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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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沙田暴動 情侶牽手逃跑被捕 囚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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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網民發起「賀佢老母」示威,一對分別21及20歲情侶被控於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附近參與暴動,牽手逃跑時被捕,早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案件今(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謝沈智慧法官判處兩人4年半監禁。2人還押近2個月,判刑原定於11月30日進行,惟其中一被告因疫情未能出席。
情侶兩人分別現年21及20歲,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秦淑君望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再作判刑,但謝官拒絕,指本案案情嚴重,應以阻嚇為主,更生為次,年輕、家庭背景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加上兩人毫無悔意,教導所未能反映刑責。

官指本案暴動歷時長達4小時,警方曾就此發出公告,示威者穿着黑色衣服及攜帶鐳射筆、汽油彈等,縱火、堵路,顯示暴動是有預謀的,兩名被告肆無忌憚、目無法紀。暴動於沙田市中心發生,對市民及商戶「構成極大滋擾,造成無可計算的經濟損失」,並加深社會上不同政見人士的分歧,破壞警民關係。雖然沒有證據2人是領導角色、鼓吹或煽動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但手戴防火手套,並非只在場作旁觀吶喊,而是參與並壯大示威者聲勢。以4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年輕及曾參與義工,扣減3個月,最終刑期為4年6個月。

早前裁決時,謝官指當日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一帶發生大型、持久及極暴力的暴動。警方作驅散時,暴動人士四散逃走,大部分走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方向。當時警方目睹兩名被告人於暴動核心,與其他暴動人士逃向獅子山隧道公路,於是便作追截及成功制服兩名被告。暴動的犯罪要旨是以人多勢眾作威嚇。就算兩名被告人只是在暴動核心已構成鼓勵。當時現場猶如戰場,烽煙四起,不時傳出爆炸聲。兩名被告定必知悉是暴動。考慮到他們的裝束、裝備、位置、逃走的情況和被捕後的表現,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是暴動者的一員。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控罪,兩名被告人均罪名成立。

謝浩綸(21歲,學生)、熊詩婷(現年20歲,牙醫助護),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的交界處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632/2021

評: 從社會大眾角度看,如按上述描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參加暴動或有暴動動作。「就算兩名被告人只是在暴動核心已構成鼓勵。」這句指控說明控方沒有證據,衹靠考慮到「他們的裝束、裝備、位置、逃走的情況和被捕後的表現,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是暴動者的一員。」
衹靠推論、大膽懷疑、裝束、裝備、位置來定罪是有點武斷。連暴動的動作都無,根攄普通法,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暴動控罪,兩名被告人才能罪名成立。靠推論、大膽懷疑不屬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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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特區區域法院12月10日以欺詐罪,判處壹傳媒暨《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港元(25.69萬美元;789萬元新台幣),並頒令撤銷擔任公司董事資格8年。

剛於8在獄中度過75歲生日的黎智英目前仍在等候就中國《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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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裁判官陳碧橋傳出死訊 曾審胸部襲警案、徐步高死因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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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退休裁判官陳碧橋傳出死訊。據了解,香港學生輔助會今日(29日)向會員發出內部通知,指曾出任組織主席的陳已於12月25日離世。陳碧橋曾經審理2015年「光復元朗」的相關案件,並裁定其中一名女被告以胸部襲擊警員罪名成立,引起社會及國際討論。翻查資料,他曾於2016年患上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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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理大衝突事件|19人涉助游繩者逃離理大 早前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當中14人今被加控暴動罪 案件押後2月開審】

「#理大衝突」事件中,2019年11月18日當日 #香港理工大學 被警方包圍,其間有人從天橋 #游繩 離開,獲其他人駕車接走。19人涉嫌協助游繩者逃避警方追捕而被捕,各人早前被控 #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今(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控方申請對其中14人加控一項 #暴動罪,獲法官批准,原定排期1月30日開始的審訊,則延至2月2日才開審。

19名被告為何英傑、林斌、伍偉楠、冼宏俊、林施雅、梁卓鋒、陳俊鋒、麥韜、利文熙、黃筠喬、張頌熙、梁穎欣、陳鎮洋、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及陳宇晴。

