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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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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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億人民群眾 要為公知官爺嫖客的死 陪葬嗎

• 發表於:2016-05-17 10:41:37



雷洋非正常死亡案律師法律意見書

  致函人(20位律師):
  程 海 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律師,18910535236。
  孟 猛 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13526862630。
  施 平 河南法律人 藺其磊北京律師 李靜林 北京律師
  董前勇 北京律師 常伯陽 河南律師 姬來松 河南律師
  張錦宏 河南律師 任金牛 河南律師 張俊傑 河南律師
  高承才 河南律師 周志超 河南律師 彭 鵬 河南律師
  李中偉 山東律師 文東海 湖南律師 覃永沛 廣西律師
  幹衛東 新疆律師 毛曉敏 雲南律師 王道剛 山東律師
  雷洋非正常死亡案引起全國公眾和媒體對涉警公共安全的極大關注和擔憂。本案是否公正處理,關係到我們每一個人安全和切身利益。律師法規定律師應當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據此我們對本案發表如下法律意見,希望依法採納。

  法律意見:

  1、雷洋案員警和相關人員已經涉嫌犯罪,應當立即按照濫用職權罪立案追責;偵查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再按照相應罪名追責。
  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應當回避涉案足浴店被拘留五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

  事實和理由:

  據報導,2016年5月7日20時有人舉報北京市昌平區霍營街道某社區一足療店有人涉嫌賣淫嫖娼,在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治安支隊安排下,20時40分許,非轄區的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邢永瑞帶領一個員警,4個協警(應稱警協,協警讓人誤認為是員警的一種)共6人,全部穿便衣,未隨身攜帶執法記錄儀,乘一輛伊蘭特外地牌照轎車和一輛金杯麵包車,到該足療點附近蹬守“抓嫖”。家住案發地不遠的雷洋20時30分到21時之間離家外出,約21時04分出現在足浴店東147米的攝像頭,21:16分出現出現在足浴店西67米的攝像頭(警方車輛停在此攝像頭往西70米)。見雷洋從該“足浴店出來”,員警上去出示證件(待證實),對其盤問檢查。雷洋懷疑他們是假員警拒絕配合要離開,邢永瑞帶領員警和協警共5人,用去20分鐘將他制服,押進轎車要帶回派出所進一步審查。雷洋被關押在轎車中十幾分鐘,由幾個員警和協警看管。制服過程中,被按在地上的雷洋大聲呼喊救命,哀求圍觀者幫忙打110報警。目擊者看到被按在地上的雷洋頭部出血、有擦傷,後被戴上手銬。接圍觀人報警後轄區霍營派出所員警穿警服開警車到場核實證件說這些人是真員警。約21時45分,旁邊目擊證人見雷洋被三四個人架下轎車架上麵包車,當時他已經癱瘓沒有了反應。員警說他被押上麵包車後發現他身體不適,沒有反應,約22時05分送到昌平區中西醫結合醫院搶救。經該院醫生檢查,戴著手銬的雷洋已經沒有生命體征,該院搶救至22時55分,生命體征沒有恢復,宣佈臨床死亡。搶救過程中,醫生發現雷洋氣管中有血性分泌物,目擊者、醫生和親屬都看到雷洋頭上、頸部、身上有多處出血、淤青。

  員警邢永瑞稱制服過程中雷洋有咬員警的行為,反抗行為激烈,說被押在轎車中的雷洋從後排沖到前排副駕駛座腳著地跑下車,後又被抓戴上手銬押上麵包車。這是涉案員警自我陳述,沒有錄影等相應的客觀證據和無利害關係人證詞佐證,不可採信,且和涉案員警的行為是否合法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昌平區公安分局事後以涉嫌違法犯罪拘留了在該足浴店的人員五名,其中有一名中青年女性足浴店人員在電視上稱,她給雷洋做了大保健,給他戴避孕套做了“打飛機”(百度百科網查俗指手淫,醫學稱自慰,這裡應當是異性幫助自慰),雷洋付了200元。因為這是事後取證,與證明案發時員警行為的合法性沒有關聯性,且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昌平區公安機關取證,依法不能採信。

