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犯了三個錯誤必須及時糾正 (第一篇 共三篇)
我們指出公民黨的三個錯誤必須要及時糾正。
公民黨要有危機意識感,必須盡速修補形象,否則在區議會選舉2011 及立法會選舉2012 將會由市民選票反映出來。
(錯誤一) 政府向香港每位永久市民派發六千港元事件。
當曾俊華提出時,公民黨隨即大力反對,狠批政府亂派錢。公民黨諸君反對態度越激烈就越傷害市民自尊心。事實上這是違背民意的,絕大多數市民不會反對政府派錢,而埋怨政府派得太慢。政府派錢給市民怎也不能說是「亂派錢」,退一步說我們派錢給乞丐也不能羞辱受者。況且,這不是施與受關係,市民收錢身分不是被施與者,因為政府庫房龐大盈餘是屬於全港市民。
公民黨指責政府「亂派錢」是因為曾政府沒有為香港長遠計劃作打算,這是沒錯,但犯了「不現實和過分急進思維」錯誤,作為高級知識分子政黨,政治表達能力卻很拙劣。無作為和無能的曾政府造成的現狀已經是定局,曾班子任期將屆,神仙也難變,即使政府不派錢也改變不了。香港的現狀況是高通貨膨脹、高樓價高租金、高交通費、青年無出路等等一大串問題,導致民怨沸騰。政府在現時這種景況下派錢為普羅大眾稍為紓緩一下生活壓力,又有何錯?公民黨反對派錢給市民是脫離政治現實。
曾陰權不懂政治,而香港政黨政治水平又不高,正是海員鬥水兵-------水鬥水。假如換作是彭定康這個「政治梟雄」,他來個順水推舟,翌日宣布:「派錢給市民紓困方案需然獲建制派大力支持,但因受到公民黨和民主黨兩黨強烈反對,該兩黨認為派錢給市民是浪費公帑、亂派錢。所以,政府決定取消向每個市民派六千元方案。」這招必定會引發絕大多數市民特別是中下階層市民對兩黨產生憤怒與怨懟,泛民派的公民黨和民主黨的政治本錢可能會「一舖清袋」。政治可以很險惡,政黨要慎言行。
搞政治是需要技巧與策略,由零到一之間還有很多空間可供發揮及策略運用。遊行示威不是唯一動作,在立法議會擲蕉和言行粗野成效也不太彰顯。
當日公民黨和民主黨與財政司曾俊華會面談判,表達反對政府派錢方案,其間表現出来政治水平極低劣,特別是鄭家富,居然聲稱要「翻抬」,要和曾俊華「隻揪」,所作所為與黑社會講數毫無分別。
政治技巧運用適度,力量比上述效果大得多。不說行動技巧,就簡單口號製作也能發揮很大力量。也舉個例子:
如果公民黨當時喊出口號 :(例一) 政府光派錢是遠遠不夠的,因為不能解決普羅大眾實際需要,還必須要為市民福祉有長遠規劃及做實事。
(例二) 由於廣大市民團結的力量並對曾政府表達了強烈不滿,我們與市民成功爭取並迫使政府向每位市民派發六千元紓困,這只是第一步,為了廣大市民長遠福祉,為了我們下一代,我們要繼續團結,努力向政府爭取為市民制定長遠規劃。
」
我們隨便舉例而已,還應該列出爭取長遠規劃內容。政黨要發展和要壯大起來,必須以民為本,與廣大市民站在一起,這樣才能有凝聚力,才能得到大多數市民認同。公民黨反對政府派錢方案是背離群眾。
香港政治顧問事務所
8-10-2011
編輯按:就上述文章編輯刪除了一部分內容。
editor@hongkong-mart.com
公民黨犯了三個錯誤必須及時糾正 (第一篇 共三篇)
反外傭團體遊行 遭法律恫嚇
反外傭團體遊行 遭法律恫嚇
前日反公民黨遊行的主辦單位「愛護香港力量」,被揭與建制派團體九龍社團聯會關係密切,多名參與遊行的聯會成員,更在區議會選舉中與公民黨成員對壘。公民黨將向廉政公署投訴,指該次遊行及該團體其他針對該黨的活動,須依例計算選舉開支。愛護香港力量反轟該黨用法律手段恫嚇市民,強調「公民黨禍港事件,全港人皆知!」
堅稱個人身份遊行
自稱為網民組織的愛護香港力量,近月發動多項針對公民黨協助港珠澳大橋及外傭居權司法覆核的行動。有網民將有份參與前日遊行的二十多團體逐一「起底」,發現大多集中於九龍區,其中十二個屬九龍社團聯會成員團體,如東頭村居民聯會、慈雲山居民聯會及黃大仙居民促進會等。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王惠貞回應稱,聯會無動員成員團體遊行,相信各屬會是自發參與。但她個人認為外傭享有居港權,對醫療系統及福利制度有很大衝擊,所以反對。
部分參與遊行的九龍社團聯會成員,亦有參加今屆區議會選舉,例如當日向公民黨遞交請願信的左匯雄,便是九龍城愛俊區候選人,將與公民黨成員陳友昌及另一候選人陳燕玲互撼。左匯雄指自己是響應網友呼籲,以個人身份遊行:「我係反對件事,唔關政黨事。」在旺角北選區與公民黨葉樹安對戰的黃舒明亦承認有遊行,同樣堅稱是以個人身份參與:「年中有幾百個遊行,唔通個個都唔參加得?」
公民黨昨召開記者會,指選舉管理委員會有嚴格規定,凡有「踢走公民黨」字樣的單張已算選舉廣告,若證實愛護香港力量舉辦的為選舉活動,應計入相關建制派候選人的競選經費。愛護香港力量則發聲明反駁,強調他們只是一般市民及網民,與任何政黨無關,對公民黨的無理指摘深表憤怒和遺憾,顯示該黨不民主,恃專業技巧欺壓小市民。
此外,工聯會昨發起街頭聯署反對外傭擁有居港權,會長鄭耀棠強調活動是為了基層勞工福利,並非針對公民黨或區選。
前日反公民黨遊行的主辦單位「愛護香港力量」,被揭與建制派團體九龍社團聯會關係密切,多名參與遊行的聯會成員,更在區議會選舉中與公民黨成員對壘。公民黨將向廉政公署投訴,指該次遊行及該團體其他針對該黨的活動,須依例計算選舉開支。愛護香港力量反轟該黨用法律手段恫嚇市民,強調「公民黨禍港事件,全港人皆知!」
堅稱個人身份遊行
自稱為網民組織的愛護香港力量,近月發動多項針對公民黨協助港珠澳大橋及外傭居權司法覆核的行動。有網民將有份參與前日遊行的二十多團體逐一「起底」,發現大多集中於九龍區,其中十二個屬九龍社團聯會成員團體,如東頭村居民聯會、慈雲山居民聯會及黃大仙居民促進會等。九龍社團聯會理事長王惠貞回應稱,聯會無動員成員團體遊行,相信各屬會是自發參與。但她個人認為外傭享有居港權,對醫療系統及福利制度有很大衝擊,所以反對。
部分參與遊行的九龍社團聯會成員,亦有參加今屆區議會選舉,例如當日向公民黨遞交請願信的左匯雄,便是九龍城愛俊區候選人,將與公民黨成員陳友昌及另一候選人陳燕玲互撼。左匯雄指自己是響應網友呼籲,以個人身份遊行:「我係反對件事,唔關政黨事。」在旺角北選區與公民黨葉樹安對戰的黃舒明亦承認有遊行,同樣堅稱是以個人身份參與:「年中有幾百個遊行,唔通個個都唔參加得?」
公民黨昨召開記者會,指選舉管理委員會有嚴格規定,凡有「踢走公民黨」字樣的單張已算選舉廣告,若證實愛護香港力量舉辦的為選舉活動,應計入相關建制派候選人的競選經費。愛護香港力量則發聲明反駁,強調他們只是一般市民及網民,與任何政黨無關,對公民黨的無理指摘深表憤怒和遺憾,顯示該黨不民主,恃專業技巧欺壓小市民。
此外,工聯會昨發起街頭聯署反對外傭擁有居港權,會長鄭耀棠強調活動是為了基層勞工福利,並非針對公民黨或區選。
立法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梁家傑﹕恕我不能當政客——回應陳莊勤
立法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梁家傑﹕恕我不能當政客——回應陳莊勤
美國作家克拉克(James Freeman Clarke)有句名言:「政客只眼下一次選舉,政治家則是放眼下一代」(A politician thinks of the next election. A statesman, of the next generation.)民主黨陳莊勤律師上周四(10月13日)撰文,要求幾位公民黨大律師,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就把對法治的堅持拋諸九宵雲外,做一個只顧眼前區選結果的「政客」,恕我不能「勝任」。
昨天,有建制派議員在立法會提出議案,企圖通過「本會反對外傭享有香港居留權」動議。這是肆無忌憚的立法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行為。這種用立法干預司法的所為,眾所周知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的基石,但陳莊勤律師卻要求當上議員的大律師們清楚表達政治立場,哪怕效果是向法院施壓。應該嗎?合理嗎?
法院能根據法律原則,解釋《基本法》24(4)條白紙黑字條文,判定外傭能否用在港工作年數來申請香港居留權,是我們捍衛司法獨立者必須執著的。也許我的確不能揮掉我的法律訓練,未能忘卻對法院尊重的應有之義。
公民黨面對是次外傭案的抹黑,屬史無前例之大,但市民會否期望我們因要自保而同流合污,加入恫嚇市民的陣營,抑或以自身的法律專業,告訴市民真相,以至不會恨錯難返?
恐慌有否基礎?
