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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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拍案驚奇 --- 爭奪千億遺產案 之 螳螂捕蟬 黄雀在後(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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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死撐胡仙案欠證據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接受報章訪問,大爆當年轟動一時的「胡仙案」,有足夠證據起訴胡仙,惟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卻決定不起訴,暗示梁「放生」胡仙。梁愛詩昨天出席公開場合時強調,當年已經考慮所有證據,認為無合理被定罪的機會,才不向胡仙提出檢控。

「部門同意我嘅講法」

星島集團前主席胡仙於1998年,被指涉串謀三名集團高層誇大《虎報》銷量欺詐廣告商,時任律政司司長的梁愛詩,卻以證據不足及公眾利益為由不作檢控。事隔15年,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近日卻爆料指該案證據足夠。

梁愛詩昨出席一公開活動後回應時堅稱當年是證據不足,指地區法院審閱3,000份文件,聽取50幾個證人的口供,也未能指涉及胡仙。被問到當年是否由她拍板不起訴及是否與江樂士持不同意見時,她指作為部門首長,需要為部門決定承擔責任,她指當時「有不同意見,但佢哋同意我嘅講法」,又稱十多年前已就事件交代。

對於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日前有關人大釋法的意見,梁愛詩說同意李國能指,法律解釋權是憲制一部份,中央與特區亦有共識,法律解釋權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不會行使,但她對於李國能指,終審法院有判決後人大不應作法律解釋、否則影響司法獨立的說法有保留,梁稱:「呢個係佢個人意見,觀感多於實際。」

她重申《基本法》訂明人大常委有權作出法律解釋,而不會影響以往的裁決,指由於香港的立法機關沒權修改《基本法》,若出現不合《基本法》立法原意的情況,人大常委可解釋、更正。她認為香港的司法是獨立,而且法律健全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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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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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當時胡仙這件案件引起社會熱烈爭議。根據傳媒報導,當時梁愛詩只強調不起訴胡仙是因為公眾利益,並進一步解釋起訴恐怕導致1,900員工失業,會是一個嚴重的後果。當時亦有傳聞報導指出不起訴胡仙不是上述原因,亦不是證據是否充分,而據說真正原因是有人與胡仙私交甚篤,更是某某人家族世交。

如按此類推,大商家只要旗下僱員有一定數量便變成特權階級,在法律上享有免被起訴權,而法律只是對付一般平民百姓。謝瑞麟珠寶金行謝瑞麟案被判刑入獄,他公司亦擁有數目不少僱員,為何他不能用此作為抗辯理由及享有免被起訴權?

法律面前是否可以人人平等?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終院開明派法官 包致金去年發出了警示,現在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和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亦不約而同地發出警示。我們拭目以待,可以在唐英年僭建案、前特曾陰權貪腐案、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上任廉政專員湯顯明等等案件去尋找答案。

李海田
20-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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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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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牛車禍 英女涉拒交司機資料

今年六月在大嶼山發生有八頭牛遭汽車撞斃事件,警方追查是否有人涉及危險駕駛,並拘捕一名疑涉案的英國籍女車主,惟她涉嫌拒絕交出案發時駕車司機的資料,事後被控一項沒有按要求提供資料罪。報稱工程師的被告昨於荃灣法院提訊,暫毋須答辯,法庭准她以五千元保釋至十二月廿四日再訊,期間讓控方諮詢法律意見。

涉案私家車沾血漬
英籍被告Sarah Ann Wilson(四十九歲)被控在六月廿六日身為一輛私家車的司機,在一宗懷疑危險駕駛的事故中,沒有在該次事故後停車、報警及提供相關資料。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被告須在六月五日車禍當日之後的廿一天內,提供警方所需的書面資料。

車禍釀成八隻牛死亡。
車禍釀成八隻牛死亡。
據悉,車禍當天有巿民舉報被告的車輛曾於發生撞牛車禍的大嶼山嶼南路行駛,警方調查時發現被告的車輛表面凹陷,並沾染牛血,但被告拒向警方提供進一步資料。

案件編號:TW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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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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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朝醜事何其多 怎堪蛇鼠成一窩

「儒風掃地久堪哀,誰與前朝養禍胎。」不知是巧合還是冥冥中自有天意,前朝政府三名高官昨日各自面對不同的難堪,醜態百出。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豪宅僭建案宣判,身為業主代理人的太太郭妤淺僭建罪名成立,罰款十一萬元;另一位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則因為欠債纍纍而被法庭頒令破產;至於涉及濫用公帑醜聞的前廉政專員湯顯明,則受到立法會帳委會調查報告的「痛斥」。連同正接受廉署調查的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前朝政府最高層的多名官員分別捲入不同醜聞,沒有一個乾淨,這是香港開埠以來從未發生過的怪事,可見貪曾治下的港府是何等烏煙瘴氣!