  證據來源:死者雷洋親屬、北京市昌平警方、涉案員警邢永瑞、媒體調查案發現場的員警和目擊證人報導,旁觀者拍攝的現場視頻。
  本案焦點,員警在辦理雷洋件中有無違法行為;如有違法行為,和雷洋死亡有無因果關係、以及違法人員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經查,本案員警執行職務時適用的法律等規範如下:

  1、《員警法》的規定:“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2、《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公安部令第75號):“第九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一)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經當場盤問、檢查的;
  ……(八)患有精神病、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
  3、《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4、《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第三條公安民警現場採取處置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儘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儘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

  “第十三條現場處置過程中出現人員傷亡的,公安民警應當按照本規程第七章的規定報告情況,並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救治受傷人員,保護現場。
  “第二十七條公安民警制服違法犯罪行為人後,應當立即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將其約束。對受傷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救治。”

  5、《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國務院令191號]規定:“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應有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到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員,由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6、公安部《110接處警規則》:“第五十二條 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塗標誌,並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對照上述規定,本案員警和協警對雷洋行使了多項行為:盤問檢查、徒手制服、用警械約束、強制傳喚、帶回繼續盤問。其中有多處違法:

  一、無人指控雷洋涉嫌違法犯罪,員警也沒有發現雷洋有任何涉嫌違法事實,就對其進行盤查、採取強制措施帶回繼續盤問,違反員警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涉嫌違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的規定。
  二、協警不是員警不得行使員警權,徒手制服雷洋、為其戴上手
  銬、押上警車、在警車上看守他,依法應當全部由員警來完成,但徒手制服雷洋的五人中至少有三名協警是被安排越權參與,嚴重違法。
  三、根據員警自己的描述,認為雷洋有突發疾病,因此屬於不應當帶回繼續盤問的法定情形。因沒有仔細觀察雷洋的身體變化,錯誤地強制性給他帶手銬押上麵包車帶回繼續盤問,導致不該發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四、本案屬接報案的處警,隨車沒有攜帶急救包,未能及時對雷洋採取救治措施,導致他的非正常死亡。
  五、員警到達現場後不直接到涉案足浴店內盤問檢查,有放縱違法、釣魚“執法”的重大涉嫌。如果及時進入該足浴店,雷洋也在店內涉嫌違法,採取適當措施,不會出現雷洋的非正常死亡。
  六、5月11日昌平警方等統一行動摘去包括涉案足浴店在內保健一條街十多家招牌,涉嫌毀滅涉案證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最高檢察院侵權瀆職案件立案標準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立案標準確定為,(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

  按照現有證據,由於員警的上述多項嚴重違法行為導致雷洋一人死亡,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應當依法立案追究涉案員警和協警的刑事責任。

  當然,在員警和協警在地上制服雷洋所用20分鐘的超長時間內,雷洋大聲呼喊救命,有被殘酷毆打致死的極大可能;在雷洋被控制在轎車中的十幾分鐘內,也有被毆打致死的極大可能;按照涉案員警的說法,在雷洋從副駕駛座門跳出轎車被重新抓回戴上手銬押上麵包車押往派出所途中,也有極大可能遭到毆打致死。如果是這樣,那案件的性質將發生重大變化,涉案罪名將轉變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犯罪動機是雷洋不服從,引起洩憤報復,毆打致死。但這需要屍檢結果揭示死亡原因和其他證據證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本案是既有犯罪事實也有犯罪嫌疑人,案發昌平區界內,屬於國家公職人員侵權瀆職類案件,依法應當由昌平區檢察院立案偵查。無論以上何種情形,涉案人員都應當為雷洋的死承擔刑事責任,只是承擔的罪名不同而已,從目前情況看,濫用職權罪證據確鑿,完全符合立案條件。本案社會影響及其惡劣,涉案員警有很強的反偵察能力,延遲立案將造成極大的負面社會影響,有充分時間串供對獲得有關證據造成很大困難,因此應當立即立案偵查。
  鑒於涉案足浴店被拘留五人已成為本案證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而本案涉案員警又是昌平分局安排去執行抓嫖的,為保證該案和本案的公正處理,公安昌平分局應當立即回避該案偵查。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抄送最高檢察院、北京市檢察院
  致函人:以上20位律師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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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洋父母看完遺體後,為何當場給屍檢證人下跪?
2016-05-15
刀爺