在恐慌之前,我們必須搞清楚恐慌有否基礎。首先,市民很大的憂慮是來自所謂「50萬外傭連同家人湧港」之說,擔心香港的社會福利、教育、房屋制度因而面對深重負擔。然而,有關推算並無官方「認頭」,卻被民建聯、自由黨、新民黨等不斷引用來恫嚇市民。
其次,這次居權案的申請人情很特別,她居港超過22年,其間曾報讀不同本地課程,融入社會,又早已把在菲國的產業轉到兒子名下,即使她最後成功申請到居港權,都只能算是特別個案,絕不代表其他外傭在取得申請資格後都自動享有居港權,否則談不上要向入境處申請。
再者,「50萬外傭連同家人湧港」根本就是一個假議題。入境處絕對有足夠權力為香港守門口。跟世界各地的入境部門一樣,入境處可以行使酌情權決定什麼人可獲得居留權,以達到控制人口的目的。這種屬於入境官員的無上權力,曾申請移民的香港人必有所感受。正如外傭案中,主審的林文瀚法官表明,入境當局當然有權施加條件,限制外籍人士入境逗留,以及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只是採用的手法是否合憲。
如果入境處連這基本權力都欠奉,何以許多民運人士不能持有效證件來港?曾參與學運的楊健利先生本月7日應邀來港,出席辛亥革命百周年學術研討會,同樣被拒入境。為何入境處對民運人士可以強硬,對外傭的申請又忽然變得軟弱無能?只能說,「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公民黨和香港人一樣,當然擔心剎那間有大量移民湧入,但筆者希望基於以上討論,大家會明白這個擔憂是不會發生的。
為求自保,公民黨大可以如其他政客,反對外傭享有居留權,支持「釋法」。但今天香港若接受中央曲解《基本法》第24條,他日政府和北京重施故技,解釋一下《基本法》第27條,以限制言論、遊行、集會及示威自由,我們又將如何應對?一旦釋法常規化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司法獨立將成絕唱。這豈是我們願見的!
不敢忘記對法治的堅持
記得在1993年,大律師公會在討論《基本法》第158條有關釋法權的條文,佔了大部分議事日程。當時公會赴京會見了喬曉陽,表明只可以接受由香港的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而且是在涉及國防、外交、中港關係等超出自治範圍的案件上,做法就好像近期的剛果(金)案。可惜,我們見到回歸兩年便出現吳嘉玲案「釋法」,當時一群律師、大律師發起靜默遊行,由金鐘高等法院一直走到中環的終審法院,我們只是憂心忡忡,沉重地行、默默地走。
這些年來,即使大律師當了立法會議員,也不會忘記法律的訓練,更不敢忘記對法治的堅持。恕我不能當陳莊勤律師口中那種放棄底線的「政客」。
我相信堅持人權、法治、自由、民主的香港人,都會站在公民黨的一邊。
美國作家克拉克(James Freeman Clarke)有句名言:「政客只眼下一次選舉,政治家則是放眼下一代」(A politician thinks of the next election. A statesman, of the next generation.)民主黨陳莊勤律師上周四(10月13日)撰文,要求幾位公民黨大律師,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就把對法治的堅持拋諸九宵雲外,做一個只顧眼前區選結果的「政客」,恕我不能「勝任」。
昨天,有建制派議員在立法會提出議案,企圖通過「本會反對外傭享有香港居留權」動議。這是肆無忌憚的立法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行為。這種用立法干預司法的所為,眾所周知會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的基石,但陳莊勤律師卻要求當上議員的大律師們清楚表達政治立場,哪怕效果是向法院施壓。應該嗎?合理嗎?
法院能根據法律原則,解釋《基本法》24(4)條白紙黑字條文,判定外傭能否用在港工作年數來申請香港居留權,是我們捍衛司法獨立者必須執著的。也許我的確不能揮掉我的法律訓練,未能忘卻對法院尊重的應有之義。
公民黨面對是次外傭案的抹黑,屬史無前例之大,但市民會否期望我們因要自保而同流合污,加入恫嚇市民的陣營,抑或以自身的法律專業,告訴市民真相,以至不會恨錯難返?
恐慌有否基礎?
在恐慌之前,我們必須搞清楚恐慌有否基礎。首先,市民很大的憂慮是來自所謂「50萬外傭連同家人湧港」之說,擔心香港的社會福利、教育、房屋制度因而面對深重負擔。然而,有關推算並無官方「認頭」,卻被民建聯、自由黨、新民黨等不斷引用來恫嚇市民。
其次,這次居權案的申請人情很特別,她居港超過22年,其間曾報讀不同本地課程,融入社會,又早已把在菲國的產業轉到兒子名下,即使她最後成功申請到居港權,都只能算是特別個案,絕不代表其他外傭在取得申請資格後都自動享有居港權,否則談不上要向入境處申請。
再者,「50萬外傭連同家人湧港」根本就是一個假議題。入境處絕對有足夠權力為香港守門口。跟世界各地的入境部門一樣,入境處可以行使酌情權決定什麼人可獲得居留權,以達到控制人口的目的。這種屬於入境官員的無上權力,曾申請移民的香港人必有所感受。正如外傭案中,主審的林文瀚法官表明,入境當局當然有權施加條件,限制外籍人士入境逗留,以及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只是採用的手法是否合憲。
如果入境處連這基本權力都欠奉,何以許多民運人士不能持有效證件來港?曾參與學運的楊健利先生本月7日應邀來港,出席辛亥革命百周年學術研討會,同樣被拒入境。為何入境處對民運人士可以強硬,對外傭的申請又忽然變得軟弱無能?只能說,「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公民黨和香港人一樣,當然擔心剎那間有大量移民湧入,但筆者希望基於以上討論,大家會明白這個擔憂是不會發生的。
為求自保,公民黨大可以如其他政客,反對外傭享有居留權,支持「釋法」。但今天香港若接受中央曲解《基本法》第24條,他日政府和北京重施故技,解釋一下《基本法》第27條,以限制言論、遊行、集會及示威自由,我們又將如何應對?一旦釋法常規化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司法獨立將成絕唱。這豈是我們願見的!
不敢忘記對法治的堅持
記得在1993年,大律師公會在討論《基本法》第158條有關釋法權的條文,佔了大部分議事日程。當時公會赴京會見了喬曉陽,表明只可以接受由香港的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而且是在涉及國防、外交、中港關係等超出自治範圍的案件上,做法就好像近期的剛果(金)案。可惜,我們見到回歸兩年便出現吳嘉玲案「釋法」,當時一群律師、大律師發起靜默遊行,由金鐘高等法院一直走到中環的終審法院,我們只是憂心忡忡,沉重地行、默默地走。
這些年來,即使大律師當了立法會議員,也不會忘記法律的訓練,更不敢忘記對法治的堅持。恕我不能當陳莊勤律師口中那種放棄底線的「政客」。
我相信堅持人權、法治、自由、民主的香港人,都會站在公民黨的一邊。
陳莊勤﹕拒絕行使酌情權的低級公務員
陳莊勤﹕拒絕行使酌情權的低級公務員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先生10月20日〈恕我不能當政客〉一文中,指我在《明報》10月13日拙文〈律師政客的窘境〉中要求幾位公民黨大律師當上立法會議員便把法治堅持拋諸腦後,和要求他們當放棄底線的「政客」。
我想,梁先生有點火,沒看清楚我的原文。當然,「政客」一詞譯自英文的Politician,我不想如我們的特首般很濫的把自己和一般參與政治的人說成是很出色的政治人物在死後才被冠上的政治家(Statesman)名稱,所以用了「政客」一詞,當中絕無貶意。也許我應用「從政者」這名詞。
也許我應用「從政者」這名詞
如果梁先生細心閱讀我〈律師政客的窘境〉的原文,可以清楚看到我要求的是作為參與政策制訂的政客必須清晰表明立場,我文中這樣說:「即使沒有了光環,仍可以即使是少數,或遭人辱時仍堅持信念立場……」我從來沒有要求任何從政者(包括公民黨的議員)放棄底線或把法治堅持拋諸腦後。我在拙文中表達得很清楚,我說的是,「毫無疑問絕大多數人都尊重法庭對法律條文的詮釋,但那不影響一般市民在公共政策層面有自己與法庭不同的看法」。在拙文中我從沒有說我認為哪一種立場是對、哪一種是不對的,我認為的是從政者必須在公共政策層面很清晰地表明自己的信念立場。
我很欣賞梁先生在10月20日文中,很清晰地表明了他及公民黨對信念立場的堅持。
民主黨何俊仁先生在10月18日回應林輝先生的文章,已表達了外傭居港權是移民政策與人口政策問題,不是人權問題,這便是政策立場的不同,這也是不同的從政者在政策討論時必須申明不同的立場的原因,我看不出作為從政者的大律師(如梁先生),或者律師(如何俊仁先生)在立法會議事堂討論政策,清晰表明政治立場,如何會如梁先生在文中質問,會有向法院施壓的效果?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大律師們如何看三權分立?是不是法院判決過的事便在立法會議事堂內不能碰?且,假若日後因外傭居港權終審結案,議論到要求修改《基本法》,是不是又是以恐怕向法院施壓為理由不能表達政治立場?