物以類聚 人以群分
上樑不正下樑歪,曾蔭權其身不正,大搞官商勾結,貪威識食,其他官員有樣學樣,發生這些醜聞不足為奇。尤其是由曾蔭權一手提拔的湯顯明,任內濫用公帑豪飲、豪食、豪遊、豪送禮,令廉署好不容易建立的反貪聲譽毀於一旦,更令港府的廉潔形象備受質疑。立法會帳委會發表的長篇調查報告罕有地「痛斥」及多番「譴責」湯顯明,批評他在公務酬酢、外訪及饋贈方面都有不足及違規,可見他自把自為,簡直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事實上,廉署不廉,專員貪腐,本身就是莫大的諷刺,港府淪為蛇鼠一窩,應該予以「痛斥」的豈只湯顯明一人。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前朝高官狼狽為奸,可以說是各有各醜。被視為既得利益集團代理人的唐英年前年在競選特首期間被踢爆九龍塘豪宅僭建地下王宮,面積多達二千多平方呎,自稱「做男人要有膊頭、做官員要有腰骨」的唐英年先是輕描淡寫聲稱「掘深咗」,後來眼見紙包不住火,便將僭建的責任推到太太身上。事件擾攘兩年,昨日法庭終於有了裁決,雖然十一萬元罰款是近十年來同類案中最高,但對於唐家來說,不過是少喝一瓶紅酒而已,根本無關痛癢。當局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再次證明法律已淪為權貴的護身符。

事實上,正是因為司法不公,法治不彰,香港才會亂象叢生。以貪腐醜聞而言,曾蔭權比其他官員更加明目張膽,影響也更加惡劣,惟至今依然逍遙法外,令人莫名其妙。湯顯明尚且被立法會「痛斥」一番,而曾蔭權何時才會受到懲罰呢?貪曾去年初被東方報業集團圖文並茂踢爆「貪遍省港澳、歎盡海陸空」,證據確鑿,無可抵賴,只要順藤摸瓜,不難將之繩之以法,但當局卻一拖再拖,調查接近兩年仍沒有下文,不能不令人質疑官官相衞,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內地有「刑不上常委」的說法,莫非香港也是「刑不上特首」?

司法不公 法治不彰
「竊鈎者誅,竊國者侯」,正是香港的現實。對於普通市民來說,司法就是從重從嚴,鐵面無情;而對於高官權貴而言,司法往往是網開一面,法外施恩。一方面,有的士司機因多收五毫車資而官司纏身,有隧道公司職員因拾起一元放入口袋而被告上法庭,有基層公務員因收取區區月餅券而被革職,亦有九十歲老人家因麻雀耍樂而惹上官非;另一方面,高官權貴犯案,即使涉及嚴重貪腐,也總是被輕輕放過。更荒謬的是,不良傳媒宣淫販賤,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逾百次,次次都被輕輕放過;而正義傳媒則動輒得咎,受到港府百般打壓和滋擾。香港的法律顛三倒四,到底有何準則,既令人莫名其妙,更令人無所適從。象徵法律和正義的泰美斯女神蒙上雙眼,手持天平,本來寓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在香港,法律的天平顯然向權貴傾斜。

有位西方哲人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十次犯罪的危害性還要大,因為犯罪只是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則是污染「水源」。香港回歸以來之所以亂象紛呈,主要原因就是整個社會的「水源」已被司法不公嚴重污染,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權貴階層有恃無恐,為所欲為,對他們來說,大不了被罰點錢。實際上,因湯顯明而蒙污的廉署招牌可以洗刷,因「掘深咗」的唐英年豪宅地下王宮可以填平,但因司法不公而對香港社會造成的損害恐怕永遠也無法彌補。

「前朝醜事何其多,怎堪蛇鼠成一窩。」曾蔭權禍港七年,不務正業,除了一手摧毀廉政和法治,而且埋下無數地雷,令現屆政府寸步難行。如今困擾香港的經濟問題、房屋問題、安老問題、教育問題、醫療問題等等,不都是前朝政府留下的嗎?都說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對於香港而言,則是前人種禍,後人遭殃,現屆政府上台後風雨不斷,是非不絕,除了因為本身的問題,主要還是因為前朝留下太多爛攤子。