雷 洋到底因何而死?目前,在執法過程尚不透明的前提下,希望幾乎全部寄託在了屍檢上。

昨天,雷洋的遺體已完成初步解剖工作,但要得出死亡原因還需半個月至二十天的時間。屍檢前,雷洋的父母前往告別遺體,令人揪心是,兩位老人剛出來便雙雙跪在了屍檢的專家證人面前,泣不成聲,希望有一個公正的結果。

這一跪,深深地刺痛了刀爺的心。兩位白髮人剛剛送完黑髮人,在他們尚未能承受起人世間最大的打擊時,一轉眼,又以放棄尊嚴的方式向他人下跪。是什麼讓兩位老人如此委屈?這一跪的背後,很可能是兩位老人在探望遺體時,看到雷洋身上傷痕累累,因此懷疑兒子遭遇了暴力執法而死亡。兩位老人的下跪,寄託的是對正義和公道的主持。

而這一跪暴露更多的,是對公權力的不信任。倘若我們的執法公正透明,倘若雷洋事件後警方的一言一行都有足夠的說服力,雷洋的父母根本用不著下跪,公眾的輿論也犯不著討伐。而恰恰相反,公權力的形象已經壞了,雷洋事件前前後後發展至此,無論是警方兩份通報的自相矛盾,還是執法過程的不透明,又或是警方既充當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等等,不論雷洋的家屬還是公眾都難以對這樣的執法抱以信任。

這一跪,情非所願,卻又被逼無奈。雷洋的父母只求得到法治社會下他們本該擁有的公正的對待。這一跪,很諷刺。雷洋事件需要公正的評判,任何方面都不能影響它。

在距離屍檢結果公佈之前的時間裡,刀爺呼籲,儘管我們已對雷洋事件聚焦討論了多日,儘管我們還需靜靜地等待屍檢結果,但公眾的輿論仍舊不能停息。雷洋事件中那些還沒講清楚的問題,可以在這個時間段講清楚。

比如警方執法正義的問題,檢察院介入調查之後,其得出的結果是怎樣的?公眾質疑的派出所出警是為創收是否存在?是否釣魚執法?民警拍攝的手機摔到了地上,儲存的拍攝視頻又到哪裡去了?雷洋在整個被捕過程中,是否遭遇了暴力執法?

檢察院已經介入調查多日,諸多問題,還需及時告知於公眾進展,不要讓著急忙慌的警方越俎代庖來通報案情,更不能讓警方的執法透明問題不了了之。

還有一點重要的是,在中國,二十天的時間裡,可能會發生十個以上的熱點公眾事件,正如雷洋事件快速蓋過了百度和莆田的勾當一樣,其他的熱點事件仍舊可能將雷洋事件蓋過,而將聚焦於此的輿論聲音會越來越弱。擅於借天公關的相關部門,往往能利用起這些事件來,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沒有了公眾輿論的倒逼,指望法治自己進步,指望權力的老虎將自己關進籠子,這無異于天方夜譚。

雷洋的父母跪下了,法治的利劍應該揚起來。換句話說,公眾跟公安,這一次,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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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妻子正式報案:嫖娼是栽贓,致命處睾丸異常腫大

發表於:2016-05-18 10:31:37
作者:夢回唐朝


2016-05-17

今 天,雷洋妻子正式控告昌平公安分局涉事員警和輔警。
此後,其妻向北京檢方遞交的《刑事報案書》流傳於網上。
在這份報案書中,警方被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為此,雷妻請求檢方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報案書詳細描述了案情經過,認為當晚雷洋在行走中被五六名無任何員警執法標誌、沒有穿警服、無警號、無警車的便衣人員攔截、挾持。在伊蘭特轎車上要他承認剛才是到洗腳店嫖了娼。

報案書稱,雷洋認為遇上綁架勒索,便衣對雷洋進行違法“突審”,並實施了暴力毆打。家屬8日淩晨在中醫院太平間、和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醫中心屍檢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額部被重擊淤腫、陰部睾丸腫脹、右上臂、腰部、臉部都有嚴重傷痕,明顯系暴力毆打形成。

