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再思「可參照」的法律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的《決定》中訂明《基本法》第45條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但現在諮詢文件的說法卻似乎把「可參照」理解為「須參照」。這種理解能否成立呢?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可」的意思是讓人有選擇的;「可」代表了決策者是有裁量權(或酌情權)去決定是否作出選擇及作出什麼選擇。因此,在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時,是既「可以參照」,也有權「不用參照」選舉委員會的。
但有說法指在中國法律,「可」這個字是「可」解作「須」的,故按中國法律的理解現在「可參照」是「應」解作「須參照」。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這說法能否成立呢?我在此不用引用其他中國法律條文,只引用《決定》本身的內文,也是最直接有關的部分,就可看到這說法不能成立。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在解讀一個字詞時,不可能不看它的上文下理。《決定》內文的直接相關部分是:
「會議認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在這段《決定》的文字,出現了兩次「須」字,一次是說在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產生的辦法時,「須」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另一次是在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時,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在同一段文字中,有兩個地方用了「須」字,但在說到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時,就只是說「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若在這裏「可」字也要解作「須」字,「須」又要解作「須」,那麼另外兩個「須」字就變得沒有意思了。難道我們把那兩個「須」字解作「可」嗎?用「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去理解在同一段文字中出現的「可」和「須」字,它們不可能是同一解釋的。
若「可」字解作「須」
難道「須」字解作「可」?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時,既選了「可」字而非「須」字,與去實行普選行政長官時要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及提名候選人時要按民主程序,有明顯不同。也是從「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那就表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不可能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是「須參照」選舉委員會的。
當然有人會說我用這種方法去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太「普通法」了,中國法律從來都可由官員任意解讀法律文本去得出他們想要有的意思,因此要把「可」解作「須」在中國法律,是完全沒有困難的。我實在對中國「法律」太認真了。
我會反駁這說法,我這解釋不是什麼普通法的解釋方法,而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法律解釋方法。只要是實行法治的法制,無論是「依法治國」還是「以法限權」,法律的解釋都離不開所用的法律文字的基本意思,也就是從「最通常使用的含義及用通俗的語言」去解釋法律文字所會得出的意思。
中國也是在實行法治,《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基礎,難道我們在香港實行《基本法》時會引入一種違反法治的解釋法律方法和結論嗎?
在這裏我也不是說在設計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時不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基本元素,只是要指出,在法律上,這只是一個法律上的選擇,而非一個法律上的責任。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 政府處理示威能力和警方執法不專業P45/「反佔中和佔中」都是受害者?P30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哪來精英政治?
內地基本法權威,清華大學的王振民教授在香港提出普選的提名委員會與立法會的功能組別,都是為了保持香港政治制度的「精英政治」,言之似乎有理,實際是大大的錯誤。他所謂的香港政治制度無非是英國的殖民地制度;殖民地制度的精英政治是假,英國政治獨裁才是真。
英國人委任的立法局、行政局非官守議員,開始是洋行買辦,其後是上海幫紡織業老闆,到七十年代後香港本土民主意識上升之後,才加上專業人士,但都是英國人挑選、委任,是否精英還是倫敦定。 換言之,所謂精英政治是幌子,底下是英國人找他們信得過、投靠他們的香港人,或拿了外國和英國護照的香港人。這怎樣算是香港的精英呢?而且在當時行政、立法的非官守議員,掌權的還是英資財團代表,港人只是點綴。
香港回歸過渡期裏,英國殖民地政府提拔的專業人士,並不是行內領袖人物,而是由政府提拔才取得社會經濟地位;不是行政吸納政治,而是行政促成政治。功能組別選舉是殖民地政府在爭奪人才,爭取民意,整個過程是非精英化,彭定康時代更為明顯。
選舉委員會的界別與立法會功能組別多年來的發展是非殖民地化,削減資本家的比重,增加民選成分。
回歸十六年後還是用殖民地精英政治來解釋當前政治進程,反映出王振民年紀太小,也不了解香港政治實際情況,胡亂套用殖民地和美國的政治概念,對香港現時政制改革討論是添煩添亂,製造混亂。
陳文鴻
內地基本法權威,清華大學的王振民教授在香港提出普選的提名委員會與立法會的功能組別,都是為了保持香港政治制度的「精英政治」,言之似乎有理,實際是大大的錯誤。他所謂的香港政治制度無非是英國的殖民地制度;殖民地制度的精英政治是假,英國政治獨裁才是真。
英國人委任的立法局、行政局非官守議員,開始是洋行買辦,其後是上海幫紡織業老闆,到七十年代後香港本土民主意識上升之後,才加上專業人士,但都是英國人挑選、委任,是否精英還是倫敦定。 換言之,所謂精英政治是幌子,底下是英國人找他們信得過、投靠他們的香港人,或拿了外國和英國護照的香港人。這怎樣算是香港的精英呢?而且在當時行政、立法的非官守議員,掌權的還是英資財團代表,港人只是點綴。
香港回歸過渡期裏,英國殖民地政府提拔的專業人士,並不是行內領袖人物,而是由政府提拔才取得社會經濟地位;不是行政吸納政治,而是行政促成政治。功能組別選舉是殖民地政府在爭奪人才,爭取民意,整個過程是非精英化,彭定康時代更為明顯。
選舉委員會的界別與立法會功能組別多年來的發展是非殖民地化,削減資本家的比重,增加民選成分。
回歸十六年後還是用殖民地精英政治來解釋當前政治進程,反映出王振民年紀太小,也不了解香港政治實際情況,胡亂套用殖民地和美國的政治概念,對香港現時政制改革討論是添煩添亂,製造混亂。
陳文鴻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吳靄儀﹕參選設限是否削權?