他們早前共被控7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與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控方今申請就其中14名被告,加控一項暴動罪,辯方沒有反對,法官王詩麗批准申請。控罪只針對其中14名被告,包括林斌、伍偉楠、梁卓鋒、陳俊鋒、麥韜、利文熙、黃筠喬、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及陳宇晴,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參與暴動。據控方說法,控罪地點包括俗稱「新橋」的天橋,屬理大範圍。
另外,其中一名被告陳鎮洋另被控一項 #危險駕駛罪,指他同日在紅磡繞道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危險駕駛一輛客貨車。其代表律師表示,陳擬認罪,將於開審時一併處理。辯方另指,會爭議控方有關連登及Telegram的證據,因此案件開審時,會先就有關事項進行「案中案」處理。
法院:#區域法院
法官:#王詩麗 法官
被告:何英傑、林斌、伍偉楠、冼宏俊、林施雅、梁卓鋒、陳俊鋒、麥韜、利文熙、黃筠喬、張頌熙、梁穎欣、陳鎮洋、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卓琬宜、黎靖言、陳宇晴
控罪:妨礙司法公正罪、暴動罪、危險駕駛罪
法律代表
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案件編號:DCCC31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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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等3人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律政司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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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 #林卓廷、#許智峯 等4人,被指在2019年「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迫一名男子刪除示威者照片及片段,被控意圖 #妨礙司法公正 及 #不誠實取用電腦 等罪。林卓廷等3人在1月20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 在10日後,就無罪裁決提上訴。
法官 #游德康 早前在裁決時表示,林卓廷當日處身於事主與示威者之間,化身為「隔熱點」四處撲火,態度平和,故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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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8人非法集結脫罪後控方提上訴 上訴庭判詞披露律政司申拘捕令被拒】
律政司早前分別就兩宗涉及2019年11月18日 #理大衝突 事件相關的案件,針對共9名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涉及案件分別為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非法集結案及油麻地暴動案。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披露原來律政司其後曾單方面向法庭申請手令,希望重新逮捕9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並接受各人在施加離港限制後可予以保釋。不過,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指,律政司的申請理據非常空泛,考慮涉案控罪不及其他同期發生的社會動亂相關罪行嚴重,又認為各被告人身自由已受限逾3年等,拒發拘捕令。而其中一名涉及暴動罪被告,因現已離港故律政司撤回申請。

判詞又披露,律政司一方要求法庭若拒批拘捕令,便不應公開判詞,以免答辯人因得悉而離港。惟法官指出,若不公開判詞會未能達致公義,而有關人士在被宣告無罪一刻,只要想便已可離境,並由律政司申上訴時已知悉有關程序,最終決定公開判詞。
申請人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兩宗申請的答辯人為羅曉峰、蔡希霖、杜俊興、鄧子健、彭永強、麥俊彥、周浩泓、葉自傑及歐育婷。根據判詞顯示,律政司的單方面申請,被安排在1月30及31日,以及2月7日進行非公開內庭聆訊。
【律政司明言要限制各人不得離港 法官指申請理據內容空泛】
兩宗申請共涉及9人,首宗申請的8名答辯人,即羅曉峰、蔡希霖、杜俊興、鄧子健、彭永強、麥俊彥、周浩泓、葉自傑,涉及2019年11月18日早上,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在區域法院否認控罪受審,法官李俊文今年1月20日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為DCCC854/2020;另一宗申請,則涉1名答辯人歐育婷,她涉及於2019年11月18日,參與油麻地暴動,法官張潔宜同在1月20日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張潔宜裁決時指,信納歐當晚飯後因肚瀉嘔吐,在往急症室求醫路上,遭正在推進的警方制服,認為她或是無辜途人,該案件編號為DCCC438/2021。
律政司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單方面向法庭申請手令,在等候案件正式上訴聆訊前,逮捕各名答辯人後予以保釋。根據該條例,因律政司提出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後,高等法院法官可在內庭應申請,「發出致予警務人員的手令,指示將答辯人逮捕和帶到其席前,並可將答辯人押交監獄以待上訴的處置或可准予其保釋」。
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指,是次律政司的兩案申請,主要是挑戰兩案法官不接納控方案情及其事實裁斷,惟申請理據內容空泛(broad and general)。法官引述張卓勤指,如控方在案件呈述上訴成功,但被告已離港,會令有關上訴變得無效,因此張專員作有關申請時,表示是次申請手令的目的,是要限制各答辯人不得離港,並指只要對各答辯人以此作保釋條件,控方便已滿意。不過,由於第二宗案件的答辯人歐育婷已在1月25日離港,故律政司其後撤回針對歐的拘捕令申請。

