講嘅,可以係臨時pass一個決議嘅」。他於無綫訪問中則稱,「冇《基本法》入面的任何條文曾經講過,總之係人大常委嘅決定,我哋(人大常委)講過就喺香港有效。如果係咁,就好得人驚,咁就係一國一制」,更指若接受此舉,倒不如把《基本法》中規限人大常委在某些情況下才可做甚麼、香港擁有自己的立法機關等條文,「扔落垃圾桶」。他直指有關決定在香港的憲制環境下,欠缺約束性地位,相信可以此理據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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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李飛極左派等人很成功向全球證明人大是工具,是橡皮圖章,人大是—件供中共極左派使用的物件而已。
跟不知法治為何物的中共極左派講法律是對牛彈琴。

事實説明中共極左派是帶頭破壞「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元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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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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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地只是殺雞取卵的開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高鐵西九站一地兩檢的安排,如此大石砸死蟹,在親共政客和御用學者眼中,是憲制性決定、最高法律依據。對中共如此「依法」治港的「創新」模式,港人不只應警覺其對一國兩制、《基本法》和香港法治的摧殘,更應警覺這種「創新」的動機,很可能是中共權貴在國內的權鬥、分贓告一段落後,急於掠奪香港的政治、經濟利益,因此不惜開始殺雞取卵,今日可以「依法」割走西九站的口岸區,日後就可以「依法」分享香港的土地、財政外匯盈餘、慈善基金。

百犬吠聲 香港人信以為真
對實行一黨專政的中共而言,朕即是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好,全國人大常委會也罷,無非是黨的橡皮圖章、以法治國的工具而已。儘管中共黨章寫明:「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但是,「憲法和法律的範圍」是由黨劃定的,就算黨的決定有違憲法和法律,也沒甚麼大不了,修憲、修法可也。更方便的做法是,讓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做出司法解釋可也。哪有甚麼合法不合法,只有合不合朕意。

同樣,中共領導人一再宣稱要「依法治港」,所依的法也不是現行中國《憲法》、《基本法》的條例,而是黨的意志,或者說是權貴們的意願。《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隨意增加,包括行政主導、愛國愛黨等;有違《基本法》的,可以隨意篡改立法原意,讓它變合法。在香港實施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中港官員、御用學者再怎麼研究,也無法從《基本法》裏面找到答案,於是創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模式。

正所謂,一犬吠形、百犬吠聲。李飛說,人大常委會決定是一言九鼎;於是,親共政客、中港御用學者、媒體齊聲狂叫,人大常委會決定不容挑戰。一如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被包裝成反拉布,一地兩檢也被包裝成方便港人出行,香港人聽得多了,不少人就信以為真,現時甚至覺得不可能、不應該通過司法覆核否定一地兩檢。

其實,如果說,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是立法會《議事規則》修改效應的第一波,盲撐政府大灑公帑、《基本法》23條立法陸續有來,那麼,「創新」一地兩檢法律依據的模式啟動後,香港土地被割出去只是第一步,日後需要香港以土地、資金為國家作貢獻時,還不是可以沿此路前進?而所謂為國家作貢獻,就是為黨作貢獻、為中共權貴作貢獻。

與虎謀皮 民主派徒喚奈何
林鄭月娥拒絕保證下不為例,不是因為沒有水晶球、不知道以後「冇乜好事發生」,而是早有先科。西九文化中心割地設立故宮博物館,還由馬會斥資35億元,無異於林鄭月娥討好中共權貴的投名狀。香港日後大有機會以設立創新科技園、粵港澳大灣區基金、一帶一路基金、中港同行慈善基金等名義,讓中共權貴直接分享香港的土地、資金利益,並「依法」進行。既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基礎,又有立法會親共議員保駕護航,還有甚麼不可為?民主派徒喚奈何?就算有人提出司法覆核,還有甚麼勝算?