據雷洋妻子回憶,當天一直等到清晨天亮,雷洋親屬才在太平間見到雷洋遺體總計5-6分鐘,且不讓看下半身,也不讓拍照。此後,五六名便衣員警即強行隔離開家屬。
雷洋妻子綜合起來分析認為,昌平公安局當晚故意拖延通知家屬,控制遺體,掩蓋真相,抓捕足浴店全體人員,獲取“雷洋嫖娼”的假證據,讓足浴女錄製有“打飛機”的口供,向社會播放,進行引導。並請媒體杜撰雷洋“嫖娼”的新聞報導。

據此,報案書提出幾點:其一,監控錄影審查沒有雷洋進、出足浴店的任何證據;其二,足浴女也沒有進行臉相辯認,無法證實接受性服務“打飛機”的人就是雷洋;其三,陰毛、體液、避孕套,對於一直控制屍體的警方,進行偽造嫁接易如反掌;其四,足浴女說是“打飛機”手淫,警方說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其五,警方先說雷洋很快承認了嫖娼,又說掙扎逃跑抗拒執法高咬傷民警打碎視頻拍攝設備,前後矛盾。

此外,報案書明確說明,雷洋屍體外傷嚴重。其中提到,在5月13日屍檢現場,五位親屬親眼見到雷洋全身傷痕,致命處是睾丸異常腫大,額部有重傷淤痕,右手脫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顯是外力傷害致死。

綜合以上種種,雷洋妻子認為,雷洋嫖娼是栽贓陷害,雷洋死亡系毆打致死。因此,雷洋妻子請求檢方,對涉嫌犯罪的全部辦案人員立案偵查,對初查已經構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雷洋被控制期間突然死亡一案沉寂數日後,終於迎來一個新的進展。雷洋妻子及其律師又一次跑在了公權力之前。

在刀爺看來,上述報案書盡可能做到了實地采證和調查,對公權力進行了合理的質證,要求檢方對涉嫌犯罪人員進行偵查,是完全符合法律框架的正常推進邏輯和訴求。與此前昌平警方利用微博發出的兩次情況說明相比,無疑雷洋妻子的論述和分析更認真、也更負責任。

時間是一樣的,在過去的7天時間裡,昌平檢方一定也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調查、取證。
那麼,對比雷洋妻子的報案書,檢方調查的事實又是怎樣的呢?如果雷洋妻子所述屬實,檢方應該及時回應雷妻合法訴求,立即控制當晚涉事所有便衣進行立案偵查。如果雷洋妻子所述與檢方掌握的事實存在出入或出入甚大,檢方應出具並公佈相關證據,既證昌平公安之清白,也對雷洋家屬是一個交代,而不是把所有問題都往屍檢結果上推。

事實上,屍檢結果即使是猝死,也並不能證明警方執法程式無問題。文明社會需要“惡猜公權力”,因此公權力有義務自證清白,此次雷洋事件之所以輿論譁然,關鍵一點就在於,面對家屬和公眾的質疑,昌平警方始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執法公正和程式正義。

今天,雷洋妻子理直氣壯控告涉事警方,而且提請昌平檢方的上級單位北京檢方予以偵查,這是和公權力的一次公開較量,是一次正常管道上的公民維權。
此前,有人說雷洋妻子的做法是愚蠢的,為了追尋所謂的正義、說法,將嫖娼老公推到世俗的風口浪尖,給將來孩子的成長蒙上了陰影。今天,雷妻一紙控告書的內容告訴大家,不為雷洋追尋真相恰恰才會給孩子蒙上塵埃,也才是真正逆來順受的愚蠢。

還是那句話,為雷洋追尋真相,不是一個家庭跟一個派出所的角力,而是這個社會每一個人擺脫恐懼必須要付出的行動和呐喊。畢竟,誰也不願意看到下一個雷洋是你同學、朋友,或者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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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促換特首 張德江﹕非說換就換 泛民盼續與中央交流 稱會上無人發火

中央領導人自香港回歸後首次與泛民直接對話,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昨日黃昏在會展出席小範圍酒會,歷史性與4名泛民立法會議員等人交流,泛民在特首梁振英在場下,當面提出要求更換特首和重啟政改。泛民會後形容會面是重要突破,會上「無人發火」。不過,據悉張德江其間反駁,稱「特首是依法選出來」,不能說下台就下台,必須依法辦事。