從政者只要是屁股坐在議事堂,便永遠不能迴避表達政治立場的。這也是我說「屁股指揮腦袋」的原因。
簡單的回應到這裏,我倒想就政策與法律的問題講一個故事。
1980年的運輸署牌照部
今年4月,上海交通大學一位法律教授安排我到上海交大講了一課題為「中港法律差異」的通識課。我在課題中談及香港的立法、法律修訂和法院對行政部門行為的司法覆核權與法院對法律條文的詮釋權部分,講了「一個拒絕行使酌情權的低級公務員」的故事。
1980年,一個剛大學畢業不久加入政府當二級行政主任的低級公務員,被調派到運輸署牌照部的檔案及駕駛執照(Records and Driving Licence)部門。他其中一項職責,是行使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附例賦予運輸署長,向在港持附例規定的32個國家及地區所簽發的外地正式駕駛執照的持照人,簽發正式香港駕駛執照的權力。
附例的原意是,向一些外國來港居留或工作人員免試直接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32個國家地區主要是歐美國家、英聯邦國家及地區和中國大陸。低級公務員接任了這職責後,發現了很多問題。包括:
●一些香港居民跑到馬來西亞沙巴玩了3天,便拿了一個沙巴駕駛執照回來換香港的駕駛執照。
●有貨運公司安排港人到印度孟買3天回來,又多了一個駕駛執照換香港執照。
●一些加拿大人口稀疏的省份考了私家車牌便也被授予大貨車駕駛執照,來香港又換了大貨車駕駛執照。
●1980年底取消抵壘政策前,大量珠三角的青年游水偷渡來港,他們很多人身上都帶同一本簇新的大貨車駕駛執照,進入巿區拿了香港身分證便換開大貨車的香港駕駛執照當大貨車司機。
●更離譜的是一些香港居民在香港申領了學車用的臨時駕駛執照(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跑到澳洲,免試換了澳洲第一年持牌時被稱為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的澳洲正式駕駛執照回香港,以這名為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的澳洲正式駕駛執照免試換了香港的正式駕駛執照。
低級公務員到任後看到這些問題,書面向他的上司報告並要求從政策層面處理。他那當了20年公務員的上司並不理會。
然而這些都是零散的問題,真正的大問題是有一天這個低級公務員在報章上看到一則廣告,有一間公司稱可以安排港人到湖南郴州巿旅遊7天兼參加駕駛訓練及考試,保證可以拿到大貨車大巴士牌照,回來香港可以按法例免試換領香港的大貨車大巴士駕駛執照。
低級公務員看了這則廣告後,知道事態嚴重,寫了一份內部報告給上司,說明這次有組織地考國內車牌換香港車牌涉及政策問題,已不單純是執行運輸署長酌情權的問題,並要求上司給予政策上的指示,同時即時拒絕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給這些從湖南郴州巿通過短期訓練考取中國車牌的香港居民。
但這個低級公務員的上司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反要求低級公務員按附例照簽發執照,低級公務員反覆看了附例,說的是「運輸署長可簽發…」(the Commissioner may issue...)香港駕駛執照給這些人,而不是「必須簽發」(shall issue),所以認為只是酌情權,他在這批次的申請中,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拒絕行使酌情權,並堅信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拒絕行使酌情權是對的。
免試簽發駕駛執照的問題
1個月過去了,累積了400個這樣的申請,兩個月過去了,800個,不獲簽發香港執照的申請人、安排領取這些國內車牌的公司的人,每天來吵,而這低級公務員的上司,即使在男廁內與低級公務員並排而立時仍不斷催促他簽發,但低級公務員要求一個清晰書面指令時,上司卻拒絕發出。
為了堅持公眾利益的考慮,低級公務員承受了很大的壓力,直至有一天下午運輸署牌照部的每月例會,當時的副運輸署長Peter Leeds來參加會議。在談到直接簽發駕駛執照的議程時,Peter Leeds問這是什麼,低級公務員一次過把免試直接簽發駕駛執照的問題全部說出。
Peter Leeds聽了匯報後,向低級公務員的上司問:
「What Branch you referred to? Was the Political Adviser made aware of this?」
當年負責政策的不叫政策局(Policy Bureau),而叫政策科(Policy Branch)。
低級公務員的上司懵然及茫然的問:
「What Branch?」
Peter Leeds有一點火的瞪眼向低級公務員的上司吼叫了一句:
「The Environment Branch!!!」
當年負責運輸政策的政策科是環境科,而郴州巿車牌涉及可能歧視中國簽發的車牌,所以Peter Leeds問有沒有向港督政治顧問通報。
我便是當年這個低級公務員。
結果,當天下午Peter Leeds怒氣地離開後不久,運輸署總部的助理署長Nigel Shipman打電話給我,要求我立即把所有有關免試直接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檔案及資料給他。第二天早上廉政公署行動組的高級調查員Bill Hocking到我的辦公室,要求了解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運作。那天下午,廉署防止貪污處的另一組人也到訪,表示希望了解我坐這職位的涉及可能貪污機會及了解應如何防止。
如果當年我把看到的問題統統掃進地氈底,結果可能是平靜的皆大歡喜,每年只多了十單八單嚴重的大貨車交通事故而已。但因為我不願意如同當時我的上司那樣把看到的問題掃進地氈底,引發了這些國內執照的持照人在1981年申請司法覆核,指這位低級公務員錯誤地拒絕行使酌情權。官司開審時我已離開了政府加入法律界行列。當時我想,我當上了律師屁股不坐在政府辦公廳,假若我是這些人的代表律師,看問題的角度又會截然不同。
我沒有追蹤這些人司法覆核官司的結果,但政治層面的結果,即法律作為公共政策落實工具的結果是所有人可以看到的,在1984年立法局通過討論修改了道路交通條例的附例,修改後的規定是這32個國家及地區駕駛執照的持有人若要免試換領香港駕駛執照,必須是執照得來是通過考試獲得的(針對澳洲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而且持照人須是持該發照地的護照或者在獲得該地執照前已在該地居留超過6個月(針對短期旅遊考牌)。同時修改後的附例規定不能免試換領私家車及電單車以外的駕駛類別車牌(針對大貨車牌)。
我曾很驕傲地向我的女兒說,我相信1980、90年代的香港因我的堅持而減少了不少大貨車交通事故。
法律條文是落實公共政策的工具
我很詳細地說這個故事的目的,是希望再次說明法律條文是落實公共政策的工具,而公共政策涉及公眾利益,制訂或修改必須通過公眾討論,從政的人,不能迴避討論及表明立場。甚而,在公共政策的執行過程中,落實執行政策的人發現法律條文不能體現公共政策的原意,或條文出現影響公眾利益的漏洞時,必須堅持把問題指出。
法院的判決誰也不可施壓影響,這是不需要梁先生提醒的,但法院判決後,面對公眾利益的矛盾如何平衡?如何取捨?是否是因涉及人權所以必須維持法律不變?抑或這是公共政策問題所以須修改法律去解決矛盾?從政者即使是大律師也好、律師也好,作為立法者的法治底線,是必須在討論或爭論中責無旁貸地清楚表達自己的立場。
梁家傑先生在〈恕我不能當政客〉一文中引述美國作家的名言:「政客只眼下一次選舉,政治家則是放眼下一代。」我想說的是:每一個出色的政治家都必然曾經是一個普通的政客。一個從政者之所以會最終被稱為出色的政治家,便是因為在他仍是政客時曾為下一代的福祉而絕不含糊地清晰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並贏得了別人的贊同。
美國《獨立宣言》的作者會怎樣看外傭居港權判決?/文﹕黃友嘉
香港高等法院就外傭居留權司法覆核案宣判,裁定《入境條例》中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有關裁決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對外傭居港權持不支持態度已迅速成了一項壓倒性的社會共識,這種現象在近年的香港並不多見。市民的憂慮決非源於歧視性排外情緒或是「被煽動」的莫名恐慌,而是因為外傭居港權的影響廣泛兼且深不可測;無論基層勞工還是中產家庭,甚至可以說「百分之九十九」的普羅大眾,都免不了會受到某種程度的牽連。
居留權恐變「香港期權」
其實,居港權不但是一項代表身分和屬地的權利,背後更包含可觀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福利。香港是華洋匯集的國際大都會,擁有優良的教育和醫療制度,近年政府致力提升社會福利,又有不俗的公共房屋政策以及「$6000計劃」之類的派糖措施;凡持有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士均有資格受惠。居港權的「含金量」甚高;不少內地中產和富裕階層不惜花費重金,辦理投資移民或者來港生育,無非是要為自己或下一代謀取居港權。
居港權爭議涉體制缺失
更何香港的出入境管理條例允許同時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和外國護照,而申請居留權的手續和費用門檻並不高,加之本港家庭傭工的主要來源國菲律賓在2003年已通過了《雙重國籍法案》;外傭即使無心在香港長住,亦大可先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作為保險,回國後再因應自己或者家屬的不時之需而回港定居。這無異於發行了大量免費的「香港期權」,持有者可隨時兌現,名正言順地返港使用社會福利和生活設施;但香港卻會面臨不容低估的不確定性,無法對這些「旅居」海外港人的「回流」情加以預測、規劃和控制,只有被動接受。
回歸以來,有關居港權的爭議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尤其是2001年終審法院的判決確立了內地居民在香港所生的「雙非」嬰兒可享有居留權,在數年之後不期然地衍生了內地孕婦湧港產子的奇特現象,對本港的醫療、民生和教育的影響漸次浮現。
港人倍感無奈之餘,不禁要問:為何居港權這種涉及重大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共政策竟然會押注於個別法官的意見,而不是由立法會和政府來決定,在整個過程之中市民大眾卻完全沒有途徑反映意見?法院的判決輕易地推翻了獲立法會審議通過並由政府推行已久的《入境條例》,是否有悖於三權互相制衡的憲政精神?事實上,如果法院不止一次作出合乎技術程序但嚴重背離民意的判決,導致巨大的潛在社會代價,這又會不會反而削弱司法的威信呢?