駁袁國強公民提名削提委權言論
律政司長袁國強昨日在報章撰文,以普通法原則反駁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又說《基本法》45條明確指特首候選人需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其他人或機構「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不能削弱提委會提名權。這番言論建制派叫好,但多名民主派昨日反駁其言論,法律界前議員吳靄儀今日在本報撰文,反問政府「限制提委會提名候選人的數目、條件、資格,又是否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
林鄭:釐清觀點不等於排斥其他方案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昨日出席活動後表示,諮詢期開始時政府表明適當時候會就法律條文作說明,以協助諮詢工作,強調任何政改建議都需在法律、政治及實際操作上考慮,社會亦期望政府在法律觀點上作解說、澄清,今次袁國強釐清《基本法》45條的觀點,強調任何繞過、削弱提委會的方案,都未必符合《基本法》,但不等於政府排斥其他方案,強調歡迎其他人,特別是法律界提出觀點交流,相信有助諮詢工作。
戴耀廷:袁諮詢期發表文章不太理想
吳靄儀今在本報撰文,批評政府若要用政治理由反對公民提名,可光明正大提出,並非由袁國強「強辭奪理,用法律語言企圖窒礙討論」,又指對方的理據站不住腳。她指出,45條的文字清楚,如何落實推行是政治決定,法律角度審視的原則,是方案有否違反條文的原則、目標,直言若以袁國強所說,公民提名是削弱提委會實質權力,反問「限制提委會提名候選人的數目、條件、資格,又是否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她認為,45條給予最大民主空間,即使提委會需確認公民提名,也無否定提委會,顯然符合「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
葉劉:早提底線免不切實際期望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批評,袁國強所提的理據誤導市民,認為對方在政改諮詢階段發表這些文章是不太理想。戴耀廷說,袁國強雖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演說作為理據,但批評他斷章取義,「馬道立所說的『清晰文字』是詮釋起點,但袁國強當是終點」。
前政務司長、香港2020召集人陳方安生批評,《基本法》45條列明提委會要具廣泛代表性,以民主程序普選特首,所以如果有特首參選人取得數萬人支持,「這是不是符合民主程序?」陳方安生質疑袁國強才是混淆視聽。
行政會議成員兼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稱,政府一直迴避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但受到建制派壓力要求政府表態,故袁國強現階段表態無可避免。她說,政府在政改有底線,及早提出觀點,可避免市民有不切實際的期望。
駁袁國強公民提名削提委權言論
律政司長袁國強昨日在報章撰文,以普通法原則反駁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又說《基本法》45條明確指特首候選人需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其他人或機構「不可能同時享有提名權」,不能削弱提委會提名權。這番言論建制派叫好,但多名民主派昨日反駁其言論,法律界前議員吳靄儀今日在本報撰文,反問政府「限制提委會提名候選人的數目、條件、資格,又是否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
林鄭:釐清觀點不等於排斥其他方案
政務司長林鄭月娥昨日出席活動後表示,諮詢期開始時政府表明適當時候會就法律條文作說明,以協助諮詢工作,強調任何政改建議都需在法律、政治及實際操作上考慮,社會亦期望政府在法律觀點上作解說、澄清,今次袁國強釐清《基本法》45條的觀點,強調任何繞過、削弱提委會的方案,都未必符合《基本法》,但不等於政府排斥其他方案,強調歡迎其他人,特別是法律界提出觀點交流,相信有助諮詢工作。
戴耀廷:袁諮詢期發表文章不太理想
吳靄儀今在本報撰文,批評政府若要用政治理由反對公民提名,可光明正大提出,並非由袁國強「強辭奪理,用法律語言企圖窒礙討論」,又指對方的理據站不住腳。她指出,45條的文字清楚,如何落實推行是政治決定,法律角度審視的原則,是方案有否違反條文的原則、目標,直言若以袁國強所說,公民提名是削弱提委會實質權力,反問「限制提委會提名候選人的數目、條件、資格,又是否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她認為,45條給予最大民主空間,即使提委會需確認公民提名,也無否定提委會,顯然符合「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
葉劉:早提底線免不切實際期望
港大法律系副教授、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批評,袁國強所提的理據誤導市民,認為對方在政改諮詢階段發表這些文章是不太理想。戴耀廷說,袁國強雖引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演說作為理據,但批評他斷章取義,「馬道立所說的『清晰文字』是詮釋起點,但袁國強當是終點」。
前政務司長、香港2020召集人陳方安生批評,《基本法》45條列明提委會要具廣泛代表性,以民主程序普選特首,所以如果有特首參選人取得數萬人支持,「這是不是符合民主程序?」陳方安生質疑袁國強才是混淆視聽。
行政會議成員兼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稱,政府一直迴避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但受到建制派壓力要求政府表態,故袁國強現階段表態無可避免。她說,政府在政改有底線,及早提出觀點,可避免市民有不切實際的期望。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提委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
作者﹕吳靄儀
律政司長袁國強在《明報》發表文章,認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所提理據不堪一擊,假如早幾天在法律界選委諮詢會上提出,相信一定會遭到當面反駁。其實本年度法律年開啟禮上,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已預先警告,不要托詞不符法律條文,否決政治上不願接受的方案,袁國強就正是這樣做。
《基本法》第45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是一項原則性的條文,特區應該體現民意,爭取法律條文給予我們最大的民主空間。「提委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不否定提委會的成立,而確認公民提名,亦顯然符合「民主程序」,是在這個法律空間之內可以推行的辦法。
特區政府基於什麼政治理由反對公民提名,大可光明正大提出,而不是找律政司長強辭奪理,用法律語言企圖窒礙討論。法律上,他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
引述演講 自打嘴巴
袁國強的理據一,是解釋憲法一般原則不適用於第45條。一般原則,即是「purposive approach」(「透過詮釋相關條文確定其立法目的」,令立法目的能夠達到),及要視《基本法》為「living instrument」(「活的文件」——有生命力、隨時代社會轉變而發展)。他認為,由於第45條的條文十分清晰,所以就沒有空間推敲目的,而是要按字面意義,狹義解釋了。袁司長唯恐自己不夠說服力,故此引用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一篇演講稿。但首席法官這段文字所指的,是例如《莊豐源》案之中,法庭要解釋第24條「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這項條文,而這也正正是袁國強企圖要終院不顧文字清晰而尋求人大釋法的條文!此時此地引述這段演講,無異自打嘴巴!