其他報道:環時社評指泛民有權要求換特首 但權在中央
有與會建制派透露,指張提出希望香港社會「求同存異」,認為這話同時是向身旁的梁振英放話,希望梁處理好香港的對抗和撕裂。

會面近50分鐘 張稱滿意梁表現
張德江昨下午到訪科學園後,黃昏6時半抵達會展酒會場地,由梁振英、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及港澳辦主任王光亞等人陪同進場,張德江先與在席20多名立法會議員、行會成員、大法官及兩名區議會主席逐一握手,包括4名泛民議員,握手後站在立法會議員前,聽取各人意見,最後作10多分鐘總體回應,會面歷時近50分鐘。酒會先安排與會者發言,其間有18人發言,包括4名泛民議員,張在各人發言後作總結。

綜合與會泛民及建制派議員引述,張德江會上表示滿意梁振英和港府表現,並曾提及自決和公投是世界其他地方的趨勢,形容香港是多元社會,存在各種政治主張和利益訴求是正常情况,他「清楚大家想法」,但強調中央堅持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李慧琼倡發泛民回鄉證 張﹕問題總會解決
民建聯李慧琼提議中央發回鄉證予泛民議員,張德江總結時回應稱「問題總會解決」。張又提出今後中聯辦及港澳辦樂意與各人溝通,但他未有提及政改,或特別要求建制派「挺梁」,亦未有邀請泛民上京。泛民4人共發言約10分鐘,梁振英在酒會期間未發一言。

據了解,張德江在總結時表示期望大家求同存異。他指已聽到各人的意見,明不明白是他個人問題,而各人明不明白他,就是大家的問題,但強調各人的發言已記錄下來。

工黨何秀蘭、公民黨梁家傑、民主黨劉慧卿及衛生服務界李國麟4名泛民議員出席酒會。何秀蘭形容會面「無人發火」,希望以後續與中央交流,稱「破局」不是一兩個小時會面就能達成,但樂意觀察會面的成效。劉慧卿表示,她向張德江反映港獨思潮是由梁振英造成,她形容會面是史無前例,強調「不是無成果便不去(溝通)」。
對於泛民要求換特首,但張德江表示滿意梁振英表現,梁家傑回應指前特首董建華辭職前,中央亦表態支持董。李國麟則形容會面是「正面開始」。

張盼社會求同存異 鍾國斌﹕對象包括梁
與會建制派議員形容酒會氣氛輕鬆良好,民建聯李慧琼認為張德江清楚與會者想法,稱希望對方續與社會各界交流。對於張德江在會面中提及希望香港社會求同存異,新民黨葉劉淑儀認為對方是「同所有人講」。自由黨鍾國斌則認為張德江此話對象包括梁振英及泛民。

另外,港商潘維曦在3年前遭人挾持乘快艇帶返內地事件,潘的太太向民主黨涂謹申求助,涂透過特首辦向張德江轉交潘太的陳情信,涂稱昨獲確認信件已送達張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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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就職,台海大演習競轉移不了線民對雷洋的關注


發表於:2016-05-20 08:52:26
作者:海堤夢言


雷洋的妻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因為沒車,雷洋去接岳父時坐的是地鐵,由此推斷,雷洋並非有錢人。此案之所以引起廣泛的關注,原因可能有三:一是雷洋校友的一些運作,此案引起了聯合國的關注,這在其他的同類案件中是沒有的。二是多家電視臺自相矛盾的報導,黑貓與白貓互咬,結果咬出了破綻。三是陳有西等律師免費代理此案,因為是名律師,自然會引發更大的關注。

縱觀本案,家屬與律師的表現都是令人敬佩的。首先是家屬從一開始就表示不去考慮嫖不嫖娼,一定要追查死因,這使得當事員警在Y視的表演前功盡棄,但正如陳有西所言:“雷妻此前說不在意丈夫是否嫖娼,並非認為丈夫真有嫖娼事實,而是指明此案關注重點不容掩蓋,著重追究雷洋死因”;假如雷洋的家屬在聽到雷洋嫖娼的消息後無地自容,那麼本案就會在Y視蓋棺論定,雷洋的冤情就不會有昭雪的一天。其次是陳有西的團隊在Y視一邊倒的情況下依然接手此案,這說明陳有西團隊(成員包括該所律師趙勤犇、鄧學平、張建飛和律師助理周曉鳳)是一個不畏權勢、不怕風雨、善打翻身仗的隊伍,當然這依賴的是團隊本身良好的法律素質、豐富的經驗及抗干擾、抗風浪甚至是抗挨打的能力,按流行語來說,就是法制社會的擔當能力;若按陳有西的話來說,就是與狗對抗的能力,因為“狗一直叫,路還要走下去”。