無獨有偶,亦採用普通法的美國,早在18世紀末開始就司法的角色和權力範圍進行過激辯和反思,或可為香港居留權爭議的討論帶來啟示。
美國在開國初期,對立法、行政和司法3個部門的分工關係進行了清晰的界定。概言之,立法機構的功能是決定國家的政策;行政機構運用執行力,實施和落實立法機構釐定的意願,而司法部門只是負責「審判」,解釋立法機構的意願和行政機關的行為。《聯邦論》第78章的作者漢彌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更直言,司法在三權中居於最為次要的地位。事實上,美國憲法亦從未明訂聯邦法院有權將一項法律裁定為違反憲法。
但在1803年的「馬伯瑞訴麥迪森案」(Marbury vs. Madison)中,最高法院被假定為有權宣布國會和總統的行為違憲;從此司法得以擴張權力,演變成憲法的裁決者,即解釋文件意義的最後權威。這與香港法院對《基本法》有自行解釋權的觀念相近。
「馬伯瑞」案轟動一時,法官作出極富爭議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亦是政治角力的結果;而後來興起的「解構運動」(Language Deconstruction)則進一步對司法擴權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一思潮認為,文字本身並無內在含義,讀者或者受眾從中領悟的意思,遠比作者撰寫時的初衷以及字典的釋義更加重要。相應地,法官亦毋須受制於憲法原意的框框,有更大自由度解釋法律。
在外傭居港權案中,法官在判決時表明不考慮立法原意,與「解構主義」的觀點可謂一脈相承。香港過往曾有不少案件,不同級別法院的法官根據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和詮釋而作出了南轅北轍的裁決,反映了普通法的判案方式多少帶有主觀和隨意性的色彩;法治在某種程度上亦是維繫於個別法官見仁見智的「人治」。
「司法暴政」論耐人深思
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總統傑佛遜在1804年指出,「如果容許法官超越其自身的司法領域,獲權在立法和行政範圍內裁定法律是不是合憲,這會將司法造就成為一個暴政的部門」。傑佛遜所提出的「司法暴政」(Judicial Tyranny/Despotism),套用本港時下流行的術語就是「司法霸權」。
美國司法凌駕於立法、行政之上的結果是,單憑個別通過委任制產生的法官就足以顛覆一眾立法議員經過合法程序制訂的法律,但司法部門實際上卻享有不受任何機構監管的特權。多位美國總統都曾表達過對「司法篡權」(Judicial Usurpation)的擔憂。例如,林肯在其第一次總統就職演說中提到,「如果一些關乎全民之重要議題的政策,亦必須受制於法院在處理個人或團體訴訟時所作的判決,則人民將會因此喪失自己的管治權,政府實質上亦變成必須接受法庭的擺佈」。
以古喻今,這些一兩百年前的「警世之言」明示了司法最終必須以人民利益和意志為依歸;更一針見血地點出了當今香港居留權爭議的癥結所在。同樣,如果因為法院就一宗外傭居留權案件的判決而改寫香港的移民政策,便形同是以司法之名禠奪政府與立法會對出入境政策的
共同管治權,更是將市民最為切身和關注的民生權置之罔顧。
強化制衡堵漏洞
原訟庭在審理外傭案的過程中是否依足程序和照章辦事,對此並毋須質疑。但不能否認,法官在研判和考量裁決的依據時,確實亦有選擇的餘地;如果他當時把酌情權的「鐘擺」向另一邊傾斜,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納入考慮,判決的結果恐怕就會大不相同。外傭案令人擔心之處,不止於它對香港移民政策帶來的衝擊,更在於它揭示了香港憲制上一個盲點:一項由立法和行政共同決定的公共政策,一個行之已久並獲700萬市民深信不疑的「遊戲規則」,可以因為司法單方面的裁斷而在霎那間被推倒。令人擔心,「司法獨立」與「司法獨大」會不會只是一線之差?在香港邁向行政立法實施雙普選之際,司法凌駕行政和立法的情實值得社會深入反思。
法治的核心是為人們提供尋求公義的法律框架和途徑,而不受任何人和政治勢力的打壓;3位外傭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與特區政府對簿公堂,這本身已是法治精神的體現。特區政府無論是循法律程序提出上訴,還是在必要時,依照《基本法》規定以及過往的先例提請人大釋法,都是合憲合制的做法,屬於法治的應有之義,不能說是「輸打贏要」。
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先生10月20日〈恕我不能當政客〉一文中,指我在《明報》10月13日拙文〈律師政客的窘境〉中要求幾位公民黨大律師當上立法會議員便把法治堅持拋諸腦後,和要求他們當放棄底線的「政客」。
我想,梁先生有點火,沒看清楚我的原文。當然,「政客」一詞譯自英文的Politician,我不想如我們的特首般很濫的把自己和一般參與政治的人說成是很出色的政治人物在死後才被冠上的政治家(Statesman)名稱,所以用了「政客」一詞,當中絕無貶意。也許我應用「從政者」這名詞。
也許我應用「從政者」這名詞
如果梁先生細心閱讀我〈律師政客的窘境〉的原文,可以清楚看到我要求的是作為參與政策制訂的政客必須清晰表明立場,我文中這樣說:「即使沒有了光環,仍可以即使是少數,或遭人辱時仍堅持信念立場……」我從來沒有要求任何從政者(包括公民黨的議員)放棄底線或把法治堅持拋諸腦後。我在拙文中表達得很清楚,我說的是,「毫無疑問絕大多數人都尊重法庭對法律條文的詮釋,但那不影響一般市民在公共政策層面有自己與法庭不同的看法」。在拙文中我從沒有說我認為哪一種立場是對、哪一種是不對的,我認為的是從政者必須在公共政策層面很清晰地表明自己的信念立場。
我很欣賞梁先生在10月20日文中,很清晰地表明了他及公民黨對信念立場的堅持。
民主黨何俊仁先生在10月18日回應林輝先生的文章,已表達了外傭居港權是移民政策與人口政策問題,不是人權問題,這便是政策立場的不同,這也是不同的從政者在政策討論時必須申明不同的立場的原因,我看不出作為從政者的大律師(如梁先生),或者律師(如何俊仁先生)在立法會議事堂討論政策,清晰表明政治立場,如何會如梁先生在文中質問,會有向法院施壓的效果?作為立法會議員的大律師們如何看三權分立?是不是法院判決過的事便在立法會議事堂內不能碰?且,假若日後因外傭居港權終審結案,議論到要求修改《基本法》,是不是又是以恐怕向法院施壓為理由不能表達政治立場?
從政者只要是屁股坐在議事堂,便永遠不能迴避表達政治立場的。這也是我說「屁股指揮腦袋」的原因。
簡單的回應到這裏,我倒想就政策與法律的問題講一個故事。
1980年的運輸署牌照部
今年4月,上海交通大學一位法律教授安排我到上海交大講了一課題為「中港法律差異」的通識課。我在課題中談及香港的立法、法律修訂和法院對行政部門行為的司法覆核權與法院對法律條文的詮釋權部分,講了「一個拒絕行使酌情權的低級公務員」的故事。
1980年,一個剛大學畢業不久加入政府當二級行政主任的低級公務員,被調派到運輸署牌照部的檔案及駕駛執照(Records and Driving Licence)部門。他其中一項職責,是行使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附例賦予運輸署長,向在港持附例規定的32個國家及地區所簽發的外地正式駕駛執照的持照人,簽發正式香港駕駛執照的權力。
附例的原意是,向一些外國來港居留或工作人員免試直接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32個國家地區主要是歐美國家、英聯邦國家及地區和中國大陸。低級公務員接任了這職責後,發現了很多問題。包括:
●一些香港居民跑到馬來西亞沙巴玩了3天,便拿了一個沙巴駕駛執照回來換香港的駕駛執照。
●有貨運公司安排港人到印度孟買3天回來,又多了一個駕駛執照換香港執照。
●一些加拿大人口稀疏的省份考了私家車牌便也被授予大貨車駕駛執照,來香港又換了大貨車駕駛執照。
●1980年底取消抵壘政策前,大量珠三角的青年游水偷渡來港,他們很多人身上都帶同一本簇新的大貨車駕駛執照,進入巿區拿了香港身分證便換開大貨車的香港駕駛執照當大貨車司機。
●更離譜的是一些香港居民在香港申領了學車用的臨時駕駛執照(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跑到澳洲,免試換了澳洲第一年持牌時被稱為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的澳洲正式駕駛執照回香港,以這名為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的澳洲正式駕駛執照免試換了香港的正式駕駛執照。
低級公務員到任後看到這些問題,書面向他的上司報告並要求從政策層面處理。他那當了20年公務員的上司並不理會。
然而這些都是零散的問題,真正的大問題是有一天這個低級公務員在報章上看到一則廣告,有一間公司稱可以安排港人到湖南郴州巿旅遊7天兼參加駕駛訓練及考試,保證可以拿到大貨車大巴士牌照,回來香港可以按法例免試換領香港的大貨車大巴士駕駛執照。
低級公務員看了這則廣告後,知道事態嚴重,寫了一份內部報告給上司,說明這次有組織地考國內車牌換香港車牌涉及政策問題,已不單純是執行運輸署長酌情權的問題,並要求上司給予政策上的指示,同時即時拒絕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給這些從湖南郴州巿通過短期訓練考取中國車牌的香港居民。
但這個低級公務員的上司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反要求低級公務員按附例照簽發執照,低級公務員反覆看了附例,說的是「運輸署長可簽發…」(the Commissioner may issue...)香港駕駛執照給這些人,而不是「必須簽發」(shall issue),所以認為只是酌情權,他在這批次的申請中,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拒絕行使酌情權,並堅信基於公眾利益考慮拒絕行使酌情權是對的。
免試簽發駕駛執照的問題
1個月過去了,累積了400個這樣的申請,兩個月過去了,800個,不獲簽發香港執照的申請人、安排領取這些國內車牌的公司的人,每天來吵,而這低級公務員的上司,即使在男廁內與低級公務員並排而立時仍不斷催促他簽發,但低級公務員要求一個清晰書面指令時,上司卻拒絕發出。
為了堅持公眾利益的考慮,低級公務員承受了很大的壓力,直至有一天下午運輸署牌照部的每月例會,當時的副運輸署長Peter Leeds來參加會議。在談到直接簽發駕駛執照的議程時,Peter Leeds問這是什麼,低級公務員一次過把免試直接簽發駕駛執照的問題全部說出。
Peter Leeds聽了匯報後,向低級公務員的上司問:
「What Branch you referred to? Was the Political Adviser made aware of this?」
當年負責政策的不叫政策局(Policy Bureau),而叫政策科(Policy Branch)。
低級公務員的上司懵然及茫然的問:
「What Branch?」
Peter Leeds有一點火的瞪眼向低級公務員的上司吼叫了一句:
「The Environment Branch!!!」
當年負責運輸政策的政策科是環境科,而郴州巿車牌涉及可能歧視中國簽發的車牌,所以Peter Leeds問有沒有向港督政治顧問通報。
我便是當年這個低級公務員。
結果,當天下午Peter Leeds怒氣地離開後不久,運輸署總部的助理署長Nigel Shipman打電話給我,要求我立即把所有有關免試直接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檔案及資料給他。第二天早上廉政公署行動組的高級調查員Bill Hocking到我的辦公室,要求了解免試簽發香港駕駛執照的運作。那天下午,廉署防止貪污處的另一組人也到訪,表示希望了解我坐這職位的涉及可能貪污機會及了解應如何防止。
如果當年我把看到的問題統統掃進地氈底,結果可能是平靜的皆大歡喜,每年只多了十單八單嚴重的大貨車交通事故而已。但因為我不願意如同當時我的上司那樣把看到的問題掃進地氈底,引發了這些國內執照的持照人在1981年申請司法覆核,指這位低級公務員錯誤地拒絕行使酌情權。官司開審時我已離開了政府加入法律界行列。當時我想,我當上了律師屁股不坐在政府辦公廳,假若我是這些人的代表律師,看問題的角度又會截然不同。