第45條的文字清晰,任何人都看到是原則性的條文,如何落實推行,是政治決定;從法律角度審視的準則是,所提的方案,有沒有違反這個原則和目標。主張公民提名的66%市民,認為第45條的核心目的是落實普選承諾,而公民提名是體現第45條憲制目的的一個可行方案。袁國強在其文章中則顯然側重提委會的至高無上控制權,認為要確認公民提名就是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權力。然而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須受法律的約束,律政司長本應明白這個基本原則。如果照他所說,那麼是否任何實質上約制提委會如何行使其提名權力的方法都是違反第45條?限制提委會提名候選人的數目、條件、資格,又是否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
其實,《基本法》賦予行政機關以至行政長官、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等權限,無一不受法律限制,這是法治的根本,從來沒有人質疑,提委會為何是例外?
袁國強理據二,是藉反駁「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民提名因此公民提名不違基本法」之說而辯稱公民提名違憲。他引用了一個拉丁文的普通法術語「expressio unius」,簡言之,就是條文沒有提述某些物體就應視作排除了這等物體。袁司長其實不必搬這項不適當應用的原則出來(有興趣知道他如何亂丟書包,可以自行翻閱權威著作Bennion的《Statutory Interpretation》),他不外說,既然第45條說了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就等於說其他人士或組織無權提名,因此任何由提委會以外人士或組織提名的做法皆屬違憲。
其他人士或組織無權提名?
他舉例,《基本法》訂明特區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雖然沒有說明立法會不能行使行政權,其實就已排除了立法會有這個權力。姑且稱這為「不提及等於排除」論。如果此論當真,為何行政長官當年自認為有權向人大請求釋法?《基本法》第158條不是說明在說明了的情下,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嗎?不是沒有提述行政長官、在其他情之下有權請求人大釋法嗎?當年,行政長官堅稱,他在第48條之下的權力,隱含了必要時向人大請求釋法。這不又是律政司長自打嘴巴嗎?同樣論點為何不可用於公民提名?為何第25、26條與45條一起審視,不能說是「隱含」了公民提名的路徑?為何不可說在有提委會的情之下實行普選,有必要容許公民提名、提委會必須確認?
其實,在第45條之下,公民提名的理據遠比行政長官請求人大釋法的理由更直接而有力,因為理據是在於「民主程序」;提委會的提名程序絕對可以包括公民提名,而有公民提名基礎,提委會沒有理由否決而必須確認,絕對有理。袁國強說,如果提委會無法拒絕提名,其提名權會變得有等於無,真是太誇張了,最多只不過是「提委會的絕對篩選權有等於無」、「提委會的篩選權稍為削弱」罷了。
愈想愈覺得「提委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是一個最溫和的落實第45條之下普選行政長官的折衷辦法,特區政府應該向中央推薦。
作者﹕吳靄儀
律政司長袁國強在《明報》發表文章,認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所提理據不堪一擊,假如早幾天在法律界選委諮詢會上提出,相信一定會遭到當面反駁。其實本年度法律年開啟禮上,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已預先警告,不要托詞不符法律條文,否決政治上不願接受的方案,袁國強就正是這樣做。
《基本法》第45條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是一項原則性的條文,特區應該體現民意,爭取法律條文給予我們最大的民主空間。「提委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不否定提委會的成立,而確認公民提名,亦顯然符合「民主程序」,是在這個法律空間之內可以推行的辦法。
特區政府基於什麼政治理由反對公民提名,大可光明正大提出,而不是找律政司長強辭奪理,用法律語言企圖窒礙討論。法律上,他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
引述演講 自打嘴巴
袁國強的理據一,是解釋憲法一般原則不適用於第45條。一般原則,即是「purposive approach」(「透過詮釋相關條文確定其立法目的」,令立法目的能夠達到),及要視《基本法》為「living instrument」(「活的文件」——有生命力、隨時代社會轉變而發展)。他認為,由於第45條的條文十分清晰,所以就沒有空間推敲目的,而是要按字面意義,狹義解釋了。袁司長唯恐自己不夠說服力,故此引用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一篇演講稿。但首席法官這段文字所指的,是例如《莊豐源》案之中,法庭要解釋第24條「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這項條文,而這也正正是袁國強企圖要終院不顧文字清晰而尋求人大釋法的條文!此時此地引述這段演講,無異自打嘴巴!
第45條的文字清晰,任何人都看到是原則性的條文,如何落實推行,是政治決定;從法律角度審視的準則是,所提的方案,有沒有違反這個原則和目標。主張公民提名的66%市民,認為第45條的核心目的是落實普選承諾,而公民提名是體現第45條憲制目的的一個可行方案。袁國強在其文章中則顯然側重提委會的至高無上控制權,認為要確認公民提名就是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權力。然而行使法律賦予的權限,須受法律的約束,律政司長本應明白這個基本原則。如果照他所說,那麼是否任何實質上約制提委會如何行使其提名權力的方法都是違反第45條?限制提委會提名候選人的數目、條件、資格,又是否削弱了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
其實,《基本法》賦予行政機關以至行政長官、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等權限,無一不受法律限制,這是法治的根本,從來沒有人質疑,提委會為何是例外?
袁國強理據二,是藉反駁「基本法沒有禁止公民提名因此公民提名不違基本法」之說而辯稱公民提名違憲。他引用了一個拉丁文的普通法術語「expressio unius」,簡言之,就是條文沒有提述某些物體就應視作排除了這等物體。袁司長其實不必搬這項不適當應用的原則出來(有興趣知道他如何亂丟書包,可以自行翻閱權威著作Bennion的《Statutory Interpretation》),他不外說,既然第45條說了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就等於說其他人士或組織無權提名,因此任何由提委會以外人士或組織提名的做法皆屬違憲。
其他人士或組織無權提名?
他舉例,《基本法》訂明特區政府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雖然沒有說明立法會不能行使行政權,其實就已排除了立法會有這個權力。姑且稱這為「不提及等於排除」論。如果此論當真,為何行政長官當年自認為有權向人大請求釋法?《基本法》第158條不是說明在說明了的情下,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嗎?不是沒有提述行政長官、在其他情之下有權請求人大釋法嗎?當年,行政長官堅稱,他在第48條之下的權力,隱含了必要時向人大請求釋法。這不又是律政司長自打嘴巴嗎?同樣論點為何不可用於公民提名?為何第25、26條與45條一起審視,不能說是「隱含」了公民提名的路徑?為何不可說在有提委會的情之下實行普選,有必要容許公民提名、提委會必須確認?