“我們希望外界社會對雷洋案繼續關注,因為該案關係到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人生自由,特別是生命權的保護問題...”正因為如此,本案自發生以來,得到了網友發燒級別的關注,而對於退熱,顯然“醫生”的處方也是相當的有限,因為蒼老師已經不再年輕,幹露露沒有長出新乳,而那位邀人摸胸的女詩人多少讓人於心不忍,磚家叫獸在轉移興奮點的問題上已山窮水盡,那怕是520臨近,蔡英文即將上任、台海發生了大演習仍然無法轉移公眾對於雷洋一案的關注,更不要說一天掉下了兩架飛機(一架是美軍B52,一架是民航客機),同時韓國的美軍基地也發生了爆炸。如此看來,除非爆發世紀大戰,戰火燒到了自己的腳下,否則線民的目光都會停留在雷洋的這個案子上不會移開...

一方面是線民的高燒不退(關注熱度),另一方面卻是張惠芹(中國公安大學教授,雷家聘請的屍檢專家)對於屍檢結果公佈日期的一推再推(從半個月推至六十天),末免讓人對本案產生了一些擔憂(因為半個月與六十天正好相差四倍),而這種擔憂將會加大人們對於本案的關注度;同樣對於陳有西,也有專家在微博中闡述了他們的擔心,如@胡下士就在他的微博中披露說:

@陳有西 曾在浙江省公安廳、政法委、法院任職。因升官無望,改行做律師。現為京衡集團董事長。他曾代理王功權案,以王妥協認罪告終。代理夏俊峰案,夏被判處死刑。因此,陳被譽為維穩律師。現在,他又要插手雷洋案。完了,真相又將沉入海底。陳是體制內良心,還是體制良心,他兄弟@司馬南 最清楚。

這是有意炒作還是善意提醒,總之,我們要瞪大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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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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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件基本明瞭?

發表於:2016-06-30 00:19:59
作者:168myn

6月28日,雷洋家人的代理律師陳有西在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表示,實際上屍檢的基本結論已經有了,為了慎重起見,檢察機關還找專家會診,“應該主要是為了得出一個嚴謹的結論”。

據陳有西介紹,6月28日,檢察機關約見雷洋家人和律師,主要是聽取律師意見。他向財新記者披露,律師意見主要集中為三點:

第一, 重申雷洋家人報案時對涉案員警的指控是三個罪名,即故意傷害致死、濫用職權、偽造隱匿證據。
第二, 據陳有西披露,檢方現在對五名涉案警員是以涉嫌怠忽職守罪立案偵查。涉案者的最終指控罪名,要經偵查、審查後,要等事實查清、證據核查確實後才能確定。
第二,應該立即對五名涉案警員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第三, 雷洋案涉事足療店五人不能掌控在警方手中,檢察機關應該立即接管,查清事發當時真實情況。
第四, 從以上報導可以看出,目前員警只是以涉嫌怠忽職守罪立案,而這個立案是在經過初步調查基礎上做出的,如果初步調查發現員警故意把雷洋誣陷成嫖客的話,肯定跟怠忽職守罪搭不上邊,檢察院的立案意見已經證明:

涉嫌怠忽職守罪即是雷洋有嫖,否則是誣陷迫害致死罪。其次證明雷洋有抗法,否則罪名是故意傷害罪。

雖然最後罪名隨著調查深入可能會有變化,但出現根本上翻轉極少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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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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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雷洋系窒息死亡 兩名員警被逮捕!!