我沒有追蹤這些人司法覆核官司的結果,但政治層面的結果,即法律作為公共政策落實工具的結果是所有人可以看到的,在1984年立法局通過討論修改了道路交通條例的附例,修改後的規定是這32個國家及地區駕駛執照的持有人若要免試換領香港駕駛執照,必須是執照得來是通過考試獲得的(針對澳洲Provisional Driving Licence),而且持照人須是持該發照地的護照或者在獲得該地執照前已在該地居留超過6個月(針對短期旅遊考牌)。同時修改後的附例規定不能免試換領私家車及電單車以外的駕駛類別車牌(針對大貨車牌)。
我曾很驕傲地向我的女兒說,我相信1980、90年代的香港因我的堅持而減少了不少大貨車交通事故。
法律條文是落實公共政策的工具
我很詳細地說這個故事的目的,是希望再次說明法律條文是落實公共政策的工具,而公共政策涉及公眾利益,制訂或修改必須通過公眾討論,從政的人,不能迴避討論及表明立場。甚而,在公共政策的執行過程中,落實執行政策的人發現法律條文不能體現公共政策的原意,或條文出現影響公眾利益的漏洞時,必須堅持把問題指出。
法院的判決誰也不可施壓影響,這是不需要梁先生提醒的,但法院判決後,面對公眾利益的矛盾如何平衡?如何取捨?是否是因涉及人權所以必須維持法律不變?抑或這是公共政策問題所以須修改法律去解決矛盾?從政者即使是大律師也好、律師也好,作為立法者的法治底線,是必須在討論或爭論中責無旁貸地清楚表達自己的立場。
梁家傑先生在〈恕我不能當政客〉一文中引述美國作家的名言:「政客只眼下一次選舉,政治家則是放眼下一代。」我想說的是:每一個出色的政治家都必然曾經是一個普通的政客。一個從政者之所以會最終被稱為出色的政治家,便是因為在他仍是政客時曾為下一代的福祉而絕不含糊地清晰表達自己的政治立場,並贏得了別人的贊同。
美國《獨立宣言》的作者會怎樣看外傭居港權判決?/文﹕黃友嘉
香港高等法院就外傭居留權司法覆核案宣判,裁定《入境條例》中限制外傭申請居港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有關裁決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
對外傭居港權持不支持態度已迅速成了一項壓倒性的社會共識,這種現象在近年的香港並不多見。市民的憂慮決非源於歧視性排外情緒或是「被煽動」的莫名恐慌,而是因為外傭居港權的影響廣泛兼且深不可測;無論基層勞工還是中產家庭,甚至可以說「百分之九十九」的普羅大眾,都免不了會受到某種程度的牽連。
居留權恐變「香港期權」
其實,居港權不但是一項代表身分和屬地的權利,背後更包含可觀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福利。香港是華洋匯集的國際大都會,擁有優良的教育和醫療制度,近年政府致力提升社會福利,又有不俗的公共房屋政策以及「$6000計劃」之類的派糖措施;凡持有永久居民身分的人士均有資格受惠。居港權的「含金量」甚高;不少內地中產和富裕階層不惜花費重金,辦理投資移民或者來港生育,無非是要為自己或下一代謀取居港權。
居港權爭議涉體制缺失
更何香港的出入境管理條例允許同時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和外國護照,而申請居留權的手續和費用門檻並不高,加之本港家庭傭工的主要來源國菲律賓在2003年已通過了《雙重國籍法案》;外傭即使無心在香港長住,亦大可先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作為保險,回國後再因應自己或者家屬的不時之需而回港定居。這無異於發行了大量免費的「香港期權」,持有者可隨時兌現,名正言順地返港使用社會福利和生活設施;但香港卻會面臨不容低估的不確定性,無法對這些「旅居」海外港人的「回流」情加以預測、規劃和控制,只有被動接受。
回歸以來,有關居港權的爭議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尤其是2001年終審法院的判決確立了內地居民在香港所生的「雙非」嬰兒可享有居留權,在數年之後不期然地衍生了內地孕婦湧港產子的奇特現象,對本港的醫療、民生和教育的影響漸次浮現。
港人倍感無奈之餘,不禁要問:為何居港權這種涉及重大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共政策竟然會押注於個別法官的意見,而不是由立法會和政府來決定,在整個過程之中市民大眾卻完全沒有途徑反映意見?法院的判決輕易地推翻了獲立法會審議通過並由政府推行已久的《入境條例》,是否有悖於三權互相制衡的憲政精神?事實上,如果法院不止一次作出合乎技術程序但嚴重背離民意的判決,導致巨大的潛在社會代價,這又會不會反而削弱司法的威信呢?
無獨有偶,亦採用普通法的美國,早在18世紀末開始就司法的角色和權力範圍進行過激辯和反思,或可為香港居留權爭議的討論帶來啟示。
美國在開國初期,對立法、行政和司法3個部門的分工關係進行了清晰的界定。概言之,立法機構的功能是決定國家的政策;行政機構運用執行力,實施和落實立法機構釐定的意願,而司法部門只是負責「審判」,解釋立法機構的意願和行政機關的行為。《聯邦論》第78章的作者漢彌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更直言,司法在三權中居於最為次要的地位。事實上,美國憲法亦從未明訂聯邦法院有權將一項法律裁定為違反憲法。
但在1803年的「馬伯瑞訴麥迪森案」(Marbury vs. Madison)中,最高法院被假定為有權宣布國會和總統的行為違憲;從此司法得以擴張權力,演變成憲法的裁決者,即解釋文件意義的最後權威。這與香港法院對《基本法》有自行解釋權的觀念相近。
「馬伯瑞」案轟動一時,法官作出極富爭議的判決,在一定程度上亦是政治角力的結果;而後來興起的「解構運動」(Language Deconstruction)則進一步對司法擴權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一思潮認為,文字本身並無內在含義,讀者或者受眾從中領悟的意思,遠比作者撰寫時的初衷以及字典的釋義更加重要。相應地,法官亦毋須受制於憲法原意的框框,有更大自由度解釋法律。
在外傭居港權案中,法官在判決時表明不考慮立法原意,與「解構主義」的觀點可謂一脈相承。香港過往曾有不少案件,不同級別法院的法官根據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和詮釋而作出了南轅北轍的裁決,反映了普通法的判案方式多少帶有主觀和隨意性的色彩;法治在某種程度上亦是維繫於個別法官見仁見智的「人治」。
「司法暴政」論耐人深思
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總統傑佛遜在1804年指出,「如果容許法官超越其自身的司法領域,獲權在立法和行政範圍內裁定法律是不是合憲,這會將司法造就成為一個暴政的部門」。傑佛遜所提出的「司法暴政」(Judicial Tyranny/Despotism),套用本港時下流行的術語就是「司法霸權」。
美國司法凌駕於立法、行政之上的結果是,單憑個別通過委任制產生的法官就足以顛覆一眾立法議員經過合法程序制訂的法律,但司法部門實際上卻享有不受任何機構監管的特權。多位美國總統都曾表達過對「司法篡權」(Judicial Usurpation)的擔憂。例如,林肯在其第一次總統就職演說中提到,「如果一些關乎全民之重要議題的政策,亦必須受制於法院在處理個人或團體訴訟時所作的判決,則人民將會因此喪失自己的管治權,政府實質上亦變成必須接受法庭的擺佈」。
以古喻今,這些一兩百年前的「警世之言」明示了司法最終必須以人民利益和意志為依歸;更一針見血地點出了當今香港居留權爭議的癥結所在。同樣,如果因為法院就一宗外傭居留權案件的判決而改寫香港的移民政策,便形同是以司法之名禠奪政府與立法會對出入境政策的
共同管治權,更是將市民最為切身和關注的民生權置之罔顧。
強化制衡堵漏洞
原訟庭在審理外傭案的過程中是否依足程序和照章辦事,對此並毋須質疑。但不能否認,法官在研判和考量裁決的依據時,確實亦有選擇的餘地;如果他當時把酌情權的「鐘擺」向另一邊傾斜,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納入考慮,判決的結果恐怕就會大不相同。外傭案令人擔心之處,不止於它對香港移民政策帶來的衝擊,更在於它揭示了香港憲制上一個盲點:一項由立法和行政共同決定的公共政策,一個行之已久並獲700萬市民深信不疑的「遊戲規則」,可以因為司法單方面的裁斷而在霎那間被推倒。令人擔心,「司法獨立」與「司法獨大」會不會只是一線之差?在香港邁向行政立法實施雙普選之際,司法凌駕行政和立法的情實值得社會深入反思。
法治的核心是為人們提供尋求公義的法律框架和途徑,而不受任何人和政治勢力的打壓;3位外傭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與特區政府對簿公堂,這本身已是法治精神的體現。特區政府無論是循法律程序提出上訴,還是在必要時,依照《基本法》規定以及過往的先例提請人大釋法,都是合憲合制的做法,屬於法治的應有之義,不能說是「輸打贏要」。
公民黨選情嚴峻
公民黨選情嚴峻
港大民調顯示,公民黨兩位重量級議員余若薇與梁家傑,三個月內的民望變化極大,由原來高居十大議員排名榜的第一及第二位,下滑至第四與第六位。在區議會選舉前夕,調查反映公民黨的選情極之嚴峻。
一般解讀,民望下跌當然與外傭居留權官司及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有關。公民黨介入甚深,卻不受市民歡迎,令其形象受損,余梁在民調中民望大瀉,也是可以理解的事。
建制派政黨借勢調整,民建聯、工聯會及自由黨等乘機標籤公民黨出賣港人利益,出手之重令人驚訝,但客觀上,的確帶來巨大殺傷力,可能令選民卻步,選票流失到建制派政黨的候選人。公民黨區選得票或會下挫,前景難以樂觀。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與自由黨新星陳浩濂爭奪山頂區議席,選情激烈,尤其是該區登記選民人數增加至近五千,兩人的得票具有指標作用。雖然選情總體上對陳淑莊較為有利,但稍有不慎,隨時陰溝翻船。
公民黨現有十二個議席,未足夠自行提名一個「超級區議員」候選人,且選情嚴峻,能否守住議席絕不樂觀。近日該黨打告急牌及哀兵牌,更於報章刊登全版廣告,突出一個「危」字。
公民黨一直欠缺地區政治樁腳,結果是頭重腳輕,大狀議員粒粒皆星,雄辯滔滔,在立法會議事堂上誰與爭鋒,但一落到地區層面,做細緻的街坊工作,卻沒有足夠的人力資源,長遠而言阻礙政黨健康發展。
公民黨原擬炒熱替補機制,以爭奪中產票,可惜如意算盤打不響,在政治氣氛平淡之下,公民黨在地區沒有多少鐵票,唯一能夠做的,是大力呼籲選民周日踴躍投票。
宋立功
港大民調顯示,公民黨兩位重量級議員余若薇與梁家傑,三個月內的民望變化極大,由原來高居十大議員排名榜的第一及第二位,下滑至第四與第六位。在區議會選舉前夕,調查反映公民黨的選情極之嚴峻。
一般解讀,民望下跌當然與外傭居留權官司及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有關。公民黨介入甚深,卻不受市民歡迎,令其形象受損,余梁在民調中民望大瀉,也是可以理解的事。
建制派政黨借勢調整,民建聯、工聯會及自由黨等乘機標籤公民黨出賣港人利益,出手之重令人驚訝,但客觀上,的確帶來巨大殺傷力,可能令選民卻步,選票流失到建制派政黨的候選人。公民黨區選得票或會下挫,前景難以樂觀。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與自由黨新星陳浩濂爭奪山頂區議席,選情激烈,尤其是該區登記選民人數增加至近五千,兩人的得票具有指標作用。雖然選情總體上對陳淑莊較為有利,但稍有不慎,隨時陰溝翻船。
公民黨現有十二個議席,未足夠自行提名一個「超級區議員」候選人,且選情嚴峻,能否守住議席絕不樂觀。近日該黨打告急牌及哀兵牌,更於報章刊登全版廣告,突出一個「危」字。
公民黨一直欠缺地區政治樁腳,結果是頭重腳輕,大狀議員粒粒皆星,雄辯滔滔,在立法會議事堂上誰與爭鋒,但一落到地區層面,做細緻的街坊工作,卻沒有足夠的人力資源,長遠而言阻礙政黨健康發展。
公民黨原擬炒熱替補機制,以爭奪中產票,可惜如意算盤打不響,在政治氣氛平淡之下,公民黨在地區沒有多少鐵票,唯一能夠做的,是大力呼籲選民周日踴躍投票。
宋立功
Re: 公民黨犯了三個錯誤必須及時糾正 (第一篇 共三篇)
靄儀﹕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之下的司法權
——回應黃友嘉博士
黃友嘉博士11月1日(本周二)在本報「觀點」版刊登評論,表達了對「司法獨立」的一些疑慮,我覺得非常值得深入研究和討論。司法獨立的制度,是法治的根基,亦是香港一向賴以繁榮的命脈,我很希望法律界和法律學者多些撰文解釋,本人學識有限,只能作簡陋回應,拋磚引玉。
黃博士鴻文的中心疑問是:在居留權一類關乎重大社會利益的公共政策,為何不是由立法會和政府決定,而是由個別法官的裁決可以推翻,而其中市民沒有參與的途徑?