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清算貪曾的罪行,不清除前朝埋下的地雷,現屆政府就不可能順利施政,更不可能有所作為。中央政府不斷強調要由愛國愛港力量治港,不容許與中央對抗的人當特首,然而,香港回歸十六年後的今天,司法等刀把子依然牢牢掌握在港英餘孽手上,中央無力撥亂反正,所謂愛國愛港力量治港,只能成為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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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江樂士:胡仙案檢控理據足夠 P6 /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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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居港1年可領綜援

裁7年要求違憲 社協:研挑戰公屋資格



終審法院昨推翻兩個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申領綜援須符合居港7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36條,下令政府恢復2004年以前、成年人居港滿1年便可申領綜援的規定。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隨即表示社署會相應配合,律政司長袁國強則說政府不會胡亂釋法。協助本案提出訴訟的社區組織協會估計,裁決每年涉及3億至4億元額外支出,又稱正研究可否以法律挑戰申請公屋須居港滿7年的限制。

周永新:新移民港人福利應一致

前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港大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講座教援周永新認同終院判決,他解釋,當年草擬《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當中「香港居民」泛指所有居民包括新移民,無分是否居港滿7年。另外,「福利」泛指所有福利,除綜援外亦包括房屋等各種福利,他認為新移民與港人的福利政策理應一致。

社署9年酌情批1.4萬宗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說,雖然7年的綜援申請期限實行多年,但過去9年,社署亦有行使酌情權,批出約1.4萬宗申請,「並非鐵板一塊」。法庭裁決是在時間安排上回到2004年以前,以1年的居港要求作為綜援申請期,是針對及局限於綜援,裁決不會影響其他福利申請安排。終院在判辭強調,除了綜援,社署提供的一系列服務,包括家庭及老人服務等,是否能被納入基本法第36條所述的「社會福利」仍有爭論空間,不應視判辭為普遍的準則,作出相關推斷。

特首:了解其他福利影響

身在北京的特首梁振英說,政府將全面評估判決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部門同事正研究判辭,了解不論在綜援或其他福利問題,以至其他政府服務可能會造成什麼影響。律政司長袁國強說,「絕對尊重」終院判決,又說請市民放心,政府理解釋法會對社會帶來的震盪和負面影響,「會盡量、盡量、盡量不會胡亂釋法」。房屋署則說會研究判辭會否對公屋編配政策有影響。

生於廣東、現年64歲的入人孔允明,1983年與內地的首任丈夫離婚,這段婚姻育有兩子。她2003年嫁給領取綜援、香港永久居民陳姓男子,2005年12月獲批單程證來港,抵港翌日丈夫去世,她無家可歸,要住在露宿者庇護中心,兼職兩份散工,因政府2004年起將申請綜援的居港規定由1年改至7年,她的綜援申請被拒,亦不獲社署署長行使酌情權。她2009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當局居港滿7年的規定違憲,惟在原審及上訴時均敗訴,昨獲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規定違憲。

社協:公屋挑戰門檻較高

協助今次挑戰綜援制度個案的社區組織協會初步評估,終院針對新移民領取綜援的裁決,未必對其他福利政策有影響,這類單親家庭目前有5000至7000個,估計每年涉及3億至4億元額外支出。

社協收到多個新移民不滿申請公屋須居港滿7年的要求,仍在研究,相信不會短期內入稟,目前就新移民凍結的公屋申請個案約8000宗。據社協初步評估,有關公屋的挑戰門檻較高,因公屋長期以來,即不論1997年前或後俱有年限規定,不像綜援的居港限制於2004年曾調整;而公屋相較綜援,在是否屬生活「基本需要」的程度上有所不同。

【案件編號:FACV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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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畢修賢﹕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終審法院就孔允明案作出的裁決在政治上掀起軒然大波,鳴鼓攻之者有之,謳歌鼓腹者亦非少數。然而,兩方的爭論卻不無共通之處——就是終審法院的裁決不能質疑。固然,根據當前制度設計,在沒有人大釋法的前提下,終審法院無疑是一錘定音,但當終審法院作出明顯與民意相悖的裁決時,這種超然的權力是基於什麼基礎與是否不容置疑,卻值得大大深思。

任何的制度本質上都是功利主義的產物,其建立與發展都必然具有工具性價值,否則該社會能否存在也是一個疑問。簡單而言,若一制度有利於我者,用之葆之;反之,則棄之而後快。換句話而言,一事之合乎公義,只不過是一事長遠有利的另一種表述。

假設「權力若不受制衡必走向腐敗」,司法機構的裁決權力若不受制衡又如何免於腐敗?且說因為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必須是公民授權,假如司法機構的權力不來自公民,又如何防止權力的濫用?這個問題對可「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決定」的終審法院而言尤其值得思考。退一步說,若司法機構的權力來源間接地來自於任命法官的行政機關,在行政長官是普選產生之前,與其共枯共榮的司法機構當立於何地?