其實,在第45條之下,公民提名的理據遠比行政長官請求人大釋法的理由更直接而有力,因為理據是在於「民主程序」;提委會的提名程序絕對可以包括公民提名,而有公民提名基礎,提委會沒有理由否決而必須確認,絕對有理。袁國強說,如果提委會無法拒絕提名,其提名權會變得有等於無,真是太誇張了,最多只不過是「提委會的絕對篩選權有等於無」、「提委會的篩選權稍為削弱」罷了。
愈想愈覺得「提委會必須確認公民提名」是一個最溫和的落實第45條之下普選行政長官的折衷辦法,特區政府應該向中央推薦。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鄧信任港人可治港
如今為何處處設防
近年在香港問題上,也出現了種種雜音,有人肆意歪曲「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內涵,於是就有了「第二管治團隊」「精英治港」之類的奇談怪論。
隨中國經濟的發展,一些內地官員對香港的看法亦發生了變化,片面地認為香港已經不再是「生金蛋的鵝」,已經完成歷史作用。單從引進資金技術的角度看,這也許是部分事實。但香港之於中國,在法治、制度方面對內地的借鏡意義,遠未被充分認識到,特別是在內地進一步對外開放,各地紛建「自貿區」之際,香港這個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存在本身,就是中國對世界的最佳展示。東方之珠的失色,正是因為有人戴上了當年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許家屯已經摘下的有色眼鏡。對香港的評價不當,對港政策難免出現偏差。
早在1982年,關於1997年後中國採取什麼方法管理香港的問題,鄧小平提出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構想,對於香港的管治,1984年鄧小平曾有深刻的論述:「要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這個自信心。」他說,「我們還多次講過,北京除了派軍隊之外,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他又說,「由香港人推選出來管理香港的人,由中央政府委任,而不是由北京派出。選擇這種人,左翼當然要有,盡量少些,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這樣,各方面人的心情會舒暢一些。處理這些問題,中央政府從大處看眼,不會拘泥於小節。」「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場上,維護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麼政治觀點,包括罵共產黨的人,都要大團結。」今天回顧鄧小平的上述有關香港問題的發言,令人感慨萬千,對照鄧公對港人的高度信任,再看看今天有關當局在香港普選問題上的步步為營、處處設防態度,中央主事的袞袞諸公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如今為何處處設防
近年在香港問題上,也出現了種種雜音,有人肆意歪曲「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內涵,於是就有了「第二管治團隊」「精英治港」之類的奇談怪論。
隨中國經濟的發展,一些內地官員對香港的看法亦發生了變化,片面地認為香港已經不再是「生金蛋的鵝」,已經完成歷史作用。單從引進資金技術的角度看,這也許是部分事實。但香港之於中國,在法治、制度方面對內地的借鏡意義,遠未被充分認識到,特別是在內地進一步對外開放,各地紛建「自貿區」之際,香港這個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存在本身,就是中國對世界的最佳展示。東方之珠的失色,正是因為有人戴上了當年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許家屯已經摘下的有色眼鏡。對香港的評價不當,對港政策難免出現偏差。
早在1982年,關於1997年後中國採取什麼方法管理香港的問題,鄧小平提出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構想,對於香港的管治,1984年鄧小平曾有深刻的論述:「要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這個自信心。」他說,「我們還多次講過,北京除了派軍隊之外,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他又說,「由香港人推選出來管理香港的人,由中央政府委任,而不是由北京派出。選擇這種人,左翼當然要有,盡量少些,也要有點右的人,最好多選些中間的人。這樣,各方面人的心情會舒暢一些。處理這些問題,中央政府從大處看眼,不會拘泥於小節。」「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場上,維護民族的大局,不管抱什麼政治觀點,包括罵共產黨的人,都要大團結。」今天回顧鄧小平的上述有關香港問題的發言,令人感慨萬千,對照鄧公對港人的高度信任,再看看今天有關當局在香港普選問題上的步步為營、處處設防態度,中央主事的袞袞諸公難道不值得深思嗎?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政改民意呈膠狀態 實事求是謀破解僵局
“4次調查結果,我們的解讀是反映愈來愈多市民認同特首候選人不應與中央對抗。這樣的結果,其實反映市民理性和實事求是,因為生活在香港的人,都知道與中央保持良好關係的重要,此所以不少人認為只要信任港人自由選擇,就不會選出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的原
因。”
就政改做過4次民意調查,歷經中央、建制陣營以至港府官員不同程度較明確表達立場之後,從最新的調查結果顯示,在佔中、提名委員會把關確保特首候選人不會對抗中央政府兩個問題上,中央的立場爭得較多支持;不過,數字變動並未出現戲劇化情,總體而言事態處於膠狀態,需待當局正式提出方案之後,才會看到民意取向會否有大幅度轉變。另外,由於各方立場較清晰了,分歧甚大,較多市民對政改方案獲得立法會通過的機會,顯得悲觀,這個也是民意走向的主要變數,值得當局注意。
當局爭得較多支持
「佔中」也未崩盤
最新的調查,在1月21至24日進行,即是港府開展政改諮詢後約一個半月,這段期間,主事官員以《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給諮詢範圍訂出框架,間接宣示了當局對政改的一些原則和立場;所以,今次調查結果,是市民得知當局的原則立場之後的選擇,較諸過去3次調查,當局未參與討論而得出的數據,更有參考價值。