《基本法》所制訂的憲制框架
首先要指出,公共政策是由政府和立法會決定的,在決策過程中應充分諮詢民意,為此,行政和立法機關應由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產生。法庭的角色,是監察政府是否守法,唯一權力,是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裁定政府的行為及立法會通過的法例,是否違法或違憲。這是《基本法》所制訂的憲制框架。由於《基本法》規定,香港法庭承襲英倫普通法傳統,在審理這方面的問題,不輕易干預行政、立法,這是從無數案例之中清晰可見的,也是與美國普通法制的一個重大分別。
就以外傭案為例,原訟法庭審理的,只是《入境條例》之中,將外傭在香港居住定義為不屬「通常居住」的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24(4)條。林文瀚法官的裁決書說明,香港政府有權制訂政策,限制外傭在港取得居留權,只要採取的手段不違法,法庭是無權干預的。
我相信,政府是毋須用這個有違法律原則的走捷徑手法,達到合乎公眾利益的入境政策的。(事實上,法律界多年前已提醒政府這個手法有問題,會受到法律挑戰,無奈政府不聽。)
「司法暴政」之名從何說起
第二,法庭「審理案件」的權力,是否不包括宣告某項本地立法的條文違憲,因而無效?這個問題過去已有頗多討論,簡括而言,就是香港法庭在九七年前一直有這個權力,而《基本法》更規定,香港特區的立法權限,止於不能與《基本法》相牴觸,而根據158條,各級法院對《基本法》有解釋權,所以法庭便有權有責,裁決某項本地立法條文,是否因牴觸基本法而無效。有人聯想起美國著名的《馬伯瑞訴麥迪森》案,其實表面上情相似,但權力來源和歷史截然不同,冠以「司法暴政」之名,真是從何說起!
有錯能自我糾正的制度
第三,正因香港法庭沿襲英倫普通法的精神,所以一向有「尊讓立法機關」(deference to the legislature)的原則(雖然香港的立法機關並非以民主選舉產生),與「司法獨大」剛相反。正因法官並非民主產生,司法權的基礎不在向選民交代,而是對在於忠誠正確地依照法理根據裁決。法官不能按自己的主觀願望或個人信念或外界壓力裁決,而只能按照法律裁決,這正是司法誓詞所證。法庭不是認為「民意」或裁決帶來的政策後果不重要,而是法庭不能按照法官理解的「民意」或認為對的政策裁決。換個角度,法庭實施憲法,是體現人民的共同價值,憲法保護個人權利自由,也不能以大多數人在某宗官司的共識而削減訴訟任何一方的憲法賦予的權利。法庭聽取雙方法律觀點而作的公正裁決,並要將裁決的理據(reasoning)在《裁決書》中交代清楚。我們的司法制度,是一個有制衡,有錯能自我糾正的制度,下級法庭若裁決錯誤,敗訴的一方有權上訴,在上訴過程中,力陳理據。
多年前深受敬重的美國最高法院Associate Justice Anthony Kennedy法官在香港發表演說,就表達了這個觀點。
將「立法原意」「納入考慮」?
第四,法官是否有「酌情權」,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納入考慮」?英倫的普通法制有「legislative intent」,可以譯為「立法意圖」,但「意圖」必須從條文內部顯示出來,只有在條文的意義曖昧不清、模稜兩可的時候可以參考通過立法程序的時候的正式紀錄。原則是法律必須清楚明確,影響到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不能說得不明不白。「立法原意」意味「條文雖然是這樣寫,但不是我原本的意思,我原本的意思是這樣這樣的」,與法庭有權亦理應考慮的「legislative intent」大異其趣。在這方面,美國法庭對美國憲法的解釋原則似乎一直有不同的學派和爭議。香港法庭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應憑藉所謂「立法原意」。這個觀點,其實林文瀚法官的裁決書已充分解釋清楚。
毋須在恐慌下
隨便摧司法制度
若香港法庭以條文看不到,法律上並無依據的理由,視乎公眾支持或反對,及法官認為什麼政策是有利社會整體而判案,那麼我們就真的應該擔心「司法暴政」、「司法篡權」了。
最後,法庭的裁決,針對的是現行的法律及其效力。《基本法》規定,法律的解釋權在於法庭,所以行政和立法機關必須接受法庭的裁決。然而行政機構有權修改政策和要求立法機關通過法案,修改法例,解決問題。以外傭案為例,《基本法》第24(4)條規範的是「非中國籍公民」。這個類別的人士沒有入境權,香港特區對限制他們的入境,對他們入境後的逗留施加條件,是有充分的權力的。如何聽取各方面的民意,作周詳的考慮,訂立完善的外傭政策,我相信一個負責任的守法政府絕對可以做到。在一個文明的社會政策與法律互相配合。讓我再舉一個居留權的例子說明。談雅然案,法庭要裁決的是「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是否包括在港領養的子女。內地和本港的法律上,都有明文確定,領養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但法庭認為,《基本法》第24(3)條文十分清楚,「所生」就是親生,領養不是親生,所以領養子女並不包括在內,於是申請人敗訴。但是24(3)條的規範,無損當局在入境條例之下,在適當的情下,批准個別人士入境逗留,當局可以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領養子女留港,不必與父母分隔兩地。我們實在毋須在恐慌之下,隨便摧我們的司法制度。
曾蔭權的施政報告提到﹕「法治方面,我們在普通法體系保持先進,深受各國讚賞。」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公正是國際信心所繫,絕非浪得虛名。
謹此匆匆,願與黃博士切磋。
——回應黃友嘉博士
黃友嘉博士11月1日(本周二)在本報「觀點」版刊登評論,表達了對「司法獨立」的一些疑慮,我覺得非常值得深入研究和討論。司法獨立的制度,是法治的根基,亦是香港一向賴以繁榮的命脈,我很希望法律界和法律學者多些撰文解釋,本人學識有限,只能作簡陋回應,拋磚引玉。
黃博士鴻文的中心疑問是:在居留權一類關乎重大社會利益的公共政策,為何不是由立法會和政府決定,而是由個別法官的裁決可以推翻,而其中市民沒有參與的途徑?
《基本法》所制訂的憲制框架
首先要指出,公共政策是由政府和立法會決定的,在決策過程中應充分諮詢民意,為此,行政和立法機關應由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產生。法庭的角色,是監察政府是否守法,唯一權力,是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裁定政府的行為及立法會通過的法例,是否違法或違憲。這是《基本法》所制訂的憲制框架。由於《基本法》規定,香港法庭承襲英倫普通法傳統,在審理這方面的問題,不輕易干預行政、立法,這是從無數案例之中清晰可見的,也是與美國普通法制的一個重大分別。
就以外傭案為例,原訟法庭審理的,只是《入境條例》之中,將外傭在香港居住定義為不屬「通常居住」的條文,是否違反《基本法》24(4)條。林文瀚法官的裁決書說明,香港政府有權制訂政策,限制外傭在港取得居留權,只要採取的手段不違法,法庭是無權干預的。
我相信,政府是毋須用這個有違法律原則的走捷徑手法,達到合乎公眾利益的入境政策的。(事實上,法律界多年前已提醒政府這個手法有問題,會受到法律挑戰,無奈政府不聽。)
「司法暴政」之名從何說起
第二,法庭「審理案件」的權力,是否不包括宣告某項本地立法的條文違憲,因而無效?這個問題過去已有頗多討論,簡括而言,就是香港法庭在九七年前一直有這個權力,而《基本法》更規定,香港特區的立法權限,止於不能與《基本法》相牴觸,而根據158條,各級法院對《基本法》有解釋權,所以法庭便有權有責,裁決某項本地立法條文,是否因牴觸基本法而無效。有人聯想起美國著名的《馬伯瑞訴麥迪森》案,其實表面上情相似,但權力來源和歷史截然不同,冠以「司法暴政」之名,真是從何說起!
有錯能自我糾正的制度
第三,正因香港法庭沿襲英倫普通法的精神,所以一向有「尊讓立法機關」(deference to the legislature)的原則(雖然香港的立法機關並非以民主選舉產生),與「司法獨大」剛相反。正因法官並非民主產生,司法權的基礎不在向選民交代,而是對在於忠誠正確地依照法理根據裁決。法官不能按自己的主觀願望或個人信念或外界壓力裁決,而只能按照法律裁決,這正是司法誓詞所證。法庭不是認為「民意」或裁決帶來的政策後果不重要,而是法庭不能按照法官理解的「民意」或認為對的政策裁決。換個角度,法庭實施憲法,是體現人民的共同價值,憲法保護個人權利自由,也不能以大多數人在某宗官司的共識而削減訴訟任何一方的憲法賦予的權利。法庭聽取雙方法律觀點而作的公正裁決,並要將裁決的理據(reasoning)在《裁決書》中交代清楚。我們的司法制度,是一個有制衡,有錯能自我糾正的制度,下級法庭若裁決錯誤,敗訴的一方有權上訴,在上訴過程中,力陳理據。
多年前深受敬重的美國最高法院Associate Justice Anthony Kennedy法官在香港發表演說,就表達了這個觀點。
將「立法原意」「納入考慮」?