可悲的正是,民主派六個議員被DQ,加上立法會《議事規則》修改,民主派已失去制衡政府和親共議員的機制力量。如今,民主派仍在據理力爭,駁斥中共散佈的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第x、y、z條的謊言,但如此與中共爭論一地兩檢的法理,無異於與虎謀皮。惟有市民重燃抗爭的熱情,惟有議會重建抗爭的機制,才能阻止中共肆無忌憚地閹割《基本法》,才能阻止中港權貴殺雞取卵。

李平

評:林鄭月娥作為持首沒有捍衛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是失職,倒過來助紂為虐打壓港人是失人格。
必須認清楚作為香港持首定位,是主子的家丁打手還是為港人服務。

須知道「謊言治港」這套在香港行不通,連新一代的學生都騙不了還能騙誰?
有理走遍天下 無理寸步難行 。把歪理硬要説成有理是愚蠢嘗試,只會暴露出奴才嘴臉。

為五斗米折腰?晚節不保?步曾蔭權後塵?在香港史留下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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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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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被指人大說了算 否認人治 政府﹕決定有法理基礎

一地兩檢法律爭議未息,港府昨日傍晚發聲明反駁大律師公會,強調人大常委會作出一地兩檢《決定》的整個過程「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強調並非「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又重申因為將西九高鐵站部分範圍「視為處於內地」,故區內實施內地法律也符合基本法。不過,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政府的反駁理據「相當弱」,未回應到被指違反基本法的質疑。

大律師公會前晚(27日)發表聲明,就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下稱安排)提出多項質疑,指人大常委會未提出任何基礎和理據去「確認」安排是合憲合法,公會亦形容人大常委會的舉動是回歸後在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見表)。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日認為,事件反映內地法理思維與香港普通法思維不同。

政府聲明駁大律師會

須尊重人大權力

特區政府聲明指出,政府尊重法治,亦尊重國家的《憲法》、「一國兩制」基本政策方針,以及基本法,強調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港府在聲明中集中解說基本法第18條,重申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內地人員可在此執行內地法律,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不再適用。第18條指明,全國性法律,除附件三列明的,不在香港實施。

「不存在為做好事漠視基本法」

特區政府的聲明說,港府和內地反覆研究不同的「一地兩檢」方案,研究過基本法不同條文,「絕對不存在為了做 『好事情』 而漠視憲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情况。」聲明強調《決定》和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就一地兩檢安排所作的《說明》,都有解述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對《決定》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的看法當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沒有法律基礎。」

特區政府聲明表示,《決定》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而作出的決定,反駁不是「某人說了算」,「更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

陳文敏:政府理據相當弱

對18條理解好扭曲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政府的理據「相當弱,好似不信自己的說法。」陳認為港府對基本法第18條的理解是「好扭曲」,重申基本法第18條指明內地法例一旦要在香港實施,必先經過基本法附件三,否則內地法律在港是不適用。陳說,港府的聲明亦無回應一地兩檢安排違反基本法第19和22條的問題。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日上午表示,香港法律界以至他本人,都是用普通法的理解方法理解第18條,即「從字面的理解」,但過往幾次人大釋法,內地都是從基本法立法原意去理解。他指此事反映在一國兩制下,內地法理思維與香港普通法思維不同,從香港法律界中不少人的角度來看,人大今次決定未有足夠法理上的說服力。

「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公民黨陳淑莊表示,政府的聲明全都是舊調重彈,予人感覺是「為求目的,不惜一切」。民陣將會在下周一舉行元旦遊行,民陣召集人葉志衍表示,公會的聲明措辭嚴厲,相信會令具一定教育水平的市民明白一地兩檢是越界行為,從而令這批人上街。但葉補充,公會的聲明未必對遊行人數有很大影響。

梁美芬:拒了解憲法 無法對話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公會的聲明反映香港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缺乏全局了解,認為若香港只講自己的看法,又或者拒絕了解國家的憲制,只會變成無法對話,情况令人憂慮。

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之流和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之輩是法律界之恥辱。

文字和語言是用來表達和溝通,讓對方明白我的意思。如果「從字面的理解」和語言語句理解都不算數,「只會變成無法對話,情况令人憂慮」。
因為再無人能夠從你內心深處去「原意去理解」,除非是你肚裡條蟲。

現在在國內的民智已經不能用「愚民」這套了,竟要把「愚民」這套搬來香港「愚民」民智更高的港人,還企圖「愚民」大律師會?
一名低智小偷企圖在法庭上愚弄資深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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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第五屆特首林鄭月娥開局 P54/從選舉特首看泛民窩囊相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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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法理爭議 香港特區政府回應(全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三(27日)批准《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引發法律爭議。香港大律師公會前晚(28日)發表聲明,就一地兩檢安排的法理基礎提出六大質疑,指人大常委會未能提出有何法理基礎,並形容是回歸後在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

港府昨日亦以1800字聲明回應大律師公會及外界質疑,指人大常委會是「最終權力機關」,一地兩檢安排符合國家憲制程序,不是「某人說了算」,反駁「人治」及落實基本法倒退的批評。本報刊出兩份聲明的全文,供讀者參考。