今次調查,以電話隨機抽樣方式訪問了1017名市民,問了兩條舊題目、一條新題目。兩條舊題目,其中一題是提名委員會把關揀選參選人,確保參與普選的特首候選人不會對抗中央政府,對此,有49%受訪市民支持,而過去3次調查支持率分別為44%、43%和48%;持反對立場的受訪市民有32%,過去3次調查的反對率為35%、38%和36%,今次與上次比較跌了4個百分點,跌幅較明顯;4次調查結果,我們的解讀是反映愈來愈多市民認同特首候選人不應與中央對抗。這樣的結果,其實反映市民理性和實事求是,因為生活在香港的人,都知道與中央保持良好關係的重要,此所以不少人認為只要信任港人自由選擇,就不會選出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的原因。
這條題目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提名委員會揀選候選人的準則,題目並無提示,若提委會單憑主觀好惡篩走持不同政見的參選人,連民望高企者也無緣成為正式候選人,則屆時是否還有那麼多市民支持提委會篩選,是另一個問題。
另一個題目關於以「佔領中環」爭取普選,今次受訪市民有25%支持佔中,過去3次調查支持率分別為25%、32%和25%,顯示去年7月的調查一度大幅增加了7個百分點之後,連續兩次調查都回落到25%。反對佔中的受訪市民比率,今次是57%,較上次調查上升了2個百分點,過去3次調查反對率為51%、46%和55%,數字顯示由去年7月的調查之後,反對佔中增加了11個百分點,升幅十分顯著,反映建制陣營(包括幫港出聲等)全面出擊批評佔中的做法,收到一定效果,相信是建制陣營放大佔中的負面影響,改變了一些市民的取態。
不過,即使多了市民反對佔中,實際上佔中運動並未崩盤,25%支持率,可視為支持佔中的基本盤,歷經建制陣營全面打壓之後,仍然有四分之一受訪市民支持佔中,若將之擴大投射到整體社會,數量相當龐大。其實,佔中會否發生,取決於是否有真普選,若日後當局拿出來的政改方案,特首普選安排符合國際標準,沒有不必要限制,則佔中自然搞不起來,也無必要搞下去;但是,若特首普選安排是假普選,則以25%佔中支持率,已經足以形成一場龐大的爭取民主的社會運動。
綜合上述兩條題目的4次調查結果,顯示當局可以動員和控制的輿論戰、組織戰,收到一定成果;更值得注意者是過去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市民要求實現普選,這4次調查把普選「包裹」在「會否與中央對抗」之中,得出的數字,表面上顯得對中央有利,這個微妙轉變,會否顯示港人對普選訴求起了質變,值得跟進觀察。這次政改,當局主導了議題,話語權爭奪方面也有佔優之勢,不過,反對力量仍然龐大而牢固,總體而言,局面處於膠狀態,需待當局正式拿出方案,才可以檢視民意會否有變化。
市民悲觀通過方案
民意走向添不確定性
今次調查,詢問了一條新題目,探詢受訪市民認為立法會最終通過政改方案、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的機會較大或較小,受訪市民認為機會較大的有25%,認為機會較小有45%;反映當局直接、間接對政改表明原則立場之後,較多受訪市民認為當局與民主派有明顯分歧,認為難以調和,因而有較悲觀預測。有較多市民認為政改方案不會獲得立法會通過,此乃民意最大不確定性之所在。若有45%市民不看好落實特首普選,則這批人再作選擇,就有可能成為民意大幅逆轉的砝碼。總之,港人等待普選已30年,若2017年未能圓普選之夢,相信當局會成為港人宣泄不滿的主要對象,對此,當局要有預估和準備。各方實事求是,折衷妥協,爭取最大多數人認同的方案,落實真普選,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4次調查結果,我們的解讀是反映愈來愈多市民認同特首候選人不應與中央對抗。這樣的結果,其實反映市民理性和實事求是,因為生活在香港的人,都知道與中央保持良好關係的重要,此所以不少人認為只要信任港人自由選擇,就不會選出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的原
因。”
就政改做過4次民意調查,歷經中央、建制陣營以至港府官員不同程度較明確表達立場之後,從最新的調查結果顯示,在佔中、提名委員會把關確保特首候選人不會對抗中央政府兩個問題上,中央的立場爭得較多支持;不過,數字變動並未出現戲劇化情,總體而言事態處於膠狀態,需待當局正式提出方案之後,才會看到民意取向會否有大幅度轉變。另外,由於各方立場較清晰了,分歧甚大,較多市民對政改方案獲得立法會通過的機會,顯得悲觀,這個也是民意走向的主要變數,值得當局注意。
當局爭得較多支持
「佔中」也未崩盤
最新的調查,在1月21至24日進行,即是港府開展政改諮詢後約一個半月,這段期間,主事官員以《基本法》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給諮詢範圍訂出框架,間接宣示了當局對政改的一些原則和立場;所以,今次調查結果,是市民得知當局的原則立場之後的選擇,較諸過去3次調查,當局未參與討論而得出的數據,更有參考價值。
今次調查,以電話隨機抽樣方式訪問了1017名市民,問了兩條舊題目、一條新題目。兩條舊題目,其中一題是提名委員會把關揀選參選人,確保參與普選的特首候選人不會對抗中央政府,對此,有49%受訪市民支持,而過去3次調查支持率分別為44%、43%和48%;持反對立場的受訪市民有32%,過去3次調查的反對率為35%、38%和36%,今次與上次比較跌了4個百分點,跌幅較明顯;4次調查結果,我們的解讀是反映愈來愈多市民認同特首候選人不應與中央對抗。這樣的結果,其實反映市民理性和實事求是,因為生活在香港的人,都知道與中央保持良好關係的重要,此所以不少人認為只要信任港人自由選擇,就不會選出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的原因。
這條題目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提名委員會揀選候選人的準則,題目並無提示,若提委會單憑主觀好惡篩走持不同政見的參選人,連民望高企者也無緣成為正式候選人,則屆時是否還有那麼多市民支持提委會篩選,是另一個問題。
另一個題目關於以「佔領中環」爭取普選,今次受訪市民有25%支持佔中,過去3次調查支持率分別為25%、32%和25%,顯示去年7月的調查一度大幅增加了7個百分點之後,連續兩次調查都回落到25%。反對佔中的受訪市民比率,今次是57%,較上次調查上升了2個百分點,過去3次調查反對率為51%、46%和55%,數字顯示由去年7月的調查之後,反對佔中增加了11個百分點,升幅十分顯著,反映建制陣營(包括幫港出聲等)全面出擊批評佔中的做法,收到一定效果,相信是建制陣營放大佔中的負面影響,改變了一些市民的取態。
不過,即使多了市民反對佔中,實際上佔中運動並未崩盤,25%支持率,可視為支持佔中的基本盤,歷經建制陣營全面打壓之後,仍然有四分之一受訪市民支持佔中,若將之擴大投射到整體社會,數量相當龐大。其實,佔中會否發生,取決於是否有真普選,若日後當局拿出來的政改方案,特首普選安排符合國際標準,沒有不必要限制,則佔中自然搞不起來,也無必要搞下去;但是,若特首普選安排是假普選,則以25%佔中支持率,已經足以形成一場龐大的爭取民主的社會運動。