【涉案人士因案件生活停滯 再拘捕將令人身自由再受限】
法官在判詞中進一步指,各答辯人均是從來沒有案底的年青人,公平地說,他們的生活已因案件長逾3年的法律程序停滯,且他們在這3年期間,大部份時間受非常嚴格的保釋條件限制,包括不得離港、恆常到警署報到、遵守宵禁令等,而他們一直有遵守。法官認為,是次案件以呈述方式上訴的程序,在上訴庭正式聆訊仍有一段時間,如要拘捕各答辯人後讓他們保釋,會令他們的人身自由再受限多一段時間。
法官又指,律政司的理據及高級督察在聆訊中提出的證據,內容非常空泛;而各答辯人所涉及的控罪為非法集結,相比其他同期發生的社會動亂罪行,嚴重性來得輕,考慮各項因素後,認為不必要,亦不適宜再拘捕各答辯人後讓他們保釋,因此行使酌情權,拒絕律政司是次申請。

【公布裁決及理由為履行公義基本要素 如要偏離需具說服力理據】
法官又特別提及,即使針對已離港的答辯人歐育婷的申請沒有撤回,他亦同樣會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因該案的原審法官有詳細分析證據後信納歐,根據手頭資料,認為律政司的上訴沒有合理勝算。
而在判詞最後部份,法官提及張卓勤要求若法庭拒絕批出手令,便不應公開判詞,因會令答辯人得悉律政司申請手令,並因而離開香港。然而法官指出,若不公開這份判詞,會未能達致公義,稱公布法庭裁決及裁決理由,是履行公義及刑事司法體系有效的基本要素,如要偏離有關原則,必需有具說服力的理據。
法官續指,律政司主張有答辯人可能因這份判詞公開而離港,但忽略他們自被宣告無罪一刻,只要他們想便可以這樣做;答辯人及其法律代表亦由律政司申上訴的時候,已知悉有關程序,以及有可能在等候上訴期間出現的申請,最終決定公開判詞。

法院:#高等法院 #上訴庭
法官:上訴法庭法官 #薛偉成
申請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答辯人:羅曉峰、蔡希霖、杜俊興、鄧子健、彭永強、麥俊彥、周浩泓、葉自傑、歐育婷
案件編號:CACC13/2023、CACC14/2023、DCCC854/202、DCCC438/2021
#庭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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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街頭奏《願榮光》 七旬翁無牌演奏等罪成囚30日 棄上訴即時服刑 官斥沒悔意
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七旬翁李解新,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共被票控 7 罪。經審訊後上周二(24 日)被裁定罪成,判囚 30 日,獲准保釋候上訴。案件周一(30 日)再訊,被告庭上確認放棄上訴。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下令撤銷被告保釋,他須即時服刑。
被告呈上信件指,妻子患高血壓,須由被告照顧;被告亦曾做通波仔手術。被告又指他原非香港人,對香港法律「一片空白」,他當天被判罪成時,就「不加思索」地提出上訴,又提出想認罪。但裁判官批評他一直沒有悔意,更提出公約抗辯,又表示死在監獄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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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法官駁回政府申請,拒對《願榮光歸香港》頒佈禁制令

TIFFANY MAY
2023年7月31日
在2019年的民主集會上,《願榮光歸香港》成為了非正式的抗議主題歌。
在2019年的民主集會上,《願榮光歸香港》成為了非正式的抗議主題歌。 LAM YIK FEI FOR THE NEW YORK TIMES
週五,香港當局意外受挫,一名法官駁回了當局針對一首網路上的熱門民主歌曲下達禁令的請求。
政府正在申請禁制令,以獲取迫使谷歌和其他科技公司限制這首歌曲在港傳播的權力。
自從幾年前北京加強控制以來,香港監禁了政治對手、鎮壓了街頭抗議,並關閉了支持民主的報紙。但與中國內地相比,香港的互聯網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受政府控制。
週五裁決涉及的歌曲是《願榮光歸香港》,它是2019年民主抗議活動的非官方國歌,一直是當局的爭議點,它認為這首歌侮辱了中國國歌。它已在香港學校遭禁。有體育賽事播放這首歌(顯然因失誤所致)後,招致了官方的憤怒譴責。

香港政府正在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在互聯網或其他媒體上發布或傳播帶有「煽動意圖」的《願榮光歸香港》。
但陳健強法官駁回了這一要求,裁定政府的要求過於寬泛,實際上針對了香港的每個人。他寫道,該禁制令可能會對香港的言論自由產生「寒蟬效應」。
他還說:「言論自由本質上並不是絕對的,但仍然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如果不滿足法律確定性和相稱性的要求,就不能合法限制言論自由。」
陳健強法官還表示,由於現行刑法已經賦予當局起訴這首歌曲傳播者的權力,頒佈這樣的禁令是錯誤的,而且會難以執行,也沒有必要。根據北京2020年在香港實施的一部範圍廣泛的國家安全法,許多港人因在公共場合播放這首歌而被捕或遭到指控。
該禁令案受到香港商界和科技界的密切關注。長期以來,尋求進入中國的外國公司將這座城市視為一個有吸引力的樞紐,不像該國其他地區那樣受到審查控制。
香港政府在法庭上辯稱,《願榮光歸香港》應該被禁,因為它可能會誤導人們認為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去年12月,谷歌拒絕了刪除這首歌的公開請求,香港安全部門負責人稱該公司的決定「匪夷所思」。
政府6月提出的禁制令請求沒有點名谷歌,但列出了谷歌或其子公司YouTube上的32個《願榮光歸香港》鏈接。