■近日社會上不同人士和團體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本月27日就於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所作的《決定》,以及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就《決定》草案作出的《說明》提出不同意見,當中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和個別社會人士透過傳媒發表的意見。回應傳媒就上述意見的查詢,香港特區政府現作整體回應︰

不存在漠視憲法和基本法

首先,特區政府尊重法治,同時亦尊重國家的《憲法》、一國兩制基本政策方針,以及香港特區的《基本法》。特區政府重申,雙方在商討一地兩檢時一直同意一地兩檢的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和不違反《基本法》。過往特區政府官員亦曾表示不會單純為促使便捷或提高經濟效益而破壞一國兩制或違反《基本法》。正因如此,雙方在過去一段時間反覆研究不同的一地兩檢方案,以及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社會上對《基本法》第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和第22條等相關條文的不同觀點。因此,絕對不存在為了做好事情而漠視《憲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情况。

相反,在尊重《憲法》、《基本法》,以及一國兩制的基礎上,特區及內地採用三步走方式去落實一地兩檢。三步走的第一步既體現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亦反映一地兩檢並非特區或內地能單獨落實的安排。第二步除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外,亦能確保一地兩檢最終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則透過特區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體現特區在處理一地兩檢安排上的自主權。

理解不同

不代表沒有法律基礎

第二,有意見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定》沒有說明或欠缺法理基礎。然而,《決定》本身和張曉明主任所作的《說明》均有解述《決定》的法理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決定》獲通過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亦就《決定》的法理基礎作進一步解說。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對《決定》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的看法當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沒有法律基礎。

沒違第18條兩原因

第三,一地兩檢涉及讓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依內地法律為高鐵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有意見質疑此安排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雖然《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但《說明》及李飛主任已解述一地兩檢不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兩個主要原因︰

(一)《基本法》第18條規範的是全國性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的情况。簡言之,《基本法》第18條規定中有關全國性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的所有人。但一地兩檢的情况明顯與《基本法》第18條所規範的情况截然不同。在落實一地兩檢時,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視為條款」不時出現

(二)《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的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不再適用。相類似的條文在深圳灣港方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亦有採用,而性質類似的視為條款亦不時在其他法律範疇有出現。再者,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為上述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人大通過有法律效力

非僅行政決定

社會上亦有意見指稱是次《決定》等同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更甚至有意見指是人治。特區政府及社會人士明白,在每一個制度下必會(亦必須)有一個最高、最終權力機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

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整個過程,由特區與內地簽訂《合作安排》,然後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後經分組討論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通過作出《決定》,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換言之,是次《決定》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而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並非有意見指《決定》只為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的情况,更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再者,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均有機會討論相關議題,並最終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是否通過本地法,從而落實一地兩檢。

最後,一地兩檢是因應交通、運輸系統發展而必須處理的事宜。高鐵乘客以一地兩檢方式辦理出入境手續、程序和權利基本上與傳統兩地兩檢沒有分別,最重要的分別是一地兩檢更便捷有效。因此希望社會各界能客觀、務實、全面地去理解一地兩檢安排及相關事宜。



評:解説了一大堆,最後結論原來是為了方便處理的事宜。為了方便而去違法,付出代價實在太大了,非常愚蠢。

始終不敢説明由西九上車到各目的地,那個目的地是不需在深圳再提行李再轉乘另一高鐵車。如要轉乘,究竟方便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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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聲明(全文)


1.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2月27日通過決定,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人大常委決定)。香港特區政府並於同日發布《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內容包括:

a. 在廣深港高鐵香港西九龍站設立內地口岸區,由特區政府交予內地使用和實施管轄,內地口岸區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及費用等事宜,由雙方簽訂合同作出規定(第二條);

b. 內地口岸區由內地根據合作安排和內地法律實施管轄(包括司法管轄),內地口岸區視為處於內地(第四條);

c. 內地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在內地口岸區辦理相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監管、檢驗檢疫手續,並根據內地法律履行職責(第五及六條);

d. 前往特區的高鐵乘客離開內地口岸區前視為處於內地,但凡違反內地法律,由內地機構根據具體情况依法採取相應法律措施(第九條);

e. 前往內地的高鐵乘客進入內地口岸區後即視為處於內地,但凡違反內地法律,由內地機構根據具體情况依法採取相應法律措施(第十條);

f. 香港特區有關人員經內地派駐機構請求並授權,可在內地口岸區協助處理突發、緊急事件(第十二條)。

2.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17年10月19日發表聲明,表示正密切關注「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的發展。公會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刻評論相關的法律及憲制議題,以使公眾能夠進行恰當、有建設性及理性的討論。