綜合上述兩條題目的4次調查結果,顯示當局可以動員和控制的輿論戰、組織戰,收到一定成果;更值得注意者是過去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市民要求實現普選,這4次調查把普選「包裹」在「會否與中央對抗」之中,得出的數字,表面上顯得對中央有利,這個微妙轉變,會否顯示港人對普選訴求起了質變,值得跟進觀察。這次政改,當局主導了議題,話語權爭奪方面也有佔優之勢,不過,反對力量仍然龐大而牢固,總體而言,局面處於膠狀態,需待當局正式拿出方案,才可以檢視民意會否有變化。
市民悲觀通過方案
民意走向添不確定性
今次調查,詢問了一條新題目,探詢受訪市民認為立法會最終通過政改方案、2017年落實普選特首的機會較大或較小,受訪市民認為機會較大的有25%,認為機會較小有45%;反映當局直接、間接對政改表明原則立場之後,較多受訪市民認為當局與民主派有明顯分歧,認為難以調和,因而有較悲觀預測。有較多市民認為政改方案不會獲得立法會通過,此乃民意最大不確定性之所在。若有45%市民不看好落實特首普選,則這批人再作選擇,就有可能成為民意大幅逆轉的砝碼。總之,港人等待普選已30年,若2017年未能圓普選之夢,相信當局會成為港人宣泄不滿的主要對象,對此,當局要有預估和準備。各方實事求是,折衷妥協,爭取最大多數人認同的方案,落實真普選,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戴耀廷﹕提名委員會是「提名」委員會
律政司長袁國強撰文談公民提名。按他的定義,公民提名是「某數量的合資格選民可直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他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一篇文章的意見,提出如果《基本法》的文字是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就只應根據條文清晰的文字去理解其背後目的,沒有空間或需要引用《基本法》的其他條文或時代的轉變去作進一步推敲。這或可稱為「清晰論」。以此為據,他指《基本法》第45(2)條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並沒有提及其他特定人士、機構或情可提名,因而得出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結論。
斷章取義地理解馬道立的意見
袁司長所犯的錯誤正如他解讀第45(2)條時一樣,是斷章取義地理解馬道立法官的意見。在同一篇文章,馬道立法官很清楚地說「清晰論」只是解釋《基本法》條文時的一個起點。雖然有些時候這解釋的起點也會是解釋的終點,但馬道立法官詳細地引述了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判辭,「清晰地」指出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解釋《基本法》時,不應僵化地只眼於相關條款的文字,而必須參照條款的背景及目的。雖然有時候條款的背景及目的是可以從相關條款內就找到,但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還認為《基本法》內除有關條款外的其他條款及其序言,均屬有助於掌握相關條款的背景及目的的內在資料。
袁司長可能忘記了馬道立法官在2013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中是如此說的:
「法庭在執行法律時,必會遵循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基本理念。我提及這些基本理念,是因為法庭不單必須引用法律條文的內容,有時候更重要的是要體現法律條文的精神。」
這清楚看到馬道立法官從來都不會把法律條文的文字看為解釋的唯一依據,即使文字的意思是清晰的。簡單去說,袁司長把「清晰論」視為必然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的終點,但馬道立法官只是說那在大部分情下都只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的起點。
是「提名」委員會
不是預選/精選委員會
但即使真的如袁司長般引用「清晰論」,第45(2)條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但請注意,提名委員會只是負責「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這委員會的名稱也是很清楚,是「提名」委員會,不是預選委員會或精選委員會。
「提名」的清晰意思是它是一套在選舉中用於產生候選人的程序,而不可能本身是一套選舉的程序。「提名」程序也與最後當選的人會否被任命無關。簡單去說,「提名」不可能是選舉,也不關乎任命與否的問題。「提名」用於選舉的程序,按常識只能有兩種合理的目的:一、確保被提名的人士是合乎法定資格可成為候選人的;二、確保被提名的人按法定程序得到最起碼數量的選民支持。一旦「提名程序」被用於以上兩個目的以外的目的,如確保當選的人是中央政府所能接受的人或不會不被中央政府任命,那就不是「提名」了。按「清晰論」,那是不能成立的。
袁司長執著於「提名」與「推薦」屬不同概念,但無論名稱是什麼,若一名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士按法定的程序得到最起碼數量的選民支持,但他最後經「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竟不能成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那無論委員會的組成是怎樣或程序是怎樣,這委員會就不可能是《基本法》條款中所說的「提名」委員會,那程序亦不可能是「提名」程序,都可能被認定為是不符合《基本法》的了。
律政司長袁國強撰文談公民提名。按他的定義,公民提名是「某數量的合資格選民可直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他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一篇文章的意見,提出如果《基本法》的文字是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就只應根據條文清晰的文字去理解其背後目的,沒有空間或需要引用《基本法》的其他條文或時代的轉變去作進一步推敲。這或可稱為「清晰論」。以此為據,他指《基本法》第45(2)條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並沒有提及其他特定人士、機構或情可提名,因而得出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結論。
斷章取義地理解馬道立的意見