發表於:2016-06-30 16:28:27
作者:昊昊


原標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告知和公佈雷洋屍檢鑒定意見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雷洋家屬及雙方聘請的律師依法告知了雷洋屍檢鑒定意見。檢察機關對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進行了審查,組織了專家審查論證、文證審查,確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檢察機關將繼續依法偵查,結合偵查工作依法判斷事實和證據,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和責任輕重。

涉案警務人員在執法中存在不當行為,昌平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邢某某、輔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發後有妨礙偵查的行為。根據其行為性質和辦案實際需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已報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變更強制措施,對邢某某、周某以涉嫌怠忽職守罪依法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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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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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沒人性了

■河北石家莊村民賈敬龍因不忿拆其家被強拆而槍殺村書記何建華。
■河北石家莊村民賈敬龍因不忿拆其家被強拆而槍殺村書記何建華。
99.jpg (43.56 KiB) Viewed 7567 times
十一月十五日,中共處決河北石家莊村民賈敬龍,對百多位律師、法學家的免死呼籲,聽而不聞。賈敬龍之罪,在於不忿村書記何建華強拆其家,加上未婚妻因此棄他而去,乃持射釘槍,槍殺何建華。

中共幹部搶掠民房民田,無日無之。例如今年四月,海南海口市當局強拆瓊華村民房,村民反抗,聯防隊就全副武裝,到場鎮壓,電槍亂響,警棍飛舞,打得村民或浴血倒地,或瑟縮一旁,有老人、嬰兒更遭打死。又如九月十三日,廣東陸豐市當局恨烏坎村民追討遭侵吞土地,遣幾千「防暴」武警入村,一邊擲催淚彈,一邊開槍,把村民殺得鳥散魚潰,受傷送院者,不少渾身橡膠子彈孔。被捕的一位村民領袖魏永漢曾經告訴香港記者:「我死就死,怕甚麼?吃沒得吃,一寸田地都沒有,患病也沒有醫療保障,甚麼都沒有。請問死了好還是要回土地好?」魏永漢的話,也許可以印證孫文一百五十周年冥壽紀念會上習近平的話:「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近了,可以告慰孫中山先生了!」

貪官土豪勾結,強取民地,舊中國不是沒有。例如金朝章宗皇帝年間,大興府有惡霸要奪他人的種稻水利,訴訟無功,就厚賂元妃兄長左宣徽使李仁惠。李仁惠遣使請知府承暉暗助那村霸一臂。承暉連忙把村霸召來,杖打一頓,然後告訴使者:「可以此報宣徽也。」承暉由於守正愛民,章宗完顏璟嘉之,宰相完顏守貞敬之(《金史》卷一零一)。當然,在新中國官場,承暉之流不可能站得住腳。

賈敬龍死前寫下《懺悔》一文,自責身為獨子,不能學烏鴉反哺,報答父母劬勞。中共執政以來,殺中國人以億計,却還是個偉大光榮等等的黨;中國人殺一共幹,即使只是個小小村官,却罪在不赦,這是中共要十三億賤民切記的法律。甚麼輿論求情,甚麼父母老邁,一笑置之可也。
舊中國法律有點不同,自北魏以來,就行「留養」之法,即《魏書》卷七所謂「犯死刑者,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具狀以聞(宜具狀上奏,君主或酌情特赦,使老有所依)」。元朝就有以下一個實例:涇縣有強徒張道殺人,其弟張吉為從犯,但沒有參與殺人事。「吉母老,無他子孫」,有司於是具狀以聞,文宗皇帝「敕免死,杖而黜之,俾養其母」(《元史》卷三十五)。這是我國儒家勸孝敬老的刑法。當然,中共一無西方法治觀念,二無中國禮義傳統,賈敬龍怎得不死。

不過,「我死就死,怕甚麼?」有這想法的,顯然不只是賈敬龍、魏永漢。所以,賈敬龍處決後一天,陝西延長縣村民黑延平就因土地補償事,手刃村主任曹英海,還刀刺其親屬多人。曹英海遺屬說:「太沒人性了,連老人、孩子都不放過!」他們罵得對。但他們更應該問:是誰使國民失了人性?

古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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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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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逾1.2億受審 前最高法院副院長認罪

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昨日一審開庭審理前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受賄一案。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奚曉明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折合人民幣1.14多億元(約1.27億港元),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奚曉明當庭表示認罪及悔罪,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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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夏俊峰正當防衛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也應同樣不成立 P3 / 最高法院應慎殺P1/最高法院長:不殺夏俊峰「非常危險」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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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良心和理性被狗吃了?