張曉明「說明」多個不正確

3. 公會認為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於2017年12月22日就人大常委決定的草案提出的說明(該說明)指「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其與內地作出上述一地兩檢安排的權力來源」之說,於多個重要方面不正確。公會就該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有以下見解:

a. 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54(2)條享有特區出入境管制權,說明是由特區政府(而非內地部門)於西九龍站對由香港前往內地的高鐵乘客進行出境檢查,及對由內地進入香港的高鐵乘客進行入境檢查。

b. 縱使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18及119條可制定政策促進和協調各個行業的發展,及提供經濟及法律環境鼓勵投資、技術進步及開發新興產業,這等指引性的條文並不授權特區政府作出任何不符合《基本法》下制度的舉動。

c. 《基本法》第7條授權特區政府可將特區境內的土地使用權批出予他人,但該條文並不授權特區政府剝奪所有特區機構(尤其包括司法機構)對於該特區境內的土地上的人和事的管轄權。

4. 公會因此堅決認為該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夠為特區政府依照合作安排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尤其是根據合作安排,內地口岸區位於特區之內卻並非受特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及《基本法》第11條下確立的制度管轄。《基本法》第11(2)條訂明,即使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因此合作安排(僅為特區政府和廣東省政府之間訂立的協議)不可能凌駕《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

對第18條解讀有違正常

5. 公會認為,該說明中提出因內地法律的實施只限於在西九龍站的內地口岸區(而該區域根據合作安排將被視作處於內地)而非整個特區,因此並不違反《基本法》第18條,此說有違該條文的任何正常解讀。延伸下去,此說法可意味內地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特區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執行,這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18(3)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方可在特區境內實施的規定。

等同「凡人大說符合便是符合」

6. 人大常委決定僅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的落實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卻未就此「確認」提出任何基礎及理據。然而,人大常委決定同時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公會對此表示震驚,此宣布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這並無前例的舉動,是回歸後在香港特區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7. 公會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憑空得到和行使權力,其職能及權力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規定,其對香港特區可行使的權限,則由《基本法》第17、18、20、90、158、159及160條及附件一和附件二賦予及規限。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特區事務作出的任何決定,必須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的上述條文。

未解釋劃區如何未改特區範圍

8.全國人大常委會未能指出內地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派駐出入境邊防人員根據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如何不同於《基本法》第18條下在特區實施全國性法律,亦未能解釋為何於西九龍站劃分不同管轄權區域及將內地口岸區視作處於內地的必要,更完全未能解釋設立內地口岸區如何不改變特區的範圍,如何不影響特區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以及如何不減損港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9. 人大常委決定完全未能就「一地兩檢」安排「三步走」的最後一步(即本地立法)提供明確的法理基礎。合作安排下內地口岸區否定應用特區的制度,則根據《基本法》第11(2)條,與《基本法》第4、11、19、22(3)、31、35、38、39、41、80及87條有衝突,公會認為,特區政府不可能純以人大常委決定作解脫。

特區與國務院人大相互「配合」

10. 公會認為人大常委決定及其作出的過程,令致本港法律界以至於香港以外的法律及政治群體懷有一個強烈的觀念,就是在香港特首及其領導的政府的要求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會作出其認為「好事情」的決定而漠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相關的條文及限制。此舉無可避免地削減本地及國際間對特區奉行「一國兩制」及法治的理念及決心,為此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特區政府、國務院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互「配合」下作出的人大常委決定,已不能彌補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

香港大律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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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外乎人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地兩檢」安排,如會前傳聞所指,決議正文並沒有引用任何《基本法》條文作為在西九口岸區讓內地人員執行內地法律的依據。而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會後的記者招待會也說,不能簡單說基本法哪一條是法律基礎。但他同時強調,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擁有國家立法權、法律解釋權、對法律實施監督權,包括對基本法的解釋及監督權,有憲制地位及「最高法律效力」去決定一地兩檢的安排合憲合法。在李飛口中,人大「一言九鼎」,有關決定是「重要的憲制性判斷,不容質疑」。簡單來說,就是人大說的就是法律。基本法不約束人大,人大卻有權按權宜與需要,判定什麼才叫合乎基本法、什麼才叫違反基本法。