袁司長所犯的錯誤正如他解讀第45(2)條時一樣,是斷章取義地理解馬道立法官的意見。在同一篇文章,馬道立法官很清楚地說「清晰論」只是解釋《基本法》條文時的一個起點。雖然有些時候這解釋的起點也會是解釋的終點,但馬道立法官詳細地引述了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判辭,「清晰地」指出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解釋《基本法》時,不應僵化地只眼於相關條款的文字,而必須參照條款的背景及目的。雖然有時候條款的背景及目的是可以從相關條款內就找到,但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還認為《基本法》內除有關條款外的其他條款及其序言,均屬有助於掌握相關條款的背景及目的的內在資料。
袁司長可能忘記了馬道立法官在2013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中是如此說的:
「法庭在執行法律時,必會遵循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基本理念。我提及這些基本理念,是因為法庭不單必須引用法律條文的內容,有時候更重要的是要體現法律條文的精神。」
這清楚看到馬道立法官從來都不會把法律條文的文字看為解釋的唯一依據,即使文字的意思是清晰的。簡單去說,袁司長把「清晰論」視為必然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的終點,但馬道立法官只是說那在大部分情下都只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的起點。
是「提名」委員會
不是預選/精選委員會
但即使真的如袁司長般引用「清晰論」,第45(2)條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但請注意,提名委員會只是負責「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這委員會的名稱也是很清楚,是「提名」委員會,不是預選委員會或精選委員會。
「提名」的清晰意思是它是一套在選舉中用於產生候選人的程序,而不可能本身是一套選舉的程序。「提名」程序也與最後當選的人會否被任命無關。簡單去說,「提名」不可能是選舉,也不關乎任命與否的問題。「提名」用於選舉的程序,按常識只能有兩種合理的目的:一、確保被提名的人士是合乎法定資格可成為候選人的;二、確保被提名的人按法定程序得到最起碼數量的選民支持。一旦「提名程序」被用於以上兩個目的以外的目的,如確保當選的人是中央政府所能接受的人或不會不被中央政府任命,那就不是「提名」了。按「清晰論」,那是不能成立的。
袁司長執著於「提名」與「推薦」屬不同概念,但無論名稱是什麼,若一名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士按法定的程序得到最起碼數量的選民支持,但他最後經「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竟不能成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那無論委員會的組成是怎樣或程序是怎樣,這委員會就不可能是《基本法》條款中所說的「提名」委員會,那程序亦不可能是「提名」程序,都可能被認定為是不符合《基本法》的了。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對台灣真好 令港人羨妒
習近平在會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時表示,我知道,台灣同胞因自己的歷史遭遇和社會環境,有着自己特定的心態,包括特殊的歷史悲情心結,有着強烈的當家作主「出頭天」的意識,珍視台灣現行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希望過上安寧幸福的生活。將心比心,推己及人,我們完全理解台灣同胞的心情。
習近平這番睿智、仁愛、實事求是、甚具歷史宏觀、高端大氣之感的話講得非常好。我們多麼希望習近平也能在今天對香港同胞講這番話,能夠用這樣的思維、氣度看待今天的香港問題,特別是政改問題、二○一七年普選特首問題。
可惜,香港同胞近來沒有聽到,反而聽到朝廷大員頤指氣使、冰冷生硬如何彰顯「中央權威」之言、從上到下、從北京到香江的鬥爭動員令,以及在政改問題上的針鋒相對。港人完全感覺不到「自己特定的心態,包括特殊的歷史悲情心結,有着強烈的當家作主『出頭天』的意識」被今上和朝廷「完全理解」,和台灣同胞比起來,香港同胞似乎是被冷待的「二等同胞」。所謂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香港人這些年又哭又叫,蓋因感覺朝廷的關愛之奶愈來愈少,甚至有「假奶」被輸入,尤其是朝廷肯給的「政改之奶」、「普選特首之奶」更不是港人愛喝的味道。
習近平對台灣同胞特別好,「完全理解台灣同胞的心情」,還說「我們尊重台灣同胞自己選擇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說「熨平心裏創傷需要親情,解決現實問題需要真情,我們有耐心,更有信心」。這樣的話,讓香港同胞聽起來,真是又羨慕又忌妒,不禁要問:在推行政改、普選特首的今天,香港同胞能不能聽到習近平說我們尊重香港同胞自己選擇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讓香港人當家作主「出頭天」,選出自己的特首呢?
柳扶風
習近平在會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時表示,我知道,台灣同胞因自己的歷史遭遇和社會環境,有着自己特定的心態,包括特殊的歷史悲情心結,有着強烈的當家作主「出頭天」的意識,珍視台灣現行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希望過上安寧幸福的生活。將心比心,推己及人,我們完全理解台灣同胞的心情。
習近平這番睿智、仁愛、實事求是、甚具歷史宏觀、高端大氣之感的話講得非常好。我們多麼希望習近平也能在今天對香港同胞講這番話,能夠用這樣的思維、氣度看待今天的香港問題,特別是政改問題、二○一七年普選特首問題。
可惜,香港同胞近來沒有聽到,反而聽到朝廷大員頤指氣使、冰冷生硬如何彰顯「中央權威」之言、從上到下、從北京到香江的鬥爭動員令,以及在政改問題上的針鋒相對。港人完全感覺不到「自己特定的心態,包括特殊的歷史悲情心結,有着強烈的當家作主『出頭天』的意識」被今上和朝廷「完全理解」,和台灣同胞比起來,香港同胞似乎是被冷待的「二等同胞」。所謂會哭的孩子有奶吃,香港人這些年又哭又叫,蓋因感覺朝廷的關愛之奶愈來愈少,甚至有「假奶」被輸入,尤其是朝廷肯給的「政改之奶」、「普選特首之奶」更不是港人愛喝的味道。
習近平對台灣同胞特別好,「完全理解台灣同胞的心情」,還說「我們尊重台灣同胞自己選擇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說「熨平心裏創傷需要親情,解決現實問題需要真情,我們有耐心,更有信心」。這樣的話,讓香港同胞聽起來,真是又羨慕又忌妒,不禁要問:在推行政改、普選特首的今天,香港同胞能不能聽到習近平說我們尊重香港同胞自己選擇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讓香港人當家作主「出頭天」,選出自己的特首呢?