昨日是中國春節長假後首個工作日,〈男子13歲時目睹母親被砸死 22年後除夕連殺仇家3人〉這一新聞標題,再度出現在一些媒體的微信、微博,雖然多被屏蔽、被刪除而無法打開,但顯然是要抗衡官方的說法:「張扣扣殺人案:這裏只有違法犯罪,沒有俠義恩仇。」而《南方人物周刊》發長文縱論中國幾千年的復仇文化,雖隻字未提張扣扣案,但「旁觀者難以責備復仇者」的結論,仍讓讀者感受到一些媒體尚存的良心和理性。

掩飾司法不公 豈能服眾
這宗轟動中國的殺人案發生在除夕(2月15日)。陝西退役解放軍特種兵張扣扣,當日提刀上門殺了22年前打死其母親的王家父子三人,然後去母親墳前拜祭,翌日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傳媒的標題已概括了張扣扣案的因果,網絡還傳出張扣扣不傷婦孺、不傷目擊者等細節,也把他與2008年在上海殺公安報復的楊佳相提並論。

中共政法委的網站刊文批評網民、媒體為這種在法外報私仇、武俠小說裏出現的情節叫好:「如果我們能夠允許將一個連殺三人的狂徒用所謂的故事肆意演繹,那我們細心呵護的自由平等也會向隅而泣。」文章還質問:「你願意這樣連殺三人的強者住在你家隔壁、你家小區嗎?」

固然,在現代社會,以暴制暴的私人復仇不可取、不可提倡,但如果為掩飾司法不公、官場腐敗,而把復仇者說成十惡不赦的悍匪,又豈能服眾?張扣扣案與楊佳案、夏俊峰案、范華培案不同,張扣扣殺的是平民仇家,而楊佳等人殺的是執法人員或拆遷人員。但是,隱忍22年為母報仇只是張扣扣引起同情的理由之一,更能引起共鳴的是22年前為甚麼法律、政府沒有還張扣扣母親一個公道,兇手只有一人被判囚8年?

中共官媒《環球時報》昨日發表社評,批評澳洲有些人無視澳洲從中國的貿易中收穫那麼多好處,還視中國為「洪水猛獸」,質問「那些人的良心和理性大概同時『被狗吃了』」。一句「良心和理性被狗吃了」被網民廣為引用,質問在張扣扣母親被殺案和張扣扣案中,誰的良心和理性被狗吃了?

復仇不涉婦孺 易獲同情
雖然在傳媒姓黨的壓力下,中國多數傳媒奉旨不轉載消息、不發評論,但仍有報紙、雜誌在長假後首個工作日就在微博、微信重發消息。《南方人物周刊》更發表題為〈復仇:千古艱難事〉的5,000字長文,檢視《春秋》、《禮記》、《史記》、《漢書》等古籍中的復仇理論、復仇故事,指出「仇殺或可禁、人情難漠視」。文章最後說:「在這個時候,誰都能說:讓法律發揮它應有的作用,還受害者公道,不致私力復仇的行為發生,才是解決之道。然而,誰都知道的一個事實是:法律是人運行的,只要是人做的事情,就不可能完全不出問題。僅憑這一點,旁觀者就難以責備復仇者。」

張扣扣、楊佳等現代復仇者之所以一再被點讚、喝采,本質上不是因為武俠小說的影響,不是自古相傳的復仇文化,而是因為在現時的中國,官場無官不貪,司法人員吃了原告吃被告,民眾伸冤無路,復仇者只要不是做出針對婦孺的報復行為,往往容易獲得同情。
在公眾眼中,良心和理性被狗吃了的是腐敗的官員、司法人員,而不是鋌而走險的張扣扣們、楊佳們,與他們為鄰,不見得比與高官為鄰不安全。顯而易見的是,如果中國的法治脫離不了黨的領導的人治、貪腐之勢得不到遏阻,處決楊佳、張扣扣並不能消除產生復仇者的社會基礎,不能引導復仇者走向法律途徑。

李平

23-2-2018 張扣扣案最新進展:陝西漢中中院對當年案件再合議。

張扣扣為母復仇25年磨一劍,當社會沒有公義法制的時候,私刑復仇者就是英雄豪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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