律政司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正在研究該裁決並「考慮未來的方向」。谷歌和Meta週五表示不會對該裁決發表評論。
法律專家和商界領袖表示,鑒於香港法院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代表政府做出裁決的記錄,他們對這一決定感到驚訝。一些人表示,法官願意制衡政府,這讓他們感到鼓舞。
律師兼香港瑞典商會主席鄔德彬(Kristian Odebjer)表示,他對法官的裁決表示歡迎。他表示,《願榮光歸香港》案有可能「損害」香港作為互聯網開放之地的聲譽。在中國,當局封鎖不喜歡的內容和網站,這是一個被稱為「防火牆」的系統。
他說:「香港位於防火牆之外,我們擁有自由的信息流動和自由的互聯網,這顯然是香港向世界提供服務的關鍵基礎,也是一個關鍵的差異化因素。」
現居澳洲墨爾本的法律研究員、前香港律師任建峰稱法官的裁決「勇敢」,但也指出法官在其裁決中強調了國家安全法的重要性。
陳健強法官寫道:「國家安全事關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事關香港人民的核心利益。」

除了現有的國家安全法之外,香港政府正在努力通過立法,打擊顛覆行為和它所謂的「軟抵抗」內容,並表示計劃堵住「互聯網漏洞」。
自2020年以來,跨國公司逐漸減少在港業務。疫情期間嚴格的旅行和隔離規定引發了高管和技術工人的離境潮。一些公司已將存儲敏感信息的計算機伺服器轉移到亞洲其他商業中心,如新加坡。
Facebook和Twitter於2009年被中國大陸屏蔽。一年後,谷歌關閉了其中國服務,並將用戶重新轉向其位於香港的搜索引擎,香港當時是中國領土上一個政治自由的堡壘。
自《國家安全法》實施以來,香港當局向科技公司提出刪除互聯網內容的要求激增。
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院客座研究員黎恩灝表示,他並不認為週五的決定會成為關於《願榮光歸香港》的最終決定。
「我們必須等待,看看香港政府將如何回應,以及北京是否會施加更多政治壓力,」黎恩灝博士說。




【香港法庭】法庭拒就《願榮光》批禁制令 律政司上訴:法庭應遵從特首證明書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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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法庭拒就《願榮光》批禁制令 律政司上訴:法庭應遵從特首證明書
香港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作出傳播。
路透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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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上月拒應律政司要求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批出禁制令,律政司已提出上訴,並於周三(8日)公開上訴文件,列出上訴理據包括主張在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發出證明書後,法院一般應遵從(defer to)行政機關的判斷,又指因法庭缺乏敏感情報及作出判斷的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而原審法官將自己錯置在跟行政機關同等位置作判斷。

指原審法官以錯誤的測試標準考慮

而根據律政司公開的上訴文件,當中詳列多項上訴的法律理據,包括認為法官錯誤地沒考慮國家安全最為重要,而司法機構須履行憲制責任以有效防止、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同時全面執行《國安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

律政司指出,原審法官在考慮是否應批出臨時禁制令協助刑事法方面的執行時,以錯誤的測試標準考慮,認為除非法庭覺得批出臨時禁制令,是完全不能協助打擊、竭止或懲處申禁的4種行為,否則應批出禁制令。律政司認為, 原審法官錯誤以「必須證明沒有禁制令的話,不能有效限制被告的非法行為」為測驗標準,及錯誤地認為一定要考慮「禁制令較已存的刑事法能實際上提供更大阻嚇力」。律政司認為這些標準是錯誤及嚴苛,並指法庭應考慮批出禁制令是否可能協助到達至多項有關公眾利益的目標(public interest purposes)。

認為法庭欠作判斷的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

律政司一方又指出,行政長官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發出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庭具約束力,法院通常應遵從(defer to)行政機關的判斷,當中包括是否存在重大公眾利益的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在執行特定法律或執法措施以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有效性和實用性,因為法庭欠缺乏敏感情報(the Court's lack of sensitive intelligence),且欠缺作出判斷的制度能力及專業知識(also the lack of institutional capacity and expertise to make such evaluative judgement),故當行政機關判斷特定措施需執行、有效或具實際功用時,法庭應給予適當的重視及遵從有關判斷並頒下禁制令,並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拒絕批出。