第四,法官是否有「酌情權」,將《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納入考慮」?英倫的普通法制有「legislative intent」,可以譯為「立法意圖」,但「意圖」必須從條文內部顯示出來,只有在條文的意義曖昧不清、模稜兩可的時候可以參考通過立法程序的時候的正式紀錄。原則是法律必須清楚明確,影響到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不能說得不明不白。「立法原意」意味「條文雖然是這樣寫,但不是我原本的意思,我原本的意思是這樣這樣的」,與法庭有權亦理應考慮的「legislative intent」大異其趣。在這方面,美國法庭對美國憲法的解釋原則似乎一直有不同的學派和爭議。香港法庭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應憑藉所謂「立法原意」。這個觀點,其實林文瀚法官的裁決書已充分解釋清楚。
毋須在恐慌下
隨便摧司法制度
若香港法庭以條文看不到,法律上並無依據的理由,視乎公眾支持或反對,及法官認為什麼政策是有利社會整體而判案,那麼我們就真的應該擔心「司法暴政」、「司法篡權」了。
最後,法庭的裁決,針對的是現行的法律及其效力。《基本法》規定,法律的解釋權在於法庭,所以行政和立法機關必須接受法庭的裁決。然而行政機構有權修改政策和要求立法機關通過法案,修改法例,解決問題。以外傭案為例,《基本法》第24(4)條規範的是「非中國籍公民」。這個類別的人士沒有入境權,香港特區對限制他們的入境,對他們入境後的逗留施加條件,是有充分的權力的。如何聽取各方面的民意,作周詳的考慮,訂立完善的外傭政策,我相信一個負責任的守法政府絕對可以做到。在一個文明的社會政策與法律互相配合。讓我再舉一個居留權的例子說明。談雅然案,法庭要裁決的是「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是否包括在港領養的子女。內地和本港的法律上,都有明文確定,領養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但法庭認為,《基本法》第24(3)條文十分清楚,「所生」就是親生,領養不是親生,所以領養子女並不包括在內,於是申請人敗訴。但是24(3)條的規範,無損當局在入境條例之下,在適當的情下,批准個別人士入境逗留,當局可以行使酌情權批准個別領養子女留港,不必與父母分隔兩地。我們實在毋須在恐慌之下,隨便摧我們的司法制度。
曾蔭權的施政報告提到﹕「法治方面,我們在普通法體系保持先進,深受各國讚賞。」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公正是國際信心所繫,絕非浪得虛名。
謹此匆匆,願與黃博士切磋。
泛民趴街 公民黨不認衰
泛民趴街 公民黨不認衰
區議會選舉塵埃落定,爆發內訌的泛民主派在選舉中大敗,但各黨落敗程度及面對戰敗的態度各有不同。當中以受到外傭居權及港珠澳大橋官司影響的公民黨為最大輸家,多名舊將新星及領導層紛紛落選,但該黨仍死不悔改,堅拒認衰,反將戰敗責任推給對手抹黑,黨魁梁家傑等一眾領導層拒絕問責下台。反觀同樣大敗的社民連,黨主席陶君行即時問責辭職。民主黨及民協雖然議席數目減少,但最少能保住黨內靈魂
期在明年一月一日開始的新一屆區議會,泛民各黨派共取得八十三席,即使連同親泛民獨立人士亦只得九十一席,較上屆少十五席。其中民主黨得四十七席、民協十五席、公民黨七席、新民主同盟八席、街工五席、人民力量一席、社民連則全軍覆沒
仍死不悔改 歸咎遭抹黑
公民黨今屆派出多達四十一人參選,但僅得七人幸免於難,得勝僅一成七,比原有議席少五席,而且得勝的全為現任議席,三十名新人及多名黨領導層全部落敗,包括身兼立法會議員的陳淑莊和湯家驊,兩人票數比對手少接近一半,還有黨副主席黎廣德,重點培訓的「新星」郭榮鏗、譚文豪及陳梓杰等。
不過梁家傑昨於記者會上仍表現不出半點悔意,一方面聲稱會痛定思痛,總結經驗,強化地區工作,但另一方面又否認該黨路線脫離群眾,將敗選責任歸咎該黨遭人抹黑和扣帽子,以及疑似來自中方及中聯辦的打壓和干預。
社民連覆沒 陶君行辭職
同樣採取激進路線的社民連及人民力量亦雙雙慘敗收場。社民連派出廿七人參選全軍盡墨,陶君行昨宣布辭去主席職務,由副主席鄧徐中暫代,但他不認為今次落選證明該黨路線不獲認同,僅歸咎未有足夠時間和資源將理念傳達給市民,又強調不會因為失去議席而改變抗爭路線。該黨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更將失敗責任歸咎於去年社民連分裂,導致支持者流失。
而由社民連分裂出來、並在區選之中向民主黨以及民協發起「票債票償」的狙擊運動的人民力量,則派出了超過六十人參選,僅得一人當選。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承認狙擊行動失敗,但強調不會改變路線,只會調整抗爭形式,稍後召開集思會檢討。
狙擊傷感情 即劃清界線
遭到人民力量狙擊的民協今屆派出廿六人參選,雖然較上屆多取一萬一千多票,但最終只取得十五席,較上屆少兩席,其中十四名競逐連任的議員有兩人落選,十二名新人則有三人當選。黨主席廖成利形容結果勉強合格,批評人民力量狙擊傷害泛民感情,大家已非同路人。
同樣面對狙擊的民主黨今屆取得四十七席,較○七年區選少十二席,但如果扣除選前已退黨及在補選中喪失的九個議席,實際上只減少了三席,最重要是黨主席何俊仁順利當選。
何俊仁形容今次選舉艱辛,會深刻反省檢討,但認為該黨在建制派和人民力量左右夾攻下,整體得票仍較上屆多三萬二千張,顯示市民對該黨去年支持政改方案投下信任一票。副主席劉慧卿強調,民主黨已與社民連及人民力量劃清界線,大家再無合作空間。
區議會選舉塵埃落定,爆發內訌的泛民主派在選舉中大敗,但各黨落敗程度及面對戰敗的態度各有不同。當中以受到外傭居權及港珠澳大橋官司影響的公民黨為最大輸家,多名舊將新星及領導層紛紛落選,但該黨仍死不悔改,堅拒認衰,反將戰敗責任推給對手抹黑,黨魁梁家傑等一眾領導層拒絕問責下台。反觀同樣大敗的社民連,黨主席陶君行即時問責辭職。民主黨及民協雖然議席數目減少,但最少能保住黨內靈魂
期在明年一月一日開始的新一屆區議會,泛民各黨派共取得八十三席,即使連同親泛民獨立人士亦只得九十一席,較上屆少十五席。其中民主黨得四十七席、民協十五席、公民黨七席、新民主同盟八席、街工五席、人民力量一席、社民連則全軍覆沒
仍死不悔改 歸咎遭抹黑
公民黨今屆派出多達四十一人參選,但僅得七人幸免於難,得勝僅一成七,比原有議席少五席,而且得勝的全為現任議席,三十名新人及多名黨領導層全部落敗,包括身兼立法會議員的陳淑莊和湯家驊,兩人票數比對手少接近一半,還有黨副主席黎廣德,重點培訓的「新星」郭榮鏗、譚文豪及陳梓杰等。
不過梁家傑昨於記者會上仍表現不出半點悔意,一方面聲稱會痛定思痛,總結經驗,強化地區工作,但另一方面又否認該黨路線脫離群眾,將敗選責任歸咎該黨遭人抹黑和扣帽子,以及疑似來自中方及中聯辦的打壓和干預。
社民連覆沒 陶君行辭職
同樣採取激進路線的社民連及人民力量亦雙雙慘敗收場。社民連派出廿七人參選全軍盡墨,陶君行昨宣布辭去主席職務,由副主席鄧徐中暫代,但他不認為今次落選證明該黨路線不獲認同,僅歸咎未有足夠時間和資源將理念傳達給市民,又強調不會因為失去議席而改變抗爭路線。該黨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更將失敗責任歸咎於去年社民連分裂,導致支持者流失。
而由社民連分裂出來、並在區選之中向民主黨以及民協發起「票債票償」的狙擊運動的人民力量,則派出了超過六十人參選,僅得一人當選。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承認狙擊行動失敗,但強調不會改變路線,只會調整抗爭形式,稍後召開集思會檢討。
狙擊傷感情 即劃清界線
遭到人民力量狙擊的民協今屆派出廿六人參選,雖然較上屆多取一萬一千多票,但最終只取得十五席,較上屆少兩席,其中十四名競逐連任的議員有兩人落選,十二名新人則有三人當選。黨主席廖成利形容結果勉強合格,批評人民力量狙擊傷害泛民感情,大家已非同路人。
同樣面對狙擊的民主黨今屆取得四十七席,較○七年區選少十二席,但如果扣除選前已退黨及在補選中喪失的九個議席,實際上只減少了三席,最重要是黨主席何俊仁順利當選。
何俊仁形容今次選舉艱辛,會深刻反省檢討,但認為該黨在建制派和人民力量左右夾攻下,整體得票仍較上屆多三萬二千張,顯示市民對該黨去年支持政改方案投下信任一票。副主席劉慧卿強調,民主黨已與社民連及人民力量劃清界線,大家再無合作空間。
憑君莫話封侯事 禍港終須被唾棄
憑君莫話封侯事 禍港終須被唾棄
第四屆區議會選舉以建制派大勝、泛民主派大敗告終,這個結果既正常,也不正常。正常的是選民愈來愈成熟,知道如何選擇;不正常的是泛民輸得實在太難看,尤其是公民黨和其他激進政黨大敗虧輸,慘不忍睹。今次選舉結果再次證明,腳踏實地、溫和理性,才是為政之道,那些言行偏激、亂港禍港的政客,必將被選民唾棄。