不過,雖然這些關於人大憲制地位的自我陳述迹近宣稱「朕即法律」,但人大常委仍然在附件中羅列出基本法第2、7、118和119條作為相關的「理據」,顯示出無論人大常委如何自稱其具有「阿媽即是女人」的超然憲制地位,還是需要照應人們從基本法字面條文而建立的期待。當中唯獨欠缺第20條。顯見人大對於袁國強等引用第20條關於「中央授予特區的其他權力」條款強作解人、牽強附會的做法並不收貨。

為了免得愈解愈亂,人大常委放棄了基本法第20條,也放棄了袁國強。但這並不等於其他「論據」就說得過去。其中最關鍵的當然就是如何不違反第18條「(除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不在特區實施」的條款。今天人大常委所首肯的解釋,竟然是一地兩檢「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只是高鐵乘客」,所以並不牴觸第18條的規定。如果這也說得通,他日中央決定武力「解放」台灣、在新界區學校向30歲以下青少年徵兵,是否也不違反第18條的規定?

不過饒有趣味的是,李飛在一輪「一言九鼎」的權威宣示之後,也道出所謂中國特色法治的「秘密」。他說,與其他國家的憲法講公民權利、國家機構、司法制度、立法制度不同,內地憲法講求對經濟制度、經濟運行方式、經濟發展的規定……總而言之「我們考慮的比你們提的問題範圍多得多」。

李飛的這番「經濟發展高於公民權利與司法制度」的言論,令人想起中聯辦前官員郝鐵川在1996年發表的一篇文章,題為〈論良性違憲〉。文中羅列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出現多次違憲事件,違憲的主體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國家領導人。例如人大常委超越解釋法律的權限,自行行使立法權,頒布大量法律;深圳地方違反土地不得買賣出租的規定出租土地使用權;1992年,領導人在 「實行計劃經濟」的「1982年憲法」眼皮下卻要以「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改革目標。郝鐵川認為他們雖然都違背了當年憲法的規定,但符合歷史發展趨勢,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以是屬於「良性違憲」。

當然,郝鐵川的文章寫於20年前,今時今日大抵不會有新一代「護法」再會用上「良性違憲」這些突兀無文的字眼,去為近乎習慣性的違憲行為辯護。可以預期,新的「護法」們不日將有大量政治憲法學的解說文章出爐,繞幾個圈子結果還是佐證人大常委決定既符合了基本法,也超越了基本法。也可以預期,當初那些附和袁國強提出第20條的「租房論」的建制派,又會齊齊擁護人大常委決定。那些曾經信誓旦旦「一地兩檢一定符合基本法」的,也會高呼沒有基本法條文可以引用,要比引用任何條文更好。總而言之,「皇上英明」。

究竟基本法是什麼?

香港特區政府過去花了巨額資源推行基本法教育,但如果連特區的律政司長花了這麼多年來研究高鐵一地兩檢相關的法律問題,都仍然解不通基本法、引錯了條文,更沒有追得上「良性違憲」、「有基本法不如無基本法」、「超越了基本法才能合乎基本法」的深奧道理,那我們是否仍然值得天真一問:究竟基本法是什麼?

筆者沒有答案,只是想起卡夫卡的短篇小說《在法律的大門前》。一個鄉下人來到法律的大門前要求進入,但站崗的守門人告訴鄉下人,在未來某日他是可以進去的,但現在還是不能。門是打開的,鄉下人只能窺望。守門人告訴他,你儘管自行闖入,但裏面還有多重門和守門人,他只是最低級的。於是鄉下人就在法律的門前等了一年又一年,其間他用盡方法企求得到守門人許可,但都不成功。直到最後,鄉下人老了,精力衰竭,即將死去。他問守門人這麼多年為什麼除了他之外再沒有人要求進入,守門人才說道,因為這道門是專門為他而開的,除了他之外沒有人有權進去。現在,守門人要把大門關上。

這篇充滿荒誕意境的小說,也出現在卡夫卡的《審判》第九章〈在大教堂裏〉的一段情節,是神父對那個被莫須有罪名困擾的主角K所講的一個寓言。聽罷,K問神父,那守門人是不是欺騙了鄉下人?神父鼓其如簧之舌,把故事再用幾種不同的方式去解說,一些說成鄉下人沒有被騙,一些甚至說成守門人反被鄉下人騙了,莫衷一是。

有人說,這個關於法律的故事想說的是:法律只是一些虛構故事。但無論如何,在基本法面前,不管是誰騙了誰,香港人看似那個被荒誕處境深深困擾的K,但其實,都只不過是個鄉下人而已。


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

羅永生

評:
羅永生:那我們是否仍然值得天真一問:究竟基本法是什麼?