翻查《港區國安法》,第47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原審法官上月判詞中披露特首在申禁制令後簽發證明書

而法官陳健強在上月頒下的判詞中,曾透露特首在7月11日,即在律政司已提交此禁制令申請後、高院開庭處理申請前,已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7條簽發了一份證明書,證明4項申禁行為均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並指證明書對法庭具有約束力。惟法官同時,希望其裁決可釐清謬誤,令一些「走鋼索」的人認為作出本案中申請禁制的行為不會有後果時,要三思而行,因為現時其實已有相關法例規管及有定罪案例。

不過,律政司公開的上訴理據中,就質疑原審法官在判斷禁制令沒有實際用處時,未有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有人傳播有關歌曲時,具煽動分裂國家或具煽動意圖,而創作是為挑起反建制情緒,並以把香港從中央分裂為信念,以及有關歌曲現時仍在網上流傳等因素,重申法庭有憲制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而《國安法》對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的各自職能和責任作出分配,惟原審法官犯錯,錯誤地認為法庭是與行政機關位置同等作判斷,裁決時未給予國家安全因素最高比重,亦未有考慮當禁制令的申請是與國家安全相關時,判斷和考慮的基準應與一般禁制令不同,除非法庭認為相關禁制令無助於維護國家安全,否則就應該同意申請並批出禁制令。

司法機構未排期處理上訴申請

律政司在周一(7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擬就高院法官陳健強上月28日拒就《願榮光歸香港》頒下禁制令的裁定,尋求上訴庭作出推翻,法庭周二(8日)批准律政司司長以替代送達方式,送達相關法律文件,故此律政司根據法庭命令,把包括上訴許可申請的傳票等相關文件,上載至政府、律政司及警務處的網站,令公眾可透過網址或掃描二維碼,自行下載有關文件,當中包括6月5日的傳訊令狀及同日的臨時禁制令傳票、上訴許可申請傳票等。

至於相關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根據司法機構的公開資料,暫時仍未有更新,尚未知排期在何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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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跨黨派議員提案 促制裁林定國、蕭澤頤、張舉能等49人 港府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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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跨黨派議員提案 促制裁林定國、蕭澤頤、張舉能等49人 港府譴責
【16:45 新增司法機構回應】

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跨黨派議員在周三(1 日)提出法案,要求美國總統制裁 49 名香港高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檢控官等。法案的制裁名單包括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國安委秘書長區志光、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特區政府發言人則指,所謂「法案」是妄圖恫嚇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特區人員,對此表示強烈譴責。

港府:對所謂「制裁」嗤之以鼻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維護國家安全顯然易見是屬於主權司法管轄區的內部事務,《香港國安法》在港實施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干預,「惟該等美國政客對有關實況執意置若罔聞,更公然叫囂向履職盡責的特區人員作出所謂『制裁』,其拙劣政治戲碼和卑劣用心昭然若揭,特區政府予以強烈譴責。」

「香港特區對於所謂『制裁』嗤之以鼻,無懼任何威嚇,定當繼續堅定不移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特區政府強烈敦促該等美國政客認清事實,立即停止不符合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的行為,並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司法機構:無懼任何威嚇

司法機構則強烈譴責任何向法官和司法人員,施以不當壓力的企圖,包括建議作出制裁等,「司法機構認為這些企圖是對香港的法治、獨立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官和司法人員作公然和直接的侵犯。」

司法機構指,法官和司法人員不能控制甚麼案件會訴諸法庭,但案件一經提交法庭,法庭就必須嚴格依法處理,「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一直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繼續按司法誓言,堅定不移地履行職責,秉行公義,無懼任何威嚇。」

49 人名單 包括多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刑事檢控專員

該名為《香港制裁法》(Hong Kong Sanctions Act)的法案,列出 49 人的名字。多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名單上,包括杜麗冰、胡雅文、蘇惠德、羅德泉、陳廣池、沈智慧、郭偉健、鄭念慈、陳仲衡等。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等多位律政司人員亦榜上有名。

法案一旦獲得通過,將會要求美國總統審視以上 49 人有否違反人權,以及應該對他們實施制裁。有份發起提案的共和黨眾議員 Young Kim 發出的新聞稿,指法案是要香港官員就其違反人權的舉措負上責任,並要與香港人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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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這座基石是否不斷被侵蝕?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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