由於這屆區議會將會產生五名「超級區議員」進身下屆立法會,所以吸引不少所謂政治明星參選,包括十七名現任立法會議員,有人競逐連任,有人空降取巧,令選情激烈,投票人數及投票率均出乎意料地高於上屆。不過,投票率高並沒有如預期般為泛民帶來好處,反而令他們輸得更慘,多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均敗於寂寂無聞的對手,情何以堪。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泛民一敗塗地,固然有內訌的原因,但歸根究柢,恐怕還是因為他們脫離民意甚至與民意為敵所致,可謂咎由自取。特別是公民黨,從去年的「五區公投」,到今年的港珠澳大橋和外傭居港權官司,他們都是始作俑者,表現愈來愈偏激,愈來愈悖逆民意。他們以維護法治人權為名,幹的全是亂港禍港的勾當,港珠澳大橋官司浪費六十五億元公帑,外傭居港權官司更造成香港社會嚴重分化,帶來無窮後患,這種唯恐天下不亂的政客,不被選民唾棄才怪。
公民黨不得民心,淪為過街老鼠,他們不僅沒有反躬自省,反而指控對手抹黑。其實,濁者自濁,清者自清,公民黨到底有沒有被抹黑,有沒有被冤枉,選民心中有數,並不是由他們說了算。大狀政客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如果說有「票債票償」這回事,他們便是最佳示範。
至於其他激進政黨,今次幾乎全軍盡墨,更是意料中事。激進政客只懂譁眾取寵,吵吵鬧鬧,將香港攪得周天寒徹,永無寧日,早就令人深惡痛絕,選民用手中的選票向他們說不,實在正常不過。
泛民表現不濟,建制派漁人得利,成為最大贏家,然而,這並不表示他們深得民心,也不表示他們有甚麼建樹。實際上,以民建聯為主的建制派,無論是資源還是組織動員能力,都比其他政黨優勝,奪得最多議席,一點也不奇怪。區議會畢竟不同立法會,只要在地區工作下點工夫,為居民辦幾件實事,哪怕只是小恩小惠,也勝過那些一味高喊政治口號、用民主空頭支票欺騙選民的政客。所以說,今次大勝並不值得建制派沾沾自喜,明年的立法會選舉才是真正的考驗,屆時泛民與建制派選票「六四開」的定律會不會被打破,不妨拭目以待。
古人說,乃知國家事,成敗固人心。區選是一個風向標,測出民心向背;區選也是一面照妖鏡,照出政客虛偽。總而言之,「憑君莫話封侯事,禍港終須被唾棄」,任何居心叵測、禍亂香港、與民為敵的政客,最終都必定被掃入政治垃圾堆。
第四屆區議會選舉以建制派大勝、泛民主派大敗告終,這個結果既正常,也不正常。正常的是選民愈來愈成熟,知道如何選擇;不正常的是泛民輸得實在太難看,尤其是公民黨和其他激進政黨大敗虧輸,慘不忍睹。今次選舉結果再次證明,腳踏實地、溫和理性,才是為政之道,那些言行偏激、亂港禍港的政客,必將被選民唾棄。
由於這屆區議會將會產生五名「超級區議員」進身下屆立法會,所以吸引不少所謂政治明星參選,包括十七名現任立法會議員,有人競逐連任,有人空降取巧,令選情激烈,投票人數及投票率均出乎意料地高於上屆。不過,投票率高並沒有如預期般為泛民帶來好處,反而令他們輸得更慘,多名泛民立法會議員均敗於寂寂無聞的對手,情何以堪。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泛民一敗塗地,固然有內訌的原因,但歸根究柢,恐怕還是因為他們脫離民意甚至與民意為敵所致,可謂咎由自取。特別是公民黨,從去年的「五區公投」,到今年的港珠澳大橋和外傭居港權官司,他們都是始作俑者,表現愈來愈偏激,愈來愈悖逆民意。他們以維護法治人權為名,幹的全是亂港禍港的勾當,港珠澳大橋官司浪費六十五億元公帑,外傭居港權官司更造成香港社會嚴重分化,帶來無窮後患,這種唯恐天下不亂的政客,不被選民唾棄才怪。
公民黨不得民心,淪為過街老鼠,他們不僅沒有反躬自省,反而指控對手抹黑。其實,濁者自濁,清者自清,公民黨到底有沒有被抹黑,有沒有被冤枉,選民心中有數,並不是由他們說了算。大狀政客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如果說有「票債票償」這回事,他們便是最佳示範。
至於其他激進政黨,今次幾乎全軍盡墨,更是意料中事。激進政客只懂譁眾取寵,吵吵鬧鬧,將香港攪得周天寒徹,永無寧日,早就令人深惡痛絕,選民用手中的選票向他們說不,實在正常不過。
泛民表現不濟,建制派漁人得利,成為最大贏家,然而,這並不表示他們深得民心,也不表示他們有甚麼建樹。實際上,以民建聯為主的建制派,無論是資源還是組織動員能力,都比其他政黨優勝,奪得最多議席,一點也不奇怪。區議會畢竟不同立法會,只要在地區工作下點工夫,為居民辦幾件實事,哪怕只是小恩小惠,也勝過那些一味高喊政治口號、用民主空頭支票欺騙選民的政客。所以說,今次大勝並不值得建制派沾沾自喜,明年的立法會選舉才是真正的考驗,屆時泛民與建制派選票「六四開」的定律會不會被打破,不妨拭目以待。
古人說,乃知國家事,成敗固人心。區選是一個風向標,測出民心向背;區選也是一面照妖鏡,照出政客虛偽。總而言之,「憑君莫話封侯事,禍港終須被唾棄」,任何居心叵測、禍亂香港、與民為敵的政客,最終都必定被掃入政治垃圾堆。
湯家驊萬言書籲黨員反省
湯家驊萬言書籲黨員反省
公民黨區選之後是非纏身,不少公民黨支持者均認為該黨應利用餘下 10個月盡快改革,挽回昔日支持者的信心,以免明年立會選舉再重蹈覆轍。但公民黨對於如何改革卻似乎未有具體方向,該黨湯家驊昨日對單仁說,公民黨要改革,應該先反問自己當日他們為何要成立公民黨?公民黨使命又是甚麼?
周日舉行集思會
公民黨周日舉行集思會,檢討今次區選。據知湯大狀已寫好他那份致全體黨員的「萬言書」,希望引發黨內重新思考公民黨未來方向。湯大狀對單仁說,當日他們成立公民黨,主要是看到社會上有一班中產、中間立場選民,傾向支持民主但覺得民主黨不能代表他們,因此才成立公民黨吸納這類選民加入民主陣營,「整大(泛民)個餅」就是他們常掛口邊的話。現在公民黨走的方向卻非「整大個餅」,而是與其他政黨爭奪那一、兩成激進泛民支持者的選票,將中產、中間選民雙手奉送給扮中間、溫和民主的新民黨。
另一名泛民中人也說,區選失利對公民黨來說不是最「大鑊」,他們在中產選區失利,顯示中產支持率嚴重流失才是最大問題,指他們若與社民連及人民力量競爭那一兩成激進泛民支持票,到立會選舉時將成為公民黨爭取更多議席的最大障礙,最惡劣情況是新民黨等扮中間溫和政黨會乘虛而入搶票,公民黨實宜反思如何突破這困局。
公民黨區選之後是非纏身,不少公民黨支持者均認為該黨應利用餘下 10個月盡快改革,挽回昔日支持者的信心,以免明年立會選舉再重蹈覆轍。但公民黨對於如何改革卻似乎未有具體方向,該黨湯家驊昨日對單仁說,公民黨要改革,應該先反問自己當日他們為何要成立公民黨?公民黨使命又是甚麼?
周日舉行集思會
公民黨周日舉行集思會,檢討今次區選。據知湯大狀已寫好他那份致全體黨員的「萬言書」,希望引發黨內重新思考公民黨未來方向。湯大狀對單仁說,當日他們成立公民黨,主要是看到社會上有一班中產、中間立場選民,傾向支持民主但覺得民主黨不能代表他們,因此才成立公民黨吸納這類選民加入民主陣營,「整大(泛民)個餅」就是他們常掛口邊的話。現在公民黨走的方向卻非「整大個餅」,而是與其他政黨爭奪那一、兩成激進泛民支持者的選票,將中產、中間選民雙手奉送給扮中間、溫和民主的新民黨。
另一名泛民中人也說,區選失利對公民黨來說不是最「大鑊」,他們在中產選區失利,顯示中產支持率嚴重流失才是最大問題,指他們若與社民連及人民力量競爭那一兩成激進泛民支持票,到立會選舉時將成為公民黨爭取更多議席的最大障礙,最惡劣情況是新民黨等扮中間溫和政黨會乘虛而入搶票,公民黨實宜反思如何突破這困局。
梁家傑為連番失言道歉
公民黨在區議會選舉大敗,也是黨魁梁家傑「政治災難」的開端,他在選後將敗選歸咎建制派動員、以及選民貪圖「蛇齋餅糉」,觸發選民指摘不知反省。回看之前連番失言,梁家傑在訪問中再次向市民致歉,但堅持公民黨在外傭官司立場始終如一,若是溝通不足令市民誤解公民黨立場,他會承擔責任,「你講嘅但訊息出唔到,都係你嘅責任。」不過他始終未有表明會否辭去黨魁,只是淡然道:「黨友已接受我嘅道歉。」
「預埋好易俾人誤會」
公民黨在區選翌日開記招交代選舉結果,當時梁家傑將選舉失利,歸咎於選民因「蛇齋餅糉」,所以投了建制派一票,又說北京能動員「組織票」控制區選,梁家傑回看當日言論,除了再次致歉外,也承認自己「講多咗」:「睇返轉頭,嗰時唔應該講咁多呢?『痛定思痛』我有講,不過(訊息)出唔到……家諗返嗰時(區選翌日)講,要預埋好易俾人誤會。」他解釋,當日「瞓唔夠三個鐘」就開記招,加上「戥黨友唔抵」,所以才會說出上述言論,承認自己有不足之處,已向黨友坦誠交代,並得到大家接受。
梁家傑又承認,外傭居港權官司影響公民黨選情是不爭事實,只嘆公民黨「講到口水乾」都沒法說服市民相信,外傭居港權只是「偽議題」,反因接受訪問的一句話,被質疑立場搖擺不定。他坦言:「我嘅溝通技巧有好大嘅改善空間,選民已透過選票講,收唔到我嘅訊息。」他續說,公民黨並非不食人間煙火,亦明白市民的憂慮,他在落區嗌咪時就強調,「公民黨與 700萬市民一樣唔希望外傭有居留權,但呢個係假議題,根本冇必要尋求人大釋法。」
重申黨友接受歉意
面對區選敗陣及鋪天蓋地批評,上周日公民黨舉行集思會,有黨員要求梁為區選失利問責辭職。對此,梁家傑未有正面回應辭還是不辭,只重申黨友已接受他的不足及歉意。經一事,長一智。梁家傑說經此一役令他更相信,「區選唔係靠最後政治明星站幾耐台,而係要深耕。」