答:《基本法》是基本上沒法讀得懂亦無人能夠基本理解的法,大家可稱之謂《基本法》。
之所以無人明白《基本法》一是因為領導人變了,原意也就變了。二是《基本法》內容隨時而變,所以數拾年來不斷要求你更正及正確理解《基本法》。

賭場十賭十騙,賭客輸梗。
皇帝打賭:誰能看懂《基本法》,我讓個皇帝位俾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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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莊反駁林鄭 吳靄儀嘆收拾議會後輪到法庭


人大「一言九鼎」決定一地兩檢,令本港法律界震怒,大律師公會嚴詞反擊,特首林鄭月娥今早批評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抱有「精英心態」、「雙重標準」,「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就至高無上,在內地一個這麼大國家,13億人口國家的法律制度就是不對的」。立法會議員、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出席《城市論壇》時反駁,強調從來沒有至高無上心態,人大才認為自己至高無上,香港是根據法律原則、制度、判詞、案例等去做事,是有根據有程序的。

陳淑莊批評林鄭強辭奪理,拒聽忠言,「佢嘅講法始乎唔係好了解基本法為香港保障咗啲乜嘢……林鄭覺得人大決定係至高無上,佢係應該捍衛香港嘅法治,尊重兩制,但好可惜佢而家只係服務一制,賣港求榮,關鍵時候居然冇堅守基本法,唔守護香港法治,反而要去侮辱香港嘅專業人士,唔啱聽就出言侮辱,絕對不是一個特首應有之風格……佢唔係中國市市長,而係香港特別行政區嘅行政長官,希望佢會捍衛香港嘅基本法同一國兩制。」

陳淑莊期望林鄭明白,司法獨立和法治是香港相當重要的基礎,她指今次人大決定在香港是否有凌駕性,現在是言之尚早。她又指,市民明天要元旦遊行表達對一地兩檢的不滿,因為今次風波是關乎香港的法治、憲制危機,「希望大家聽日遊表態。」

前立法會法律界議員吳靄儀今日在《明報》撰文,指人大決定西九高鐵實行一地兩檢,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的「一言九鼎」,替代了法治,直接後果是法庭被削權,從而失掉受人敬畏的地位,「人民信賴法治,因為有明確的法律可依,服從法庭裁決,因為法庭無視貴賤貧富,只對法律公義忠誠,獨立裁斷,不受干預。一旦權力機關有權隨時凌駕法律,說合法便合法,說不合法便不合法,說了之後,法庭只有遵從並以司法命令付諸實行,那只是對極權忠誠」。

吳靄儀在文中反問,如此一來,「人民有什麼理由尊敬?法庭還有什麼憑法理獨立裁斷是非的空間?僅餘的法治有何可以倚賴?」她強調,今天或者公眾不當法治是一回事,但法治如空氣中的氧氣,有的時候我們不覺其存在,一旦沒有了,那就片刻之間已不能生存,認為法治淪亡,不止是喪失言論自由參選權利,「喪失的可以是人身自由、居港權利、銀行的存款,有想過嗎?是什麼令我們安全?法治喪亡,若特區政府要剝奪我們的權利,還有什麼可以保護我們?」

早前政府先後DQ了6名民主派立會議員,立會亦在建制派護航下修改了議事規則,削弱議員發言空間及監察政府能力。吳靄儀認為,收拾完議會,就輪到收拾法庭了,「我早前說過」。她指收拾了立法、司法兩權,而特區行政權早在掌握之中,或有人欣慶「全面管治」超速大功告成,「這也正是強國夢消散的序幕的揭開,因為極權專制縱能令一國鴉雀無聲,但歷史上沒有強權能征服整個世界的先例。只有文明法治能征服世界」。但她認為只要人民有鬥志,法治就不會死。

陳淑莊在facebook分享吳靄儀的文章,並稱「好想大喊一場」,強調自己也只是正常人,難免有悲憤和無奈,「讀着文章,像看到守護香港的法治堡壘被連翻的颱風打得遍體鱗傷。法治是我的信仰」。

公民黨楊岳橋昨晚亦在fb轉貼昨日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指「人大決定本身已等同法律」的報道,他批評「究竟係人治定法治一睇就知」,慨嘆回首2017年,特首林鄭月娥口講所謂修補撕裂,但政府的管治手段根本愈來愈硬,「隨著強推一地兩檢硬過議事規則修改人大話點就點,威權年代已經正式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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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往廣州南 票價料250至300 議員質疑偏高 客量恐難達標