香港的權力分配制度是不平衡的。若行政機關的決定與立法機關的法例都必須置於司法機構的覆核之下,受其法律觀點的約束,何以終審法院的裁決能避開一切的審視?或有論者會指出,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超然性是制度上的必須,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透過對法律觀點的詮釋,防止不合理的行政決定或違憲的法例減少公民的權利。然而,若此裁決與公民普遍傾向的政治決定背道而馳的話,這不啻將一部分菁英對法律的理解凌駕於公義之上,那司法機構對社會的價值將在哪裏?若社會視終審法院的裁決為不合理的話,終審法院若要托詞說政策及社經條件不在考慮範圍之內的話,其裁決極其量只是合乎程序公義,卻不一定合乎實質公義。

推論至此,要為司法機構解困唯一的出路怕且要訴諸司法機構的自律。不無諷刺的是,若行政機關官僚的自律被視作無力的話,司法機構的法官也將陷入同樣的質疑之中。若法官因其專業資格而被視作在判斷上是無瑕的話,這怕且託予司法機構一種不可能承受之重。這一切的質疑都可歸結為一個問題——究竟誰來制衡司法機構?

作者是香港大學二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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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涉伙律師夫婦包攬訴訟


律師夫婦與顧問公司顧問涉於2001年至07年間逾20次包攬訴訟,賠償額近800萬元。顧問涉轉介索償案件予律師行並成功索償後,收取賠償額的兩成作服務費,涉及逾144萬元。3人昨否認共26項「分享訴訟成果」罪名而受審。

3人否認26項罪名

3名被告依次為葉漢明(60歲)、楊潤康(44歲)及楊妻羅婉清(49歲),楊和羅均為律師,同為楊潤康律師行合伙人。控方開案陳辭指出,葉及羅的母親均為捷利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東,涉及包攬訴訟的民事索償工傷及交通意外索償共26宗,索償對象包括港鐵及大快活等。大部分受傷的事主經由朋友介紹認識葉,葉聲稱其顧問公司可提供法律服務協助他們申索,並把個案轉介至楊和羅的律師行。葉聲稱「不成功不收費」,若事主成功申索,公司便會收取賠償金額的17%至20%作服務費用,案發期間收取總金額逾144萬元。3名被告於2010年12月14日被捕。

車禍受傷賠償 兩成作服務費

其中一名申索人為任速遞員的馮應樑,他於03年4月遇上交通意外受傷,馮遂透過葉的顧問公司委託楊潤康律師行提出索償,其間馮簽署追討意外賠償服務協議書和授權書等文件,當中條款列明,馮要以申索賠償兩成支付予顧問公司的服務費,並授權律師行把服務費交予顧問公司。

馮的案件於05年達成和解,馮獲賠償17萬元,當中兩成被扣除作顧問服務費,並透過律師行以支票形式交予葉,其間馮沒有直接向律師行支付法律費用。馮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委託律師行時曾簽署「聘書」,若他撤回索償或敗訴,便要支費每小時3500元律師費。

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DCCC2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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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如心契仔盼遺產執行人 有德能無私心


華懋慈善基金就830億遺產的信託人裁決上訴官司今日開庭,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契仔」張雁坤昨透露,不知情下被踢出華懋一附屬公司董事會,估計華懋慈善基金或華懋集團有部分人為方便做事,令不少華懋老員工受相同委屈。他又呼籲律政司任命遺產執行人時,要找有能力、無私心及有道德的人選,事件塵埃落定後,其他人則安分守己,「做醫生的繼續做醫生」。

華懋拒回應言論

華懋集團發言人稱,對於張雁坤的言論不作任何回應,至於關於華懋慈善基金事宜,因為聆訊在即,亦不能回應。

張雁坤去年3月炮轟華懋慈善基金,未能遵從龔如心遺願惠澤社群,龔如心胞弟兼華懋慈善基金主席龔仁心其後反駁,遺產受司法程序限制暫不能動用,反譏張雁坤「係咪太空返?」

事隔接近一年,張雁坤昨表示,去年接受傳媒訪問後,曾經有人罵他是一隻狗亂吠,他說自己是一隻忠心小狼狗,如任何人令王龔二人遺願落實不到,令香港130萬貧苦人口失去應得支援,「一定會企出來咬佢」。