柳扶風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社科院:京可不任命「不能接受」的特首 (13:14)
中國社會科學院指,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要按照基本法進行,中央有可能拒絕任命不能接受的特首候選人。
社科院今日發表2014《法治藍皮書》,報告新加入一個章節談及香港基本法的實施情況。該院認為,去年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情況令人滿意,但關注普選特首會否偏離基本法。該院指出,普選能否順利落實,關鍵在於能否按基本法進行。
報告強調,如果社會對當選人意見分歧過大,可能不得不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而中央對特首有最終任命權,可以不任命「不能接受」的人。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接受採訪時表示,從法律上來說,中央有任命、不任命及退回處理的各種措施;至於條文應如何實施,有必要時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作出明確規定。
李林又指出,爭取普選的行動要確保合法,而佔領中環及衝擊解放軍營的行動,跟法治精神不吻合。
曾鈺成:不明退回及不任命分別 (15:07)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表示,無法理解社科院指中央有權「不任命」和「退回」香港特首當選人之間有什麼分別。
社科院今日發表2014《法治藍皮書》,其中提及中央對香港特首有最終任命權,可以不任命「不能接受」的人。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接受採訪時表示,從法律上來說,中央有任命、不任命及退回處理的各種措施。
當談及李林的言論時,曾鈺成笑言難以理解「不任命」及「退回」的分別,指這兩字很有「玩味」,反問「退回?運返香港?不用退回呀。」曾鈺成表示無法理解兩者的分別,因此難以評論,但強調中央政府確有任命特首的實質權力。
曾鈺成又認為,中央可以選擇不任命、不通過普選產生的特首,「但大家也明白,如發生這種事,會製造很大的政治衝擊」,「要真正行駛這權力,各方不能不評估帶來的後果。」
中國社會科學院指,香港行政長官普選要按照基本法進行,中央有可能拒絕任命不能接受的特首候選人。
社科院今日發表2014《法治藍皮書》,報告新加入一個章節談及香港基本法的實施情況。該院認為,去年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情況令人滿意,但關注普選特首會否偏離基本法。該院指出,普選能否順利落實,關鍵在於能否按基本法進行。
報告強調,如果社會對當選人意見分歧過大,可能不得不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而中央對特首有最終任命權,可以不任命「不能接受」的人。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接受採訪時表示,從法律上來說,中央有任命、不任命及退回處理的各種措施;至於條文應如何實施,有必要時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作出明確規定。
李林又指出,爭取普選的行動要確保合法,而佔領中環及衝擊解放軍營的行動,跟法治精神不吻合。
曾鈺成:不明退回及不任命分別 (15:07)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表示,無法理解社科院指中央有權「不任命」和「退回」香港特首當選人之間有什麼分別。
社科院今日發表2014《法治藍皮書》,其中提及中央對香港特首有最終任命權,可以不任命「不能接受」的人。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李林接受採訪時表示,從法律上來說,中央有任命、不任命及退回處理的各種措施。
當談及李林的言論時,曾鈺成笑言難以理解「不任命」及「退回」的分別,指這兩字很有「玩味」,反問「退回?運返香港?不用退回呀。」曾鈺成表示無法理解兩者的分別,因此難以評論,但強調中央政府確有任命特首的實質權力。
曾鈺成又認為,中央可以選擇不任命、不通過普選產生的特首,「但大家也明白,如發生這種事,會製造很大的政治衝擊」,「要真正行駛這權力,各方不能不評估帶來的後果。」
Re: 2017年是港人選特首 不再是北京選特首
葉劉師傅批張德江「西方民主論」 (17:48)
斯丹福大學教授戴雅門接受本港傳媒訪問,談及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的「不能照搬西方民主」言論,指這種說法荒謬。
戴雅門 ( Larry Diamond ) 是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留學美國攻讀政治學碩士時的論文指導教授,亦是國際民主理論的權威。
張德江早前稱,香港的普選制度要根據當地情況實施,如果胡亂採用西方民主模式,未能適應,就會陷入民主陷阱,帶來災難後果。
戴雅門在接受南華早報訪問時稱,把民主制度,即人民有權以自由及平等的選舉去選擇自己的領導人,形容是「西方模式」是荒謬的。他指出,所有首次接受民主化的國家,都可以說是採用了「外國模式」。
他指出,北京有權力去限制香港的民主進程,但沒有權去重新定義甚麼是民主及甚麼不是民主。
他又指,香港比過去幾十年採用民主制度的逾60個國家,對民主化的準備更加充足,因為本港有成熟的經濟體系、法治、公民社會及對選舉的經驗。
他更指出,民主化從沒有在富裕社會如香港失敗過,他又補充,在「儒家社會」如韓國和台灣,都成功採用了民主制度,甚至在相當落後的蒙古,民主制度都是成功,沒有理由香港卻會失敗。
他稱,北京害怕失去對香港的控制,是可以估計,但北京應直接說出這些憂慮,而非提出錯誤的論據如香港「未準備好民主」、「香港不適合民主」。
他預計中國遲早會民主化,而香港已經準備好迎接民主很久了。他沒有表明是否支持佔領中環運動,但稱支持民主理念。
斯丹福大學教授戴雅門接受本港傳媒訪問,談及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的「不能照搬西方民主」言論,指這種說法荒謬。
戴雅門 ( Larry Diamond ) 是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留學美國攻讀政治學碩士時的論文指導教授,亦是國際民主理論的權威。
張德江早前稱,香港的普選制度要根據當地情況實施,如果胡亂採用西方民主模式,未能適應,就會陷入民主陷阱,帶來災難後果。
戴雅門在接受南華早報訪問時稱,把民主制度,即人民有權以自由及平等的選舉去選擇自己的領導人,形容是「西方模式」是荒謬的。他指出,所有首次接受民主化的國家,都可以說是採用了「外國模式」。
他指出,北京有權力去限制香港的民主進程,但沒有權去重新定義甚麼是民主及甚麼不是民主。
他又指,香港比過去幾十年採用民主制度的逾60個國家,對民主化的準備更加充足,因為本港有成熟的經濟體系、法治、公民社會及對選舉的經驗。
他更指出,民主化從沒有在富裕社會如香港失敗過,他又補充,在「儒家社會」如韓國和台灣,都成功採用了民主制度,甚至在相當落後的蒙古,民主制度都是成功,沒有理由香港卻會失敗。
他稱,北京害怕失去對香港的控制,是可以估計,但北京應直接說出這些憂慮,而非提出錯誤的論據如香港「未準備好民主」、「香港不適合民主」。
他預計中國遲早會民主化,而香港已經準備好迎接民主很久了。他沒有表明是否支持佔領中環運動,但稱支持民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