2018年1月1日 星期一

造價844.2億港元的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目標今年(2018年)第三季通車,港府正積極與內地商討高鐵營運安排。有了解高鐵規劃及運作人士透露,兩地政府正檢視高鐵票價水平,初步認為高鐵收費可稍高於直通車,當中由西九龍到廣州南站的單程票價,擬收250元至300元(港元,下同);若按目前內地高鐵票價推算,由本港往上海及北京的長途票價,料需逾1200元。據了解,當局今年首季會交代高鐵車費水平。

首季公布 運房局﹕正商分攤安排

至於本港分攤高鐵車費,據悉港府正與內地研究,除以高鐵里數計算分攤比例,研究加入兩地乘客量比例等因素。港區人大代表田北辰倡議,本港分攤車費收入的比例應高於一半(見另稿)。

運輸及房屋局回覆稱,高鐵香港段的實際營運安排,包括票價水平、本港與內地收入及成本分攤安排等,政府正與中國鐵路總公司商討;並稱高鐵香港段最終財務狀况,很大程度取決於與內地的收入及成本分攤安排,涉及票價水平、高鐵在內地段的路軌使用、列車班次、兩地鐵路服務營運開支估算等多項因素,整體細節待定,有關安排適時公布。

廣深港高鐵共7站,兩地政府商討高鐵車費水平多年仍未有定案。運房局2016年曾提交最新數字,指根據2015年預測乘客量所採用的車費假設下,評估由西九龍站前往福田及深圳北站的車費為53至57元;往虎門站車費為153元;往廣州南站則為210元。

消息﹕按公里計價 往中途站較廉

目前直通車由紅磡前往廣州東的成人票價是210元。該名了解高鐵規劃人士透露,兩地政府正檢視高鐵車費水平,考慮到市場情况、直通車票價、高鐵快捷及舒適度等因素後,認為高鐵票價可稍高於直通車,由西九龍到廣州南站的單程票價,初步擬訂於250至300元範圍內,相信具競爭力及獲市場接受。

若按政府過往的高鐵票價比例推算,由西九龍前往福田及深圳北站的票價或63元至68元;前往虎門站的票價或182元。另一消息人士透露,釐定票價的原則,是本港前往深圳及虎門等中途站,以每平方公里車費計算下,收費會較前往總站的廣州南站便宜,令由本港前往深圳的短途乘客,票價相對較低。

長途方面,按內地高鐵網資料,由廣州南前往北京,高鐵二等座票價為1035元;若前往上海,二等座票價則為952元;若以西九龍站前往廣南站高鐵票價250元計算,即市民由西九龍乘高鐵前往北京或上海,單程票價預料分別要1285元或1202元。

不過,運房局早前已調低高鐵香港段的經濟內部回報率,由2009年評估的6%下調至約4%。經濟內部回報率是指在建造期及其後高鐵50年營運期內,項目的淨收益回報率。

姚思榮﹕短長途沒優勢 中途有吸引力

立法會旅遊界議員姚思榮表示,以前往深圳或廣州短途為例,市場上有和諧號、直通巴士等其他選擇,收費較高鐵便宜,認為250元的票價水平明顯偏高,恐高鐵載客量未達預期;而前往北京及上海的長途城市,因每天航班較多,機票來回套票一般收費1000多元,高鐵票價沒明顯優勢;至於中途如江西、湖南等地,因每天航班較少,高鐵有一定吸引力。

身兼立法會鐵路事宜小組主席的田北辰認為,按政府預測,高鐵通車後每日客量達10.92萬人次,當中6.75萬人次是前往福田及深圳北站,佔整體乘客逾六成。他相信,這批乘客不少屬於跨境上班族,倡議高鐵設立月票制度,並會向政府爭取將高鐵納入公共交通費用補貼計劃。

評: 田北辰有刻意誤導之嫌。首先高鐵通車後是否每日客量達10.92萬人次是不現實的誇大,數據是如何計出?

假設就按這每日客量數計,當中6.75萬人次是前往福田及深圳北站,佔整體乘客逾六成,也就是說六成乘客需要福田及深圳北站轉車再轉乘另列車,但這六成乘客有沒有可能全都往西九乘車?新界有直通巴士及深圳有直通車到福田及深圳北站。在新界區的乘客乘坐直通巴士及在深圳的直達巴士前往福田及深圳北站較省時及方便。故 田北辰說當中整體乘客逾六成6.75萬人次數字肯定不實。田北辰又說他相信,這批乘客不少屬於跨境上班族。田北辰似乎忘記髙鐵不是設計來供乘客上班,這麼短程的乘客不會乘坐高鐵。
其他四成的乘客不用在福田及深圳北站落車轉乘而可直達各目的地也請列出該等目的地,不要説四成客只能前往廣卅,取代現時的直通車。