他又透露,他原為華懋一附屬公司董事,上月出席該公司股東會才發現,自己已失去此職銜,懷疑手法有不合規矩甚至乎不合法。張續稱,近年不少華懋老臣子無緣無故離職,估計基金或集團有部分人為方便做事,令其他受害者也有相同遭遇。張據此以「契仔」身分,向受牽連的人致歉。

去年張雁坤曾表示,擬以監督身分加入華懋慈善基金,但他昨日說,現已覺得無需要,倘若他朝遺產管理者仍抱相同態度,僅盯財產,應該得到支援的人卻受惠不到,他會再走出來指摘他們。張雁坤重申,華懋慈善基金及集團現時完全不符合王龔二人的要求。

籲他人安分 「做醫生的繼續做醫生」

他重申,要求基金提高透明度,就如何管理基金制定全面計劃;並呼籲律政司找新的遺產執行人時,須找有能力、無私心及有道德的人選,其他人則安分守己,「做醫生的繼續做醫生;做會計的做會計;做家務的做家務」。他自言是最了解龔如心遺願的人,歡迎律政司找他問意見,若律政司委任他亦絕對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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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龔遺願非送錢予基金


高院早前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只是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830億元遺產的「信託人」而非「受益人」,意味基金將失去遺產的控制權。基金不服提出上訴,案件昨續審。作為「慈善事務守護者」的律政司指出,龔如心於遺囑訂明要成立管理機構監管慈善基金,顯示她並非打算把所有遺產「送贈」基金,而是把基金視為遺產的「信託人」。

律政司一方指出,龔如心於遺囑所使用的字眼,並非單純表達她行善的「意願」,而是向華懋慈善基金下達「指令」,要基金繼續行善,反映她想成立「慈善信託」。華懋慈善基金一方反駁,若遺產確實是「慈善信託」,龔的遺囑便不會加入成立類似諾貝爾獎的獎項,以及繼續協助華懋集團員工及其子女等「非慈善」的要求。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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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仁心涉騙半億 疑用於官司

商人被游說合作投資



華懋集團兼華懋慈善基金主席龔仁心,被指在與商人陳振聰爭產官司展開前數月,游說商人陳書春出錢與龔及其好友兼內地女商人合作投資,惟陳投資5000萬元後,等了數年未見回音,追問下龔才聲稱交易已取消並承諾還款,然而陳近日從廉署調查得悉,該5000萬元疑被基金用作與陳振聰打官司。陳書春日前入稟指龔仁心及基金等涉嫌詐騙,要求討回5000萬元。

4被告包括華懋基金律師樓

兩名原訴為商人陳書春及其擔任董事的卓基工程有限公司;4名被告分別是華懋集團主席龔仁心、內地女商人宋慧芳(譯音)名下的雄福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以及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

基金與陳振聰就龔如心的千億遺產官司於2009年5月展開。入稟狀指出,陳書春透過名下公司,於2009年1月16日委任華懋集團附屬公司,擔任廈門地產項目的銷售代理,當時陳書春與龔仁心關係友好。

獲介紹投資地產 後突取消

4日後,龔仁心主動向陳書春提出「好介紹」,聲稱其一名宋姓女商人好友,欲與華懋合作投資港澳的房地產及證券市場,邀請陳合作投資。惟龔仁心一直沒透露宋的背景,甚至沒提及她的全名,只強調若他加入,將獲大量投資機會。由於龔仁心商譽顯赫,陳書春聽罷爽快答應,翌日開出一張沒有抬頭的5000萬元支票,龔則給他一份備忘錄。

陳書春付款後兩年,仍未獲告知投資項目細節和進展,他按捺不住要求龔仁心交代。2011年1月12日,龔仁心帶他往上海稱介紹宋給他認識,惟二人抵埗後,陳書春一直沒見過宋,龔仁心卻突然告知他,宋已決定取消投資項目,但承諾於一年內向他歸還5000萬元。

商人稱從廉署行動得悉

惟陳書春至今仍未獲分毫,其後屢次要求還錢不果,去年採取法律行動,向法庭申請索取宋名下雄福有限公司的戶口資料,終發現涉案的5000萬元已被轉到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而陳此時才知道宋的全名。

入稟狀又指出,在廉署今年4月的一次行動後,陳書春發現該5000萬元已由上述律師行提出,並用作支付基金在爭產案的官司費用。陳書春一方稱,龔仁心指宋欲投資港澳的說法均屬虛假,更指他此舉屬欺詐,興訟要求龔仁心等歸還該筆款項。

【入稟編號:HCA8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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