講到高鐵票價,既然對長途票價沒明顯優勢,因為比飛機票價高,如只能對中途有一定吸引力,客源必然不理想。

假的東西真不了,請不要胡亂編些數字企圖騙人。
説白了,花上千億及違反基本法及引發社會紛亂的高鐵只是由西九至福田及深圳北站的接駁車而已,由西九至深圳接駁的短短路程可以時速300里?建這大白象工程的人是腦殘一族。是企圖向主子拍馬屁的人及擦鞋仔闖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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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部分法律界「精英心態」「雙重標準」 陳文敏稱震驚失望 「非特首應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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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安排的《決定》,多名法律界人士及大律師公會先後質疑法律基礎,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回應,不點名批評部分法律界人士稱《決定》是「人大說了算」或「人治」,形容這是「精英心態」及「雙重標準」。翻查資料,近日曾作出以上評論者包括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說,林太的回應令人震驚和失望,直斥這並非特首的應有態度。

特首林鄭月娥昨晨出席公開活動後回應傳媒提問,她重申一地兩檢的三步走安排有充分法律基礎,程序嚴謹,卻被部分法律界講成是「說了算」或「人治」,認為這些說法都不正確。她批評部分法律界人士有「精英心態」、「雙重標準」,「香港法律制度下的事就至高無上,在內地一個這麼大國家,13億人口國家的法律制度就是不對的」,稱這心態「不利香港一國兩制下保持高度自治,亦不符合須先認同一國基礎,來保障兩制繼續發揮功能」。

林鄭:定要找基本法條文強人所難

林太說「不明為何部分法律界人士說無法律基礎,大家就這麼着重,同樣有法律界人士反覆講憲制法律基礎,大家就不接受」,強調須客觀務實看待事件,「是一件大好事……國家高鐵發展一日千里,如果香港不能踏入高鐵網絡,會落後於形勢」。她說頒布《基本法》時,無人可預計高鐵發展,故「今日說一定要在基本法條文裏面,找一條教我們怎樣(做)高鐵一地兩檢,是強人所難」。

林太又說到,一地兩檢安排是香港政府向中央爭取,任何揣測中央要求香港建設高鐵的說法,「完全不正確,而且有點屈中央」。

石永泰曾批「人治」 梁家傑質疑「人大說了算」

大律師公會上周發聲明,質疑一地兩檢的安排缺乏法理依據。至於林太提到的「說了算」或「人治」說法,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曾以這些字句作評論,石昨日表示不回應林太的言論。公民黨主席梁家傑上周也曾在報章撰文,質疑《決定》是人大常委會「說了算」,他昨晚回應稱,林太嚴辭批評法律界精英自以為是,但她未能指出任何法理基礎,只突顯她「理屈辭窮,弄權囂張」。他說特首貶低法律界的言辭,「不但盡顯她以強權壓倒道理的取態,亦無助為目前撕裂的香港創造修和的氛圍」。梁稱擁有公權力者應尊重法律規範,否則會是「朕即是法,也就是人治」。

陳文敏:正確應修改建議或基本法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說,法律界人士指出一地兩檢沒依據,是因基本法訂明內地的一套不適用於香港,法律界人士發聲是為維護基本法下的兩種不同制度。陳文敏認為,面對法律界質疑,政府正確做法應是修改建議令一地兩檢符合基本法,或者修改基本法,政府卻一直迴避、沒提出法律依據。

陳文敏表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因當日港人最擔心內地法律會用於香港,故才有第18條,如一早知道人大決定會將內地法引入香港,港人絕不會接受。他稱,林太說要在基本法找條文做高鐵一地兩檢是強人所難,即是承認一地兩檢沒有基本法的法律理據,但政府反叫人接受,他直斥這非特首的應有態度,又說對特首的法治觀念薄弱「失望」。

一地兩檢關注組召集人陳淑莊認為,林太有責任捍衛香港法治,尊重兩制,質疑對方只「服務一國、賣港求榮」,指林太遇到不中聽的言論,便出言侮辱和嚴厲指摘是不公道,絕對不是一個特首應有的風格。

評:
林鄭:部分法律界「精英心態」「雙重標準」。
林鄭有能力批評部分法律界「精英心態」是自詡精英中的精英?
林鄭可能連最基本法律常識都沒有,不知何謂人治和法治。違反習大大指令要依法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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